溺水死亡事件情况报告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溺水死亡事件情况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溺水死亡事件情况报告

溺水死亡事件情况报告

联络镇人民政府

关于高滩水库两名学生溺亡的报告

2014年6月7日下午,两名学生(陈春蓉、女,刘俊、男)在我区联络镇高滩下堰水库溺水死亡。事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联络镇政府、学校、学生、死者家属代表及区级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现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6月6日,自贡市二十五中学校陈春蓉、刘俊、殷德友、甘永杰、包秀莲和明禹轩等6名学生(初一年级5名、初三年级1名,均为未成年人)商定于次日(6月7日、星期六)到高滩水库旁玩耍。6月7日下午1时许,6人在联络中心校门口集合,随后步行到高滩水库旁玩耍。下午3时许,途经高滩下堰水库(小地名:苍半头)时陈春蓉陈称热,到水库边石头上洗脚,同行的同学让其小心点,陈春蓉称马上起来,在起来的瞬间,由于石头上有青苔,陈春蓉滑入水库。同行的同学刘俊(会游泳)就立即跳入水库救人。刘俊跳下水后,被陈春蓉抱住,二人在水中挣扎。同行的其他同学立即找来一竹棍让落水同学抓住,但竹棍太短,未够着,同行同学又到几米远外山坡上折树枝,返回后,见落水二人已经沉入水中。随即,同行的包秀莲、明禹轩到间隔150余米远的水管所找人帮忙,另两名同学留在现场。约十分钟后,包秀莲、明禹轩找 1

到在高滩上堰水库钓鱼的陈利君等二人返回落水点。陈利君等两人见溺水时间过长,且自己水性不好无法施救,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明禹轩电话通知同学张某某,让其通知陈春蓉家属,张某某又叫在街上居住的同学明某某到联络街上茶馆里找到陈春蓉父母。10多分钟后,陈春蓉父母等人赶到现场开始打捞。

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彭行在下午3:24分接到了自贡市110指挥中心的电话,立即与报案人取得了联系,考虑到进入水库库区的道路狭窄,彭行搭乘了一辆摩托车赶往出事地点,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见几名群众正在下水打捞,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维护现场秩序,参与组织打捞。两轮司机李伯良立即参与打捞,几分钟后,陈春蓉被打捞上岸,陈春蓉家属及乡村医生李发友当即采取急救措施,三四分钟后刘俊被打捞上岸,帮忙救助的群众罗明益对其实施胸部按压急救达10余分钟,但无任何反应。随后,陈春蓉被其父母用两轮摩托车送往镇卫生院抢救。派出所干警同中心村主任明相涛等将刘俊抬到了200多米远的库坝公路边上,要求现场围观的摩托车、三轮车和轿车司机帮忙将刘俊送到医院抢救,但均被以“不拉死人”为由遭到拒绝。之后,再次返回现场的两轮司机罗明益才将刘俊送往镇卫生院。

联络镇政府值班人员在下午4时许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分别赶赴溺水现场和镇卫生院组织抢救。联络镇卫生院和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120的急救医生实施急救无果,医院急诊急救登记记录:“陈春蓉,16:15时背入我院求救,患儿无意识,双侧瞳孔散

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无搏动,呼吸消失,心跳消失”,“抢救至16:45患者仍无呼吸心跳,双侧瞳孔散大不同圆,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无搏动,心电图监测无反映,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刘俊,16:40时送来我院,双侧瞳孔已散大,颈动脉搏动消失,生命特征未测得”,“经抢救仍未测得生命体征,心电图监测无反应,于17:10宣布死亡”。

二、我镇所做的工作

两名学生死亡后,联络镇政府立即组织村、组、学校及机关工作人员到死者家里进行慰问和帮助处理善后事宜,当晚,镇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镇党委立即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郭万超为组长的6.7溺亡2名中学生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一是要求各学校、村、社区举一返三,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和宣传教育工作。二是会同教育部门正在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特别是对涉事学生的心理疏导,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三是通知我镇的常年法律顾问来我镇就溺水死亡学生刘俊是否等评上“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分析。四是安排人员做好溺水死亡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

三、事态的扩展

在6月8日上午10时许,镇政府接到反映,部分中学生要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镇政府立即召集镇上相关领导、派出所、25中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明确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安抚好学生的情绪,派出所要讲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安抚工作。另一方面镇党委政府立即将发生的情况向区上汇报,然而在下午1

点过,有几名中学生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干警彭行出面介绍事发当天的经过情况,学生不愿意听情绪十分激动,最后彭行就回办公室去了,最后集聚了二三十名学生到派出所示威,并扬言要阻断公路或越级上访,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镇村干部在镇长邹家柱的带领下随同学生在公路上步行几公里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想把学生劝返回镇上座谈。一二十名学生根本不听劝阻,待区上领导来了,学生才同意返回镇上座谈,随后镇政府安排车子沿途将学生接回学校,随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宇通,区委常委、副区长易冬,副区长、沿滩公安局局长吴胜国,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陈志及区教育局的主要领导立即分析工作,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到各班的教室向学生讲明情况,针对学生的质疑,明确表态由区上成立联合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待联合调查组调查的情况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学生同意区上领导的意见。眼见事态已经平息。然而在晚上8点左右,镇党委、镇政府正准备召开镇村干部会时,溺亡学生陈春蓉的家属邀约刘俊的家属到镇上要求镇政府交出处警干警,他们要看一眼,认识一下,镇党委书记郭万超、镇长邹家柱、派出所所长徐碧银出面解释,并讲了区上的安排,他们都不听,还以现场跳楼相逼威胁,最后处警干警彭行从派出所过来介绍事发经过和到现场时自己所做的工作,并作出承诺,如自己在处警过程中有失误和违规违纪行为,甘愿接受组织的处理。镇党委书记郭万超和镇长邹家柱有分别的介绍情况、讲区上的安排、阐明镇上的态度后,他们才相继离去。

四、工作的艰辛

在区委政法委肖宇通书记的主持下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成立以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陈志为组长,由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沿滩公安分局、区教育局、联络镇党委、自贡第二十五中学负责人、二十五中教师代表、溺水死亡学生家属代表、学生代表29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参加对事情发生的经过进行全程公开、透明的调查,如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不作为的问题,绝不姑息,坚决处理。于2014年6月9日上午,调查组正式开展调查,通过3天的调查对整个事情的经过得出了结论,还原事实的真相,事情发生的经过与前面的基本情况完全一致。然而区调查组正在调查期间6月11日),社会上传出谣言说刘俊家里面要为刘俊开追掉会,刘俊生前的一些同学要去参加,许多居住在街上的居民要去看热闹,镇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立即安排人员到途径刘俊家的路上辟谣,因为前去看热闹的多数是老年人,当天又在下雨,将看热闹的群众劝返回来,一些不相信的去后看见没有要开追掉会的迹象,返回后还帮助做工作。于2014年6月12日上午区联合调查组将调查的情况和结果向学生和家属公布,并在当天在自贡今日晚报等报刊上刊登。

五、工作的进展

镇党委、镇政府对高度重视,镇党委在6月8日晚充实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全体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派出所干警为成员的联络镇6.7溺亡2名中学生应急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整个过程的发生进行了全盘的分析,认为许多事情是溺亡学生陈春蓉的亲属造成的,一方面镇应急小组安排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于6月8日晚上找到陈春蓉的家属做工作,陈春蓉的父亲表态当即否认此事,又于6月9日晚驻村干部以到陈家安慰的形式再次讲明镇党委的态度,希望家属及亲属的配合、支持,同时镇党委书记郭万超、镇长邹家柱将陈春蓉的父亲请到镇上做工作,讲明镇上的态度,希望陈家配合工作,陈春蓉的父亲当即表态,绝对支持党委政府的工作,看到事情还在进一步的恶化,外面谣言不断,镇党委书记、郭万超、镇长邹家柱于2014年6月11日下午把陈春蓉的父亲请到镇上就发生的问题给予分析,讲明问题已造成的严重性,如不出面辟谣将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等,陈春蓉的父亲也有更新的认识,主动提出他去约溺亡学生刘俊的家属交换意见,他们交换意见后,第二天谣言就少得多了,工作开展的野顺利多了。另一方面安排镇村干部做家属的安抚工作,再一方面积极向区上报刘俊同学勇于献身的“见义勇为“行为。溺水死亡学生陈春蓉的遗体于2014年6月8日下午安葬。由于当时刘俊的家属思想上存有顾虑,一直将尸体冷冻在家里。镇应急小组安排人员给刘家沟通做工作,要求尽快将尸体处理,讲明尸体放在家里一是给你家在经济上造成浪费,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二是镇党委、政府正在申报”见义勇为“的材料,并于6月13日下午将镇党委会研究的意见进行了转告,刘俊的父亲讲对于尸体怎样处理回家商量后回话,并明确表态,尸体会尽快处理,也不愿意继续保存在家里面,通过镇村

两级努力的工作,加之刘俊家属看到了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后,刘俊的父亲毅然决定将刘俊的尸体做捐献,于2014年6月15日,刘俊的家属通过志愿者联系到了成都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并同时向镇党委书记郭万超报告全家商量处理刘俊尸体的真实想法,由成都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于2014年6月16日下午接受了刘俊的尸体。

我镇党委政府为表彰刘俊勇于献身,弘扬正气的精神,给予2万元的奖励;同时考虑刘俊的家庭经济困难,母亲常年患病,还有70多高龄的爷爷奶奶,给予1万元的救助;并借支2万元给刘俊的父母做刘俊的后事处理。

六、镇党委政府的反思

通过6.7中学生溺水死亡事情后,我镇党委政府认真总结深刻吸取6.7中学生溺水死亡的惨痛教训,一是继续强化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加大安全管理的经费投入;二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镇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各村(社区)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及隐患的治理;三是镇党政办要利用广播、橱窗等宣传工具随时更新安全宣传的内容。杜绝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

2014年6月17日

第2篇:关于我市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小学生溺水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关于我市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小学生

溺水死亡事故的通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6月1日14时许,沈河区方凌小学六年一班3名男学生,在儿童节学校放假期间,到五里河公园开放性水域玩耍,相继落水,全部溺水死亡。6月4日19时许,铁西区宁官实验学校三年六班1名女学生,在距家20米左右浑河灌渠河岸玩耍时,不慎将鞋子落入手中,在捞鞋的过程中,失足落水死亡。

这两起小学生溺水身亡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外学生放假和放学以后,是家长监护不力的情况下发生的,但给学生家庭带来极大痛苦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暴露了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也暴露了节假日期间学生监管的薄弱。教训十分深刻,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醒。望各单位和学校从实际出发,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全面查找 - 1 -

自身不足,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此,重申如下要求。

一是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定期分析、研究中小学安全工作,解决困扰学校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安全预想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放假前,要与学生家长签订一份学生假期安全委托书,明确学生假期安全主要注意事项。

二是随着天气逐步转暖,学生户外活动增多,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极易发生溺水、意外伤害、交通等安全事故,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总结以往发生安全事故的教训,以上述事故为案例,开展一次预防溺水安全专题教育,教育活动要落实到每一个班、每一名学生,告诫中小学生远离危险环境,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珍爱生命,加强自我保护。学校要坚持每日课前课后“一分钟”安全教育提示,及时提醒中小学当日安全注意事项,积极利用校园内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宣传教育,扩大教育效果。

三是要召开一次学生家长会,通报上述安全事故,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学校

要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家访、印发宣传单、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经常向学生家长提醒学生在校外期间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外的思想动态,主动配合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在校外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是主动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和防范,普遍开展学生上下学途中、经常活动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学校周边的水域和学生经常涉及的危险水域,要立警示牌,设立隔离带、防护栏,安排专人或志愿者进行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中小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对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再次发生学生溺水安全事故,将取消单位安全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评优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迅速将此通报传达到所有学校和幼儿园。 特此通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3篇:关于谢志刚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

2010年11月初,本溪市检查院接到辽宁省人民检查院大要案指挥中心移交的举报人张立科实名举报谢志刚及其妻子王丽受贿问题的有关材料,市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关于谢志刚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谢志刚在接受询问期间于18时35分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心脏病猝死。谢志刚死亡事件发生后,市委高度重视,决定组成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了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组全面详实的调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调查组工作情况调查组分别与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昊、张震生以及谢志刚案件专案组负责人何义等22名办案人员、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5名参与救治谢志刚的医护人员、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以及谢志刚妻子王丽及亲属4人进行了谈话,形成谈话笔录42份,所有参与谢志刚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办案人员都出具了本人的情况说明。同时,调查组调取了本溪市公安局现场勘察检查工作记录,本溪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与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应急救援协议,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对谢志刚实施救助的病例材料,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对谢志刚尸体冷冻存放相关材料等复印件。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视频监控系统储存材料,本溪市检察院提供了辽宁省人大信访办、辽宁省纪委信访办的案件线索转办函,辽宁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大要案指挥中心案件线索督办函,谢志刚案件法律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检查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复印件。

二、谢志刚被检察机关传唤至死亡的事情经过市检察院经初查后,发现谢志刚涉嫌职务犯罪。2010年12月3日11时许,办案人员王明俊、李殿威、威央威、付中全、黄夕军等5人,在谢志冈居住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内将其找到,出示工作证,于12时许将谢志刚带至本溪县检察院询问室。行车途中给谢志刚带上头面罩,到达询问室后将头面罩摘下。办案人员徐竟波、周鑫及法警顾中全和黄夕军对谢志刚进行安全检查,谢志冈将随身携带的钱包、手机一部、警官证、驾驶证、腰带、钥匙、牛黄消炎片物品交出,由周鑫将这些物品装入一个塑料口袋内暂为保管。检查结束后,许竟波和周鑫对谢志刚进行询问,当其问起谢志刚是否有重大疾病,谢志冈回答,有没有病怎么地,你们检察院还能让我回去吗?要求谢志冈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时,被其拒绝,办案人员在询问通知书上注明。17时许,周鑫和刘洋对谢志冈送饭和水,谢志冈没有吃饭也没有喝水。18时许,许竟波和周鑫以涉嫌单位受贿罪对谢志冈宣布立案,同时,宣布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调查报告《关于谢志刚死亡事件的调查报告》。 20许,谢志冈在讯问室内,用小便器小便一次。21时许,办案人员许竟波、周鑫和刘洋向谢志冈宣传法律政策,要求其反思自己的问题。22时许离开,谢志冈休息。12月4日7时许,周鑫和刘洋再次为谢志冈送饭和水,谢志冈扔没吃饭,仅喝了一点矿泉水,上午谢志冈反思问题,办案人员没有对其讯问。11时许,法警黄夕军与张涛值班看守谢志冈时,发现谢志冈情绪激动,身体左右晃动,双臂乱动。黄夕军和张涛怕出现意外情况,上去把住谢志冈的双手,谢志冈突然身体向上一挺,将办案用椅的卯弄坏。黄夕军继续把住谢志冈,张涛立即向专案组报告。许竟波、周鑫、刘洋与张涛一起赶到讯问室,为谢志冈更换了一把办案用椅,并继续作谢志冈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考虑谢志冈情绪狂躁不配合工作,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给谢志冈带上手铐。谢志冈情绪依然非常激动,左右摇晃,戴手铐双手挣扎十分钟左右。中午,周鑫和刘洋又为谢志冈送饭和水,谢志冈拒绝吃饭,只喝了一些矿泉水后,办案人员让谢志冈继续反思问题。15时开始,谢志冈多数时间在睡觉,期间专案组针对谢志冈被带到检察院后一直没进食的情况,经研究,责成本溪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姚连军负责联系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安排为谢志刚输营养液的事情。17时,医护人员带着事先配好的营养液,乘本院120急救车到达县医院。县检察院等候在姚连军办公室,与此同时负责看守谢志冈的法警石振鑫、任贤巧发现谢志冈出现喘气变粗异常情况,立即向徐警官报告。徐随即找到姚连军,要求医护人员对谢志冈检查救治。医护人员进入讯问室,给谢志冈测量血压,收缩压为40,扩张压为0,病情危重,立即就地采取了心肺复苏和静脉用药抢救措施。经过二十多分钟的抢救,谢志冈没有好转迹象,但尚有生命体征。考虑条件环境和设备的限制,医护人员决定将谢志冈送县医院做进一步抢救。17点40分左右,急救车到达本溪县第一人民医院,引入抢救室立即对谢志冈进行心电监护,发现其心电图呈直线,瞳孔散大,意识丧失。医护人员继续实施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医护人员为谢志冈进行心脏按压。抢救期间先后给谢志冈做了三次心电图,时间分别为17点40分,18点30分,18点35分,均显示直线。抢救工作持续到18点35分左右,医护人员宣布谢志冈死亡。谢志冈死亡后,遗体暂停放在县医院急救室,由法警看护。市检察院处于对王丽承受能力的考虑,担心再出现意外,没有马上通知王丽。谢志冈死亡的消息,想通过王丽的哥哥王明军向其告知此消息。22时左右,医护人员建议尽快将尸体运走,因为县医院抢救室只有一张床,怕影响对其他患者的抢救。根据这一情况,同时考虑尸体常温停放超过六小时就会影响尸检的问题,市检察院领导决定将尸体送往本溪县殡仪服务中心进行冷冻,并由县医院安排司机卢云龙驾驶该院120车将谢志冈尸体送至县殡仪服务中心。办案人员李遍威和徐叶文办理了相关手续,在登记簿、殡仪服务协议和遗体存放协议上签字。23时许,市检察院领导责成该院反贪局副局长魏正权等人,在医护人员监护之下,告知王丽谢志冈死亡的消息。

三、调查结论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并且结合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分析,调查组认为:

1、谢志冈系因病意外死亡。

2、未发现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第4篇:2015产妇死亡事件心得体会

产妇死亡事件心得体会,14年8月10号下午,在湘潭妇幼,一位产妇产后死亡,是医院的责任,还是家属的责任,网友很多观点,以下是第一公文网整理针对此事件的体会

产妇死亡事件心得体会

10日下午,湖南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张姓产妇,在做剖腹产手术时,因术后大出血死亡。"我们认为她是非正常死亡,医院存在很大责任,如果发现及时不至于死亡,也不至于隐瞒我们这么久。"张女士的家属认为,医生在抢救方面存在问题。但医院方面表示孕妇是羊水栓塞发病比较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产妇的丈夫,先是得到了孩子,转瞬又失去了妻子,那种悲喜两重天的心理煎熬,不是外人所能体会的。导致悲剧发生的,到底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情况,现在医院和产妇家属各执一词,在权威机构做出鉴定结果之前,我们也无法妄下结论。但是通过这件事,我觉得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医患双方的"态度问题",甚至可以说,正是医患双方在对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时候态度出现了问题,才导致矛盾愈演愈烈,冲突越来越大。

先说医院方面,不管这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情况,都不该出现医护人员把已经死亡的产妇扔在手术台上而消失无踪的情况。事实上,正是医护人员这种逃避的态度,才让死者家属怒不可遏,也成为他们到医院门口拉横幅,讨说法的直接理由。产妇死亡已经是既定事实,医护人员在抢救无效的情况下,应该努力和死者家属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避而不见的态度,反而给人留下一种做了亏心事,所以不敢面对死者家属的印象,自然会激起死者家属更大的质疑和愤怒。(本篇文章转载/fanwen/1566/)

但是作为家属,事情之后,有人爆料是因为婆婆与男方为了生二胎才如此,不将一个十月怀胎的他*的生命无不顾,试问男方家属有没有想过亲生妈妈离去,失去母爱的小孩的一生呢

通过此事件,作为个人,还是要在生产前签署全权委托书,保障自己的安全,以及小孩的安全,同时既然是去医院生产,你都不相信医院,那么怎么可以安心的生产呢,对于医院方面,同样也要以一个优良的态度面对病人的生死,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必须相互的理解才可以更加促进医患关系

医疗事件错综复杂,责任认定需慎之又慎。不能因"死者为大",就不分青红皂白推定医者过错;医方也不能凭借专业知识,"店大欺客"垄断解释权,推卸责任。就事论事,避免过度延伸事实、渲染情绪,才有可能清晰地发现事件的走势与脉络,给医患双方一个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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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健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机制

宜宾县公安局通过对近年来本辖区内因自杀、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共同特点和处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经历的初始期、爆发期、协商期三个阶段,针对性地下好“先手棋、中盘棋、收官棋”,全力杜绝抬尸闹事、非正常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固定证据、开展调查、掌握主动。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初始期,死者亲属因丧失亲人可能出现的哭闹状态,该局要求技术人员和辖区派出所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确保死因鉴定及时、准确,坚决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激化矛盾。同时,立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员队伍,按照“灵、准、快、广、深”的原则,对事件起因和经过进行全面了解,对动机、目的、诉求进行深度掌握,对事件关键人、别有用心人进行专门监控,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功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赢得先机。

党政牵头、清理现场、控制局势。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爆发期,死者亲属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的违法状态,该局要求辖区派出所对事件的人员、时间、空间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情况、处置装备准备情况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研判,有准备地将尸体控制在殡仪馆等相对封闭的非公共区域,坚决防止因无关群众聚集导致现场混乱。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死者亲属开展政策宣传、法律答辩等有效疏导,有针对性地对别有用心的人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有效手段,促使事态向良性方向发展。

积极配合、把握政策、妥善调处。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协商期,死者亲属因身心疲惫可能出现的冷静状态,该局要求辖区派出所掌握死者亲属的情绪变化,找准事件的“关键人”认真听取诉求,按照“帮忙不添乱、到位不越位”的原则,坚决杜绝角色错位,规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民事赔偿交由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政府主持,事后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布处置过程,加强与死者亲属的联系沟通,避免事件被操作、被反复。

第6篇:积极探索依法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新机制

积极探索依法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新机制商南县位于陕西东南部,总面积2314平方公里。全县辖16个乡镇164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人口23.8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9万人,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

近年来,商南县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良好历史机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突破发展、和谐建设”两大主题,在全力推进经济社会等各项建设事业稳步、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助推器和强力保障手段,促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平安县、省级信访三无县、省级双拥模范县等50余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这些工作成效的取得,与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制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积极探索依法处臵非正常死亡事件(案件)工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突破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基本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正在逐年递增,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的导火索,如果处臵不当,必然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归纳近几年基层发生的各类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死亡事件具有突发性。凡非正常死亡事件都是突然发生,一般情况下死者家属、亲友、相关责任人和处臵事态工作人员都无思想准备。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对死亡事件的认识均处于惊慌、模糊、盲乱甚至无所适从的状态,必然要经过一个较为复杂的认识过程,一般状态表现为,死者家属一哭二闹三谈四访,相关责任人及其亲友往往寻找借口、推卸责任,拒绝或逃避赔偿;相关工作人员对死亡事实、原因、责任及处理尚需一个调查认识判断的过程。死者家属在一时不能解决赔偿时,就陈尸现场,扬言闹事或上访,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给政府形成重大压力。

(二)死亡原因具有复杂性。纵观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样的。首先,死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自杀、猝死、意外死亡、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刑事案件等。其次,查明死亡原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自杀的应当调查并排除他杀刑事案件;猝死的应当经过调查和法医鉴定;工伤死亡的应当调查事故现场确定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并作事故责任认定;意外死亡的应当调查相关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确定相关责任及划分责任。再次,死亡发生后,死者亲属往往是漫天要价,提出高额赔偿,相关责任人因赔付能力不同而无法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同时,死者亲友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趁机制造矛盾和挑起事端,导致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反复确定,给处臵工作带来难度。

(三)死亡赔付具有差异性。近年来,基层各地有关非正常死亡的赔付结果不尽相同,这主要有多方面的因素:一是存在不同法律规定和标准,如医疗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死亡或意外死亡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均不相同;二是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数额就高不就低;三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死亡赔偿成为参照;四是非法煤窑、金矿对死者的高额协议赔偿激起家属无理诉求。由于以上因素的交错影响,死者家属往往提出高额赔偿,从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尽管如此,一般死亡赔付都遵从在法律标准基础上实行协议赔付,有少数死亡事件因责任人有较好的赔付能力而给予高额赔付,虽然及时平息了事态,但引发了法律赔付标准难以执行的状况。一些责任人无力赔付的死亡事件,只好由地方政府给予少数的困难救助勉强平息事态。

(四)死亡处臵具有艰难性。非正常死亡发生后,处理工作普遍存在“四难”问题。一是当事者双方协商赔偿难。二是有关部门稳控事态难。如果当事者双方不能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及亲友就会很快聚集,组织非正常举动,或者陈尸死亡现场,或者抬尸体上访政府或有关部门,或者将尸体送往相关责任人居所,或者陈尸公路或公共场所,或者聚众哭闹政府,这种事态往往是某一个部门难以控制的。三是单方组织协调处理难。凡非正常死亡事件,仅靠某一乡、村、组或部门是难以协调处理的,既使协调意见合法合理符合实际,死亡家属和亲友往往不予相信和认可。四是政府联合处理难。在非正常死亡事态持续扩大并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一般采取联合处理的工作方法,成立领导机构,抽调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会安排部署,组织人力车辆,赴死亡事件发生地开展联合处理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到政府和相关部门其他工作的开展。

二、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把握的原则

多年来,商南县在全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积累总结了大量的工作措施和办法,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从盲目无从到有序推进,从被动调解处理到积极参与处理,由单靠调解久拖不决到依法协调快速有效,由单一组织协调处理到多个部门联动处理,由担心事态扩大而迁就无理取闹到积极主持协调和依法打击相结合。因此,促进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在经过摸索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建立制度等环节和步骤后,逐步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以下十条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协调处理的工作原则;二是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三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的工作原则;四是协调多方,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五是注重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六是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原则;七是保持稳定,妥善处理的工作原则;八是坚持依法赔偿和适当救助并用的工作原则;九是对无责任人的事件由政府予以适当困难救助的工作原则;十是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善后服务的工作原则。在上述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县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情况呈现出处理时间缩短,调解处理增多,强制处理减少,群体上访减少的良好态势,切实预防和化解了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经济建设实现突破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高度重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社会影响力。非正常死亡事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头等大事,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到社会大局的稳定,也反映出基层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因此,多年来,我县高度关注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工作,凡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县委、县政府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研究信息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迅速研究处理工作思路和总体方案,及时作出统一安排部署,从认识和决策层面保证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人管、有人抓,先从大局出发初步稳控事态,再使死者亲属看到事件处理的希望和信心,有利于死者亲友稳定情绪,配合处理工作,消除对抗政府的情绪。总之,要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要牢牢把握“群众事无小事和群众利益至上”的工作理念,正确处理好非正常死亡事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关系,确保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切实加强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往往是难以预料和消除的,其处理工作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力,若处理不当,甚至会引发新的重大事件。因此,我县十分重视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全县成立了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公安、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公安、安监、人社、卫生等主要执法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确定相应的牵头部门和单位,抽调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队,及时深入事发地有序有效地开展非正常死亡事件协调处理工作,统一强化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其次,建章立制强化职责。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目前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这一趋势,我们不断建立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原则和职责等,进一步加强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组织管理,先后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商南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法》、《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保证了非正常事件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考察调研完善机制。县政府多次组织公安、信访、安监、法制等部门到外省外地学习考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确定政法、公安、政府法制部门不断调研全县近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情况,制定全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建立全面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积极探求上下联动多方配合的协调处理工作模式。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起因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死者亲属影响力不同等情况,我们分别采取不同的协调处理工作模式。一是对死因明确、责任清楚、争议不大的死亡事件,一般由村组和乡镇直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二是对死因不明、责任不清的死亡事件,及时由公安、安监、卫生等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查明死因,分清责任,然后根据事态形势确定由乡(镇)村或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三是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基层组织协调处理难以奏效,死者家属亲友有聚众上访闹事苗头的死亡案件,县政府及时组建专门协调处理工作队,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法院、法律服务机构配合,抽调人员及时到事发地进一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四是对拒不接受调解处理,强行组织亲友陈尸公共场所或堵塞道路,甚至抬尸上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死亡案件,县政府立即调动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尸体强行搬离公共场所或他人居所,并对故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坚持善始善终的做好死亡事件的善后服务工作,直到案结事了,矛盾平息。

(四)坚持实行法制教育与调解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在协调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过程中,面对陈尸多天、难以调解、聚众上访、无理取闹的死者亲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关协调工作队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及时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调解处理工作。一是组织召开必要的协调处理工作会议,由死亡事件协调处理工作队组织村组干部、乡镇和工作人员以及死者的家属、亲友通过会议形式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二是协调处理会一般采取基层组织介绍情况,司法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主管部门提供处理依据,法制工作者计算赔付结果,相关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工作队确定处理方案等步骤进行,有理有节有序地对死者家属亲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成死者家属亲友认清事件性质和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协调处理;三是成立赔付调解、社会稳控、善后服务等若干工作小组,持续扎实地开展协调处理和服务活动。特别是调解工作组,反复向死者家属讲法律、讲责任、讲标准、讲实际,教育和引导死者亲友与相关责任人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彻底化解矛盾和争议;四是积极创造条件促成死亡赔付协议并快速履行。一旦死者家属与相关责任人达成死亡赔付协议,有关部门和领导立即协调和组织责任单位或银行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及时履行赔付承诺,确保稳定情绪,平息事态。

(五)充分运用社会救济救助手段解决死亡赔偿困难问题。对于赔偿责任人赔付能力有限或者根本无力赔偿的死亡事件,县政府确立了必要的社会救济和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当死亡赔偿责任人确实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时,县政府立即启动各类社会救济救助办法。县财政逐年扩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从财力上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实现。全县设立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基金、法院执行案件救助基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救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基金,从不渠道及时适当解决死亡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问题。县民政局根据有关民政救助政策适当解决死者家属的家庭困难,或将死者亲属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范围,或纳入现役军人家庭困难救助对象。同时,县政府还动员有关责任单位从社会道义、困难帮扶的角度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化解法定赔付资金较少的死亡赔偿问题。这些社会救济救助途径均有效地帮助化解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矛盾。

(六)坚决打击非正常死亡事件违法行为,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近年来,随着非正常死亡事件违法行为有禁无止甚至愈演愈烈的态势,我县不断加大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所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每年都要举行几次非正常死亡事件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重点打击非正常死亡后家属亲友陈尸公共场所、机关、道路、借故扰乱生产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严重伤害风俗道义的违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现场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及时制止阻碍交通、冲击机关、扰乱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等严重不法行为;二是严格依法立案调查,认真确定案件事实、违法人员和法律责任,及时作出警告、罚款、刑事追究等处理,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人;三是适时举行违法行为公开处理大会,通过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当众宣布违法行为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强制措施,真正起到惩戒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法制教育作用。去年以来,我县通过一段时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打击活动,使全县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臵工作得到明显好转,因此引发的严重社会稳控问题逐步减少,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切实走上了合法、有序、稳定、有效的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商南经济突破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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