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2023-0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浅议煤炭安全生产管理

摘要: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其安全生产也是人们常争议的话题。其安全生产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保证煤炭的安全生产,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将从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出发,探讨如何对煤炭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关键词:煤炭 生产 安全 管理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整个过程中,保证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下面就将对如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分析。

一、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是我国煤炭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影响煤炭生产的效率,以及煤炭带来的经济利益。另外,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能够有效地减少安全问题,从而减少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因此,必须重视安全管理生产。

加强煤炭安全生产,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无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企业中的员工,都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生命安全。在我国一直都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也要重视以人为本,坚持人性化的管理。

二、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一)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意识

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应该做的就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只有从思想和观念上得到转变,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管理计划。在煤炭的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安全隐患,如果企业管理者没能高度重视,那么生产是很危险的。同时,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不高也会很容易引发安全问题。因此,在整个煤炭生产环节中,都要提高安全认识,强化安全管理,运用安全生产规律,时刻保持警惕性特别是在常出问题的环节。

(二)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深入了解安全常识

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将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首先领导阶层可以总结长期以来的生产规律和生产经验,经过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并依据结论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其次就是宣传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是需要提醒的,宣传的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通过开展会议的形式,或者是组织大家学习的形式,或者是开展活动的形式将这些规章制度传递给大家。这种既是让工作人员学习安全生产和了解安全生产的各项知识,同时也是提醒工作人员要注意生产安全。

(三)定期实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问题的应对能力

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可以从生产人员的技能方面入手实现安全生产。对生产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展生产活动,这既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有效举措,更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另外,还可以实行必要的演练,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在紧急、关键、危险的关头,保持清醒和理智的头脑,积极应对和处理安全事故。同时培训还有一个效果,就是能够提高对安全问题的预见性。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参加了培训,了解了规章制度,了解了安全生产知识,各项技能都得到了提高,就能够掌握生产的各类信息,那么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也会随之增强。

(四)明确安全问题责任问责制,实现人员的优化配置

在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要实现分工与合作相结合的模式。在合作的前提下实行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合作,实现人员的优化配置。比如说,企业干部属于管理阶层,必须做好的就是管理工作,作为工作人员就必须接受领导干部的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要求。同时也必须做到这点,煤炭生产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

1.领导干部的管理。其一,模范作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熟知各项故障制度和每一个生产流程,并按照标准办事。其二,方针政策的制定,领导必须时刻关注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各种矛盾,制定出适合煤炭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章程。

2.工作人员的服从管理。其一,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企业员工首先要定好自己的位置,做自己该做的,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好。其二,遵循規章制度,必须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不能按照自己的个人想法做事。其三,团结协作,在面对安全问题时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企业的团队精神,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这里的实践,分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间接实践就是对各项工作理论、规章制度的学习,从理论上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直接实践就是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总结,得到经验和教训,并总结出应该注意的安全常识。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的两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六)提高生产技术,完善生产设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也只有在技术上得到提高,才能更好地控制整个生产过程,才能更好地实现管理。另外,要重视对现有设备的更新,在考虑到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引进和使用先进的设备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设备是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而设备的使用期限是有限的,因此要重视设备的更新。

三、结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必须重视的大事,企业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企业利益与安全生产两者的关系,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既要重视生产也要重视安全,做到两相结合。这对企业管理者来说,需要做许多努力工作,寻找出一种最科学、最合理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王淑博.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与对策[J].中国煤炭.2009.(07)

[2]赵昀伟.煤炭行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M].经济日报.2010.(13)

[3]郭树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0.(03)

[4]杨敬敏.浅议山西国有企业管理信息化[J].经济师.2008.(08)

[5]陈淑芬.以人为本强化煤炭安全生产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2008.(05)

作者:王明

第2篇:煤炭行业生产管理平台系统

摘 要:生产管理系统已经成为煤炭行业实现先进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加快速、便捷、方便、科学地对煤矿行业进行高效管理,实现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煤炭企业应该在降本增效的情况下,使用生产管理系统,推进煤炭生产的高效发展。

关键词:煤矿机电 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1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煤炭企业在生产管理中,应及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建设,该系统不仅能实现安全管理,还能加快物料管理的效率,对整个煤炭企业的材料进行分类、编码,以及材料入库、入库库存管理,实现材料信息统计,综合管理生产信息。煤炭生产过程中的材料申请管理很重要,工作人员申请领用材料,都要通过系统平台的审批和监督。安全生产系统能加强生产设备管理,例如设备的信息数据统计管理,让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掌握设备的实际情况,如注油、换油、更换周期等,这些都能通过设备管理做到精确无误,快速有效。当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技术人员需要找出故障原因,并及时进行维修处理,这些维修和处理过程中的有效数据都能通过信息系统记录下来,如果下次再出现相似的故障,就可以根据这些数据及时进行处理,提高了维修效率,也提高了维修的精确度。安全生产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是可以监控生产过程,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在采煤生产过程中,系统将记录安全事故的各种信息,并为指挥管理人员提供安全事故最全面的资料,并监督安全人员及时处理问题,保证生产的安全性。

1.1 入井人员和车辆定位、跟踪

通过在矿井内、生产工作面中安装跟踪设备,随时监控人员生产情况,并记录所有生产人员的工作信息,让生产管理变得更具体,更全面。通过安装跟踪系统,所有携带射频标签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应地点时,或者通过检测分站,都要接受信息系统的检查跟踪,监测分站会将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工作信息传输到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作好记录,以便更好的监督工作。计算机控制中心收到人员信息后,会及时保存到数据库,方便管理人员随时查阅。通过井下电子地图系统,监控人员可以随时了解井下工作人员的情况;可以显示指定人员和车辆的移动路线;可以对指定人员和车辆进行定位和跟踪。利用这些实时监控跟着系统,我们可以及时查询某一历史时刻的定位信息,让地面工作人员掌握井下作业面的设备、材料、人员等时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有安全问题发生,还能提前预知、通知,保证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1.2 人员无线寻呼

无线呼叫的方式,通过无线呼叫,地面工作人员与地下工作人员能实现实时联系,第一时间掌握工作状态,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综合系统中的计算机设备把呼叫信息收集起来,传递到各处。呼叫的信息会被统一发射到检测平台上,然后在射频标签上高度报警灯显示。工作人员在有情况时可以采取一般呼叫、紧急呼叫、紧急撤离呼叫等方式保证自身安全。而报警灯也有不同的颜色,以便提示发生危险的程度,由于各煤炭企业使用的设备不同,我们就不做赘述,不同的灯光提示,代表有不同的危险,一般分为红灯和黄灯。如果井下工作人员遇到十分危急的情况,可以撕开射频卡上标签,报警信息就会直接显示到地面工作者的操除此之外,系统警报系统还能帮助我们找到失踪人员,当发现人员失踪的问题时,工作人员通过无线呼叫器呼叫,将信息传递到煤矿的每一角度,便于我们发现伤员,及时实现救护。

1.3 考勤统计

生产系统可以记录下井工作人员的入井、升井时间,以及工作人员在各井的停留时间,方便了企业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利用安全生产系统,企业领导者可以及时发现员工的工作状态,发现表现好的员工,也能发现表现差的员工,这样有利于管理者掌握生产情况,并作出工作调整。监督考察统计系统将员工工作情况通过考勤系统显示出来,方便企业领导者查询。

1.4 紧急事件处理

煤炭井下生产的危险系数高,一旦发生井下危险事故,地面操作系统可以及时查询井下人员的信息,统计人数,定位生产人员,如果发现紧急事故还能第一时间展开搜救,确保采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果发生危险事故,系统能在几秒钟之内发出警报,提醒井下工作人员快速撤离,而地面指挥人员也能快速找到井下人员的位置,确定营救方案,实现快速救援,高效救援。有时发生的紧急事故会影响通讯系统,而安全生产系统此时就能为指挥人员提供井下各区域人员的最近历史分布信息,以便快速实施营救。

1.5 系统运行管理

采煤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设备多,技术复杂,加上采煤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校,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平台系统会及时给出提示,方便我们及时修理,修理好后,系统也会给出提示,那我们就可以继续展开工作了。系统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设备进行管理维护,对定位器及射频标签电量进行低限监测,提示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

2 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2.1 真实反映作业现场安全以生产状况

有了生产管理系统平台,煤炭生产管理者可以通过多媒体大屏幕对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尤其是作业面的情况,包括计划/产量、各类产品销售指标,以及作业面的采煤安全信息,排水、提升、通风机、运输、洗煤厂集控等生产系统的运行情况等,都能第一时间掌握到。

2.2 安全生产报警防范及联动机制

生产平台系统应该建立独立的预、报警系统平台,把安全监督纳入到生产管理中,实现安全信息的随时公布。如果采煤工作面发生异常,可以用不同的颜色灯和声音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提示,并将安全事故信息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到领导手机上,让其第一时间可以了解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做出抢险决定。安全事故信息可以通过作业现场的工业电视画面及時切换到大屏幕上进行显示,报警信息结合事故画面,可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快速实现调度,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目前,我国不少国有煤矿,大型煤矿都在使用该系统,生产综合平台系统的使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并进一步保证了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这对我国煤炭生产来说积极而重要的,因为作为一个用煤大国,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和安全性,是实现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保证。虽然我们有不少煤矿使用了这种设备,但这还远远不够,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一些小型煤矿也能使用该系统,真正改变煤炭的生产模式,提高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率。

参考文献

[1] 钱建生,李世银,顾军,等.煤矿分布式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的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2] 朱丙月.煤矿生产调度管理系统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煤矿现代化,2009(3).

[3] 张铁岗,汪云甲,李钢.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信息系统及其应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1(1).

[4] 吕鹏飞,郭军.我国煤矿数字化矿山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探讨[J].工矿自动化,2009(9).

作者:谢高辉 安铁林 王洪敏

第3篇:论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

摘要: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加大,煤炭主体能源的地位依旧稳固,随着煤炭需求量的增加,企业对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国家煤炭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虽然事故总数和事故伤亡总人数呈下降趋势,但是依然无法改变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的事实。在高危险系数的面前,我们的煤炭主管部门以及煤炭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明确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方案,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并且降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源;管理措施;危险源

随着各地经济的高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人们对新型能源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结构主体能源的地位没有改变,并且在未来若干年仍会保持其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发展,人类对能源需求的加大,我们的矿山企业面对的是如何能够让且也效益的最大化,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孙继平教授曾在神东公司的安全培训课上提出过煤矿生产中事故的产生90%以上几乎都是人为造成的,那么国家对于煤炭企业的监管及企业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监管部门来讲必须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若事故已经发生了,就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外煤矿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监控系统。

重大危险源预防预警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瓦斯管理措施: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要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对全矿各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烟雾、风速、温度及主要通风机的负压、电机运转参数、局部通风机和其他设备的开停实施连续监控,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风电、瓦电闭锁功能。对采空区及废旧巷道密闭要定期进行维护维修。特殊工种及安全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实时监测作业地点及特定位置的瓦斯含量情况,瓦检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瓦斯进行检查。对瓦斯超限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煤炭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启动相应预案。

2、煤尘管理措施:我国绝大部分煤矿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煤尘爆炸重大危险源在我国绝大部分煤矿均存在。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净化水幕,各转载点必须设喷雾装置,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按规定设立喷雾装置,对巷道煤尘要进行定期冲洗、检测。

3、顶板管理措施:煤矿采煤工作面要建立矿压在线监测系统,对顶板压力进行实时监测,顺槽及掘进巷道中要安装顶板离层仪,定期观测顶板活动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数据的观测、记录、整理、分析,以及矿压的预测预报。

4、火灾及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窒息管理措施:火灾事故重分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由煤层自燃引起,外因火灾由电火花、明火、机械摩擦、放炮、瓦斯煤。尘爆炸等引起。

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其它地点按规定安设CO、温度传感器,有着火迹象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特殊工种及安全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实时监测采空区及附近温度及CO含量情况,在易自燃物料如油脂及电缆、电气附近放置灭火器、消防栓、沙箱等灭火器材,井下工作面及两顺槽内严禁动火作业,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管路。运输皮带温度、烟雾等保护系统完好、有效。

5、水灾管理措施:要完善水文地质资料,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存在奥灰水威胁的煤矿必须由有资质部门进行论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存在上覆水的煤矿必须先进行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要进行预测、监测。对采空区裂缝要及时进行填埋。完善煤矿排水系统,确保发生水灾时,水泵的工作能力能够满足排水的需要。完善地面工业广场的排水系统,设置排洪沟等设施。编制完善的“雨季三防”措施,备足“雨季三防”物资,遇到强对流天气,要立即撤出井下、采坑内所有人员。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部煤矿埋深较浅,如采空区裂缝不能及时填埋,地表水可能通过裂缝溃入井下;遇有大到暴雨天气,雨水可能通过井筒溃入井下。

6、 防止边坡坍塌、滑坡管理措施:煤矿要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杜绝在作业台阶底部进行掏底开采。合理进行炸破作业,减少炸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对于边坡有滑动倾向的矿山,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

7、火工品管理措施:凡使用火工品各煤矿企业均存在。煤矿在使用火火品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并根据煤矿实际情况编制《爆破说明书》,严格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露天开采煤矿禁止爆破作业。禁止在火区内爆破。

8、 机电管理措施:煤矿设备选型不合理、设备失爆、电气保护不齐全或保护装置不灵敏、违章操作等原因可能造成机电事故。

井下使用的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有“MA”标志,严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修、检测、检验。

9、提升运输管理措施:提升机的各种保护要齐全、有效、可靠并动作灵敏。皮带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种保护装置,并做运行可靠。斜井提升必须按规定安设挡车、阻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人车和货车严禁混挂、超载,轨道铺设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井下必须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检测,入井(坑)前必须对转向、制动、灯光等进行检查,各种交通标志和设施必须齐全,必须按规定行驶,运人时必须使用专用人车。

除了加大对以上各方面的监管,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针对于不同事故形成其各自不同完整、有序的方案,合理分工,并且责任到人,落实到细节。这就要求煤炭企业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在事故发生时临危不乱,努力实现损失的最小化。

作者简介: 郑晶晶;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职称:初级;学历:本科;研究方向:煤矿生产

第二作者:赵俊梅;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内蒙古;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地质

作者:郑晶晶 赵俊梅

第4篇: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 大中型煤矿、

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 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 露天矿吨煤2——3元。

(二) 小型煤矿

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 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四)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 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 其它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元;

(四)其它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

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稳定和

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 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 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 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 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 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 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 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及事项仍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5篇:煤炭企业生产管理部年终总结

生产管理部年终总结

公司生产管理部是于2012年10月成立的,因成立时间较晚,工作开展比较迟缓,故此总结起来比较空洞。以下就两个方面谈起:一是今年工作的回顾、今年工作的不足与差距;二是明年工作的目标与工作思路。

一、 今年的工作回顾:

我公司煤矿项目核准在公司高层领导亲自办理及督办下进行的很顺利,大干在即。为了减少环节,顺利开工,施工队进入现场,先干什么,后干什么,为了环环相扣编了施工队复工前的准备工作排序,恢复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分项工期、总工期,为施工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为较快进行正式施工起到了指导性、约束性、快捷性的作用。

在厂容厂貌态治工作国能够主动放弃休息时间连续6天坚持盯在现场铲杂草,设备、各类材料分类码放,把以前崎岖不平的矿区公路垫渣修平,使矿区公路较为顺畅。

通过业务学习对永安煤矿、韦一煤矿的初步设计,有了进一步的理解,熟知了两个矿井的开拓方式,矿井通风方式,回采工艺、支护工艺、运输提升方式及洗煤方式,了解矿井生产布局、首采区、首采工作面、上、下组煤的开采顺序,为优先设计打下了基础。

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讨论中,能够积极参与组织,使标准化标准评分办法,适应我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修改条款、增设分项,为新出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评分办法完善制度努力工

作。

二、 今年的不足与工作差距:

生产管理部成立两个月以来,由于没有抓住工作的主旋律,工作进展不太尽人意,工作头绪比较凌乱,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情况,虽然大干在即,可是迎战的准备工作做的不充分,机构构成欠缺,虽然制定了生产管理部的工作职责范围,但从根本上没有付诸实施。工作没有目标化、常态化、纵深化。上述的种种不足与差距将是我们明年工作的改进目标。

三、 明年的工作目标与工作思路:

1、 积极参与优化设计,加快建设、扩大产量进尺,实施安全

质量标准化,实施精品工程。使我公司高产、低耗、安全、减排,实现一流企业目标。

2、 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措施办法,定期分析安全生产

状况,搞好风险预控,使我公司安全生产处于良好状态。

3、 吸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优化生产布局,实现人、

机、环和谐统一,保持高产,保障安全生产。

4、 精心组织施工,合理协调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严

格查、找、排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实施闭合管理。

5、 施工进度管理:①适时开展劳动竞赛,施工现场设竞赛台,

添写各个报进头的日计划,日实际进度,掀一个比、学、赶、帮、超的劳动氛围。②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度计划,实施月度掘进进尺三部单价,完不成月度计划为一部

单价;完成月计划是一部单价;超额部份是一部单价。建立班后分析会制,完不成当班计划,班后找出完不成当班计划的原因,分析影响因素,定出补救措施,持续改进。完不成月计划,扣工程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总工办、调度室各4-8分。

6、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管理:对工程管理、安全管理、机电运

输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四大项,有一项不达标,除承担标准化扣分外还要扣月度总进尺。一项不达标扣当月进尺1.0m以此累推计算。对公司相关部门一项不达标扣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办、生产管理部、调度室3-5分,以此累推计算。

7、 安全管理:施工队发生工伤事故,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

给予挂黄牌警告(指重伤以上事故),并下浮每米单价,发生一起重伤挂黄牌3个月,3个月不发生事故给予摘牌,下浮每米单价5%。发生一起重伤扣公司相关部门: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办、生产管理部、调度室10-20分。

8、 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改制过去各类安全技术措施,有施

工队编制,自审、自批,报公司监理,就贯彻执行的旧模式更为各类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编制好后由总工办牵头,招集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调度室等部门进行会审,参审人员对“措施”修改完善后,签字生效,

方能贯彻执行。施工队不报审,擅自使用没经会审“措施”一次扣当月进尺0.5m,以此累推计算。公司相关部门不组织会审,扣当月2-4分。

9、 信息管理:调度室必须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和生产管理的各

个环节的一切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提供各环节的生产动态情况。便于领导利用信息,反馈、协调处理问题,施工队调度每班向公司调度至少三次。第一次汇报出勤人数、班计划、跟班干部、安监员、瓦检员,上一个班最后一次瓦检瓦斯浓度等。第二次汇报现场安全状况、施工情况、影响因素,安监员、跟班干部、瓦斯员是否在岗等。第三次汇报,属班后汇报,当班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情况、人员是否全部升井,升井人数是否与下井人数相符,须解决哪些问题等。一次不按时汇报,公司调度室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对责任人罚款50元。公司调度室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采集信息。公司调度员有不报情况罚款200元,误报罚款100元,瞒报罚款200元。因信息不畅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人员事故的严肃处理。

生产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6篇: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及个体采煤均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 《生产矿井自检表》、《生产矿井年检表》、《检查印章》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格式、

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印制、制作。

第五条 国有重点煤矿、外商投资煤矿、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

煤矿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省、市(地)所属地方国有煤

矿、其他国有煤矿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县

(市)所属煤矿、乡镇煤矿等由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条 各类煤矿企业可按第五条的分工,向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自检表”,填写清楚后上

报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年检和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抽检工作

第二章 生产矿井的年检

第八条 年检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检测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

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有无超层、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产煤矿的采矿权,及擅自改变开采矿种,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煤炭回采率达标、环境保护情况;

(五)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纠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企业合法生产权的有效保护情况;

(六)开发与煤炭共、伴生矿产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

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年检的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应当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

6、《小煤矿安全规程》;

7、《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

第十二条 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企业名称,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者;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者;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者;

5、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者;

6、自检表中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者;

7、伪造、转让或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者;

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

第十三条 对年检合格,认真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煤炭开采秩序、安全状况好,资源回收和共

、伴生矿产开发利用等工作成绩显著的煤矿企业,年检组织部门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基本合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

准。

对不合格者,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年检的方法

第十四条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查的方法。

1、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生产矿井年

度自检表》,并报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

2、全面检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

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听取矿长(或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资源回收、安

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根据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汇报及检查情况,在《生产矿井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

论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年检机关审查后,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年检印章。

3、抽检: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各类煤矿的年检结果予以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

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年检结果予以抽查;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

行的年检结果予以抽查。各级抽查范围要达到10%,抽查应填写《生产矿井年检表》。

第十五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检查组,除有管理人员外,还应有通风、安全、机电、地质、采矿等有关方

面的专业人员,并可邀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年检工作应按下列时间进行:

1、每年一月下旬,煤矿企业、个体采矿者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自检表》,并于二月底前自检结束,

将《自检报告》(一式两份)和所填《生产矿井自检表》(一式四份)报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年

三、四月,为全面年检和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抽检阶

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四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检结束后,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自检表》经各级年检机关审核、加盖年检印章后,分别报负责其年检工作的各级煤炭工业主管

部门并存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

A、B两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煤矿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按规定选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认真组织落实本企业职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外的各类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工作;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

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露天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井下新工人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档案管理。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长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矿长以外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从业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考试不合格者随下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参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书》由煤矿企业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制定。

第二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参加1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每3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延期复审换证;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书》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持有A类《安全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到B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持B类《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得直接到A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需重新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类型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20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8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

1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具体指: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探放水等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煤矿各生产作业班组的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除班组长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生产作业人员还应结合具体工作岗位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井下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后,须跟班实习满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

2 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市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所监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和管理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试工作;负责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

各类煤矿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组织日常安全培训。具体负责所属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负责所属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属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责任体系;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设满足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师资队伍建设;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费,确保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与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八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 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防突工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述人员,以及煤矿特有工种,应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提升专业学历,分阶段达到学历要求。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和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4 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班组长的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的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要求组织进行。

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培训大纲参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执行。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培训大纲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局组织编写或推荐的安全培训教材;鼓励煤矿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写实用的、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不得少于规定学时。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做好安全生产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培训计划,严格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承担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班组长资格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授课教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班组长资格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5 培训的考核严格按国家局或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组织进行;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培训的考核标准由煤矿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单位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核发证单位应当自培训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考,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档案,规范管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扣留或占有持证人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得随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书丢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班组长,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或“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B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6 各类煤矿企业要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管理,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须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集中检查活动。结合日常安全培训检查,全年检查培训机构数量要求达到总数的100%;检查煤矿企业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各类煤矿要安排专职部门,对所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必须覆盖所有从业人员,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三十条 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令52号)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2010年9月2日印发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晋煤培发【2010】952号)同时废止。

第9篇: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0)35号[最终版]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陕煤局发【2010】35号

一、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70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精神情况。

(二)、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突出矿井防突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制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和实施矿井区域性瓦斯治理规划情况;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三)、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实际需要;瓦斯抽采效果指标(包括煤层瓦斯含量或晚上压力、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或煤层残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是否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以掘带采、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无风或微风作业等情况;掘进通风双风机双电源落实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瓦斯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是否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并定期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六)、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管理情况。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是否取得“MA”标志;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短路、过热、过流、欠压等保护不全问题;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有无使用非防爆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问题;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检测;有无违规存放油料现象。煤矿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缩机油闪点、压缩机的安装位置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七)、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或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规划和方案,明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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