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工作方案

2022-03-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份优秀的方案要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安排,包括实施细节、步骤等,也许你已经写过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写的精髓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保险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保险工作方案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xxxx〔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统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

四、开办险种和规模

1.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5年我县主要开设的险种有水稻11.7万亩、能繁母猪0.74万头、育肥猪9.98万头和森林保险182.29万亩。水稻保险金额由每亩320元增加到360元,各生长期赔付金额相应提高40元,费率维持5%不变,保费为每亩18元。新增保费由农户、各级财政按原负担比例承担。其余各品种维持上年规定不变。

2.我县对开办的险种总规模,应按xxxx〔2015〕10号文件执行,控制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规模为标准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详见附件《xxxx县2015年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

五、承保机构的确认

在综合考虑各承保机构承保、查勘、理赔能力,特别是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分类承保。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品种,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三个大类品种确定承保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交叉承保,即一个大类品种只允许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一家保险公司可承保多个大类品种。

二是一定三年。本县范围内,承保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的保险公司,一经确定,份额格局原则上应保持三年不变。

三是违规退出。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保监、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在原区域内的承保资格。

四是稳健推进。稳定和巩固现有承保主体格局,为农业保险经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预期明确的环境,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机构网点投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合规经营,实现农业保险良性竞争。

2015年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承保。

六、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七、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企业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八、保费补贴比例

1.水稻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5%。

2.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0%。

3.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补贴比例15%,农户自缴20%。原则上只限于3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参保。

4.公益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20%(含林权人承担10%部分)。

5.商品林保险保费在保额为400元/亩,费率4‰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林农自缴45%。

九、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市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十、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提取按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xxxx〔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1.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一是抓好日常宣传。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使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抓好集中宣传。根据当年农业灾害实际情况,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力度的专题报道,提高农民防灾意识,让更多的农民自愿参保。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构筑农业保险保障网”为主题,积极开展贯穿全年的主体宣传活动。

2.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二是及时收集维护农户信息,按期完成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三是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3.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4.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逻辑,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5.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保险公司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

第二篇: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

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由点到面,逐步发展。

二、保险对象及交纳、领取保险费的年龄

1.保险对象: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一般以村为单位确认(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人员等),组织投保。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少数乡镇因经济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三、保险资金的筹集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抚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具体方法,可由县或乡(镇)、村、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它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帐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它人员的集体补助,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四、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

1.多档次,月交费标准设

2、

4、

6、

8、

10、

12、

14、

16、

18、20元十个档次,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金,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时停交保费。恢复交费后,对于停交期的保费,有条件也可以自愿补齐。服刑者停交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继续投保。

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殖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好范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和其它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

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债券。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而是存入银行,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建设。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

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六、立法、机构、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由县(市)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补充完善后,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其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乡(镇)、村两级群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人立户记帐建档,实行村(企业)、乡、县三级管理。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可罚交滞纳金。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赁证,到领取年龄后,换发支付凭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运用计算机管理,提高效率。

7.县(市)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地方财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七、理顺关系,稳妥处理与部分现行养老办法的衔接

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标准较低,覆盖面大。除此之外,乡村(含乡镇企业)还可根据其经济力量,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鼓励发展个人的养老储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村已有的各种基层社会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由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能再扩大,避免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困难。

2.对于目前一些部门已搞的养老保险和乡(镇)、村或乡镇企业的退休办法等,要慎重对待。一些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现收现支养老办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层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开展后,逐步调整。

3.对于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五保户、贫困好范文,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户,现行保障政策不变。

第三篇:医院医疗保险考核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全市医保会议精神 严格加强医院医保管理工作

2011年*月*日,我院主管院领导、医保办主任参加了**市医保中心组织的全市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会,并将会议精神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院领导班子对会议内容及精神高度重视,要求医保办将相关精神内容印发总院、分院各相关科室,特别是针对违法违纪行为认真学习,举一反三,要求全院临床科室认真自审、自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反行为在我院发生。

2011年8月25日下午,由我院分管医保工作的主管院长主持召开了针对会议精神的医保工作专项会议。

全院中层干部、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全院医护人员、相关科室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全院涉及医保的临床科室做了以下工作部署:

认真贯彻执行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本次下发的全市医保运行分析资料,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整改。着重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医保多类人员《工作制度及职责》、《医保入院登记制度》、《医保病人投诉登记制度》。

要求入院病员100%知晓**市医保中心下发的医保病员告知书内容,知晓咨询投诉电话,并将病员知晓度计入月度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各临床科室主任、医护人员要求对医保常用政策的知晓度100%,熟知“一卡通”等工作开展进度及远城区并入市医保结算的进度及报销比例、限额。离 1

休、伤残军人、职保、居保、大学生、大额等所有险种治疗收费标准的不同等。

三、明确界定门诊慢性疾病用药同住院患者用药范围的区别,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指导用药,规范日门诊的剂量,加强医保门诊慢性病质量管理,严令禁止同一药品药量出现重叠的情况。每月检查门诊处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每月院综合目标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通过各类报告、报表分析,使院网络系统与市医保网络系统的联网并行,保证医疗保险费用的真实性及可靠性,使医保管理工作得到持续改进。

四、热情接待医保病员的咨询、投诉,不上交矛盾,及时请示领导解决问题,杜绝纠纷升级。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加强政策宣传、沟通医患关系,妥善处理纠纷,缓解医患矛盾。

针对会议通报中,部分医院的违规行为,要求医保办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所有违纪违规行为计入病区考核、中层干部考核,违反《社会保险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医保办将下列违规行为作为后期工作的查处重点:

1、分解住院行为:

严厉查处任何形式的分解住院。凡在临床科室中出现科室之间的病员互转、定额因素要求病员出院、和他院之间的院际转院行为。

医保办通过在每个月度的出院病员中,全面核对入院出院时间、记录病员电话资料回访、检查病员住院病历等多种形式进行

核查。防范任何形式的分解住院,套取医保定额。一经发现违规,主任、护士长按违规程度处于学习、停职、免职、下岗的处罚。

2、降低入院标准、挂床、不按照医疗原则因病施治行为: 严格执行疾病入院标准,对以同级别外院检查指标为依据办理入院的,要求有详尽的说明及资料复印件。对达到出院标准的病员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病员病情可以门诊治疗,但进入医保住院流程治疗的行为及办理住院仅为体检的一律按违规进行查处,参照医院考核标准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3、严查冒名顶替住院行为:

此项行为视同骗取医保基金,医保办日常检查中,一经核实,医院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病区主任、护士长、管床医生一律先行待岗,再按相关条款处理,涉及违法一律上报处理。

医院医保工作下一步打算:

1、及时告知新政策、新信息,加强医保工作培训

医保办将住院医保病员医保费用的结构信息、月度累计医保出院病员分析表,按月度下发各科室,便于科室及时了解各类费用的结构比例,本着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因病施治的原则服务于广大参保病员,及时开展各项医保政策的培训。

2、加强对医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

医保办每周定期检查不少于3次,严格落实“六查六核实”制度。一查病人,核实是否有假冒现象;二查病情,核实是否符合入院指征;三查病历,核实有无编造;四查处方,核实用药是

否规范;五查清单,核实是否符合收费标准。六查账目,核实基金是否单独列账。

3.医保办视工作安排有权要求院监察科、审计科、医务处、护理部等职能科室不定期配合、参与检查。每月度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

4.院级领导参与检查不少于每月一次。

武汉市医保中心本次开展的《全市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会》精神,将作为我院后续医保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我院将本着“诚信、务实、创新、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开展我院医保的稽核工作,依法依规执行《社会保险法》各项医保管理制度、成为“病员满意、领导放心、无违纪违规”的市级医保优秀楷模医疗机构。

武汉市………………医保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案

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59号)精神,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为有序推进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对参保职工“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以《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普遍达到: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落实,基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

1、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明确档案管理制度、专管人员、档案室落实等内容。

3、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建章立制(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

(1)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

2 (2)制定《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集目录》。

2、整理归档(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档案归集

在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未出台前,对各类业务档案按照年度、险种、业务种类先进行初步归集、分类,于2010年4月前完成先期归集工作,并对2009年9月1日以后新形成的业务档案及时进行归集。 (2)档案整理和电子化管理

根据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工作,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推进档案整理和电子化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

1、将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完成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迎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必要的档案库房、基础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问题,努力实现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落实。

(一)场地设施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m2/万卷、市级50m2/万卷、县级60m2/万卷),确定综合档案库房的面积,在2010年12月前落实档案场所建设工作。

(二)人员配备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组建档案管理队伍。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要熟悉计算机操作。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

(三)经费保障

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经费,安排业务专项经费支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县社保中心成立以中心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主办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布署工作计划,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取得成效,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将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和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蒙自县社会保险中心

2010年1月18日

第五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红卫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以人为本,建立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我县从2011年起,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根据《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发[2011]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为了积极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我镇实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一)成立红卫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 组 长:廖云霞 副 组 长:刘建华 协 理 员:周玉清

成员:凌海萍、黄桂香、黄平、林爱琴、吴杏婷

(二)宣传动员培训  会议动员。召开由社区居民、小组长、党员等动员大会,具体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组织培训。对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3.政策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栏、走家串户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辖区营造“人人主动参保,家家共享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参保人员登记

1.登记。将所有参保对象、享受待遇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造册。 2.人员初审。社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进行初步审核汇总上报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3、对参保人员建立人员数据库。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主任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按包组责任路段责任到人头,社区有一名专职新型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管员;按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细则,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16—59周岁的参保率达到90%,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保人员100%到位。

(三)严格督查考核。建立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社区对包组责任路段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社区干部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四)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建立社区周报制度,定期向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红卫社区居委会 2011年9月1日

第六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摸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前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顺利实施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镇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6月1日-9日)

1、通过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方式,让城乡居民知晓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自愿、自觉配合调查摸底工作。

2、6月8日在镇政府召开动员会议,选调人员,明确每个村、社区经办人员及工作职责,对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完成业务培训。

(二)摸底登记(6月10日-30日)

经办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对于部分城乡居民尤其老年居民没有身份证或者没有户籍的情况,要抓紧动员这部分人员补办身份证和户籍手续后再做登记。

(三)信息录入和资料整理归档(7月1日-5日)

7月5日前将全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汇总数据(纸质报表、电子报表)、总结材料报市人社局社保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察全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全镇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

镇财政分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统筹和拨付工作;

镇公安分局: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镇民政所:负责五保、低保、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身份认定工作;

镇计生办:负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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