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合同

2023-02-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合同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制

[摘 要]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由于平台服务协议的持续性、技术性、丰富性和交叉补贴等特点,既有格式条款规制制度难以发挥效用。《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公示规则。但平台的特殊地位使相对方对其具有依赖性,导致单方解除权缺乏抑制平台滥用单方变更权的实际作用;征求意见与先期公示又缺乏真正的约束力;特殊提示义务则被实质性地抛弃。建议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配套制度,强化对平台变更合同的内容控制,扩大“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细化其规范对象,明确并分类分级设置平台的特殊提示义务。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变更权;单方解除权

[

Regulation on Unilateral Contract Modification by E-commerce Platform:

Also on the Limitation of Article 34 of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WANG Hong-xia,SUN Han-ning

(School of Law,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

Key words: e-commerce platform;unilateral contract modification;standard term;unilateral modification right;unilateral cancellation right

隨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在生产生活中全面普及。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达5.69亿,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5.57亿。与此同时,网络零售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上半年交易额达40 810亿元,同比增长30.1%。[1]35在典型的电子商务或网络交易中,往往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集合。[2]这一法律关系集合中,平台服务协议具有重要意义。平台服务协议是确立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它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以电子方式呈现。网络交易双方需分别与平台达成平台服务协议,才能在平台上开展交易活动;平台则基于平台服务协议,为网络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开展交易活动。

平台服务协议是一种持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即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持续开展的过程中,平台常基于各种需要,单方面变更协议中的内容。这类行为一方面深植于电子商务技术与服务快速发展的行业特质中,相当程度地契合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又构成对平台内经营者及用户意思自治的极大限制。对于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问题,法律应否以及如何应对?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就此作出了专门规定,确立了崭新的规制模式。如何科学理解和评价这一新模式,如何有效适用和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制,本文试析之。

一 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普遍性与频繁性

为呈现当下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实际情况,笔者跟踪性地搜集和整理了国内代表性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协议,并进行了逐一分析。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实践中,平台单方变更合同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平台普遍在服务协议中订入“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根据2018年商务部和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的两份报告,笔者选定市场份额最高的前10家电子商务平台,对其服务协议进行细致整理发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的必备内容(见表1)。

从形式上看,所有平台无一例外地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同时,能够发现,不同平台“单方变更条款”的规定存在高度相似性,基本表述是:平台有权不时修改协议。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服务。如用户继续使用平台服务,视为接受了修订后的条款。

(二)平台频繁使用单方变更条款

笔者以淘宝平台为样本,搜集整理了其2013年~2017年的平台服务协议变更情况。可以发现,在这四年间,淘宝变更(包括修改和新增)合同条款频次高、内容多,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2013年淘宝进行了41次变更、2014年70次、2015年95次、2016年101次、2017年123次(见图1)。数据表明,淘宝平台几乎每月都会有条款变更,最高甚至达到20次/月。另就平台单方变更的合同条款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发生在技术类条款、管理类条款和优惠措施类条款中。

总结上述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各平台对单方变更平台服务协议均有明确的需求,也都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了单方变更权。同时,平台实际运用单方变更权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具有频繁性特点且频率持续上升。以上情况正是《电子商务法》第34条制定的现实背景。

二 《电子商务法》第34条的问题意识与制度构造

《电子商务法》出台以前,我国已经构建了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但是既有规制体系及其规制模式并不能有效应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为应对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电子商务法》第34条应运而生。该规定意图通过权利的双向均衡配置来构造一种新的规制模式。

(一)平台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属性及其既有规制

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做出了规定。针对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商务部、原工商总局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总体来看,这些法律规范确立了“形式规制-内容规制-解释规制”三重格式条款规制结构。首先,在形式上,法律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特殊条款应提醒对方注意且根据需要加以说明。《合同法》就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二,在内容上,显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如《合同法》规定,除一般无效情形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在解释上,法律也确立了“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

上述规制构造旨在平衡经济活动中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尊重和满足格式条款制定方追求效率便利签约的需求,又防止其滥用格式条款严重损害相对方利益。

(二)平台服务协议的特殊性及其对既有规制的挑战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直接影响法律对其的规制制度。平台服务协议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平台服务协议是持续性合同。该合同确立了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提供持续性的交易撮合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平台服务协议是技术服务合同。平台为相对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以技术为核心的。第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丰富庞杂,涉及买卖、服务、授权、保管等,形成了虚拟财产权利变动合同、网络服务合同、保管合同和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条款。[3]加之网页作为平台服务协议的呈现载体,没有字数限制和成本负担,促使平台协议越发冗长。第四,平台服务协议具有交叉补贴的特点。平台服务在很多情况下是免费的。一方面,为丰富拓展交易机会,平台对用户也往往采取免费政策;另一方面,在平台创办初期,为吸引经营者入驻,平台多采取免费政策。

平台服务协议的上述特点对传统的格式条款规制模式提出了新挑战。

1. 及时变更合同是各方的共同需要

平台服务协议作为持续性合同,其制定的重要依据如市场、技术、法律政策等都有可能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变化,这在客观上使得平台有必要适时地对平台服务内容及方式等进行调整,平台服务协议因之需要相应调整。同时,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即协议相对方也需要或希望平台与时俱进不断优化服务从而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2. 形式规制效果受到相当程度的弱化

由于平台协议内容非常丰富且技术性强,给相对方在阅读和理解上带来较大的负担。大量繁杂的技术规定或法律术语,往往枯燥无味,晦涩难懂,完整阅读会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且往往难以全面有效地理解其含义,亦难有效识别关涉自身利益的重要信息。虽然既有法律对特殊格式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要求,但散布在电脑或手机屏幕呈现的巨量信息中的特殊提示,其显著性事实上已大大减弱。加之电子协议并非面对面签署,有关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难以便利落实。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风险规避的考虑,有动力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信息数据优势,对不利于相对方的变更采取更隐蔽的呈现方式、更隐晦的表达方式以尽量不引起相对方的注意。

3. 内容规制鲜有用武之地

由于平台服务的免费特性和交叉补贴的特点,传统的格式條款内容公平的要求对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制功能也显现出较大的局限。一方面,如何理解和衡量平台商业模式的公平?在无货币对价或货币支付不构成对价的情况下,公平与否往往难以作出有效判断。这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被极大弱化。另一方面,在免费条件下,平台服务协议条款通常难以构成“加重”对方责任。因此,不公平条款无效的格式条款内容规制法则也很难发挥实际作用。

(三)《电子商务法》的问题回应逻辑

为回应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变更合同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34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该条规定意味着,《电子商务法》对单方变更合同问题建构了全新的规制结构和制度安排。

1.确定平台单方变更权

从第34条条文规定能够发现,《电子商务法》以法律的形式事实性地赋予了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这是对合同法 “变更合同应协商一致”法理的重大突破,是以立法形式对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作出的倾斜性配置。

2.确定相对方单方解除权

当相对方在格式合同的变更中遭受不公平待遇时,为相对方提供自由、无成本的退出途径就成为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最后屏障。第34条在赋予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方不接受修改内容时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意在让相对方能够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意思自由和合同权益。

3.设置意见征集与先期公示制度

第34条规定,平台单方修改平台服务协议时,负有公开征求意见和先期告知的义务。公开征求意见应该在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并需通过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发表见解。法律试图在此为相对方设置意见表达的机会。修改内容的先期公示则不应少于7日,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相对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新的条款并作出应对——接受还是拒绝。

综观《电子商务法》第34条,其规制构造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平台运行效率,契合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行特点。同时,该制度安排力求兼顾公平,并试图通过对既有规制体系的改造来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和可接受性。

三 《电子商务法》第34条的局限

虽然《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保持了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良善初衷,其制度构造也承继这一价值追求,但整体上观察,有关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制度仍呈现出明显的缺陷。

(一)单方解除权难以落地

1. “退出”的高成本

在电子商务中,平台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这一地位源于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4]。平台经济的本质就是媒介两组(或两组以上)的特定群体,提供群体间的互动机制以满足各群体的需求,并巧妙地从中获利。[5]7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一旦渡过初创期,就意味着拥有了大量稳定的卖家和买家。对每一个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平台意味着大量的交易机会及其实现渠道,也意味着其逐渐沉淀的客户资源及其联络渠道。平台上的经营者和用户越多、平台的规模越大,平台的上述价值就越大,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也就越强。被依赖方因此获得相对优势地位。特别是像天猫、淘宝这类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平台,有着庞大的经营者和用户群体,在同业竞争市场上占据着绝对优势。

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性意味着其自由的局限性:退出该平台将直接导致海量交易机会的丧失,商家在该平台内的客户资源的丧失,以及前期广告宣传、网店设计等投资成本的耗费。由此,平台内经营者进入或退出平台的选择自由客观上受到某种程度的抑制。当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时,平台内经营者难以真正地用脚投票。近年来频发的淘宝、京东等巨型平台单方变更合同,要求商家“二选一”等问题就是真实写照。当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平台内经营者即使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也往往囿于自身利益的整体考虑而很难退出该平台,这便在事实上导致了平台内经营者被迫接受合同变更的结果。

用户对平台也存在着依赖性。用户是平台的宝贵资源,直接影响平台的竞争力。平台为维持自己的用户资源,一方面不断优化自身快捷、方便的服务体验,另一方面还常常通过优惠券、卡券、会员、购物节等方式,不断地强化用户对平台的粘性。若用户退出平台,将意味着改变已经形成的使用习惯,并丧失在平台中获得的优惠券、积分、资格等各种福利。当平台滥用上述依赖性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时,用户也往往难以用脚投票,特别是在消费习惯和品牌忠诚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用户往往会对特定品牌“情有独钟”。某种情况下,当该商品仅在网上销售甚或只在特定平台销售时,用户只能在该平台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根本无法购买到相关产品。

上述依赖关系的客观存在和相互影响,使平台获得某种程度的优势地位。一系列依赖关系及其连锁反应,都会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或者间接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的选择权和退出自由。这导致平台相对方的单方解除权相对于平台的单方变更权而言现实作用有限,相对方的退出自由难以真正落实,也由此难以发挥平衡平台服务协议双方权益的作用。

2.“退无可退”

即使平台不具有优势地位,单方解除权也往往徒具外表。经验表明,平台服务协议通常具有相似性,不同平台也多进行类似的合同修改。“常常可以发现,他们向公众提供的条款和条件即使不完全相同也十分相似。”[6]15现实中同行业的格式条款已经呈现出类型和内容上的高度相似甚或同质化的样态。[7]这种同质化样态导致当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不愿意接受某一平台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而打算退出该平台时,就意味着其事实上几乎退出了整个电子商务市场。这种退出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意味着交易机会的丧失,对于用户而言则丧失了便利交易的機会,甚至是一切交易机会。

上述分析表明,即便平台不予阻止,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如果因不愿接受平台单方变更的合同条款而选择退出平台也往往要承担相当高的成本或代价。在此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通常“不得不”选择忍受,这不仅对其显属不公,违背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理,也会使平台敢于随意地变更平台服务协议,影响甚或侵害相对方的利益。

(二)征求意见与先期公示徒具形式

《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了公开征求意见和先期公示制度,对平台单方变更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操作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从公开征求意见来看,法律对征求意见信息的发布位置做出了要求,并要求平台需保证相对方意见的表达。但对于所征集的意见的处置问题,如平台是否应该采纳、平台是否应当回应,甚至平台是否有义务对这些意见进行阅读……法律没有做出任何具体的、甚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使征求意见徒具形式意义,对平台没有实质性的義务约束,无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的权益保障发挥实质性作用。

第二,法律要求平台变更合同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方可正式实施。结合第34条第2款,该时间要求预设用于平台内经营者充分考虑是否接受新的合同条款:调整经营方式加以应对,或退出平台的善后工作。但诚如前述,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的经营活动通常会沉淀大量老用户,经营者如欲从一个平台转入另一个平台也需要通盘规划、联系咨询、办理相关手续等,待相关事宜安置妥当,再行向原平台老用户发出店址变更等通知。按照常识推测,平台内经营者恐难以在7天的时间内完成如此重要且繁杂的事务。

(三)特别提示义务消失

如前所述,形式规制即特别提醒义务是既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重要规制途径之一,但《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特别提示义务。一种可能的原因是,第34条关于“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的要求已经变相发挥了特别提示的功能。

但细究起来,上列规定只关乎平台变更合同这一事项的显著性,并不涉及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具体内容的显著性。该条意味着平台单方变更条款时,只需在首页的突出位置发布相关链接即可,无需在内容上做出特别提示。虽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方应采取“合理”方式甚至“显著”方式提醒相对方注意与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时仅需满足《电子商务法》第34条之规定,表面上已属合规。且该法第47条特别强调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涉问题适用该法第三章及《民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这从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该法第三章之外的第34条所规定的单方变更合同问题,无需一并适用《合同法》。同理,基于该法第58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特殊规定,反推出第34条所调整事项亦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

四 平台单方变更合同规制体系之完善

《电子商务法》单方变更合同制度的上述缺陷导致平台与其相对方相关权利与意思自由的实质失衡,有悖于立法宗旨。诚如苏永钦所指出,民事财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回应社会的规范需求。[8]55针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特质,应透过必要的管制导正私法自治[9],维护各方的实质决策自由及合同上的权益。具体来说,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范,矫正和完善现有制度。在制度完善中,应特别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一)强化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控制

对平台单方变更合同进行内容规制尤为重要。在我国格式条款制度的缺陷中,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的不健全是最大和最根本的缺陷。[10]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控制是指对已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效的作业。[11]249格式条款内容控制适宜采取反向规制模式,从具体规则和抽象规则两个方面明确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关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规制的强化亦可遵循此一思路。

就具体规则的完善而言,宜引入德国和欧盟立法中规制格式条款的“黑名单”“灰名单”制度。黑名单、灰名单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对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类型化,根据格式条款内容中权利义务失衡的严重程度,将其划分为绝对无效的“黑名单”和需要衡量、“有评价可能性”的“灰名单”。黑名单制度划出了一条分界线,格式条款制定方与相对人均可清楚地判断哪些条款是法律所禁止的,法院则可以直接认定落入黑名单的格式条款无效。[12]灰名单制度则划定了一个“疑似违法”的区域,其中的合同条款需法官结合合同性质、缔约目的、条款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进一步衡量,以确认格式条款是否当属无效。

尽管“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能够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确定的法律预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准确的指引,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条款类型多样、涉技术性强、相关商业模式不断更新,法律规范往往难以全面列举。为了防止新型不公平条款难以得到有效规制,还应当通过一般规则来发挥兜底作用,保证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了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即具有一般规则的作用。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情形,并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列于“公开、公平、公正”之后,一并作为平台变更合同应遵循的一般规则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中予以确立。

(二)充分运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

平台不正当地单方变更合同往往是对其自身优势地位的滥用。《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做出了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该条规定虽然对禁止平台的相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条款在适用主体和规制对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在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配套规范时应予以完善。其一,从适用主体来看,《电子商务法》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将适用主体限定在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电子商务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及其滥用行为并非仅存在于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在用户与平台之间也同样存在,且两类行为之间关系密切。因此,仅对前一类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并不周延,相关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扩大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将第二类滥用行为纳入其中。

其二,从规制对象来看,《电子商务法》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对滥用行为的列举不完备。尽管该法本着开放性和前瞻性的立法宗旨,考虑到电子商务市场更新换代迅速的客观事实,未将规定限缩得过死。但表述过于抽象模糊会导致“法官的评判是通过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掌控而做出” [13]570 ,客观上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容易引发“类案不同判”现象的广泛出现。因此,应当在相关的實施细则或配套规范中对构成滥用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予以细化。在具体规定中,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定的对象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相对人、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相关费用、运送方式、支付方式等。通过细化规定,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主体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确定的指引。

(三)明确平台对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特殊提示义务

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本质上仍属于合同行为,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使是出于效率的考虑,也应充分保障合同变更前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双向交流。变更内容的特殊提示对于平台协议相对人有效了解变更内容,把握意见表达或合同解除的机会,抑制平台可能出现的滥用单方变更权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时,应对该义务加以明确,以防止法律适用中的扯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平台变更合同较为频繁,牵扯条款众多,如果对所有涉及相对方利益的变更条款均施以“显著”提示义务,不仅会增加消费者的浏览负担,亦会导致相对显著性不升反降。考虑到平台单方变更的合同内容,既有使相对方“纯获利益”的技术和服务升级,也有对相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是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建议分类别对平台特殊提示义务做三阶安排。根据平台单方变更的合同内容对相对方权益产生影响的向度与程度,可以将变更划分为四种类型(如表2)。

对于有利于相对方的第I类和第II类情形的合同变更,应确保相对方知情并具有独立判断和作出选择的自由,因此平台虽不需显著提示,但仍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不利于相对方、对其利益具有一般程度影响的第Ⅲ类情形的合同变更,其提示应当达到一定的显著性标准。对相对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第Ⅳ类情形的合同变更,其提示需要达到最高显著程度。在具体适用中,对于利益影响的重大与否,可以类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所列举的事项:只要是关涉合同达成、对相对方是否签订平台服务协议产生直接影响的合同主要条款,都应当认定为“有重大利害关系”。对于“显著性”及其要求或衡量,则不仅涉及排版方式、标识方式等等外观的显著程度,亦包括用语、修辞的通俗性、直观性等意思表达的显著程度。这种分类、分程度规范的方式,可以节约相对方的注意力和信息成本,使相对方能够更简便快捷地了解重要信息,并在真实知晓的基础上形成自主意见。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8-08-20)[2018-08-20].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47/201808/t20180820_70486.htm.

[2] 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J].中国社会科学,2016(2):114-137.

[3] 林旭霞.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2012(5): 1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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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范雪飞.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法律科学,2014(6):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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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作者:王红霞 孙寒宁

第2篇: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档案库管理系统建设

摘 要:合同管理涉及到企业合同的有关工作,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采用KMS平台对电子版合同分类系统管理。虽然在信息化的今天,信息化取代了传统方式,然而,公司原本的KMS从2005年至今平台随着各类系统的建立,公司各本部陆续建立部门的KMS平台,原公司级的KMS功能越来越单一。本文针对基于公司KMS平台的电子版合同库管理系统建设展开深入研究,在传统的档案管理之外,提出完善KMS平台的电子合同档案库系统的策略。

关键词:KMS平台;电子合同档案库;分类

前言:当前大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还采用人工化,工作效率低,有一些企业虽然采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管理公司的合同,但是,随着科技在不断创新,以往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已经不能跟上信息的步伐,使得系统结构和功能上更加单一。因此,为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必须要加强对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建设,从而完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

一、KMS平台概述

KMS平台即知识管理系统平台,将组织应用平台与工具及网络技术相结合,并采用先进的软件技术,通过搜索引擎技术和语意解析技术等来构建平台的核心要素,然后对组织中的方案和经验进行管理,并对信息和策划、成果等进行分类、储存,从而将这些信息纳入平台的主要构成部分,KMS平台其实是支撑整个管理系统的关键,它是支撑知识管理的IT系统,并且通过构建的数据库对不同格式与类别的信息予以分级管理,如Excel、word等在合同管理系统中都可以实现有效区分。KMS平台能够实现资产积累,避免资产流失,而且可促进经济增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快速分析企业知识结构、分类存储知识数据、共享知识应用、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增值企业知识资产[1]。

二、电子合同档案库概述

电子合同,即电子商务合同,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电子合同的定义进行如下规定:电子合同,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以电子信息网络为媒介,通过借助电子的形式所达成的设定、变更以及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协议。由电子合同的定义可知,其是以电子方式为主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的背景下,各方当事人为了实现其各自的目的,通过借助数据电文或是电子邮件的形式所签订的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一类电子协议。与传统的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在存储和管理方面更加方便,且具有较大的优势,而这与电子合同档案库的建立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电子合同档案库作为企业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系统,既可以自成系统,为用户提供完整的电子档案管理和网络查询功能,也可以与本单位的OA办公自动化和DPM设计过程管理,或者与MIS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可对档案数据库进行备份,可设定档案密级,可按部门按专业按用户级别检查访问权限。日志库自动记录对档案库的所有检索、调档、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

三、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的建设——以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一)加强系统管理功能。公司KMS全称“宝信KMS过程文档管理平台”,总体功能是提供知识采集、加工、共享、管理等全面的知识管理系统功能。知识采集是KMS过程文档管理平台的基础,是技术资料管理以及其它文档进入KMS的入口。建立良好的知识地图是知识检索与定位功能的基础,知识地图支持动态更新,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社会的需求,随着公司的知识管理重点的不断变化,功能需求的变化,知识地图开始弱化了其它功能,强化作为电子档案库的建设。

(二)加强权限管理。采用严格的内网权限限制,对文档目录、单独重要文档的权限设置到群组或个人。权限分为检索、查看、修改和上传权限。在内网权限的限制作用下,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对于要进入公司档案库进行合同浏览和抽取时,系统界面会先弹出身份验证信息,而只有当使用者通过身份验证后,方可实现对合同的查阅和浏览。而检索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用户通过身份验证后,提高对合同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检索、查看以及修改和上传等关于电子合同的各方面工作各自独立,也大幅提高了合同的安全性。例如,在进行电子合同的检索时,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将所需合同从众多文件中挑选出来,在此种情况下,其只能通过文件检索模块的身份验证,而无权观看文件内容。在充分认识到权限管理对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建设重要性的基础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研发的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在权限管理上严格执行内网权限限制管理,对于权限的设置则在对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升级之后加强了权限管理功能,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从采用

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来,与以往传统的合同管理相比,更加具有高效性,极大的方便企业合同管理,而且更加能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了适应计算机网络技术新形势的发展,公司于2005年采用KMS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平台管理合同[3]。电子化合同是公司的一项知识产品,必须完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尤其是加强系统的建设,由于公司的KMS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缺乏权限管理,而权限管理恰恰能够提供系统的安全性能。通过对系统建立权限从而达到对访问对象的控制,可以通过定义角色来限制权限范围,每个用户分别对应不同的角色,同时用户只能在角色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将用户与数据间建立良好的权限关系,提高了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性。

(三)加强电子合同库的备份管理。由原来的硬件服务器备份到如今的云备份管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现状和走向进行准确分析的前提下,将传统电子合同的硬件服务器管理方式更换为基于云备份的电子合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借助KMS平台,进而将合同上传至云端,由于同硬件服务器相比,云网络无论是在安全性还是效率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故宝信软件公司将硬件服务器备份转换至云备份,既适应了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电子合同库安全管理需要,又大幅提高了电子合同本身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四)加强日志管理。(1)本系统记录文档的所有操作日志,包括加载、更新、读取、下载操作;根据客户名称、客户经理以及分公司等诸多方面的日常工作,对系统的使用情况和工作内容进行查询统计,并以EXCEL表格的形式将统计情况输出,从而使公司经营者和管理层能够实时掌握公司各项业务流程的进展。例如,针对客户经理与客户签署的合同的管理工作,系统将电子合同生成录入后,便将其以日志的形式存储到预先设置的计算机硬盘中,当客户经理需要对某一客户信息和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时,则只需点击查询按钮,系统便将相关电子合同以EXCEL的形式直觀显示到使用者面前,大幅提高了合同的管理和利用效率。(2)对于日渐增多的日志,提供归档功能。可以按照时间、文档类型、文档来源、操作类型等查询条件查询归档。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库管理系统的优势之一是可以为用户提供日志归档功能。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从而将大量日志进行有序划分。例如,当以时间为基础进行日志划分时,

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会利用其内置的时钟电路进行文档的自动分类,需要说明的是,KMS server所提供的序列号的有效期只有180天,因此,对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而言,其必须在序列号即将到期时,再次手动连接KMS平台服务器,以获取新的序列号来支持其日志分类功能的实现。

结论:合同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企业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技术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极大的方便企业的合同管理。然而,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飞快发展,电子合同系统存在结构单一现状。因此,本文针对基于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建设进行研究,从而加强对电子合同系统的建设,健全系统功能,从而确保KMS平台的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昕.网络环境下企业间运营模式优化探讨——基于电子合同服务平台[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3,10(01):8-10.

[2] 方木云,彭慧子.基于容器模型架构的合同管理系统[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2(01):50-53.

作者:谭文春

第3篇:集成式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开发技巧

[摘要]集成式电子商务实验平台可支撑电子商务专业大部分实验的完成。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专业实验的具体需求,介绍了集成式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系统构成、功能设计、技术平台和开发流程,并对系统关键模块的功能实现技巧进行了专门描述。

[关键词]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开发流程;开发技巧

[

0 引言

集成式电子商务实验平台是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物流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学科结合开发的、将各实验子系统按一定规律集成在一起的综合性实验教学平台。此平台解决了过去电子商务专业实验中系统分散、实用性差的问题,缩小了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根据教学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本系统将B2B2C、B2C、C2C、B2B和网上银行支付、物流管理等6个子系统进行有机集成,运用经济生活中成熟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结合多年电子商务教学、实验经验进行设计与开发。

1需求分析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完成全部的交易过程,包括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物流等,从寻找客户、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到付款结算等都应在网上进行。广义的电子商务不但包括电子交易,还包括企业内部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管理活动,如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市场调查分析、计划安排、资源调配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实验应包括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实验(如B2C实验、B2B2C实验、B2B实验、C2C实验等)、网上银行支付实验、CA认证实验、网站管理与维护实验、网络营销实验、物流管理实验等,其核心实验应为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实验、网上银行支付实验和物流管理实验,电子商务实验平台应满足上述实验要求。

2平台构成

考虑到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复杂性,本实验平台主要对电子商务实验的核心内容,即B2C实验、B2B2C实验、B2B实验、C2C实验、网上银行支付实验、物流管理实验等子系统进行设计与开发。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构成如图1所示。

在电子商务实验室平台上,由于网上银行支付和物流管理系统分别与B2B2C、B2B、B2C和C2C实验子系统的支付模块、物流管理模块完美结合,保证了其他实验子系统的完整运行。

3 功能设计

3.1网上零售功能

包括以商家(Business)和消费者(Customer)两种身份实施B2C电子商务实验,此功能主要由B2C实验子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物流管理子系统共同实现。

3.2 基于公用平台的网上零售功能

商家(Business)和消费者(Customer)通过公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实验,此功能主要由B2B2C实验子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物流管理子系统共同实现。

3.3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功能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通过各自的电子商务网站平台(或公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实验,包括网上招标采购、销售、客户管理等。此功能主要由B2B实验子系统和网上银行支付、物流管理子系统共同完成。

3.4 网上拍卖功能

顾客之间(Customer to Customer )通过公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二手货拍卖的电子商务实验,包括拍卖和拍买功能。此功能主要由C2C实验子系统实现。

3.5 网上支付功能

任何交易都涉及网上支付问题,交易者通过联网银行的“银行卡”,将交易款项划转到目标账户。此功能主要由网上银行支付实验子系统完成。

3.6 物流管理功能

无论是有形商品或无形商品,都有一个商品的“给予”问题。交易者的物流信息处理通过物流管理子系统完成。

4 开发流程

开发流程设计是系统开发工作的前提,科学、实用的开发流程设计是电子商务实验平台开发的基本保证。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具体开发流程如图2所示。

5 技术平台

组建Web系统的技术有很多,为了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升级性要求,本平台的操作系统选用Windows 2003,Web服务器软件选用IIS6.0,数据库软件选用SQL Server 2000,服务器端开发语言选用ASP,美工设计软件选用PhotoShop 7.0和动画设计软件Flash 2004。按这种选择,此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技术构成及工具平台包括ASP + SQL Server 2000 + IIS + PhotoShop + Flash。

Active Server Pages (ASP)是在IIS下开发Web应用的一种简单、方便和安全的编程工具,是一种服务器端脚本编写语言,可以创建和运行动态交互的Web程序,可以组合HTML页。ASP 能与任何 ActiveX scripting 语言相容,能创建交互和功能强大的应用程序。

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是Microsoft公司基于关系型数据库的大型数据库系统,它具有独立于硬件平台、对称的多处理器结构、抢占式多任务管理、完善的安全系统和容错功能,并具有易于维护的特点。SQL Server 2000的API与ASP完美结合,具备很强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日志管理、在线备份、OLAP以及数据挖掘技巧可以解决实验中的商业分析需要。

6关键模块的功能实现

网上支付、安全和物流是电子商务的三大瓶颈,而电子商务平台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网上支付问题,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也主要体现在网上支付中。因此,怎样来实现网上安全支付就显得十分重要。此系统平台的网上银行就是一个独立的网上支付实验平台,各电子商务实验子系统提交订单后,选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根据条件来执行银行内的交易,且可自动回到各电子商务实验子系统并修改订单状态。下面以B2C实验子系统的网上支付为例,说明B2C实验与网上银行支付的部分功能实现。

6.1支付原理

顾客在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最终生成订单,并实施网上支付。根据订单信息状态,通过一定的算法算出支付安全码并用session函数存储,网上银行用session函数获取安全支付码和订单号、支付金额及商家银行账号等订单信息。如果没有银行账号,可以实时申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如果已有网上银行账号,则直接输入银行账号和密码,系统自动支付,并且网上银行自动记录支付动作。

6.2 网上支付实现及安全实施方案

在电子商务实际工作中,NPS(Network Payment System)是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交易平台,是连结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的桥梁,可实现在Internet上的资金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功能,为消费者网上购物提供了安全、便利的支付平台,使购买到完成付费的过程变得完整。因此,电子商务实验平台必须开发一个模拟的NPS,将各电子商务实验子系统与网上银行支付子系统进行有机集成,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流程。

6.2.1网上支付流程设计

(1)消费者(学生)到电子商务实验平台(B2C)选购商品。

(2)B2C系统反馈消费者选购商品的订单信息。

(3)生成订购商品的订单信息。

(4)反馈支付类型信息。

(5)电子商务实验平台(B2C)向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发送支付请求。

(6)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反馈支付请求信息。

(7)处理银行卡信息。

(8)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交易,执行扣款等动作。

(9)返回B2C子系统的修改订单状态。

6.2.2安全控制

网上支付安全是电子商务实验平台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本实验平台可从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3个层次保障交易安全。

网络层:利用强大的防火墙体系进行安全防范。

系统层:加强防黑客入侵、防病毒、漏洞扫描等安全措施。

应用层:将订单信息生成安全支付码,并在各实验子系统与网上银行之间采用全球著名的认证中心VeriSign的SSL证书(128位),充分保障网上数据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SSL安全协议主要提供以下3方面的服务:

(1)对用户和服务器进行认证, 使得它们能够确信数据将被发往正确的客户机和服务器。

(2)对数据进行加密以隐藏被传送的数据。

(3)维护数据的完整性, 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改变。

6.2.3实验子系统与网上银行之间信息传输安全控制的

关键代码

function dingdanCK(a,b,c,d)‘定义公共安全支付码加密函数,生成安全码长度为64位

……

end function

dingdanCS=dingdanCK(a,b,c,d) ‘调用支付码函数对定单信息进行安全加密

If Len(dingdanCs)<>65 then’验证安全码长度,如果验证失败,则自动关闭窗口,停止交易

response.write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vpn_eval((function(){ alert('安全码有误');window.close();

} ).toString().slice(12, -2),"");</script>"

response.end

End if

dingdanCsEnd=mid(dingdanCs,65,1)

dingdanCstemp=dingdanCK(CS,md5(dingdan),md5(zonger),md5(CardNum),dingdanCsEnd)

If dingdanCstemp<>dingdanCs thenresponse. write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vpn_eval((function(){ alert('安全码有误');window.close(); } ).toString().slice(12, -2),"");</script>"

response.end

Else ’用安全加密密钥验证支付码正确性,如果验证成功,则提交相关信息,自动进行支付平台处理数据。

……’自动提交

End if

6.2.4网上银行支付处理及消费明细记录的关键代码

If Round(rs("money"),4)

response.write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vpn_eval((function(){ alert('你的余额不足!请用其他账号支付,或登录个人银行冲值后再试!系统将重新建立安全连接');history.go(-1); } ).toString().slice(12, -2),"");</script>"

response.end

Else

……如果余额充足,则进行支付,更新银行信息

set rsDetail=server.createobject("adodb. recordset")

sqlDetail="select* from [Detail]"

rsDetail.open sqlDetail,conn,1,3

rsDetail.addNew

sDetail("money")=Round(session("zongerk"), 4)

rsDetail("UserName")=rs("UserName")

rsDetail("TradeType")="网上支付订单"

rsDetail("Name")=rs("Name")

rsDetail("Result")="成功"

rsDetail("PartyCard")=session("CardNumk")

rsDetail.Update’生成银行交易明细

rsDetail.close

……显示交易成功信息。

End if

7 结束语

集成式电子商务实验平台的开发,可弥补我国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实验软件平台的不足,强化专业培养中的实验、实践环节。集成式实验平台应运行稳定,操作方便,功能齐全,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网上支付应方便、安全;实验平台应具有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并留有足够的升级空间;各实验子系统可按不同的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并可不断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孔伟成,陈水芬. 网络营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黄宗捷,杨羽.网络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作者:赵晓鸿

第4篇: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方案

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

整合开发方案

鉴于维维集团已经拥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维维协同商务平台,本公司提出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和维维协同商务平台的整合开发方案。

一、 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功能模块

详见《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方案》

二、 维维协同商务平台功能模块

前台客户功能模块:

客户信息管理,订单管理、回款管理,对账管理以及公告管理

后台管理功能模块:

用户管理、赠品发放、回款管理、农行汇款、对帐管理、计划管理、押金管理、发票申请管理、周转包材管理、储运管理、兑奖卡登记、运输管理 数据库管理:

维维协同商务平台中的数据来自两部分,维维集团ERP系统的ORACLE数据库和本地的SQL Server数据库,本地SQL Server数据库保存的是Oracle的索引信息,即订单编号、产品编号、客户编号信息,而细信息需要从Oracle中调取。所以,可以说维维协同商务平台对维维的ERP系统有着很强的依赖性。

三、 方案

根据前期沟通的结果,维维集团希望做出可以在线浏览、在线筛选商品、在线下单、在线汇款的网上B2B电子商城。并且维维集团的协同商务平台已经正在运行,而且很多客户和维维客服人员已经熟悉的基础上,本公司提出此平台整合方案。

若要兼容两个平台,本公司开发的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与维维协同商务平台必须同用一套数据库。由于维维协同商务平台的数据主要来源来自维维内部的ERP系统的ORACLE数据库,这样如果要兼容这两个平台,就只有两种方法:

第一:将原来的协同商务平台从原有的ERP系统中脱离出来,即剥离出独立的数据库,单独使用。

第二:原有的ERP系统、维维电商平台以及新建立的电商平台公用一个数据库。

这样,维维电子商务平台包含维维协同商务平台的所有功能,并且再次基础上扩展订单分发、订单统计、产品推介、商品调配等功能。

总体上提出三个个方案,前两个方案为两个系统的整合方案,第三个方案为完全独立开发的方案。供维维领导参考: 方案

一、

将维维协同创新平台从维维的ERP系统中剥离出来,与新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整合,共用一套数据库。维维协同电商平台的后台已有模块不再开发,在此基础上扩展订单分发、订单统计、商品调配等功能,并且要改写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库调用模块。

缺点:维维客服必须登录维维协同商务平台和维维商务平台的两个后台,才能完成所有的管理操作。这就导致两个主要的问题:

1. 成本增加:当客户以及订单量大的时候,需要增加人力成本,以及客服人员培训成本。 2. 出错率增加:因为客户登陆两个平台才能完整的对后台进行管理。比如订单管理,客服人员需要记住订单号才能知道操作的是不是同一个订单,这样人工操作,会增加后台管理出错率。

开发周期:3个月左右 开发成本:72万元整 方案

二、

维维ERP系统、维维协同电商平台以及新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共用一套数据库,这样原有的维维协同电商平台不需要改动,新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需要访问维维内部的Oracle数据库。

优点:节省了开发费用,不需要改动原有的协同电商平台 缺点:1. 维维的ERP系统数据库需要对外开放,安全性会降低。

2. 三个平台共用一个数据库,会引起混乱,影响单个平台的一致性: 比如:如果两个不同的客服人员分别来管理维维原有平台和新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那么两个平台使用同一数据库,会影响单个平台的数据一致性:

举个例子:比如维维协同商务平台的客服觉得某个客户已经没有业务往来而直接把该客户删掉了,而维维电子商务平台上,该客户还有业务往来,比如经营酒水,那么维维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就会莫名其妙找不到该客户的信息,维维的ERP系统也将找不到客户信息。 开发周期:2个月左右 开发成本:65万 方案

三、

完全独立开发维维电子商务平台,与维维协同商务平台完全独立,包括数据库和界面逻辑。

开发内容如下: 1. 数据库独立开发

2. 电子商务平台前台模块、逻辑开发。包含《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方案》的全部功能

1. 电子商务平台的后台模块、逻辑开发,包含《维维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方案》的全部功能,并涵盖维维协同商务平台的所有功能。

优点:两个系统数据库独立,数据独立保存,互不影响,可扩展性和系统的健壮性比较强。

缺点:开发的功能和模块增多,开发成本增加,原来的老客户需要重新导入新的系统。但是只要两个系统的数据类型一致,导入也很方便。

开发周期:3个月左右 开发成本:72万

推荐方案:完全独立开发,即采用方案三的设计,因为方案一,成本和周期都不能减少。方案二,维维的ERP系统对外开放的话,会引起数据的混乱和不一致。

第5篇: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及应用开发协议

甲方:湖北岑鑫针纺织服装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荆州市自动化应用技术研究所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进行中国针纺制品网网站的开发和

设计。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的内容、价款、开发进度、交付方式

由双方协议交付。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 提供所有需要放到网上的资料交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

3. 按照协定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

4. 甲方将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

品、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它第三方。

5. 甲方对本合同标的中的网页、图像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 按附录一的要求,使用甲方资料,进行电子商务网站的开发和设计,建设资金构成如下: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库建设、在线交易与支付平台建设、IDC数据中心建设、在线软件服务( SaaS)、VoIP网络电话等平台软件。

3. 在附录一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网站的开发,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4. 在验收期内甲方要求下,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

5. 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

第四条:验收

1. 验收标准有以下几条:

a. 甲方可以通过任何上网的计算机访问这个网站。

b. 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错误。c. 网络程序正常运行。

2. 验收期为5天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 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 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付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保守在合作过程中所了解的对方的商业及技术机密,否则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第七条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疑,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加以补充:

补充内容(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其它

1.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 附录一规定的有效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届时双方若愿继续合作,应重新订立合同。

3.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综述

新疆农业大学

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姓名: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综述热娜.巴图尔汗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科081班084632115成绩:

指导教师: 程鲁玉职称: 讲师

2011 年 12 月10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综述

热娜.巴图尔汗,程鲁玉

摘要:旅游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在旅游业中的具体应用,其发展一直与电子商务保持着同步性。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十几年的发展经历为我们提供了理论探索的空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坚定了人们顺应旅游战略创新趋势、探索新旅游业务模式的信念。本文提出了建立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包括的项目和研究,概况了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在突出新疆旅游文化特色、运用虚拟旅游方式、网站设置交互式栏目,加强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观点,总结出了应该突出特色,彰显一个网站的优势,才能提高网站的点击率。

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旅游文化;特色

1.新疆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国家西部开发的政策颁布后,西部地区的旅游企业纷纷开始在网上寻找商机。一些旅游资源比较丰富,旅游产品得天独厚的省市虽然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专业性网站,但缺少能够迅速抢占网上旅游市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实现相关旅游企业强大的交互功能的专业性旅游网站。政府应以电子商务大发展为契机采取针对性措施,克服制约西部旅游业发展的客观因素,实现西部旅游业的腾飞。

2.新疆旅游文化电子商务平台项目设计

作为一个综合性旅游文化网站,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项目应该包括:新疆的总体概况、游客服务项目(游客一般服务项目、游客旅游服务项目、旅客个性化服务项目),虚拟旅游项目,交互项目,旅游文化商品项目,用户注册项目,在线支付项目,使用说明项目和不同语种版本项目等。将信息展示、查询,预订服务,虚拟旅游,交互式信息交流,购物等功能集成于一体,整合各种新疆旅游电子商务资源,建成新疆旅游电子商务的综合性平台。

主要内容包括新疆总体概况(新疆的历史、现在,新疆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人口等)和新疆首府乌鲁木齐概况(乌鲁木齐的地理位置、自然特征,人文等)。

2.1旅游服务

在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设置的游客服务项目,包括游客一般服务项目、游客旅游服务项目、旅客个性化服务项目。

2.1.1 游客一般服务

主要包括游客流量显示(查询)(包括各主要景点当前游客数量、过去和预测的游客数量)、天气情况显示(查询)(包括当前天气、未来5天的天气预报)、旅游线电子地图显示(查询)(各种游客、各种方式旅游的路线)。大城市和方向来新疆旅游的线路等,都需要展示。

2.1.2 游客旅游服务

主要包括旅行社(团)联系、导游预订、旅游票务预订、住宿预订、餐饮预订等。还有针对个别游客旅游的特殊情况、需要,所设置的个性化服务。

2.2 网上商店

在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上设置的交互式项目,包括网站与游客和游客与游客两种。形式多样,可设置在线咨询服务、留言簿、信息交流、旅游论坛、博客等。引导中外商家到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落户,开办网上商店。开办初期实行优惠政策,不论个人、企业,内地、外地,都采取费用低、手续简便的注册登记、交易结算办法,并且网站对商家提供及时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同时,旅游文化商品网上展销,用户直接在网上订购,实现在线服务和商品购买在线支付。

2.3 用户注册和在线支付

设置用户注册项目,对入驻商家进行登记管理。对论坛栏目、个性化服务和交互式服务、博客,实行注册登记。对VIP游客用户、在线支付用户,实行实名认证。

与各银行网上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实施在线支付方式。引进目前使用较广的第三方支付手段,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方便用户直接在网站实现支付。

平台上各项目的使用,设置使用说明;服务预订、旅游文化商品购买等,设置操作流程;网上注册登记、在线支付等,设置操作演示。

3.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特色分析

一个网站要突出自己的特色,特别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这样的旅游文化综合性网站,特色就是生命力和发展的源泉。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特色,主要从突出新疆旅游特色、运用虚拟旅游方式、网站设置交互式栏目、加强个性化服务几个方面考虑。

3.1 突出新疆旅游文化特色,注重文化内涵挖掘

突出旅游文化特色,就是在平台建立、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创造具有鲜明特点的,或具有独特泰山旅游的内容、形式。新疆旅游文化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自然景观和文化两个方面。自然风光、环境和景点的特点比较容易把握,比如天池、喀纳斯湖、赛里木湖、那拉提草原、卡尔兹井、都是独一无二的自然景观,目前的宣传和介绍较多。图片和文字展现新疆旅游景点的风光,是网站基本的做法和初级的水平。如果提高网站的水平,特别是品位和人文特性,就必须挖掘新疆古老文化的内涵,在网站上展现给世人。

3.2 运用虚拟旅游方式,充分展现新疆景观

建立新疆旅游文化的虚拟旅游项目,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利用多维技术,向人们展示新疆旅游文化的经典内容。虚拟旅游,是一种虚拟旅游环境,所进行的多维仿真的旅游形式。这种旅游以现实旅游景观、场景为基础,通过模拟、仿真,使用者如身临其境地感觉。

4.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

对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的研究侧重于政府作为和旅游企业自身发展两方面。从政府作为角度指出政府应大力推动旅游网站建设,引导传统旅游企业积极触网,实现规范化、网络化和特色化经营。政府应尽快着手设立行业经营的保险与风险基金。我国旅游电子商务乃至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我们突破行政管辖局限、重组旅游市场结构与企业的组织架构。另外,各地应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建成、完善当地权威性旅游综合信息网,从而为目的地的营销提供良好平台。政府有责任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引导和培养民众网上消费观念。只有创新旅游信息管理工作,才有可能高效、准确地采集到有价值的信息并及时发布在网上。对于具体的产品策略,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网上订房系统数据库应与其上游饭店内部的客房管理系统数据库实现向前集成,在不改变数据库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及时掌握上游客房状态数据。根据旅游电子商务的特性提出了新的“4P”

(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渠道、Promotion———促销)策略。

5.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展望

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现在尚处于初级阶段,网络旅游新时代的真正到来还有赖于众多要素的改善,但网络旅游的旺盛生命力已开始体现。秦效宏(2005)认为未来几年我国的旅游电子商务将形成如下发展趋势:呈现加速增长态势,个性化服务凸现,规模化经营成为致胜根本,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趋紧密。覃建雄(2004)认为未来将出现全新的旅游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如XtoX.另外,现在正应用于科研的网格技术将很快用于传媒、电子商务、娱乐等必将掀起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浪潮。

结束语

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生活、消费、旅游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旅游的需求呈现多样化,传统的粗放式的旅游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一个非常优秀的手段,能够满足不同旅游者多种多样的要求,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旅游文化服务。在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对不同旅客,根据自己的兴趣、心理、爱好,在网络上选择最适合的交通工具、旅游方式、旅游线路、吃住地点等,也可选择自己需要的旅游文化商品,支付方式等。比如自助旅游、体验旅游等相关栏目,平台通过设置个性化服务栏目,为旅游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更大限度地满足游客旅游者的个性需求,从而提高新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水平。

新疆是我国旅游旺盛的地方。本文提出了新疆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开发过程, 用分层的思想进行平台的划分,给出了相应的框架结构,按照旅游者的需求描述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性能较高,易于维护并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卢文芳.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构建[J].商场现代化,2007,(1).(2) 李丹. 驴妈妈.打造三亚旅游电子商务平台. 中国旅游报,2008(6),006

(3) 高云.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趋势分析及对策[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7,2.

(4) 田晓洁.旅游电子商务应用分析[J].中国交通信息产业, 2007,8.

(5) 陈丹红.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 2006,1.

(6) 王慧婷.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管理. 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 浙江临安,58.

(7) 武友新,王小刚.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架构的研究,开发研究与设计技术. 南昌,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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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端阳,黎卫东,黄炳强. Dreamweaver 8 + ASP 动态网站开发从入门到精通[M].

北京: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6.

(9) [美]Dejan Sunderi,Tom Woodhead. SQL Server 2000 高级编程技术[M]. 熊

桂喜,等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10) 徐剑强,曾勍炜. 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中火车票预订系统的设计. 计算机与现代化.

南昌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10(6),178.

(11) 巫宁,杨路明.旅游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12) 罗桂霞.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初探[ J ] .旅游科学,2001,(2).

(13) 刘国强,汤英汉.旅游网站及旅游电子商务赢利模式研究[J].特区经济,2005,(11).

(14) 温希波. 泰山旅游文化电子商务平台特色的探索. 山东科技大学. 中国商贸,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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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翠晶, 泰山东岳庙会旅游开发对策研究,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 旅游经

济研究.2011(01(b)-182-02.

(16) bbb

第7篇:微信公众平台开发合同11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微信公众平台系统开发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微信公众平台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项目开发的内容:项目的详细需求见附本《微信公众开发内容》。

第二条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需配合甲方确定项目范围与

功能。

第三条 乙方按下列进度完成开发工作,如果甲方在开发过程中需求

变更,乙方根据甲方变更内容,协商时间进度。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技术资料清单。 提供时间和方式:按乙方需求提出三个工作日内 其他协作事项:配合开发需求调研工作,协助门户所需要的材料。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元。

2. 研究开发经费由开发费用与每年维护费用组成。开发经费包括一年的维护费(软件BUG解决,系统简单升级与培训,服务器空间的提供)。

3.维护费_______元/月,开发一年后甲方每一季度(三个月)初把维护费打到乙方的账号上。(维护费包括:WEB服务器与维护、数据库服务器与维护、微信运营费用、以及版本升级维护)

5.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并确认方案的3个工作日以内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付开发费用(即¥元,大写:)。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伍家岭支行 户名:长沙奥瑞吉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4300 1590 0610 5250 7132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3(签名)(签名)

第8篇:微信公众平台平台开发及代运营合同范文

微信公众平台开发合同 甲方: 乙方:

本着合法、公正、合作共赢的原则,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基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述

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注册的“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制作“微官网”。 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4. 乙方为甲方提供微信平台营销策划方案,并为甲方店面各类活动提供技术支 持。

二、合作费用

1. 后台开发费、“微官网设计制作费,合计:元 2. 日常维护及运营费,合计:/年 ,

3.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所有费用,总计: 元 支 付给乙方,同时乙方为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乙方账户: 开户行: 账号:

三、甲方责权

1. 甲方须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图片以配合乙方完成平台的设计开发。 2. 资料内容

1) 企业及品牌介绍;

2) 各专卖店地址电话等详细信息; 3) 产品功能、规格及价格等信息;

3.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企 业合作。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平台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乙方责权

1. 乙方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和设计。 2. 开发模块包括: 1) 微官网; 2) 在线预约;

3) 案例效果图展示; 4) 日常信息推送机制;

3. 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开发公众平台的稳定性。

4. 乙方对信息安全负有保密责任。任何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内容均不得向任何 个人或机构透露。

5. 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平台的设计。 6. 乙方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双方责任

1. 双方均有责任保证推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2. 如发生信息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 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如因合同信息泄露而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如有一方违法本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

七、如遇不可抗力而导致双方合作无法继续,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或授权人)签章: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或授权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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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国家队信息化平台数据库软件设计与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

委 托 人:

(甲方)

研究开发人:

(乙方)

签订地点:省 (市)市、县(区)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 表 说 明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国家队信息化平台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开发目的、使用范围、技术经济指标及效益情况。

三、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四、本合同书的履行方式(包括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1、产品设计、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光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样品、样机;

4、成套技术设备。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六、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国家队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

││

││

││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

││

││

││

││

├───────────────────────────────────────────┤

三、研究开发计划│

││

││

││

││

││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

│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

│元,时间:│

│③其它方式:│

││

││

││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

││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在│

│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

│十

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

│。│

(一)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双方约定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

│十

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

││

│十

五、其它│

││

││

││

││

├──┬───────┬──────────────────┬─────────────┤

│委托│ 名称(或姓名) │(签章)││

│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单位公章│

│ ) ├───────┼──────────────────┤│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联系(经办)人 │(签章)││

│││││

│├───────┼─────────┬───┬────┤│

││通讯地址││ 邮政 │││

││││ 编码 ││年 月 日│

│││││││

│├───────┼─────┬───┼───┴────┤│

││电话││传真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研究│ 名称(或姓名) │(签 章)││

│开发├───────┼──────────────────┤│

│人( │ 法定代表人 │(签 章)│单位公章│

│乙方├───────┼──────────────────┤│

│ ) │ 委托代理人 │(签 章)││

│├───────┼──────────────────┤│

││ 联系(经办)人 │(签 章)││

│││││

│├───────┼─────────┬───┬────┤│

││通讯地址││ 邮政 │││

││││ 编码 ││年 月 日│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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