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银行理财论文(精选5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一、关于保险理财提到理财,人们大多会认为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从而通过有效的投资使其增值,但却忽略了一点:在追求财产增值的同时,应合理规避因一些意外事故或疾病给家庭或个人造成较大财务影响的事件,即财务管理的首要原则应为保证财产的安全。而这正是保险理财的独到之处。

第一篇:银行理财论文

“理财新规”下银行理财的平稳转型

银行理财在资产管理各细分子行业中资金规模最大(含保本理财),影响力最强,具有系统重要性。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落地,特别是9月底《商業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银行理财监管政策框架已经明晰,以“非标转标”“净值型”为代表的行业转型之路已经开启。但从近期转型的实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以明确关键细节为抓手,尽快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银行理财转型的引领。商业银行自身则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理财业务转型。

银行理财监管政策框架

以《资管新规》2018年4月落地为起点,半年多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目前银行理财细则已经落地,作为其配套制度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于10月19日征求意见, 结构化存款的监管规定也将适时发布实施。银行理财基本监管制度框架由此初步确立(表1)。

表1 银行理财监管制度框架

《资管新规》在确立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各资管板块最低监管标准的同时,也指明了银行理财以推行净值化管理、表外非标回表或转标为基本路径实现打破刚兑、回归资产管理本源的转型之路。在实际执行中,考虑到2018年5~6月银行表外非标融资大幅度萎缩导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减少2万多亿元,为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推动银行理财平稳转型,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过渡期内具体的操作性问题进行明确。一是阐明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在遵守期限匹配、限额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前提下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二是明确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可以适用摊余成本计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底过渡期结束后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和自主有序整改要求。

9月28日发布的《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遵循《资管新规》和央行“7·20”通知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整合修改既往银行理财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细化、确立了银行理财的具体监管制度框架,并阐明了与下一步将要推出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结构化存款管理办法》两个配套制度之间的关系。

10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子公司模式相对于内设资产管理部门的七项制度红利:一是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二是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取消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三是扩大代销合作机构范围至“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四是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五是鉴于理财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非标投资限额有关“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要求;六是允许子公司发行结构化的分级理财产品;七是扩大理财合作机构范围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红利的明晰促使越来越多具备资质的银行宣布拟成立理财子公司。近期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两家大行宣告成立理财子公司,目前具备资质的27家商业银行已有15家公告拟成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化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纳入表内核算、按存款管理,须缴纳存款保险金和存款保险费以及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须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同时指出,为更好地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化存款规范发展,下一步将制定结构化存款的专门监管规定。

银行理财转型进展与存在的问题

自2017年初原银监会发布“三三四十”监管规定,有针对性地治理银行理财发展中的各种乱象以来,银行理财事实上已经开启转型之路。伴随2018年《资管新规》和银行理财管理办法的发布,银行理财转型的监管导向更加明晰,银行自身转型内在驱动力也在增强。

进展

第一,就规模而言,银行理财产品规模高增长态势发生明显变化。2017年严监管政策落地以来尤其是11月17日《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至2018年6月份,银行理财规模呈明显下降趋势。2018年6月末规模降至21万亿元。随着央行7?20通知落地, 允许发行老产品对接新的非标资产,监管更加注重力度和节奏, 银行理财规模有所回升。

第二,期限短期化有所转变。《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从2018年11月18日星期日前5 个月的数据看,银行新发行3个月以下的理财产品数量占全部新发行量的43.5%,比2017年全年下降接近10个百分点。

第三,保本理财占比不断下降。《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为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表内保本理财过渡期后将不得再发行。2018年5月,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数量占比降至21%,较1月下降13.3个百分点。

第四,理财产品收益率逐步走低。打破刚兑是《资管新规》的主旨之一,有助于降低无风险收益率。同时,《资管新规》禁止非标产品期限错配,限制多层嵌套,理财产品信用溢价和期限溢价均呈下降趋势。2018年10月,理财产品收益率为4.47%,环比下降9个基点。

第五,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量增速较快,中小银行近期明显发力。2018年5月,银行新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191只,环比增长54%,同比增长超过110%。11月5日中国理财网在售的79款净值型理财产品中,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中小银行发行67款,预售的16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发行方全部为区域性中小银行。

困难和挑战

第一,伴随着理财业务规模和收入同比下滑,银行理财转型步入“阵痛期”。从部分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看,截至2018年6 月底,光大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跌破1万亿元,降至0.97万亿元, 较2017年末下降12.30%。中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06万亿元,较上年末的1.16万亿元减少近千亿元,降幅8.03%;即使银行理财第一梯队的招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也降至1.8万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

第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仍然习惯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 对净值型产品接受程度普遍不高。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广大投资者,其风险偏好更低,更加偏好本金和收益的兑付,對净值型产品的认可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第三,中小银行理财产品转型更为艰难。在有“刚性兑付” 特征的预期收益率产品模式下,中小银行可以凭借当地网点和渠道的优势,与大型银行和其他资管机构开展“不对称竞争”,靠更高的预期收益率吸引客户。《资管新规》和《银行理财监管办法》落地后,小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专业投资研究、系统开发、全面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的监管要求,原有的当地网点、渠道优势被大幅度削弱,转型发展压力陡增,甚至不少县域小型法人银行事实上已不具备开展理财业务的能力。

第四,银行以观望为主,转型进程缓慢。为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资管新规》落地实施不到三个月,央行7?20通知就在老产品投资新非标债权资产、摊余成本法适用范围扩大、老产品整改进度这三个关键问题上较原有规定有明显放松,使得一些银行认为后续还有进一步松动空间,内生转型动力不足,短期内仍以观望为主。

明确关键细节,引导银行理财平稳转型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框架已经确立,但仍有一些关键细节尚不清晰,亟待明确以促使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

一是落实《资管新规》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尽快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唯有在操作层面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银行才能准确计算本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并相应根据期限是否跨过渡期决定具体过渡应对措施。实践中,此前不少中小银行选择在银行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非标转标”的操作。唯有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定义, 才能准确判定相关操作的合规性。

二是在合理吸收银行所提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发布实施《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是《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重要模式和载体,目前已有过半具备资质的银行公告了成立子公司的动议。唯有推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尽快落地,才能使理财子公司准入价段的申请、筹备、开办和运营阶段的具体运作和持续监管有规可依,进而实质性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进程。

三是尽快颁布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及时纠正“假结构化” 存款盛行等保本理财转型乱象。2018年以来,特别是《资管新规》落地以来,为对接银行表内保本理财,银行结构化存款规模出现明显增长。6月末人民币结构化存款规模达9.2万亿元,同比增长47.6%。其中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结构化存款分别为5.96万亿元和3.24万亿元。结构化存款规模激增的过程伴随着“假结构化”存款乱象丛生。许多不具备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地方性中小银行借助投资者对结构化存款的理解空白,发行的结构化存款并未与衍生品挂钩,或者衍生品端浮动收益设置成几乎无法触及的深度虚值期权,导致结构化存款实为保本金、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主旨背道而驰。未来须尽快出台结构化存款的专门管理办法,实现有规可依,同时加大对“假结构化存款”的监管力度,做到执规必严。

四是落实《资管新规》第29条的规定,尽快明确对提前完成整改计划的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激励措施,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动力。《资管新规》虽然规定要对在2020年底过渡期前提前完成整改的金融机构给予监管激励,但具体验收工作机制和具体的激励措施尚不清晰,使金融机构即使有提前整改的计划,也会因不了解具体流程和激励手段而无法事前整体估算提前完成整改的成本与收益,因而无法行动,使鼓励提前完成整改的监管意图很容易落空。为此,一是要明确验收工作机制和流程,二是明晰具体激励措施。建议考虑将申请成立理财子公司的资格(已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27家银行除外)与理财业务整改进度挂钩。

加大推进力度,实现理财平稳转型

商业银行要认清转型方向,积极主动推进转型,争取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一是在产品层面推进平稳过渡。逐步增加净值型产品面市,同步收缩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发行,到期不再续做。净值型产品的推出也要循序渐进,起先以低风险品种为主,减少净值波动,让传统理财客户容易适应。《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允许发行老产品接续资产,可以考虑让老产品慢慢变成“过渡型产品”,即虽不完全符合新规要求,仍持有部分非标债权,且期限错配,但在持仓中渐渐增加标准化证券的比例,逐步达到新规要求。

二是以差异化产品设计为抓手推进银行理财投资管理转型。差异化产品设计是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第一要务,结合不同的产品设计方向,银行资管应构建符合自身团队能力建设并与之匹配的投资策略分类管理组合。同时,积极构建强有力的信用风险评估团队,以便有效管理各个券种的信用风险等,挖掘出收益贡献可能更好的投资品种。

三是以重构销售体系为抓手,夯实银行理财转型基石。打破刚兑后,强大的销售体系建设更是银行理财实现成功转型的重中之重。首先推动行内销售渠道的协同与深耕。首先,理财子公司成立后,要从银行集团整合发展的战略思路制定针对零售、公司、直销银行等各端销售的协同策略、利润分成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一整套相对完善有效的推动方案,实现理财产品销售在母行渠道的深耕细作。其次,拓展机构销售渠道。梳理各类可投资银行理财的机构客户及其相应的投资需求特征,做好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的机构客户,结合其投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销售方案。再次,搭设对接外部第三方或电商渠道,实现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网络平台化。最后,构建跨银行渠道的交叉销售体系。部分中小银行为实现获客需求,可积极代销其他银行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产品,突破自身产品匮乏、投研团队缺失等转型瓶颈,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财产品,增大获客空间。

四是推进科技系统、估值体系等必要配套设施的建设。大型银行在这方面较为领先,基础较好,也有财力、物力、人力保障,以适应净值型资管产品发行与管理的需要。但对多数中小银行而言,上述体系的建设尚不成熟,差距很大。对某些县域小微农商行而言,由于资管业务量有限,自建上述体系极不经济,甚至无法覆盖固定成本。可尝试外包,由省联社统一对外采购有关服务,如租用所需系统或引入投顾服务,以实现资管业务的经济运营,低成本服务自身客户。

五是与时俱进完善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加强整体资产组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拓宽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结合市场波动与产品实际情况,提高监控的前瞻性。其次,加强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标准化资产投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防范表内外业务集中度风险叠加。再次,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逐步提高风险拨备计提水平,提高风险缓释能力。最后,加强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监控,全面监控组合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化风险预警与报告,并充分依托系统,提高监控的时效性与自动化水平。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所在机构无关)

作者:王刚 杨军战 周一

第二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及意义

摘要:2013年,理财业务改革进一步深化,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对该新业务的发展背景、核心要素比较、创新意义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银行理财 直接融资工具 债务风险 金融创新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出现超级货币宽松,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都经历了一次主动加杠杆的盛宴,杠杆周期向上带来了债务活动的活跃和经济体债务率的迅速提升。在杠杆上升的过程之中,中国的金融格局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孕育出新的金融产品。

推出背景及基本情况

利率市场化压制银行净息差,而表内资产扩张又受资本充足率限制,银行资产扩张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到2013年6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同比增速骤降至13.5%,较2012年年末17.7%的增速下滑超过4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迅速扩张。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管部门、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所从事的类银行贷款和债券业务,以委托贷款、商业承兑票据等金融工具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加上小额贷款、民间融资工具等形式构成了外延广泛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

银行理财的发展尤为迅速,新发产品规模从2004年的0.04万亿元,到2012年的30.36万亿元,十年间银行理财市场以年均近100%的规模增速迅速崛起。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银行理财市场的存续规模达到9.85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理财业务的发展缓解了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冲击,提升了居民投资收益,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在近两年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包括刚性兑付问题、自营和客户资金未有效隔离、资金池业务的庞氏特征、逃避监管等问题不容忽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理财定位和法律地位目前仍较模糊。

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明确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银监会在继3月份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之后,开始进行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并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首款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试点产品由工行正式发行,募集资金75亿元,募集日期是10月15日—20日,认购起点虽然是10万元,对象必须是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个人超高净值客户,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在此之后,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纷纷启动募集,上限金额合计约为200亿元。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对应的具体投资品之一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定义为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和转让,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工具。2013年10月23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11家银行试点发行的103亿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正式报价转让,首批直接融资工具的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等。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将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同时,管理人还要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开设独立的资金清算账户,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投资转让,必须通过资金清算账户完成资金划转。

该创新的核心要素比较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一)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比较

一般来讲,银行通过设立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从理财客户获得资金,按照比例配置交易市场中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交易债券等。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与传统银行理财存在明显区别。

1.期限

存续期方面,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主要为30天、60天、90天、180天左右,其中以1个月至3个月的产品为主,而投资直接融资工具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设置成开放式结构,存续期限长,定期可赎回,只要投资者在赎回当天不操作,即可自动滚入下一个期限。

2.客户群和收益率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采用净值收益,收益率相对高于一般的同期限理财产品。某银行的此款产品认购起点为5万元,首个封闭期的年化收益率为5.18%和5.32%。

3.投向

资金投向中,债权类资产部分只投资于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比例范围为0%—70%,取代了以往投资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基础资产。

4.估值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更像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型基金,每个交易日都有估值,而原有理财是以预期收益率来做报价,没有公开的估值,类似于短期存款产品。

5.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需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披露期限、净值、成立报告、管理报告、到期清算报告等信息。而传统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6.刚性兑付

按照监管的政策思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要尽量摈弃原有理财的隐形担保,力图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但无隐性担保等特性可能也会限制其完全取代其他类型产品。

(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各债券品种的比较

1.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2.不能简单将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为资产证券化

之前有分析认为,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个SPV,且有很强流动性,是不是变成了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把未来的现金流打包分级再证券化,主要是引起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产生变化;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主体是企业,具体并不对应企业进行打包分割后的某一资产或现金流,是一种企业原始债权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端;虽然中央结算公司为工具提供了交易平台,但这种交易平台是为了发现工具的价格、提高工具信息透明度、促进理财投资的工具流动性而设的,只是提高了某项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水平,并未经过再证券化过程。

推出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债权融资工具的意义

(一)降低“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崛起但刚性兑付无法打破,造成金融体系“庞氏化”。影子银行体系是国内金融体制、金融管制和债务周期波动共振而形成的,作为银行的补充,最近2—3年内迅速成长,初步估算目前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超过20万亿元。国内影子银行体系存在一些特征。

1.金融工具非标准

如信托计划等均不是标准金融工具,流动性较差,缺乏统一的估值规则,市场透明度不够。

2.收益率偏高

由于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较高,影子银行体系的融资成本一般高于正规融资工具,一般来讲,信托收益权收益率较同评级债券高3—4个百分点。

3.运行机制不透明

如资金池类信托其内部运行机制往往不规范,特别是由于规则制度的缺乏,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监管和风险把控不够。

4.刚性兑付不破造成影子银行体系呈现庞氏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如信托计划一般都是在到期前通过续发来完成前一期兑付,这种运行机制造成对信用风险的隐形担保,加剧了风险的累计,使得金融运行庞氏化。

推出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可以使理财风险显性化、透明化,从而有助于监管层对系统风险的把控,并限制金融套利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而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要求迫使银行提高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能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利率水平、流动性、估值等多个方面较非标工具有明显优势,推动企业将非标融资向标准债权融资转移,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利息支付压力,提升盈利水平;也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推动原有理财“非标”业务透明化、标准化,促进金融风险的缓释和化解。

(二)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对理财业务定义做出规定,其中第9条是“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但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确,银行理财到底是委托代理、信托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莫衷一是。法律地位模糊导致银行理财的发展受到明显制约。

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作为投资管理人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一般均不负有向投资者承诺兑付本金的义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往往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担最后兑付责任。此次推出的银行理财计划,银行的独立管理人地位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类似,有助于解除银行在理财业务运作中的刚性兑付义务,逐步确立在银行理财业务运营中的“卖方有责,买方自负”的理财观念,真正实现风险隔离。

(三)有利于明确银行理财的业务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理财的规模逼近10万亿元,规模很大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规范监督,特别是2012年以来,政策出台得非常密集,银行理财在规范中不断发展,但也面临业务方向的转型。与此同时,证监会、保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资产管理法规,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松绑,给银行理财业务造成一定竞争压力。银行理财计划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运作中给银行理财部门更多自主权,有利于银行理财业务逐步向真主的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利于银行理财的长期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由于试点阶段只有200亿元的规模,眼下还不会对动辄以万亿计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造成冲击,但长期来看,预计将对金融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无论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还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都使原有理财非标资产业务透明化、标准化,无须再通过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绕过监管,因此将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道业务造成冲击。

(二)对债券市场将产生正面影响

大家担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可能会分流投资于债券市场的资金,事实并非如此,工具与计划的推出对于债券市场是利好。第一,从资金端看,理财管理计划的加入增加了债券市场的资金供给,因为理财管理计划除可投资工具外,还可投资其他标准化金融资产,以利于其流动性管理,实际统计结果也表明,理财管理计划目前的资金总量约有40%投资于债券市场。第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的一部分,对于融资企业而言增加了其融资来源,有利于企业改善其资产负债情况,提高其对于债券融资的还本付息能力。这正如企业发行除企业债券以外其它的债券一样,最初人们担心,如果企业发行了短融、中票、私募债、定向债务工具,将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有冲击,事实上,其它债务工具的发行,并没有缩减企业债的发行量,反而促进了企业债券发行量的提升,并使其发行更加规范化。从这一点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推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创举。

作者:周文渊

第三篇:保险理财产品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关系探讨

一、关于保险理财

提到理财,人们大多会认为是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从而通过有效的投资使其增值,但却忽略了一点:在追求财产增值的同时,应合理规避因一些意外事故或疾病给家庭或个人造成较大财务影响的事件,即财务管理的首要原则应为保证财产的安全。而这正是保险理财的独到之处。

保险理财,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使资产获得保值和增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险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家庭或个人的财产安全,亦即保证在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家庭或个人财产的平稳性,防止产生过大的账务波动给家庭或者个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以此做到资产的保值;而近年来为顺应市场的发展与客户的需求,市场中出现了如投资连结险、万能险、分红型保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这又使得在购买此类保险后资产能够增值。

(一)丰富了产品结构

不仅仅是在银行个人理财中增加保险服务者一项,保险理财本身就具有很多种选择,如目前市场流行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接险。还有正在崛起的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不仅仅符合亚洲人还本的理念,更具有保障功能。

(二)扩大了银行理财的适用群体

投资人在制定投资计划时,需要在了解金融产品风险属性的前提下,选择适合的金融工具,设定理财目标,追求安全稳健的财务增长。谈理财,不能只谈收益。很多金融理财产品虽然收益很高,但风险也是成正比的,而理财的首要一点是财务安全,如果“财”都没有了还怎么“理”?因此,学习“守财”、做好财务保障是投资者的必修课。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作为理财工具,在理财中应扮演更多的角色。

保险理财是分层次进行的,从收入水平角度,对于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最主要的是能够保障正常的生活状况,一般没有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抗风险能力最弱。对于这部分群体而言,应在能够承担的情况下,购买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并且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购买意外伤害险,使其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保证其他家庭成员生活上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

对于中收入者,在保证了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还会有少量的闲置资金作为应急资金以及投资资金,其承担意外事故或疾病带来的额外支出的能力较弱,更倾向于风险较低、收益较平稳的投资,这部分家庭或个人可以通过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理财产品进行理财,在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冲击之外,还可以得到较平稳并且可观的投资收益。因此,保险理财产品更多的适用于中低收入家庭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又能够得到平稳的投资收益,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财工具。

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主要的理财目标是获得资产的增值,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更倾向于风险高、收益高的投资,高收入者无疑也需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只是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会忽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而只是将其投资收益与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作简单比较就将其否定。

(三)保险理财是一种长期投资

保险理财产品同时也是一种长期投资,从建立家庭购买房产时建立的住房按揭贷款保险,到孩子出生时购买的子女教育保险,再到盛年时购买的医疗、养老保险等都是延续几十年的险种,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险种。

二、银行个人理财服务中保险理财的现状及原因

虽然保险理财具有上述优点,但是实际中保险理财发展不足,尤其是银行理财服务中,保险理财的地位相当薄弱,其原因如下:

(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不对称

在简单的销售代理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是不对称的;且保险公司之间“价格战”比较严重,保险公司处于低利润的处境

(二)银行保险产品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需求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多为以寿险产品,另外加上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消费者缺乏选择;同时,虽然银行是我国居民最经常打交道的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经常联系中,银行可以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合适的产品。而实际情况是,各网点没有理财专柜,银行员工虽然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但对于保险专业知识和保险产品的了解很不够,远不能满足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三)保险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及人们对保险认识的偏差

自从保险业恢复营业,保险业进入了原始资本积累期,由于这时期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不规范的运作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在群众心目中留下了重投保、轻理赔的印象。由于引进保险代理人制度,加上规范和教育的不严谨导致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常发生,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夸大保险作用,诱导购买,误导客户,承保与理赔“两张脸”等失信行为因此保险给人们留下不好的印象,导致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

(四)信息技术共享平台缺位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出于对行业资源的保密需要,以及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与要求不同,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技术平台不能实现共享,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够完全对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客户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客户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增值。

三、保险理财产品的前景

(1)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要求也越来越高,金融产品综合性服务已经成为趋势,中国的一大金融控股集体----中国平安已经开始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较强的开发银行客户能力, 真正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 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2)金融危机使消费者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资本市场波动也让消费者进一步认识到风险的危害与保障的重要性。

(3)消费者风险保障个性化需求增强。消费者群体分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可能是影响消费者需求的最大因素。如麦肯锡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国内居民大致拥有约35亿元财产,并且今后每年还将以16%的速度递增。其中,有120万个家庭拥有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2025年,这一数字将达到5.2亿至6.12亿。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对一于金融产品的需求有很大的不同。

(4)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老龄社会中人们对于长期的保障产品的需求提高,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类型的保险产品将更受欢迎。

参考文献

[1] 张龙清,孟倩,江姗.经济下行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特点、问题及建议[J].金融发展研究,2009(6):65-67.

[2] 陈启明,任晓刚,齐娜.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思路及对策[J].金融纵横,2008(4).

作者简介:秦增元 (1987-),男,汉族,河南商丘,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会计。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秦增元

第四篇:银行理财不再游离

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下称“《办法》”),距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仅过去了40多天。对照《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兩者大体上保持一致,只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区别,总体来看并未超出市场预期,只是从两者颁布的时间来看,似乎有加速在2018年年底之前出台的监管意图。

虽然《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核心问题上基本一致,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两者之间也有一些区别,区别之处主要在于从理财子公司的规范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理财业务开展形式等三个方面做了一些细化与更新:

首先,放开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范围。《办法》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即“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其次,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采纳市场机构的反馈意见,新增补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该条规定意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的股权,并在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地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

最后,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办法》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制度对理财子公司的要求一视同仁,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监管要求。

事实上,《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内容基本保持一致,这种一致性不仅能稳定市场预期,而且有助于引导银行理财业务按照资管业务的统一要求独立发展,从而有利于强化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隔离,以更好地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目前,银行板块的估值仍然较低,行业总体估值仍在1倍PB以下,从中长期来看,在行业业绩稳健增长、资产质量风险基本可控的背景下,银行板块绝对收益的确定性值得期待。但由于银行股具有典型的周期性特征,后续的不确定性因素仍需要特别关注,如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中美两大经济体贸易战的影响都不可小觑。

细化与放松

在10月19日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的40多天,《办法》即正式落地,这表明监管层有意加快确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制度基础,旨在推动银行理财资金更顺畅地纳入资管体系,从流动性角度稳定当前市场的预期。

总体而言,从内容上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没有出现较大的变化,主要是细化了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要求,在自有资金投资、交易监管等方面细化了监管要求。作为“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配套文件,《办法》通过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指引商业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净值化、破刚兑、去资金池的方向规范发展,从而实现平稳过渡。

仔细分析可知,《办法》对理财子公司最大的利好主要体现在监管的放松上,这种放松又体现在自有资金投资范围的适度放宽和对理财产品交易管控的适当细化。

具体来看,《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求意见稿》要求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而《办法》则适度放宽了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比例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且在用途上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除了自有资金使用范围上有所放宽以外,《办法》还在理财子公司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进一步细化。《办法》新增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等规定,对理财子公司资金交易监管的细化实际上有助于其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的分离,以改变过去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的边界不清的痼疾。而且,从银行理财业务逐渐纳入大资管体系的角度来看,监管要求的细化也是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一致性的体现,有助于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本源,以杜绝银行理财资金在资管体系中的特殊性。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除了细化自有资金投资和交易管控的要求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办法》明确了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的规定。这本来是《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市场最关注的重点。此次《办法》的出台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即公募理财可直投股票,非标限制保留35%的要求,销售渠道和合作机构有所放宽,这些规定的延续彻底打消了市场疑虑,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根据平安证券的分析,《办法》和《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是理财子公司的控股主体,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满足条件均可入股,入股股东要满足“两参一控”的要求;第二,公募理财可直投股票但要满足集中度的相关要求,非标限制仅保留35%的要求;第三,在销售层面上,理财子公司销售起点不设限,个人首购不强制面签,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宽;第四,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的设计创造了条件。

即使与“理财新规”相比,《办法》的相关规定也更加灵活,给予了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更多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具备较强主动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和完善业务机制的银行理财业务加速向资管业务的转型。

当然,除了上述资金使用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外,市场也关注理财子公司准备金和资本金的相关问题,在这一点上,《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即理财子公司应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与公募等资管业务准备金计提的要求保持统一。与此同时,根据银保监会的披露,监管层已经着手制定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配套监管指标有待进一步明确。未来各项监管指标的明确也将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业务向资管业务转型升级的监管制度和监管要求,从而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稳妥有序地发展。

总之,《办法》的出台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在理财子公司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确立了理财子公司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承接主体,与此前的“理财新规”相比,《办法》在非标投资、销售条件等方面又有所放松。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辦法》对于自有资金投资的规定有所放松,对于交易制度和风险管控的规定则有所细化。

理财子公司化

实际上,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办法》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了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除了上述投资范围和交易管控外,根据中信建投的分析,市场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核心关注点: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不需要同时满足低于银行总资产4%的要求。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包括:(1)公募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能进行份额升级;(2)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3)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1、1:1和2:1;(4)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5)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刚性兑付安排。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实际上,银行理财资金不但长期存在于银行表外,也游离于整个资管体系,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脱离监管的银行理财资金为如今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结合《征求意见稿》和《办法》的规定来看,监管此时把银行理财业务纳入资管体系,旨在通过理财子公司竭力打通非标融资渠道和权益配置的通道,从而解决中国长期以来融资供求方式不匹配的问题,真正实现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图,同时为股票二级市场引入中长期投资资金,实现提振股市的意图;此外,监管层也有意通过理财子公司的规范以尝试推动银行业混业经营迈向新的阶段。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投资者眼中,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标准化资管产品相比有本质的区别,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银行理财产品背后是有银行信用做背书的,具有存款产品的刚性兑付性质,并不是纯粹的资管产品。

由此引申至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和公募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如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投资期限偏中长期,且横跨一级和二级市场,固定收益是其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两者在产品上的最大区别是,银行理财是净值型绝对收益产品,而基金主要是净值型相对收益产品。未来理财子公司化以后,理财子公司主要是在实现负债端破刚兑的同时,在资产端将逐步实现标准化,从而实现向资管业务的真正转型。

实际上,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化的进程中,可借鉴公募基金的做法,规范投资、交易、从业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在规范投资方面,《办法》第二十九条对非标投资全流程管理进行了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非标,需要“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在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方面,《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理财子公司投资和交易职能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和交易监控制度;在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对董监高、理财业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须建立申报、等级、审查、处置制度。这与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类似。上述规定既可以对理财子公司进行规范化运作,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理财子公司的展业风险。

另一方面,《办法》允许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及其投顾可适度参与本公司理财产品,并适当放宽分级产品劣后级的投资者范围,有利于在过渡阶段减轻其产品的赎回压力。《征求意见稿》禁止理财子公司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办法》则弱化了该项限制,仅禁止其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劣后级,且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10%。投顾及其关联方。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理财子公司的投顾不得投资该子公司发行全部分级产品劣后级,《办法》则改为理财产品的投顾不得投资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

中信建投认为,即使在银行理财业务子公司化以后,其仍然有着显著的优势,当然也有劣势。优势主要体现在:规模大、客户优势以及销售渠道和固定收益的优势。如2018年中期,建设银行理财余额为1.95万亿元,如果20%投向权益类资产,粗略计算流向权益类市场的资金规模也将达到4000亿元左右,这个资金规模是一家大型公募基金的3-4倍。此外,对债券市场而言,银行一直是最大的买方,这也是其在固定收益方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核心原因。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银行系子公司也有其劣势,如对权益市场的不熟悉、投研体系不健全、投研队伍和人才较为缺乏、金融科技亟须完善、亟须打造业务特色等。由此可见,与固定收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相比,银行理财业务在权益类投资方面的竞争力仍有待市场检验。

当前,在银行理财业务向资管业务的转型发展过程中,监管层重点考虑的如何是借助妥善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引向民营企业,只有在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将银行资金引导进入实体经济,才能在银行仍然维持极低风险偏好的情况下化解民营企业的风险,同时实现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

可以预见的是,在《办法》落地之后,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将正式进入加速通道。理财子公司化运营的核心在于负债端的破刚兑和资产端的标准化。与此同时,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范围的放宽预计可以为二级权益市场带来新增资金2万亿-3万亿元;而且,由于理财负债端的期限可能会延长,这部分新增资金也属于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资金,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资金期限结构,有助于投资者预期的稳定,从而为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资金基础。

此外,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通道的扩大及理财业务子公司化运作后,银行通过表外形式配置非标资产的动力将大为减少,而通过理财子公司进行非标配置的比例则有望扩容,未来非标扩容空间初步预计将达到4.5万亿元以上,这将全面填补“影子银行”规模下降导致的非标下降,进而充分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以从根本上解决融资供给方式和融资需求方式不匹配的矛盾。

实质展业可期

《办法》的落地一方面消除了银行理财与其他资管产品间在投资门槛上的差异;另一方面在资产配置端也给予银行理财子公司最大的自由度。考虑到银行自身在销售渠道、资本金水平、客户资源上的优势,中银国际认为,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展业空间巨大,即使转型资管业务,银行仍将保持理财业务在资管行业的龙头地位。

实际上,《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仅在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自有资金投资等方面进行细节上的完善,此举不但有利于保持资金业务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稳定,也有利于大大提升银行理财业务的灵活性。按照上面的思路分析,未来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展业要求更趋近于目前公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这也体现了监管层希望引导银行理财独立发展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从资金端角度分析,《办法》的落地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宽松主要体现在销售门槛降低和可发行分级产品两个方面,投资门槛的降低加上产品限制的减少,以及渠道约束的放宽,上述因素的叠加利好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的吸引力和丰富性。

从资产端角度分析,主要是理财资金投向的限制大为减少,既可直接投资股票,且非标投资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理财资产投向来看,银行子公司未来在资产投向上也比原先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尤其在股票投资方面,《办法》明确规定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投资股票。此外,非标投资的自由度也有所增强,《办法》仅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原先银行理财还需同时满足不超过表内总资产的4%的要求,银行理财投资的要求进一步放松。

不过,广发证券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实际上边际调整有限,这种边际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允许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在比例上设置了一定的限制;第二,增加了持股1%到5%的股东的变更的报备要求;第三,就理财子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风控、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等方面增加了部分规范性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办法》发布的答记者问中,监管表述“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这是监管首次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上位法,虽然这一表述未进入《办法》的正文,但至少在后续法规参考上提出了指引性方向,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破刚兑的推进。因此,这也被市场解读为监管将银行理财业务纳入资管统一体系的主要意图是破除银行信用对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布局将进入大提速阶段。此外,在征求意见这段时间,四大行已经公告准备成立理财子公司。通过公开信息的整理,目前有19家大中型银行宣布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预计最快于2019年下半年开业。此外,11月以来,大行相继披露子公司筹建公告,《办法》的落地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后续落地筹建提供制度基础,有助于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有序开展。

截至11月底,理财子公司设立的最新进展是已经有18家商业银行公开宣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其中,A股上市银行16家。五大行均已公布成立理财子公司的方案,注册资本在80亿元至160亿元;除中信银行之外的股份制银行均宣布将成立理财子公司,并且注册资本大多在50亿元左右,其中,浦发银行注册资本最高达100亿元;城商行中,只有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三家老城商行和杭州银行一家次新银行宣布成立资管子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至50亿元之间。

不过,这些方案仍只是停留在董事会决议的阶段,尚未经过监管部门的正式批复。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述银行均是采用全资设立的方式,注册资本也都满足《办法》中10亿元的最低要求,但大多数银行也表示,“可根据监管规定和经营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分期到位及逐步增资,并可择机引进战略投资者。”

截至12月2日,五大行、八家股份制银行以及五家城商行均已正式公布理财子公司成立方案,注册资本在10亿-160亿元不等,其中,工商銀行拟成立的理财子公司注册规模最大(160亿元)。根据监管的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整体审批流程约为1年(申请审批时间约4个月,筹建期约6个月,开业审批时间约2个月),照此流程推算,理财子公司最快将于2019年三季度开业,不过,考虑到监管层对理财子公司展业的支持力度较大,预计上述流程的审批速度极可能会加快。

上述审批流程的加快并非空穴来风,从监管层鼓励理财子公司运作理财业务,四大行迅速迈出成立步伐可见一斑。而且,相对于银行本行内部开展业务,监管层在股票投资、销售起点、临柜风险评估、产品代销、委外投顾合作、分级产品等方面给予理财子公司宽松优惠,鼓励银行通过子公司运作理财业务。

此外,《办法》对申请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门槛略有降低,尤其是控股银行的要求放宽,并提供理财子公司之外的第三种选择。《办法》将控股银行的要求从“已整改到位”改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使更多银行具备设立资格。银行理财业务可以三种形式开展,此前的理财细则提到银行“应当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仍由理财专营部门开展。《办法》的答记者问给出第三种选择,即“按照商业自愿原则”,既可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也“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对资本实力偏弱但已有资管类子公司的银行,可以节约资本,充分发挥已有牌照的价值。

在监管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天风证券预计,2019年将会有理财子公司具备开业资格。从提交筹建申请开始,4个月内核准;拿到批文后,6个月内筹建;筹建完提交开业申请,2个月内核准,之后即可开业。截至2018年12月2日,已有18家银行披露理财子公司的成立计划,其中包括16家上市银行(5家大行、7家股份制银行、4家城商行)。

不过,考虑到目前理财子公司仍还处于准备和筹建阶段,后续需要经历申请、筹备、开业等多个审核环节,即使审批流程加快,但从拿到批文到理财子公司实质开展业务仍需要一段时间,市场普遍预期,这一进程至少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因此,短期内理财资金入市规模有限,银行理财股票配置影响较为有限。长期来看,随着监管统一资管产品进入股市的门槛,刚性兑付的预期将被打破,加上监管政策对直接融资的鼓励,银行理财股票投资占比将趋势性提升,长期占比将是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

风险逐渐出清

在打破刚兑、净值化初期,理财子公司银行理财会非常关注产品收益的波动性和资产流动性,鉴于当前银行自身资管系统和投研能力的现状,其选择有长期数据验证的管理人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可行度更大,预计委外或投顾模式仍是主流。

根据银登中心的理财年报,截至2017年年底,中国商业银行理财规模约为29.5万亿元,其中,权益类投资为2.8万亿元,占比约为9.5%,比2013年年底提升了3.3个百分点。其权益类投资绝大部分是参与定向增发、结构配资、股票质押等类固收投资,直接从事二级市场委外投资的占比较低,目前占整体规模的比例约为2%,预计未来有望提升至5%左右。

《办法》的落地实施,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和平稳过渡,这对银行业绩的增长无疑是利好因素。随着中美贸易战暂时缓和,将修复对银行资产质量的悲观预期。相对于2018年以来A股上市银行净资产保持10%左右的增速,目前银行股整体1倍PB以下的估值明显被低估。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战和美联储加息是抑制A股估值的两大重要外部因素,G20峰会后中美贸易战出现了缓和迹象,而美联储的最新表态也暗示着加息周期可能已进入尾声,据此判断,至少在短期内,抑制A股估值的外部风险正在逐步出清。在国内“宽货币、宽信用”政策的引导下,A股将迎来估值修复行情。随着经济预期差为正,银行资产质量隐忧将大为缓解,银行基本面向好有了更为有力的宏观经济面的保证。因此,对估值相对便宜的银行股而言,估值修复行情将一触即发。

《办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展业的放松,叠加此前监管层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当前银行面临的宏观监管政策和行业监管政策都开始转向更为积极的层面,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也在逐渐好转,这最終会在银行股估值上得以体现。

不过,对近期监管要求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的要求,市场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担忧未来隐含的不良率回升,而且,银行风险偏好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随着银行对民营企业界定口径、信贷标准、投放策略等政策的日渐清晰,市场认可银行信贷标准并未降低,且对资产质量潜在风险的担忧消除后,随着各项经济数据的逐步好转,银行股将会重新进入估值修复的进程。

作者:刘链

第五篇:“理财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展望探讨

摘 要:近年来,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的投资风险案件越来越多,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与管理上,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同时,对商业银行而言,“理财新规”的实施,更需要商业银行从理财产品设计、投研能力、理财子公司管理等方面进行主动转型来应对挑战。

关键词: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应对

对于投资者而言,“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成为选择资管产品的重要条件。但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理财产品的推出,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银行飞单事件,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亏损,而且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将基金作为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许诺更高的收益,但最终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一些银行在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一味迎合投资者“保本保息”的需求,将一些非法集资产品推荐给投资者,最终导致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诉讼。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问题,银保监会于2018年9月28日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重在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展开全面的监督与风险管控。分析“理财新规”的主要内容,其目标在于消除理财业务市场的不确定性,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发展,确保整个理财市场的可持续发展[1]。可见,随着“理财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领域,要全面解读新规内容,严格执行新规要求,加强理财业务的创新与转型。

1 对“理财新规”的全面解读

“理财新规”的落地,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影响是很大的。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解读“理财新规”的主要内容,结合现状来进行改进和完善。总体来讲,“理财新规”涉及理财业务的规定,在业务口径上,将保本理财统一归为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管理;在非标资产方面,对非标资产实施延续限额管理,增加集中度管理,对公募产品投资非标资产进行明确;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持有不少于资产净值5%的高流动性资产;在投资方面,对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次级档信贷资产证券,不得投资非持牌机构发行或管理的产品。“理财新规”打破了商业银行刚性兑付、去除通道、堵截非标等不良管理模式。如对于公募理财产品,新规实施前,不能投资股票,新规实施后,可以投资基金,投资股市;在门槛方面,由过去的五万元起步,改为一万元起步;设置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增加开放日净值披露措施。对私募理财产品,新规明确“冷静期规定”,如果投资者在24小时内改变决定,银行应遵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退款。另外,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措施,让理财业务更趋透明化、规范化。

具体来讲,对照新规,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其理财产品应该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新规规定,要打破原有的理财产品形态,降低理财业务投资门槛,拓展银行理财业务范围,为更多的理财业务产品创新奠定基础。最直接的规定,即为把过去“5万元”的起购点,降低至“1万元”起购点。事实上,这一规定,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对商业银行,都是有利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多的理财产品选择余地,可以让投资更多样。银行方面,可以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线,实现理财业务规模化增长。不过,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落实新规的同时,更应该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与研发,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力,来赢得更多投资用户的参与。在非标资产投资领域,商业银行的非标资产投资是重要内容,该类投资主要是为企业发放贷款。新规规定,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设定75%的存贷比红线。一些商业银行为避开信贷规模限制,加大非标资产的投资占比。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非标资产投资缺乏有效监管,投资风险更大。新规规定,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但严禁期限错配。从理财产品的发行角度来看,多为短期产品,1年期理财产品占比更少。但在期限错配规则下,非标资产续存期限多在一年以上,两者矛盾存在破解难题。

在投研領域,新规明确净值化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该加大理财产品投研力度,积极开发创新性净值型理财产品。过去的投资理财宣传,往往将“预期收益率”作为重点,但对投资风险及其他要约进行避重就轻。因而投资消费者,倾慕于“无风险”投资理财产品,也对投资理财的一些细节性信息重视不足,认为银行是讲究信用的。但现在新规不再允许“保本理财”。银行在理财业务的宣传上,要明确说明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可能会选择风险更小的基金类产品,如一些专业投资理财公司推出的基金类产品。由此,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将会受到影响。为此,银行应该加大理财产品投资研发力度,顺应新规来开发更多的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满足投资者需要的理财产品。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下属理财子公司来代办的。“理财新规”对理财子公司的具体业务也进行了规定,如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投资股票,特别是由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参与股市,来获得更大收益。理财子公司可以扩展理财业务渠道,也就是说,过去只能从银行渠道获得的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来获得相应的理财产品。由此,银行不再作为唯一的理财业务销售主渠道,也大大拓展了理财子公司的业务渠道,可以更宽广地挖掘投资者。

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来看,新规规定,理财子公司不再设起售金额,也就是说,对于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用低于“1万元”的资金来进行投资。新规规定,在面签环节,不再强制。从投资者投资行为保护层面出发,面签是出于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新规放开了面签规定,为投资理财提供了便捷。同样,新规规定,理财子公司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可以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及收益分级。但商业银行,不能设置分级理财产品。不过,新规实施以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业务拓展与产品创新中,还将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如资本金相对稀缺,制约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转型。

2 “理财新规”背景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理财新规”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业务面临转型。打破了刚性兑付,商业银行理财类存款市场占比也出现降低。但应该看到,从当前人均收入的增加,人均可投資金融比例的增长,在整个理财业务领域,市场空间还是巨大的。新规的出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理财业务”的定义来看,新规明确了“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2]。从中可知,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理财产品的设计,与投资者的关系成为“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商业银行在拓展理财业务过程中,更应该从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分析上,来提升理财产品的吸引力,增强理财业务的黏性。“理财新规”,更加细化了监管内容。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实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对受托者的规范与约束。从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存续及账面余额状况来看,新规实施前后,因针对非保本理财产品进行统计,口径不同,不具可比性,但从银行理财业务余额来看,总体平稳。可见,“理财新规”的实施,并未给理财市场带来巨大波动,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更加规范、健康。

从主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理财产品的统计来看,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产品数量、规模占据主导地位。据统计,现有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理财资金余额占总资金余额的70%以上,充分显示了在理财业务领域,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金、用户方面的资源实力。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其理财业务规模较少。从理财业务投资者类型来看,个人投资者占主导,约占理财资金余额的50%。从2018年理财业务新口径统计中可以看出,高资产净值类客户资金上涨明显,占到整个理财资金余额的14%。可见,高资产净值客户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拓展的主要目标群体。

“理财新规”不仅对银行的理财业务带来直接影响,而且对自信托、基金方面的冲击也是客观存在的。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显示,2019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环比增长8.9%,增势较为明显。在全国居民个人可投资金融统计中,从2014年至2019年,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涨幅明显,约在13%。可以预测,截止到2020年底,全国居民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规模将达到187万亿元。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机遇也是巨大的。从资管市场来看,当前,全国资管市场主体更多,商业银行理财仍占主体地位,其次是信托业务、基金业务。具体来看,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托、基金业务发展良好。据统计,2018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达到29.8万亿元,与2017年相比略有提升,但与2016年相比,反而下降。在信托领域,与之前相比信托规模收缩较大,但在基金领域,近年来却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可见,对于资管市场,信托、基金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冲击力也是巨大的。“理财新规”取消了“保本理财”,很多银行转而推出净值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拓深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来提升理财业务的整体规模。

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建议

面对“理财新规”的实施,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转型中,要分析自身优势,积极应对,开展差异化管理,创新理财产品,特别是引入金融科技手段,提升理财业务综合投资管理水平。

3.1 理性对待“理财新规”,赢得商业银行理财口碑

“理财新规”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更应该回归到理财的本源。任何投资理财,都是有风险的。明确“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的理财观,商业银行要从自身优势入手,做好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指导投资者规避潜在风险。围绕“理财新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业务计划时,要按照新规规定,对不同理财产品的约定条件、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进行说明,让投资者明白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同时,打破刚兑,让更多的投资者将“理财有风险”纳入投资观念中。“理财新规”对投资理财门槛进行了降低,也增加了受众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产品创新上,更要顺应新规要求,提高理财产品的吸引力,特别是在理财产品营销上,要注重目标群体的分层与管理,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竞争力。注重理财市场口碑建设,以优质的服务、优秀的理财产品塑造品牌和声誉。

3.2 引入差异化模式,打造理财产品核心竞争力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重点要围绕“理财新规”,构建差异化理财产品体系建设。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通过设置和优化理财子公司模式,实现理财业务统一化经营。建议以独立法人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权责明晰,给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有的独立性。理财子公司根据理财市场,灵活制定理财业务发展计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权责划分上,避免与母公司之间出现交叉,避免理财产品风险向母公司传递。理财子公司还要积极应对市场风险,通过人才队伍引进,构建高水平理财团队。加强理财风险防控,做好风险隔离与科学规划,提高理财产品自身竞争力。

3.3 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创新理财产品

从现代理财市场发展来看,金融科技为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创造了有利条件。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引入,为理财产品及理财业务创新注入了活力。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互联网与理财产品的融合,升级数据库系统,引入风控机制,衔接好线上线下理财运营体系,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投资理财环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划与创新,要着力提升投资者的收益。在新规背景下,建议发行期限匹配、符合新规的理财产品,尽可能将资产投向国有企业、基础设施、优质民营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在推进理财产品净值型创新过程中,要循序渐进,从低风险品种入手,尽量满足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创新上,还要积极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如发展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4 结语

“理财新规”的实施,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成为必然。参照国际经验,各商业银行要立足自身,积极拓展理财市场发展空间,主动探索理财子公司业务模式,密切关注金融政策与导向,深入了解行业动向及投资者的趋向,做好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分析,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合理、科学、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转型务实,改革图强,推动资本市场类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20(11):22-23.

王沿胜,史永立,高锦,等.利率市场化进程与资产管理业务——基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研究[J].西部金融,2020(09):40-45.

作者:何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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