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信用保险介绍

2023-04-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美亚信用保险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一.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二.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三.基本操作流程

第一步,签订保单。由中国信保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制定承保方案,双方就承保方案进行协商、确定,待确定好最终承保方案后,由中国信保审批出具正式保险单。

第二步,申请限额。对所有需要投保的国外买家申请资信调查并由中国信保对每个买家批复信用限额。批复信用限额是投保的前提和必要步骤。

第三步,出运申报。对于有信用限额的买家,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后,需要依据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将出运信息准确无误地申报给中国信保,并由其

计算保费。中国信保承保受理后,会将具体的出运明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凭此缴纳保险费。同时,缴纳保险费是中国信保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第四步,可损理赔。一般情况下,国外买家都会按期及时付款,如果买家在应收汇期付款,整个保险流程结束。

如发生以下风险时:

(一)商业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或开证行拖欠、买方拒收或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买方或开证行无法无法履行合同或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中国信保报损,报损后又收回货款的应及时通知中国信保。出口企业应在报损四个月内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中国信保在受理索赔后四个月内定损核赔并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短期险融资流程

1、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2、出口企业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3、出口企业填写“签定《赔款转让授权协议》申请表”,同银行签定《赔款权益转让授权协议》,一并交由中国信保签字盖章;

4、出口企业出运,到中国信保申报,缴纳保费;

5、出口企业凭出口申报单、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6、若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可能损失,保险公司按《赔款转让协议》将应支付给销售商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中 国 信 保

简介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全面支持对外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和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租赁)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来华投资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对外贸易、对外投资与合作相关的担保业务;与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相关的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和保理业务;信用风险咨询、评级业务,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 ——“信保通”,以及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投保系统,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1年,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7418.4亿美元,为上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同时,中国信保还带动15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超过10300亿元人民币。

第2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

(2.0版)标准批注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 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五)、第十条

(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六)变更为:

在开证行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开证行破产证明。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二条

(一)变更为: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三)变更为: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

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

1. 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款项; 2.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2. 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

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

付方式的出口,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五)、

(六)、第十条

(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开证行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三)增加以下内容: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六、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

一、本保险单除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的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因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同样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五)变更为: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尚未确立债权部分的损失,即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2.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三、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应扣除由于被保险人未完成合同或由于其它原因未发生的费用。

四、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A4. 仅承保政治风险

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中的商业风险引起的被

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B1. 担保(适用于非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

(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对于有付款担保的商务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方按担保合同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对担保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B2. 担保(适用于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

(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八、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C1. 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出口

一、被保险人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关联关系证明》及《承诺书》是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如境外关联公司名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在出现该等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立即停止对与该境外关联公司有关的商务合同的承保。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境外关联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一)增加以下内容:“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

赔款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八、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九、境外关联公司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境外关联公司”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9项列明的公司,被保险人与其境外关联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或同时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C2. 一般代理出口批注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承诺书》及被保险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出口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代理出口公司必须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披露:被保险人是委托人,代理出口公司是代理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一)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赔款支付给代理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八、代理人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代理人”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0项列明的被保险人委托签订商务合同的代理人。

C3. 共同卖方批注

一、被保险人的共同卖方向保险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及其共同卖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

规定适用于共同卖方。

四、在保险人赔付后,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

五、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中的任何一方收到商务合同项下的款项,视为已收汇。

六、共同卖方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共同卖方”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1项列明的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

D1.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

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

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2.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3.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

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 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

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

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

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6.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及尚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

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 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

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第3篇: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习题

单元习题: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一、填空题

1.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 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2.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 ,推动本国的 ,保障出口商的 和银行的 ,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 的保险业务。

3. 出口信用保险又叫 。

二、判断题

1.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

2.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

三、单项选择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 )。

A. 政府 B.企业 C.行业协会 D. 商会

2.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 )、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A.经济风险 B.政治风险 C.金融风险 D.收汇风险 3. 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类别属于( )风险。 A.无 B.中 C.低 D. 高 4. 出口信用保险的产品功能体现( )服务 A.结果 B.过程 C.结果和过程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D.国家

2. 国际竞争力、出口贸易、信贷安全、非营利性 1.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3. 出口信贷保险

二、判断题 1. × 2.√

三、单项选择题

1.A 2.D 3.D 4.C

第4篇: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险种之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

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

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支付最低费用。

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

计收,在每一保险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第5篇: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好处?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包括: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企业共同的难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才愿意提供资金融通。

4、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5、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范围

1、海外买家的商业风险:

1)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倒闭;

2)国外进口商无理、故意拖欠货款;

3)国外进口商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或以拒收货物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压价。

2、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

1)、进口商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出;

2)、进口商所在国进口管制,限制进口;

3)、进口商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和革命等;

5)、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 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指南

如您获悉下列情况,请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

3.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4.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为什么要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这会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您的延迟填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应怎样办理索赔

您首先要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贸易合同

2、提单

3、出口报关单

4、发票

5、装箱单

6、汇票

7、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8、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9、出口申报表

10、报销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遇有贸易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您应首先提请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

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百分比

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

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百分比

获得赔偿后,应做些什么

您应填写《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努力向买方追讨欠款,减少国家损失。如果您收到买方的还款,要及时通知理赔公司,并将应退还给理赔公司的款项及时退还理赔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如发现您有欺诈行为,理赔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将全部赔款收回。 如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 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 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保险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 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 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程序

一、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三、申报出口

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复限额,您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保险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四、缴纳保险费

您在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费发票"及有关托收单据的日期起十日内您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保险公司每个月按您的申报和报单薄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交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五、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您出货后,买方己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己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末付清货款或者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要清楚简述案情,并在赔偿等待期间,努力催收货款,密切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知道追讨或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六、索赔损失

您收不到货款且追讨无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时,齐全、真实地提供《申请书》列明的所需单证(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您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您未在买方被宣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您的索赔有权拒绝受理。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百分比为限。

七、权益转让

您获悉保险公司的赔偿通知后,须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英文各一份)和中英文的《追讨委托书》。 如果买方逾期三个月未 付或未付清货款,您在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同意委托保险公司先追讨,需提供该案的合同、提单、发票、贸易双方往来函电及中英文《追讨委托书》。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比例

1、政治风险----90%;

2、破产、拖欠---90%;

3、拒收-----80%;

可能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在遇“买方拒绝收货、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应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可同时委托保险公司开始追讨工作,以保障自身权益。

损失赔偿

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催收货款的书面往来函电、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和有关保险单证”。

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情况

通常为以下几种:

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如出货时美元结汇价8.2645,收汇时人民币升值了,结汇价8.2600,这种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出口商,下同)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发货前买家的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公司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4、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具体而言

一、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6、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7、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4、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案例—单笔赔付68.7万美元

单笔出口保险赔付了 68.7万美元,记者昨天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温州办事处获悉,该公司已决定向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赔款68.7万美元。这是温州地区迄今为止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金额最大的一起赔案。

日前,冠盛公司向美国一家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出口了一批价值70多万美元的货物,结果该美国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兼并,买方趁机赖账,冠盛公司无法得到货款。由于该公司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得到了巨额赔付,避免了贸易风险。

近来,美国、欧盟频繁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同时一些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使得我国企业相关出口产品不能清关的可能性增大。针对此类风险,中国信保积极采取了特殊承保措施,支持相关受限产品的出口,鼓励出口企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正常经营并扩大出口。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荣光集团、查理鞋业、霸力集团都与中国信保签订了保险协议,为自己的出口货物上了信用保险。

据中国信保温州办事处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主要帮助出口企业事前了解国外买家信用状况,把风险防范设在出口之前,而且通过采用信用的支付方式扩大交易量,增加贸易量和提高利润空间。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出口信用保险还能给企业的融资带来便利,在信用保险下的融资,银行一般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目前,该公司在我市的业务以短期险为主,主要保障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导致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不能正常收回的风险。

去年,我国新实施的《外贸法》已将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并列为三大支持出口的政策工具。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今年前10个月,中国信保承保温州地区的出口金额达600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224%,同时已有5家温企获赔105万美元的出口损失货款,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开始认识到善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益处。

出口信用保险案例—受损企业获赔巨款

吉林长春一家大型禽肉类加工出口企业刚刚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提前支付的21万美元理赔款。

1月28日,中国信保接到这家企业报案,称其在日本政府对中国禽类产品实施封关之前出运的一批禽肉制品可能遭受损失。中国信保大连营业管理部业务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审核,属公司承保责任范围。2月5日,这家受损企业正式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为78万美元。鉴于目前货物的最终损失尚未确定,中国信保启动了预赔付机制,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向其预付赔款21万美元。

记者从中国信保了解到,全国有70多家农产品或禽类产品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到目前为止,公司保户已报告可能损失150多万美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周纪安表示,作为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将积极指导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受损企业利益。

中国禽流感疫情公布后,中国信保即成立了由短期业务承保部、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风险管理部组成的“禽流感应急工作小组”。从1月30日起,公司设立专人密切跟踪国外对中国禽类产品实施封关和产品限制的动态,每天通报公司保户,确保他们能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周纪安向记者介绍,近年来,中国禽类产品每年出口创汇五六亿美元,中国信保承保的出口额约为8000多万美元,所占比重还很低。目前,在中国禽类产品出口企业中,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比例还不到10%。

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的坚强后盾

“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是解决出口企业融资需求的有力保障,是国外收汇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梁志东今天在此间举办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企业座谈会上表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加快,中国企业要走出国门,更多地参与竞争,必将由过去仅承担国内的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承担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是克服和减少涉外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这种手段是WTO规则所允许的、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措施之一。

据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出口、投资的政策性风险保障工具。

梁志东表示,二○○四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对外支付赔款近一亿美元,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减少和避免了数十倍于这个数字的可能损失,保障了一大批企业运营安全和稳定。

出口信用保险日渐凸显效果

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共支持了212亿美元的出口及海外投资,同比增幅达60%。其中,短期险业务实现保险金额170亿美元,同比增长60%,在业务规模和支持面不断扩大的同时,短期险的限额管理、费率厘定、资信调查等业务环节更加稳定成熟,适应不同交易方式的承保模式不断丰富,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深度不断加深;中长期业务承保45个项目,实现保险金额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在继续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的同时,积极拓展承保行业、承保国别,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承保了刚果(布)英布鲁电站项 目、五矿出口巴西高炉项目等一批有影响的项目;投资保险承保了9个项目,实现保险金额5.2亿美元,同比增长337%,加强了重点投资对象国市场调查、积极创新产品、开拓融资渠道、完善咨询服务,业务拓展步伐逐步加快;担保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联动发展得到加强,对出口融资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年新增担保金额8亿美元,同比增长66%;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开始起步,国际商账追收业务也有了新的起色。

尤为可贵的是,在我国外贸出口连年保持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支持率也逐年跃升,从2002年的2%、2003年的3.1%和2004年的5.5%,到2005年的6.4%,其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中国信保公司总经理唐若昕告诉记者,公司成立四年来,累计支持的出口和投资额已经超过430亿美元,是公司成立以前13年累计支持总和的2.6倍;出口信用保险直接拉动出口增量超过100亿美元。

作为国家外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以支持外经贸为目的,并已成为我国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开发境外资源、保障收益和收汇安全的得力工具。唐若昕介绍说,2005年,中国信保进一步加强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建设,以充分发挥对外经贸的支持服务作用。

中国信保加强与政府部门联动,参与外贸促进机制建设,如与商务部联合出台了支持自主民族品牌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办法,还配合国家发改委建立了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外经贸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等优势产品的出口,为60项大型对外贸易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深度支持国家外贸和产业政策,四年来累计支持高科技产品出口金额210多亿美元,占公司总承保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超过出口额中科技产品的比重20个百分点以上,促进了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共承保近2亿美元的禽类农产品出口,向农产品出口企业支付赔款400万美元,有效保障了高风险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完善风险保障,引导出口企业利用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积极开拓新兴市场,目前,在公司业务中,新兴市场业务已超过50%,促进了出口市场多元化的发展。加强对出口企业服务和风险保障,如开发了中小企业综合保障保险产品,加大“外派劳务保险”的试点推广力度;与国内30余家银行开展了融资合作,使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1166亿元人民币;代出口企业追回拖欠账款2亿美元,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约3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专业风险信息服务,出版发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家风险预警和出口贸易及投资的指南。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唐若昕表示,将在继续保持出口信用保险一定的增长水平基础上,科学整合信用险资源,合理调整业务和产品结构,以适应外经贸快速发展的形势。

为此,中国信保将加快业务发展,扩大支持覆盖面,为更多企业提供完善的信用险服务。同时,以外贸和产业政策为指导,探索和实施针对重点出口行业、重点产品门类、重点出口市场、不同企业类型的支持政策;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融资和担保模式,拉动商业资本参与到支持出口和投资中来,放大支持规模和能力;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保险,积极完善融资租赁保险、保函保险和工程技术服务保险等产品,开展项目结构设计、融资渠道安排等投资服务,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第6篇:宁波美亚英语教学经验分享(一)

雅思口语教学浅谈

By Fiona

最近有一些同学陆续报了美亚的雅思课程,在整个准备雅思的过程当中,很多烤鸭向我反映,口语的提升比较困难,以下我根据整个教学体会吗,给同学提供复习建议,以供参考。

我们考的毕竟是别人的语言,口语如果想考个高分,母语的思维方式和表达习惯要了解。考官当然就是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人,所以用同样的角度思考和表达,就会为你加分不少。以下几种问题,考官想听到什么呢?

先问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希望大家能不加思考地回答我:如果你是一位雅思口语考官,每次考试要接待30个考生,而每次问到food时,30个人都会异口同声地说delicious;每次问到What do you think of Shanghai?时,30个人的开场白都是Shanghai is a beautiful city …,这时你会有怎样的感受和心情?通常考官就只有一个感觉,“You will be bored to death!”(你会郁闷到死!)直白地说,考官也是人啊,也有人的所有感情及情绪啊,每天都听到delicious, beautiful, important, international这些陈词滥调,不烦闷才怪呢。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考生:You must say something original and don’t say “beautiful” all the time. 也就是说,在考官心目中,原创的精神比什么都重要,再好的词汇、再优美的语言,一旦成了人人口中的陈词滥调或“口水话”(英文叫cliché),就比任何东西都要糟糕。就刚才的food问题,我们完全可以说fantastic, incredible, marvelous等表示赞赏的词,而谈到对Shanghai的看法,情愿用Shanghai is a great city这种更简单的语言来避免机械化的套路。

说到原创精神的培养,一是多开发点同义词和近义词,来替代原来的cliché;二是多与外教交流,及时注意他们在用词方面的原创之处。比如老外绝对不会去说learn knowledge,而有一次我听到一位外教说recipients of knowledge(知识的接受者),我就赶紧记下来,日后可以为我所用。

通过以上思路进行备考,相信各位烤鸭们会在口语上迈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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