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新技术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

摘要:近年来智能汽车备受关注,国外谷歌、戴勒姆奔驰与特斯拉等知名企业在智能汽车的开发上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我国百度公司也着意于智能汽车的产品研发,并在2019年下半年推出了智能汽车租赁业务。智能汽车的发展与推广是人类社会智能化趋势下的必然结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在运行构造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此所导致的损害责任承担或将与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尚需考虑现行道路交通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侵权责任体系能否有效涵盖智能汽车侵权责任。因此,本文以探索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智能汽车概念特征等级的界定、智能汽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汽车责任承担中的法律问题及分析与智能汽车责任承担的具体构想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智能汽车的概念、特征和等级进行概述,说明智能汽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的特点所在。首先,根据法规对智能汽车的称谓和概念做了明确的的界定,同时在明确智能汽车概念的基础上,将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进行比较得出智能汽车的三大特征:运行自主性,驾驶人员非特定性与数据系统依赖性。此外根据技术差异的不同对智能汽车进行阶段性的划分,统共为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完全自动化五阶段,并提出了不同阶段智能汽车的不同表征,为后文对智能汽车的进一步探讨作铺垫。第二部分,围绕智能技术完善与否、侵权法针对新事物社会价值的考量与国外立法趋势三点,阐释现实中存在对智能汽车责任承担进行法律规制的需求。本部分列举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智能汽车致损事故典例,印证智能汽车造成事故损害的可能性依旧存在。由此,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更好地迎接智能汽车上路,侵权法应当对新技术做出回应,通过及时地填补损害维持法律的功能性与权威,不妨碍新技术的发展。从国外立法视域来看,对智能汽车相关法律规制的调整已然形成趋势,本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应对措施用以借鉴,并提出我国同样应当顺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明确智能汽车正式投入市场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制,指出下文需要进一步研究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中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提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加以分析,由责任主体资格问题入手,探讨智能汽车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智能汽车交通致损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提出了责任承担过程中的损害分散问题。本部分首先从法律主体的理性特征、责任的实际承担、现行技术方面三点上展开分析,否定智能汽车的主体资格。其次,探究智能汽车的基本法律规制框架应选择何种范式,从现实出发应当先在既存法律体系寻求解决办法,在传统交通事故处理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上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之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智能汽车领域内适用的展开分析,前者中责任主体认定不清、过错归责适用难,应当降低驾驶人的过错判定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由传统驾驶人转向制造商的趋势;后者中产品缺陷认定难、免责事由不明晰、缺陷证明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合理、软件设计者责任主体未定,应当明确产品标准,理清免责事由的援引情形,调整证明责任,确立软件设计者责任地位。最后,分析智能汽车事故损害分散问题,以“电车难题”为例,解释高风险时代的责任分配变动,提出智能汽车责任在高风险时代的多元化分配需求。对疑难问题的认知最终导出具体的法律建议。第四部分,以事先风险防范和事后归责为两方面,提出智能汽车交通致损责任承担的法律建议,并最终将事先事后法律应对措施归并至立法完善层面。通过对前文分析的总结,笔者指出在事先应当设立智能汽车风险防范体系:一是参照美国政策法案经验,施行智能汽车监管制度;二是运用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担,扩张强制保险的投保主体与承保范围,同时以商业险作为并用措施;三是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对智能汽车事故损害进行救济。在事后也要明确智能汽车交通致损责任承担:一是区分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情形,未开启自动驾驶时沿用传统责任体系处理即可。二是按阶段划分智能汽车的责任承担。在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阶段,若驾驶人违背驾驶义务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事故由智能汽车本身故障造成且驾驶人无法纠正,智能汽车厂商对此承担产品责任;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阶段,失去人的操纵后智能汽车运行服从于制造者的设计安排,理应由智能汽车厂商承担后果。三是在归责原则的确认上,适用产品责任时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分两种情形:智能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过错推定原则;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之间采过错责任原则。四是在产品责任缺陷认定上,填补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空白,以消费者合理预期认定“不合理危险”。五是在沿用侵权法传统免责事由的同时对产品责任特定免责事由进行调整解释,避免企业过度免责。六是产品责任缺陷证明与因果关系认定上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安装“黑匣子”。最后,总结智能汽车的事先风险防范与事后责任承担构想,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价值导向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智能汽车;交通致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多元化救济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第二章 智能汽车概述

2.1 智能汽车的概念

2.2 智能汽车的特征

2.3 智能汽车的等级划分

第三章 智能汽车责任承担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

3.1 智能汽车存在现实的交通致损风险

3.2 侵权法应当对新技术做出回应

3.3 顺应各国对智能汽车加以规制的趋势

第四章 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的疑难问题

4.1 智能汽车法律主体资格的争议

4.2 智能汽车责任追究的侵权法归入与单行立法抉择

4.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疑惑

4.4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适用窘境

4.5 智能汽车事故损害分散的考量

第五章 智能汽车致损多元化责任承担的构想

5.1 建立智能汽车事先风险防范体系

5.2 明确智能汽车致损事后责任承担

5.3 进行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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