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保险申请书

2022-10-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不缴纳保险申请书

应防范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

周律师,您好!

2017年5月,我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司机,合同中载明,物流公司为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保險。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2018年3月5日,我接到公司送货委派,开车将一批货物从上海送到青岛,没想到在开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头部损伤和腿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我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我在出院后,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于2018年10月23日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因此我无法再在公司工作,故我向物流公司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公司称未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保险赔付,但是我事后从朋友这里了解到公司是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秦先生

秦先生: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介绍,你们公司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运输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如果企业为受伤害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工伤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受伤害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承担条例规定的受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谓工伤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主体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认定工伤要求劳动者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判断标准称为“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我国《劳动法》颁布后,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制度,确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辅之于配套的法规、规章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在我国第一次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二、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外,企业仍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本案中,该运输公司为秦先生购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两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方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都有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必须履行的缴费义务。虽然秦先生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还必须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运输公司未为秦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应向秦先生支付工业保险待遇。

三、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加强管理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好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公司内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管理;

(二)及时申请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自工伤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总结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员工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因此 ,应当依法防范不缴纳员工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洪波

第2篇: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王某2007年10月入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

2008年4月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要求王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但王某收到该通知后,并未将其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2008年12月31日,公司再次向王某送达《通知书》 ,内容为:因你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多次催办,至今无故不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个人证件,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此后,王某未到公司上班。

王某离开公司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持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同意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王某知道该规章制度,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但王某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某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一审判决某公司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若长期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单位有权开除,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王某知悉该制度,但拒不按照公司的要求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将其辞退,故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律规定,涉及的一个最重要问题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上和内容上两个方面:

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内容方面,由于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1997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因此,对于规章制度内容,法律、行政法规作的是限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为: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如此内容,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还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

对于此,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理由是:①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受益人(除工伤保险外)都是劳动者,劳动者无义务可言;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即使存在不愿意缴纳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但在实际中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员工刚入职,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的时候,需要员工提供各种证件。如提供照片、提供户口本以证明户口类型。

因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这条规定看,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能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者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表面上,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没有损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似乎有点不合乎情理。

但我们认为,劳动者无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从大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是为了保障每个人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从小的方面讲,如果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管什么原因,一旦劳动者生病或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故此,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

本案的判决对现实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以下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1.劳动者因与前单位有矛盾或者自动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工作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4.劳动者年龄不足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和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后,各地加强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的要求,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缴纳。

对于上述因各种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首先要摸清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其次制定类似某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隐患发生。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些具体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作者:杨永琦

第3篇:不缴纳保险申请书

毅刚·百合集团

不 缴 纳 保 险 申 请 书

姓名: 部门: 职务:

本人于 年 月 日进入 公司工作,公司欲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并已将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详细告知本人。

现本人就有关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因本人个人原因,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保费公司已以工资津贴方式补发给本人。

2、本人在作出此声明和承诺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3、因不购买保险而出现的一切负责由我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特此申请!

领导意见: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

申请日期:

第4篇:员工申请单位不缴纳保险案例

上午案例: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张某家庭条件较差,2012年入职浙江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生产线普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提出,因为家庭条件差,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与公司无关。希望公司不扣发个人社保应缴纳部分,并将公司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张某的要求发放工资(含社保部分)。2013年张某离职,要求公司补发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部门调查,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该案例错误,请不要误导,正确的仲裁是单位补缴社保,此为单位必须执行的义务,至于发给员工的钱,单位可以追讨,讨不会来也没办法。

该案例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即员工真的不愿缴纳,也不会去仲裁,但公司有工伤风险。当员工反悔去仲裁,公司只能补缴,原先做的只能说明是员工当时不愿缴,不受法律保护,不罚你罢了

在实际工作中,缴交社保是企业一笔不小的负担,特别是效益不是很好的小企业。所以虽然法律规定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缴交社保,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都在想方设法,变换各种理由能不交的就不交,能少交的就少交。其实,民不告官不究,真要是有员工告了的话,不管哪种理由(诸如以上恒子学友谈到的那4种证据),在法律上都是不行的,那都是要败诉的,必须补缴。作为我们做人力资源的,一定要跟老板讲清楚法律的要求(为员工缴交社保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的风险(不管以什么理由不缴交,只要有员工告了,都是败诉),如果老板坚持要能不交的就不交,能少交的就少交(少交主要是指不按本人工资的基数缴交)的话,那我们作为做人力资源的,应该象以上恒子学友说的那样准备好一些材料,万一要去仲裁,至少也有说辞,老板也怪罪不到我们。以上恒子学友说的那四点都不错,有些单位还补上:

1、员工参加农保或居民保的证明材料;

2、员工在外地(主要是本人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有这样的案例:员工在外省市原单位一直在缴交社保,不愿转到新单位,所以新单位没有给他缴交社保,这都不行,也要缴交)。就是这些材料有些地方也不好弄。如果员工愿意弄来这些材料,一般来说他(她)就不会去告企业。总之,社保这一块不好弄,全部上,企业的负担确实很重;不上,企业的风险也确实很大。这是我在实际的工作中总结的观点,请学友们批评指正!

还有不少单位在试用期上做文章,试用期不给员工交社保。其实,这都是不行的,法律上肯定是不行的。但在现实中有不少单位按以下的方法做,虽然有法律风险,但一般也不会出什么问题:

1、入职前口头明确告知试用期不上社保(千万不要给他们文字资料);

2、在15号以后入职的,当月不上社保,不可能你入职几天,就给你上一个月的社保。

谈谈我的浅见:

1、在征得总经理的许可并支持下,花10天左右时间先了解、熟悉情况。

1.1组织运行架构(包括部门领导、重要人物的名单),并梳理重要关系网;

1.2全员名单,整理出各种人员比例;

1.3原有各项规章制度(成文的要拿到文字资料,不成文的要整理好文字资料),侧重在人力资源方面:包括招聘、入职、离职程序和规定,劳动纪律,薪酬制度,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等;

2、在熟悉公司的基本情况后,在原有的制度或惯例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地整理或补充人力资源方面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再弄一本《制度汇编》。

3、虚心地与有关部门领导沟通,先肯定以前的好的做法,再指出其不足,取得大多中层的认可。

4、集中时间跟总经理汇报。必须先肯定以前很多好的做法,在得到大多中层的支持和帮助下,我整理了一份材料呈总经理审核。 个人意见,供参考!

【今日案例】如此诉求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2012年3月初,某公司录用了一名行政经理赖某,入职时公司与赖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赖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同年5月20日,公司经考核认为赖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赖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赖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给予额外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赖某离职后不久却申请了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赖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那么,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给予分析解答。 今日案例解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解除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双方系协商解除,只要协商解除的任何一方未受到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则该协商解除即合法有效,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有效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自用工满一个月后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在本案中,首先,公司已经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赖某,尽到了与劳动者诚信磋商的义务,其次双方在协商解除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且公司支付给赖某的补偿高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补偿标准,因此,即使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赖某的请求也不会支持。

【今日案例】如此协议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孙某在某公司工作。前不久,公司认为孙某不胜任工作而要辞退他,由于入职时一直未缴社保,孙某就对公司说你并未给我缴纳保险,你将现金支付给我吧。离职时双方就做了个协议,协议中约定:第一,社保折现给员工,关于社保争议,员工不再向公司主张。第二,公司认为孙某方不胜任工作,向孙某方提出终止合同。随后,孙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补缴保险,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那么,你认为孙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案15:10发出来)

另外,对于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来解决此问题。

2、公司是否要支付赔偿金给孙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仍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或者仅以一次的不胜任工作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应当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本案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并且也没有说明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中陈某认可其不胜任工作,也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那么就相当于是一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该公司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协议中仅仅是确认了公司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在证据不足以及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处理程序有误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性仍非常大,该公司仍有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负责本馆图书的借还,预约,续借等。2.负责新到图书的上架,整理等。3.负责阅览报刊的验收,记到,上架,累架,装订等4.做好馆内图书的各项数据统计。 工作职责 1. 负责部门文档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优化; 2. 负责部门文档管理流程、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优化; 3. 负责文档相关模板的制定; 4. 负责文档受控管理、标准化审核及管理规范编辑等;

1、负责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工作,调研学生借阅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图书流通率;

2、按照图书编目要求,对藏书分类编目,及时分编、上架、投入流通;

3、爱护图书财产,定期查库。并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保护工作。

第5篇: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证明

因该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原单位且继续存缴,属个人原因在本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签字: 年月日

第6篇:自愿放弃不缴纳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XXXXX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系甲方员工,甲方已对乙方经过认真讲解并告知其重要性但乙方任然自愿申请不在甲方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一金)缴纳。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由于乙方申请自愿不在甲方参加五险一金缴纳,甲方每月另行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乙方五险一金福利打入乙方私人账户由其自行缴纳,该费用不属于乙方的任何工资收入。

二、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五险一金福利补助后,乙方应将该费用用于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不在承担为乙方参加统一的五险一金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重新要求甲方为其办理五险一金事宜,从乙方递交购买五险一金申请次月起,甲方再为其办理五险一金。同时本协议第一条将自动作废;另外,乙方提出申请之前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自保留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X 负责人:

话:

手指印

话:

方:

年 月

第7篇:缴纳保险申请书

敬爱的公司领导:

我于

日份参加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提请为我办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意外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1 年

第8篇:不缴纳社保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加入公司,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特申请不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本人在职期间涉及到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障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此说明。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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