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纳

2023-03-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纳

应防范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

周律师,您好!

2017年5月,我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司机,合同中载明,物流公司为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保險。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八十万元。2018年3月5日,我接到公司送货委派,开车将一批货物从上海送到青岛,没想到在开车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头部损伤和腿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我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我在出院后,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于2018年10月23日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因此我无法再在公司工作,故我向物流公司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公司称未给我缴纳工伤保险,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保险赔付,但是我事后从朋友这里了解到公司是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秦先生

秦先生: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介绍,你们公司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运输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如果企业为受伤害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从国家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应工伤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受伤害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承担条例规定的受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建议你依法先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何谓工伤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主体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认定工伤要求劳动者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判断标准称为“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我国《劳动法》颁布后,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制度,确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辅之于配套的法规、规章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在我国第一次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工伤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二、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外,企业仍需要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本案中,该运输公司为秦先生购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两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方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都有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必须履行的缴费义务。虽然秦先生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还必须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运输公司未为秦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应向秦先生支付工业保险待遇。

三、企业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加强管理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好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公司内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管理;

(二)及时申请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自工伤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总结

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员工如发生工伤事故,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因此 ,应当依法防范不缴纳员工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洪波

第2篇: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性

摘要:关注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一社会热点问题。首先简要介绍该观点提出的背景——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存在压力,且结余增长率趋于下降,舆论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以及财政部长楼继伟的文章而得以引发。从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角度简要论述退休职工缴纳医保费合理性的一面,并指出在设计该政策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认为实行这项政策的方向没有错,但作为医保改革的配套手段,还需要充分且谨慎地考虑多方利益,不能以医保基金收支压力为理由降低退休职工权益。

关键词: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合理性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8.038

1 提出背景

在2016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发表了文章《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这篇文章在深化社保制度改革这部分中提出了“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其实早在2015年11月“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就已提到建议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这项政策付诸实施,意味着退休后的职工仍需要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不缴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依照我国当前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在退休后不用缴费(未满年限的可缴至规定年限),并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上给予照顾。退休职工大多属于老年人群,一般情况下其患病较在职时期要明显增多,而退休后收入也降低了,所以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能够倾斜于患病较多的老年群体,发挥出应有的互助共济作用,并且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时,决策层考虑到当时退休人员在旧体制下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以及职工和国家之间的在职低工资退休保福利的隐性契约的存在,综合这些因素,退休职工不需再缴费。

然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的从2009年至2015年的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近几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从收支比上一年度的增幅看:2015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14.5%,2014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9.6%,2013年18.9%和22.7%,2012年为25.3%和25.1%,2011年为28.6%和25.2%,2010年为17.3%和26.5%,2009年为20.8%和34.2%。6年中有3年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含个人账户)来看,2010至2015分别为4741亿元,5683亿元,6884亿元,8130亿元,9450亿元,10997亿元。职工医保的累计结余确实在增长,但从2011年至2015年的结余增长率却逐渐下降,2015年达到这几年的最低率16.37%。很明显近年来,在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逐渐存在压力。

社科院在《“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指出,长远角度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在制度要件不变的假定下,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而且在我国,地方各省市发展水平不同且差异较大,许多地区医保基金其实并不充足,甚至面临医保基金“穿底”的风险,基金结余主要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发达地区,就如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指出,2013年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用完。医保资金在许多地区是不堪重负的。

以医疗保险金的收支压力为契机,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发文中都提出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的建议。此项建议很快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社会各层都给出了各自支持或者反对政策的观点。本文基于中立的研究态度,仅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项提议中的合理性成分进行论证。

2 理论支持

2.1 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义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用以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当被保险者发生疾病风险时,将由所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所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是以强制性原则将社会公众纳入至医保体系之下,运用保险学的大数原则将疾病风险在参保者之间进行分散。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体现的是横向风险分散,相当于由同时期的在职者为退休者供给养老金,而个人账户是参保者在职期间的纵向地对其个人的老年风险进行平摊,同时老年风险具有普遍性且可预测的特点,所以养老保险的缴费与享受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的。医疗保险虽然也是“统账结合”形式的,即横向的社会统筹和纵向的个人积累结合,但医疗保险的个人积累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无法做到长久的积累,因为医疗消费会随时动用到个人账户的资金,而且医疗保险是每个人普遍经历却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是说人的一生都会经历疾病困扰,但在哪个时点是无法确定的,所以疾病风险的发生是概率性的事件,以在职和退休作为缴费与否的依据与医疗保险的内涵显然无法相符。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使健康的参保者和患病的参保者之间的疾病风险得以分散的平台,其着眼点在于疾病风险,而不是像养老保险那样以老年为着眼点,换言之,尽管退休老人总体医疗消费较在职时期高,但退休者未必健康状况差,而在职者的健康状况未必好,所以从医疗保险的定义看,缴费不应以在职或是退休为标准进行划分。

2.2 相关法律法规的转变轨迹

1998年12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职工医保正式定型,文件中的第六模块“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中关于退休职工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其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而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可以看出,职工医保制度从最初的退休人员不缴费做法逐渐演变,在社会保险法中定为退休人员要满足医保缴费缴满一定年限后才不缴费,若不满足,还需缴满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所以尽管有人指出若要实行退休缴费政策,基于依法治国方针,应该修改社会保险法,然而修改法律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权威。但是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医疗保险支出的上涨态势及老龄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险法的条款比对1998年的《决定》已经有了调整,即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而且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社会保险法》的条款需要得到调整,比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拟增设长期护理保险的,拟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的规定等。可见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也是可预见的。因此从法律法规演变的内在逻辑可以看出,职工医保缴费的规定,在逐渐转变,那么未来出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需要,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作会适时逐步启动,例如2016年7月,北京市就率先在其“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中提出研究退休人员缴费参保的建议。

2.3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机制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借鉴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统账结合”模式,即现收现付性的社会统筹账户和积累性的个人账户。但是总体说来,由于医疗消费的特殊性,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还是属于现收现付制,即以当期平衡为原则,每年筹集的基金基本用于本年开支,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其中个人账户的设立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制度,借鉴了新加坡的保健储蓄个人账户,并且是作为改革的“润滑剂”而产生的。当初的设想是为了使参保职工拥有个人可支配的医保账户资金,提高其缴费积极性和个人节约意识,然而个人账户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既有过度结余造成的浪费,互助调剂性差的情况,也有地区政策差异导致的“长期空账”现象,使得个人账户形同虚设。

所以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收支机制仍然是现收现付性质的,而且医疗保险的消费贯穿一生,包括在职和退休期间。假设在该模式下,参保的退休职工不缴纳费用,则其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在职职工的缴费来供养的,但在并非所有在职职工能保证在职期间完全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损失,所以在职职工的缴费也同时是为自己而缴纳,所以就如一些专家所言,他们承受了双重缴费责任,这对在职参保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 实践意义

3.1 有利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和人力资源流动

《社会保险法》关于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是要缴满规定的年限(通常是男25年,女20年),若在退休时缴费未满,则缴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常态,转移接续难题成为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同时阻挠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及《社会保险法》等文件对医疗保险转接问题作出了指示,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主要是地市级),而且各地政策各有不同,所以当参保者跨统筹地区就业时,仍会面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具体说来,跨统筹地区的劳动者,其缴费年限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简单合并或折算,导致衔接困难,使得劳动者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到损失。王宗凡认为城镇职工医保关系接续的障碍实质上医保统筹基金不能转移(这也是职工在职期间的权益积累),造成了地方之间医保利益关系的不平衡,即流出方得到了由退休权益形成的基金积累,但无需承担将来兑现退休权益的义务,流入方则不仅没有得到该职工单位缴纳的统筹金额却要承担将来的兑现退休权益、支付退休待遇的责任,由于上述的文件只规定了个人账户转移,加上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转移接续和异地报销也确实困难重重。

若实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政策,则无论对于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有退休职工的缴费,使得现收现付性质更加明显,则这一步将成为解决医保关系转移困难,异地结算困难等问题的突破口,进而能够破除这一阻碍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的优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2 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实现制度的大整合。《“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八大报告等文件均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6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正式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达成“全民医保”和医疗保险资源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目标,今后居民医保也要和职工医保合并,最终完成“三保合一”。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均实行终生缴费,在最终达成“三保合一”之前的合并过程中,若实行退休老人终生缴费有利于减少不合理的“职转居”现象,并能在未来的筹资机制上实现并轨,有助于医保管理的统一,减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主观不公平感。

3.3 缓解医疗保险代际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退休职工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但是目前的制度是由过去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转变过来的,在旧制度下并无基金积累,对于这类人群,国家所采取的不缴费政策是基于其历史贡献以及过去并不是很高的人均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国人均寿命和医疗费用水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2015年《世界卫生统计》,我国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寿命已分别达到74岁和77岁,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2.22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1%;我国医疗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4.2%,医保支出压力很大,人社部副部长游均指出我国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用支出为在职者的4倍,占参保人约为四分之一的退休职工却消耗了医保支出的65%。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退休职工的不缴费做法使得缴费的重担压在在职者身上,且由于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性质,在职职工的缴费既是供养自己一代又供养老一代,承担了双重缴费负担,是把老龄化的经济负担承包给了在职一代,这是代际上的不公平和矛盾。实行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缓解代际矛盾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件之一,即医保制度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也能保证下一代人的权益不受损。

4 其他注意事项

4.1 完善制度比筹集基金的意义更大

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压力,任何所采取措施的实质就是“开源节流”。而实行退休职工缴费属于“开源”范畴。要实现长久性开源效果,或者是提高缴费率,或者是将医疗保险的制度覆盖面扩大,然而在国家降低企业负担,调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号召下是不太现实的,而经过2009年开始的新医改后,我国医保制度的制度覆盖率超过90%,扩面也无法再达到良好的“开源”效果了。这时对在制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却不用缴费的退休职工实行缴费政策,实现“开源”,显然无法让人信服,并且出于社会保险刚性需求影响,遭到反对就并不奇怪了。

杨燕绥认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是合理的,而且有不少国家是这样的,但她表示对用作缓解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而言却是次优选择,最优选择应该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把其中不合理的“水分”去除,否则由于医疗服务供方或需方道德风险产生的诱导式医疗消费的无限增长,是任何资金都难以填完的。

因此,实行该政策,达到退休职工和在职者的责任合理分担,符合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对应的参保者义务,即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制度建设意义比“开源”效果更大。所以应该以这点为前提,而不是因为医保基金缺口才实行缴费政策,不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原则相违背。

4.2 提高政府投入,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要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势必要厘清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筹资不能仅靠单位和个人,而要开拓多渠道筹资路径,改变目前筹资单一化状况,更重要的是政府投入需要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归根结底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的必要投入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我国职工医保基金需待亏空出现时,才由财政出面来补贴,政府投入存在一定缺位,在财政部2015年预算中,财政补贴只占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0.8%,政府在医疗整体投入中的占比不到20%。所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需要得到优化,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投入,可以看出其中的上升空间还是相当大的。

同时还要注意隐性债务问题。在1998年正式发文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之前,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是职工和国家(单位)间以低工资高福利的隐性契约形式而建立起来的,即使制度转轨,使得隐性债务显性化,并转嫁给了新的职工医保制度,但这份契约仍然存在,隐性债务问题要由政府来解决。董朝晖认为,通过制度的改革措施即“制度内消化”是无法完全解决隐性债务问题的,而是需要注入外来资金即“制度外消化”来作为转轨费用填补隐性债务,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或是划拨国有资产等。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约莫30年间,国有资产积累了近6000万亿元,过去职工的“缴费”可以视为融进了国有资产中了。

实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之前,需要政府主体责任的体现,厘清医保关系各方责任,妥善解决旧制度下的隐性债务问题,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新旧问题交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为后续改革(缴费为其中之一)奠定基础。

4.3 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做好缴费设计工作

网上民意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不接受退休缴保的做法,很大程度上基于缴费造成生活负担的担忧。对此,需要合理设计缴费方案,使人们能够认同并接受。

关于如何缴纳,目前社会上有不同的建议:其一,一种建议是,职工在职期间的医保缴费属于权益积累,若职工退休后继续缴费,则应适当调低医保费率来做到收支平衡。

其二,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退休人员只是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缴费。我国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即使是终生缴费,但实行的是“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无论年轻或年老。所以,即使退休人员缴费,其费率应最多设定为退休金的2%,约每人每月45元,剩余约135元需政府补贴。

其三,建议提高养老金,来弥补退休人员缴费增加的经济负担。退休人员就可把增加的退休金部分,用来缴纳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这样既可以不增加退休人员负担又可以实现职工医保的开源。因此,该建议是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联动。

此外,王超群(2013)等建议实行退休职工分类缴费机制:对于养老金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养老金标准的退休者的缴费,可采取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养老金的2%进行代缴,而对于养老金水平高于最低缴费养老金的退休老人缴费,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方式。

5 结论

在2016年初,针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观点在社会上出现了激烈的辩论,广大网民也反对这一政策的出台。不过本文认为不少人可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特点及所存在的问题是不甚了解的,部分媒体也出现以标题吸引读者的“标题党”行为,存在误导人们认识的可能性。然而结合专家学者和人社部的回应,该项政策的本意应该是作为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稳定的筹资机制的一部分,而且处于研究阶段,并不是如人们所想象的那般,会立刻按照某一费率“一刀切”地让所有退休职工缴纳费用。

这项政策需要配套各项改革措施才能实施,例如“三医联动”改革,法律修改,公共政策听证问询等等,所以它并不是孤立地来运行,只是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点看,改革的方向并没有错,但是不能以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压力这个理由而让退休职工“掏腰包”,这也无法让人信服。医疗保险毕竟还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支而不是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每个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对应起来。该政策的酝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就如上文所述,北京市在2016年7月已经在着手研究这一政策,作为地方上的尝试,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运行效果,有待日后观察。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2015各年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220.

[3]林枫,朱梦璐,吴宝林等.再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J].中国卫生经济,2016,(2):26.28.

[4]文裕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适当缴费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10):91.93.

[5]王宗凡.医保关系转接难的症结与出路[J].中国社会保障,2011,(3).

[6]王超群,张翼,杨宜勇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老人终生缴费制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5):79.85.

[7]杨燕绥,于淼.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影响分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4,(10):12.15.

[8]杨燕绥.退休缴费是次优选择[J].当代工人,2016,(7):34.

[9]董朝晖.我国医保改革中的隐性债务及解决途径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4,(7):46.47.

作者:曹成栋

第3篇:个体工商户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个案急呈:

申请人信某在某个体工商户工作了近两年,2012年9月被通知不需继续在此处工作。信某提出要求该个体工商户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该个体户则回答说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信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个体户为其补缴在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申诉人:

你当我傻呢!个体工商户怎的?你是老板,我是打工的,你就得给我缴保险。别揣着明白装糊涂。

被诉人:

我一个个体工商户能挣多少钱啊,给你开工资,还得给你缴保险,一年到头也剩不下什么了。我得听听,《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的。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W

责编/王欢

wh@lnddgr.cn

作者:王欢

第4篇: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小结

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暂不对外埠人口实行。

一、养老保险

(一)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目前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为11178元)。

用人单位:20% 农民工个人:8%

(二)参考文件

1、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1月起实施;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83号令),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

1 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2012年4月1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二)参考文件

1、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2012年3月19日发布;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7月28日发布;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2012年3月5日发布。

三、工伤保险

(一)缴费标准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参考文件

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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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4年7月28日发布。

四、失业保险

(一)缴费标准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参考文件

1、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1999年5月17日起发布。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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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北京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养老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20%,个人负担缴纳基数的8%失业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1%,个人负担缴纳基数的0.2% 工伤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0.4%,个人不负担

医疗保险:单位负担缴纳基数的10%,个人负担缴纳基数的2%+3元 公 积 金:单位、个人各负担缴纳基数的12%。

备注:

1.2011年城镇户口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1680元;

2.2011年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只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下限为1680元;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2521元;

3.2011年医疗保险缴纳基数下限为2521元;

第6篇: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

军转干: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更新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为广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详细介绍未就业期间和已就业之后的保险缴纳规定。更多军转干消息请查看军转网

根据《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北京市海淀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以个人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北京市海淀区干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代扣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统一向海淀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余额,转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就业之后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期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均按北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单位缴纳部分。

聘用单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养老、失业保险缴纳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保险费之日算起。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解除后,养老、失业保险依本人自愿接续,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7篇: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

XX集团领导:

因本人在原工作(生活)地点已办理社保保险(附社保缴款证明),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转移社保缴费关系,致使集团无法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鉴于上述原因,本人申请集团将单位需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现金补贴形式直接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至本人,由本人直接到之前已办理社会保险的地区缴纳这部分社保费用。本人承诺今后如发生与之相关的责任纠纷一切由本人承担,与集团无任何关系。

特此申请,望集团批准。

申请人:

时间:

第8篇: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放弃享受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力,选择自主缴纳;

二、甲方同意乙方放弃享受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力,同意给予乙方每月XXXX元的社保补贴,该补贴用于乙方自主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是否自主缴纳社会保险的,甲方不得干涉,同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各类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在享受甲方给予的社保补贴的同时,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乙方也不得要求甲方补缴或重缴社会保险;

四、乙方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造成的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在于解决因乙方放弃享受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力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责任,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贰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之日截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9篇: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事宜的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 ,已于XX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且在XX地工作。本人原为xx公司员工,考虑到便于本人日后办理个人社保手续及享受社保(含公积金)待遇等因素,本人特向XX有限公司申请由本人在xx所在地缴纳社保,社保号为 ;鉴于前述情况,经本人事前与公司协商,本人现确定XX有限公司每月发放给本人的工资中已包含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无需公司在另行向本人支付或补偿。

本人知晓异地缴纳社保(含公积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故本人承诺自愿承担因该社保缴纳方式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诺不就该上述社保缴纳问题与公司发生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等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否则XX有限公司有权就因本人权益的主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事后追偿。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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