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炮竹考试题库

2022-09-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烟花炮竹考试题库

禁放烟花炮竹方案

随着时间的脚步,元旦和春节即将到来,我国人民都有燃放烟花炮竹的生活习惯,为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禁炮范围

禁止在我项目部所辖生活区和施工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具体要求

(1)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北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件大事,是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内容。项目部各科室和施工队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禁炮工作经验,精心制定整治方案,再动员、再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科室和施工队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鞭炮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违反规定的队伍或个人将严格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贴宣传标语,大力营造人人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的良好氛围。 (3)落实责任,严格要求。禁炮工作由安质科负责,公安部门全力配合。各施工队要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鞭炮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全面负责本工区范围内《通告》的贯彻执行。对劝阻不听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安质科做好日常巡查,发现非法燃放行为立即查处。

(4)发动举报,及时处置。北京市禁炮举报电话为110。我单位接到举报后,安质科要立即出动、及时查处。对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的行为处予罚款,情况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强化管理,严格查处。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扎实推进禁炮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苗头。对违反《通知》,燃放烟花爆竹者,予以严格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一)12月18日起形成禁炮宣传热潮。

(二)12月18日—3月25日,安质科对各工区进行巡查,及时禁止非法燃放行为。重点燃放时段要集中力量做好教育和查处工作。

(三)3月25日后,各施工队对禁放烟花炮竹工作进行活动总结

第2篇:禁放烟花炮竹方案

龙山吴兴小学

“小手拉大手

禁放烟花爆竹”方案

随着时间的脚步,元旦和春节即将到来,我国人民都有燃放烟花炮竹的生活习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在全县营造建设美丽山东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在我校少先队员中开展“小手拉大手

禁放烟花爆竹”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目的

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教育引导少年儿童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少年儿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鼓励少年儿童从小事做起,从家庭做起,争当保护生态的小卫士和环保宣传的小天使。以“小手拉大手”为主要途径,通过少年儿童带动家庭,家庭影响社会的方式,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携手共建美丽家园

二、成立活动小组: 组

长: 石效训 副组长:安凤花

员:田雪梅

王桂芳 张丽萍

申江红

吴红玲

李冬梅

三、主要内容

“小手拉大手

禁放烟花爆竹”活动

1、倡导低制燃放烟花爆竹。

在寒假之前,我们吴兴小学少先队组织通过“少先队活动课”、主题队会,印发《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等形式把,结合燃放烟花爆竹对当前严峻的空气质量问题的影响,集中开展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和相关管理规定,倡导学生和家长共同抵制燃放烟花爆竹。

2、学习体验中华年俗文化。

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组织少先队员了解各具特色的年俗文化,学习各类传统节日用品的制作方法,引导少年儿童和家长一起通过写对联,剪窗花、印年画、打锣鼓、制作中国结和灯笼等方式代替燃放烟花爆竹喜迎新春。

3、召开“没有爆竹的欢乐中国年”分享会

寒假结束后,组织少先队员一中队为单位召开“没有爆竹的欢乐中国年”分享会,交流展示自己和家人环保迎新春的做法和感受。

三、具体要求 (1)做好宣传发动 (2)开展实践活动 (3)带动社会参与 (4)进行成功展示

(5)强化管理,严格查处。

第3篇:烟花炮竹安全生产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___________

检查内容:1.有无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销售店距人员密集区是否达到200米;3.店内存放量是否超过15箱;4.烟花爆竹来源是否贴有正规厂家和质量标识;5.线路是否破损、老化,线路设置是否规范;6.有无专人值班;7.是否具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过期;8.是否建有消防池;9.是否存在与其他货物混放现象;10.是否有警示标志

检查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检查单位意见:__________________被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二0一七年

第4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

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1日15时54分左右,位于梧州市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的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7人轻伤,3栋工房全部炸毁,1栋工房重度破坏,直接经济损失104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王勇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严格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自治区副主席李康、陈刚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接到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副主席陈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司长刘强、刘幼贞、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黎志逘、副局长陈家良、卫生厅副厅长夏宁先后组织率领自治区安监、公安、公安消防、卫生、监察、质监、工会、检察等部门人员及专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和救治伤员的医院,督促指导事故现场处置、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梧州市委书记刘志勇、市长朱学庆及时赶到岑溪市召开紧急会议布置事故处置工作,并成立“11·1”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3年11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察厅、公安厅、质监局、总工会、公安消防总队、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自治区梧州市岑溪 “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爆炸技术及应用等方面有关专家,并邀请自治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2013年11月4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基本情况

(一)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概况

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位于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石鼓脚,厂区占地面积88.6亩,厂房及库房建筑总面积6500平方米,设计满员人数357人,设计年生产8万箱C级爆竹类产品,年产值约1500万。该厂成立于1989年,前身为建于1965年的三堡公社炮竹厂。 2010年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就近搬迁重建, 2011年1月27日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桂)YH安许证字[2011]YY0451;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龚昌,厂长谢松庆,生产许可范围为C级爆竹类产品,许可证有效期: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月26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50481000005131,年检日期2013年6月7日,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类型。该厂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3人(其中主要负责人2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7人(其中涉药工种5人、存储工种2人)。

经多次分股更股或分租合租,时至2013年11月,厂区7条生产线分别由龚昌、陈瑞轩、赵振邦、李培良、冼献文、谢松庆、陈伟文、冼金强、黄子全、冼沛文、冼显文等11人各自组织人员在其相应的工房或生产线进行生产。2013年9月,李培良、冼金强在没有通过安全论证,未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审查的情况下,购买标识为“东莞联辉机械”的自动插引机分别安装在23号插引工房(1栋4间)南侧第1间房、26号插引工房(1栋4间)南侧第2间房,并投入使用。

(二)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共有132人在厂区上班。事故发生时,全厂共有106人在该厂内,其中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等7个插引工房共有61人在进行插引和搬运作业。

发生事故时, 22号插引工房有10人在进行手工插引作业;23号插引工房北侧3间房有11人在手工插引,南侧第1间房(共有3人在这间房内)正在检修标识为“东莞联辉机械”的自动插引机;24号插引工房有7人分别在不同房间进行半自动带药插引、手工插引和进行搬运作业; 25号插引工房有5人在南侧2间房内进行手工插引作业。22号、23号、24号、25号插引工房均为单层平房,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木梁结构房盖、石棉瓦屋盖,每栋面积96平方米,每栋均用砖墙间隔成4间。在工厂设计和安全评价时,以上工房的危险等级核定为1.3级,每栋工房的核定作业人员不超过16人(每间不超过4人),每栋工房的核定滞留药量不超过16kg(每间不超过4 kg)。以上工房的核准作业工序为手工插引(爆竹空筒装药后插引)。

标识为“东莞联辉机械”的自动插引机情况:该机铭牌标注“东莞联辉机械”,专利号为ZL201020573992.4。该机为压缩气体、交流电驱动,压缩气体通过室外空压机提供,交流电通过PPC管接入工作间。据调查,该机械未得到国家及省级以上科技、安监部门等相关科技成果鉴定和安全论证。

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 2009年5月,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向岑溪市建设局申请扩建;7月,该厂列入《岑溪市烟花炮竹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年);10月,该厂和三堡镇车河村委会签订合同,租用车河村约100亩山地,租用期限20年;2010年6月,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取得岑溪市建设局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该项目由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设计,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广西安生安全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评价。2010年8月,岑溪市消防大队对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扩建项目进行消防验收;11月,岑溪市气象局对其防雷装置进行验收;12月,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审查,2011年1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岑溪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0年9月9日和2011年4月10日2次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企业新扩建70亩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于2011年5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国土资处决字〔2011〕第050号),同年6月4日结案。2013年3月和7月,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两次对三堡镇炮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3月份质量抽检合格,7月份质量抽检产品标志不合格,2013年9月24日,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三堡镇炮竹厂发出《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10月30日前改正。

2013年年初岑溪市政府与各镇政府、岑溪市安监局分别签订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岑溪市安监局、三堡镇政府分别与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签订有安全生产责任状。在2013年6-9月全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岑溪市政府、岑溪市安监局、三堡镇政府都制定有本辖区、安全监管行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开展大检查工作。2013年10月8日,岑溪市一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后, 10月9日,岑溪市政府立即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决定对所有企业实行停产整顿,要求各企业对照特种作业人员要向政府承诺不超药量、不赶工生产等6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1个月的自查自纠。在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0月22日提出复产申请后,三堡镇政府22日、岑溪市安监局24日对该厂进行复产验收,10月30日同意企业复产。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2013年11月1日15时54分左右,李培良在23号插引工房南侧第1间房检修完自动插引机后,叫工人钟钊敏帮他开机。钟钊敏在听到李培良招呼后就按下自动插引机的开关,随后就响起爆炸声,李培良迅速跑出了23号工房,此后又连续发生了2次大的爆炸。此次事故发生的3次大爆炸,顺序依次为23号、25号和22号插引工房,第

一、二次爆炸仅相隔几秒,第

二、三次爆炸时间间隔较短。爆炸使22号、23号、25号工房全部炸毁,24号工房靠近23号工房的1间遭到重度破坏。爆炸现场周围分散有抛掷的砖头、石棉瓦碎片和木梁等,部份木梁有被火烧过的痕迹,飞溅物与爆炸现场的最远距离约25米。

三堡镇、岑溪市、梧州市党委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消息后迅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时20分左右,三堡镇组织的镇安全组、派出所、卫生院、林业站、相关行政村干部等先头救援人员50多人赶到现场,开始应急救援工作。随后岑溪市消防、卫生、安监、公安等救援处置队伍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一并投入到救援工作中。此次救援,岑溪市有10个医疗卫生单位、17台救护车以及172名医务人员参加伤亡人员紧急抢救。岑溪市消防部门出动14名消防官兵、2辆水罐消防车,携带切割机、空气呼吸器、撬棍、强光电筒等器材,赶赴现场进行搜救,并在事故砖瓦废墟中找出2具遇难者遗体,同时还对厂区遗留的含药爆竹半成品、引线等采取了水池浸泡、淋水打湿等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19时左右,全体救援人员赶在天黑之前,基本完成了事故现场的伤亡人员搜救工作。

事故共造成在22号、23号、25号工房作业人员12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9人于当天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于11月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16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7人轻伤)。死亡人员的赔偿安抚工作进展顺利,岑溪市按每人70万元的赔偿标准,共为12名遇难者家属支付补助金840万元。受伤人员也及时进行了治疗。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 直接原因

企业多股东分包、转包生产线以及出租工位各自组织生产,现场作业管理极其混乱,李培良违规检修插引机,在刀片未正确安装到位的情况下,指挥工人钟钊敏带药试机,插引机刀片与引火线金属导管撞击摩擦,引发引火线、爆竹半成品燃爆,继而导致相邻工作间和工房爆炸。

(二) 间接原因

1.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安全管理混乱,且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该厂没有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多名股东分别在厂区7条生产线上各自为政组织生产,且有些股东的生产线还对外承包,甚至多次转包、分租,导致全厂的安全管理处于非常混乱的局面。

(2)改变生产工艺,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擅自安装、使用未经国家及省级以上科技、安监部门等部门相关安全论证或备案认可,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生产爆竹。同时,也没有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安监管[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烟爆[2013]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3)违规进行设备检修。检修人员李培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过烟花爆竹机器检修的有关安全培训教育,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规定,在没有彻底清理药物粉尘、引线、含药半成品及撤离检修作业现场无关人员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边检修设备边组织生产,违规进行带药试机。

(4)违规组织生产。违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规定,在一栋工房内同时交叉混合进行手工插引和机械插引作业。大部分工房及中转库的滞留药物超出许可核准的数量,发生事故的工房超量存放爆竹半成品、引线,造成了事故的后果扩大化。

(5)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技能。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多为附近村庄的妇女,还有超过70岁的老人,大部分人员的素质较低,安全意识差,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严。

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督检查不扎实、不彻底,对企业存在的插引工房定量不正确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违规使用机械化设备监管不严;在企业停产整顿后进行复产验收时,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不负责任。

3.县、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严格。

(1)三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认真、不落实,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不严格。三堡镇政府对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不力,要求不严格;对本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在工作人员没有检查企业整改落实内容的情况下,便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同意上报。岑溪市三堡镇安全组在实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大检查工作时,未能发现和彻底查处、纠正该厂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2)岑溪市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认真、不到位,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不细致。岑溪市政府对辖区内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不力,治理工作不深入,要求不严格;对派往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驻厂安监员与企业法人代表龚昌为父子关系的情况失察,驻厂安监员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对本级安监部门以及三堡镇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的力度不够,工作要求不严格,对他们的相关履职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意见 1.对三堡镇炮竹厂行政处罚的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三堡镇炮竹厂予以相关罚则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建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并提请当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

2.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梧州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岑溪市人民政府向梧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三堡镇人民政府、岑溪市安监局向岑溪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培良,三堡镇炮竹厂股东,目前因重伤住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龚昌,三堡镇炮竹厂法人代表。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谢松庆,三堡镇炮竹厂厂长。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龚思明,三堡镇炮竹厂安全员。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赵振邦,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6)冼献文,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7)陈伟文,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8)冼金强,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9)黄子全,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10)高群,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11)陈瑞轩,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12)冼沛文,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13)冼显文,三堡镇炮竹厂股东。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14)龚思宁,三堡镇炮竹厂驻厂安监员。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曾超新,中共党员,岑溪市三堡镇烟花炮竹生产安全专职管理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检查发现三堡镇炮竹厂多股东各自生产、违规使用机械设备等突出问题不重视,督促企业整改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徐伟,中共党员,岑溪市三堡镇企业管理站站长。未履行对镇集体企业(三堡镇炮竹厂)管理指导的职责,对三堡镇炮竹厂长期管理混乱的情况失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刘飞,岑溪市三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安监办主任,分管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力,对督促检查辖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指导企业加强管理不力;复产验收工作不到位,没有检查企业整改落实内容便签署情况属实意见上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李泽军,岑溪市三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三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三堡镇政府将镇集体企业(三堡镇炮竹厂)承包给个人、“以包代管”情况失察,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分管副职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黄立平,岑溪市三堡镇党委书记。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原则,同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岑溪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黄威铭,中共党员,岑溪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副股长。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该厂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对三堡镇炮竹厂复产验收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覃文海,岑溪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股长。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不力,对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力,对该厂复产验收工作不到位,对驻厂安监员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陈佳荣,中共党员,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原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对三堡镇炮竹厂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所监管的烟花炮竹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失察,派驻厂安监员与该厂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复产验收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陈晓东,岑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三堡镇炮竹厂复产验收工作审核把关不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罗阳灿,岑溪市党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三堡镇政府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覃震西,岑溪市党委副书记、市长,岑溪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分管副职和三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覃颂,中共岑溪市委书记,督促本级政府和三堡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一次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重大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高烟花爆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全区所有烟花爆竹企业要坚决克服重生产、重速度、重利益,轻管理、轻安全、图省事的错误思想,依法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规范管理,强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和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别应注重《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的严格执行。

(二)彻底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所有烟花爆竹企业严禁转包分包生产,严禁在同一厂区内有多个股东各自为政组织生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转包分包、多个股东各自为政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一是立即暂停“东莞联辉机械”自动插引机的使用。自治区内所有安装有“东莞联辉机械”自动插引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立即暂停使用该类型自动插引机。同时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督促广东省有关部门对生产“东莞联辉机械”自动插引机的厂家进行调查处理。

二是企业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科技、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论证的机械设备生产烟花爆竹。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三是严禁违规检修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未掌握烟花爆竹机械设备维护检修安全技能的人员擅自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作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前,必须认真彻底清理机械设备内部残余药物和所在工房的成品、半成品或含有药物的原材料,严禁带药试机。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人员数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

(四)坚决遏制“三超一改”行为

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发现存在“三超一改”行为的,一律当场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当即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存在“三超一改”问题整改不彻底、屡犯不改者,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上限的标准进行处罚外,并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因“三超一改”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坚决予以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

烟花爆竹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始终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不能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烟花爆竹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管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能力与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失职必查、违责必究的原则,严厉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纠正查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等失职失察问题。

梧州市岑溪 “11.1”烟花爆竹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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