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公司合同范本

2022-10-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电梯广告公司合同范本

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广告合同审计探讨

摘要:广告合同管理是广电集团广告经营管理事务中的一项核心工作。开展广告合同审计工作可以促进广告合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防范经济风险。

关键词:广告合同审计;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审计

1 广告合同签订的审计

(1)审计目标。包括:①检查是否建立明确的合同签订授权审批制度;②检查合同审核是否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③检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④检查合同订立形式是否规范。

(2)应索取的资料。主要包括广告管理中心组织架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广告价格政策及审批报告、合同清单、具体抽查的合同文本(含广告代理公司框架合同、品牌合同及排期订单等)及其附属文件(批件、特殊广告方案等)。

(3)审计的主要内容:

①检查是否建立明确的合同签订授权审批制度。

广告合同审计应检查是否制订有明确的常规合同(一般指符合集团或广告管理中心已批准的年度价格体系或广告招商方案的广告投放合同、代理奖励合同等)与非常规合同(指常规合同以外的合同)、不同合同金额、不同价格折扣审批权限的合同签订授权审批制度,并根据审计检查情况评价制度规定是否全面合理。

②检查合同审核是否建立不同部门会同审核制度。

广告合同的承办部门为各广告业务部门,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广告管理中心市场推广部对非常规合同的价格政策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财务部门对涉及资金收付及资产转移等会计密切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照价格政批示对合同价格进行终审;法律部门或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出具审核意见;广告管理中心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

③检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检查具体抽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国家、集团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批签订。

④检查合同订立形式是否规范。

广告合同审计时应检查合同文本是否格式统一规范,签章是否齐全,合同是否编号,是否采取了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等。

2 广告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

(1)审计目标。包括:①检查是否建立合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②检查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③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2)应索取的资料。主要包括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具体抽查的合同文本(含广告代理公司框架合同、品牌合同及排期订单等)及其附属文件(批件、特殊广告方案等)、广告经营管理系统生成的广告播出串联单或广告播出通知单及合同订单、广告播前审查表、变更通知、收入账簿和报表、应收款帐簿和报表、银行对账单及相关结算单据等。

(3)审计的主要内容:

①检查是否建立合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

广告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监控广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广告投放流程与管理、广告播出的审查与稽核、广告合同价格管理和款项回收等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进行监播、稽核和管理,一经发现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②检查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广告合同的执行主要包括广告的编排播出和合同款项的回收。

广告编排播出审计应该根据广告合同约定,检查广告排期订单、广告经营管理系统生成的合同订单、广告播出串联单或广告播出通知单、广告播前审查表、广告播出变更通知等是否由规定部门填写或录入生成,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广告播出稽核和监播小组是否规定进行监控,错播或漏播时是否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审计人员可调出广告播出录像检查。

广告合同款项回收审计应根据广告合同约定,检查广告合同定金的收取情况、广告播出款的回收情况、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广告发票管理以及违约金的罚没情况等,检查各项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回收,对播前付款合同是否有效监管,对广告担保投放是否按规定审核审批,对未收款项是否及时跟踪催收等。

③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广告合同审计应检查合同变更或解除是否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违约金是否及时足额收取,违约损失是否得到有效补偿,违约责任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生纠纷时是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处理过程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于 焱

第2篇: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摘要】本文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首先,从自由和限制两方面分析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理论基础。然后,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理论,总结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最后,对股权变动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进行了辨析。

【关键词】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公司制形态的企业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逐步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载体。股权转让作为财富流转的手段在经济活动中被频繁使用,由此带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并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最为常见。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的封闭性等特征,其股权流通性较弱。公司实务中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有限公司。并且,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涉及转让方、受让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个权利主体的利益,对其加以明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本身三方面入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

(一)股东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实体,具有法人资格是其相较于独资企业、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最主要的特征。公司独立人格的保证有赖于公司资产的维持,于是确立了公司的资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抽回投资,这是股东以其不得退股作为代价换得了有限责任的地位体现。因此,股东欲收回其投资,只能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确立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原因如下:

1.股权转让自由是由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的。自古罗马乌尔比安起,法律便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公私法相区分后相应的也就有了公权和私权之分。股权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学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综合民事权利说等。不难发现,各家观点只是就股权具体属于私权利这一权属下具体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权利产生争议,而对股权属于私权并无异议。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其要坚持私法自治原则,股权的自由转让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

2.股权转让自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注入,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和市场主体,促进投资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是其应有之功能。促进投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吸引社会资本,注入经济运行中来,这是经济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二是促进资本的流动,体现财产的价值。这两方面内容的实现都离不开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确立。首先,投资是一种风险行为,逐利是投资者本性,只有在“进得去,出得来”的前提下,投资者才敢于投资。在公司资本制度使得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情况下,股权自由转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路径。其次,“任何财产的价值都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1]。”当使用价值相同时,交换价值越高,财产的价值越高。交换价值即体现为流动性。股权不能自由转让无疑将会阻碍资本的自由流通,影响资本效用的发挥。

(二)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股权转让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还要受到各种限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尤其如此。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时,因未有新的股东加入,原有的信任关系犹在,人合基础尚存,并不用加以特别限制,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当有限公司涉及股权外部转让时,则要求保护现存股东的利益多过外部第三人,即对股权转让有所限制。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两点具体分析。

首先,就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角度来分析。当股权外部转让时,随着新股东的加入,维持有限公司正常运行的,由原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受到挑战,其原有的稳定的人事组织和行为预期势必也将发生改变。这样一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将面临支离破碎的危险,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的结果只能是使有限公司的寿命走向尽头。

其次,从维护公平的角度来分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以效率为先。股权的自由转让符合财产流动性的固有价值特征,正是效率的体现。但是公平原则同样重要,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有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就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2]。”股权外部转让,涉及出让股东,受让第三人,其他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债务人等多个主体的利益。放任股权外部转让自由进行,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势必使各方利益失衡。尤其是其他股东的利益,很可能因新股东加入导致原有信赖基础动摇而遭受损失。为彰显公平,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3],必然要对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和规范。

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一方面作为合同,要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涉及公司财产关系和组织管理关系,还要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现行法中,影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也主要来自这两方面。

(一)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我国现行法采用以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方式。另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依法附加条件和期限,影响合同的生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其欲生效自然应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涉及批准生效或登记生效,主要是指国有股权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核准这两种情形。

(二)公司法的特殊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规制方面,《公司法》与《合同法》正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要探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在了解《合同法》一般规定基础上,更要清楚《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前所述,根据股权转让对象是否为现有股东,可将股权转让划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由于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影响的程度不同,现行法律对两种类型的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股权内部转让,即股权在现有股东之间转让,除了会影响股东的股权比例外,并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业已形成的公司人合性基础。有鉴于此,法律并不会对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作出特别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内部转让制度的核心条款,其是典型的授权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表明了国家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此规定并不代表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这是因为,股权内部转让虽不会动摇现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但却会导致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乃至公司控股权也会发生变化。资合性毕竟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特征,股东利益获得多少根本上还须取决于其所持股权比例。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立法上并未直接做出具体限制规定,而是赋予了股东自治权[4]。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相应规定,只有当章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制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体现即是:(1)当公司章程无特别要求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只需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生效;(2)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时,只要该约定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该合同在满足《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外,还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才能生效。

2.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基于对人合性基础的维护,法律以限制作为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基本格调,在现有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权衡中更着力保护前者。立法者一般通过设立同意制度和优先购买制度,对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进行限制。(1)同意制度。所谓同意制度,是指有限公司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具体到法条上,则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此项条款,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推定同意。法律规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征求意见并要求接获书面通知的股东在30日内做出答复。对于其他股东逾期未答复的情况,法律则推定其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即“视为同意转让”。第三,强制购买义务,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2)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制度。首先,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股权对外转让获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法律上并未明确列出标准。从商事习惯看,包括同等价格条件和其他对价。另外,“同等条件”应是出让股东与第三人在其他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条件。最后,当有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法律规定该多个股东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鼓励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和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一样,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外部转让另行约定。

三、有限公司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如前文所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满足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合意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发生股权变动为最终目的。股权的实际变动意味着由股权价值变化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和股权实际变动的关系尚存争议,且在司法实践中关系重大,故有讨论之必要。

合同标的物包括有形物(动产、不动产)和无形物(主要是权利)。动产、不动产作为有形财产,以占有、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排他性。一般的权利让与(如债权)由于缺乏公示性,与动产或不动产转让规则完全不同。股权虽然属于权利,具有无形性,但与一般的权利让与不同。股权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可以通过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知悉股权的归属。因此,就股权转让合同导致的股权变动而言,完全可以比照适用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就物权变动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之分。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依此主义,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只需合同成立、生效即发生转移。债权形式主义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外,尚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交付或登记,物权才发生变动。物权形式主义最为严格,动产或不动产的所要权的移转,在债权形式主义的基础上,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单独达成一个合意,此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属于“债权形式主义”。在合同生效后,标的物的物权变动尚需经过公示方能发生效力,动产物权变动采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以此类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必然导致股权发生实际变动。《公司法》中涉及股权变动时间规定有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四条。现行公司法把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四种方式作为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以体现股权的实际变动。不管这四种权属证明各自的功能有哪些,分别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但至少可以明确一点,股权发生实际变动,除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外,还需要一定形式的公示方法,股权变动属于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合同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股权实际变动的时间。反之,合同是否得到履行并不影响合同是否生效,股权最终是否发生变动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股权转让未能发生,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28).

[3]张明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4]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07).

作者简介:胡涛(1989-),男,重庆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与财税法。

作者:胡涛

第3篇:浅谈“自然人买卖公司” 合同的无效性

[摘 要]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自然人为出让主体,把公司出卖给另一个自然人,此类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主体特性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问题的基本法律框架,违反了《合同法》理论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应为无效合同。文章举一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本人关于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认定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买卖;合同效力;效力性规范;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由来

基本案情①:英华公司是原告张某、周某二人开办的有限公司,2011年7月,二原告与被告金某签定《公司及资产转让协议》,原告将英华公司及全部资产转让给被告。合同约定,出让事项包括公司及公司名下的资产(厂房、办公楼、电力设施等);转让价款为1118万元;支付方式,协议签定之日付定金100万元;在双方办妥公司法人变更手续之日付900万元;在原告将资产全部清理移交被告之日付118万元。双方还约定,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原告须在90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税收等事项清理完毕并将材料移交被告,将出让的资产及相关资料、产权凭证移交被告,不得因此影响被告接收企业及经营管理活动。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后,因无法履行而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370万元,已收的100万元不予返还。被告反诉合同无效,要求退还100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无效还是有效?笔者认为是无效合同,下文试从法理上作一分析。

二、目前法律界对合同无效问题的一般判断标准

在详细分析本案之前,先简要介绍法律界目前关于合同无效问题的一般思路和判断标准。目前一般的思路是,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从中选择一个法定事由进行分析论证。其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找出与案件有关的准据法。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其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最后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对“效力性规定”一般的理解,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进而履行后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法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如城市居民与农民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土地所有权买卖合同等等。与效力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②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合同方可认定为无效。

关于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判断标准,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但仍未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理上有以下观点。

民法专家王利民先生的标准③: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学者史尚宽先生的观点④: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应区分强制性规定是属于效力性规定,还是属于取缔性规定。所谓效力性规定,是以否认合同法律上效力为目的的规定,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谓取缔性规定,是以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防止其行为,而不以其行为无效为目的之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仅当事人应受制裁而已。效力性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性规定则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还有人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国家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体化为若干个抽象标准的做法,例如:(1)履行后是否违反刑法;(2)履行后是否构成侵权;(3)在履行上是否构成限制贸易或妨碍他人的合同关系;(4)是否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5)是否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6)是否妨碍司法;(7)是否故意规避法律等。⑤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这样更容易判断。

三、本案合同的违法之处

回到前面提到的案例,这份合同的违法之处在于:

(一)合同主体错误,买、卖双方都不是适格的主体

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或“公司并购”,卖方要把“英华公司”加上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买方。由于当事人不懂《公司法》,在设计交易方案、并购框架时,以自然人作为买、卖的主体,从根本法律制度框架上违反了《公司法》,导致合同签定后便无法履行。关于并购,《公司法》相对应的规定是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在并购交易中,自然人不能作为并购主体,只有公司才是并购合同主体。

(二)公司“法人人格”不可买卖,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转让与买卖二个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会发生变化,在本案情形下,转让即等于买卖。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具有法人的人格权,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同自然人不属于买卖标的物一样,它的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综观整部《公司法》,没有“公司可以买卖”之类的规定。把“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物”出售给“自然人”,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三)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分析,本案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工商变更登记、债权债务、劳动人事是并购交易中无法回避的三大问题。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接收整个公司,包括全部财产。要实现这一目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只能与原告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把原告在该公司中的股权接收过来,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作相应变更登记即可。而本案协议中法人谁变更给谁,如何变更均无约定,这是无法履行情形之一。其二,合同约定债权债务由卖方清理,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清理,而不能由股东来清理,《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有具体规定,对此双方没有任何约定,债务人如不同意转让,则债务转让无效。其三,合同对劳动人事问题未作任何约定。对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判决后将无法强制执行。越是继续履行,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只有把这份合同作废,宣布无效,重新谈判、重新设计条款,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判决后才可以强制执行。这从反面论证了本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性。

四、本案的违法之处属于“效力性规范”

按照上文提到的把“公共利益”细化的观点,笔者认为本案合同违反的是“效力性规范”:

(一)在交易标的物上,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黄金,毒品、人口,人的生命、健康等不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样。《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法人,本案把“公司法人人格”进行买卖(转让),就象把《公司法》中的“人口”进行买卖,法律绝不允许。这一交易挑战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法基本秩序,是对公司并购基本制度的破坏,人人照此操作,公司将无独立性可言,成为任意买卖对象,破坏了公司法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也应属于“公共利益”,应当属于合同“效力性规定”。

(二)交易模式必须推倒重来

本案无法履行,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形成履行僵局,且无法打破,事后任由当事人如何签订《补充协议》,均无法补救。只有彻底否定原合同,抛弃这种交易模式,另起炉灶,才能解决问题。交易的法律框架违法,也应属违反“效力性规范”,比如,“包二奶协议”就违背了婚姻法的法律框架。关于是否可以补救,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属于管理性规定。但如果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属于效力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即属此类。

(三)在诉讼中,法院作出判决必须考虑该判决的可执行性,如判决合同有效将导致无法强制执行,法院的权威将受影响或否定

因为这种诉讼僵局的形成也可以视为违背了诉讼法律秩序,无法执行后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诉讼秩序也是法律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无法强制执行的合同必然挑战或破坏法律秩序,也可以作为合同效力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总之,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无效,在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认定问题上目前没有统一标准,研究者也是各抒已见,有待于有权部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以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判决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

[注释]

①(2012)丽龙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未终审。

②参见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③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⑤王长友,王宝琼:《刍议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划分标准》。

[作者简介]兰先锋(1971—),男,浙江松阳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律顾问。

作者:兰先锋

第4篇:电梯广告合同(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上海公司所在地签署

甲 方:

地 址: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发布媒体: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二、发布内容: (品牌/产品)

三、发布时间、地点、媒体发布费用发布时间发布城市发布地点发布数量(块)发布单价 (元/月/块)媒体发布费用见附件[ ] 元/月/块¥[ ]元合计:¥[ ]元

四、制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画面制作费用计 ¥[0]元。

五、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

1. 以上发布费用与画面制作费用合计:(小写)¥[ ]元,(大写)[ ]元。

共分[ 3 ]次付款。付款时间合同金额比例费 用第一次付款¥[ ]元第二次付费¥[ ]元第三次付费¥[ ]元

2. 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 发票:

(1)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将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印刷费及画面特殊更换的上画费等服务费用(如有),乙方将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

(2)乙方在收到支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发票递出;如发票抬头与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称不同,甲方需特别注明收票人为 。

六、广告的制作及刊发:

1. 甲方负责发布内容的的画面设计,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印刷为四色菲林片或制作成MO或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将在甲方审看画面打样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印制。

2. 如甲方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甲方需于每月广告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乙方;此外,甲方还应按发布总量的10%为乙方留存余量,以弥补上画中的损耗。

3. 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4. 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开始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甲方广告发布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享受乙方于每月15日提供的免费更换画面服务一次。免费更换画面是指更换原广告画面或变更原定的广告发布位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印制费等,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5. 若甲方在前款4约定的时间外要求刊发广告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

6. 广告刊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光盘或纸质报告方式向甲方提供发布监测报告。

七、其他

1. 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二“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86-21-62177776-

传真: 传真:86-21-5228050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

41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588弄26号2501室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补充条款

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A)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合同的约定准时完成广告发布;

(B)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内容真实、准确的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并有权对实际发布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实;

(C)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附件第三条1款的约定,对广告实际发布版位数量进行补偿发布;

(D) 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甲方义务:

(A) 甲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B)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该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情形;

(C)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对于广告发布期间发生的除合同第五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如合同第六条第3,4,5款规定的费用,甲方应于该费用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D) 甲方应在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7天,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登记/备案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A) 乙方有权就其向甲方提供的广告发布服务向甲方收取约定的费用;

(B)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乙方有权要去甲方更正;甲方如拒绝更正或经更正后仍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推迟发布或拒绝发布,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的义务:

(A)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发布甲方的广告,并负责办理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手续;

(B) 乙方负责所发布广告画面的上画和维护,如发生影响广告正常发布的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尽可能在3日内修复。超过该期限仍未能修复的,乙方将为甲方调换等价位置的其他版位发布广告。

(C)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媒体发布媒体监测报告。

第三条:有关发布方面的其他约定

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及形式完成广告发布,但如因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电梯暂停检修等,致使甲方广告发布未能如数完成,乙方应保证广告实际发布数量与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的数量之间的误差不超过5%;若超过5%的,乙方需根据误差数量对甲方进行发布数量上的补偿;

2. 甲方应按时提供印制好的广告画面或印刷用四色菲林片/MO,以便乙方及时进行广告上画或进行印制;如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印制好的广告画面或印刷用四色菲林片/MO,乙方有权推迟广告发布时间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应支付自约定的广告发布日至实际发布日期间的广告发布费;

3. 若甲方对乙方的媒体发布安排有异议的,应最晚于接到媒体监测报告后的一周内将异议内容以书面方式通告乙方,超过该时间视为甲方默认接受了乙方的发布行为。

第四条:不作为义务

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许可第三方擅自使用、复制对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设计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1. 合同的终止

(A) 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

(B)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在付款期届满后[30]日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及合同约定版位空置的损失。所有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约定的合同总金额。

2.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广告未按约定发布的,乙方应根据违约广告位数量双倍发布广告补偿甲方。

第七条:不可抗力

1. 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终止的,广告发布费由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时间或退、或补;日发布费按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用总额除以合同约定的发布天数计算;

第5篇:有关电梯广告合同范本

合同是很重要的,那么怎么签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电梯广告合同范本【1】

甲 方:

地 址:

乙方: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发布媒体: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二、发布内容: (品牌/产品)

三、发布时间、地点、媒体发布费用

发布时间 发布城市 发布地点 发布数量(块) 发布单价 (元/月/块) 媒体发布费用

见附件 [ ] 元/月/块 ¥[ ]元

合计: ¥[ ]元

四、制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画面制作费用计 ¥[0]元。

五、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式:

1. 以上发布费用与画面制作费用合计:(小写)¥[ ]元,(大写)[ ]元。

共分[ 3 ]次付款。

付款时间 合同金额比例 费 用

第一次付款 ¥[ ]元

第二次付费 ¥[ ]元

第三次付费 ¥[ ]元

2. 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 发票:

(1)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将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印刷费及画面特殊更换的上画费等服务费用(如有),乙方将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

(2)乙方在收到支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发票递出;如发票抬头与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称不同,甲方需特别注明收票人为 .六、广告的制作及刊发:

1. 甲方负责发布内容的的画面设计,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印刷为四色菲林片或制作成mo或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将在甲方审看画面打样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印制。

2. 如甲方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甲方需于每月广告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乙方;此外,甲方还应按发布总量的10%为乙方留存余量,以弥补上画中的损耗。

3. 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4. 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开始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甲方广告发布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享受乙方于每月15日提供的免费更换画面服务一次。免费更换画面是指更换原广告画面或变更原定的广告发布位置,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印制费等,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5. 若甲方在前款4约定的时间外要求刊发广告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

6. 广告刊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光盘或纸质报告方式向甲方提供发布监测报告。

七、其他

1. 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二“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形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议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电梯广告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主要内容

1、甲方将( )小区

一、

二、

三、四期内共20部电梯1面(位置按现场情况定),由乙方发布广告。每面电梯广告尺寸为(厘米* 厘米).2、乙方负责其广告版面按电梯广告实际尺寸及材料要求制作,交甲方安装。

3、乙方月支付甲方20部电梯广告管理费用:( ) 元/月,使用期共计费用为( )元。

4、使用期间从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

5、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 )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维护电梯广告。

2、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换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3、租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广告位,需提前5日告之甲方,同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租用权。

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寻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双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应通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给予补充、修改。任何经双方确认的补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均构成完整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第6篇:小区电梯广告合同范本

篇一:小区电梯广告合同

物业电梯广告合作协议 甲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四川交叉点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服务区域内的电梯广告位代理发布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给乙方_________广告位,作为乙方家装宣传用。乙方向甲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元。

2.时限:自2011年 2月 2日至2011年 4月 1 日止。

3.乙方不得宣传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信息及黄、赌、毒等违法广告信息。 4.乙方销售人员进入小区,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服从物管人员的管理,不得私闯业户家。 5.乙方广告设计方案需经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张贴。 6.广告纸张应保持整洁,若有破损,乙方应及时更换。

7.乙方在合同到期后应立即拆除广告并恢复原样,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自行拆除,产生费用及责任有乙方承担。

8.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小区电梯广告投放合同 水岸欧韵小区电梯广告投放合同

甲方: 宜宾市宜宾市钰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负责人:张强 负责人:地址: 南溪区长江大道西拓安置小区129-130号 地址: 联系电话: 0831-3182555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水岸欧韵一期 ]楼宇内的一至三栋楼内的电梯厢用于环境装饰及刊登广告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情况: 水岸欧韵一期

项目名称:

1、

2、3栋楼内6部电梯广告 楼宇性质:商业住房 地址: 南溪区西城新区 电梯数量: 陆 部

一、使用范围及安装数量

1、乙方可以安装刊登广告的范围为: 水岸欧韵一期 小区一至三栋楼内的 陆 部电梯的电梯厢。

2、安装数量:每部电梯厢内安装 壹 块,共计 陆 块。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商定装饰广告费为:每部电梯厢 伍佰元整,共 陆 部电梯,每部电 梯共安装壹 块,全部电梯厢合计支付 叁仟 元整。

2、支付方式:

四、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5个月 , 自 2015 年 元 月 1 日至 2015 年 5月 31 日止。

2、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想继续合作,则需另行签订协议。

3、无论电梯厢内刊登的广告是否到期,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的合作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厢。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电梯厢有独家广告发布权。对发布信息的数量、画面布置形式、内容享有决定权。

2、为保证效果,乙方将定期派员工进入电梯厢更换画面,甲方应对乙方人员出入小区提供便利。

3、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如想继续和他方开展此项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不违反广告的法律法规,广告刊登的界定及承诺,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甲方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在乙方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安装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安装方式违反本

协议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修改安装方案。

2、为更好地美化电梯厢内环境,甲方有权为乙方提供合理化建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实施改进方案。 (二)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在 水岸欧韵一期 小区一至三栋楼6部电梯厢内进行相同或类似的合作,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享有电梯厢广告发布权。

2、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如遇电梯厢改建、翻建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甲方有义务确保电梯内乙方装饰刊登的广告不被撕毁或被偷窃、遗失。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 日 年月 日篇三:电梯广告位租赁及合作协议书 电梯广告位租赁及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电梯广告位租赁及双方合作事宜,秉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租赁期内,乙方为甲方 辖区内的电梯广告位租赁商,乙方人员必须遵守《 》小区所有的管理规定。

2、 小区一期共有座楼宇, 台电梯,每台电梯设 个广告位,共 个广告位,每广告位安装一个广告牌;甲方负责指定广告位及广告牌的安装位置。水晶板广告牌由乙方制作,广告牌内容必须美观大方,符合小区生活情趣和甲方要求。广告牌的具体规是: 。

3、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必须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的管理规定,每次每项乙方应支付甲方 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所交纳的当月管理费不予退还。

4、 甲方负责乙方广告牌的日常清洁,对丢失和损坏的广告牌甲方不负责任,由乙方负责更换和修缮。

5、 本协议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广告位出租或出借给第三方。本协议期限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如乙方需续约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

6、 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入场时须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元、月管理费元。管理费收取标准按每月每电梯元计算收取(此费只包括保洁费和广告位租金)。乙方必须保证在每月日前向甲方交纳当月的管理费,逾期一周未交纳,甲方视同乙方放弃广告位的使用权,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乙方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7、 广告位的招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广告的表现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视情节的轻重即时解除本协议。

8、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区域内所有顾客有关广告位的订单、询价,甲方应将其转交给乙方处理。乙方每期广告内容需书面通知甲方,必须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广告,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9、 本协议期满如乙方无违反本协议相关内容或小区管理规定,甲方将于期满之日起一月之内将乙方保证金无息退还。

10、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违约金及补偿费用,双方按实结算后退还 保证金。

11、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备忘录或者补充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 议自双方签章并且乙方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时,乙方需在当日将广告牌拆卸完毕,乙

方在拆卸的过程中,对甲方的电梯轿箱造成损坏的 ,需照价赔偿,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向租赁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第7篇:电梯广告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等、被迫、协商一致的基本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独特遵照。

一、发布媒体:框架电梯平面媒体

二、发布内容:(品牌/产品)

三、发布时间、地点、媒体发布费用

发布时间发布城市发布地点发布数目(块)发布单价(元/月/块)媒体发布费用

见附件[]元/月/块¥[]元

算计:¥[]元

四、制作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画面制作费用计¥[0]元。

五、合同总金额与支付方法:

1.以上发布用度与画面制造费用共计:(小写)¥[]元,(大写)[]元。

共分[3]次付款。

付款时光合同金额比例费用

第一次付款¥[]元

第二次付费¥[]元

第三次付费¥[]元

2.甲方应按照上款要求按时将款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发票:

(1)对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乙方将开具正式的广告费发票;对甲方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印刷费及画面特别调换的上画费等服务费用(如有),乙方将开具正式的服务费发票。

(2)乙方在收到支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正式发票递出;如发票仰头与本合同中的甲方名称不同,甲方需特殊注明收票人为。

六、广告的制作及刊发:

1.甲方负责发布内容的的画面设计,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前10天,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印刷为四色菲林片或制作成MO或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将在甲方审看画面打样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印制。

2.如甲方自行印制广告画面的,甲方需于每月广告发布开始前3天,将印制好的广告画面送至乙方;此外,甲方还应按发布总量的10%为乙方留存余量,以补充上画中的损耗。

3.广告首次刊发前,甲方如欲变更广告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的,至少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日前的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此通知之时已发生了印制等费用的,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4.乙方每月1日或每月15日开端发布广告,上画周期不超过3天,甲方广告发布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享受乙方于每月15日提供的免费改换画面服务一次。免费更换画面是指更换原广告画面或变革原定的广告发布位置,由此发生的额定费用如印制费等,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5.若甲方在前款4约定的时间外要求刊发广告的,甲方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上画费10元/张/次。

6.广告刊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光盘或纸质报告方式向甲方提供发布监测报告。

七、其余

1.本合同的题目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便利而拟定,不利用来说明合同条款的含意。

2.本合同自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备等同法律效率。

4.本合同附件一“框架媒介广告发布合同弥补条款”及附件二“广告发布地点”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构成的其他附件、补充协定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门,与本合同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爱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上海铭邸广告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人:接洽人:

电梯广告合同范本欣赏:

甲方:泉州中联华庭物业管理处

乙方:XXXXXXXXXXXXX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中联华庭小区电梯内位置交由乙方用于发布所代理广告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广告位置交由乙方使用代理发布广告;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广告位置发布广告,并按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二条广告位置的数量、规格、面积、范围及座落地

1、广告位置范围位于:泉州中联华庭(地址:刺桐路刺桐公园旁)7部电梯轿厢内。

2、电梯轿厢内的具体广告位置及该广告位置距电梯上下左右的距离。甲方一部电梯的广告位为5面,共叁拾伍面广告位。

3、乙方在电梯轿厢内发布广告的规格:

镜框规格为mm(长)×mm(宽)×mm(厚),广告图幅规格为mm(长)×mm(宽)。

第三条广告位置用途

1、该广告位置属于乙方用于发布广告,甲方不得再转租给别人。

2、广告范围限制:乙方所代理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甲方利益或损害甲方声誉。

第四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半年,自2011年02月15日起至2011年08月15日止。

2、乙方保证其所代理发布的广告不得超过该期限。如超过该期限的,除非本合同甲方、乙方达成续期协议,否则期满一律终止,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欲继续使用该广告位置,应当于合同期满前一个礼拜,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另行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条使用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使用费为每部电梯半年为人民币一仟元整(¥1000元),7部电梯共计为人民币七仟元整(¥7000元),签约当日支付所有的使用费。

第五条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位置发布广告所需的广告发布设施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设置并承担费用。

2、相关广告设备设施的设置及其安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办理及制作、设置、安装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的设置不得损坏电梯轿厢及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如损坏须由乙方进行恢复或按价赔偿。乙方并须保证设置、安装的质量。

4、乙方人员在设置广告设施及进行广告发布过程中所受到的一切伤害(包括与小区业主发生的纠纷)及与业主所产生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设置的广告设施设备,于本合同期满后或本合同无论何原因提前解除后无偿保留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逾期支付使用费等相关款项达三十日的;

(2)利用电梯广告位从事非法宣传活动的;

(3)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经甲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仍未改正或履行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对进入小区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人员在本合同期内如与小区业主产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解决。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各种宣传活动,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法定节假日期间,乙方可使用电梯轿厢的相关位置发布广告、通知等,甲方不得提出异议,节日结束后,乙方将所使用位置恢复原样。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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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广告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关于租赁消防挂图广告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广告位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1、位置:甲方租赁广告位于;

2、面积与租金:

上述广告位每块规格为镜框式620*430mm,可见画面:600*410mm,本广告位在合同期内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以上价格不含税)

3、租期:租赁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给乙方。广告位全部完成后甲方应当即付清全部余款。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5天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广告宣传背景资料或样板,自行拟订的图文内容需经过甲方有关部门的审核。

2、甲方履行正常合法的租赁手续之后,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此广告位使用权,但不享有此广告位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此广告位转让、转租或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甲方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和合乎国家有关商业广告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政治目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4、甲方不得擅自挪动广告位位置、朝向或更改广告位面积的大小。

5、甲方广告图文内容必须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内容违反《广告法》或给予其他载体造成不良影响,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该广告位的提供,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广告位的位置、面积的大小、朝向等,应当向甲方保证约定广告位的质量。

2、乙方有监督、管理广告位及发布在广告位上之广告的权利,并负责与此相关的

审核、维护、调整等相关工作。

3、该广告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其他事项。

1、如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位严重损毁不可使用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然终止。

2、租赁期满,若甲方需要续租上述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此广告位的优先租赁权,须另行签订书面广告合同。

3、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网址:http://

签约时间:年月

第9篇:电梯广告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电梯轿厢设置看板媒体(以下简称“看板”)、刊发广告一事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租赁地点

甲方同意将市区花园(大厦/小区)共部电梯租赁给乙方设置看板,刊发广告。

第二条设置方式和范围

1、看板设置于电梯轿厢壁上(超薄型,厚度不超过2CM、长度: 、宽度: ;),用粘贴或敷膜方式贴在轿厢壁上,共三面(左、中、右),

2、采用进口美国3M技术贴敷在电梯厅门上;

3、电梯轿厢(面向电梯门及出梯门时目光所能触及的轿厢壁)。

第三条设置内容

1、公益广告(包括社区文化建设、公民道德规范、防火、防盗知识、保健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等);

2、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规定,不得发布不宜单位、社区和家庭的广告,更不得发布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

3、每期左、右两块展板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所占版面的比例为4(商业广告)∶3(公益广告)。

第四条租赁时间

合同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租赁费用

每部电梯每(12个月)元,电梯共部,每电梯租赁费共计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免费刊发精神文明建设及防火、防盗等方面公益性广告,由乙方负责投资;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租赁费按年支付,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双方权责

1、甲方责任:

(1)保证本合同签订的电梯由乙方独家经营,在合同期内不允许第三方在电梯轿厢安装同类型的广告宣传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因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或负责赔偿;

(2)在合同期内,甲方与第三者产生纠纷不影响该合同的执行;

(3)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乙方办理广告审批手续时使用;

(4)有义务配合乙方的看板正常刊出,如发现看板有人为破坏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无权自行撤换乙方所刊发的广告画面及展板,否则按违约赔偿。

2、乙方责任:

(1)负责看板刊发的广告内容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对所刊发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2)负责看板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发布,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

(3)乙方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将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新科技产品替代更新(具体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方电梯在正常运行使用的情况下,计收乙方的租赁费;如甲方电梯在不能正常使用期间(指连续30天以上不能使用),甲方不得计收乙方的租赁费。如乙方已付给甲方租赁费,未正常运行的月份,甲方应退回租赁费给乙方(或在下期乙方交付的租赁费中减扣),由于甲方因其它原因解除对该楼盘物业管理协议,该电梯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如已发生预付费,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而未执行的款项;

2、本合同到期时,乙方如需续约,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3、在合同未到期时,任何一方如须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说明原因,征得对方的完全同意(文函答复、加盖公章)。一方未完全同意,另一方随意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

4、甲方如有新建、新增电梯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政府行为或政府明文禁止)而无法履行合同时此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支付租赁费时,乙方应按所欠款项的5倍处罚,并补足所欠款项;

2、租赁合同签订当期,甲方违约造成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刊发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乙方为发布第三方广告投入的设计费。制作费及乙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应全部予以赔偿。

3、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解决双方争议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第十一条生效时间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

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签订补充附件解决,补充附件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无法取得共识和谅解的,提交合同签注地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本条款填写不超过壹行,未填写时无此条款,请划斜线)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委托代表人(签字):乙方委托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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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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