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公积金

2022-05-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互助保障作用研究

[摘要]作为住房互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像商业金融贷款那样“嫌贫爱富”。当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法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从制度属性及资金互助出发,立足于保基本,通过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居住水平、曾经购房和贷款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总结出一套对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公平统一、连续稳定、灵活简便的贷款额度数学计算方法。合理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互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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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储蓄互助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互助保障作用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购建房的方式实现。

现有法规政策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责第三款“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三部门2005年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因此,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与各管理中心对某一借款申请人批准发放的具体贷款额度是不一样的,前者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且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后者则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因人而异。

在当前实践中,许多城市管委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还有相当一部分管委会(有的城市甚至未建管委会或未正常运转)未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只是由管理中心摸索着设法确定每一笔具体贷款额度。各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即是围绕上述三项因素来确定。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款金额的即俗称“以存定贷”,按照职工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如8倍、10倍、20倍等)计算可贷金额。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0%)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扣除一定生活费(如当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对于如何核实家庭收入,有要求提交收入证明的,有直接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依购房价格确定贷款金额的,多以贷款成数(或称房价成数)来表述,即按照购房总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金额即为贷款成数金额,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此贷款成数金额。上述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方法中,有综合三个方面算出的最小值即为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有按一种方法简单测算贷款额度,也有少数中心综合两种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上述直接套用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个人具体贷款额度的方法,好象有政策依据,而且操作简单,但不时引起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误解、非议和责难。社会许多人士将最高贷款额度与具体贷款额度相混淆,感觉贷款额度规定朝令夕改,贷款限额时紧时松,让人无所适从;面对高企房价,公积金贷款是杯水车薪,支持力度有限,不解决问题。以致社会上有言住房公积金宛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相对来说只有富者买得起房或较好的房,穷者买不起房或只能买较差的房,按照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缴存余额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的方法实质上是主要贷给了富者,即住房公积金“嫌贫爱富”;工作时间较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短、缴存余额低)普通工薪青年职工刚需购房者多,但得不到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能贷到较高额度贷款的缴存时间较长职工刚需购房又不突出,等等。总之,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没有支持急需支持的职工家庭,而是支持了未必急需支持的购房人,甚至放给了投资理财的炒房人,没有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为化解上述质疑,也有管理中心(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时除考虑上述三项因素外,进一步综合了职工缴存时间长短、借款申请人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性(存贷比)情况等。在考虑缴存年限方面,以缴存满一定年限(3年)设定一个比例系数(0.8)、每增加一年提高一点比例,直到达到一定年限(8年)以上设置最高比例(1.2);在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以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系数为1,以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为1.2;在流动性存贷比方面,按照60%以下、60%至80%、80%以上设定三个档次,分别定个1.1、1.0和0.9的比例系数,最后以账户余额一定倍数(如10倍)为基数,综合乘以上述系数计算可贷款金额。但由于总体思路仍未跳出原有“多缴多贷”框架,有些因素同义反复,且比例系数定得主观武断,理据欠充分,仍然难以令人信服,无法消除社会质疑和责难。

为此,需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属性和资金互助作用出发,综合考虑影响贷款额度的各种因素,研究并归纳出一种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做到既原则统一、方法统一,又灵活机动、操作简便,可随形势发展变化而及时调整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以保持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确定方法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决的思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基本住房有限的保障作用,并确保资金安全,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无疑要考虑购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等情况,但计算贷款额度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上述因素,否则极易趋同于商业金融贷款,客观上导致“嫌贫爱富”,使公积金制度作用发生偏差。如:考虑购建房价格,就会价格高的多贷,价格低的少贷。在市场化供应体系下,往往是富人买价格高的房子,穷人买价格低的房子。考虑还款能力及账户余额也是如此,还款能力低者贷的少,还款能力高者贷的多,也就造成富人多贷,穷人少贷。从公积金账户余额方面来说不仅有“嫌贫爱富”的弊端,而且没有考虑对公积金贷款需求紧迫性的区别对待,更容易引起对公积金制度的质疑。为此,必须研究切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宗旨属性的贷款额度确定方法,一方面通过上述政策因素法评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从支持职工购房必要性、可能性、公平性及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总结归纳出一种科学计算一定贷款额度的具体方法。

从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房价高企,绝大多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都倾向于尽可能多贷,以至于达到或高丁管委会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但住房公积金不可能包打天下,对贷款要求完全满足是不可能的,而简单拒绝也是不行的,一是有政策规定,二是资金供给上的限制,三是制度的保障属性要求。为此,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首先应对每个借款申请人公平统一地计算出一个理论授信额度,然后再按政策因素法决定具体发放多少贷款。笔者就试图从几个方面总结归纳出一套计算授信额度的方法公式,可以称之为系数法:以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计算基数和因数,将影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各要素归纳为一个系数,也就是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房的保障系数,称之为贷款系数。以每个人的贷款系数乘以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得出各人的授信额度,可以称为“1×7”系数法。

最高贷款额度(以M表示)。指管委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职责所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针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是统一的、固定的、不变的,是单笔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和计算依据。国家对管委会如何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在《意见》中做出了原则规定,指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管委会依据住宅平均价格及平均住房水平两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体现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必要性及总体可能性,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平均应该而且能够给予的最大支持力度。据了解,无论是管委会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的,还是由管理中心自己确定的具体最高贷款额度的,因住房价格差距巨大以及住房保障体制办法不同等,对职工发放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从10万元到90万元不等,差距较大。

申请贷款的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度参数(以W表示),指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数与工龄月数之比,即:

W=公积金缴存月数/工龄月数

职工就业并缴存一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不管期限长短,缴存期限与就业期限之比反映出职工及其就业单位对公积金制度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言这是决定对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的首先要考量的因素。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均衡度参数(以B表示)。计算公式为:

其中,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

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工作时年龄/2

也就是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职工整个工作期间的中间点。此参数是指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时,既考虑申请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同时又考虑其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即当二者达到一个平衡点时,可从制度获得最大支持,缴存期限太短或快到退休年龄都不能获得太高贷款,笔者称这一平衡度为对住房公积金贡献富余均衡度,取值范围为0

基本居住水平参数(以H表示)。指按申请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公布的社会人均居住面积与所购房屋面积之比。

即:H=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所购房屋面积

此参数反映职工购房满足家庭居住的水平,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基本的支持。当参数大于1时,说明所购房面积低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力支持,以发挥保基本住房的制度作用;当参数小于1时,说明购房面积高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面积,住房公积金可适度支持。计算此参数的因素是客观的、变动的。该参数正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住房保障的宗旨和属性。

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参数(以G表示)。指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家庭成员人数之间设置一个比例关系。计算公式为:

G=[(倍数-)×家庭成员数+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倍数×家庭成员数)

即以家庭成员倍数为分母,以比分母少一倍家庭成员数加上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分子,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其中,倍数可在1到家庭成员数之间选取,以体现贷款政策的松紧,即1≤倍数≤家庭成员数。倍数选取为1时表明贷款审批政策从紧,选取家庭成员数时表明审批政策放松。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购房屋套数参数(以F表示)。即视申请贷款所购房屋是首套、二套,还是三套、四套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套设为1,二套、三套等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房”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首套的政策功能。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参数调整。除首套为1外,以后各套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参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直至为零。

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参数(以D表示)。即视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首次、二次,还是三次、四次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设为1,第二、第三次等使用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贷”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不支持炒房投资。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流动性情况进行调整。除首次为1外,以后各次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系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值,直至为零。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言,为保证贷款正常顺利回收,确保资产安全,对借款申请人的诚信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在计算贷款额度公式中要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以X表示)。以没有查出存在失信行为的借款申请人诚信度定为1,从反面考虑,一旦查出存有失信行为,随即降低减信度参数。鉴于凡提出申请者均具备最基本的贷款资格条件,可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的下限(比如0.5、0.3乃至0.1),查出有失信行为,根据其次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逐级调低参数值,直至下限。

上述7个参数中,前4个是依据借款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计算得出的,后3个是根据借款申请人购房及诚信情况直接赋予的。除居住水平参数理论上会高于1(实际上概率较小)外,其余6个最高值均为1,即100%。如果取到1时,即是本参数的最高支持,但多数情况下都会低于1,而当居住水平参数高于1时,则正是需要住房公积金发挥支持保障作用的情况。

在得出上述7个参数后,可用不同方法将其综合成一个贷款系数。笔者列举两种方法,分别对应最为严格贷款政策的连续相乘法及较为宽松贷款政策的直接简单数学平均法(或加权)得出贷款系数(以Z表示),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贷款购房职丁的支持保障系数。

即:连续相乘法Z=W×B×H×G×F×D×X,或

简单平均法Z=W+B+H+G+F+D+X/7

当然,在上述两种综合方法之外,也可以选择介于两者之间的综合法,如将部分(前4个)参数数学平均后,再与其他参数(后3个)相乘得出一个系数。除非将居住水平参数作为乘数或者有意增加某参数权重,一般情况下,连续相乘得出的系数会最低,其他算法会较高,简单平均得出的系数会最高。不管以什么方法进行综合,虽然理论上存在系数大于1的可能性。但一般不会出现,果真出现,即以取最高值1为限。

授信额度(以T表示)。指职工个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后,管理中心依据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系数,计算出来的对该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即:T=M×Z=M×(W×B×H×G×F×D×X),或

T=M×Z=M×W+B+H+G+F+D+X/7

三、结论

依照上述公式,每个借款申请人的情况不同,计算出的授信额度(T)不同。授信额度理论上会低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M),即T≤M。

计算出授信额度后,就要根据政策因素,结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贷款金额,以及扣除规定首付后购房金额,综合考虑发放贷款金额的必要性。为确保公积金贷款能如期归还,保障贷款资产安全,再考虑借款申请人所能承受的月最高还款额,测算到国家规定最迟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龄时能够累计还款总额,与贷款所需还款本息之和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合适的具体贷款额度。最终核准的具体贷款额度应当在申清额及授信额度之间取低发放,也可以考虑加上还款能力测算额三者间取低发放。

当还款能力测算额比申请额及授信额度都低时,一般就应当进行特殊审议,研究是否有必要启动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救济机制,提供制度的特殊保障政策。当申请人申请额较高而又确有必要在最高贷款额度内予以特殊支持时,就要履行特殊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安全和公平。

(责任编辑 李之坚)

Research on Mutual Security Function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for Basic Living

——Methods of Determing Personal Credit Line HPF

Wang Yo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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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永凤

第2篇: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模式探索

【摘要】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进入“十二五”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但依然面临资金来源高度依赖财政资金问题。文章主要探讨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定向向缴存职工出租方式,以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及运营的模式。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

一、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意义

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可以达到双赢目标:既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职缴存工权益,又有利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低存低贷、互助性特点。缴存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缴存职工家庭因无力购房,虽然履行了“低存”的义务,却无法享受公积金“低贷”的优惠。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恰好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让履行了“低存”义务、无法享受“低贷”优惠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低租金优惠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后,还会有一部分沉淀资金。这部分沉淀资金,未直接进入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领域,未充分发挥解决、改善缴存职工住房的基本职能,导致住房公积金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将沉淀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缴存职工出租,可以盘活沉淀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住房公积金具有资金来源稳定、筹资成本低等特点,可以作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来源。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则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筹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单一问题,拓展资金来源途径、促成公共租赁住房多元化筹资机制,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模式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公益性投资项目管理性质,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具体运作,由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分级决策,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作情况。

(一)投资规模控制

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规模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可供投资资金规模要求。住房公积金投资将归集的公积金在满足合理提取后的余额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通过个人住房贷款满足有购房能力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无购房能力缴存职工租住住房需求,个人住房贷款和投资资金比例结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是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包括新就业大学生过渡租房需求、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租房需求,以及中低收入群体长期租房需求等。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量持续投资形式,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达到基本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的最佳规模。

(二)投资建设模式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基础上,由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批。二是项目建设准备及实施阶段,按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经营。

(三)定向出租

一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履行缴存义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家庭出租。二是缴纳租金来源多样化,承租人家庭可以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政府发放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以及家庭收入等支付房租。三是为了体现公积金互助意义,租金水平应以成本租金为基础,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到80%向承租家庭收取。

(四)项目运营管理

项目交付使用后,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收缴租金、房屋维修、房屋保养等工作。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导致资产贬值、投资损失。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应加强资产价值监控,并从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减值准备。二是租金水平比较低,可能导致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公积金中心可利用公积金净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向公积金投资运营机构提供租金补贴。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拒绝迁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风险。在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上可引入承租保证人制度转移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欠租催收、法律途径清退等管理工作加以化解。

(三)资金流动性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投资资金会长期占压。为了提高资金流动性,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向个人或机构出售产权等形式实现资金回笼。

四、需要的政策突破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既有利于公积金制度完善,又有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但也面临着很多政策障碍,需要政策突破和创新。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突破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规定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仅为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增加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方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政策突破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符合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要求,能够极大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效率,应允许突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公积金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限制。

作者简介:付臣余(1973-),男,汉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方向: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

(编辑:陈岑)

作者:付臣余

第3篇:浅议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新思维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让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进行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在日后购买住房的时候使用,同时也可以应用在住房改造、房屋翻修等诸多领域。现阶段,我国体制面临着全面的改革,加上现代化城镇发展高速推进,住房公积金当中的内部缺陷越发明显,对我国的未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本文的分析中,就针对我国当下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新思维,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新思维;运营模式;试点改革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8.024

住房公积金就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同时具备着强制性、互助性以及保障性。当地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以此可以为更多的公民提供缴存公积金的需求,并构建出一种封闭性的住房融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发展中,往往需要实现全面的改革和创新。

1、现阶段我国住房金融模式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的住房金融基本上在商业住房领域中,基于按揭贷款方式,将住房公积金为辅助,并让其他的形式当作补充,这样形成的金融模式,可以为不同人群实现住房环境的改善,并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中,在职工住房的困难方面无法发挥出较高的作用,其互助性、保障性与金融性的特征越发受到限制。在下阶段的调查中发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占有率为1%左右,而在一些特殊地区的占有率达到了40%的程度。因此,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十分明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与欧美地区的资本市场性的住房金融模式比较相似。我國现阶段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一种基于新加坡强制储蓄型住房金融模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与其前者的运行模式和方法有着一定的差异。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不断推行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志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模式,形成与德国近似的一种互助合同型的住房金融模式。

2、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实践中的作用性不足

在颁布的相关《条例》当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采用的是管委会决策的方式[1]。在对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中,管委会的决策作用局限性较为明显,在一些城市当中的管委会开展的工作,基本上无法保障定期开展会议,即便是召开了会议,在会议当中的决策也基本上形式性比较性。在政府的一些部门,对于管委会的人员调度比较频繁,因此工作的连续性不足,同时受到管委会的自身政策水平和专业性的局限,使得工作的效率不足。另外,对于决策者而言,在工作当中的经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工作情况直接体现出了我国当下,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制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无法实现科学的决策。

2.2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范畴比较有限

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全国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着1.44亿以上的人数,在2018年之后的就业人数总共为7亿以上的人数,同时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也达到了4.2亿人以上[2]。因此,从上述的调查中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开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都没有实现全面的推广,因此就更加在未来的发展中,推动推广的范畴。

2.3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与行政制度存在矛盾

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是一种政策性的住房资金,虽然从作用角度进行分析,是一种住房范畴的资金,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基本上还是基于金融行为进行的操作,因此总体的管理运营工作,在住房金融的工作范畴当中。但是,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始终在运营的过程中,都被当地行政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就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当中,受到诸多行政行为的影响,以此无法实现现代化的金融管理,因此就无法相应的形成规范性的工作行为,对一些风险无法得到可控的效果[3]。

2.4 地域发展不平衡、流动性风险矛盾较为突出

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86%以上,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当中,这样的使用比例有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出现地域性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一些房地产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由于人们个人贷款需求比较大,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比较高,同时流动性的风险也较为的突出。相反的是,在当下房地产发展比较缓慢的地区,由于个人贷款的需求不足,就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足,很多资金都在银行当中,因此也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4]。

2.5 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程度不足

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基本上以地市为工作单位,进行单独的管理,因此就会导致在不同地区当中的具体政策不同,甚至会出现矛盾的问题。因此,当下我国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模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标准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信息化的程度也严重不足,经常出现信息化建设重复的问题,严重浪费资金成本。

3、未来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分析

3.1 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行模式

全面改革我国住房公积金,使其逐渐向着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方向发展下去,是未来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运营以及管理的职能,进行全面的分离,以此可以很好的基于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同时顺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使得可以为更多的人群提供住房公积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具体的工作当中,需要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优化,以此在住房公积金当中实现法律法规的规范,并加强执法的力度,推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畴,以此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程度提升。

3.2 构建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融通制度

作者:张磊

第4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录

商品房 ..............................

2一、

二、

三、

四、 提取首付 ........................ 2 提取一次性付款 .......................... 2 提取还贷 ........................ 2 提前还贷 ........................

2二手房 ..............................

3五、

六、

七、

八、 提取首付 ........................ 3 提取一次性付款 .......................... 3 提取还贷 ........................ 3 拆迁房 ............................

3租房提取........................... 3

九、

十、 城镇户口租房提取 ...................... 3 农村户口租房 .......................

4离退休提取.............................. 4

死亡或宣布死亡 ............................. 4

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4

出国定居:..............................

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5

注意事项:.............................. 5

注:住房消费提供资料需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凭结婚证可提取(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任一项上有配偶名字)

2、身份证原件(集体件可以不用提供原件)

3、联名卡原件(集体件只需提供复印件)

4、申请书

5、六城区以外的房屋需本人填写调查信息

商品房

一、 提取首付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收据

3、房屋备案表(无房屋备案表需)

提取金额:房屋备案时间上月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

二、 提取一次性付款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屋备案表

3、一次性付款收据(发票)

提取金额:房屋备案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付款金额。

三、 提取还贷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

3、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公章、ATM机上打印的凭条无效,因为上面没有完整的银行账号,也没有还款姓名,也没有账户金额作为还贷字样,以下简称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

四、 提前还贷

资料: 提前还贷则为提取还贷+提前还贷两部分组成,提供还贷资料,同时提供提前还贷金额、凭证。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与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二手房

五、 提取首付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

六、 提取一次性付款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款

七、 提取还贷

正常还贷: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款

提前还贷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6、提前还贷金额及凭证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与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八、 拆迁房

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公房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3、购房款发票收据

提取金额:提取上月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租房提取

九、 城镇户口租房提取

条件:

1、成都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住房

2、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由住房或还房贷

3、月租金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基数20%以上4租房时间为一年以上

资料:

1、《成都市住房租赁备案凭证》

2、租房完税凭证(纳税金额为房租4%)

3、承租房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者备案表)

4、婚姻情况证明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已付租金金额且不超过1万元

注:合租按合同中规定比例提取

十、

农村户口租房

资料:

1、户口本原件(09年前的户口本需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2、居住证

3、社区证明

4、租房协议

5、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已付租金金额且不超过1万元

离退休提取

资料:

1、离、退休证或退休证明

2、身份证原件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死亡或宣布死亡

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资料:

1、死亡或被宣布死亡证明

2、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院出具)

3、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出国定居:

资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举出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待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资料:当年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额取证》

提取金额:提取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

注意事项:

1、 办理联名卡的必须提供联名卡为收款账号

2、 没有联名卡的需提供本人名字开户的账号,收款银行格式为:xx市xx银

行xx支行

3、 签订委托提取需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上所有人持身份证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四楼签订。

4、 委托提取是员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每年固定时间段公积金中心自

动划账至员工联名卡。如果没有到账,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9楼查询

5、 托管户提取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窗口提取

6、 单位集体提取需两人以上

7、 租房提取请员工本人带上租房资料(即除成都市住房租赁备案凭证、租房

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审核符合提取的再现场完税、备案

8、

第5篇:成都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成公积金〔2011〕45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暨2011年度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2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2011年度缴存基数,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须按照同比例缴存。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6%;其它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

二、缴存基数

(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0〕21号)要求,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新津等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780元。其他区(市)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50元。

(二)201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1571元。

(三)因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或其他原因需提高缴存基数的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缴存基数控制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以内。

三、其他事项 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年年初,参照我市前三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标准,请单位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6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 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少缴、欠缴的补缴。 (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离退休。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职工出国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8.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在中心网站WWW.cdzfgjj.gov.cn下载规定格式)。

6.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购买再交易房

1.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购住房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再交易房房产权办理请遵照成都市及各区(市)县房管局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审查---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http://)、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279298)、网上政务大厅()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86279227(缴存)

86279531(提取)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86436775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83011255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8061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84853388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83307191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15585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84997702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87864707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88281325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83885794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82313871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88554265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82523108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88764330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 楼二楼 8729012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86266499

建行二支行:青羊区玉沙路161号 86937520

建行三支行: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8号 86751426 建行四支行:金牛区金仙桥路7号 87652213

建行五支行: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86号 86201992

建行六支行:青羊区童子街2号 86613951 建行七支行:锦江区东风路7号 84466514

建行九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附1号 85442328

建行金河支行:锦江区东御街16号 86725256

建行铁道支行:金牛区五丁桥路9号 68003801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83971255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3469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84856289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83301486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21751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84981063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87864039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88292733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83889960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82272209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88522560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82523105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88792766

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87132990 大道工行西区支行: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87506276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 87651187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区草市街64号 86915303 工行青龙支行:青羊区青龙街25号 86632359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86664001

工行滨江支行: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86123976-1007

工行芷泉支行: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 84446932

工行东大支行: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85431095

工行沙河支行: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08号 84332555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区芳草街28号 85142466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区小北街1巷2号 83972070 工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29号 82722796

工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区东街68号 84859884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57号 83301815

工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71号 85832407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8-10号 84982930

工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65号一楼营业厅

87862713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东街124号 88292753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号 83872221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28号 82208757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县武阳中路37号 82522043

工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6号 88791791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86112528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85210971

4、投诉电话:8627929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堰大道104号 87269810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公证费(市区)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全程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贷款金额的1‰+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所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价值应当以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

收费单位:评估公司。

第7篇: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供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3-11-01 00:00:00 查看次数:32107 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六条 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七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

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时间

第十二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以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

购买因灾置换安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和提取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确定;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房屋租赁期间按年提取1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租房提取需在6个月内申请。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在取得住房贷款次年对应当月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以后提取申请应当间隔12个月以上。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签章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承租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和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房自住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四)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五)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实际住房损失金额。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条 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款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三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当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商品住房,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和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

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十条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

(五)款规定的,应当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

第七章 提取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与委托银行未实行实时结算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取行为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当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调查取证工作,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8篇: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协议编号:WTTQ0,000,001

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书

委托人(以下委托人统称为甲方):

⑴⑵⑶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和《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自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将资金划入甲方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

二、甲方住房贷款类型为:( )1-商业贷款,( )2-公积金贷款,( )3-组合贷款,贷款发放银行为。

与贷款合同相关信息:

第一(主)借款人:

贷款房屋地址:

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

贷款识别号:还款日:

委托人⑴与第一(主)借款人的关系:

附注:

三、甲方授权乙方通过银行计算机系统(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同时许可银行向乙方提供甲方贷款的相关信息,直至本协议终止。具体查询内容如下:

1、借款人及其证件类型和号码;

2、贷款房屋地址;

3、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还款方式,贷款识别号码;

4、贷款金额,截止查询时点的贷款余额,最近十二个月已还款额,合同约定还款日。

乙方对获得的甲方所有贷款信息及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且只能用于乙方公积金提取。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委托提取时间为月日。

五、甲方委托乙方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银行提供的委托提取时点前十二个月的还款总额。

六、乙方应于“委托提取时间”次日将核定提取的资金划转入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并告知甲方,遇节假日顺延。

七、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升位)、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提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乙方不能从银行获取甲方贷款、还款信息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 1 -

协商终止本协议;甲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并办理终止手续。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二条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全部结清之日次年止。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⑴

通讯地址:

系电话:

移动电话:

乙方签字并盖章:

电话:96319

⑵⑶电子邮箱:年月年月- 2 -日联日

第9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民服务手册

(常见业务问答50例)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六条好处:一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相关规定范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四是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五是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六是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利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

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足额代扣职工应缴存部分,并把单位应缴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按时足额缴存至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

四、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如何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统制字【1990】0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计件工资组成。)

七、职工当年因职务变化调整工资,能否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因此,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八、如何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成公积金委[2008]2号的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

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十、工作发生调动,应怎样合并现单位与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缴存单位之间为内部转移。若个人客户号不一致,需先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再办理内部转移。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包括省中心、石油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外部转移。

十一、职工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需要哪些手续? (1)职工个人填写成都中心统一制式的《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一份;

(2)职工所在各缴存关系单位填写成都中心统一制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各一份 ;

(3)《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证明》可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4)职工有缴存关系为托管的,应同时提供托管凭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十二、职工应怎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的转出业务? (1)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2)原单位出具的异地转移申请2份(托管职工出具托管凭证);

(3)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托管职工出具身份证原件);

十三、职工应怎样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的转入业务? (1)单位出具W-30(补缴清册)2份; (2)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W-30(补缴清册)可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

十四、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如何查询个人缴存情况? (1)登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网址:;(2)到相应发卡银行自动柜员机和多媒体终端机查询;(3)拨打成都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查询;(4)登陆蓉城邮电子邮件系统订制,网址:;(5)登陆成都通便民查询系统查询(成都现代公众多媒体信息亭);(6)发送手机短信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短信服务平台“106350000036”订制。(7)非联名卡职工如需查询人缴存情况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查询。

十五、职工如何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1)职工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单位集体办理。 (2)职工本人持单位鉴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新增/变更)签约关系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单位鉴章的身份证复件一份,到各银行网点自行办理。

十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如何使用?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使用密码有两个,其中一个密码是银行查询密码,另一个是公积金查询服务密码。

(2)通过银行提供的服务查询渠道,如银行柜台、ATM机、银行客户服务热线、银行提供的其他自助查询渠道时,须使用银行查询密码;银行查询密码可到银行柜台或银行自助设备上去修改。

(3)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查询渠道,如96319客户服务热线、中心网站()、蓉城邮电子邮件系统()、成都通便民查询系统、公积金短信服务平台(106350000036)等方式查询信息时,须使用公积金查询服务密码。

(4)查询服务密码可到中心各服务网点或通过12329客户服务热线以及中心网站进行修改;若密码遗失,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至中心各服务网点进行重臵。

(5)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遗失,请及时向发卡银行申报挂失,在挂失七天后可补办联名卡;具体细节请咨询原发卡银行客户中心。

十七、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房自住住房;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出境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11)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八、大修概念是什么?装修房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因此,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则不可以提取。

十九、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二选一”政策? 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强制性、义务性的特点,取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主要通过中心归集的其他职工的公积金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如果职工既要贷公积金,又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很快就会出现无公积金可贷的局面。因此职工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则不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是为了帮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申请商业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是,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十一、一次性付清的自住住房能否提取公积金?可以全部取完吗?需要哪些资料?

可以办理。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有效。

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鉴章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办理资料:

(1)购预售商品房须在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时上月职

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2)购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须在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注: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属于以下情况之一①所购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日前6个月内办理过再交易住房购房消费提取的。提取申请时间须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一年之内。

(3)所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须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一年以内申请;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4)所购拆迁安臵房须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时间为准);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5)提取次数:只能提取一次,以后不再提取。

二十二、职工所购住房正在偿还住房贷款的,应该怎样提取公积金(含月供、部分提取还款、一次性提前结清)?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发放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应携带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职工身份证原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单位鉴章的提取证明);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注:一年内,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五类中只能选择一项消费行为办理一次提取业务(含已签约委托提取)。

二十三、办理委托提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表(购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2)住房贷(借)款合同复印件;(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5)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银行打印的近期3—6个月已还款明细(还款存折需提供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

屋共有人,均到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2)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名卡号、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3)委托人对划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的资金,如有疑问或未按时到账的,应及时拨打96319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登记;

(4)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委托人(如只是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的,不能再到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十四、工作调至外地的职工,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工作调出我市又不符合其他支取条件的城镇职工不能提取公积金;如在异地已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转移。

二十五、购买商铺、车库、办公性质房屋、工业产权房、“小产权”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明确规定购买的定义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等,不包括商铺、车库、办公性质房屋、工业产权房、“小产权”房。

二十六、职工在外地购买的自住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

积金?

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并能按规定提供相关提取证明材料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应持规定材料到中心办理支取审核。

注:房屋地址应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二十七、账户已封存的在职职工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已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封存的在职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账户须保留。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或男性已满50岁、女性已满45岁)仍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直接办理提取,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十八、成都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即96319)为公众提供哪些服务?

(1)二十四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和业务办理指南,职工对所需要的信息可以索取传真。职工可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号查询个人公积金信息。

(2)人工咨询服务提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贷款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政策解释、业务咨询等服务。

二十九、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即)为公众提供哪些服务?

(1)职工通过网站可以查询公积金政策、知识,了解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程序,解决公积金业务办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下载业务办理申请表格。

(2)网上政务大厅系统为缴存单位提供单位业务的快捷办理,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线预约与申请等功能。

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什么条件? 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主借款申请人须已连续12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人及配偶未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还清。

三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该如何计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注意事项: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成。 (2)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三十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十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期付款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哪些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三十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吗? 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在还款期间可选择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余额。部分提前还款金额须是5000元整的倍数。具体手续请到贷款银行办理。

三十

六、职工应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成都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所购一手房、现房的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向中心申报公积金贷款合作,经中心审批通过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购买该楼盘的客户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

七、现房的概念是什么?

现房是指开发企业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大产权证),可以直接办理房屋分户产权及抵押登记手续的、开发企业尚未售出且未超过房屋竣工验收三年的住房。

三十

八、房屋装修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贷款是定向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不作

其他用途。

三十

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要购买房屋保险吗?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要求,从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 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综合保险转为借款人自愿购买。

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所有借款人都须出具收入证明和缴存证明?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2]2号)规定:

(1)申请贷款时,在成都中心(不含省级、石油分中心)已正常连续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贷款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出具收入证明,职工收入以职工缴存基数为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个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3)在中心新系统上线前,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办理贷款时,可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分中心以外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参照省级、石油分中心缴存职工办理。

四十

一、职工以前申请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能否再次申请?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规定,职工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因此申请并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结清了贷款,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十

二、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成都购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从2010年7月15日起,暂停向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我市商品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在四川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四十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月供?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在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四十

四、办理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一)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二)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五)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六)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七)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八)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九)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十)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十一)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十二)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特别注意事项: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须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

四十

五、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

料,由银行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心审查。

(2)中心进行审查和审批,同意贷款的,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缴纳担保费。

(3)借款人返回银行窗口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4)借款人离开贷款大厅,等待银行通知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四十

六、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一)买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正本1份和1份复印件。

5、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6、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7、委托扣款(还款)账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

8、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2份和1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1份和1份复印件。

9、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特别注意事项:职工如需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还需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

(二)卖方需提供的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2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4、拟售住房产权原件和3份复印件(新都、崇州还需提供拟售住房土地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

5、收款账户:卖房人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2份复印件。

6、如房屋地址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2份复印件。

四十

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买卖双方到中心贷款服务大厅选择贷款办理银行

后向银行提交个人申请资料,由银行进行预审。

(2)银行预审通过后,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

(3)根据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等材料,银行进行审核,银行审核通过后报中心审批。

(4)中心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产权过户,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5)领取新产权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办理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确定放款时间。

四十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相关单位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手房费用:

(1)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①担保手续费:100元/户;②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2)担保公司代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①成都市区: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抵押预登记手续费为50元/户;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②其它区(市)县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标准收取。

(3)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①成都市区:委托公证(委托代领领取房产证和代办抵押登记)费为220元/户;②其它区(市)县以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收取。

二手房费用:

(1)房产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①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②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的,以当地的标准收取。

(2)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5‰收取。

四十

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房屋买受人、房屋共同买受人是否有要求?

根据《关于对<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成公积金贷[2009]9号)的规定,在购房办理合同签约备案时,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主借款人应与房屋买受人一致,主借款人应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的自然人,同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如有未成年人作为房屋共同买受人,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的地址? 城区管理部(中心城区服务网点):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城区管理部(城南服务网点):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孵化园8号楼德商国际裙楼

3、4楼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楼二楼

咨询电话:9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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