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工作汇报

2023-07-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汇报,顾名思义就是对一定时间周期或者任务周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以文字的方式撰写出来,对于取得的成绩、不足进行总结,以便于更好的完成工作。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四种形态工作汇报》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四种形态工作汇报

四种形态践行情况汇报

东山镇关于践行“四种形态”的工作总结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破纪”之初,科学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层次和关系,从小问题治起,从苗头处截断,这体现了标本兼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现将东山镇纪委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全党的行动自觉,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是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全年始终,坚定内在信念。深入开展学党章每月一课活动,通过专家理论讲座、上级领导上党课、知识竞赛、演讲等形式,全方位全覆盖帮助党员干部真正学懂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定内在信念。

二是结合“三严三实”加强纪律教育,规范外在约束。“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受到教育是应有之义。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通过下发《党风廉政教材》、《口袋书》、《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转发区纪委案件通报和开展学习笔记检查等方式,使学习覆盖到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慑,让每一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

三是采取“以案明纪”加强警示教育,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至2016年12月份,全镇累计开展四次警示教育活动:1.以支部为单位到常熟沙家浜廉政教育基地;2.由镇纪委书记做廉政的专题辅导;3.参观吴中区高新区廉政教育基地;4.组织全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纪录片《永远在路上》。

四是督破纪整苗头,强化监督常态化。破法始于破纪,纪委姓“纪”,就要突出执纪特点,用党规党纪管住全体党员干部,用纪律规矩对照违纪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盯住两个重点严查“节日病”。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 “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纪律要求,每逢元旦、春节、清明、五

一、国庆双节期间,重点督查辖区宾馆、饭店、公园、农家乐、机关食堂、车场等场所的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拉响“警报器”,防止顶风违纪行为发生。

二、把握“四种形态”,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手中武器,用纪律管住大多数,防患未然。

一是规范支部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认真落实每月“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次警示教育、专题辅导活动结束后组织一次支部专题讨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开展一次对照检查“三个一”做法,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提醒”作为常态常抓。

二是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镇党委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与各基层党组织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镇纪委领导亲自带队,不定期抽查各基层组织责任制工作情况,检查考核结果计入绩效考评。

三、把握“四种形态”,用好纪律审查、党纪政纪处分,用纪律管住关键少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重在违纪必究;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重在形成遏制。严是爱,松是害,只有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才能形成震慑,破除侥幸。去年,东山镇纪委诫勉谈话2人,自办案件5件,给予党纪处分5人。

在今后的工作中,东山镇纪委将继续严格把握“四种形态”相关要求,突出执纪安全,同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东山镇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2篇: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工作实践

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工作实践

县住建局纪检组 xxx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去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才能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也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这一论述对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一、“四种形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的总结。一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新理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体现了注重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体现了纪先于法、纪严于法的理念,更加注重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进一步把纪委的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监督执纪理念更加清晰明确,充满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二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高标准。“四种形态”既要抓大又不放小,用纪律规矩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监督执纪的力度更强、难度更大了;强调高压严惩,管住关键少数,标本兼治,监督执纪的任务更重了、标准也更高了。三是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新方式。“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提出了由轻到重的治理对策,重点在治,体现在日常监督上,更加注重抓预防。

二、“四种形态”切中反腐倡廉实际工作的时弊问题。一是解决了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不当回事,一旦调查就是违法问题。如果早期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批评教育、给予惩戒,就避免了不是好就是坏的问题。二是解决了小问题小毛病不管、养小案为大案的问题。“四种形态”要求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在违纪阶段就采取措施及时约谈告诫、惩处警示,防止从量变到质变,违纪不会变违法,小案也不会养成大案。三是解决了腐败增量不断发生、存量继续积累的问题。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大多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要执纪到位,只要触犯纪律就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严防违纪变违法,控制腐败增量。四是解决了不重视小案、以查办大要案论英雄的问题。不少地方常用查办大要案的案值、数量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好坏,这种政绩观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重视案件查办工作,造成只查案不预防,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四种形态”必须落实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各方面。一是督促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的党内生活,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动真碰硬,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修正错误、增进团结。对反腐倡廉工作要常研究、常部署,综合运用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抓早抓小。利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党规和警示教育,使党员干部自觉坚持“高线”、守住“底线”。抓住重要节点开展监督,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加强治理违纪操办婚丧事宜、公款吃喝、乱发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三是反腐败要“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重点查处“三类人”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扩大惩处的震慑效果。四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强化监督执纪。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要严防“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铁军。

2016年2月24日

第3篇:某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 市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近日,XX 省 XX 市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梳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过程中凸显的短板和不足,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落实“ 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要求有差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

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三)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四)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五)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

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六)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七)队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习惯于老一套老做法。对实践“四种形态”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能力不足,找不到平衡点;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认识模糊,对“宽严相济”拿捏不好分寸;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意识不强,不愿瞪眼黑脸,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有畏难逃避心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足缺乏担当。少数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淡薄,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和惯性思维仍然没有彻底消除,转变观念、转变方式的自身意愿和动力不足,认为党委管的是“大事”,践行“四种形态”完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出了问题直接推给纪检监察机关。

(二)履职能力亟待加强。践行“四种形态”,既要有敢抓敢管的勇气,更要有会抓会管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之间如何拿捏把握,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素质。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未能认真研究吃透“四种形态”中每个层次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每种形态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换把握不准,害怕出错,不敢大胆运用。

(三)统筹协调缺乏联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一些党委(党组)存在疏查疏管现象,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一)在提高“ 质效” 上下功夫。一要提升办案质量。问题线索按照动态清零、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结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落实好纪法衔接工作,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线索放在首位,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及时排查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要加强谈话函询。要突出抓早抓小,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落实的制度,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对谈话函询后是否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要加强跟踪监督,提高谈话函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要提高审查调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调查时限。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作用,既要坚持“纪法分开”,又要做好“纪法衔接”,明晰审查调查界限。

(二)处理好“ 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第一道关口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抓平时、平时抓,敢于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谈话函询,切实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二要处理好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的关系。“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握准确、拿住分寸。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和依然艰巨繁重的任务,必须整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政策把握、总体平衡、程序把关、历史连续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既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力度不

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三)明晰刻度把握边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细化标准,明确监督执纪问责刻度,确保有理有据,不枉不纵。一是要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二是要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同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三是建立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三、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

(四)构建规范运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同时,建立“四种形态”

运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等各方面工作联系的操作规范,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系统运用的整体合力。

第4篇: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是指,①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③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④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新提法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

“四种形态”彰显了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第一种形态解决了党员干部思想出轨的问题。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能有效解决各级领导班子“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提高班子内部监督的自觉,防止问题发生。党委、纪委经常咬耳朵、扯袖子,甚至大喊一声,把监督提醒做扎实,做细致,能够让一些思想意识上有不良打算的同志及时得到提醒教育,防止党员干部的思想“出轨“。第二种形态发挥轻处分的惩戒功能。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纪律红线,但情节轻微,问题不严重,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这时该处分该处理就绝不能心慈手软。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让违纪的同志感受到纪律的惩戒作用,增强对党纪的敬畏感,达到“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第三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最后挽救。让违纪情节严重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防止其贻误终生。第四种形态描绘出监督执纪的“理想型”。如果前三种形态都能得到贯彻落实,那么第四种形态一定能够实现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组织关心爱护干部的意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的提出,凸显了组织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意愿。仔细分析前三种形态,其实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三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这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四种形态”并非放缓反腐节奏

有的人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中央反腐败工作要调整思路,放缓节奏,其实这是断章取义的错误理解。中央一再明确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最近总书记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再次重申:“我说过,反腐没有休止符。”反腐败不是一场战役、一次运动,它直接关涉党的人心向背。“四种形态”是对腐败更注重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在“不能”和“不想”上多下功夫,将腐败现象的“病根“彻底铲除,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尽快扭转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

激发“四种形态”动力,找准党委、纪委工作重心。“四种形态”正是“两责”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也需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各级党委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要把“四种形态”落到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发现苗头马上去管,触犯纪律及时处理,增强履责主动性,增加工作提前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党委抓主体、纪委抓监督、班子成员人人肩上有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纪律审查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严格履行纪委工作职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格执纪问责。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纪律导向,小问题不放过,大问题要细查,绝不养案、不压案、不瞒案。二是强强联手突破疑难复杂案件。紧密联合司法、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等部门,整合案件审查的资源,充分发挥纪委执纪“领头羊”的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措施,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三是提高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全面开展以案代培的工作,从基础性受理举报件直至移送审理的程序开始,逐步进行指导,引导他们进行独立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一是在乡(镇)场、市直单位全面推行高风险岗位轮岗交流工作,进一步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成效。二是启用“党风政风监管系统平台”,健全、修订、完善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函询、廉洁指数评价、结果运用等在内的配套运行机制,力争把监管平台打造成评价单位和个人党风政风建设成效的“晴雨表”,初步构建全市廉情监管“大数据”。三是聚焦“六大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四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前沿,把查处和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四种形态”如同监测“三转”进程的“路标”,指引纪委回归党章规定,进入到纪律审查方式和执纪绩效评价的新的“改革窗口期”。

第5篇: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了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我们必须全面理解、深刻把握、认真实践。

一、“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

反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体现全方位、全覆盖,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仅只抓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监督和违纪干部的处理挽救;“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的管治以及对违纪干部的救治。只有三者统筹兼顾,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四种形态”不仅体现出了“全”,要求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又体现出了“严”,不仅要求严格,而且动辄则咎,不仅抓早、而且抓小,不仅处理违法、而且处理违纪,罚责相当,公平严格;还体现出了“治”,不仅“正歪树”、而且“治病树”,还坚决“拔烂树”。可以说,“四种形态”既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高度契合,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来讲,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慢了,而是加快了。

二、“四种形态”传承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和方法论。“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平均分配,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对“多数”和“少数”的区分,体现的是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谆谆告诫的耐心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既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数,又要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四种形态”不是平分秋色,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管住大多数要把丑话撂在前面,做保健、治未病;处置少数违纪者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歪树、治病树;严厉惩治极极少数要把决心立在前面,壮士断腕、拔烂树。在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重构政治生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只有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才会有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才会有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才能够管住大多数。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阶下囚”情况出现,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四种形态”彰显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抉择

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纪律的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既体现出惩、又体现出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四种形态”表面上衡量和监督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次的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只有把纪律严起来,做到日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在全党树立必须守住纪律底线的意识,才能实现党的自我完善、自我监督、自我革新、自我净化,才能实现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的深化拓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四种形态”,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违规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是标本兼治的重大战略抉择。发现有不正之风和违纪苗头就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破坏了规矩就及时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才能祛邪扬善、匡扶正气,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第6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

一是: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触及纪律高压线。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抓早抓小,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立足于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重大决策。

四是: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体现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通过“拔烂树”,清除党内蛀虫,让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持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达到惩治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森林”、纯洁党的队伍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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