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客体的分类

2023-01-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认识客体的分类

对档案价值、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认识

摘 要:“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狭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的档案价值”还有待于商榷。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对应的概念,档案主体价值是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档案客体价值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广义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包括档案主体价值和档案客体价值。

关键词:档案价值;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档案主体价值;档案客体价值

《档案管理》2009年第6期刊发了归吉官先生的《关于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思考》[1]一文(以下简称《归文》)。文章就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内涵进行了探讨,笔者读后颇受启迪,但对文中一些观点不敢完全苟同,也就档案价值、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问题谈点认识,以求教于归吉官先生。

1 对档案价值的认识

目前,档案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认识有很多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种:一是传统的档案价值观。持此观点者认为,档案的价值,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或“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二是哲学的档案价值观。“在哲学上,价值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客体)能够满足人(主体)的一定需要。”[2]持此观点者认为,只有当档案及其属性与人的需要发生关系时,才有档案价值可言。三是经济的档案价值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商品价值,档案价值就是凝结在档案之中的一般的人类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结晶”,是档案价值的实体。四是现代的档案价值观。持此观点者认为,无论何种档案,它的商品价值或使用价值,是由档案的知识价值、凭证价值和史料价值决定的,因此其价值都可以看作是知识价值、凭证价值和史料价值三种价值之和。档案的知识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衰减,转换成史料价值,而档案的凭证价值是保持恒定不变的,其凭证价值量不会随时间发生变化。[3]

我们应如何认识“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笔者认为,在认识这一概念之前,必须首先认识“价值”概念。“价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②积极作用。”[4]而《辞海(语词分册)》则解释为:“①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②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5]《资本论》(第五卷)对“价值”的原始定义是: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即物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即是该物的价值。[6]据此笔者认为,“价值”一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价值”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三是物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如果再进一步延伸的话,“档案价值”一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档案价值”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现在档案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档案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三是档案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这样理解“档案价值”一词笔者觉得有点繁琐。那么,能不能用最简单、最明了的一句话甚至几个字来描述“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笔者查找了关于“档案价值”这个概念的有关认识,感觉“百度百科”的解释相对比较简洁明晰,其解释是:“档案价值 archival value:档案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7]这和《归文》的解释“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8]有点不谋而合。不过,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归文》的解释似乎更恰当些,尽管仅仅把“国家机构”换成了“国家”,但这一换就把“档案价值”覆盖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因为“国家”显然比“国家机构”覆盖的范围要大。笔者进一步大胆设想,是否把“社会组织”换成“社会”,即“档案价值”这个概念表述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有用性”,或者干脆表述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不知道这种简略表述大家是否认可。

《归文》是如何认识“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认识呢?《归文》认为:“概括来说,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是特定社会实践活动事后的凭证、参考作用,而且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凭证、参考作用。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而是后面笔者所说的档案客体价值。”[9]不知道《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是否可以理解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或者档案的作用”?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又似乎和《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相互矛盾,难道“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时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者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作用”即档案价值?显然,《归文》这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认识前后矛盾,前面所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后面表述的“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的范围。或者说,《归文》前面所表述的“档案价值”是相对比较广义的“档案价值”,后面表述的“档案价值”是相对比较狭义的“档案价值”。

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广义的“档案价值”和狭义的“档案价值”呢?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和狭义的“档案价值”相对而言的。笔者前面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或者说“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有用性”就是广义的“档案价值”。简言之,广义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关于狭义的“档案价值”,一般认为是指“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10],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归文》将其表述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凭证、参考作用”。对于这一理解,大家似乎比较认同,教科书上也大多这样表述。笔者认为这种表述还是有点繁琐,是否可以把狭义的“档案价值”表述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或者干脆简略表述为“档案的档案价值”。这一点,大家相对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档案的档案价值”是什么价值呢?是否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呢?过去很少有人对这种近乎于档案界的《圣经》的理论质疑过。受《归文》启发,笔者近日冷静思考了这一问题,感觉把“档案的凭证价值”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无可厚非。因为,档案的凭证价值是指档案形成活动开展完毕后所具有的事后依据和凭证作用,具有再现档案形成活动的功能,也是档案区别于其他文献资源的最重要的特征,人们之所以要保存档案首先是为了保存证据。档案的凭证价值是人们对档案的一种原始需求,是由档案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显然,档案之所以作为档案保存,就是因为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的历史记录,就是因为档案形成活动开展完毕后所具有的事后依据和凭证作用,就是为了事后对其凭证价值的使用。一句话,凭证价值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档案的档案价值。但是把参考价值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似乎有点欠妥。那么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呢?在此笔者谈点个人认识,供大家商讨。尽管有学者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11],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归文》也认为:“档案价值可以分为凭证价值和参考(情报)价值,这是档案价值的基本价值形态,因为它最能体现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的价值。”[12]显然,也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恐怕,档案界绝大多数人也都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但是,笔者认为,“凭证价值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无可厚非,因为凭证价值为档案所独有,是档案之所以作为档案保存使用的根本所在;而档案的参考(情报)价值尽管是指真实记录档案形成活动的原始信息对人们从事相关或者类似社会实践活动的参考作用,但充其量只是凭证价值的衍生物,也非为档案所独有。换句话说,人们利用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参考价值时,是否把档案这一客观事物当作档案看待了还在两可之间。因为这一参考价值人们可能会通过档案这一客观事物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而凭证价值人们必须通过利用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方能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狭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的档案价值”还有待于商榷。

2 对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认识

关于“档案客体价值”,《归文》作了详细的表述。

其一,《归文》认为:“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各方面需要的主客体关系就构成了档案客体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既具有信息属性,也具有非信息属性;既具有与其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也具有与其形成活动无关联的属性,但是,无一例外这些属性都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而构成档案客体价值。”[13]这里,《归文》将“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即全部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称为“档案客体价值”,乍看起来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揣摩一下又感觉有点难以理解,因为根据常理,“客体”应该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可言;依此推理之,“客体价值”应该是与“主体价值”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体价值”也就没有“客体价值”可言;再依此推理之,“档案客体价值”应该是与“档案主体价值”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档案主体价值”也就没有“档案客体价值”可言。那么,什么是“档案主体价值”呢?《归文》没有说明,笔者也不敢妄加推测。不过,《归文》既然已将“档案客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全部价值”,想必不会再把“档案主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全部价值”,只能把“档案主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部分价值”(具体怎么定义笔者不敢妄言)。果如此,则“档案客体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必然包含“档案主体价值”(即“档案的部分价值”),“档案客体价值”的概念与“档案主体价值”的概念想必也不会相对应了。

其二,《归文》认为:“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档案价值,它是档案客体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除档案价值之外的档案客体价值就是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这种不包含档案价值的档案客体价值主要是指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满足人们需要时所发挥的作用,它反映的不是一种作为其形成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满足人们从事相关事务活动的需要的一种主客体关系,也就是档案不是以其原始记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人们利用档案不是利用其原始记录,而是其他。这种不包含档案价值的档案客体价值同样也是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档案价值共同组成档案客体价值。”[14]很显然,《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客体价值”其实就是广义的“档案价值”(尽管《归文》并未使用广义一词)。按照《归文》的观点,“档案客体价值”不仅包括“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档案价值”(简称“档案价值”),而且包括“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简称“非档案价值”)。也就是说,按照《归文》的观点,“档案客体价值”包含“档案价值”,即其外延要大于“档案价值”的外延。这种观点恐怕很难为绝大多数同仁所接受。因为,根据常理,“档案客体价值”要包含于“档案价值”,即其外延要小于“档案价值”的外延。

其三,《归文》关于“档案客体价值”的表述为我们厘清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档案价值”(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其作为档案时的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和“非档案价值”(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其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及其与“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如果我们将《归文》表述的“档案客体价值”替换为“档案的全部价值”、“档案价值”替换为“档案主体价值”、“非档案价值”替换为“档案客体价值”,那我们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就会更加清晰。替换后的具体表述如下: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各方面需要的主客体关系就构成了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客观事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既具有与其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也具有与其形成活动无关联的属性,但是,无一例外这些属性都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而构成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它是档案全部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称之为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是指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满足人们需要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档案不是以其原始记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人们利用档案不是利用其原始记录,而是其他,这种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同样也是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所具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称之为档案客体价值。档案主体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即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共同组成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对应的概念,档案主体价值是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档案客体价值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广义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包括档案主体价值和档案客体价值。

参考文献:

[1] [8] [9] [12] [13] [14]归吉官.关于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思考[J].档案管理,2009(6):30~32.

[2] [6]http://baike.baidu.com/view/208414.htm.

[3]http://www.sjzdaj.gov.cn/htdocs/qyda2.asp?id=159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2:610.

[5]辞海编委会.辞海(语词分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195.

[7]http://baike.baidu.com/view/677616.htm.

[10] [11]张斌.档案价值论[J].档案学通讯,2003(3):43~46.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6-02-16

作者:管先海

第2篇:网络评论再认识:概念、分类、特征及意义

【摘要】 网络媒体作为融媒体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这直接造就了网络评论的形态多样化。如果基于传统新闻评论学理念去理解网络评论,必然落入狭隘视域。文章指出了对网络评论现有认识的不足,力图对其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再认识——立足网络媒体的特性和新闻评论的本质,给出网络评论的狭义、中义和广义概念,对其进行了分类并探讨其特征和意义。

【关键词】概念 分类 特征 意义

【作者信息】王世华,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主任编辑。

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时评复兴直接催生了后来的网络评论热,并延续至今。时评复兴与新的媒介技术共同开启了以网络评论写作为主要景象的公民写作时代。时评复兴也将媒介评论的历史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评论时代”。由此,网络评论成为学界和业界的关注焦点。但关于什么是网络评论,却一直存在不同看法。

一、文献综述:模糊而混淆的概念

“网络评论”是一个新词,其最早见诸学术期刊大约是10年前。最近几年,随着新媒介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公民写作蓬勃兴起,“网络评论”也成了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新闻学术语。然而,梳理现有与“网络评论”相关的研究文献,不难发现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网评”“网络评论”“网络新闻评论”“网络言论”被大量学者混用,彼此并不区分。二是使用这些概念时并不给出具体的定义,仿佛这是众人皆知的,毋须说明的。三是即便给出了定义,定义也十分随意。如有学者这样定义:“网络新闻评论,即时评、政论,是网民借助网站搭建的信息传播平台,就当前某重要新闻或某新闻事件进行议论和评述的文章,每篇字数一般在五六百左右,也有超过千字的。”[1]很显然,这样的定义不够严谨。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新闻评论一般是就某个重要新闻事实或新闻事件借助网络媒体所发表的评论”。[2]这也过于狭隘,而且未触及本质。四是“网络评论”或者“网络新闻评论”作为一种新的形态,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体裁或形式,鲜见系统的梳理。

比较而言,以下几位学者的解读较为合理。王振业等认为:“网络新闻评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意见信息……只要其‘新闻性’‘政论性’的特征还在,‘不成文’的讨论应当和‘成文’的文章一样,纳入网络新闻评论的范畴。”[3]这个定义抓住了“意见”这个本质,同时还回答了在网络新闻评论定义上广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到底不成文的言论,诸如新闻跟帖算不算网络新闻评论?当然,这个定义也稍显狭隘,因为网络新闻评论并非都是有关政治的言论。

杨新敏等指出:“面对网络新闻评论,我们必须放开对新闻评论的限定,只要它不违背新闻评论的本质规定,它就是新闻评论,而不是别的。……我们可以给网络新闻评论作个宽泛的规范,即出现在互联网上的对新闻事件的看法。”[4]这给了一个新思路,即以开放的思维去认识这一新概念。

胡文龙认为:“与大众传播一样,网络传播也包含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两个部分,网络言论指的就是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性信息。”[5]这个定义显然也持有一种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核心也有两点,一是“网络传播”,二是“意见性信息”,所指范围很广。

这三位学者跳出了狭隘的思维模式,给我们最大的启发是:对网络评论的认识和理解必须打开视野。

二、网络评论的概念:狭义、中义及广义视角

1. 新闻评论的本质

美国新闻学界在报刊言论领域没有“新闻评论”一词,他们使用的相关词语是“opinion”,一般译为“言论”或“意见”。狭义的“opinion”指社论、短评、专栏评论;广义的把政治漫画、民意调查和读者评书都包括进去。[6]国内学界也注意到“新闻评论”是典型的中国式学术用语,同时开始认同“新闻评论”是与“opinion”意义最接近的词语,起码在本质上它们是一致的。那么,本质是什么呢?

新闻评论的基本功能是对新闻进行认识。而普通逻辑告诉我们“判断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工具”,因此马少华指出,“判断是新闻评论的核心价值。正是判断使新闻评论回到了认识论的层面”。[7]他将新闻评论定义为“表达作者对新闻事件或社会现象的判断与思考,是人们通过媒体交流观点的工具”。[8]还有学者指出:“构成新闻评论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什么?一句话,是对新闻事件表达观点。”[9]即判断一种文体是否属于新闻评论的本质依据就是看它是否有判断(事实判断或价值判断),也就是是否具有观点,或者说是否是意见信息。至于论述,这并非必要条件。因为在本质上,新闻评论重在判断而不是论述。此外,是否必须基于新闻事件,这也未必,因为对社会现象的判断也是新闻评论,这就不一定依附于具体的新闻事件,而是基于非新闻事件。当然,这里的非新闻事件一定不是什么陈年旧事,而是已经备受社会关注但当前并没有被生产为具体新闻产品的事件;或者是已经被媒体反复报道,而最近并不是新闻事件的社会现象。

总之,新闻评论的核心价值即是判断(观点、意见信息),认识到这一点,是我们进一步了解“网络新闻评论”和“网络评论”及其内涵和外延的前提。

2. 几个概念的大小问题

“网评”是“网络评论”的简称,“网络评论”应当是典型的基于互联网环境的“opinion”,也就是—“网络言论”(殷俊等学者称之为“新媒体言论”)。有学者表示,“网络新闻评论,在最宽泛意义上与‘网络言论’意义相当,指网络媒介传递的具有评论性质的言论”。[10]但笔者认为“网络言论”(或者“网络评论”)的外延要比“网络新闻评论”大得多,因为从评论的对象来看,“网络评论”并不绝对以新闻事件或现时社会现象为依托,它至少有4个层次:其一,以宏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命题为评说对象的思想评论、政经评论和文化评论(以下统称“政论文”),这类评论在网络上并不少,不能视为“网络新闻评论”;其二,针对新闻事件展开的评论,新闻性和时效性都很强,这是典型的“网络新闻评论”;其三,不以新闻为背景,而是以一个时代背景下的一种社会现象展开的评论,新闻性和时效性有,但不强,也可视为“网络新闻评论”;其四,还有个人对某个非新闻事件、非社会现象(比如身边发生的事)的评说,新闻性和时效性均可能很弱,这不能归为“网络新闻评论”,而这种评论在网络上大量存在。故而将“网络评论”同“网络新闻评论”等同起来,十分不妥。

3. “网络新闻评论”与“网络评论”的定义

按照前文马少华的观点,新闻评论的定义有两个核心点,一是针对新闻事件或社会现象,二是有判断。具备这两点就算是新闻评论。当然,这里隐藏了具体的传播载体和形式,马少华并没有说明。但显然这个定义具有通用性,适用于不同媒体。报纸新闻评论的传播形式是文本,我们还可以把新闻漫画列进来;广播新闻评论的传播形式自然是声音(音频);电视新闻评论的传播形式主要是视频。

那么“网络新闻评论”的定义只需再加一个条件——必须在网络媒体上生成或传播。由于网络媒体是融媒体,它融合了上述所有传播形式,因此,“网络新闻评论”是指在网络媒体上生成或传播的、表达作者对新闻事件或社会现象的判断与思考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动画、漫画等。这个定义的外延够大了,但显然,“网络评论”的外延更大,它应该指在网络上生成或传播的、表达作者对新闻事件、社会现象以及其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乃至个体身边非普遍性事情的判断与思考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动画、漫画等。

综上所述,“网络评论”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评论”即是文本式“网络新闻评论”。中义的“网络评论”就是“网络新闻评论”,即除文本以外,还包括具有新闻性和时效性的其他新闻评论形式(比如新闻漫画、评论化图片等)。而广义的“网络评论”包括网络媒体上具有或不具有新闻性、时效性的其他所有评论形式。

上述广义上的定义,并非无根据地放大,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互联网具有跨时空的特性,具有融合多种形式进行传播的功能。一言以蔽之,网络媒体是一个融媒体,其巨大的包容性直接造就了网络评论的形态多样化。有学者表示:“网络本身就是兼容并包的,(对)网络新闻评论也不宜做过多的限定。”[11]“在这样一个全媒体、开放性、多元化的环境下,新闻评论在主体、形态、议题以及观点表达上都得到了空前的拓展和丰富”。[12]

三、网络评论的分类:按4个角度尝试划分

1. 按评论对象划分

(1)针对具有宏大主题的政治、经济、文化现象进行评说的政论文。它的新闻性和时效性均很弱,比如关于民主的讨论,从未绝于网络。与梁启超倡导的“时务文体”一样,这种文体一般立足现实宏观问题,篇幅较长,论证严密,说理清晰,探究深刻,但绝不等同于八股式学术论文。有必要进一步指明的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于小众刊物,此后转移到网络空间的思潮争辩中,政论文是最主要的文体。迄今一些政论网站和主流论坛的深水区仍是政论活跃的阵地。

(2)针对具体新闻事件和现时社会现象的评论,即网络新闻评论。又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从传统媒体转载到网络媒体的“上网新闻评论”,常见于各门户网站的评论频道,属于精英话语体系;二是由网络媒体固定作者群或者写作班子原创的“网上新闻评论”,同样属于精英话语体系;三是广大普通网民在论坛以及博客、微博等自媒体上发表的新闻评论,既有精英言论,也有草根言论。

(3)就身边某些事件的评论,多见于社交媒体。这些数量众多的言论文字大多不能进入主流传播体系,难以形成公共议题。

2. 按信息形式划分

信息一般有6种形式: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动画、符号。尽管这些形式孤立地呈现也能表达观点,但互联网的多媒体特性一般使得它们会以组合的形式出现。这里以主要的表现形式来划分,包括文字评论、漫画评论、图片评论、视频评论、音频评、动画评论、符号评论。其中文字、漫画、音视频评论在历史上早已存在,这里仅对其他几种评论形式加以简要阐述。

图片评论——可被视为新闻漫画的变种。漫画需要美术专业功底,但大多数网民并不具备,于是他们利用PS技术对图片进行简单加工,辅之以简单的文字说明,以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形式已经被不少网民掌握,成为一种话语表达“时尚”。由于创作者一般不具名且网络具有匿名性,在评论对象的选取上,其尺度要比文字评论和漫画评论更大。

动画评论——网络开创的新形式,它具有视频评论的动态性,只不过每一幅画面不是图像而是矢量图。但它绝不像视频评论那样采用“评谈”或“点评”形式,而是从头到尾用一组动画表达观点。当然,由于需要专业技能而且制作成本不低,所以这种评论形式并不多见,《飞碟说》算是影响力较大的典型案例。

符号评论——一个电子表情甚至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各阶层网民即兴式的情感抒发和意见表达。符号评论具有典型的碎片化特征。尽管这种碎片式表达无法体现事件的全局和价值,但从总体上看,通过对碎片式话语的集纳整合,却可以梳理出社会舆论的大致脉络和走向。[13]

3. 按体裁划分

体裁是指作品的样式。被认可的某种作品体裁,其艺术结构一般在历史上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由于网络巨大的包容性,网络评论涵盖了历史上所有的评论体裁样式。这里,笔者把它们分为文本体裁和非文本体裁两大类。文本体裁又分为成文文体和不成文文体两类,前者可独立、完整地表达观点,后者独立和完整性较弱。

其中,成文文体的体裁包括(大致按见网频率多寡)时评、随笔、社论、政论、杂文、古体论说文、述评、散论以及“网络文体”(笔者注:网络文体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化写作,彻底颠覆了传统新闻评论的规范,风格各异,诸如打油诗、歌曲改编以及近年流行的“凡客体”“咆哮体”等,一般带有讽刺和娱乐意味,笔者将其统称为网络文体)。

成文文体所包含的体裁样式,在历史上均出现过,但网络环境让它们出现了以下倾向:一是杂交,比如时评和随笔的杂交体在互联网言论空间随处可见(尽管随笔时评化一直存在于大众媒体,在民国时期也曾一度盛行,但网络媒体无疑极大地推动了随笔的时评化);二是随意,比如选材更泛化,观点更随意,体例更随便等,“散论”四处可见;三是复古,尽管古体论说文这种古老的文体与互联网显得有些格格不入,但由于可以规避关键词屏蔽,一股复古风正风行于网络,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史记·王石列传》。该文不仅是批评商人王石在汶川大地震中不当言行的标志“檄文”,而且引发了一系列“史记列传体”和古文风。

至于不成文文体,很难从体裁角度分类。目前网络上流行的形式有跟帖评论、微博评论和聊天评论。

4.按创作和发表载体划分

一是“上网评论”,由传统媒体的专业团队生产,然后将作品上传到网络媒体。这是精英话语体系向网络的移植。二是“网上评论”,由网络媒体自身的评论团队生产的评论作品。三是“网友评论”,指由普通网民在论坛、博客、微博里发布的评论和跟帖评论。它与“网上评论”的区别在于,前者一经发布即是新闻产品,而后者只是个人表达;前者进入了主流话语体系,而后者属于自媒体圈的非主流话语体系。当然,这三者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线,比如有些精彩的“网友评论”被编辑发现后,可能转化为贴上媒体标签的新闻产品。

四、网络评论的特点:难以一语概括

关于网络评论和网络新闻评论的特点,研究者大多基于比较视角,即与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来做比较。学者潘瑛认为,网络(新闻)评论“栏目设置更多样,形式更直观;容量大,包容性强,存留时间更长;传播和互动更及时;形式更加灵活”。还有学者认为,网络评论和传统媒体的评论相比,特点在于“准确及时,快速反应;旗帜鲜明,尖锐泼辣;交互性强,穿透力大;题材广泛,形式多样”等等,不一而足。[14]这些大多是挂一漏万,不够全面。

笔者的观点是从信息形式看,网络评论承载并融合了多种信息形式。从体裁看,网络评论兼容并包,不但包容了历史上所有的评论文体,而且使之糅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文无定法;从议题看,网络评论更加开放,最大限度地体现了言论自由;从创作主体看,网络评论有着显著的去精英化特征,普通网民成为言论生产者中数量最大的群体,这宣告人人参与的群言时代来临;从表达方式看,网络评论跳出了评论规范的窠臼,突破了现有话语风格,表现出明显的个性化、网络化乃至生活化;从时效性看,网络评论不再是“马后炮”式的言论,它实现了及时互动传播,在时间上与新闻报道呈现出交替演进状态;从传播视角看,网络评论使得评论由单一的大众传播模式向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并存的模式转变,使得受众的参与性显著增强。

五、网络评论的意义:不止于新闻传播学

网络评论不单单是一种新兴的评论形态,而且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新闻学和传播学,甚至在社会学和政治学视野下,它的意义更为重大。网络评论至少在中国已经成为网民网络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网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典型方式,正在引领网民从网民向公民转型,并必将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和完善。

当然,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网络媒体“把关人”的缺失、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数字鸿沟的存在,网络评论总体上还存在传播无序、言论质量不高、众声喧哗而难以达成共识等缺点,但这几乎也是网民争取更大言论自由、公民意识觉醒和公民社会成长的必然过程,决不能因此否定网络评论作为一种新的评论形态、一种新的社会现象、一种新的网络生活方式的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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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世华

第3篇:统一认识 分类指导 扎实推进文化系统体制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第一次就文化体制改革做出重大部署。不久前,中央召开了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举办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培训班,就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会议之后,福建省委常委会对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深化福建省文化体制改革作了专题研究,决定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贯彻部署,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应该说,文化体制改革的意义、方针、政策、目标、任务都已十分明确。全省文化系统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和部署,结合福建省文化工作实际,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分类指导,扎实推进文化系统体制改革。

一、认真学习,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握好“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和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推动文化自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文化强省的需要。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不断深化对文化地位和作用、文化发展方向、文化发展动力、文化发展思路、文化发展格局、文化发展目的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改革的规律性认识,破除不合时宜的观点、做法和体制的束缚,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投身改革实践,在全系统形成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因此,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保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高度重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充分考虑文化的产业属性,高度重视文化艺术自身的规律和特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们要把这些原则贯穿于文化体制改革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两手抓、两加强”的改革基本思路。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选择。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要以市场为主导,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样性、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构成文化发展的两个“轮子”,不可缺一,不可偏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不同特性,坚持“两手抓,两加强”。

四是坚持把繁荣发展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念,坚持重在建设不动摇。必须始终坚持把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作为中心任务,紧紧把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围绕发展抓改革,深化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检验改革的成效,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大力加强文化系统的思想理论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业务建设。

五是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群众是改革的主体。基层文化单位和文化工作者既是改革成果的受益者,往往也是改革成本的承担者。他们最了解什么样的体制机制和做法是有利于文化发展,还是束缚文化发展。因此,我们做改革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从群众和基层的改革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智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第一线,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意愿,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基层和群众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面上的改革工作。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落实好改革中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维护好群众的基本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认真调研,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改革方针落到实处。

中央对改革工作提出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工作方针,是基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比较大,文化领域门类多,范围广,各具特色,情况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要经验总结和科学抉择。区别对待,就是要考虑不同地区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要求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解决所有问题;分类指导,就是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分别提出不同的改革要求;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就是要把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有机统一起来,先点后面,先易后难,从实际出发,工作上积极主动,进度上可有先有后,完成时间不搞整齐划一,确保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平稳有序地推进。

随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全面部署,当前全省文化行政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工作方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文化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制定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加以实施。

一是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情况看,2005年全省共有各级文化馆(站)1116个,工作人员2219人,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5665.4万元。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84个,工作人员1110人,总藏量1273.5万册,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6773.6万元。全省各级公共博物馆82个,从业人员945人,文物藏品约33.8万件,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4950.9万元。全省文化(文物)科研机构11个,从业人员117人,年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245.5万元。此外,全省文化系统教育机构拥有高等艺术职业学院1个,中专学校3个,文化干部学校1个,教职员工362人,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约2083万元。对以上这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主要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调整结构,优化配置,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一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如演出展览中介机构、电影公司、演出公司、文物店、音像社、影剧院等可以

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文化单位,这里着重从所占份量较大的艺术表演场馆情况看,2005年,全省共有国有和集体所有艺术表演场馆76个,从业人员997人,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1668.6万元。对以上这些经营性文化单位,主要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其转企改制,对转制的企业和现有的其他国有文化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

三是艺术表演团体,这是文化系统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2005年,全省国办事业性质及集体所有制的艺术表演院团共有91个,从业人员4254人,本年新排上演剧目106个,演出场次1.2万场,国内观众997万人次,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1.29亿元,演出收入3157.8万元。全省还有统计在册的民间职业剧团454个(实际数量大约有700余个)。

与其他方面改革相比较,艺术院团改革问题要艰巨复杂得多,艺术院团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生存状态不同,与市场联系的程度不同。地方戏曲由于其多地域性,其群众基础和受众往往有较大的局限,生存发展也有较大的局限。因此,艺术院团改革面临较大的难题,有一个较长期的过程。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可探索“一团一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个解决。有的可以按照“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艺术表演院团对待,“实行事业体制,由政府重点扶持”。有的艺术品种(剧种)具有地方特色并存在消亡危险的,也就是稀有剧种院团,可以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在全省首批10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戏曲类占23项,还有曲艺类7项,民间杂技3项;在文化部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福建戏曲占11项,这些都将可以是制定艺术院团改革政策措施的考量依据。其他艺术院团,按照中央14号文件的要求,要逐步完成从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的过渡。

三、认真制订政策,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的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支持转企改制的政策,支持发展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文化领域的情况千差万别,为深化改革提供保障,就是要更好体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要求,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主要应从三个方面抓好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工作一是学习贯彻中央已经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二是学习借鉴、消化吸收有关兄弟省市、有关试点单位一些先试先行的政策措施;三是研究制定适合福建省实际的文化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要认真研究对文化单位增加投入,改进投入方式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方面对文化的投入不足,致使一些艺术院团困难较大,一些文化基础设施匮乏,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看戏难、看电影难、看书难的问题。文化体制改革要解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的问题,就必须考虑解决对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增加投入的问题,同时要研究改进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增加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实力,增强文化服务广大群众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加投入也是一种改革,也是一项配套政策。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讲要解决体制创新问题,要通过改革普遍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将现有国办的文化事业和企业搞活、壮大、发展。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文化团体、企业焕发活力和生机。要强化经营意识、市场意识,加强市场调研,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艺术品牌和文化产业品牌。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需要健全的政策保障,在文化系统自身作为改革主体必需提出明确改革方案的同时,也需要财税、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方面配套政策的支持,才能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四、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各项文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加快福建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使建设文化强省的各项任务在“十一五”期间都得到积极有效的推动和落实。正如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的那样,发展是主题、是目的;改革是动力,是手段。我们要把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深化改革促发展,围绕发展推进改革。当前要抓好“五个结合”:

一是把深化艺术表演院团改革与繁荣文艺、出人才出精品结合起来。省属八院团作为传承“国粹”和福建省闽剧、莆仙戏、梨园戏等主要地方剧种的核心院团,要通过加大扶持力度和创新内部管理机制这两个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进一步焕发艺术生产力,争取在五年之内推出一批既进得了赛场、能在全国性的重大艺术赛事中摘金夺银,又能赢得市场、令几代观众印象深刻,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精品力作。这批精品力作,将作为文化体制改革所催生的直接的艺术成果,配合新建的福建大剧院的落成使用,使全省人民对高雅艺术和闽文化的地域特色有一种全新的认知和体验,使福建艺术精品创作特别是戏剧创作在全国的传统优势地位得以绵延并达到新的高度;同时,在对台和对外文化交流中成为福建当代文化的品牌和象征。

二是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结合起来。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改革的总体布局中加以考虑,改革的措施要有利于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的培育,有利于农村文化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文化资源向农村的倾斜。最近省文化厅组织了一次为期两个月的农村文化建设调研,目的是摸清目前福建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家底”,把握发展态势及时发现制约发展的各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作准备。拟在适当时候召开全省农村文化工作会议,出台一批扶持农村文化建设的政策和指导性意见。

三是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一手抓文化事业、一手抓文化产业的基本改革思路,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是省文化厅目前正在积极推动的另一项工作。主要是通过政策引路和典型示范以及搭建政府的产业服务平台,使福建省文化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得以提速。省文化厅已草拟了加快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厦门召开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现场交流会。最近又组织全省各设区市参加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通过深博会展示福建省寿山石、软木画、商品油画、剪纸画等一批文化产业的发展成果,进行文化产业要素交易,达成了一批合同和协议项目。

四是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结合起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创造有利于福建省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环境。今年6月10日是我国的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省文化厅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包括请汪毅夫副省长发表电视讲话、举办《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三坊七巷”等第六批全国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揭碑仪式、文物考古成果发布会、文物和工艺品拍卖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文化遗产知识竞赛及讲座等。在6月10日当天,全省所有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免费开放。

五是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与扩大对外和对台港澳的文化交流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福建省对外、对台港澳文化交流,把海峡西岸建设成全国对台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要以“五缘”、“六求”为切入点,通过改革,打破行业、地域的限制,整合全省对台文化交流资源,实现闽台文化交流更紧密、更直接、更深入的良性互动。策划在台湾举办“福建文化节”,与台办、外办、侨办、旅游等部门合作,利用中秋、元宵等传统节日集中组织福建戏剧精品、闽台家族谱、妈姐文化、郑成功、施琅文物等系列演出和展览活动,积极推动赴台参加第四届“海峡两岸歌仔戏艺术节”以及“闽台少儿夏令营”等活动项目的实施,继续加强与金门、马姐、澎湖地区的文化交流。

作者:宋闽旺

第4篇:商标权客体的分类是什么

商标权客体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区别开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并非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营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因此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实际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外,仅通过第三款的一句简短说明,就使服务商标的保护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第三款的内容是:“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防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1)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注册人不仅自己不使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我国没有建立这种制度。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2号令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且不得转让。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根据法律地位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不同,二者均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末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往往可以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特殊保护,而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且还可以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甚至全类商品上以及禁止企业名称侵权方面获得特殊保护。

4、根据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划分方法。我国现阶段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仅受理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尚未予以注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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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重新认识说明文的分类

以往我们总是按照说明文的语言特点把说明文分为平实性说明文和文艺性说明文,从内容上把说明文分为事物说明文和事理说明文两种。王漫老师通过参考余彤辉《也谈“创造性阅读”》、董水龙《语文科技作品教学的层级目标构成》、陈红军、董水龙的《构建科学文本的阅读图式》,并对其综合分析,而且考虑到广大一线教师的认识基础和操作习惯,把“说明文”视同“科学文本”,它包括 原创性的科学论文和实验报告、科普作品、说明书三类。中学教材中的科学文本主要是科普作品,即:不需要科学论证的、只是介绍事物特点和科学知识的文章。

写好议论文第一步——把握论题

论题,就是议论的话题,从写作的角度来说,就是作者想要“就什么跟读者谈点什么”的第一个“什么”。 把握住论题是写作议论文首先要做的事。一般来说,议论文在开头部分常常是引出论题。引出论题的方式很多,比如:

1.开门见山式2.提出悬疑式

3.名言导出式4.陈述故事式

5.事实引导式6.自说自话式

7.再现图景式8.类比排沓式

当然,引出论题的方式还不止这些,也不拘泥于某种形式,但要注意两点:一是简洁明了。议论文重在讲理,一般少铺陈。同时,论题要清楚,避免纠结。二是有点趣味。议论文就文体特点看,容易给人枯燥乏味之感,如果开头就让人觉得“呼吸困难”,就更难吸引读者了。从这个角度看,“浅出深入”最重要。好比初学游泳,先在浅水区扑腾扑腾,再一步一步引向深水区。写议论文也是这个道理,所讲的道理即使再深也不怕,但要能够从浅处落笔。这个“浅处”,其实就是读者熟悉的生活、现象、事实等。

第6篇: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及客体

「摘 要」: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是目前学术界的薄弱环节。本文以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参照系,认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收入,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行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高度概括为税收利益。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客体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构筑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石之一,它可以被应用到各门具体的法学学科之中,并形成为具有特定内容和意义的该部门法学所独有的基本范畴。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法学的基本范畴,由它可以推演出一系列的税法学的重要范畴,由这些重要的范畴又可以进一步推演出一系列更具体的一般范畴,从而可以构筑税法学范畴体系的大体轮廓。因此,税法学可称为以税收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的核心范畴。“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范畴及其内容的科学性。”因此,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对于构筑科学的税收法律关系的范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理学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社会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 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

本文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政治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问题。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

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经济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 ,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科学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 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 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 参见(日)金子宏 :《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8页。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 参见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7 “利益说”参见郑少华、金慧华:《试论现代商人法-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新模式》,载《法学》1995年第2期。“行为说”参见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35页。“社会关系说”参见[苏]A.K.斯塔利科维奇:《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政法译丛》1957年第5期。

8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179页。

9 关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具体论述,可参见拙著:《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1年增刊(第19卷)。

第7篇:浅析企业文化传播中主客体的关系

论文内容提要:一定历史条件下,企业文化按照传播范围的不同,企业文化的传播可分为企业内部传播和企业对外传播。传播学认为,传播活动实质上是一个由传播盛主体运用共同享有的符号、系统、媒体,将信息传递给传播受众,并接受其反馈的

过程。

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价值观、精神行为准则以及在规章带幢、行为方式和物质设施中表现出来的企业文化。必然要围绕着企业相应的目标组织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和企业与外环境之间所进行的信息传播以协调企业各种关系。但在实践企业文

化的传播活动中,存在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传播主客体的二重性。

一、企业文化内外传播中的主客体二重性

传播者本身即使首先应该是接受者,然后才是传播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文化的内传播者,主要指创业者、管理层人员、负责企业文化的宣传部门等必须首先自己接受本企业的文化,成为本企业精神的践行者,才能够准确地传播本企业文化。企业的普通职工在企业文化的传播中同样要充当两种角色,企业文化是体现在企业人活动的方方面面的一种看不见而又具有强大影响的力量。布自己日常的生产或工作实践中去不断地强化传播,直接关系到企业文化的传播效果,职工与职工之间的互动认同和相互传播过程中,一方面作为企业文化的接受者,另一方面又作为反复传播强化的基层实践者,具有双重身份,体现内传播的主客体二重性。另外,企业文化传播中尤其要注意意见领袖的作用。企业文化在内传播中一定要重视意见领袖作为传播者与普通员工之间中介人的特殊力量。企业文化的内传播要求创业者、管理层人员、负责企业文化的宣传部门等就必须首先向意见领袖正确传递本企业的以价值观、企业精神、理想追求为核心、包括企业制度、习俗及体现企业理念的一切物质要素在

内的综合企业文化,并将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个人利益统

一、同化到整个企业中来。

传播理论认为,传播可分为四大类,即个人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企业文化在对外传播时尤其要善于借助

以大众媒体为依托的大众传播的巨大力量来取得更好的效果。

网络时代,企业可以开办一个企业自己的网站或宣传企业的主页,便于受众的全面查阅和了解。根据传播学中的守门人理论,在大众传媒中,存在着能决定什么性质的信息可以被传播、传播多少以及怎样传播的人或机构的把关者,即守门人。而守门人实际上是一个集选择性接受者和传播者于一身的二重角色。首先,他应是一位接受者。这时,他完全以普通受众的心态和眼光来看待和审视这些未正式进人传播渠道的消息资料,然后,他将选择企业文化中的内容,向外传播,担任传播者的角色。普通社会大众,在接受某企业文化的以后,也会充当传播者,向更广泛的领域和更广泛的大众进行传播,他们不仅仅是企业文化外传播的受众,从某种程度上讲,普通社会大众的口碑,最具有传播胜。企业人或与企业具有商务合作关系的媒体为企业所作的企业文化外传播,始终摆脱不了令人置疑的低可信度,只有第三方的普通社会大众的话反而具有可信性。不仅如此,他具有传播面广,传播时间持久的特性。企业必须正确对待普通大众的传播力量,正确引导,及时纠偏不正确的传播内容,极力

维护企业文化庄公众中的正面形象。

二、企业文化的内外传播

企业这„特殊组织,需要进行对外传播活动,其中企业文化传播是其重要的内容。全面、准确地对外展示、传播本企业的文化,最终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留下一个美好印象,塑造兼具文明度、知名度和美誉度于一体的企业形象,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将自己的企业文化向这些部门传播,让最具评价力的社会公众来充分认识自己的文化,并塑造良好的公共形象,推进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出于自身的发展目的而主动保持并推进与外部环境的种种联系,其中企业文化的全方位对外传播是促使企业与其他

组织间关系及行为的协调,从而保证企业具有良好的运作环境。

在企业文化传播中倒可一个企业的职工、管理者和股东,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本企业文化活动的主体,其自身的言论与行动,会付企业文化的客观形象作出贡献或产生损害;另一方面,他们也会像局外人那样,对本企业文化加以反映、认识和评价,并得出本企业的形象究竟如何的结论。这个结论就是他们头脑中形成的关于本企业文化的主观印象。这种印象首先是由企业文化的客观形象所决定的,但却不是由它唯一决定的,人的认识水平、价值观念和特殊需求也参与决定。一般说来,企业内部的每一个职工、管理者和股东,对于本企业都有一个理想的企业形象要求,在进行对本企业文化的评价时,他们会将认识到的企业文化的客观形象同自己的理想企业形象进行对比,并做出本单位的企业形象是好或是坏的半嘶。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全方位的传播让他们去更精确的了解、认识客观企业形象甚至按照他们的理想企业形象进一步改善本企业形象。我们在探讨企业文化的主要传播对象时,应首先以企业中的全体员工为一级传播客体。

人们往往通过企业文化的外显部分,即一切能表现企业文化的某种特质的物质形态或动作方式来理解企业文化的内涵。外显

部分是企业文化的最直接的外在体现,它容易观察,但有时其代表的意义却不易确切定义,即某种现象究竟代表哪种文化内容和意义,观察者的理解是不会完全相同的,描述和解说上总是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得出相反的意义。因此,企业文化内部传播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在企业全体员工中加强、深化交流和沟通,形成对企业物质文化、制度及行为方式、企业精神和价值观的共识,以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内部冲突和分歧,从而便于以整合和一体化的风貌对外展示企业形象。

三、企业文化内外传播中主客体的转化

企业文化是以价值观为核心的关于企业整体状况的综合信息,它表现为企业独特的行为方式。作为企业成员不仅要知晓角色信息,也要熟悉企业文化,只有达到文化层面的认同,个体才能融人群体之中,成为企业的“真正”一员。应该说,这一群体同化过程无时无刻不存在信息传才番活动,没有传播,同化是难以实现的。企业中也存在着群体同化过程,具体表现为通过企业文化的传播,使全体员工共享企业的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理念,共同遵循企业规章制度,共创企业独特的物质、精神风貌。因而,企业员工首先是以企业文化内传播客体的身份而存在的。

同时,企业员工也是企业文化外传播的主体之一。这是因为,企业文化外传播的第一类社会公众对象可以说是顾客,而顾客与企业发生关系,是通过两种形式来实现的,一是使用该企业的产品或享受该企业提供的服务,上是与该企业的职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简而言之,一是借助于企业的物,二是借助于企业的人。企业中的每一位员工都应强化自己也是“企业文化传播主体”的意识,并在日常工作和行为表现上注意要符合企业规范,不至于给企业形象抹黑。

很显然,企业组织中的很多部门和成员都不同程度地扮演着延伸者的角色,这样才能使企业与环境的联系得以保持并处于经常状态。如营销代理和采购代理、市场部门和广告部门、公关部门、招聘部门、传播顾问和解说者、接待部门等,他们通过接受环境的反馈了解企业行为缺陷,为企业调整提供政策咨询。另外,值得指出的是,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中设立的所有部门及全体成员都具有边界延伸者的意义,而且延伸者的作用发挥也并非只通过业务行为加以表现,它实际上集中在几乎所有的企业组织行为之中

第8篇:主客体关系视角下的医患矛盾研究

姓名:

李广强

学号: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2016400036 主客体关系视角下的医患矛盾研究

摘要: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是相互依赖的,没有患者就没有医生,没有医生也就没有患者,两者之间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过程中互为主客体。而当前,医患关系已经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紧张的状态。应当明确医疗活动中的主体权利者首先是患者,医生对于患者的需要如果不能远远满足,那么两者之间的矛盾势必会更加激化。了解了当前我国医患矛盾的现状,那么从主客体关系视角下探讨构建和谐医患矛盾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 关键词:主客体关系 医患矛盾 医患关系 1.主客体关系与医患矛盾 1.1主客体的含义

主体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客体是指外界事物,是主体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总的来说就是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于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两者也是相互作用的。主客体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但不能等同起来。认识的主客体是说明认识过程,它立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解决。一切客体都是现实的片断,但并非一切现实的片断都是客体。客体和主体是相对应的哲学范畴,是主体在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时所指向的一切对象,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作为医疗活动的主体,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处于主动地位,而患者则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医生要面对不同的患者,能动的、有意识的去对待患者,那就是给患者减轻疾病痛苦,治疗好患者的疾病,使患者能够成为一个健康的人。当医生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时的这种关系应称为是一种实践关系,也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掌握与被掌握,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即医生把一个患有疾病的人改造成为一个健康的人,在改造的过种中掌握疾病发生的规律,因人而异的患者治疗疾病, 从而能更好的预防和治疗疾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是社会进步的需要,那么就应该更明确医患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并且在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是相互依赖的,没有患者就没有医生,没有医生也就没有患者,两者之间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过程中互为主客体。医疗过程是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1.2医患矛盾含义

我们所说的医患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医与患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医,也包括患,是医方与患方在医疗过程中为解决患方身体健康而结成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关系在互动过程中表现的既对立又统一。对立是因为双方处于供需矛盾的不同面,所处的角度和立场不同;统一是因为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为解决患者病痛。此外,影响和制约医患关系的因素又不仅仅局限于医患双方,更是涵盖了社会制度、伦理价值、道德观念等社会的方方面面。 1.3当前医患矛盾的现况

传统医疗模式的观点认为,医师在医疗知识与经验方面拥有绝对权威,有权决定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法,而无须向患者进行充分说明并进而征得其同意。患者只能听从,一般不会反对医师的决定。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上述传统模式日渐式微。于是出现了“人道模式”的观点,该观点主张:

医疗行为应当首先遵循患者的意志,且医师应当就所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向患者作出充分说明并得到患者的同意。由此,患者摆脱了医疗关系中的被动地位,转变为医疗关系的主体,并能够决定是否允许医师对自己实施医疗行为以及实施何种医疗行为。

而当前,医患关系已经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紧张的状态。一方面,作为患者和家属对医院及医护人员满腔怨气,不仅仅因为看病难、看病贵,而且有时还要看医生的脸色,有的还要按照所谓的潜规则请客吃饭送红包,甚至最后的诊断和治疗结果不是自己所期望的,很多甚至是大失所望;另一方面,医院和医护人员同样是苦不堪言,既要承受医疗风险,面对不成比例额的病人工作负荷,有时还要遭受人生攻击。同时,医院更是苦不堪言,既要考虑医院的生存、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又要考虑患者的承受力,还要接受社会及媒体的监督,经常是因为作为强势的一方而不得不给患者进行经济赔付,时不时还要接受媒体的曝光以及社会的舆论谴责,背负着太多的社会压力和负面影响。总之,当前医患关系总体仍然是处于一种紧张、不和谐的状态。 从表面上看,医患关系似乎是医和患之间一种服务产品的买卖关系,病人购买医院的医疗服务,医院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进一步从实质上来看,是病人在身患病痛时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基于一种对医院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委托,医院基于本身职责和救死扶伤的社会价值体系以及高度的责任感,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给予保障和维护。双方所依存的是一个基于信任与责任的无形的价值体系。因此,医患关系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一种服务的社会关系,更是一种体现社会价值观的人文关系。从哲学角度来说,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患者就医,医方为患者解除病痛,从身体与精神层面维护和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从而体现了医方对人实现自身权益的人文关怀。患者病痛解除,兑现了医患之间基于高度信任的委托协议,患者收获的不仅是健康,更是一种对医方的信任依赖。因此,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因素应当是高度的信任纽带和人文的关怀。当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正是由于外在的一些因素冲击这种信任和人文关怀所致。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也在飞速发展,特别是在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科技方面,近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在医疗水平和技术提高的同时,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也逐渐成为社会备受瞩目的一个重点。医患关系紧张、不和谐,特别是近些年来医患关系频频出现危机,世界各国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阻碍医学科技的发展,更威胁到公共卫生的安全,最终受害的不仅是患者,还有医疗行业。 2.主客体关系视角下对当前医患矛盾的分析 2.1医患关系下的主客体关系

所谓医疗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属于医学哲学范畴,包含多重涵义。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二是指二者在权利和地位上的主要和从属关系。具体说来,医疗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医生是主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占着主导地位,起着主要作用;另一方面,患者也是主体。患者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医院甚至医生的,选择哪一家医院或医生看病是患者的主动权利,医生和医院则是被选择的客体。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在受医生作用和影响的同时也影响和作用于医生,并可以主动地对医疗过程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提高或降低医疗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医疗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患者的康复,患者是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而存在的。患者的需求支配着整个医疗过程,医生则是为患者服务的。因此,患者是理所当然的主体权利者。医患主客体关系的这种二重性,对医疗实践过程中如何去处理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提供了理性指导。 2.2正确认识主客体关系下的医患关系

在当前社会,医患关系紧张局面不容忽视,医生治疗病人,只是单纯的治疗,并没有把病人当做一个个体去对待。而且在医疗过程中缺乏沟通和尊重,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诸多误解, 怨声载道,甚至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和谐。同时,医务人员的各种权益也没有得到合理保障,致使医务人员消极治病,从而延误了病人的病情,致使病人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这样恶性循环下去,势必造成社会危害,医疗改革也将功亏于溃,为了更多的患者能够得到健康的保障,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待工作的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建设法治文明社会,必须重视医患关系,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现状。有了和谐完美的医患关系,才能获得良好的医疗效果,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3.从主客体关系视角下探讨构建和谐医患矛盾的途径 3.1推进新型医疗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宏观层面上应以制度伦理为基点,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以完善当前医疗卫生体系的管理、监督体系,从而保证整个医疗卫生体系下的医患关系得到相应的关注和改善。“所谓制度伦理是指一定的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伦理基础,即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平与正义的伦理原则,以及制度中所蕴含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亦即制度中的伦理。一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要依据某种特定伦理原则;人们又依据一定道德标准,对制度是否符合道德性及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法律、法规是保障整个医疗体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性要素,但对于医患关系来说,仅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整个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伦理道德和伦理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也就是说,对于医患关系来说,存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要求”,医患双方的行为,不仅要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促使医患关系向积极的方向发展。

3.2从主客体的角度加强医学职业伦理建设

哲学的生命观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只有用生命去理解生命才能真正体会到其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生命一直是哲学所关注的内核,尤其是 20 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对生命问题更为关注,生命哲学以不同的形式得以进一步发展,可以说,随着生命问题成为世人瞩目的中心议题,生命哲学也不断崛起。医患关系是因健康需求而形成的,是医护人员和患者人群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首先应当明确医疗活动中的主体权利者首先是患者,也就是说,患者选择了某一医院和医生来治疗病患,并承担了为医疗服务付费的责任后,医疗活动的权利就是以患者为主要一方.医院和医生应把患者作为主体权利者,以医治患者为最高目的,尊重患者的权利、意愿和人格,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当前我国医疗活动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患者的主体权利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有些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者只是从自己的权利出发,只顾追求医院的效益,只把患者当作自己获取收入的来源,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而放弃以患者为目的和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忘记了自己应对患者承担的责任和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医疗上马虎了事,医疗事故时有发生.要克服这种消极现象,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根本的一点,就是要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使医务工作者确立一种患者主体权利意识,真正认识到医疗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患者,根本宗旨是救死扶伤.没有这种观念和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好的医疗服务. 3.3主客体关系下的医患关系对于我们的启示

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有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且一般不酿成医患冲突。但是,当病人的较大经济耗费未能得到自己期盼的“理想”医疗效果时,患者心态不平衡,这种利益冲突就会爆发出来。第二,医疗成本居高不下,患者不堪负重。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低一些药品的价格,但医疗成本仍居高不下,除少数富裕阶层外,工人、农民、普通的工薪阶层,日益不堪治病的重负。普通公民对医疗机构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怨声载道。第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考虑中低收入者承受能力,社会上相当多的医疗机构热衷于追求高标准、超豪华,“富人保健”“富人医疗”趋势严重。显然,其收入差别大,享受的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实际待遇反差较大。医院在所谓成本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追求、利润也不择手段。医生救死扶伤的仁术变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医疗机构公益性、福利性光环的消失,使人们在心理上难以承受。第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国家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医患冲突更加复杂化。第五,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患方强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而医方也需要全面了解病史、正确把握病症。医患间戒备心理严重。

当然,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它的形成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主客观因素,也取决于各种因素中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任重而道远。细节决定成败,在医疗服务日趋完善的今天,有些看来不起眼的小事,产生的实际意义却不可小视。在人性化服务的过程中医患双方以相互尊重、信任、理解、支持和爱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关系,是人际和谐关系的理想态。但是,只要有国家的坚定决心和政策导向,有社会、政府部门、医方、患方等多方面的齐心协力,以诚信为出发点,以共同追求医疗和谐、医患和谐为目标,相信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就不会再是一个难题,和谐社会也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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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客体关系理论以及从客体关系理论谈

我对亚龙《日益亲近》的一些看法

作者:王涛

学号:1103431001

院系:教师教育学院

专业:应用心理学

客体关系理论是从弗洛伊德那里发展而来。在弗洛伊德的三我理论中,自我处于本我(伊底)和超我之间,本我把能量(力比多)传给客体时,自我与该客体认同,使客体力比多转变为自我力比多。自我力比多放弃性的目的升华为自我理想。原来的客体力比多或性力比多中被解脱出来的死本能或破坏性冲动被超我接收,以良心的方式用以对抗自我。弗洛伊德主要是通过驱力的释放来解释客体和客体关系的。虽然弗洛伊德没有阐释客体及客体关系的所有含义,但是他所创造的许多概念和术语为后来的客体关系理论学家提供了基础和初始观点。

一.早期的客体关系理论

客体关系理论的开创者是英国的梅兰妮·克莱因。她的理论建立在弗洛伊德和他同时代的费伦茨,亚伯拉罕,琼斯等人的研究和理论上。

在梅兰妮·克莱因的理论中,客体不仅是弗洛伊德本能驱力的客体,而且,还是相对于婴儿本身的客体,是婴儿心灵中具有可依赖性、爱、贪婪、仇恨和嫉妒等心理特征的人格。

克莱因的偏执-分裂样心态和抑郁样心态:

克莱因认为,在生命的最早期,婴儿害怕自我被毁灭,因此破坏性的冲动、迫害妄想和施虐焦虑占主导地位。在这种可怕的致灭幻想的影响下,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需要被区分开来。从出生到第4个月,婴儿与母亲的乳房建立部分客体关系。当母亲的乳房给自己带来满足和愉快时它就是“可爱的好乳房”,当它不能带来满足并令人失望时,如饥饿,它就变成“可恨的坏乳房”。相应的自我也被划分成“好我”和“坏我”。婴儿害怕被坏客体毁灭,因而产生迫害性的偏执焦虑。 为了避免被坏的客体吞没,婴儿必须区分好与坏。 此时分裂作为一种心理防御机制,对于婴儿来讲简单易行。此时他的客体关系是与部分客体的关系,如乳房。

经过偏执-分裂样心态之后,随着婴儿感知功能的完善,他能够内投完整的客体。大约从第5或第6个月开始,直到1岁左右,婴儿进入“抑郁样心态”。儿童为开始对所爱的人有攻击性而感到内疚和悔恨,并且从整体上认识母亲,体验到母亲是一个不完美的客体。儿童可以同时感觉到母亲好和坏的方面,开始有了矛盾的情绪。同时因为害怕破坏性冲动会毁灭母亲而失去她,婴儿开始修复自己由于恨给所爱的人带来的幻想和现实的伤害。婴儿开始能够用爱但是现实的方式与母亲建立客体关系。抑郁样心态的特点是婴儿能够用整体的方式去看待客体,并且随着抑郁样心态一次又一次地被修复和整合,儿童的焦虑逐渐减少,并逐渐

能够用多维立体的观点看待他人和自己,能够接受人类的弱点,并接受他人与生俱来就是独立和自主的客体。

克莱因的理论因为源于弗洛伊德的驱力理论,所以被誉为过渡性客体关系理论。而费尔贝恩则是完全从客体关系方面对弗洛伊德的力比多等本能概念进行解释,提出了纯粹性客体关系理论。

费尔贝恩认为人的力比多是寻求客体的,而不是遵循快乐原则。人生来就是为了能与别人建立满意的客体关系。为了建立满意的客体关系,婴儿接下来的行为就是指向外部世界的,受现实原则支配。所以这就颠倒了弗氏的快乐原则是决定行为的因素。费尔本恩的人格结构观认为自我是人格的核心,自我自从出生以来就是单一的整体,并且自我是同别人关系中的自我(这与存在心理学中的人的存在体现在和周围世界的关系,比如与事物,人的关系有些类似)。婴儿的问题的产生是因为自我的丢失。这与弗洛伊德的三我理论不同。此外自我还是生活经验的先决条件,它的存在不以任何方式依赖经验。在成长的过程中,因为自我与客体相关的本质,需要与外部建立满意的关系,但是不可避免会经历各种挫折和失败,又因为婴儿的能力有限,他只能从主观上改造客体。这导致了自我的结构发生了改变。这导致自我不再是单一的结构,而变成“自我的动力性多重亚结构”。

费尔贝恩的人格发展观认为,人格发展的尺度是自我的逐渐成熟,又自我与客体相关,所以自我的成熟又等同于客体关系的成熟。并且费尔贝恩将人格发展的关键追溯到口欲期,认为婴儿与母亲的关系起决定作用,这与弗氏的人格发展三元关系及父亲-母亲-儿童不同。费尔贝恩和克莱因的不同之处在于克莱因强调内部的客体关系,而费尔贝恩强调外部的客体关系。

二.后期的客体关系理论

科恩伯格的客体关系理论是整合性客体关系理论,也是我最感兴趣的理论。他的理论是将弗洛伊德的驱力理论和早期的客体关系理论整合到一起的理论。但他也更强调内部客体关系。

科恩伯格提出“客体关系单位”的概念,每个客体关系有客体意象、自体意象和联接两者的情感组成。客体意象是个体知觉、加工和内化早期人际关系的经验产物,自体意象是个体知觉、加工和内化他过去的各种自体概念的产物,而联接客体意象和自体意象的情感有两种性质,或者是正性的,或者是负性的。科恩伯格讲基本客体关系理论单位当做建构心理结构的基本材料。这要经历五个阶段。在这五个阶段中,开始婴儿处于混沌状态,当从母亲处得到愉悦的体验时,婴儿开始建构自体意象,并且婴儿分辨不出这些自体意象和母亲的区别,即和母亲这个客体是融合在一起的。它就是好的未分化的自体客体单位,同样婴儿又建立起坏的自体客体单位。这些单位在后来逐渐分化为好的自体意象,好的客体意象,坏的自体意象,坏的客体意象。自体意象和客体意象的分化有助于婴儿划分自我界限。但是好的自体意象和好的客体意象以及坏的自体意象和坏的客体意象开始逐渐整合到一起。儿童就有了一个完整的、比较现实的母亲表象。实现了客体恒常性。自我界限形成,现实检验出现。最后超我整合完成,进一步促进自我的整合。

不同的是科恩伯格认为自我先于本我出现。在他的理论中,客体关系、情感及驱力是三位一体的,每一种成分都是以其他两种成分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在心理治疗方面,科恩伯格根据其整合性客体关系模型提出了边缘性人格障碍理论来解释边缘性人格病人的心理病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移情焦点治疗。

边缘性人格人格障碍理论认为,边缘性病人有一个虚弱的自我,虚弱的自我有三个核心特性,即现实检验有缺陷、有使用原始防御机制的倾向、身份感紊乱。

我认为其中现实检验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客体意象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因为根据科恩伯格的客体关系理论,只有好的和坏的客体意象开始融合形成整体的客体意象,实现客体恒常性,自我比边界才开始形成,现实检验也开始出现。这里的防御机制应该主要指分裂、投射认同等机制。至于身份感紊乱,我认为是原始防御机制导致的。如分裂机制,病人对他人会有两个极端的印象,一是非常好的,一是非常坏的。当病人将他人理想化即看成是好的客体时,他体验到的自我也是完全好的。但是一旦遇到失败和挫折,病人就会利用简单易行的原始防御机制来应对焦虑,如分裂机制。此时,病人会将客体看成是坏的客体,而他体验到的自我也是坏的,不受欢迎的。由于分裂机制的影响,病人对自我的体验不稳定,于是就导致了身份感的紊乱。并且这种分裂我认为是体现在客体关系的转换中的,如果没有客体关系的转换,就谈不上分裂。分裂是一个过程,而不是单一的状态

移情焦点治疗(TFP)有关边缘性人格结构(BPO)患者的心理病理学原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早年的创伤体验造成患者神经生化的改变,使患者容易产生负性情绪。并且患者与重要他人的关系被内化,形成BPO患者的自体客体关系。

2)内化的攻击性灌注的客体关系造成了患者们俄狄浦斯期的固着,主要使用原始防御机制来保护自体客体关系不受到攻击性的损害,并形成了身份紊乱症状。

3)在此时此地的情景中,患者重复内化的病理性客体关系,从而造成了人际关系的困难。这些病理性客体关系会在治疗中表现在同治疗师的移情关系中。治疗师对移情进行处理,使患者能够修复这些病理性客体关系,从而获得康复。

在欧文亚龙的《日益亲近》中,主人公金妮就有着严重的人格障碍,她的人格就属于边缘性人格。金妮的情绪会因为别人如她男友对她的一句批评而从阳光明媚转为乌云密布。用亚龙的话讲就是像一个钟摆始终摇摆不定。我认为金妮用的就是分裂机制。

边缘人格障碍是一种非常难治疗的人格障碍。亚龙是存在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世界顶尖的存在主义治疗大师。他花了近三年的时间才治好了金妮。下面我将依据《日益亲近》这本书谈谈我对客体关系理论的理解。

而在移情焦点疗法中提到的自客体关系配对有:

破坏性的坏小孩——惩罚性的,施虐父母

被控制,被激怒的小孩——控制性的父母

没人要的小孩——不关心的、自我为中心的父母

有缺陷的、没价值的小孩——看不起人的父母

……

依赖的、满足的小孩——完美的养育者

渴望爱的小孩——扣押爱的父母

控制性的全能的自我——虚弱的、奴隶样的他人

……

这些自客体关系总体分为两类,分别是正性的和负性的自客体关系

在欧文亚龙的《日益亲近》中,主人公金妮就有着严重的人格障碍,她的人格就属于边缘性人格。金妮的情绪会因为别人如她男友对她的一句批评而从阳光明媚转为乌云密布。用亚龙的话讲就是像一个钟摆始终摇摆不定。我认为金妮用的就是分裂机制。

边缘人格障碍是一种非常难治疗的人格障碍。亚龙是存在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世界顶尖的存在主义治疗大师。他花了近三年的时间才治好了金妮。下面我将依据《日益亲近》这本书谈谈我对客体关系理论的理解。

在金妮的序言中,她这样写到“我虽然颇具创造性,但我经常处于一种晕晕乎乎不知所措的状态中,仿佛被巨大的羞涩所笼罩”,“我的思想如同是一场语词组成的刺激的狂欢宴,不停地围绕着情绪和香气旋转,在极偶然的机会里,也会经由我的声音或文字流出来。我对现实却没有很好的把握。”在这两句话中,金妮表现得症状是缺乏现实感。这一症状的原因是金妮在成长的过程中客体意象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自我边界模糊,缺乏现实检验。

后来金妮寻求治疗师的治疗,但是由于金妮的自客体关系转换的比较快,对事物的喜好也变化得比较快,她不能和一般的治疗师建立良好的治疗同盟关系。比如她开始找了纽约一位女治疗师,但是后来又申请了加州的写作课程,放弃了短暂的治疗。来到加州后,金妮找到了亚龙医生。她这样写到“与他的第一次面谈,我的灵魂就迷醉了。我能够直接了当地说话,可以哭,也可以请求帮助而不觉得羞愧。……我信任亚龙医生。他是个犹太人,而在那一天,我觉得自己也成了一个犹太人了。”从这段描述中明显可以看出金妮将亚龙理想化了,根据移情 焦点疗法,她此时被激活的自客体关系是“依赖的、满足的小孩——完美的养育者”。接受了亚龙的小组治疗,由于没有实质的效果,金妮又接受了亚龙为期近两年的个人治疗。期间,金妮其他的一些自客体关系也在治疗中通过移情方式不断被激活,循环治疗就这样开始了。

在夏天的一次治疗中,金妮一进治疗室就表现出对亚龙的戏剧性攻击。亚龙这样写到“首先她说在电话上觉得我不是很想在这个星期见她。随后她又补充说她对今天是否要来犹豫不决,因为她原本可以去看这个赛季最后一天的赛马。”而出了治疗室,金妮这样写到“离开治疗室时,我是快乐的。虽然我感到你并不喜欢这次治疗。但那并不妨碍我的愉快。”从两者的描述来看,金妮明显用了分裂的防御机制。这在移情焦点疗法中有提到。分裂机制使金妮不能完整地表达自我,从而使金妮的情绪不能很稳定。

在治疗的过程中,从亚龙医生的文字中,可以感受到他做得很好,尽管金妮较多的使用分裂和投射性认同机制(投射性认同较移情更进一步;来访者不但以基于过去关系的扭曲的方式体验治疗师,而且他还对治疗师施加压力,使治疗师以与来访者潜意识的幻想相吻合的方式来体验她自己。)他对金妮始终抱以包容的态度。根据客体关系理论,这种始终如一成为了金妮心中恒常的客体,这无疑给治疗带来了极大的帮助。有助于金妮自我的整合,分清自我和周围的边界。

金妮经常在治疗日记中提到自己记不清前些天发生的事情,我不禁联想到我自己,我也深有体会。我想这不仅是记忆力的问题了,同样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分裂机制导致的。《24重人格》中主人公的人格如果从一种转变到另一种,他自己是意识不到的。分裂的机制让自我很难意识到不同状态的“次人格”,当然也就很难意识到该种人格下的自我的经验。

在治疗的过程中,金妮的状态当然并不总是那么糟糕。她有时会写一些小说讲给亚龙医生听。根据客体关系理论,这是“友好的、顺从的小孩—溺爱的、赞赏的父母”这种客体关系被激活。通过亚龙医生不断地分析,质疑,金妮的多种客体关系,不管是正性的还是负性的逐渐地被整合,修复。当然亚龙是存在主义代表人物,他可能并没有这种意识。但是在《日益亲近》他有提到他在治疗金妮的过程中在吸收着别的学派的理论,他也提到过克莱因。

就这样,治疗在循环中持续着,时间过得很缓慢,有时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但是最终,亚龙还有金妮的努力得到了回报,正如亚龙所说,这一切来得是这么及时。在读《日益亲近》的过程中,我也会产生一些共鸣,结合自己的一些经历,我对主人公金妮的情况还是比较理解的。那些弥散性的空虚,紊乱的身份认同,是那么的熟悉又让人无时不刻不想逃离它。

最后只想说一句,生命有时是很脆弱的,金妮遇上了亚龙是她的幸运,也是给了亚龙的治疗升华的机会。

参考文献:(美)Michael St.Clair 《现代精神分析“圣经”—客体关系与自

心理学》

李孟潮《移情焦点治疗的理论及技术》

郭本禹《西方心理学史》

郭本禹《客体关系理论的转向:温尼科特研究》

(美 )欧文·亚龙《日益亲近》

(美)韦斯特《24重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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