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2022-12-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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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跳脱现有法律框架的农村土地改革方案

[摘 要]我国在推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这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结果,但由此造成我国当前土地要素流转渠道狭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现象。为巩固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土地改革的方案。但其中诸多政策提法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从而引申出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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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确权”为前提

仔细研读不难发现,本次土地改革方案是以“确权”为基础和前提的,即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既然“确权”是要明确产权和完成产权保护制度,那么,首要应当明确“产权”这一概念。

“产权”概念并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创,而是由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率先提出。究竟什么是产权?其似乎很容易跟“所有权”混淆。确实,“产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排他性和完整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失效而提出的,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从法律角度对其定义,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且,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即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本次土地改革方案中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学者认为体现了“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政策倾向。的确,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强化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弱化所有权。其原因在于,试想一部分土地进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后,这部分土地便属于城市规划区内范围之内。但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部分进入市场、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究竟是国家所有还是农村集体所有呢?如果属于国家所有,将会导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形流失、不断减少的现象;如果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今后城市的土地就不完全是国家所有,也会有集体所有,这样是否又会导致政策违宪呢?由此一点便可看出,本次土地改革方案涉及大量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二、以“三权”为重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次土地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股同价”。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将土地溢价的收益归还给农村和农民,解决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执行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然而,其中“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概念令人疑惑。

理论上,“建设用地”通常仅指《物权法》第135条规定的,处于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还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村内建设公共设施等的那部分建设用地,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前者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比如乡镇企业用地;后者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从事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如农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道路等。

本次土地改革方案中纳入市场流转、以期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农村土地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根据《土地管地法》相关规定,我国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论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都不就能直接入市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征收的形式,先行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而后再进入市场。这就出现了本次土地改革方案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相矛盾的地方。这一矛盾也是我国民法学界长久以来的争议焦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既然是农村集体,为什么不能由其处理、支配自己所有的土地呢?无论从程序的建化还是利益的公平分配,亦或是从所有权的观念来看,似乎都应该让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范畴”。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点在明显没有开放的迹象,那么在政策有利但与法律无法衔接的情况下,修法与否是一个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极具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关于农村承包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禁止流转说”与“开放流转说”之争。本次土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地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集体化经营”,无疑再次掀起了这场学术之争。

首先,是权利属性的判定问题,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判定问题,主要是“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物权说”从物权的一般概念出发,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进而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转让、互换、抵押,发生物权变动后果的流转”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一旦发生流转,原承包人就不再享有该项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由受让人享有,成为其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债权说”基于《物权法》对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用债权合意主义,即以承包经营合同为成立基础和实现方式,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一种直接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使该直接经营的权利自由流动,便可实现土地直接利用的商品化”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户保留承包权,仅以经营权进行流转,实质上是债权的流转。尽管债权说主要出于避免农村失地风险的社会保障目的,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一直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类似于永佃权的物权,更重要的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既然《物权法》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用益物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是物权性质的,其流转变动就应当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其次,是流转方式的问题,本次土地改革方案提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也就是说,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或者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这两种流转方式是否可行呢?其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无论是根据《物权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在有关农村承包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上,立法中一直持严格限制的态度,比如《物权法》第184条与《担保法》第37条都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其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围作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严格限制。但依据本次土地改革方案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并非完全限制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也可从事工业活动或者商业活动,这就又是一个存在冲突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否开放?开放程度能有多大?都是有待商榷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

本次土地改革方案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似,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转让问题,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抵押、担保问题。

首先,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能否转让的问题,这一问题具有两个值得探讨的方面。其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明令禁止宅基地及其使用权的流转。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宅基地及其使用权的取得是一种基于身份取得的权利,失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后,其宅基地的取得权、使用权也就随之丧失了存在基础。因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其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单独转让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那么,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必然同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因此,当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的受让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该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当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的受让者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城镇居民时,该转让则是违法无效的。本次土地改革方案的对此的笼统规定,无疑存在着法律漏洞。

其次,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抵押、担保问题,这一问题同样也分为宅基地的抵押担保与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担保问题。我国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抵押、担保向来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对农村宅基地也是如此。《担保法》第37条就采列明的方式规定了“宅基地禁止抵押”。 既然农村宅基地禁止抵押担保,那么宅基地上附着物即农村房屋能否抵押担保呢?这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理论与实践中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

同意宅基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认为,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既无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也不会不损害宅基地所有权的完整性,还能够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不同意宅基地上房屋抵押、担保的,主要基于《担保法》第37条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我国当前“房地一体”的原则,认为如果允许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也就意味着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抵押,容易造成农民失房、失地、失业。但本次土地改革方案的提出无疑是在宅基地上房屋流转,尤其是在抵押、担保上开了一个政策性的口子。那么在政策与法规相矛盾的情况下,就必须健全相关的可操作性措施,否次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又该由谁承担?

综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改革方案在政策性上无疑为下一阶段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其在具体实施上仍有待深入研究,尤其是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关系问题。然而,由于公共政策产生于社会现实的需求,并同时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相信政策推动修法也许是将来的趋势。

〔参 考 文 献〕

〔1〕李松龄.解读所有制的核心是产权〔N〕.中国经济时报,2004.

〔2〕江平.农村土地立法三难题〔EB/OL〕.财经网.

〔3〕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李昌麒.中国农村的法制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责任编辑:陈玉荣〕

作者:黄陶瑞子

第2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改革的中国方案

[摘 要] 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重要标志就是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的运行与实施。但世界经济格局发生变化的今天,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制被削弱,WTO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制度问题,WTO改革迫在眉睫。通过总结WTO面临的问题,总结WTO改革的中国方案以及中国在WTO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作为全球变化发展中的新兴力量,一直积极推动WTO改革并提出中国方案,提供中国力量。

[关键词] WTO;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透明度

一、WTO现状分析

目前,加入WTO的成员工共有164个。作为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它不仅是贸易制度建立的强大支柱,也能为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提供条件和机会,并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WTO自成立以来,对削减、取消贸易和关税壁垒,解决贸易争端问题,以及推动和促进全球贸易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WTO的辉煌成就是全球各国有目共睹的。但由于2001年的“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有许多人对WTO提出了质疑并对WTO的作用持消极态度。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原定于2020年在哈萨克斯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12次部长级会议取消,“多哈回合”谈判迄今无法完成。但相信多边谈判的僵局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只是局部的和暂时的,世界贸易组织将会继续起到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长足发展的作用。WTO作為唯一提供自由和非歧视性贸易体制的多边机构,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组织,世界经济的发展还需要WTO的支撑和维护[1]。

二、WTO面临的法律制度困境

(一)上诉机构停摆,争端难以解决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并有WTO“掌上明珠”的美誉。上诉机构隶属于WTO,对国际贸易争端享有最终审判权。自成立以来,上诉机构共处理了近两百起争端,不仅确保了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维护世贸组织规则实施和运行的作用。

上诉机构常设七个法官席位,法官遴选程序依照世贸组织成员协商一致原则,即在所有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入选。但自2019年12月开始,上诉机构仅剩一名法官,所有争端一律暂停受理,争端解决机制和多边贸易体系遭到破坏。上诉机构停摆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出于对上诉机构的不满阻止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美国的不满表现在以下方面:1.指责上诉机构未经案件有关当事方的同意审理超期。2.指责上诉机构超越审理权限,WTO上诉机构错误地将成员方国内法视为法律问题审查对象,有损美国利益[2]。3.上诉机构对非歧视义务范围的裁决过宽。4.上诉机构将其以往的判决视为具备约束力的先例,而美国认为这些“先例”仅具有说服力的价值。基于对上诉机构的种种反对意见,美国多次阻挠遴选,频频使用一票否决权,致使上诉机构由于法官数量严重不足而停摆[3]。

而在2020年11月30日,赵宏法官任期届满,其作为最后一位法官的离职标志着WTO上诉机构再无在任法官。一个正常运转且公正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支柱,上诉机构的职能缺失会破坏WTO的整体性,贸易争端难以解决将会成为WTO面临的巨大危机[4]。

(二)谈判机制存在问题,立法功能陷入停滞

WTO一经成立就天然地具有管理和组织职能,其理应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相应规则。但实际上,WTO制定规则的立法功能处于缺失状态[5]。“多哈回合”谈判是WTO于2001年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至今未能完成,也就造成了多边贸易缺少新的适用规则,难以顺应经济发展的潮流[7]。

结合WTO谈判机制的特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效率低下,谈判难以进行。随着WTO成员方逐渐增多,要想取得协商一致的结果变得越来越困难。谈判效率低下,无法达成谈判结果。“多哈回合”谈判也是由于谈判机制本身问题难以完成。并且虽然表面上各国是平等的,都享有一票否决权,但本质上各国由于其国际地位或综合国力不同,所具备的牵制力是截然不同的[8]。大国具有强大的市场规模,在WTO谈判中,就意味着存在较多的交换条件和更强的谈判影响力,因此,对谈判进程也就拥有了更多的发言权[2]。民主的背后也存在不公和差异。纵观当今世界,随着新兴力量国际地位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想在WTO框架内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导致协商一致原则的实施难度加大,阻碍了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谈判难以进行。2.WTO回合式谈判的“两分格局”受到挑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难以协商一致。“两分格局”是WTO谈判的特点之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9],二是指因为发达国家承担了更多义务,因此在谈判中享有更多话语权。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势力国家在国际多边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分格局”受到挑战。发达国家希望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进一步区分,有能力的新型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市场义务,特殊和差别待遇也应做相应区分;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追求更多的话语权,希望谈判结果能更符合自身特点和利益,由此造成成员方内部不同国家类型的争议,难以形成适合全体的谈判结果。3.谈判议题存在分歧。WTO多边谈判旨在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建立惠及各国的非歧视性规则,推动多边贸易发展。而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加,各成员具有不同特点,差异较大,因此想要在众多成员之间找到共同利益需求的难度增大[10]。

(三)透明度规则的实施和成员通报义务履行存在问题

透明度规则是WTO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透明度规则的规定,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并且以正当方式实施相关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目的是保证贸易公平,消除歧视,消除障碍,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11]。

透明度规则实施不佳,成员履行通报义务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通报义务能力不足。各成员国行政能力不同,部分成员贸易部门人手不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完成通报所需要的各项工作[12]。2.成员通报意愿不强。首先,部分成员由于通报能力不足,因此怠于通报;其次,由于通报会涉及一国相关政策和信息,部分成员担心会遭到批评或卷入贸易战,因此故意不通报。3.通报义务过重,成员通报压力大。通报程序繁杂,效率低下,并且缺少约束未履行通报义务的规定,強制力较低。透明度规则是WTO维护多边贸易的重要规则之一,因此解决透明度相关问题十分重要[13]。

三、WTO法律制度改革的中国策略

(一)中国与WTO

2021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20个年头,20年的风云变幻中,中国既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也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14]。

中国为WTO多边贸易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是多边贸易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参加WTO以后一直坚决维护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和承诺。中国一直以重承诺、守信用、负责任的形象,积极参与WTO的各项贸易活动。第二,中国在享受WTO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带来优惠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多边贸易的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发展,设立了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颁布了《外商投资法》,提出了WTO改革的中国方案等,在世界舞台上,中国展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第三,中国的数字贸易领先发展,推动了全球贸易转型。中国的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最快,已经占有领先地位[15]。

经济全球化潮流势不可挡,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必将是适应全球变化发展的经济体制。随着全球经济力量多极化的变化发展,中国已经从最初的遵守者,逐渐变为倡导者和引领者。中国将继续发挥大国力量,促进世界贸易稳步发展,推进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16]。

(二)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建议

中国已经认识到WTO在争端解决机制、谈判机制、贸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的危机,中国支持WTO进行改革。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应当从以下四个领域入手:一是解决危及WTO生存的关键和紧迫性问题;二是提升WTO在全世界经济治理中的相关性;三是提高WTO的运转效率;四是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包容性[7]。中国提出的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方案涉及WTO的规则、机构、运行等各方面,强调从“动”和“静”两方面入手:“动”是指WTO具体运行的活动和贸易体制运作;“静”是指WTO各项规则、准则及纪律约束问题[17]。

首先,在WTO运行及体制方面,即“动”的问题上,中国提出以下改革建议:第一,谈判机制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应当恢复和加强多边谈判活动的运行,更新和丰富谈判议题。完善与渔业补贴相关的谈判,促使电子商务谈判的稳定开展[18]。中国指出,谈判议题应当切实回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体现包容性的多边贸易理念,建立专门的磋商机制,以发展为核心,推动新议题的展开。第二,应当加强WTO成员通报义务的履行,各成员应当做到善意、诚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履行通报义务。WTO成员需要加强通报经验交流,并且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对于难以履行通报义务的发展中国家,WTO秘书处应当给予技术支持和援助,提高通报效率。

其次,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及原则,即“静”的方面,是组成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基石。对于该方面,中国提出以下改革建议:第一,进一步完善贸易经济领域的有关规则,对WTO补贴及反补贴等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善现有规则,消除歧视性规则,保障发展中成员方、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第二,WTO应当始终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在世贸组织涉及的与补贴有关的改革中,不能对国有企业设立具有差别性和歧视性的补贴规则。第三,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WTO改革应当继续朝着维护发展中成员国家利益方向努力,尊重发展中国家成员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将始终代表发展中国家成员维护自身合法利益[19]。

中国始终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贸易规则及制度,也一直是多边贸易发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中国提出的WTO改革方案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国家和组织,也不是单纯以自我利益为基础,而是真正以多边利益和发展利益为目标,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基础,以经济全球化为标杆所考虑的全面合理的改革建议。中国始终坚信只有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为出发点的WTO改革才是正确的改革之路。

四、结语

中国已经认识到,WTO改革并不是某一国自己的内部改革,也不是其他国家针对某一国的改革,而是全方位、多领域,更具包容性和发展前沿性的改革,应当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下进行。无论是WTO面临的法律制度危机和难题,还是当今世界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都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凭借自己的力量所能够妥善解决的,只有世界各国团结统一、携手努力,才能顺利解决危机和难题。尽管受到多重挑战,WTO仍然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和支柱。WTO改革应当尽早展开,以使WTO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公平、更加包容,促进多边经济贸易体制稳定、持续发展,维护世界经济全球化。

参考文献:

[1] 崔向程.WTO面临的难题及改革对策[J].北方经贸,2020,{4}(07):19-20.

[2] 宋瑞琛.美国关于WTO改革的主张、措施及中国的策略选择[J].国际贸易,2020,{4}(08):48-55.

[3] 丛琬晶,贺平.日本对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政策取向[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20,{4}(01):111-127.

[4] 陈曦.WTO补贴改革背景下中国贸易救济应对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424(04):26-43.

[5] 崇泉.新冠疫情对经济全球化与WTO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建议[J].国际贸易问题,2020,{4}(06):19-25.

[6] 方元.在WTO谈判及WTO改革中,中国的作用非常关键[N].中国对外贸易,2020,{4}(10):34-35.

[7] 韩立余.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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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廖凡.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全球方案与中国立场[J].国际经济评论,2019,{4}(02):32-43+4-5.

[10] 李杨,尹紫伊.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满与改革诉求[J].国际贸易,2020,{4}(07):72-79.

[11] 刘斌,宫方茗,李川川.美日欧WTO补贴规则改革方案及其对中国的挑战[J].国际贸易,2020,{4}(02):57-63.

[12] 裴长洪,倪江飞.坚持与改革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使命——写在中国加入WTO20年之际[J].改革,2020,{4}(11):5-22.

[13] 石岩.欧盟推动WTO改革:主张、路径及影响[J].国际问题研究,2019,{4}(02):82-98.

[14] 石静霞.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危机与改革[J].法商研究,2019,36(03):150-163.

[15] 屠新泉,杨丹宁,李思奇.加入WTO 20年:中国与WTO互动关系的演进[J].改革,2020,{4}(11):23-36.

[16] 姚铃.世贸组织的欧盟改革方案及我国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9,{4}(05):4-9.

[17] 张玉环.WTO争端解决机制危机:美国立场与改革前景[J].中国国际战略评论,2019,{4}(02):105-119.

[18] 张生.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背景下发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J].太平洋学报,2019,27(11):65-77.

[19] 张乃根.关于WTO未来的若干国际法问题[J].国际法研,2020,{4}(05):3-19.

作者:周雯慧

第3篇: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摘 要】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目前面临着就业形势严峻,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实践性不足;教学目标不明确等问题。要克服这些缺点,必须采取如下措施:更新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构建观念;建立与相关实务部门的资源交流机制;改革教育模式;改革教学方法。使得中职法律事务专业适应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从而确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关键词】中职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及情况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人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法律培训。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的专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近年来, 根据部分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 法学毕业生在其选择职业发展方向时, 大多数选择与“法”相关联的新型就业岗位,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 选择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同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乡、镇、村、社区对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调节能力,同时能够忍受基层工作闲杂繁琐法律工作人员需求很大。他们一般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 收入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职高专法学毕业生较少考虑。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 从法律的作用和实效发挥上来讲, 基层特别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此, 我们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 对该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数量超过10万人,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国家和毕业生个人面前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发布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作为法学中专毕业生出现在社会中,其就业受到来自法律行业高学历高标准职业化以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显得格外严峻。

(二)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就我国的情况看,法律职业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笔者在此提到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律辅助事务型。然而,现阶段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职法律事务教育没有成为中职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中职法律事务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中职法律事务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三)实践性不足

长期以来,所有的法学教育都有一个特点,即:“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而且中职生由于年龄和心理不成熟,在面对职业环境和问题时更加显得措手无策,三年中职学习似乎对他们的工作起效不大。

(四)教学目标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 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中职院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亦即专业培养方案, 它一般包括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大纲三部分。笔者认为, 针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应是: 律师助理、书记员、基层社法律工作者以及社区、乡镇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 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伦理道德, 有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有较强的说、写能力, 能够较好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结合学生警体相关课程的严格要求,使得学生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和系统训练,学生达到“六个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即有一身刚正不阿的正气、有一个雄厚扎实的专业功底、有一种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有一副思维缜密的雄辩口才、有一手运用文字的熟练技能、有一副制敌自卫的矫健身手。

四、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修订教学计划,整合课程体系

1.合理设置法律专业课程。

由于中职学生的心理生理和基础知识的限制,结合中职学校特点,法律课程设置可以分为专业课、警体课、拓展课。(1) 专业课主要根据中职学生不同年级挑选适合其学习理解的法律课程以及相应的文化课程, 是学生成绩的主要来源, 是保证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的主要阵地, 是保证学生法律专业学习质量与规格的主要途径。(2) 重视警体课。通过体能、制敌技巧和安全防卫等的培养与训练,使得学生有强健的体魄。(3)完善拓展课的设置。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爱好和特点及社会的需求等, 选择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优化他们知识结构, 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技能, 满足学生的个性、爱好、兴趣、特长等。

2.合理选择课程内容和教材。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要遵循两个原则: 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 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一方面, 我们要在坚持传授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 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学生进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尝试, 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 我们要在所有课程的安排上, 紧跟法学发展的客观实际, 及时增加新的内容, 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中职学生设计一套符合中职学生的法律专业教材,这样能与高职高专、本科法学教育相区别,满足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知识需要和学习特点。

3.注重课程功能和方法。根据 “六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我们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开设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特殊专业课程。①开设公、检、法、律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与法律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以培养学生的“一颗公心”, 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②在司法文书课程和法律逻辑学课程之外, 开设语文课、辩论与演讲方法课、速记课、律师实务、法律修辞学等课程, 并要求各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布置旨在提高学生文字表达能力的作业( 专题小论文、案件分析报告或读书报告等) ,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训练文字表达能力的机会, 练就学生的“一支硬笔”。要将学生培养成书面表达好, 逻辑缜密, 能够快速、准确、流畅、简明、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及各种现场笔录的法律职业人才。③为铸造学生“一张铁嘴”, 在语言学习方面, 应开设普通话、地方通用语言、典型方言和一般的院校方所在地邻近国家语种的训练课程。比如: 在同学之间结组进行“传”“帮”“教”活动, 邀请相关专家作专题讲座, 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同时, 开设讲授辩论与演讲方法和技巧的课程, 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④注重学生警体课的学习,可在课程中安排散打,擒拿格斗等相应内容,培养学生强健体格。

4.实践教学应注重落实理论联系实际。(1) 改变过去那种法学实践教学依赖于法学理论教学的状况, 构建一条从一般应用基本技能到法律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主线, 突出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2) 在安排实习基地上, 要选择那些学生参与操作条件好, 动手机会多的地方, 创造条件, 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尽可能到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轮转一圈, 让学生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 在确定实习内容方面, 要从增强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意识, 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入手, 制定严密的计划、可行的措施, 以加强实习的效果。

(二)推进教学改革

1.革新教学观念。要求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 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尊重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 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 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2.变革教学内容。要求教师压缩教学内容的总量, 要重点讲授各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难点、疑点、重点。在给学生理解、消化和思考知识的余地的同时, 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课外知识; 要适当增加法学学科的前沿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通过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和学术动态的介绍, 让学生及时掌握法学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学术成果; 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

3.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教师应结合法律课的特点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 还应要求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 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 使课堂教学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专业要求每位教师时时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特别是中职学生正处于各种观念混淆的年龄段,教师应当抓住时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如刑法课教师在讲授刑法学时, 通过实例说明任何人犯罪都必然受法律制裁, 司法人员更不能贪赃枉法、自毁前程; 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任课教师则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让学生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5.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 举办法学专题讲座; 开展“每月一庭”活动; 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演讲比赛、法学辩论擂台赛、朗诵比赛等活动; 邀请著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社区调解员等到学校, 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座谈, 就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实现思想与思想的撞击,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等。

参考文献:

[1] 时红霞.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教育与职业.第5期.总第537期2007年2月中.

[2] 朱景文. 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 杨善铭. 公民教育视野下中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从美国公民法律教育属性看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月第2期( 总第 91 期)

[4] 丁华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本科教育.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总第95期.

[5] 霍宪丹 刘亚.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中国律师.2000.12

[6] 霍宪丹. 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 法学研究. 2003年第4期

作者:朱志琼 成明

第4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方案

重庆东热工业炉有限公司并贺总:

首先,祝贵公司兴旺发达,在新的一年里再创佳绩。

我们有幸自荐,并与贵公司总经理贺先生就贵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对法律服务需求与合作,进行了面谈。获悉贵公司是一家以设计、制造、加工、销售:电炉、工业炉及设备辅料、炉用配件、环保设备、金属结构件、电控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对贵公司在以前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祝贺,并愿与贵公司在法律服务领域通力合作、共同发展,恭祝贵公司事业再创高峰。

为贵公司更好、更快、更稳健的发展,现就本所拟为贵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重点处理的法律事务内容及相关事宜陈述如下,供贵公司选择时作参考:

一、担任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范围:

1、为贵公司解答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2、为贵公司草拟、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件。

3、投资策划及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

4、举办专业法律讲座,协助贵公司培训法律人才。具体培训计划将依据贵公司的实际需要作出。

5、协助贵公司健全各项涉及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等。

6、公司设立、重组、改制、并购及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7、应邀出席贵公司高层重要会议,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8、根据贵公司决策的需要,提供其他相关领域内的专业咨询及服务。

9、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代理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担任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将重点处理的法律事务(如有)

1、对内、对外合同起草

1.1、协助贵公司起草销售合同范本。审核另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提出法律风险意见。

1.2、协助贵公司起草劳动合同范本,增加商业秘密保密条款,保障公司的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2、公司内部制度

2.1、协助贵公司制定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协助贵公司完善内部奖惩机制。

2.2、针对公司销售人员的违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

2.3对于公司返聘人员及内退人员的聘用方面提出正确的聘用方式以及返聘和内退人员可视同工伤方面的规避方法。

3、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

3.1商业秘密泄露的规避方法,在对内员工的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制作相关的公司条款;在对外合作中的预防商业秘密外漏。

3.2 商业交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4、公司知识产权方面

4.1协助企业制作专利战略规划。

三、担任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方式

我们基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高效、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贵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所拟按定期制度安排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定期服务方式如下安排:

1、顾问每月与贵公司有不少于一次的亲自上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1)、现场解答贵公司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贵公司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贵公司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

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2、每两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例会。顾问律师与贵公司有关人员、联络员集中讨论贵公司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贵公司提出的各项问题予以讨论解决。例会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两个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对贵公司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3)、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3、年终律师顾问向贵公司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4、除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以外,对于重大项目,本所将组织不局限于顾问律师的本所专家完成贵公司委托的各类专门性法律项目。

四、顾问律师收费办法

常年法律顾问费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均在32000元以上。若贵司要求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重大合同谈判等)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双方应另行订立各阶段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本所的优惠收费标准向本所支付律师费用。具体收费办法以双方合作合同约定为准。

我所是重庆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我们拥有与客户合作的丰富经验与专业技巧,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我们相信我所的律师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定能让您满意。

再次感谢贵公司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对于上述内容,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非常乐意听取。

顺颂

商祺!

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5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有限公司:

如本所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能高效、及时、有计划性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我们将根据与贵公司的沟通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争取贵我双方合作后能按照计划贯彻实施,顺利完成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通过与贵公司沟通,本所已经对贵公司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贵公司管理层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贵司尤其关注如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1、人事制度及岗位职责的完善;

2、公司财务制度规范事宜;

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公司的沟通和融合;

2、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3、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4、本着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本所郑重承诺:如本所拒绝提供服务方案中列明的服务事项,或故意推脱履行,严重影响服务效果,敝所愿承担相应责任,返还向贵司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拟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贵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3、贵公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公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公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具体服务方案

针对贵司提出的要求以及贵司实际经营管理中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应当注意到哪些事项,如何在守法的前提下保障公司的利益,我们出具如下服务方案:

一、协助完善贵公司劳动体系、建立及健全贵公司劳动管理制度

(1)建立员工招聘法律文件,筛选合格人员:《职工名册表》、《应聘人员报名表》、《人员招聘申请表》、《面试人员评估表》、《录用条件告知书》。

(2)完善贵司员工入职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确认书》、《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员工入职表》、《不签署劳动合同确认书》、《不买社保、公积金说明书》、《社会保险差额确认书》、《保密协议书》或《保密承诺书》。

(3)建立员工实习、试用期期间法律文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员工试用考核表》、《试用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员工试用通知单》、《转正录用通知书》。

(4)完善在职期间岗位变动法律文件:《岗位变动(升降职)通知书》、《员工岗位异动申请表》、《资料档案文件移交表》、《工作交接单》。

(5)完善在职期间员工管理及薪酬法律文件:《工资条》、《工资调整审批表》、《员工薪酬调整通知书》、《薪酬等级标准表》、《个人所得税确认书》、《商业保险说明书》。

(6)完善在职期间员工考勤管理及奖惩法律文件:《加班申请审批表》、《职工考勤记录表》、《请假单》、《个人严重违规确认书》、《奖惩审批表》、《奖惩通知单》、《续终劳动合同意向书》。

(7)完善贵司员工培训相关法律文件:《培训服务协议书》、《培训申请签到记录表》、《培训考核表》、《培训总结表》。

(8)完善员工离职涉及的法律文件:《辞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确认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资料档案文件移交表》、《工作交接单》、《离职人员登记表》。

(9)提供用车、办公等管理文件供贵方参考:《出差登记表》、《外来

车辆人员登记表》、《物品出入放行单》、《用车申请及相关表格》、《印章、证照申用表》、《秘密文件借用登记审批表》、《公司文件借用登记》、《办公用品申领表》、《办公设备采购申请表》。

二、重点完成贵公司的基础规章制度修改和完善,着重制定:

(1)岗位职责;

(2)人事制度;

(3)财务制度;

(4)奖惩制度;

(5)考勤休假及相关福利制度;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1、与贵公司的相关经营负责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研讨和交流。

2、对贵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合同》《货运合同》等合同版本进行审查,并结合中国的法律环境,分析、研究、规范合同各个条款。

3、根据前面的交流和沟通,起草、审核、修改贵公司相关合同版本,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合同(协议)版本。

四、协助贵司进行公司管理制度的实施优化及深化

1、根据贵公司对上述制度、文件所做出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收集记录提交给本所的,本所再进行审核、解读并依据贵公司实际要求作出调整,形成最佳的方案。

2、根据贵公司对上述制度、文件的实施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化、优化。

3、协助贵司就上述制度、职责、相关法律文件的运用,以及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法律法规的法律培训,培训时间初定为两小时,一小时讲解一小时问答。

五、应收账款事项协助处理

1、针对贵公司经营出现的债权债务,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意见,协助贵公司进行债务追偿。

2、协助贵公司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规避的有关常规制度。

六、其他方面的服务

前面内容为全的基本工作安排,除此之外,本所将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法律资讯:定期向贵公司发送《法律月报》,根据贵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涉及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

2、根据贵公司情况,随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发送律师函和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

4、若涉及诉讼仲裁的,本所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服务。关于劳动仲裁诉讼,若贵公司不需要本所代理的,本所将协助贵公司处理,包括提供涉案的全部法律文件以及全程提供指导意见。

5、参与贵公司的重大商业谈判、紧急事务处理等事宜。

6、公司日常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其他工作。

7、有对外投资或合作等项目的,则针对该等事宜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

服务收费

1、本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收费为每人民币元。

2、经办律师应贵公司的要求,为完成顾问事务而需到本市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诉讼、非诉讼等活动,差旅费及其它相关杂费,均由贵公司负担。

3、根据律师行业的惯例及有关规定,对于贵公司拟委托本所代理出庭的诉讼、仲裁、重大事项的谈判等法律事宜,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收费外,由双方另行商议。

以上即为我们为贵司拟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以供贵公司参考。感谢贵公司给予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的机会,若能成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将竭尽全力为贵公司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贵公司到我们所考察。与本服务方案有关之事务,若需沟通,请随时联系我们。

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部

年月日

第6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宏都律师

Email:BHLF@eyou.com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He Bei BeiHua Law Firm 138Xihua Road,Shijiazhuang,HeBei,China.P.C.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0311-7879303

尊敬的 经理/ 公司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了给您和贵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改变“有案件,找律师”的传统思想,我们重新和发展了法律顾问服务的理念,决心真正成为您和贵公司的一员,并主动承担起决策层参谋之责,由顾问律师及其助理组成的法律顾问将组将变被动办案为主动全面服务。在我们认真研究了您和贵公司的业务领域及法律服务需求之后,专门为您和贵公司制定了以下法律服务方案。 作为法律顾问,我们的工作范围、方式和职责如下:

一、法律顾问办理仲裁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授权 1.1法律顾问只有在顾问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

顾问单位有权并应该决定和选择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活动时的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1.2一般授权及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仅是参与仲裁及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撰写文书、进行调查、陈述观点、送达和接收法律文件等,不具有对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的最终决定权。

1.3特别授权及代理(亦称“全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及非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二、法律顾问代理顾问单位的仲裁和诉讼案件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7879303 传真:0311-7879303 ADD: 138 Xinhua Road .Shijiazhuang City . Hebei .P.R.C P.C: 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 0311-787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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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律师

Email:BHLF@eyou.com

2.1法律顾问代理顾问单位的仲裁与诉讼案件,是否需要另行收取代理费,依据双方已签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顾问合同”)的约定办理。《顾问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另行商定收费问题。

2.2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时的具体工作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撰写各种法律文书,查阅资料,复制文书文本,进行谈判,庭外和解,参加调解,依法出庭,签署、接收送达法律文件,对外联络等。

2.3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华所”)法律顾问代理单个案件的理念:应胜诉的案件不能败,应败诉的案件损失小。 2.4北华所对律师代理个案的团队支持和保障: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办案由法学教授组成的本所兼职律师与离岗后参与本所工作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业务指导,由构成本所人员60%的中青年研究生与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支柱。我们坚信有法律顾问及其助理的辛勤工作,加之北华所的团队支持和保障,一定能缩短诉讼时间,在不让企业及老板倾力关注的情况下,迅速圆满地实现我们的设想。

三、法律顾问代理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3.1随时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商务活动或者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实施,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建议书等;

3.2应甲方要求参与重大谈判; 3.3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3.4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3.5协助甲方对其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3.6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3.7另行接受委托,进行律师见证;

3.8另行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参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7879303 传真:0311-7879303 ADD: 138 Xinhua Road .Shijiazhuang City . Hebei .P.R.C P.C: 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 0311-787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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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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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调解纠纷;

3.9其他依据《顾问合同》应办理的法律事宜。

四、法律培训计划

4.1法律培训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全体员工或相关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其生活和工作中知法、守法,并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防患于未然。

4.2参加法律培训的人员将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需求分为不同的群体:(1)中层以上领导干部;(2)零售部门、制造部门、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的相关人员;(3)全体员工。

4.3法律培训的内容:(1)法律法规。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等;(2)案例。讲授国内外法律案例,以便借鉴其经验,吸取其教训;(2)解答问题。由参加培训的人员提出相应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法律培训贯穿有的放矢原则。

4.4法律培训的时间:根据各顾问单位的特点,科学合理按排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时间。

4.5培训方式:(1)授课;(2)讨论;(3)提问与解答;(4)考试;(5)问卷;(5)组织旁听法院庭审活动。

4.6律师建议:法律顾问真对其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出具《律师建议书》,对顾问单位提出培训建议和计划,供顾问单位选择采纳。

五、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5.1我们为法律顾问单位专门建立了保密的法律服务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法律顾问承办的一切法律事务及其文件、资料可随时备查。

5.2我们为法律顾问单位建立了《法律顾问单位工作日志》,随时记录顾问单位的一切法律事务。

5.3每星期我们都将派人到贵单位现场办公,解决具体法律问题。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7879303 传真:0311-7879303 ADD: 138 Xinhua Road .Shijiazhuang City . Hebei .P.R.C P.C: 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 0311-787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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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律师

Email:BHLF@eyou.com

如不能即时处理,法律顾问或其助理会将问题带回北华所,集体研究讨论,拿出具体解决方案。

5.4每月我们将准时向顾问单位发送北华所编辑的《商与法—律师快讯》,传播最新颁布的实用性法律信息、北华所企业文化、指导性案例、法学动态等。

5.5每两个月我们将向法律顾问单位发送《企业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回访函》,争询顾问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了解顾问单位急需解决或重点解决的法律问题,以便我们的工作与顾问单位老板的思想形成一致性。

5.6每季度法律顾问及其助理人员至少向法律顾问单位作一次口头全面简要汇报。

5.7至法律顾问合同期半年,我们将撰写出《法律顾问半年工作汇报》,向顾问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5.8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我们将作出《法律顾问年终汇报》,合同装祯精美、整洁的《法律顾问合同及律师工作计划书》(一年来的工作案卷)一并送达顾问单位,以便顾问单位存档,并监督审查我们的工作。

5.9此外,我们还建立了法律顾问单位的重要合同备查档案,以及随时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建议书》等制度和措施。

5.10法律顾问将随时根据顾问单位的特别要求、特列行业、特别事项,依法采取特定的服务方式。

5.11我们以时、日、周、季、半年、一年不同时间勤恳的工作,全面融入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中,旨在为顾问单位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推动北华所“法律顾问”品牌的拓展与进步。 顾问律师及其助理(法律顾问组)正式承诺

1、八小时工作期间,有叫必到,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含节假日)随叫随到。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7879303 传真:0311-7879303 ADD: 138 Xinhua Road .Shijiazhuang City . Hebei .P.R.C P.C: 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 0311-787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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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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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参与涉及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不介入顾问单位与法律无关的事情。

3、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在律师行业迈步走向专业化的伊始,北华律师努力打造“法律顾问”这一品牌,我们换位思考了各类企业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需求,组织了精干的法律顾问队伍,研讨制定了多种法律服务的方案与措施。至此,我们已清楚地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即已成为您公司的一员,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我们的工作离不开您和贵公司的支持,只有全力保驾企业发展腾飞,才构筑我们长期合作的基石,因而,如果我们在工作中有不足之处,万望您随时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我们一定能迅速快捷地改进我们的法律顾问工作,达到您的满意。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览我们的《法律服务方案》。 祝合作愉快!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组

年 月 日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电话:0311-7879303 传真:0311-7879303 ADD: 138 Xinhua Road .Shijiazhuang City . Hebei .P.R.C P.C: 050051 Tel: 0311-7879303 Fax: 0311-787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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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村集体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法律顾问制度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村集体法律顾问聘用制度是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服务方案:

一、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分配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起草、审查相关承包、租赁、合作等经济类合同,就村集体重大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在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项目进行中,推行法律顾问介入制度,由法律顾问提供项目的法律论证、合同审查等服务,实现关口前置,降低法律风险。

二、为基层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影响村集体稳定的突出问题(如相邻关系、承包地纠纷等),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对顾问活动中发现的敏感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介入处置,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村集体的法制意识,对集体组织或村民反映的涉法问题应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征求意见,确保依法办事。

四、为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就与当地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事务(如征地拆迁等事务)积极提供咨询解答,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的,引导办理相关手续。

五、接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仲裁、诉讼案件。

六、解答村干部的相关咨询问题,不定期到村委会了解情况、处理问题。

综上,村集体法律顾问工作要把服务“三农”、服务群众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落实惠农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服务。

第8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要求

一、年顾问费用包含的服务范围

1、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大施工合同和其他各类重要合同,必要时参与有关谈判并出具书面法律风险提示意见。

2、协助起草、修订和完善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常用合同标准文本。

3、就各类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提供法律意见。

4、提供法律咨询,就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指导建设过程中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及往来函件、报告、通知等的签证,指导费用、工期索赔;

6、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就行政处罚、安全、质量等事故处理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并协助处理;

7、协助进行工程费用索赔和追索工程欠款,必要时协助发送有关律师函。

8、根据岗位特点,对相关人员进行分类法律培训,每年举行专项讲座不少于2次。

9、法律尽职调查及取证服务,包括指定对象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调查;指定标的物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指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状况调查;法律允许的其他尽职调查及律师取证服务。

10、关注并负责研究与建筑行业及司法实践相关的重大法律及国家政策的最新变化与发展方向,定期为提供资料汇编及书面分析报告。

(注:查询费、契税、交易税、印花税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事业性收费不包含在年顾问费中)

二、下列专项法律服务,除非要求全程跟踪配合处理可另行协商费用外,期间的必要配合和服务均作为上条1-7项有关内容包含在年顾问服务费用之中:

(1)对外融资、担保、投资、合作等行为的尽职调查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提供合法性指导及风险防范意见。

(2)基础设施投资策划及相关法律问题指导。

(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立项、境内外房地产投资策划及指导。

(4)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楼宇整体转让、受让等重大事务 (5)BT、BOT方式工程项目融资服务及全程风险管理。 (6)其他企业重大决策事项。

三、收费标准

请根据上述服务范围对年顾问服务费进行报价。

四、诉讼事务收费请参照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进行报价,可以给予几折优惠及具体收费方案(法院等司法机构事业性收费不计入报价)。

五、律师团队要求:

1、精英化律师团队(3-5人),原则上要求涵盖主要合伙人、主办律师两个梯级。

2、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包括建筑业领域、司法系统、政府相关部门。

第9篇:一村一法律顾问律师服务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努力做好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过摸查了解村居的法律需求情况,制定 村服务方案如下:

一、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如下:

村(社区)法律顾问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村居和谐建设,着力加强和改善村居各项社会管理,着力化解村居群众各类复杂疑难矛 盾纠纷,着力协助村居委围绕处理社会事务管理、辖区改扩建、征地拆迁等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重点关注留守村居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二、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如下:

1、协助村居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包括:

(1)帮助村居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村居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

(3)为村居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应村居要求,帮助村居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另行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可酌情予以优惠收费);

(5)协助村居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6)协助村居及时稳妥处理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事件);

(7)参与村居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为村居辖区内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包括:

(1)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2)帮助群众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活动及诉讼活动(此项服务需另行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及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村居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村居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村居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3、开展法制宣传,包括:

(1)举办法制讲座,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日常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向村居辖区群众宣传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

(3)协助村居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村居的法治文化建设;

(4)主动为村居辖区内的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包括:

(1)主动与村居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工作对接,参与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协助村居做好专业性和行业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3)协助村居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村居的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法律素养。

三、服务方式和要求。

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以下方式和要求提供服务:

1.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为村居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村居现场提供不少于1天(累计8小时)的现场法律顾问服务,具体的现场法律服务日期由村居与顾问律师双方协商后予以公示。

3.每个季度至少为村居提供1次法制讲座,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畴。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村居和村居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5.按照要求填写工作日志和工作台帐,每半年向所在镇街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四、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出现下述情况,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接受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委托起诉村(居)委会的;

(二)接受村(居)委会的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民或经济组织的;

(三)律师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明知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同时担任代理人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村(社区)委托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七)其它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制订人:XXX律师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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