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

2022-05-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与中小石材产业发展

摘 要: 随着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中小石材产业发展面临很多困境。如何通过各 种 途径,促使石材业摆脱困境,获得又好又快发展,是地方政府和石材企业面临的重要课 题。福建省南安市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种类最齐全的石材生产出口基 地,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显得更为突 出。为了摆脱困境,南安石材业做了有益尝试和探索,为中小石材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借鉴, 也为研究者提供了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关键词:出口退税 福建南安 石材产业 对策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财税200790号文),宣布自7月1日起,调低2268项 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两高一资”)商品的出 口退税,还有10项商品出口免税。本次出口退税调整不设过渡期。这是自2004年1月国家开 始改变出口退税的政策思路、转向下调出口退税率以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 海关税则中有1/3的商品在列,最高下调幅度达13%。

其实,2006年9月,财政部、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139号文件,就取消了部分石材产品 的 出口退税。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会进一步降低石材行业的利润,石材企业经济效益将有所 下降。面对国家政策的调整,石材行业要在正确认识此次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的同时,深 人分析由此可能对石材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寻求消除负面影响的途径,争取又好又快地发 展。福建省是石材大省,南安石材产量又占福建石材产量的大部,面对政策调整,他们积极 应对,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试图以福建南安石材为例,讨论中小石 材在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背景下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一、南安石材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福建省的石材业主要覆盖六个地市(县),而南安石材业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南安市作为 一个县级市——隶属福建省泉州市,是全国四大石材加工基地之一,现已拥有约1500家板材 加工企业。据2006年的统计显示,该市石材年产值已达150多亿元,年产量和出口额均 占全国45%以上。南安水头闽南建材第一市场作为整个南安石材产业的依托,已成为全国最 大的石材城。石材企业510多家,加工能力5000万平方米,占全国石材年需求量的30%。现在 市场占地达800亩,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由“中国石材城”、“闽南石材荒料市场”、 “闽南陶瓷水暖装饰城”组成,拥有加工厂、店铺900间,接纳来自全国各地及海外的矿山 、石材加工和经销商600多家,经营国内外名优特石材千余种,年交易额30亿元,是我国最 大的“建材超市”,东南亚地区规模最大、管理规范化程度最高的石材批发市场,跻身首批 全国“五星级建材市场”行列。在南安,可以说,五颜六色的世界名石随处可见,异彩纷呈 ,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挪威红、南非红、印度蓝、美国灰麻、埃及米黄、西域红、蜀金白、玛 瑙红、粉蝶石、燕山蓝、台湾绿、桂林红、蒙古黑、三峡红等;而且,普通型石板材、大板 石材、异型板材、薄型材、工艺材、原色材、染色材等产品也是应有尽有,品质优良,畅销 海内外。总之,南安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种类最齐全的石材生产出口基地,打造出了中国 式的“卡拉拉”。

在南安石材业发展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环境污染严重,经济可 持续发展受到威胁。南安市石板材业作为泉州市经济的主导产业,已得到了迅猛发展,为 当地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石板材生产过程中造成了较严重的污染。石板材 企业每生产3000万立方板材就会产生石粉等废料大约100万吨,如此堆放,集中在一起就是 一座小山。南安市石粉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而且还恶化了投资环 境,降低了吸引力,影响了乡镇招商引资和产业结构优化,甚至还会严重阻碍石材行业自身 的发展,危及石材行业的自身生存。其次,人才稀缺,从业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据我们调查 ,南安石业工人的文化水平不高,一线工人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初中文化程 度的占5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2%。绝大多数从事石材业技术工种的工人均未接受过 专业培训,新工人基本上都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获得技术的,技术培训、职称的评定 仍未落实。再次,创新能力不足,研发相对滞后。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南安石材企业与科 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项目较少,没有建立健全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及相应的研发机构 ,企业未能主动提出需研究攻克的问题,有研发能力的机构和单位也未能为南安石材企业提 供智力支持。再加上南安市石材专业人才较少,又没有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因而普遍存在 创新源动力不足等问题。最后,企业无序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南安石材产业初具规模, 出口居全国首位,但产品同质化、无序竞争等问题的存在却制约着其进一步的发展。当地石 材业虽然发展较快,但中低档板材产品供过于求,石材出口企业结构极不合理,企业的规模 、技术水平和分布呈现“小、土、散、乱”的特点,目前能获得利润的空间相对较少。

南安石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近两年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环境下更显突出。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及南安石材产业的困境

出口退税制度是中国商品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专项制度,它有一个形成和发展 的过程。

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系统的专项 制度,而且由当时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和外贸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所决定,变动较为频繁,税 收对进出口贸易发挥调节的功能受到限制。

改革开放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的探索和改革,以求建立一套比 较完整系统的进出口税收制度。在探索中,我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对出口退税政策进 行了多次的调整,使出口退税制度成为调节国家经济和进出口的重要经济杠杆。1983年7月9 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对钟、表 等17种机械电子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进口征税办法,用税收杠杆发挥“限入奖出”作 用。1984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为外贸企业逐步走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轨 道创造条件,把进口征税、出口退税的原则作为基本内容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之中,从198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制度。1985—1992年先后发出一系列补充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系 统的进出口税收制度。1995年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率下调幅度高达8.34个百分点 ,在实际运行中确实给中国出口带来了诸如出口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和出口减少等问题 。1998年两次对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对部分出口商品提高了两个以上百分点的退税率。 此后,为尽快摆脱外贸出口的下滑局面,国务院1999年又两次宣布调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率。继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 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起,以20 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 别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 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 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9月15日起,我国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纺织品、家具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 至11%,石料材、煤炭、天然气等产品的出口退税将被完全取消。该政策将对初加工的石材 产品出口取消六个百分点的退税。取消出口退税意味着每出口1美元将增加负担0.45元。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宣布,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此 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石材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从利的一面来看,此项政策的调整 将提高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成本,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促进产业升级, 进一步使行业走向健康的发展道路;适当控制我国普通石材出口节奏,避免或减少因石材出 口增长过快而引起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刺激出口价格的提高,有利于国内石材市场价格的稳 步提升。从弊的一面来看,取消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减弱我 国石材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可能减缓我国石材产品出口的增长势头,对出口为主的 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近些年来,福建省的石材工业发展很快,已跃居我国石材工业大省、强省的地位,石材进出 口贸易在全国位居前列。国家取消部分石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并将部分石材列入加工贸易禁 止类商品目录,短期内将对福建省石材对外贸易造成较大冲击。南安石材企业同其他中小石 材企业一样,面临着企业再投资难度加大、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利润下降、劳动就业压力增 大的困扰。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影响企业的再投资。据了解,2006年南安石材出口税 额为4亿元,按照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退税2亿元,但取消出口退税政策正式出台实 施后,无形当中使石材企业增加了13%的成本,而当前,有许多中小企业才刚刚起步或正面 临重组或正往大企业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该政策的出台,会对这些企业的再投资产生 不利的影响。第二,出口退税的取消会降低企业的利润收入。据南安地税局统计,2006年以 来出口退说政策的调整给作为南安重点税源的石材业税收产生较大影响,第四季度导致该市 石材业地方税收减收近400万元,而对今后的整体影响将更大更明显。我们可以作个简单 的计算:如果某石材公司10个亿的出口,那么相对于原先6%的退税,影响公司的毛利将在6 000万元左右。第三,国家出台取消部分石材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南安石材企业面临 着经营成本不断上涨的困扰。随着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增长,石材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白热化 。市场经营秩序不规范,造成了整个行业热衷于打价格战,一边是价格人为地被压低,一边 却是人工成本、国内油价等“涨”声不断,腹背受敌,使石材企业处境艰难。第三,该市石 材业劳动力就有100万左右,近期取消出口退税的如路缘石、马赛克产品都属劳动密集型产 业的产品,取消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势必影响产品的出口,对劳动就业压力增大。

三、提高中小石材业发展能力的对策建议

从南安石材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小石材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途径,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 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石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 人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当企业直面国际市场竞争,想做大做强时,应培养人才,爱惜 人才,重视人才。目前南安石材普遍存在人才稀少、素质低下、管理落后的现象。企业要抓 紧培训和引进人才,其中包括引进职业经理人,高薪聘请各种技术人才,出台一系列留住人 才、培养人才的机制,为石材企业的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提高企业自身在激烈市场竞争中 的筹码;鼓励石材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联姻,协助筹建石材技术学院,培养石材专门人才 ;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人才资源的潜能,提高人力资源 使用的效益。此外,还要继续积极组织石材企业分赴国外参加相关国际石材展销活动和石材 专业交流,扩大石材国际交往和石材出口,为石材产品更多地走向世界创造条件。

2.坚持“科技兴石”的发展战略,转变企业增长方式。 从石材市场的需求状况分析,虽然对石材的需求量逐年增大,但资源却逐年匮乏,产业增长 方式的创新已经刻不容缓。从南安石材企业的情况分析,只有积极引进先进生产加工设备, 依托科技,提高产品工艺水平,把经济增长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才能充分发 挥自身优势,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快 速的发展。企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应积极挖掘、开发与利用产业集群内关键性的技术 与共性技术,依靠科技力量,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生产设备。 政府对企业实行技术支援与财政贴息,帮助集群内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从目前情况看, 市场可用于加工薄板、超薄复合板的设备很多,但真正拥有过硬技术设备的却很少,这就要 求我们要仔细斟酌,选用一些先进的、过硬的技术设备,进行产品的深加工,进一步提高产 品附加值,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此外,突破设备、技术上的障碍,也是使国内 天然石材薄板、超薄复合板企业真正做大做强的关键。

3.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进一步延伸石材产业链。如前所述,南安石材生产所带来的石粉碎 石废料每年约超过100万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 染。要解决污染问题,就要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近年来,南安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 边角料,被一些石材企业经过精加工,让碎石头摇身变成各种精美的卫浴用品和手工拼成的 酷似油画的家居饰品,在第七届南安石博会上大放异彩,吸引了不少参观客商。据介绍,一 家这样的石艺企业一年至少可以用掉5万吨的碎石头。有鉴于此,南安市一方面有目的地引 进科技含量高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当地石材加工企业,走循环利用、经济 环保的发展之路。第七届石博会期间,福建省首家环保型、再生型人造岗石生产企业鹏翔岗 石在南安水头镇开工,这家企业引进意大利最先进技术——真空振动加压成形技术,利用废 弃碎石,可年产岗石100万平方米。与鹏翔岗石同时在水头镇开工的还有其它10个科技含量 高、环保型、节能型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落地,将助推带动南安石材产业的优化升级,促进 石材循环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前“边角料”一文不值,工厂还要花钱雇人运走。如今,经过 科学加工,每平方米拼图可卖到千元以上,大多出口国外,不仅提高了石材产品的附加值, 而且还可以通过生产人造石创立自己的品牌,弥补了花岗石、大理石不易在短时间内打出有 影响力品牌的缺陷。

4.努力开发高附加值产品,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对于南安石材加工贸易业来说,为消除国家新近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影响,企业除了自我 消化外,还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石材企业要统一调高石材出口价格,这主要是为了推动整 个石材行业的发展。但从长远考虑,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产品附加值刻不容缓。不能否 认,目前南安石材企业中低档产品产能过剩,出口企业规模较小而分散,为了寻求发展,石 材企业往往以价格作为其竞争的主要手段,石材出口报价较低,从而导致石材出口增长过快 ,反倾销等贸易摩擦日益凸显,发展高附加值产品迫在眉睫。据了解,此次取消部分石材出 口退税,只取消了荒料、粗加工制成品、附加值比较低的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并未包括那 些高附加值的产品,如石雕石刻等。因而,对生产低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影响较大,而对那些 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影响却相对较小。在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形势下,石材企业大力生 产高附加值产品,逐步淘汰低附加值产品无疑是增加利润的主要途径。

5.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融入国际石材业的分工与合作。与贸易进入的方式相比,走出 去开展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和境外加工贸易等跨国经营活动,可 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直销、分销或境外加工生产等途径,实现与终 端市场近距离甚至零距离的接触,不但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效拉动产品出口,而且可以提 高产品的附加值,转变贸易的增长方式。但同时也存在异国投资外在可变因素增加,企业面 临的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的风险。

从南安石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情况来看,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有新思路,主要是 企业要调整产品结构,转变贸易增长方式。要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培育自主品牌、在同质化 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差异化竞争,在巩固已有市场的基础上建立海外销售终端,在进口国外资 源的基础上直接开采利用国外资源,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石材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要重点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贸易企业组成境外产业联盟,开展以 营销网络建设、资源开发、技术研发和集聚式投资等多元化对外投资方式,分散企业出口风 险,规避贸易壁垒,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尽快完善促进体系,推进投资便利化进程;积极推 动对外直接投资从审批核准制向登记备案制过渡,简化外汇审查和购汇手续,消除人员出境 壁垒,使“未核先办”的境外企业能够纳入正式渠道,并能从国家扶持政策中获益。作为中 介机构要加大信息服务和协调力度,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指导产业结构 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增强行业自律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6.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 目前,南安市认真分析自己的情况,学习其他发达地区的经验,认准了着眼于“集聚、提升 、拓展”,千方百计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着力建设海峡 西岸现代制造业基地的战略目标。按照“产业培育特色化、特色产业集群化、产业发展集约 化”的思路,促进产业链向两头延伸、价值链向高端攀升、生态链向循环再生,打造在全国 乃至国际影响力的南安特色产业集群。

南安的发展思路和目标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经济调控的宗旨,按照这种思路发展下去, 石材产业定能消除各种困扰,实现石材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桂军.成就、机遇与思考.石材,2006(7)

2.张天源,刘琛.福建石材业发展“硬”在精品.建材,2006(9)

3.侯建华.中国石材的龙头.石材,2006(12)

4.石伟,张文海.南安石材城:市场开发带动产业升级.石材,2007(8)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 福建漳州 363000)

(责编:若佳)

作者:侯曙光 李桂兰

第2篇:关于出口退税政策与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探索

【摘 要】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基础保障,在国际外贸局势以及国内经济调控下,存在一定的变化性。而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迎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明确出口退税政策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关系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笔者实践经验,在文献分析与实证调查中对其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中国;加工贸易;出口贸易总额

一、引言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指我国在出口贸易中对出口商品实行的退免税。出口退税政策颁布与实行的目的在于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优化发展,提升我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优势,稳定出口形势,进行我国国际贸易市场发展与经济的有效调控。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市场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不断的修订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对出口退税政策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研究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二、出口退税政策相关概述

1.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阶段

我国自1985年颁布并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政策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提升了国民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以及国际贸易市场的不断变化,1985—2014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改变大致如下:1985—1988年,出口退税政策侧重于对出口商品生产环节增值税与产品税的退还;1988—1993年,出口退税政策侧重于出口商品各环节流转税的退还;1994实行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税种发生了改变,增值税与消费税被列入主要退税范畴,出口退税税种结构与国际接轨,整体发展相对稳定。但是税率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平均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1.2%增至14.2%,在此过程中,出口贸易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中国财政出现“入不敷出”问题,故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于1995年进行了出口退税率下调。到1997年,受经济危机的冲击,中国多数加工贸易的出口退税率在此进行了上调,其中纺织品提高了2个百分点;高煤炭、机电以及高新产品提高了4个百分点;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产品更是提高了8个百分点。到2004年我国相继实施了出口退税率的差异化,以期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优化。随着国际贸易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于2010年取消了钢材、化工制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以期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2014年为迎合时代变化与社会发展需求,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办法进行了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程序发生了改变,信息的重要性得到凸显。

2.出口退税政策調整的主要内容

由出口退税政策的演变可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动态变化性,随着国税制改革的不断变化,我国出口贸易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额呈不断上升趋势,至2012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52%左右。在此过程中,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性。就2007年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抑制了“高耗能”、“高污染”、“高资源消耗”以及“低附加值商品”加工产品的出口,提高了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政策的宏观调控实现了产品结构的优化,对各行业分别带来了不同的影响。

三、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影响

1.出口退税政策与加工贸易总额

据有关文献资料整合分析显示,出口需求、出口供给对国家出口贸易额存在一定的影响性(周佩英,2014年)。因此,在研究出口退税政策与加工贸易总额关系时,需从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及出口退税额、汇率、国内生产总值、价格指数进行综合分析。基于此,笔者选取2007年至2012年间的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及出口退税额、汇率、国内生产总值、价格指数,通过建立回归模型对其进行了实证分析。

经数据分析可知,出口退税额与出口贸易总额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出口退税额每增长1%时,其下一年的加工贸易出口总额增长0.92%,二者之间的弹性系统维持在0.3871左右。可见,出口退税额对促进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强化具有促进作用,我国加工出口贸易的政策具有依赖性。

2.出口退税政策与企业结构

通过对我国主要加工出口行业出口退税率的计量分析可知,在2000年至2012年间,不同行业的计量值存在差异性。在差异性出口退税政策下,我国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其中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出口退税率的变化情况存在正相关性;铝、煤、塑制品等低附加值、高耗能、高资源、高污染型产业受出口退税政策影响性加大,具有抑制效果;对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随着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得到迅速发展。例如,以机电产品为例,从2000年以来机电产品的出口总额呈不断上升趋势,2012年机电类产品的出口总额已经超过11700亿美元,占出口总比例的58%左右。可见,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实现了加工贸易由原材料加工向高新科技技术产品的转化。

3.出口退税政策与加工贸易增长率

由出口退税政策与加工贸易产业结构的影响分析可知,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对加工贸易增长率存在关联性。出口退税率的高低可直接作用于出口贸易增长率上,在此作用下,使企业出口方式产生了变化,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例如,在出口退税率下调过程中,企业侧重于对进料的加工,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的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国内原材料市场提供了发展平台。换言之,当出口退税率与法定税率相协调时,我国加工贸易得到发展;当出口退税率与法定税率存在较大差异时,出口退税政策将对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产生一定的抑制性。

四、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加工贸易发展影响的应对策略

1.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

在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企业应依据国家政策要求,进行出口结构的调整,在出口退税政策指导下,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进行强化,抑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高资源商品的出口,实现我国贸易结构的升级发展,全面提升我国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在此过程中,应对不同类型的加工产品执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率,用以减少资源消耗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市场竞争中贸易矛盾的产生;政府进一步给予高技术含量类商品出口优惠政策,通过一定的政策补偿、财政转移等方法,强化不同经济地区加工企业产品附加值;对高新技术加工产业给予大力扶持,实行该类型产业集中化发展,通过建立开发区、建工区、保税区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并在扶持过程中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用以实现我国贸易结构的升级,实现企业国家化发展。

2.规范制度,落实政策原则

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不合理是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欠退税问题频繁发生,制约了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稳定发展。对此,我国政府应在出口退税核心理念的基础上,进行负担机制的改革,用以协调地方财政支出与科学发展,提升企业出口贸易的参与积极性。一方面,需对各名目减免税进行整合与规划,实现税收改革政策的科学利用(增值税不是已经全部为国税了吗);另一方面,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进行分离,保证其与国内税政策相统一。

3.加大加工贸易产业风险防范能力

企业应抓住出口退税调整过程中带来的机遇,结合自身实践情况与市场发现需求,进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充。依据《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行业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进行产业风险管理。尤其是电子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制药产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类型的加工产业,需加大信用保险投入,在中国信保的基础上,提升企业风险防范与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与可持续发展。

4.注重市场环境建设,强化出口退税政策稳定性

随着国际市场环境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呈现出口退税率波动频繁特征。虽然出口退税率的频繁波动旨在促进企业进出口积极性,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减小财政支出不足等问题。但是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出口退税率的频繁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稳定与长效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对此,政府应加大出口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过程中,应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制定出口退税目标,在长期经济利益与总目标方向的基础上进行政策调整或改革,用以保证市场发展的稳定性,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五、结论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调控我國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存在重要的影响性。在当今贸易体系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明确认知出口退税政策与我国加工贸易之前关系,并有效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出口贸易总额的提升与出口贸易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崔莹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国纺织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2]魏艺明,姚博.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实验性评估——基于倍差法分析的再检验[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

作者:宋洁

第3篇:论我国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出口退税对促进内需、增加就业、支持出口创汇、增加国民收入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研究如何认识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评价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如何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等问题,不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针对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提出了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建立科学的出口退税资金保障机制、实施进口环节全面征税等措施,以完善该政策。

【关键词】 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在实践中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的退税、地方财政的出口退税负担过重等问题。理论界也存在着不断升级的关于出口退税政策应该取消还是保留、出口退税应该零税率还是差别退税率等争议。鉴于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使得研究关于应该如何认识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评价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如何优化出口退税政策等问题,不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效应

(一)减少企业资金占压

出口退税能够有效地减少出口企业的资金占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一个企业资金多少、周转速度的快慢,对一个企业的经营是非常重要的。出口企业的产品除了比内销产品更具价格优势外,对企业资金的回流也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增加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商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出口企业的成本就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就会影响到三个百分点的外贸出口,反之亦然。企业产品的竞争,更多地是表现在产品价格的竞争上,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下降了,该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也就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也就更有市场。

(三)促进内需、增加就业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总需求由消费、投资和出口三大部分构成。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的增多拉动了需求的增长,会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特别是我国的出口产品多为附加值低、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出口的增长需要出口企业或出口加工企业更多的投入人力物力,需要的劳动力更多。

二、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起步较晚,且历经多次变更。制度的缺陷导致退税资金安排不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堪重负。另外,出口企业得不到及时退税,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阻碍了企业的再发展,也影响了政府信誉,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一,立法的层次不高,制度依据不严密

在出口退税方面,目前适用的如《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指导出口退(免)税日常管理的几个纲领性文件,也只是部门制定的规章。出口退税政策也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来变动和修改,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再加上各地区和部门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更使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出口退税制度立法层次低,使得对制度的调整只需国家税务总局在部门内进行,而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批准,这就意味着国家税务机关在调整出口退税制度上获得了巨大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很少受到限制。虽然由此保持了出口退税作为财政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由此使得出口退税制度或政策的制定者的权力得以无限扩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可以按财政状况决定退税率和退税时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安定性和可预测性难以得到必要的保障,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差,甚至滋发寻租现象,更给出口企业增加了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和法律变动风险。

第二,退税资金难以保障

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是返还出口货物在境内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应作为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国家不需要为出口退税另外安排资金。但实际上,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退多退少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即征即退。因而当年的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造成大量的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

第三,退税方式繁杂,标准难统一

当前,我国对不同行业、甚至同一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退税方式。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在政策运用和退税结果上有所不同,所以导致退税收益有很大的差异。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退税方面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实行“免抵退”税方式的出口货物是按出口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方式则是按销售给外贸的价格计算出口退税。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一致,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额差异的根本原因。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第四,各部门缺乏沟通协作,骗退税现象严重

由于出口货物经过多道加工环节,增值税的链条一旦被人为切断,客观上造成征税与退税的分离。例如,某产品在A地生产,由A地负责征税;但在B地出口,按照“谁出口,谁退税”的原则,则由B地税务机关负责退税,显然征税与退税机关的不一致,加大了B地的财政负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征、退税分管,退税机关无权参与征税机关的工作;征税机关也不愿意超范围去过问退税机关的情况;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不对称,双方缺乏联系和协作,极易给骗税提供可乘之机。同时由于出口退税制度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出口骗税的控制和防范显得十分有限,导致税款大量流失,干扰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正常发挥。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法治化程度

我国在实行出口退税之初,即力图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中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规定,对制度不断进行补充、修订和调整,形成了以行政规章为主的出口退税法律体系,但是缺乏一部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法规。我国应该制定一部明确出口退税的原则、主体、期限等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上升为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国家法律。将各个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和责任从制度的角度加以规范,以减少或杜绝在实际执法中对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不一和重复调查现象,提高执法的权威和效率,提高打击骗税的实际效果。只有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将国家税收的征、管、退通过法律规定下来,才能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在税法中确立企业的出口退税权,保障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可得利益,使其预期的税收后果与实际的税收后果相一致,也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更好地运用税法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税法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的职能。

(二)优化出口退税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形成了我国目前生产企业“免、抵、退”与外贸企业“先征后退”并存的局面,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综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免、抵、退”方法是退税方式中最常见、运用最广的方式。所以,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由现在的两种方法并存逐步向“免、抵、退”一体化的办法过渡。由于“先征后退”适用于贸易型出口企业,而“免、抵、退”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因此将“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转变为“免、抵、退”管理办法可尝试将外贸企业退税环节前移至生产企业。

首先,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进出结合,以抵代退”的模式。即将外贸企业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从该企业的进口环节税收中予以抵扣,由海关将关税和代征的进口税总额先记入总账,申报出口退税时再从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反之则向海关补缴税金。其次,对具有实力的、信誉好的大型外贸企业,尝试采取“免税收购”的方法,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向生产企业索取税率为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只向生产企业支付货物的进价金额,而生产企业也只收取货款,不收取税金。待货物出口后,将报关单的退税专用联、核销单的退税专用联交予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连同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作为抵扣其销售应缴增值税的凭证。而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到其所在地退税机关办理该笔无税出口货物的核销。对于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或小型企业也可参照意大利的做法,实行征、退一体化基础上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最后,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增强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能力。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财政分享25%的增值税收入,加上超收部分30%的增值税收入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事实上只有40%左右的增值税收入能够成为地方可支配的财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总体而言是比较弱的。从现实需要出发,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顺序,将现行的“先分成、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分成”,将增值税收入先全部入中央库,扣除出口退税后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或者,调整增值税收入及其超收部分的分享比例,适当调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这样不但能调动地方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还能增加地方出口退税资金的支付能力。

(三)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

出口退税是国家财政的一笔较大的支出,没有硬性的预算安排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是难以执行的。特别是各级地方财政,直接涉及能否全额及时退付出口退税,有必要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其额度应该不低于全年出口退税基数,中央承担的超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及时调剂。另外,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财政职能,但目前税务机关行使这项财政职能的职权是不完整的,没有资金退库的实际支配权,根本无力保证出口退税进度。为了从机制上克服出口退税资金被挤占而容易形成新的欠退税问题,应该将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的实际支配权划归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使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审批、退库流程有效衔接和顺畅运转,保证出口退税一经审批同意后就能全额及时地退付给出口企业。在条件成熟时,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科学的出口退税资金预算制度,在预算法中增加出口退税支出的规定,依法保障出口退税资金来源的落实。

(四)实施进口环节全面征税

作为国内税的增值税与作为国境税的关税在性质、功能作用和征税的要求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税率要不断地降低,但更要重视保持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税收负担的协调平衡,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此外,进口环节的足额征税还可大幅提高财政收入,能为出口退税款的及时支付提供财力保障,实现进出口自行解决财力平衡的良性循环。当前应对加工贸易中进口环节的减免税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凡加工贸易必须纳入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实行保税监管,凡不能进入规定区域的进口原材料必须缴纳进口环节流转税,在产品出口时予以退税,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加工贸易免税政策,搞假加工贸易,逃避国家税收。另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适当收缩。凡是对国家政策规定的技改项目,投资项目可免征关税,但不应当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参考文献】

[1] 汤贡亮,李成威. 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J].税务研究,2002(12).

[2] 郭妍,应永胜.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校正 [J]. 会计之友(下),2009(8).

[3] 李淑清,龙成凤. 从中外对比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J].税务研究,2006(9).

[4] 李新. 关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思考[J]. 统计与决策,2006(10).

[5] Bandyopadhyay S,Majumda B. Mul-tilateral Transfers Export Taxation andAsymmetry[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4(73).

作者:杨春生

第4篇:出口退(免)税政策祥解与操作实务

主要内容:

外销收入的确认

免抵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会计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核算

退关、退运货物相关账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相关账务处理

外销收入的确认

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外销收入的确认

入帐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支付国外费用(CIF价计销售)

1、海运费:

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

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出口方在收回全部货款后,再将佣金另行支付国外,支付佣金后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7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

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内不得调整。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时

收汇结算时

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处理

8销售帐簿的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征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免税出口销售明细账

注意:

1、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

2、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

3、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

4、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

9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

“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费)——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或“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

1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核算内容

进项税额

1、国内采购货物

2、企业接受投资、捐赠转入

3、企业接受应税劳务

4、企业进口货物

5、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减免税款

已交税金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核算内容

销项税额

1、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消费。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对外投资。

4、随同产品一同出售的包装物,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

5、销货退回

6、以物易物

出口退税

核算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退税额、免抵额

进项税额转出

1、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损失

2、购入的货物改变用途

3、免税货物用等

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转出

14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核算内容

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 增值税)

上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1: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3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未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823.53元,税额14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80。 (答案)

例题2

若该企业2007年2月出口销售额(FOB价)10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5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6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FOB价),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588.2353元,税额10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7.80。 (答案)

例题3

若该企业2007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到2007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40万美元(FOB价),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470.5882元,税额80万元人民币,收到2007年1月出口货物货款100万美元。收款当日汇率为7.7。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出口记账美元汇率为7.76。 (答)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出口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减去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3、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应退税额

4、次月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的免抵税额

5、收到出口销售货物款项时

6、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例题4:

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l.本期外购货物5 000 000元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0 000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50 000元;

2.本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 000 000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 000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30 000元;

3.本期收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免抵退税通知书》一份,批准上期出口货物的应免抵税额100 000元,应退税额50 000元,应退税额于当月办理了退库;

4.本期内销货物销售额5 000 000元,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金额4 000 000元(FOB价),

5.本期取得单证齐全退税资料出口额3 00 000元,均为进料加工贸易,并于10月1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该企业内、外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13%。 (答)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对外商提供的原辅材料入库时:

2、来料加工货物出口销售时

3、收回出口销售收入款项时

4、来料加工货物耗用进项税额的核算

5、剩余边角余料的处理

例题5: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2006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一般贸易出口销售额离岸价50万美元(当期单证齐全),出口当月1日汇率8,来料加工加工费收入10万美元,内销产品销售收入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上期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取得的电费(生产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29.4118万元,税额为5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17.6471万元,税额为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并作出相关账务处理 (答)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的五种情况,须视同内销征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皮革、一次性木制品等)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核算

102号文

(三)、

(四)情况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将出口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一般贸易)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红字登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或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出口销售收入计算应纳税额(进料加工)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红字登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或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按照出口销售额离岸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一般贸易)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料加工业务: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按照出口销售额离岸价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例题6:

某C 类出口企业在2005年7月份,因同年1月份1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收汇核销单,应按内销货物进行征税处理;该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征税出口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退关退运货物相关账务处理

(一)本出口货物在本发生退关退运时

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按出口时汇率)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2、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红字)

(二)以前出口货物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损益调整”:

借:以前损益调整(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贷:以前损益调整(红字登记在该账户借方)

3、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以前损益调整—出口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红字

借:银行存款(红字)(蓝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发出货物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

报关出口后:

借:应收帐款—某外贸企业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支付代理费

借:主营业务费用

贷:应收帐款—某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核算

主要内容:

1、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自营出口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代理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2、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基本会计科目的设置:

“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设置:

库存商品—出口

库存商品—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设置:

1、每一品种出口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

2、内销货物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自营出口销售的相关账务处理

自营出口会计科目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应收外汇款”或“应收帐款”

“发出商品”

自营出口会计核算:

1、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作销售收入处理

2、按购进货物价格乘征退税率之差

3、按购进货物价格乘退税率(出口相关单证已经齐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1、商品托运出口

⑴出库待运时,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⑵出口交单时,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人民币(FOB价)

⑶结转销售进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商品类别

贷:发出商品

⑷出口收汇时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2、支付国外费用

⑴国外运费(如采用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贷:银行存款

⑵国外保险费(如采用CIF价)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贷:银行存款

⑶国外佣金

A.明佣。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货款的净额作“主营业务收入”

B.暗佣。

3、出口销售退回

⑴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红字

或贷:应付帐款 (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销售进价,即作: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红字登记该帐户借方

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⑵如退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①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作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会计分录同上。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再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⑶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

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1)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转出)(红字)

(2)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出口退税)(红字)

(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内销)(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转出)

例题7:

某公司2006年3月向美国M公司出口甲商品100吨,价格条件CIF纽约,每吨2,000美元信用证方式结算,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

1、上述商品每吨成本12,000元;交单日牌价1:8.00;结汇日牌价1:8.10;国外运费每吨30美元(1:8.10);保险费率0.8%;销货退回10吨;付国内费用5000元。

2、上述商品出口装运时,对方因故延期来船装运,致使我方多付保管费及利息,因而向对方提出索赔USD2000。当日牌价1:8.00

3、上述甲商品,有10吨质量低于合同要求,对方要求降价20%,计4000美元,我方同意并付款给对方,当日牌 价1:8.10。 (答)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账务处理

一、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进口-材料

贷:应付帐款-XX外商

2、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XX外商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承兑手续费或电汇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3、因为进料复出口贸易海关实行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制度,本处无须

核算税金。在进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经营费用”即可。

4、进口材料入库,凭仓储协议和入库单,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进口

贷:材料采购-进口-材料

二、进口料件加工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方式

1、将进口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厂进行加工,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贷:原材料-进口

2、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出成品入库的核算:

借:库存商品- 出口

贷:委托加工物资

4、成品出口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口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5、加工成品复出口后申报退税的核算(加工费和原辅材料)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出口退税

(二)作价加工的方式

1、作价销售的核算:

进口料件作价销售后,凭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借:应收帐款——XX加工厂

贷:其他业务收入——进料作价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的核算:

借:其他业务支出——进料作价销售

贷:原材料——进口

3、从加工厂收回成品,应取得入库单及加工厂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出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增值税(进项)

贷:应收帐款——XX加工厂

4、成品出口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库存商品——出口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5、申报作价方式收回产品出口退税的核算:

按出口货物成本价减去进料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出口货物成本价减去进料值乘以退税率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三)工艺损耗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帐务处理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1、发出材料时

(只核算数量)

2、办理出口托运时与自营出口一样。

3、实际出口时

借:应收帐款-客户名称(加工费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4、同时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成本

发生加工费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帐款-加工厂(加工费)(或贷:银行存款)

5、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客户名称

代理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

一、收到代管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贷: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出口——手续费)

二、代办出口托运

借: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贷:受托代销商品-客户-商品名称

三、代办出口交单

借:应收帐款-有证出口-客户(美元人民币)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收入)-商品名称

同时,结转代理出口进价(出口额——手续费)

借:其他业务收入-代理出口(成本)

-商品名称

贷:发出商品-商品名称

四、出口收汇

借: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银行费用)

贷:应收帐款-客户

五、代付国外费用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外费用)

贷:银行存款

六、代付国内费用

代理出口的国内各项直接费用,应凭有关单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代付国内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七、结算代理货款

代理出口业务在收妥货物结汇入帐、结算国内外各项费用及应收手续费后,应即按代销合同的规定向委托方结算代理货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国内委托单位

贷:银行存款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关时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消费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外贸公司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时的会计处理

出口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红字登记在该帐户贷方)

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税消费品因质量问题发生退关时,应补缴已退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例题8

2006年2月某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彩妆品2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20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彩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退税率为5%。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答)

习题:

某棉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坯布和印染布,2004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棉坯布不含税价850000元,销售印染布给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46000元。出售试生产的毛巾被600条,出厂价每条95元,含税销售额57000元,未收到货款 。

(2)从某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不含税价42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546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3)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加工费收入40万美元一般贸易出口销售收入额10万美元,(汇率100美元=820元人民币,单证齐全)。

(4)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价款28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4760元,未付货款 。

(5)从某农场收购棉花108000元,开具普通发票,以现金支付 。

(6)外购染料不含税价265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05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7)外购修理用备件价款6000元,取得普通发票,以现金支付 。

(8)购进煤炭不含税价8200元,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66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9)支付生产用电费不含税价19882.35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338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

(10)本月发生非常损失,损失印染布成品2000米,实际成本价每米3.2元,外购项目占成本的比例为50%。

(11)春节前,将本厂试生产的毛巾被发给职工280条,成本价每条60元。

(12)该厂按旬计税,上期留抵税额154600元,本月已交税额48714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征税率17%;退税率11%)

(2)根据题中给出资料的先后顺序作相关的帐务处理。

一、销项税额:

1、棉坯布:850000×17%=144500

2、印染布:46000÷1.17×17%=39316.24×17%=6683.76

3、毛巾被:

(57000+95×280)÷1.17×17% =71452.99×17%=12147.01

合计:163330.77元

二、进项税额

1、本期进项发生额:

(1) 17%税率进项税额为: 4505+3380=7885元

(2) 13%税率进项税额为: 54600+1066=55666 108000×13%=14040

合计:69706元

合计:77591元

2、进项税额转出

免税货物用=(1066+3380)×3280000/ (3280000+820000+22735.04+938034.19)=2281.55

非常损失:2000×3.2×50%×17%=544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00×8.2×6%=49200

进项转出合计:

2281.55+544+49200=52025.55元

三、应抵扣税额合计:77591——52025.55+154600=180165.45元

四、实际抵扣税额:163330.77元

五、应纳税额:163330.77——180165.45=——16834.68元

六、免抵退税额=100000×8.2×15%=123000

应退税额=16834.68元

免抵税额=106165.32元

相关帐务处理:

(1)借:应收帐款 109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8034.1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59465.81 (2)借:原材料 4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4600

贷:银行存款 474600 相关帐务处理:

(1)借:应收帐款 109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8034.1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59465.81 (2)借:原材料 4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54600

贷:银行存款 474600 (3)借:应收帐款 4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80000

主营业务收入 820000 (4)借:固定资产 32760

贷:应付帐款 32760 (5)借:原材料 939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4040

贷:现金 108000 (6)借:原材料 2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4505

贷:银行存款 31005 (7)借:低值易耗品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8)借:制造费用 8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1066

贷:银行存款 9266 (9)借:制造费用 19882.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3380

贷:银行存款 23262.35 (10)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6944

贷:产成品 6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544 (11)借:应付福利费 20664.96

贷:产成品 16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864.96 (1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8714

贷:银行存款 48714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49200 借:其他应收款 16834.6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834.68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 品的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6165.32 借:其他业务支出 2281.5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2281.55

106165.32

第5篇: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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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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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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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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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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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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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结合

2007-08-24 12:41:04|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全国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推动进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从这次调整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正逐步向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理论分析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尽可能不给经济个体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的税率普遍征税。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是彻底的出口退税,这不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扭曲效应并且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使出口产品可以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承担相同的税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正是由于彻底的出口退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世界资源配置效率,《关贸总协定》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免征或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中性原则运用于出口退税制度设计时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出口优势产品的存在。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当一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相当份额并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价格后,这种货物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出口国对该种货物征收出口税,可以调节该行业利润而增加本国税收。如目前我国纺织、家电等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他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国内的同行,对这些出口产品适当征税,使其边际成本上升,不会影响到出口,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他们的竞争力,因而,对此类货物就没有必要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国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虽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出口时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货物购进单位有大量原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环节退税且民政福利企业也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三)征管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就使得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货物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现象大量存在,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偷税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欺骗和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政府干预失灵,纳税人和政府总是在征税与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领域不断进行博弈,我国目前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严重的情况表明,在出口退税领域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处在劣势,征收和退税管理还存在漏洞。

(四)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迅速增长,对外贸易量大幅提升,外贸顺差急剧扩大,2007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125亿美元,同比增长83%,这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经贸格局,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国家产生碰撞和摩擦。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也由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实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行的,只有对出口退税率进行总量调整,对出口产品有保有压,抑制快速扩大的贸易顺差,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才能确保对外贸易"平稳、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综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税收中性原则严格落实到出口退税政策上,应体现为对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流转税进行彻底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完全一致,这应是出口退税机制的理想目标。另一方面税收调控原则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则表现为对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的运用,从而有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是各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普遍现实性。

二、近年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整体降低约3个百分点;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同时先后取消钢坯等多种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了煤炭、锡、钨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退税率,并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笔者认为自2004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出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自实行鼓励外贸出口政策以来,出口规模迅速扩张,致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大幅增长,年均增长率远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出口退税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给中央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只有对出口产品普遍下调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才能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资金问题。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中央财政支出,同时近年来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退税率,等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使进入国际市场后的竞争力下降,会减缓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反之,提高出口退税率,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这一经济杠杆作用实际上与汇率的微调对出口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因此调节出口退税率可以缓解汇率变动的压力,同时避免了汇率变动对其他方面(如货币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汇率基本稳定的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成为适当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局面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稳定了市场,进而也抑制国内经济过热。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调节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对出口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能够调整出口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可以制定得较高一些,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可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以及那些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则可以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三、出口退税发展趋势

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确立应贯彻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上力求按消费地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向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靠拢,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政策同步进行。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在增值税的改革中要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产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能得到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二)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首先是目前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私营企业、个体户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个人出口的货物还无法办理退税;其次,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都应一视同仁,准予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生产企业为扩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时需收购非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或与生产货物配套出口,现行政策不予退税,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企业出口积极性。因此,应对个人自带货物出境、个人从事贸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产品准予退税。

(三)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杠杆作用。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步增长,就需要靠内需与外需"两部发动机"一起转,积极开拓外需,扩大出口,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出口退税政策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我们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在退税率的调整中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提高或不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以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转变,实现工业制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转换,这是我国外贸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第7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广东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

徐林清 暨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摘要]中国财政部从2007年7月开始大幅度下调了出口退税率,短期内将会使广东相关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利润率下降。一些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靠出口退税维持生存的中小贸易企业甚至可能会被淘汰。但从长期来看,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助于抑制出口的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从而为广东外贸及经济增长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宽松的环境。企业必须顺应这一趋势,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空间,调低生产成本,通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提高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开拓市场,发展多种贸易形式。

[关键词]出口退税,广东,出口企业,外向型经济

一、引言

出口退税是指当产品销往国外时,可以凭海关的证明要求政府退还已经征收的间接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等。出口退税是一种被各类国家广泛采用的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明确规定出口退税不应视为出口补贴。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是避免出口国和进口国对同一产品的双重征税,同时,由于各个国家的间接税税率不同,因此只有当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时,才能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曾经多次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其中除了20世纪末为了应对亚洲经济危机的影响大幅度调高退税率外,其余几次都是向下调整。中国财政部于2007年6月19日宣布,从2007年7月1日起大幅度调低出口退税率,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过大的贸易顺差带来的各种问题。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少数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府曾经在2006年9月和2007年4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过较大的调整,对部分产品调低和取消出口退税。不到一年时间内,政府多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而且调整幅度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给整个出口产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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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济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地方生产总值对外贸进出口的依赖程度很高。2006年广东外贸进出口额达到5272.24亿美元,其中出口额达3019.54亿美元,相当于全国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广东的外贸依存度高居全国首位,进出口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大大高于全国的水平。外向型经济的特点使广东对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调整十分敏感。那么,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到底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广东经济运行,调低退税率将会对哪类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压力,同时又会对广东未来的经济走向产生如何的影响?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探讨与分析,为使企业更好地冲减政策调整带来的压力,增强其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本文拟从微观与宏观两层面来分析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一定的对策措施。

二、微观层面影响分析:部分行业短期内会陷入利润困境

从理论上看出口退税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但从事实上看它是一种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严才明对中同1994-2005年的数据分析,综合退税比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出口增长率将提高0.515个百分点,可见出口退税对出口有明显的激励作用。出口退税率又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进出口现状对退税率进行调整。显然,如果提高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出口成本就降低,利润就提高;而调低退税率则使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所以从微观层面看,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大幅度下调必然会使相关出口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利润空间将被压缩。

对照这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清单,涉及出口金额规模大、涵盖出口行业范围广是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政策出台给广东外贸带来的最明显影响(见表1)。短期内广东受影响较大的产业包括纺织服装业、皮革及相关制品行业、塑料制品业、家具行业、石材及陶瓷行业、水泥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行业等。政府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已经使钢铁产品出口增长受到抑制。广东的纺织服装业是广东的一大优势出口产业,但这一行业平均利润率就不到4%,这退税率虽然仅下调2个百分点,但却使行业平均利润下降一半以上。上述这些行业的产品在广东均属于大宗出口商品(单税号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其中部分行业利润空间本来就比较小,有些行业甚至仅仅靠退税来维持微薄的利润,因此下调退税率将使其受到较大的冲击。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受此次退税率下调影响金额最大。数据显示,1-6月,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涉及调低出口退税率项下商品总值为283.3亿美元,占同期广东调低出口退税项下商品出口总值的46.4%;私营企业出口195.3亿美元,占32%;国有企业出口102.7亿美元,占16.8%。“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商品出口所受影响各占一半。1-6月广东一般贸易出口占广东出口总值的29.7%。其中调低出口退税项下商品总值为288.3亿美元,占同期广东调低出口退税项下商品出口总值的47.3%;加工贸易项下同类商品出口292.8亿美元,占48%。此次涉及调整商品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在美国、香港、欧盟和东盟。2007年1~6月广东调低出口退税率项下出口前4位市场分别为美国、香港、欧盟和日本,出口金额分别168.9亿美元、136.2亿美元、96.2亿美元和24.2亿美元,4者合计占同期调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总金额的69.8%。

总的来说,退税率调整将会使出口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抑制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受退税率下调冲击大的行业可能会出现一次“洗牌”过程,这些行业内的一些中小出口公司基础较弱,多年来靠压价竞销,其利润仅限于若干个百分点的出口退税,退税率下调将使他们首先出局。还有一些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小公司,如果恰好其产品的退税率下调幅度较大,则其生产经营活动将难以为继。外贸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型的外贸企业,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加丁及出口的产业链,出口退税率下调后,他们可以从各个环节人手,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来消化退税率下调带来的影响,甚至可以通过压低原材料采购价格等方式转移负担。另一类是专业的外贸公司,这类公司从其他企业购进货物,然后转手出口。这类企业虽然比重不是太高(广东省内不到四分之一),但因其产业链较短,如果不能有效降低收购价格,则其利润就会与退税率同比例减少,因此这类企业受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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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注意到的是,在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正式实施不到一个月后,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同时规定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新政策于8月下旬正式实行。因为此前出台的退税政策调整基本上不涉及加工贸易企业,因而可以认为这项政策是对退税政策的一个补充。从实际效果上看,因为广东省贸易结构中加工贸易占较大的比重,这一政策的实际影响可能比退税政策的影响更大。加工贸易企业应对这一政策调整的主要策略是通过协商调整产品价格,通过价格调整将部分损失转移给上游或下游企业。部分企业可以考虑将相关生产环节转移到中部和西部地区,因为中西部地区企业综合运行成本仍然要低于东南部地区。条件较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以此为契机,适时地改变产品结构,将资本投入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中去。

三、宏观层面的影响分析:信号意义多于实际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会对广东部分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使广东出口增长速度减缓,但从整体来看,此次政策调整更多的是信号意义,并不会对广东经济带来太多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首先,从广东的出口商品结构上来看,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占绝对大的比重。2007年1-6月,广东机电产品出口1121.3亿美元,占同期广东出口总值的67.5%,占同期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53.6%。其中涉及调低出口退税率项下的机电产品出口金额为192.7亿美元,占同期广东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11.6%。但此次涉及调整的机电产品税率变化的范围相对较小,涉及调整的商品出口金额所占比重明显低于服装等传统大宗出口商品。此次调整从短期看,对部分机电产品出口会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相对较小,从长远看,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从广东省出口的主体结构上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65%左右,其他所有制形式在广东省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不到四成。而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可以享受到各种政策优惠,其对出口退税的依赖程度并不高。而真正对出口退税依赖程度较大的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其在广东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并不大。所以,退税政策的调整对广东的影响整体来说并不会太大。

再次,从贸易方式上看,广东省2006年一般贸易增长迅速,与上年同期比增长50%,出口额为800亿美元,但这仅仅相当于广东省出口总额的30%左右,广东省加工贸易出口额仍占出口总额的70%。广东省加工贸易的比重不仅远远高于全国的水平(55%左右),也高于江苏、浙江等长三角发达地区(60%左右)。对于加工贸易而言,由于加工出口过程中的进口原材料部分为免税,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只有国内采购的原材料部分和加工增值部分涉及出口退税,因此影响程度相对较小。因此,相对来说,广东出口企业受出口退税影响的程度要低于全国其他地区。

最后,广东省多数“两高一资”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对于政府调低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早有预期,行动上亦有一些前瞻性的应对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提前减轻了政策的冲击力。例如广东的纺织企业除了对长期合同仍维持原价,自身消化退税率下调成本外,在与外商签订新合同时,都已部分考虑到出口退税率下调、棉花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变动,并以提高出口产品价格的形式来适度转移出口成本。

四、退税率调整政策的利好因素

出口退税率下调和征收出口产品关税的效果是十分类似的。从理论上分析,如果调低出口退税率,则生产者来自出口的收益会随之减少,如果这一收益低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收益,则生产者会转而在国内销售。内销的增加会降低国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并使产量降低,最终市场会在内销收益与外销收益相等时达到均衡。这时,相对于退税率调整以前,国内价格降低、消费量增加(消费者剩余增加)、政府财政

3 支出减少,但企业产量降低、出口量减少。如果仅从短期及经济角度来看,政府减少退税会有一个净福利损失,因为生产者剩余损失要高于消费者剩余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减少。当然,如果该国是一个大国,则因为出口减少,使该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贸易条件改善所得甚至会超过价格扭曲的损失,从而使该国获得一个净收益。

中国在很多领域已经是一个在国际市场上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退税政策调整使出口减少,有可能改善中国的贸易条件,从而完全有可能获得一个福利增量。即便在另外一些领域中国的进出口不足以影响国际市场价格,退税率下调也有可能使整个国家有一个净福利损失,但由于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这种损失的分布也将是不均匀的,一些地区仍然会从这一政策变革中获益。例如对于广东来说,降低出口退税率可能包含着更多的正面意义。广东省的出口企业多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珠三角地区的出口占广东省出口总额的95%),而从整体来说,珠三角出口企业的素质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如果说降低退税率是一次产业大洗牌,那么广东企业相对来说仍是胜出者。

如果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减少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对广东来说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中国连续12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针对中国的其他类型贸易摩擦也显著增加,仅2006年一年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调查86起,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而近年来广东是遭遇此类贸易摩擦最多的地区之一,企业饱受其苦。虽说反倾销被很多国家当做贸易保护的重要武器,但之所以中国企业屡屡遭遇此类诉讼,与中国企业之间恶性价格竞争有很大关系。这次退税率下调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取向,就是要减少因产品价格过低造成的贸易摩擦,如果这一目标能够达到,将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和良性竞争的环境,对广东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更长远的观点来看,政府一系列贸易政策的实施,会使中国贸易失衡的状况得到缓解,有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解除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影响是局部的、暂时的,但人民币升值的影响是全面的和长远的,所有的出口商品都会受到影响。2006年以来,人民币升值速率加快,很多珠三角企业已经明显感到出口价格优势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对于广东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大省来说,较低的本币汇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目标就是缓解过大的外贸顺差,如果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对广东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将是有益的。

五、企业的应对策略

贸易政策的调整目标就是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宏观环境。企业要必须主动地适应这一政策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产品结构、营销策略及赢利模式,以尽快消化政策调整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企业要全面、客观地评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影响,顺应国家政策导向,适时调整出口战略。对于在这次退税率下调中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认识到这次政策调整的导向意义。近年来政府已经多次调整外贸政策,表明政府已下定决心解决长期以来的外贸失衡问题和由此引致的流动性过剩、人民币升值压力及贸易摩擦问题,进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但仅仅是调整退税率也许并不能完全奏效,可以预见,政府必将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来保证上述政策目标最终得以实现。事实上,若干天之后,政府就出台了针对加工贸易的新政策。以后政府除了继续调整退税率及加工贸易禁止性商品目录外,还将在环境、资源、劳动力使用等领域出台新的措施,进一步提高高污染、高资源占用和低附加值产品生产和出口的成本。所以,从战略上讲,企业必须顺势而为,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出口产品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换代,提升对资源性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水平,从而提高出口

4 产品的附加值,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获得国家出口退税支持的产品,走高档化、精品化和白有品牌的产品路线,尽早实现由出口数量导向向出口效益导向的转变。

第二,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空间,调低生产成本。出口退税率的下调使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增加,挤占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广东企业应尽可能地挖掘与扩延内部空间,要树立成本节约意识,在设计、采购、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将政策调整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通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来提高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增强国际议价能力。出口退税涉及的是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而间接税是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来转嫁的。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可以通过适当调高产品价格的方法弥补退税率降低的损失,而产品价格调高的同时如果质量也得到了提升,则其国际竞争力并不会因此而下降。如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则企业可以寻求更多内销,通过内销来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并化解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专业的贸易公司,可通过与国内供货商协商降低进货价,使政策带来的损失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这类企业应该尽快建立自己的出口加工基地,打造自己的品牌,延长产业链,增强抵御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以上这些路子都走不通,则意味着企业必须做长远打算,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模式,必要时甚至要考虑改变投资方向。

第四,出口企业应开拓市场,发展多种贸易形式。企业要通过对外投资,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开拓国际市场,以多种形式扩大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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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退税政策

【推荐理由】:

1. 政府招招商,高额扶持(上海最高),与政府签订扶持协议;

2. 无缴税门槛(不论缴税多少,同比例返税),缴税大户更多优惠;

3. 扶持款每月返还,由财政局直接划入注册企业账户;

4. 超大成熟开发区(入住企业超5500家,年营业额破570亿,年缴税过12亿);

5. 注册公司及注册后服务专人办理, 绝不收任何服务费!

【开发区扶持政策】

税种 扶持比例 交税额100万元 备注

营业税 奖励交税额40% 奖励40万元 缴税大户实行一事一议,争取更多返税政策。

增值税 奖励交税额10% 奖励10万元 所得税 奖励交税额16% 奖励16万元

上海开发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上海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几年, 大部分公司都选择在上海开发区注册公司。虽然上海出台了注册地与经营地需一致的政策,但因注册在开发区的公司太多,此政策没有真正执行。在注册上海公司之前,应先了解上海开发区注册的相关情况及其返税优惠政策,再选择在哪个开发区注册公司。

1、注册在本开发区。企业实行高额财政扶持政策:营业税返还地方税收的40%(100%地方税,即返实缴额的40%);所得税返还地方税收的40%(国家收60%,40%地方税,即返实缴额的16%);增值税返还地方税收的40%(国家收75%,25%地方税,即返实缴额的10%)。扶持资金由崇明县财政局当月结算、次月兑现,纳税大户有更多优惠政策。

2、企业注册在本开发区。工商、税务、年检服务等全程免费代理,免费提供注册地。企业登记成本费用根据工商、税务、技术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社等各部门收费标准代收代缴,并提供各部门票据和行政收费凭证,绝不收取任何代理费。

3、经营理念:诚信待人、热情周到;坚持原则、机动灵活;遵纪守法、脚踏实地。

【财政扶持方式及时间】

1、 开发区派专人负责注册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照。

2、 开发区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政府职能部门)与注册企业签订《扶持企业发展协议书》。

3、 开发区经济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将《扶持企业发展协议书》分别报县、镇等部门备案,向县财政局申报税收扶持比例,扶持款划入注册企业基本户的账号等信息。

4、 根据日常注册企业缴税情况,税收扶持比例,结算对注册企业扶持款。由崇明县财政局专款专项账户直接转账到注册企业基本账户,因有结算时间,当月缴税,隔月退税,按月给付。

【开发区优势】

•注册资金: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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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优势:建筑安装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一般纳税人为一机一卡。

【买发票、报税、年检】 买发票可委托我公司免费代理,年检也可委托我公司办理,报税可自行网上申报。

【开发区注册公司流程及时间】

1.查名;(需提供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并于身份证复印件上本人签字,以及提供手持身份证原件照片) 下载企业查名表

2. 签署工商注册材料,核准经营范围:(名称核准后,全体股东至开发区签署工商注册材料)下载经营范围参考

3. 开户验资户;出具验资报告;

4. 办理营业执照、刻章;

5.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办理税务登记证;

7. 开设基本帐户、撤销验资帐户;

* 所需时间:自名称核准后,约25个工作日,公司注册完成。

【注册公司材料】

•需提供公司名称(5个以上);

•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上签字,

•我公司起草工商注册材料,开发区审核后,由全体股东本人签署。

•股东签署材料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上海市境内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票管员一寸照片2张及财务上岗证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要求】

•上海市内需有商用办公场地,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税务专管员会亲临查看场地;

•服务业需求注册资金50万,实收注册资金50万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混合经营商贸类需求注册资金100万,实收注册资本100万可申请一般纳税人。

第9篇:【售后公房】退税政策

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售后公房最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售后公房主要分为两种。

一、央产房。是指中央单位或央企的性质的房产。

二、一般性质的公房。是指非央产房的公房,包括一般国有企业、非中央级别的事业单位、机关的房产。其中前一种在单位出售给职工后,并不是一定可以上市交易,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要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查询。同时,即使可以上市交易,也需要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物业和供暖协议,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办理。后一种性质的售后公房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时成本价售后公房可以进行直接交易,标准价或者优惠价售后公房需要补交成本价后才可以上市交易。

售后公房退税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具体操作方法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办理新房子产权证缴纳契税时直接抵扣,如果是先卖后买,可以在过户交契税的时候直接抵扣;另一种是全额缴纳完毕新房子契税,再办理退契税的手续,先买后卖的话,凭买新房的完税证明,产证,合同,已经售后公房的合同去申请退税,一般45天左右就可以办完,交易中心会开一张建行支票给你,你可以去兑现。

适用该政策的市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售后公房是第一次上市交易,也就是说购买了售后公房的市民,再次将房屋出售的,不适用该政策;

(二)售后公房出售和买新房子的时间间隔前后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屋的产权人为同一人,即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和新房子的产权人是一个人。如果新房子的产权人比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多,但只要售后公房的产权人是新房子产权人之一的,仍可以适用该政策。

市民办理抵扣契税时要带七项材料:

(1)新房购房合同;

(2)新房产权证;

(3)新房购房发票(全额);

(4)新房契税完税证;

(5)原购公有住房购入材料;(购房合同(白色封面的那种)、购买公有住房发票或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

(6)原购公有住房卖出材料;(买卖合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第四联(绿色)

(7)身份怔、户口簿。上述材料都需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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