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2022-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小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摘要】出口退税业务是外贸小型企业常见的业务。本文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小企业出口退税业务,阐述小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下作出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出口退税 生产型企业外贸型企业 “免、抵、退”办法

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产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已征收的中间税款返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出口退税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型工业企业;另一种是外贸型商业企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分别针对生产型企业和外贸型企业采取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办法,一种是外(工)贸企业采取“免、退”管理办法。此外,还有免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生产型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上述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系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其所谓“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中的“免”,指小企业出口货物时免征本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企业自产货物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部分;“退”,是指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的税额。小企业应于期末,对于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退还部分,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核算。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等这两个三级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贸易业务,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三级科目“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三级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例1】某进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2013年2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000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外销货物取得收入100000美元(1美元=6.2元人民币),该小企业使用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税率为13%。计算并作出该企业出口退税数额及其相关会计处理。

(1)2013年2月出口自产货物,100000美元,汇率为1:6.25。

出口创汇收入=100000×6.25(汇率)=625000(元)

借:应收账款 (100000×6.25) 6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000

(2)增值税退税率之差=17%-13%=4%

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625000×4%=25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000

(3)应纳增值税=200000×17%-(100000-25000)=-41000(元)

应纳税额是负数,表明该小企业有未扣完的进项税额,需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5000×13%=81250(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1000)≤当期免抵退税额(81250)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41000(元)

当期抵免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1250- 41000=40250(元)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4025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40250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1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41000

(4)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41000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41000

二、外贸型商业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外贸小企业以及实行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其进货成本支出部分,既包括货物成本支出,也包括支付的增值税。而这部分增值税按照退税率计算并退还给小企业。因而,外贸型小企业有“免、退”增值税业务活动,其“免、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例2】任城进出口公司为小型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3月10日,购入服装1000件,单价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验收入库。根据合同规定,任城进出口公司将服装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40000美元(汇率为1美元=6.25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做出该公司有关当月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应退增值税税额=200000×13%=26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34000-26000=8000(元)

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2500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00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2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0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26000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26000

三、出口物资免征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因此,生产型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通过外贸出口物资时,如果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作两步处理:第一步,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型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计算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科目;第二步,收到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先征后退办法已基本废除,这里不再举例。

另外,小型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营业税及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科目。

【例3】某小型企业将甲产品一批,销售给乙外贸企业。产品成本60000元,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消费税为10000元。价税款均已收妥入账。

1.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计算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 10000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参考文献

[1]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郭继宏.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J].国际商务财会,2007,(04).

作者简介:邓传立(1975-),男,汉族,原籍是山东微山,现任职于济宁市财政局,大学毕业,会计师,济宁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研究方向:企业会计准则及事业单位会计标准。

作者:邓传立

第2篇:浅谈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摘 要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是外贸企业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合理、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应归结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享受国家退(免)政策;第二,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货物购进及国内运费的进项税额;第三,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并同时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本文主要针对第三种情况,即:“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详细梳理近几年相关政策的演变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视同内销 出口离岸价

一、引言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政策。按照增值税属地原则,纳税人只负担本国增值税,没有负担他国增值税的义务,由于出口是在国外销售,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所交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可以避免双重课税,同时保证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充分体现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外贸企业对于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因为零退税率或其他原因等未能申报退税的,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抵扣采购环节已交的进项税额;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账务处理的细节问题,比如收购和销售出口货物过程中发生在国内的运费,按照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计税基础的合理性等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是指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未能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对其采取视同国内销售予以征税的办法。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其具体实施办法,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变化历程大致如下:

(一)初始阶段

财税【2004】52号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4】64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财税【2004】116号“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计提销项税额”,从此可以看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政策所涉及的企业从生产企业扩大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从国家明确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扩大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随之,国税发【2005】68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外贸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大汇总阶段

国税发【2006】102号,对过去几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情况归纳为包括受托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等在内的五种情况,同时对计提销项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文件在今后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及规范申报流程方案的制定中,被作为主要依据,并对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及引用。

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指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简称《证明》),并以此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三)当前阶段

财税【2012】39号,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及劳务,明确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针对近几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适用对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2012年6月国税【2012】24号)对外贸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做了从新调整,即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申报,也就是对于之前规定报关出口90天内进行出口申报期限进行了延长。因此,受托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也从以前规定的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延长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以及《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也从规定期限截指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延长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一)计提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适用增值税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

“视同内销”政策的计税依据表明出口FOB价为含税价,而这却是违背了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惯例,销项税额的计提存在“征退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问题。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现行的流转税会计制度处理规定中,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最受关注且引起争议最多的一个。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外贸企业计算出口退税是以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为计税基础,而“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却以出口销售额(FOB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除以1.17作为计税基础,购进与销售环节计算增值税方法不一致。生产企业计算出口免抵退税以FOB价作为计税基础,但在“视同内销”时,却以FOB价除以1.17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没有真实地反映出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违背了“出口货物零税率”的特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视同内销“规定”中的计税依据即“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17”,显然违背了增值税相关条例的规定,违背了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造成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征、退”税计税基础口径不一致。

出口货物是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销售额是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是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入账基础;出口退税的定义,认定FOB价为不含税价。因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 “视同内销”政策,征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即:销项税额=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7%,实现出口货物“征、退”税计税基础的统一。

另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视同内销”进行会计核算时,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回进项税额科目。

(二)国内运费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实现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过去的服务业发票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增值税发票防伪认证系统认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抵扣。

《条例》还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运费不得按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及免税政策的,不得抵扣国内发生的相关运费。

出口货物国内运费抵扣的问题,在现阶段的出口退税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如果适用退(免)税政策,并按期申报退税的,购进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依据适用出口退税率以出口退税的形式退还给外贸企业;如果适用 “视同内销”政策,征增值税的,购进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出口计提的销项税额,既然如此,同项业务发生的国内运费(取得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系统认证),应同样享受退(抵)政策,这样才能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计入国际市场,真正实现出口货物增值税零税率。

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或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退(免)或免税,征收增值税,即:“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抵扣采购环节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及国内运费中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发生的国内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不能确认是否享受“视同内销”政策时,应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180天内,必须通过“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现场进行发票信息认证”。避免因已超过认证期无法认证增值税发票,造成运费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取得运费增值税发票时,即:在180天之内及时认证,这样才能保证当外贸企业享受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政策计提销项税额时,完成采购环节进项税额的抵扣。

因此,出口货物国内运费的“抵扣”与“退税”,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过程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规定,合理抵(退)其中的进项税额,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使企业出口业务的业绩能够充分体现;同时保证我国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劳务与国际上通行的税收和贸易惯例更有效的接轨,使出口退税机制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外贸企业报关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正常申报出口退税(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则应申报并征收增值税,“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准确执行相关的会计政策,能更好地规范外贸出口业务,降低企业损失,提高经营效益,加强出口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凤亭.对外经贸会计实务.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0.

[2]王文清,杨成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8.12.

[3]林颖.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政策的探讨.税收实务.2009.8.

作者:韩李丽

第3篇:浅析进出口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摘 要:“免抵退”是日常会计处理上的难点,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极不重视,尽管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但是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实务角度分析了进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为企业日常进行出口免抵退的会计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免抵退税 ;会计核算 ;会计处理

出口退税就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主要是让我国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其中免抵退税就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退还的进项税额 大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出口企业的全部原材料都来自于国内

免抵退税的计算主要分为五个基本计算步骤:第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第二,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第三,计算免抵退税额。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第四,确定应退税额。主要是比较当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两者的大小,取较小者;第五,确定免抵税额。

(二)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

免抵退税的计算主要分为七个基本计算步骤:第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视同进项)=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第二,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第三,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第四,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进口货物退税率;第五,计算免抵退税额。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第六,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七,确定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13%。20×4年8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25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5 万元通过认证。5月末留抵税款4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剔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50×(17%-13%)=10(万元)。

2.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00×17%-(35-10)-4=-12(万元)。

3.算尺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比较: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 12 万元。

5确定: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不予抵退的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2)应退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 12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万元。

(3)免抵税额部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4万元。

根据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2加上1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 26万元。

案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3%。20×4年10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200 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4 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100 万 元。上月末留抵税款 6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 100 万元,收款 117 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 20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100×(17%-13%)=4(万元)。

(2)剔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 4 (万元)。

(3)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4)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3%=13(万元)。

(5)算尺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比较: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确定: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则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 8 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 6万元(1913)。

会计处理如下:

(1) 不予抵退的增值税:借: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万元。

(2)应退税额部分:借:应收补贴款 19 万元;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万元。

根据第二个会计分录的贷方数额19万元减去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 6 万元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13万元。

三、结语

(一)无论是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的出口企业还是有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的过程中,大致都要经过五个步骤,包括剔税-抵税-算尺度-比较-确定免抵税额。根据这五个步骤得出来的结果做出会计处理,便也顺理成章。

(二)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二级明细科目“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该是核算出口退税总额中以抵的方式退的那部分增值税,而不是免税和抵税的合计数。所以,笔者建议,必须更改二级明细科目,将其改为“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样才更便于理解,更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出口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笔者建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科目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核算。

(三)为了使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一致,笔者建议,在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时应当体现税务处理的真实含义,或者在税务处理上做相应的修改。比如,“免抵税额”在含义上不过是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之间的差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出口免征或者可以抵减内销的应纳数额,但是却在会计处理上被认为是反映免抵退税的重要项目,作为“出口退税”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入账,这种处理下是否合适,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属实,不免让人怀疑。

参考文献:

[1]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J].财务与会计,2015,05:65-72.

[2]企业出口货物补缴免抵退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J].经济师,2013,08:11-12.

[3]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算和会计处理[J].新会计,2012,04:102-103.

[4]增值税“免、抵、退”计算和会计处理的通俗解释.财会月刊,2011,10,97-98.

作者:赵倩

第4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处理实例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3600000 7. 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第5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 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 号)规定:

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 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 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 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商品采购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217700

销售费用12300

贷:应收账款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问:请问外贸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是怎样的,与生产企业的主要不同是什么?我本来是一家生产企业的会计,现有一家新办的外贸公司要我去,我希望知道两者的不同,及有关外贸公司的会计科目。请高手解答,谢谢。

一个虔诚的等待者

答:出口贴现的帐务处理与普通的银行贴现帐务处理是一样的.

问:出口贴现的账务该如何处理?一个初次走上外贸会计岗位的新手期待您的答疑

答:退税冲减你商品的成本当然不再需要交纳所得税

第6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物资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1)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0 (3)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4)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退税时:

本环节应退增值税额=150*8.2*9%*1000=1107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59300 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3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7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应退的消费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收到消费税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续上例:假设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并按销售额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续费,要求编制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代销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2)收到代销单时:

借:应收账款 123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3)收到蓝天外贸公司交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17700 销售费用 12300 贷:应收账款 1230000 (4)结转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报出口应退增值税、消费税(在委托方办理)、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的分录同自营出口方式会计分录"(5)" 。

第7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本文首先阐述了增值税的特点和增值税征收和会计处理的原则,分析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最后对增值税优惠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析。

一、增值税的特点

首先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要求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保证增值税的计算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本企业增加的价值征税。其次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税,要求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直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课税,因此具有税收上的连续性。最后是税负公平,统一商品的税负不会因流转环节、其流转金额的变化而产生差异。

二、增值税征收和会计处理的原则

基于上述的主要特点,为了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实行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按照本国的增值税率全额增税,使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负担相同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要避免抵扣链条的断裂,因此在核算过程中,必须保证抵扣的连续性,因此对采购农产品等免税商品允许按照收购凭证直接进行进项扣除、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能够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在未来能够产生销项税额,因此产生了不准予抵扣的情况。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

(一)若企业只有内销,没有出口,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因此,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即无征不退。同时,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三)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进项税额必然较大,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退税范畴,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免抵退税税额)“的大小,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意味着全额退税,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具体包括: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四、增值税优惠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规定,税收返还属于国家通过货币性资产对企业进行的政府补助行为,因此按照该原则进行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形式,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一)直接免税的会计处理

免征是指免去产品在生产、流通中某一环节的税负,对以前各环节已征的税款不予以考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采购时直接计入采购成本,不单独记录借项”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一种是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直接减征的会计处理

直接减征是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我国多采用降低税率或简易办法征收。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如果采用低税率时则按照实际征收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三)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三种税收返还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由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税款进行返还。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和上交税金时按照正常业务处理,收到税金返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时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因此也不属于政府补助,不确认补助收入(营业外收入)。

(四)出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免”的会计处理。因为该方法适用于出口之前没交过税,或未抵扣过税款的货物,不存在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出口销售时只确认相关的会计收入,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2)“免、退”的会计处理。外贸企业在购进出口的货物,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3)“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当期应退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差额,倒挤),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8篇:企业所得税退税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小企业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依据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小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计算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 (1收到本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2收到以前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损益调整

二、如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且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也可进行以下处理:

计算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确认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三、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 (1所得税退税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所得税退税款作为专项用于某个项目、设备、特定人群的资金。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交款———××部门

其他应付款———××项目 使用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上述1-3项退税均没有对企业税后利润产生影响。

(4所得税退税款部分用于企业的发展、部分按照规定上交有关部门。收到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应交款———××部门。 使用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部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9篇: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免、退税

免: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款;退: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政策与账务处理

自产货物的范围: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一)免税

含义: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账务处理:

1.销售时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根据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合人民币后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2)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二)抵税

含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1.抵税体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如果为负数,则为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外销货物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账务处理的影响:外销货物所用购进材料的账务处理与内销货物所用材料的账务处理一样,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货物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税收政策: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货物的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之间存在差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标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以到岸价格成交,则应按运保佣的金额与征退税率之差冲减“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用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题】某货物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以到岸价格成交,成交价为10 000元,其中运保佣为1 000元。(即离岸价格为9 000元)

账务处理过程: 『正确答案』

借:应收外汇账款

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冲减运保佣:(与内销不同)

借: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有关。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账务处理:

用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的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贸易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a.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总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其他成交价格-运保佣-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300万元,外销销售额7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销售额200万元,本月共发生进项税额85万元。 『正确答案』

来料加工应转出进项税额=85万×200÷(300+700)=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万

(4)当期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月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如果是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属于留抵税额,不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是由于预缴税款形成的,则月末按照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中的较小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退税

含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是退税的最高限额。

在账务处理中的作用:按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

退税的前提: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按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的一方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退税的账务处理:

①期末有留抵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金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②期末无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金额相当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相当于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差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出口企业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1)根据批准数作会计处理;(2)根据申报数作会计处理。 3.收到出口退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四)销售退回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

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

(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收外汇账款

(2)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例题】

1.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2009年1季度生产销售情况为:

(1)采购一批原材料,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价款为1 600 000元,增值税款为272 000元,材料已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原材料

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 000

贷:银行存款

1 872 000

(2)生产过程从略。

(3)本月内销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73411.76元。款项已经收到。

借:银行存款

319 891.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3 411.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 480

结转成本分录略。

(4)本月外销销售额为1 436 000元(出口货物到岸价格),其中运保佣为10 000元,款项未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 4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36 000

以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6 1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6 160

支付运保佣,冲减运保佣: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

结转生产成本分录略。 (5)月份结束时,申报出口退税

第一,计算应退税额:

①算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 436 000-10 000)×(17%-11%)=85 5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273 411.76×17%-(272 000-85 560)=-139 960(元)

即留抵税额为139 960元

由于该留抵税额是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而非预缴税款形成的,因此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②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 426 000×11%=156 860(元) ③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9 960≤当期免抵退税额156 86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9 960(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56 860-139 960=16 900(元)

第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39 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6 860

第三,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139 96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39 960 2.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的会计核算采用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2009年3月该企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有关数据为:当期免抵税额80 000元;应退税额为10 000元。其中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

A.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 000

B.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l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 000

C.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l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000

D.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l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 000 『正确答案』B。当期的免抵税额为80 000元,应退税额是10 000元,则当期的免抵退税额是9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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