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的权利体现了

2023-03-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保障党员的权利体现了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县纪委《关于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委托调研的通知》精神,我们鞍山市纪委组织力量,集中近一个月时间,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认真安排部署。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省纪委委托调研的《通知》下发后,我们立即向委领导做了汇报。领导十分重视这项调研工作,责成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常委专门负责。为了搞好调研,我们下发了《关于围绕修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开展调研的通知》(鞍纪办发[2003]1号文件),对各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市纪委组成调研组深入到有关单位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推动了这项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局、企事业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广泛征求意见,共撰写专题调查报告20余份。

一、关于‚修订《条例》应当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

经过走访座谈,广泛争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集中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的实现,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十六大把‚三个代表‛写入党章,成为继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要自觉地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剔除《条例》中过时的内容,增补适应新形势的内容,使之赋予鲜明的时代特征。通过完善党内制度建设,能够更加有效地实行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党员的集体智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我们的党建设得更好。通过加强党内民主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使我们党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新时期的历史任务。

二、关于‚《条例》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情况

我们在深入基层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座谈时发现,1995年《条例》颁布后,在基层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不甚了解,党员对自身权利保障意识淡薄。我们座谈时发现一些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员对《条例》一无所知。有些基层单位,在我们《通知》下发后,连《条例》都找不到。由于《条例》在基层贯彻落实的不够好,很难使《条例》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发挥作用。产生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条例》下发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不够,使《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断层和真空地带,造成一些党员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了解。其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个别党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利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立起来,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使党员失去了享有的权利。有的农村党员入党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不知道党员的权利是什么,未开过一次会、未举过一次手。一些地方党员只尽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经济上真正享受到权利。有的村级党支部多年来未发展一名新党员,至使一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第三,由于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市场经济大潮冲击,至使少数党员头脑中产生了只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党建工作,视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缺乏作为一名党员的荣誉感,轻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很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例如:有些基层党员以自己年龄高、身体差为由长期不参加支部会、党员大会,至使一些需要投票表决的会议由于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而被迫取消。有的党员外出经商、打工,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放弃了权利和义务。如:有一个村,现有党员102人,离退休党员(找不到人)6人;老弱病残10人;外出、经商打工10人;搬到外地,户在人不在16人,加之临时外出、生病、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召开党员大会人员很难达到规定的数额,许多会议开不成,事情办不了,又没有什么办法解决。

2、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有的党内事务不讲民主,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别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说了算,违犯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例如:2001年,我市有一个村党支部,发展新党员不经党员大会讨论,支部书记弄虚作假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事后被人检举,该党支部书记受到了党记处分,不具备条件发展的新党员也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

3、一些地区和单位党员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我们在调查时发现,不少单位党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个别的在原岗位干了

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也没有进行一次换届选举。有的因为人员调动较大,党组织多年不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4、有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健全的组织生活。有的好人主义思想严重,讲好话多,提批评建议的少,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涉及实质问题。如我市某村有名村干部,因贪污19000余元,在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处分时,一些党员从家族观念和个人关系考虑不坚持党性原则,会上没有通过给予处分的决定,报上级纪委后,纪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留查一年的处分。

5、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侵犯党员的行为,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少,受到处分的也少。我们调查时有些党员反映,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污告和错告没办法,党组织也束手无策。某个村一名党支部书记是多年的老典型,工作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去年,由于他坚持原则不给同族兄弟报销医药费,得罪了那人,那人就四处告状,镇纪委调查发现反映情况失实,对上访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该人仍然我行我素,为达到整掉村支部书记的目的,支书早晨上班他跟到单位,下班跟到家里,污辱、漫骂,给这名村支书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名誉伤害。这名村干部的党员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党组织对那名污告者又没有其它措施。

6、《条例》对农村、城市拉票破坏选举的没有处理的依据。

三、关于‚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还可以采取哪些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情况

按《条例》规定的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五种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之外,我们建议再增加下列条款:

1、对那些打击报复、污告陷害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正式党员也应给予一定处理,可给予免职、调离、劝退、除名,对预备党员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对党组织可以改组、解散。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有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条款,在各类司法活动中,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对被侵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在党内也存在某级组织或某个党员侵犯另一个党员的权利,并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其侵犯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没达到受党纪处分的程序,这种情况仅给侵权责任人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不能给被害人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侵权责任人也不能触及痛处。应对侵犯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条例》的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处理方式中应增加经济处罚、经济赔偿条款。

3、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出现严重后果,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责任人实行引咎辞职。

4、对侵犯党员权利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影响范围、情节轻重,采取进行公开批评、公开做出检查、公开赔礼道歉等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四、关于‚对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况。

除《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至第

(七)款规定的以外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在党员教育、培训、讨论等过程中,对党的路线、政策不通知、不传达、不贯彻,侵犯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独断专行决策重大问题,侵犯党员的参与权、决策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4、在选举评比、人事任免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采取违反党纪和曳傻氖侄危ㄈ缧萄侗乒⒎欠ň薪⑻宸5龋┒源吃钡亩加Ω璧臣痛Ψ帧?BR>

五、关于‚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形式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不受侵犯‛情况

1、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党员的权利意识,使党员能够珍惜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增强做一名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统一的原则;党员能够正当行使《条例》规定的各种权利,也是党员尽义务的一种表现。因此,党员应当主动、自觉地按照《条例》规定去实现《党章》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党的组织也应当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创造出更加有利的条件。要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2、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克服一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方法,密切联系党员群众,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直接或间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3、完善法规和制度化建设,并严格依法办事。要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具体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鼓励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运行机制,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行使权利营造宽松的氛围,使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 ‚合法化‛。

4、上级组织要在财力、人力上大力支持条件差、力量薄弱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消除党建工作中的盲区和不平衡,最大限度地为更多的党员更好地行使党员权利创造条件。

5、教育、培训既要做到形式多样化,又要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如开通网上‚党员之家‛、纪检监察网站等,在便利、快捷、高效、科学、实用上下功夫。

6、保障权利的责任要明确,纪检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查处工作要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在农村、街道、新经济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设臵方面要改进和加强,使下岗、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正当权利能够正常行使。

六、关于‚对《条例》的其它修改意见‛情况

1、在《条例》中应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法规、制度内容写进去。如请示制度、汇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选举制度、表决制度、决策制度(个人不能决定重大事务、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一把手‛的全委会无记名表决制、支部成员的‚两推一选‛制)。

2、鉴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对打击报复、诬陷、人身攻击纪检监察干部的情况,在《条例》中应制定相关条款,使纪检监察干部的党员权利、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3、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发展新党员,以使这些企业的党员权利得到保障,正常行使党员应行使的权利。

鞍山市纪委研究室

2003年3月12日

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作者:刘 琦 来源:中组部党建研究网 添加时间: 2008-9-17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的主体。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但也要看到,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对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认识不足,如部分党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淡薄,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不强;不少党组织片面强调党员履行义务,不讲党员民主权利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这些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我们要把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摆上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位臵,切实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动力,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前提。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就变成一句空话。

推进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和实践,深化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长期以来,在党建理论研究中,关于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的研究比较粗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而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理清的。如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对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何作用,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的关系如何,等等。要深入研究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努力改变目前党内存在的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重组织、不重党员的认识误区。同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党员主体地位理论贯穿于党内各项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改革和创新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探索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多种实现形式。

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主人翁意识,是保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基础和内在动力。要着力抓好党员主体意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党内生活、有效管理与监督党内事务,拓展党内民主渠道,不断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要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提高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要创新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党员在实践中掌握行使民主权利的方法,养成保障民主权利的习惯,培育民主作风,发挥好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党的细胞都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拓展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党员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我们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党员知情的途径,进一步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空间和渠道。

积极创新党务公开形式,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指除涉及党内机密以外的党的活动都要向党员公开,它是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民主讨论的氛围。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创新形式。首先,创新通报传达形式。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党内先动员,从而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创新反映反馈形式。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网络体系,有效疏通和拓宽党内信息通达的渠道和途径,确保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确保上级党组织的答复、批示及时得到传达和执行。再次,创新公开、公示形式。要及时总结党务公开、公示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统一规范党内事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方式和工作程序,防止因无章可循,公开、公示随意性大、走过场。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落实党员的参与权。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制,对于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党的八大曾提出在中央、省、县三级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开一次会,但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了。从1988年开始,浙江、湖北等省区市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积累了一些新经验。但目前这一探索还处于试点阶段,要全面推开仍需一段时间。党的十七大已明确了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中央正在加大力度推进这项工作。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要坚持以发挥党代表作用为着眼点,扩大党内民主,认真听取来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直接了解民情民意。要不断完善党代会代表调研、提案、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和党代表的参与权,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海南省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关于发挥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作用的规定》,正式建立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直通车‛制度,主要包括基层代表直接向省委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省委扩大会议;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的十七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基层代表提出约见省委领导同志,要及时作出安排;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基层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亲自处理等。各市县委也按照省委的要求,出台了发挥基层代表作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的一条重要经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着力完善党内决策和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和选举权的真正落实。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由党员和党员代表选举出来的各级全委会、常委会成员,是联系党员代表的纽带,也是受广大党员委托,履行党员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策的忠实代言者。进一步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是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和代表的表决权和参与决策权的重要途径。要实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由全体委员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就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要实行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票决制,提交全委会票决的重大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提交党委委员,让党委委员有充分的时间来酝酿。要进一步完善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重要干部要主动征求委员的意见。应探索实行党代会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对常委会讨论的专业性较强的、影响较大的议题,邀请懂专业、有经验的党代会代表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党代表实际情况,确定列席人数,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哪一级领导,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党员的选举权是党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党员的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是衡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程度高低的一把标尺。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变单纯由组织提名为由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统一。改进党内选举的提名方式,切实尊重代表的意愿;克服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的现象,避免出现上级推荐人选党员不选举,党员选举出来的人上级不认可的情况,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以任命或变相任命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要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了解。要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范围和差额比例,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探索从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级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作用

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学习、讨论、建议、批评、表决、选举、监督、请求、申诉、控告等多项民主权利。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为根本前提。

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各级党组织是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托。要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必须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意识,端正认识,摆正党员领导干部同普通党员的关系,真正把党员当作党内生活的主人,切实尊重党员权利,保护党员行使权利的热情,虚心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努力创造严肃紧张、生动活泼、言路畅通的党内生活局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到既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途径、有保障。落实批评监督权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没有党员的监督权,党员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举权也就无从保障。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内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受理党员信访举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激发党员充分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热情和动力。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思想观念多变性、利益需求多样性、收入分配差异性,对党组织如何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爱护党员、相信党员、依靠党员,为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良好的政治、工作和生活环境。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帮扶并重,努力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帮助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通过设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健全老党员生活保障、党内结对帮扶、党员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党内走访慰问等制度,完善党内表彰奖励制度等,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体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激发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努力形成党组织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生动局面。

第2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了每个共产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到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个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党内团结、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的重要法宝。

我们共产党党员都有行使的建议和倡议权利,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是党的智慧之源。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党的事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宗旨和目标的实现,要靠我们每个共产党员团结全体人民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党的事业要兴旺发达,并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而应对自如,并始终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障号党员的民主权利,广开言路,开阔思路,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我们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真正符合全党同志的利益和要求,读后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体会》。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一员,要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责任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非常宏伟艰巨的事业,只有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全党智慧,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有效实施,增强党的纪律和战斗力,使我们的事业顺利前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积极、正确地行使建议和倡议权,有利于党组织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真实意愿和要求,有利于我们党集思广益,不断改进工作。

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使广大党员充分享有民主的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党的建设提出意见,让党组织的视野更开阔。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执政实践,要求我们党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搞好党的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能力,把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动力,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只有抓住党内民主建设这个关键,不断提高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党内民主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和正确的方向,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落到实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才能不断增强,党才能始终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才能形成凝聚剂共同奋斗。

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员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3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措施建议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2007-02-06 12:27:0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市林业局党委办公室贾宏远

我们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程的推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

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然而,当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与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

一些落后观念和习惯势力还有一定市场,阻碍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宗派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在党内仍未肃清,官僚主义、家长制、等级制、个人崇拜等不良习气仍时有表现,个人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代替组织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上,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权利”;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

主体,忽视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在党内管理上,片面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党内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组织决定,奉行“我决定你执行”的习惯方式,忽视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党员对党务工作党内事务不知情、不了解,从而导致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甚至严重损害了党员权利的行使。

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虽然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但这些原则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从总体上看,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还未完全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党员权利行使机制仍不完善,与新形势下广大党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是党员行使权利的机制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对党员民

主权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如因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反馈不够灵敏,广大党员对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党内不良现象的批评,常常得不到足够重视。二是党内的许多制度规定有明显缺陷,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过去制定的一些制度与现实要求脱节。许多单位尽管制定了不少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但在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三是配套保障制度滞后,对普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够,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部分党员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制约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尽管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但仍有不少党员习惯于领导说了算,一切由上级决定,不珍惜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觉不自

觉将自身权利授予少数人行使,不敢也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的修养,行使党员权利能力不够,这都影响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

二、措施建议

要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条件。一是要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教育,着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增强全体党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教育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党员的参与意识和依

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强化党员的平等意识和民主观念,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二是要营造党内政治生活中浓厚的民主氛围。通过开展健康的党内生活,调动党员主体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培育党员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形成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自觉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氛围,为党内民主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三是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尊重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善于倾听来自基层的批评意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容人谅人的宽广胸怀,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的批评意见,防止嘴上讲民主、行动上压制民主,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假民主的现象。

落实党员的参与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员的参与权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要落实党员的参与权,首先要扩大党员的知情权。

党员知情权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员行使其它各项权利的基础。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要尽量对党员公开。应制定有关法规,落实党务公开和党员政治参与程序。要在党务公开制度的创新上迈出新的步伐,比如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程序和决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要规范权力运作,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要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在党务管理工作中引入现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党务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必须建立有效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范围和渠道。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

员的范围,从局限于领导干部扩大到尽可能多的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使党员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还要在参与方式上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议事规则。建立重大问题充分论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四是要建立保障党员表达意志的新机制。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党员批评监督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

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的干部的任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选举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公示的范围。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变自上而下的

监督为上下互补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必须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的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要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紧紧抓住讲政治这个核心,牢牢把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过好各项党内组织生活。二是要实行弹劾和罢免制。要使广大党员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要在目前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的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健

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严惩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杜绝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现象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坚决落实。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

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要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党员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时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促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在实际生活中敢于行使民主权利。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

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第4篇:党员权利保障制度

1、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2、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3、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4、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

5、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请求。

6、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

1 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提出意见。

7、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8、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9、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5篇:保障党员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利的几个环节

早在1957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对怎样进行监督,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三个方面,即: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他把党的监督放到了首要的位置。从实践看,党内特别是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不同程度地与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党员作为党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必然应处于主体地位,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党员的监督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也是衡量党内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为确保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应着力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增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依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所享有的了解党内生活的权利,也是维护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知情是参与的基础,只有充分的知情才会有正确的参与。党员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和必要的限制,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营造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维护党员的知情权,必须保障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把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作为党员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必须加强党内立法,规范权力运作,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注重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的知情权,把党员知情权落实到行为层面,落实到党内的政治生活之中;必须坚持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尽量对党员公开,逐步探索建立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的程序和决策程序等,探索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

二、加强党内监督体制制度建设,保证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是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又是实施监督的准绳和依据。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不断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认真抓好落实,对不按制度办事的,要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方法,建立新的制度。制定制度要具体化、定量化,要有定性的具体依据,尽可能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解释中的“弹性”,便于在工作实践中对照操作,即使是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宏观性规章制度,也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以落实,使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要明确监督执行主体和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坚决杜绝有制度无人监督、无人执行或变通执行现象,使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监督责任、参与监督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信访处理、谈话诫勉、舆论监督、询问质询、罢免或撤换等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建立健全党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强化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努力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其一言一行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必须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他们在政治立场、民主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要强化动态监督,对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结果进行监督,并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不仅要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不仅要监督“工作圈”,也要监督“生活圈”和“社交圈”,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改正,避免由小缺点发展成大错误。要认真克服对党员干部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倾向。要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现有党内监督制度中不断体现并充实党员的监督权,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普通党员进行说明;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四、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构建预防打击报复的“防火墙”。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应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公正的机构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公正和谐的批评氛围。 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内舆论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内舆论监督可以看作是党内监督的引擎和旗手,是党内监督中走在最前哨的监督形式。所谓党内舆论监督就是广大党员根据党章或其他党内规范赋予的权利,借助党的舆论工具、党的组织化的活动方式、党员个体间的信息传递交流等形式,从关心党的事业、爱护党的干部的角度出发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干部的言行在道义上所进行的审视、评价、督促和声讨,这其中特别包括对违反党规党纪、搞不正当交易、侵害党员权利利益的种种党内腐败行为的揭露和批判。要真正发挥党内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党员和党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就要从制度上保障党员开展批评活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中国共产党素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大众传播媒体也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督之所以有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腐败现象的公开报道和批评。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社会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6篇: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地 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时间:2017年3月30日 主持人:贾岳儒

一.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

1.【让党员有归属感】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治全党、全面治,也就是要让党要党、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名党员。而党的决策部署能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广大党员能否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首先取决于能否让党员觉得党组织是他的"娘家",有了强烈的归属感,而后才会有强烈的责任感。目前,少数基层党组织在设计党建工作方案、策划党建活动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党主体地位,不是从党员的实际需求出发,而是按照以往的惯例或领导的个人意愿进行,如此一来,即便组织的活动再多、再频繁,也没有让党员觉得可信可亲可行只是被动地接受、应付式地参加,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各级各地党组织牢固确立“支部搭台、党员唱戏”的意识,针对党员的个性化、个体化差异设计或组织活动,让党员有归属感和参与感,自觉自愿地为党和人民奉献自己的一切。

2.【让党员有获得感】党章规定,党员既有义务,又有权利。推进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全党要求,既要让广大党员于部必须这样、不能那样,更要在体制机制方面为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不让党员权利被概念化、形式化。无论是哪一层级的党组织都要为党员搭建成长、成才、成功的平台,让党员在组织中充分展示自己、锻炼自己、完善自己。要积极发现党员的优势,并切实加以运用,适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使普通党员获得更多被组织认可或提拔重用的机会。要让每一名党员都能在组织的意图下或制度的框架内为实现个人价值找到合适的机遇和平台,而不是命令式地要求党员这样那样,忽视或轻视党员的实际需求和个性价值体现。党组织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广大党员的合法利益,导致党员出现消极怠工现象,从而使主体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让党员有责任感】母庸置疑,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但是光有领导带头,没有或少有全体党员的积极响应、主动担当,还是不能将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长征胜利,就是因为每一名党员乃至普通群众都能主动担责、勇往直前。改革开放,同样需要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固然离不开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但更需要广大党员以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精神无私奉献、主动担责。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变命令为鼓励支持,让广大党员都能够自觉主动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自觉用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规范自己,始终践行群众路线,切实做到“四讲四有”,自觉履行义务。要建立健全党员履职尽责的体制机制,让每一名党员都能够在责任的驱动下和价值的追求中实现自我、奉献自我、成就自我,切忌让党员的主体责任落空。当然,广大党员也不能只将自己当作服务的对象,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和先锋模范作用,主动上前、勇于担责,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融人党内政治生活,监督党的领导干部。

4. 【让党员有担当意识】党章规定,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必须履行基本义务。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员牢固树立共产党员的责任意识,义不容辞地履行党员义务,旗帜鲜明地亮明共产党员的身份,勇立改革开放的潮头,要始终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从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出发,说负责任的话,办负责任的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绝不要以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党员,个别行为不足以影响大局,而是要自觉把自己的一言一行摆到全党大局中去,始终保持人党那一时刻的激情,牢记人党誓言,在担当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担当中做一名真正 的共产党人,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

二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

1. 【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针对实践中党员知情范围有限、知情渠道单一等问题,《准则》要求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一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党内事务的特点及各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做到重要事件党内先通报、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传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优先权。二要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健全“重要决策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的工作制度。三要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既要充分利用党内会议、党内文件等传统形式,又要创新运用党建网站、党务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让党员能够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党内事务。

2. 【切实保障党员的参与权】为保障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是创造民主参与的有利条件。《准则》明确要求,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特别指出,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党的各级组织要创造发挥党员作用的载体和平台,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二是健全民主参与的制度。《准则》提出, “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可以汇聚广大党员的智慧,不仅是民主决策的要求,而且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三是畅通平时民主参与的渠道。《准则》强调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党的各级组织要健全党内信息沟通网络,使党员平时可以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四是完善党代表工作制度。《准则》要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于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保证党代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3.【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民主性,在于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准则》进一步重申,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被选举人作出选择,自主决定选什么人、投什么票。二要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要把党章党规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具体化、规化、程序化,既有利于统一规范,也便于操作执行。三要防止选举中拉票贿选。在党内选举中严禁拉票贿选,是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对拉票贿选行为必须“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查办,问责到底,严肃处理。

4.【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党员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准则》指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强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畅通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杈,一要创造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宽松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同时勇于自我批评,坦诚接受别人的批评。事实表明,领导干部愿意接受批评,普通党员才敢于批评。二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三要完善日常监督机制。畅通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各类监督的渠道,有效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四要完善对监督权人的保护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打击报复现象,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信心和勇气。

三 认清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

1.【注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基本义务。在实践中,不能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既要避免“权利本位”倾向,防止有的领导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又要防止“义务本位”问题,只要求普通党员履行义务,漠视党员的民主权利。其实,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例如,党章第四条规定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既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

2 【注重权利保障与权利规范行使的统一】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守党章党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一是提出意见要,看场合。《准则》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说明党员的民主权利只能在党内行使,要内外有别。二是讨论问题要守规矩。"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准则》指出,“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于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是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三是批评监督要有根据。《准则》要求党员“有根据地”行使批评权,“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行使监督权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四是揭发检举要重规范。《准则》“提倡实名举报",要求"负责地揭发、检举”。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3.【注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统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甲济行为的意义在于矫正侵害、保障权利。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要及时纠正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按照《准则》要求,“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井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救济党员的权利,一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歧视、刁难,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压制,对于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不仅要追查处理诬告者,而且要为受到错告、诽谤或者诬告的党员正名,澄清事实,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三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保障本人申辩的权利,在党组织作出处分、鉴定、审查结论后,保障本人申诉的权利。对党员的申诉、申辩,党组织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四要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定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依规及时批评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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