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党员权利问题探析

2022-06-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保障党员权利问题探析

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现状与保障路径

【摘要】当前,中国共产党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行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文章提出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路径,即:充分认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极端重要性,提升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与能力,营造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良好环境,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构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激励与惩戒机制。

【关键词】党的建设 党员 民主权利 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丧失了党内民主,党就缺乏生命力。正因如此,我们评价党员主体性地位能否真正得到发挥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能否充分有效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推进党内民主,就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推进党内民主各项工作。党的十八大充分肯定了我党组织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并对今后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提出了系列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充分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要不断健全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坚定不移实现中央改革决策部署。”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生活,严肃政治纪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安排部署,以及党的高层领导对党建工作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与安排,对当前我们在具体党建工作中保障党员主体性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好中央的改革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更好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成为当前推进党建工作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党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行使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有了新提高。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把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问题作为党建工作的重点予以安排和推进。在具体的党建实践过程中,党的组织更加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问题,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直接在《党章》中规定了党员民主权利的范围,各级党组织还切实加大了对党员的教育力度,提高了广大党员在行使其民主权利方面的意识。2004年,党中央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共产党员如何行使自身民主权利以及党的组织如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内容作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范围更加丰富,突出强调了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各级党组织更加重视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基础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体系。除此之外,我党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发挥党的创造活力结合起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有了新拓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党的建设具体实践过程中,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当前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党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网络党建活动和其他党建工作的创造性开展,为党员行使其民主权利拓宽了渠道。

首先,拓宽了党员听取以及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在传统的党建工作中,党员主要通过党组织以会议传达文件的方式了解党内事务,这就导致党员了解党内事务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局面,如果党的组织不召开会议,或者召开会议不传达文件,党员就难以了解党内事务。在此状态下,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也就无从得到保障。当前,全国各级党的组织不断创新党建平台,通过网络党建、远程党建等方式,扩大了党务公开的范围,让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方便。

其次,党员参与讨论问题的渠道进一步得到拓宽。党内的相关事务尤其是重大事项,事关每一名党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着不容忽视的关联,而且必定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单位的长期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党务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能否通过卓有成效的开展党建工作促进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发展,让全体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这和党员能否对党建工作发表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密切关联。传统的做法中,党员发表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党内事务必须经过其所在党支部的批准之后逐级上报,渠道较为单一、繁琐,而且党员的顾忌较多。而在当前,许多党组织通过网络、邮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极大地拓宽了党员发表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党务的渠道,且能够让广大党员畅所欲言、消除顾忌。

再次,拓宽了党员选择和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渠道。在以往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过程中,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图,忽视了党员的选举权利,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党内民主。而在当前,从党中央到各基层党组织,均十分重视通过各类渠道和举措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其参与选举和参加竞选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公推直选”等方式将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选举权完全“托付给”广大党员,党员的选举权不再受到束缚,这无疑成为一种大胆、新鲜的尝试。

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有了新发展。在具体的党建实践过程中,我党加快了保障制度建设,以更好地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更好地保障广大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前,我党对党内选举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选举制度,将单一的提名方式改进为多样化的提名方式,党员的民主权利有了更大保障。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更加丰富、渠道更加畅通。比如,“结合巡视开展选任用人专项检查,开通‘12380’短信举报,形成信访、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受理平台,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渠道”②,有效促进了党员意见表达制度的发展,极大地保障了党员的参与权。党内监督制度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党内监督工作卓有成效,一批党内领导干部在党员的检举控告之下而接受组织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判处刑罚。

中共党员民主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有待提升。我党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在近些年来得到了不断提升,许多地区构建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规章制度。2008年起,广东省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各部门对省党代表的提案、提议、询问、质询的硬性答复时间,倒逼各部门落实党代表权利。2012年年初,广东省首次采用组织提名、全委会民主推荐、常委会差额票决的方法产生省委委员提名人选,避免“在少数人中选人”、“由少数人选人”。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可视为广东在党内民主的体制机制探索上取得的又一进展。”③党员主体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重要的建党原则,是我们推进当前党建工作应该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原则。因为,只有让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但是,当前依然有部分党组织及其党员并未深刻认识党员的主体地位,或者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比较模糊。某些以组织名义做出的决定,并未体现多数党员的意愿。长期以来,部分党组织强调对党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对如何服务党员、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问题缺乏思考,更缺乏实践。

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党员民主权利是作为党员的天然权利,是党的章程直接赋予的重要权利,也是凝聚全体党员智慧和力量、实现我党兴旺发达、不断开拓进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保障。最近这些年以来,我国各级党组织不断加大了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惩戒力度,从而使那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组织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戒。即便如此,目前我国部分普通群众乃至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部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被侵犯,少数党组织从来未公布党费使用情况,对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传达不到位甚至不传达。少数党员的被选举权和选举权被侵犯,按照内定人选规定候选人提名条件的现象在部分基层党组织中依然存在。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是由于当前我国党的法规中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相关的法规有待完善和健全,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戒性还显得较弱,而对某些党员的检举揭发行为未能得到很好的支持保护。

部分党员行使其民主权利的意识淡薄。部分党员缺乏行使其民主权利的意识,或者行使其民主权利的意识还不够强,极大地影响了党员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推进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依靠广大党员积极行使其民主权利,让党的组织能够汇聚广大党员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党的组织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党员拥有较高的民主权利意识,就能够在其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运用自身智慧和法律武器予以切实维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珍惜、爱护自己作为一名党员的民主权利。然而,在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党员的民主权利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部分党员民主权利意识还十分淡薄,还无法满足当前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建设的需要。部分党员对党内的事务漠不关心,认为这是党组织负责同志的事情;部分党员不负责任甚至是错误地行使党员民主权利,向党组织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凭自己的喜好乱投票,丝毫不考虑被选举人的工作能力和道德品质;在自身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之时,部分党员不懂得通过适当途径予以维护。

中共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障路径

全党要充分认识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极端重要性。推进整个国家的治理创新,必须依靠广大党员的力量。针对当前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实际,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党员民主权利相关问题。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力,广大党员充分有效行使其民主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保障,只有如此才能汇聚全党的智慧。为此,党内民主是保障党的生命健康发展、党和各项事业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切实保障好党员民主权利,才能集中全党的智慧维系和开创党的事业从成功走向新的成功,使党的决策更富科学性、合理性和效能性,防止党的少数干部独断专横,避免由此给党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能挽回的损害。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推进新时期我党政治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让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就像让人民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当家作主,党内民主的实现,必定能够有力推动党的各项事业建设。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开创我国各项事业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切实提升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与能力。党员素质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加强针对党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能力素质教育,让其学习《党章》中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内容,学习其他与保障和实现党内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强化民主权利意识和能力。在党员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之时,要让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的党内法规维护自身民主权利,促使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依法严肃惩戒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人,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针对当前中共党员数量节节攀升,而党员素质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存在参差不齐现象的实际,严格入党条件和程序,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党员总体素质不因新进党员而降低。与此同时,积极探索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优化党员的素质能力结构。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要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让党员们在此过程中实现自身思想观念的改进、素质能力的提升。要构建党员之间交流互动的平台,让广大党员通过辩论会等方式促进交流互动,让真理在辩论中越来越明,为广大党员所用。

营造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良好环境。继续深入推进当前的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着力破除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一言堂”、不注重发挥全体党员积极性的做法,大力培养党组织及其党组织负责人的民主作风和精神。官僚主义、家长制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土壤,在当前“反四风”的形式下,部分党组织负责人的官僚主义有所破除或者收敛,但是依然尚未根除,党组织负责人中“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党员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官僚主义、家长制是和当前我们所倡导的党内民主背道而驰的,是我们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过程中首先要反对的不良风气。当前,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党组织负责人“一言堂”现象,营造民主平等的环境,在党内形成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良性状态,做到既维护上级党组织的权威,同时也让广大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是知晓党务相关工作,即前提是保障其知情权。当前,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务公开制度,通过党务公开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党内事务。在目前党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奖惩、程序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切实增强党内事务的公开性、透明度,为党员做好党组织的“主人”提供便利。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进行党内选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体现出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让更多的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选举过程之中。要对基层党组织的选举作出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推进选举民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体系,不断按照形势发展的情形,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将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及其行使的程序具体化、细化,让全体党员真正参与到党内事务的决策过程之中。

构建党员民主权利的奖惩机制。除了构建激励机制促进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之外,还必须构建惩戒机制,实现激励与惩戒“同步并行”,促使党组织更加积极地为推动党内民主提供各方面的便利。要以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党组织负责人及其党员增强民主素质,破除或者减少传统封建家长制遗毒对党内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的负面作用,不断强化对党员的民主意识教育。要构建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对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能否有效地发挥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保障等方面进行考核,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政绩考核范畴,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宣传民主典范,营造有利于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良好舆论环境。严肃惩戒“好人主义”、“家长制”等破坏或者阻碍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歪风邪气,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予以严惩不怠、以儆效尤,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

(作者为苏州大学副教授)

【注释】

①徐京跃,周英峰:“习近平强调:建设一支宏大高素质干部队伍”,新华网,2013年6月29日。

②“自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2013年组织工作新进展新变化”,新华网,2014年1月21日。

③郑曼玲:“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鼓励不同意见表达”,《大公报》,2012年8月8日。

责编/许国荣(实习)

作者:杨珠英

第2篇: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2007-02-06 12:27:1

1近年来,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人权,就其性质和作用来说,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联合国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指出:一切人权都缘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是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并应积极参与其中。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法律评价

随着法制的进步以及中国对国际

事务参与性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问题日益重视。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基于上述事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的人权保障体系日益严密。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当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不仅仅是被告人,而且包括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被害人仅被赋予证人的地位。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

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年月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它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

长期以来,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直被忽视、淡忘,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等。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造成结案后,被害人不满案件处理结果,不断申诉,浪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同时,被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

此,如何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强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建立平等诉讼机制,使刑事诉讼架构更趋均衡

从宏观来看,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不仅关系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同时影响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从微观上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同时也关系着被害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刑事诉讼结构的是否均衡的问题。被害人作为法律规定的人,社会都应尊重他作为目的的个体的存在,不能对他贬低、奴役,不

能纯粹地将他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社会目的的手段,被害人应当得到人格上的法律尊严。人的尊严构成要素甚多,其中平等、自主是其中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很久以来,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尊严的主要意义似乎不在于被害人,而在于被告人。因为,面对国家权力的侵犯,任何个人是无助的。被害人遭到社会邪恶力量的侵犯可以求助于国家,而被告人遭到国家侵犯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力量能够与国家抗衡,鉴于人权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手段,因此,长期以来,人们的焦点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人权,以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上,被害人的尊严问题,在整个刑诉历史上被严重地忽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将被害人视为证人,规定被害人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义务。这样,作为刑事犯罪承受者的被害人就完全被贬为国家惩罚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但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同等享有做人的尊严并不为过。联合国《为罪行和

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条规定,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这可以说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地位作出了阐释。维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就是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的提高能够为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性实现提供充分保障,同时增强诉讼的平等性。由此可以看出,基于人性、人格尊严的要求,应当同等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人格,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平等。

三、实行公力救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

在原始社会,冲突的解决主要靠氏族组织所提供的私力救济。国家产生后,首要任务就是维持社会存续所必须的秩序,这样,国家强制力干预纠纷的公力救济由此产生。与私力救济有暴力性复仇手段相对,公力救济采用了和平而文明的手段。但是,传统的观点认为,犯

罪是对于国家的暴力侵犯,刑法和诉讼法是国家和违法者之间的调停制度,刑事政策应以罪犯为本位,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为了社会的利益,实现公众的惩罚权,对于任何私利的考虑,都是与此刑事诉讼的宗旨相冲突的。由此相关的法律在制定时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从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所掩盖甚至取代,无法得到彰显和凸出。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犯罪被认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害了个体利益,为此,国家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和罪犯的惩罚者介入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给被害人以支持和救济,其救济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专门制定刑事救济方面的规定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赋予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为了取得更好的控制犯罪效果,

人们将视角转向了被害人。在这种背景下,被害人学运动逐渐产生并迅速壮大。人们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开始寻求刑事司法利益保护的平衡。对被害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偿,在精神方面的损害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特别是通过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来修复被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因此,可以说,就公力救济的目的来讲,已经从传统上强调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转换到对被害人所受创伤的恢复上来。基于此,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趋于对被害人精神、心理进行诊疗。

四、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现实保障的几种设想

(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由此,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

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因而,被害人获得补偿尚未获得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给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与补偿。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被害人获得补偿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无法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二)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的心理倾向,因

此,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如被害人医疗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等,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害人,如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更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系统,《宣言》对此亦有具体规定。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受害者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这些服务和援助。为了确保被害人得到适当的和迅速的援助,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助。

(三)建立辩护律师代为询问制度。从被害人学角度看,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是第一次受害,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是第二次受害。在司法实

践中,被告人经常借盘问机会让被害人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特别是性犯罪的审判尤其如此,这就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鉴于此,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行对被害人的盘问。这样律师在盘问时,会注意盘问的方式、问题涉及犯罪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避免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伤害。这种对被害人二次伤害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在庭审过程中,上述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再者,对有些被害人,我们可以不要求其亲自到法庭去接受盘问,而通过闭路电视回答问题,以减少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另外,检察人员在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追究、揭露、控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力,从保障被害人角度,在询问态度、工作方式上注意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

(四)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的监督制度。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收到有关的诉讼文书。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此未予以明确。为了保障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权,完善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将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送达提出控告的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控告是否立案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或者故意不向被害人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致使被害人无法及时提起自诉。基于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公安、检察机

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3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及措施建议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2007-02-06 12:27:0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

市林业局党委办公室贾宏远

我们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建党初期,我们党就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程的推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

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然而,当前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现状,与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问题

一些落后观念和习惯势力还有一定市场,阻碍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宗派主义和特权思想等传统观念与习惯势力在党内仍未肃清,官僚主义、家长制、等级制、个人崇拜等不良习气仍时有表现,个人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代替组织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对待党员权利、义务上,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权利”;在党内监督上,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忽视党员也是监督的

主体,忽视党员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在党内管理上,片面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党员在党内管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在党内决策上,片面强调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组织决定,奉行“我决定你执行”的习惯方式,忽视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党员对党务工作党内事务不知情、不了解,从而导致党员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体现。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甚至严重损害了党员权利的行使。

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虽然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但这些原则和措施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从总体上看,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还未完全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党员权利行使机制仍不完善,与新形势下广大党员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是党员行使权利的机制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对党员民

主权利的保障停留在原则的规定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如因党内民主渠道不够畅通,反馈不够灵敏,广大党员对实际问题的反映和对党内不良现象的批评,常常得不到足够重视。二是党内的许多制度规定有明显缺陷,党内工作制度、议事制度、表决制度还没有制度化、规范化,过去制定的一些制度与现实要求脱节。许多单位尽管制定了不少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但在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三是配套保障制度滞后,对普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保护措施不够,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党员往往需要拿出很大的勇气,有时甚至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部分党员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制约着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尽管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但仍有不少党员习惯于领导说了算,一切由上级决定,不珍惜党章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觉不自

觉将自身权利授予少数人行使,不敢也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民主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也缺少举报和提出意见的勇气。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文化理论水平不高,民主意识不强,缺乏党内民主的修养,行使党员权利能力不够,这都影响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

二、措施建议

要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党员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思想条件。一是要加强党员民主权利教育,着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增强全体党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教育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努力提高党员的参与意识和依

法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意识;强化党员的平等意识和民主观念,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二是要营造党内政治生活中浓厚的民主氛围。通过开展健康的党内生活,调动党员主体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培育党员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形成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自觉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氛围,为党内民主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三是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要使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尊重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善于倾听来自基层的批评意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容人谅人的宽广胸怀,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的批评意见,防止嘴上讲民主、行动上压制民主,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假民主的现象。

落实党员的参与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员的参与权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要落实党员的参与权,首先要扩大党员的知情权。

党员知情权也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党员行使其它各项权利的基础。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要尽量对党员公开。应制定有关法规,落实党务公开和党员政治参与程序。要在党务公开制度的创新上迈出新的步伐,比如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程序和决策程序等。要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要规范权力运作,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要拓宽信息通报渠道,在党务管理工作中引入现代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提高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党务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必须建立有效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范围和渠道。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既要扩大参与人

员的范围,从局限于领导干部扩大到尽可能多的普通党员;也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使党员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还要在参与方式上扩大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二是要建立起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内议事规则。建立重大问题充分论证制度,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四是要建立保障党员表达意志的新机制。建立干部与党员协商对话的制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制度、协调处理利益矛盾的制度、接受普通党员批评监督的制度、与党员保持经常性多渠道密切联系的制度等等,以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在更大范围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

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的干部的任命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党员的选举权,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扩大民主,落实好党员和群众的“四权”。要认真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制度,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考察前公示、任前公示等制度,扩大公示的范围。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积极探索公开推荐干部的工作。通过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变自上而下的

监督为上下互补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权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必须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监督,真正形成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有机统一的新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监督制度。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制定具体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扩大党员参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范围。要切实提高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紧紧抓住讲政治这个核心,牢牢把握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正确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过好各项党内组织生活。二是要实行弹劾和罢免制。要使广大党员有权检举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干部,并随时撤换和罢免他们。要在目前党员罢免权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弹劾和罢免的程序,并为弹劾权和罢免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三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渠道。要通过健

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地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严惩侵犯和剥夺党员权利的行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保证是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既要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要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权力、有手段、有保障,有效杜绝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现象的发生。《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坚决落实。二是要加强监督保障制

度建设,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奖惩和补偿制,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要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党员在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时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促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在实际生活中敢于行使民主权利。三是要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要把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坚持不懈执行下去,以便督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打击报复者,必须按照党纪党规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敢于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党员,党组织要积

极给予支持和保护。

第4篇: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中滩学校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一、坚持民主管理,实施民主决策,保障党员的参与权。我校支部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之前,深入到党员教师中去,听取他们的声音,征求他们的意见,把他们的建议收集起来,作为我校制定政策和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切实通过这些途径,实施民主管理,调动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政策参与权。一是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防止片面性、极端化。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与集中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调查论证既有民主也有集中;讨论决策中同样是既有民主也有集中;抓决策的贯彻落实中还是既有民主也有集中。离开民主讲集中,或离开集中讲民主;违反党的议事程序,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搞少数人决策,这些都是十分错误的,必须在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克服。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每个党员和教师的共同责任,只有依靠集体的智慧,才能形成党内正确的统一意志。发展民主不是高谈阔论,各自发表一通就完事了;集中不是简单表决,更不是正副书记“一锤定音”,或书记一个人说了算。党支部委员和党员要从全局上考虑问题,以对党的事业和本单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实施民主决策,实施科学决策,实施正确的民主与集中。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上,正副书记的确需要有很强的民主作风和决断能力,但讲民主不能走极端,讲集中不能搞专断。市农科所党支部正在酝酿对中层干部任用上采取像局党委对主要领导干部任用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一句话,发展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极端化的民主。二是正确处理民主推荐与组织提名的关系,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针对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经过民主推荐,并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推荐结合起来,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并适当扩大差额比例和范围,实行差额选举,同时保障选举人的选举权利,选举结果应当众公布和确认。

二、加强民主教育,树立民主思想,保障党员的发展权。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教育是关键。只有加强党员的民主教育,党员才能树立民主意识,党员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和发展。一是找准切入点,在提高民主素质的基础上发展民主。发展党内民主的程度是由党员的民主素质决定的。我们要深入开展党员民主素质的思想教育,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采取以会代训、电化教育、专题报告、知识讲座、重点帮助等方式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和科技知识教育培训,使每个党员理解熟悉和领会党的民主、权利、义务以及科技致富等方面的知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每个党员都能树立民主思想,学会运用党员权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来监督党内权力的行使。对其中发展潜力大的党员还可推荐到党校培训或组织到外地参观见学,着力提高他们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他们科技致富、发展经济的能力。事实证明,只有提高党员民主素质,才能在党内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敞开心扉,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理话,也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当然,发展民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民主素质同步,既不能因一时一地的困难、挫折而退缩,也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急于求成、操之过急,更不能简单地因求稳怕乱而停滞不前,我们要认识到发展民主、提高民主素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符合国情党情,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支持党员发展经济,保障他们优先致富、带头致富、科学发展经济的权利。二是寻求突破点,在增强民主意识的过程中发展民主。通过舆论工具的宣传,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广泛进行民主文化观念的传播,营造一种民主的文化氛围,增强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当前我们有些党员不愿参加组织生活,这是跟党员是党的主人翁地位是不相配的,发展党内民主是全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党内民主生活的实践,使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增强民主意识,树立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掌握民主方法,养成民主习惯,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建设。普通党员也要增强民主意识,敢于和善于提出并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充分行使好自己的权利,自觉同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作斗争。实践证明,党内缺乏民主空气,党员的民主意识不强,开展批评就没有环境和氛围,人们就会有思想顾虑,就不可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党员的个人意见就难以真实表达出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抓住基本点,在保障民主权利的前提下发展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发展党内民主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前提。我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发展党内民主,都必须立足于保障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限制和阻碍党员民主的想法和做法,都不符合党内民主的要求。基层党组织要站在事关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提高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要性的认识,把保障和落实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积极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民主权利,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延伸。只有党组织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党员才有施展自己民主权利的舞台,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作用于党的生活。因而上级党组织也要充分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民主权利。

三、完善民主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发展民主,制度是保证。党内民主主张的实现和民主权利的落实,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来保障。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就必须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一套实用、管用、有约束力的制度,来加强对党内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党员权利保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一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过去我们着重强调了党内民主的实体性规定,忽视了党内民主的程序性保证。发展党内民主既要强调实体意义上的民主,又要强调用程序保障党内民主。有了监督实体和监督程序,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才有章可循。通过改革完善党员大会制度、委员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把党内民主的实体性权力和程序性保障统一起来,保证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党员大会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监督。保障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更好地发挥党员和党员大会的作用;二是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就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监督。只有公开,才能使群众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党务政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伟大创造,是党员参加管理党内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对权力监督、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方法、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增强党内工作的透明度。抓住了公开,就抓住了民主监督的关键环节。三是健全民主举报制度。举报是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是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重要途径。事实证明,进一步加强民主举报制度建设,是把权力运行置于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的有效方法。要认真办理民主举报事项,健全民主举报制度,使大家敢于举报、积极举报。同时,要制定措施,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党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依靠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干部的监督;依靠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和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民主监督合力。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实质是发展党内民主,每个党员都有权对党内重大事务、重要工作的部署、干部任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等问题进行监督。党员依据《条例》享有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但是党员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提出建议、批评、发表自己的意见,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问题都应当通过正常渠道来进行,不能违反规定、自行其是。领导干部比一般党员要有更高的觉悟和更宽的胸襟,对党员参与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要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第5篇:党员权利保障情况[精选]

党员权利保障情况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交通运输局党支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保障党员权利。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充分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会权。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局党支部通过不定期召开两委会、党员大会、两议会及时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例如在争先创优活动中,党支部通过召开争先创优动员会、张贴支部承诺等形式向全体党员传达上级精神,在全体党员中掀起了争先创优的热潮。

二、组织培训活动,保障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 党支部认真组织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争先创优活动,通过举办相关座谈会,以及集中学习、自主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广大党员科学谋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党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

三、主动征求党员意见,保障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建议和倡议。

党支部在工作中十分注重征求党员和广大职工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切实以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方式,主动征求广大群 1

众的意见。推进我局重要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四、党员发展过程中,充分保障表决权、选举权。 2011年党支部共发展重点培养对象1名,2名预备党员已转正,入学积极分子2名。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村支部严格按照“1234”程序进行,组织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票决的方式产生重点培养对象,预备党员的接收也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

五、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精心组织党员和支部民主评议。

今年党支部共召开了二次民主生活会,党员群众共同学习,相互提高,党员可以对支部和本人存在的问题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表现落后的同志进步,同时也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每年年底组织党员和支部评议活动,支部不仅可以客观评价本的工作情况,也可以从中找出今后工作努力和改进的方向。2011年通过党员民主评议,评出表现优秀党员2名,通过在会上通报的方式,达到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的目的。

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支部必须按照所制定的工作制度,严格照章办事,坚持走民主程序,同时将党务信息进行及时公开,这样党员的权利才会得到切实保障。

2011年10月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

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

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

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

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

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

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

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6篇: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参考!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一

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通知。整个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基础,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驶和不受侵犯纳为方针制定而成。

除此以外,《条例》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在对侵犯者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中,更多地体现了我党以“法”为手段,严格严肃党纪的宗旨。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主体给与行政乃至司法的处理,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党员的合法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大意义。作为一名即将入党的预备党员,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党组织对我们的关怀,我会认真地学习、宣传以及严格地遵守《条例》,在接受《条例》保障的同时,积极履行一个党员应尽的职责,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学习工作之中,不辜负党组织对我们的信任与关怀。

我们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直高度重视维护党员民主权利,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因此《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他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随着我党体制机制改革地不断深入完善,通过广大党员以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已能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永葆生机活力、兴旺发达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通过“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教育活动,本人认为做好一名人事干部,必须具有为民、务实、清廉的品质,我就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为民,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当好人民公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含糊。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尤其要深入到困难多、群众意见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分析矛盾、解决问题,为群众诚心诚意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二

按照x纪发[2005]0x号文件要求,我局党支部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于 2005年4月7日下午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了专题学习会,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后,开展了热烈的讨论,现将我局学习、讨论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会议由局长、支部书记xx同志主持并讲话强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全体共产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要在行使好党员权利的同时,履行好党员的义务。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抓好党员权利保障,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我局各项工作任务。

会上由支部组织委员xxx同志带领大家对《条例》全文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逐条进行辅导讲解。在认真的学习之后,大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

党员xxx同志发言说: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1995年颁布实施的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宣传委员xx发言说:《条例》给我最深印象的是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二十条第

三、四款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员民主权利和党内民主决策的高度重视。

副局长xxx发言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的发展。

副局长xxx发言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个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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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障党员权利的意识,增强广大党员正确行使自身权利和自觉维护其他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努力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定转化为自己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的自觉行动,认真查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坚决纠正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最后xx同志做总结发言时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我们党历来重视保障党员权利,非常重视巩固和发展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中央决定在《条例(试行)》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精神,反映了当前保障党员权利的新情况、新要求。《条例》坚持和完善了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规定了一系列具体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措施,使广大党员的权利更加明确、更加充实,使党员权利的行使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维护党员权利的坚强决心,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会议还对我局下步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先学一步,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学习好、掌握好、运用好《条例》,不仅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需要,更是工作中贯

彻落实《条例》的需要。领导干部、支委委员要率先学习好、宣传好《条例》,在广大党员中起带头作用。二是要学深一些,把《条例》要求更好地体现到工作中去。要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和办法,推动《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深落实处。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三

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这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各种各样的冲击面前,党员领导干部始终要坚定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信仰,坚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对改革开放的信心,坚定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信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站稳立场,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战胜困难,经受考验,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是一个长期的党性锻炼过程。领导干部要把模范实践“三个代表”,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作为自己的终生课题,坚持学习不止、实践不止、改造不止。要把保持先进性贯穿于自己的全部生活和工作之中,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任何条件下,都能始终如一。自觉向先进人物看齐,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绝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更不能与落后分子为伍。要领风气之先,成为全社会的表率。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身体力行先进性的要求,以模范和行动影响带动周围的党员和群众,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要按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具体落实以下几点:

一、政治理论上要保持清醒坚定。这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首要条件,其核心就是要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解决好信、知、行的问题。其一是信。就是要坚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坚信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其二是知。从哲学上讲,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更深刻地感知它,同样,感知到的东西能够进一步加深其理解。我们要在思想理论上真正弄清为什么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或倒回封建社会。无论当今世界风云怎样变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其三是行。行,就是要带头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带头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建设好党的组织、塑造好自己形象,要自觉高举旗帜、维护核心,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

二、思想道德上要加强修养。思想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决定着社会文化的性质和前进方向。共产党员思想道德修养的过程,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必须切实解决好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懂得为谁当官,为谁服务,怎样用权的基本道理。否则,就不可能科学地对待人生,就会在各种错误思潮的冲击下丧失崇高的人生追求,难以分辨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限,难以抵御形形色色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业务能力上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就是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素养和本事。在革命战争年代,对一个统兵者的要求是智勇双全,如果有勇无谋必然要吃败仗。在和平年代,能力低下也必然政绩平平,或者造成损失,失去威信。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强、水平高,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四

目前,“ 中心”按照泰安市委部署,在全市党员中广泛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旨在使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先进性意识,为肥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是新时期加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 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

进性教育活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科学理论对伟大事业的指导作用,归根到底要靠广大党员干部去组织、去推动、去落实、去实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保证。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教育活动,就是要努力把全体党员锻炼成“三个代表”的坚定实践者,使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永葆党的先进性。我们要以对党对 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入到这场教育活动中去,通过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党员的素质,在思想上、行动上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的实现。

其次,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事业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队伍。

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心思想、新观念,树立积极进取、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五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由中共中央2004年9月2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的通知》(中发 [2004]19号) 要求各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该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党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权力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

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到保障党员权利,全会后即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些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是党中央从全党工作的大局来谋划和作出的,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大背景下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我感到十分重要,十分必要。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利,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基本建设。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又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一个方面的能力;提出必须转变和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等。贯彻落实全会的这些重要精神,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个现实的要求,就是切实保障党员权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为,追根到底,党的执政能力来源工党的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强弱。就转变和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而言,党员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又直接关系到能否发展党内民主,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保障党员权力,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力理论义理论武装起来的 先进党.我们的先进性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上,就是坚持和实行民子集中制,就是每个党员都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党内事务。也可以说,党的先进性也表现为党的民主性。有了党的民主性,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决策才能充分反映广大

党员的意志、集中广大党员的智慧、汇集广大党员的力量,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

第7篇: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课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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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成绩:8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所推行的民主是( )。 √ A B C D 充分的 全面的 广泛的 以上均是

正确答案: D

2.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是( ) 。 √

A B C D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

以上均不是

正确答案: A

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党的生命。 √ A B C D 集中统一

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

党内民主

实事求是 正确答案: C

4. ( )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 A B C D 依法治国 科学执政 党的建设 以上均不是

正确答案: C

5. 公开是党内民主的前提,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健全( )公开制度。 √ A B C D 重要决策

重大事项

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以上均是

正确答案: D

6.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

A B C D 党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书记处

党的中央政治局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正确答案: A

7.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 ),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同工作。 √ A B C D 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 团结统一,密切联系群众 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 统一领导,密切联系群众

正确答案: A

8.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 ),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 A B C D 重大事项研究 人事任免决定

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规党纪的制定

正确答案: C

9.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 )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 × A B C D 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群众投票

少数服从多数

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

正确答案: D

10.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 A B C 依宪执政

民主执政

依宪治国 D 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 D 多选题

11.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推行规范的差额选举制度,可以采取( )方式。 √

A B C D 民主推荐

民主决议

民主测评

上级党组织推荐

正确答案: A B C

12. 党内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党的生存环境的变化,( )都会发生变化。 ×

A B C D 党内民主的地位和作用

党内民主的内涵

党内民主的标准

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恩格斯在缔造工人阶级政党时,重要的建党原则之一。13. 党内民主制度是马克思、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党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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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所推行的民主是( )。 √ A B C D 充分的 全面的 广泛的 以上均是

正确答案: D

2.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是( ) 。 √

A B C D 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

以上均不是

正确答案: A

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是党的生命。 √ A B C D 集中统一

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

党内民主

实事求是

正确答案: C

4. ( )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 A B C D 依法治国 科学执政 党的建设 以上均不是

正确答案: C

5. 公开是党内民主的前提,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健全( )公开制度。 √ A B C D 重要决策 重大事项

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以上均是

正确答案: D

6.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

A B C D 党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书记处

党的中央政治局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正确答案: A

7.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和维护党的( ),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同工作。 √

A B 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

团结统一,密切联系群众 C D 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 统一领导,密切联系群众

正确答案: A

8.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 ),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 A B C D 重大事项研究 人事任免决定

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规党纪的制定

正确答案: C

9.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对待思想上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 )的办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 × A B C D 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群众投票

少数服从多数

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

正确答案: D

10.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 A B C D 依宪执政

民主执政

依宪治国

党的领导

正确答案: D 多选题 11.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推行规范的差额选举制度,可以采取( )方式。 √

A B C D 民主推荐 民主决议

民主测评

上级党组织推荐

正确答案: A B C

12. 党内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和党的生存环境的变化,( )都会发生变化。 ×

A B C D 党内民主的地位和作用

党内民主的内涵

党内民主的标准

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恩格斯在缔造工人阶级政党时,重要的建党原则之一。13. 党内民主制度是马克思、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党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 党内民主是党的管理生活中的制度。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 党内民主是党的管理生活中的制度。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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