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2023-06-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派驻项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制度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 2 提名和任命 ..................... 2 考核和激励 ..................... 4 解聘、辞职和离任 ................ 4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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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项目公司高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项目公司经营者,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包括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受项目公司董事会委托开展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并对项目公司经营成果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公司”是指新环保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项目公司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 提名和任命

第四条 公司或本部在提名项目公司经营者或者对提名方案进行审核时,要遵循程序规范、标准透明、用人唯贤等用人原则

第五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的基本任职资格包括:

(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经营者的资格;

(2) 承认并信守项目公司章程,承诺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管理制度

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3) 具备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

度;

(4) 具备项目公司的行业背景和行业知识;

(5) 具备较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包括领导能力、组织

能力、计划能力、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

专业能力包括研究分析能力、问题解决能力、表达能力等;

(6) 年龄35岁以上,年富力强,有足够的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7) 学历应为大学本科以上。

第六条 项目公司总经理既可以由公司外派董事代表公司提名,也可以由项目公司其他董事(提名委员会)提名。

第七条 公司外派董事提名项目公司总经理的流程如下:

(1) 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出总经理提名要求;

(2)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要求提出候选人名单(2-3人);

(3) 人力资源副总裁对候选人名单出示意见;

(4) 总裁办公会审议候选人名单,并形成公司关于项目公司总经理候

选人(1人)的决议;

(5) 集公司外派董事根据公司决议向项目公司董事会提交项目公司

总经理候选人议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由公司或会同本部提名,财务负责人

由公司或会同财务部提名。

第九条项目公司经营者提名方案须经公司审核通过之后再提交项目公

司董事会审批,具体的流程如下:

(1) 公司外派董事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项目公司经营者提名方案;

(2)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项目公司经营者候选人进行全面系统的

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3) 公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审阅提名方案,并出示意见;

(4) 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提名方案,并形成公司关于项目公司总经理

提名方案的决议;

(5) 公司外派董事根据公司决议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公司副总裁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和副总裁)不得兼任项目公司经营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含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项目公司经营者。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该项目公司经营者:

(1)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所在公司总经理;

(2) 对现有项目公司,该条条款视项目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由项目公司董事会进行任命,任命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考核和激励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对项目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结果对总经理进行考核,考核和激励方案由公司审核通过之后,由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 项目公司董事或项目公司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年

度经营业绩评价结果提出总经理考核和激励方案;

(2) 公司外派董事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考核和激励方案;

(3)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考核和激励方案组织相关调查,并在调查基础

上提出专业意见;

(4) 公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审查考核和激励方案,并出示意见;

(5) 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考核与激励方案,并形成公司关于项目公司

总经理考核与激励方案的决议;

(6) 公司外派董事根据公司决议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业绩评价结果是确定项目公司经营者风险收入(绩效工资、奖金和股权收入等)的主要因素;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副总和财务负责人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考核和激励,其考核与激励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解聘、辞职和离任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实行任期制,具体任期由其所任职的项目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如果不能胜任工作,项目公司董事会应该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当年业绩评价得分低于60分,项目公司董事会应该对主要经营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总经理解聘方案由项目公司董事或项目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解聘方案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解聘方案须经公司审核通过之后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 公司外派董事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项目公司经营者解聘方案;

(2)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项目公司经营者解聘方案进行全面系统

的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3) 公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审阅解聘方案,并出示意见;

(4) 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解聘方案,并形成公司关于项目公司经营者

解聘方案的决议;

(5) 公司外派董事根据公司决议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但是辞职申请须经公司审核通过之后提交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 公司外派董事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项目公司经营者辞职申请;

(2) 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项目公司经营者辞职申请进行全面系统

的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3) 公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审阅辞职申请,并出示意见;

(4) 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辞职申请,并形成公司关于项目公司经营者

解聘方案的决议;

(5) 公司外派董事根据公司决议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离任手续由项目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经营者离任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起草和修订,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公司总裁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项目公司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2篇:对外派驻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对外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明确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使业务员在所派驻地的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访问质量。

二、宗旨

引导经销商更为积极的推荐我司的产品,并提供令经销商满意的支持及服务,达到销售目标。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派驻到各级经销商处和驻点的业务员;

四、业务员工作目标

1、树立经销商的品牌观念,以运作品牌的方式在驻点区域成功打造品牌形象,提升我们品牌在采购者心目中的影响力。

2、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支持工作,与经销商建立良好关系并协助其开发一定数量的分销客户,以达到分销目标和提高销售量,并及时回收货款。

五、业务员工作内容与职责

1、正确引导代理商,建立区域信心,加大投入力度;把公司运作、发展思路与方向愿景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当地经销商,增进他们对公司的了解和信心。

2、协助代理商建立二级核心的渠道架构;帮助经销商完善组织架构,提供建议,完善管理制度,招聘与培养人才。

3、协助代理商在当地树立我司品牌与形象;树立品牌终端形象,以终端展示的方式提升品牌在当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4、开拓新的代理商/新的目标客户,并不断稳固客户关系。

5、销售与产品方面的培训,即对代理商进行销售与产品方面知识培训

6、分析当地竞争对手产品与市场活动及经销商的运营特点,合理规划当地市场的渠道结构,协助代理商制订适合本地区的销售政策与市场政策,挖掘客户的潜力并加强主推倾向,

7、协助代理商样品政策实施(这点很关键,这是区域工作的有效落实与细化);

六、访问中的注意事项

访问过程中,业务员除按照〈访问的目标和步骤〉进行正常的客户的访问工作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业务员到达一个区域市场,若第一次拜访须对所有重点客户、意向客户和有过合作的客户进行100%拜访,并回传拜访记录。

2、

工作中凡涉及到价格、货款等敏感问题,回答必须按相应的政策进行,报价单的发放,必须根据当地各经销商的要求。

3、

不得随意向经销商承诺自己做不到的事,特别是有关价格、政策、返利的事。如有问题,回头和当地经销商协商制定合适的策略再服务经销商。

4、

业务员结束当天的拜访,返回驻地后,应对一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完成所须填写的报表。

5、

业务员要以平级的姿态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和谈判,注意树立自己的影响力和专业性。不必一味谦虚,最终成为经销商跑腿的业务员

6、

遇到涉及经销商利益或与经销商思路不符等市场问题时,要站在更高的角度和层次分析问题,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如不确定就先尊重经销商的意见),来引导和要求经销商,而不是一味的听从,但不得与经销商发生争吵等恶性事件。问题解决不了,直接向公司反映。

7、

对经销商业务员进行言传身教,教会他们区域高端产品和做业务的方法及技巧。尤其是在整体渠道市场尚未打开,经销商的团队作战能力较弱的时候,必须亲自下到一线做示范。

8、

工作总结、计划等报表必须及时回馈,以方便公司及时掌握市场一线的信息,作出必要的市场策略调整。

9、

工作表格必须按要求严格填写,无论何种表达方式,必须描述清楚工作状况和市场反映,严禁敷衍了事。此关系到工作态度,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直接与工资收入挂钩。

10、

公司每周周一收到外派人员的工作总结和计划,传递销售部,内部协商后由主管与外派人员沟通点评上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部署,包括拜访的客户、区域,时间的安排等。

11、

业务员不得向经销商随意承诺做不到的支持或是没有把握的事情,涉及经销商利益的市场支持,必须和经销商协商确定后才能对外宣布。

七、作息条例

1、公司对作息时间要求

起床:拜访市内8:30以前,市外8:00以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出发:拜访市内8:30以前,市外9:00以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归队:所有人员晚6:00前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2、管理规范的地方,可根据代理商的作息时间来工作

3、每周可以休息一天,具体时间与经销商协商后灵活确定。

4、业务员的手机在08:00到23:00之间必须开机。

八、市场工作纪律

1、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销售政策、市场政策与价格体系。

2、当地价格体系在必须符合公司价格体系与代理商利益的基础上方可报价;

3、业务员按公司制定的营销体系、销售政策要求代理商必须配合执行;

4、与经销商合作坚守诚信的原则,不能欺骗经销商与顾客。

5、在实际的工作中,业务员一般不得接触货物和货款;

6、保证业务员在工作和费用方面的真实性,如若发现欺骗公司的行为,必严惩;

7、业务员不得私自报价,必须根据公司价格体系或当地各代理商的要求来进行。

8、严禁向竞争对手透露本公司的任何信息,一经发现予以警告或辞退,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9、每周至少与经销商及其业务举行一次例会,汇报市场情况、工作进展,反馈市场问题等;

10、遇到如窜货、乱价、撞单等问题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与总经销商沟通,不得私自作主张,以免影响客户关系。

九、考核制度

1. 公司抽查、监督每个业务员的工作,以业务员的每周工作报表及每月总结为依据。

2. 工作报表填写与考核:

代理商评定表:分公司/经销商对区域人员的评定。 ⑵

每天短信息汇报:每天以短信形式或邮件向总监汇报工作。 ⑶

周报周计划:发送市场总监,每周日24点前完成。

区域总结:以区域为单位,以每个准经销商为主题,总结该区域的整体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在完成一个区域工作的三天内交付。发送经理;

3.

业务员的差旅费报销必须有正式发票(对应的发票,不得乱用其它发票代替),并附上《业务员拜访记录表》与《费用报销统计表》,才能报账,否则公司不予报账。如工作需要请客户吃饭等公关费用必须提前向上司请示,批准后费用才能报销。

十、报销制度

1、出差期间食宿补贴为60元/天

2、通信补助为50元/天

3、办事处提供免费住宿并补助生活费10元/人/天

4、短途公交费费用自理

5、办公费用实报实销

第3篇:派驻人员管理制度(最终版)

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1、派驻人员自觉遵守帮扶卫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2、工作认真负责,虚心帮扶,如有抢救积极参与,要求服务态度好,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

3、不论职称高低,一切服从帮扶卫生院安排。

4、在医疗工作中,对开展的“三新技术”必须现场给予指导,以免发生差错,否则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5、帮扶期间一律不准随意脱岗,如需请假必须经帮扶卫生院及医务科同意方可。

6、帮扶结束后,认真填写帮扶鉴定表,由帮扶卫生院给予考核评定意见,作为医师评优选先的依据实施考核。

7、帮扶结束后,必须由医务科、卫生院联合通知,方可离院。

第4篇:学校派驻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食堂管理员应接受总务处领导,必须带领全体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办好食堂,协助食堂承包商安排好师生就餐和客饭供应工作,搞好食堂卫生。

1、做好食堂考勤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各岗位工作执行情况,并经产做好晨检及日常考核工作,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和伙食质量。

2、监督食堂承包商搞好食堂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以防食物中毒。

3、要了解食堂整个加工过程情况。

4、协调人际关系,搞好团结,关心食堂工作人员,多做一些有利于调动大家积极性工作,创造良好食堂工作环境。

5、每天值日时间段为:11:20---12:10,期间主要负责学生安全工作,若有失职等,将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6、切实了解食堂情况,掌握食堂工作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正确处理,以保证食堂工作顺利进行,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务处汇报。

7、认真做好年终食堂工作总结,并提出今后食堂工作改进意见和措施。

学校派驻食堂工作人员签名:

肥西县防虎学校(公章)2013.9.12

第5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2003年05月30日交通部文件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

2003年05月30日交通部文件 交监察发[2003]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积极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是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或交通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且由国内企业进行施工和监理的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作,由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际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负责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纪检监察员。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派驻人员

第五条省(区、市)交通纪检监察部具体负责派驻人员的管理及日常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派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工程建设管理和纪检监察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派驻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办公设备、通讯工具、车辆使用、工作经费等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派驻人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教育、服务、监督等职责。

(一)指导检查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廉政制度;

(三)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法纪法规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

(四)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督;

(六)定期对《廉政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督促、协助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八)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驻在单位执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评估,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招标投标等重大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深入有关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

(五)向有关部门了解被监督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六)要求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条发现下列行为,派驻人员应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行为的;

(二)贪污、挪用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

(三)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派驻人员的;

(六)妨碍派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派驻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注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要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派出单位要定期组织派驻人员交流、研讨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派驻人员加强自身建设,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派出单位可采取述职、组织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及廉政建设等情况的考核。

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不称职的派驻人员,派出单位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6篇:派驻机构管理办法 修改

市直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并出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和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第七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业务工作。除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外,分工其他业务工作须书面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八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确需兼职的,须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管理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市纪委书记对市直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联系。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关行政监察员办公室协调市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其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教育纪工委的关系按照有关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对口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与职务设置。

(一)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除外)。

(二)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请核编等工作。

(三)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纪发〔1988〕8号文件、闽纪发〔1988〕7号文件、闽监〔1992〕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派驻机构的职数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调配与任免。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三)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配合。

(四)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五)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任免职通知主送任免职人员所在的派驻机构,抄送驻在部门(单位),其中科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

(六)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派驻机构任免职的,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任免职通知办理工资和津补贴调整等事宜;新招考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批复办理工资基金核增等手续。

(七)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驻在部门(单位)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建议或推荐干部人选。如未被采纳,市纪委监察局适时予以反馈。

(八)单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室主任,市纪委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后,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不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驻在部门(单位)在与市纪委沟通后,向市纪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任免。

(九)单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副书记,不占驻在部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单位)提出,或由驻在部门(单位)提出,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与轮岗。

(一)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将派驻干部一并纳入考虑。

(三)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派驻干部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及其他单位干部的交流任职等。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同一部门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轮岗。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进行。

(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或驻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养与选拔。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政治理论和部门业务培训,包括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派驻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派驻机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提出,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三)派驻干部同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应一并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四)派驻机构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以市纪委监察局为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单位)协同配合。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考察,应将派驻干部纳入范畴。

(五)派驻干部既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也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

(六)市纪委监察局推荐挂职、驻村干部人选时,将派驻干部纳入统一安排。驻在部门(单位)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干部挂职、驻村任职时,推荐派驻干部参加的,必须事先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

第十八条 干部考核与奖惩。

(一)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考核。派驻纪检组组长每年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二)派驻机构处级干部考核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进行。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及派驻机构协助。

(三)派驻干部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处级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其他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确定,并告知驻在部门(单位)。

(四)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比例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确定,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掌握。

(五)派驻机构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对派驻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六)派驻机构及派驻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奖励或表彰。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

(一)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派驻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以及派驻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装备、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二)派驻机构中的党员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单位)安排的各项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党员民主评议,其民主评议档次由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确定。

(三)派驻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单位)可分别建立派驻干部的个人档案副本。

(四)派驻干部出国(境)政审和派驻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政审、调查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市纪委予以协助。

(五)市纪委监察局为派驻干部制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证,驻在部门(单位)同时为派驻干部制发本部门(单位)工作证。派驻干部调离派驻机构或退休时,由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收回市纪委监察局制发的工作证。

(六)派驻机构退休干部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退休干部活动。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条件,组织派驻机构退休干部参加委局机关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案件检查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受理。

(一)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反映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交相关纪检监察室或转派驻机构办理。

(三)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商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四)派驻机构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应当告知反映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信访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初步核实。

(一)对反映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

(二)对反映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派驻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初核。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初核。

(三)派驻机构在初核前应制定初核方案,初核方案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初核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初步核实终结后,派驻机构应将初核材料装订成卷,并将经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审签的初核报告报送市纪委信访室,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决定。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

(二)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

(三)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案件,由派驻机构制发《立案决定书》,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及其本人。同时,将《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派驻机构可不再履行立案手续,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材料,依据司法判决或裁定,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并依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初步审查后,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经派驻机构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

(一)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以及其他需要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二)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时,由市直纪工委向市纪委提出申请,由市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三)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涉嫌违纪违法款物的,应经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并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除交原款物所有人外,应连同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一并及时送交市纪委财务室统一保管。

(四)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提请公安、司法等机关提前介入和协助配合的,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批准,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协调。

(五)派驻机构对经调查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报送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审核,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是否移送的意见,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决定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六)派驻机构在办案中,可以向市直纪工委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由市直纪工委商市纪委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七)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与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沟通,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协助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派驻机构在调查终结后,由市直纪工委指导审理或直接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请市直纪工委案件审理室派人提前介入。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纪委书记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制度,市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应视情就约谈事项向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报告,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并及时向市纪委书记反馈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市直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深入所联系派驻机构联系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派驻机构分片联席会议制度,每片每年不少于两次,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组织流程负责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联系轮值派驻机构的领导应到会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派驻机构对牵头主抓并涉及多个部门协作的工作,或驻在部门(单位)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工作任务,可以提请市纪委监察局在组织、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合行文会签制度,驻在部门(单位)需要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行文的文件,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时,应经派驻纪检组组长审签,再送市纪委监察局会签。

第三十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半年和工作总结,以及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派驻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简要列出当季度纪检监察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报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汇总后,呈委局领导审阅。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的有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派驻机构及干部。同时,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必须严格遵守驻在部门(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及干部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驻在部门(单位)如发现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派驻干部的请销假、休假和考勤等日常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和派驻机构共同负责。除省、市纪委统一安排应出席的会议、活动外,派驻纪检组组长外出离开三明市辖区范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并经驻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派驻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和出国(境)证照的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前,驻在部门(单位)应事先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检查中,必须坚持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规定,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视情给予派驻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派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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