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识别

2022-08-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非法集资识别

非法集资危机管理初探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日益严重,虽然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和处置力度,但非法集资仍呈蔓延态势。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进入消化期。随着“三期叠加”的到来,非法集资危机爆发的城市和事件越来越多。因此,增强对非法集资的关注,分析非法集资的危害、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非法集资危机爆发的类型,提出非法集资危机治理对策,对于当前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干扰经济秩序

一是削弱政府宏观调控。非法集资在国家宏观调控控制之外,使大量民间资金进入“体制外循环”,使得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受到干扰。二是扰乱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群众和机构从金融部门贷款用于非法集资,当非法集资风险爆发时,就会给正规的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和坏账。三是危害实体经济发展。非法集资的高息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成本,一旦经营不善,便面临破产的风险。

(二)破坏法治环境

一是破坏治安法治环境。非法集资造成了自杀、抢劫、械斗、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等案件。二是破坏信用法治环境。非法集资危机爆发实际上是民间信用危机爆发,进而可能会波及金融机构信用危机。三是破坏金融法治环境。现实中,非法集资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多数是半公开或公开。加之泡沫破裂以后涉及人员多、危害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大局稳定的考虑,不敢全面依法治理,而是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适时适度依法处理,依法办事打了折扣,严重破坏了金融法治环境。

(三)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泡沫破灭后,对许多参与非法集资的家庭造成了财产损失,极易引发集资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堵门、堵路、打砸抢等,造成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非法性

非法集資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它的非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隐蔽性

非法集资发展到现在,多数都是披着合法外衣,利用合法公司的信用来赢得群众信任,公开进行布点。但是在组织资金和签订合同时,为了逃避监督和打击,往往是合同表面合法,实际规定的是非法利益。例如,通过贵金属买卖、汽车租赁、拍摄影视剧等等,进行非法集资。

(三)广泛性

近几年非法集资爆发地区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一些非法集资严重地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家庭可以达到1/2,甚至2/3以上。

(四)暴利性

非法集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高效率的非法经济活动。据资料反映,某市2014年年初调查民间金融存款年化利率水平为19.2%,贷款年化利率水平为31.68%,与银行存贷款利率相比,利差分别高达16.5个、26.1个百分点,分别是基准利率的7倍和5.7倍。

三、非法集资的发展趋势

(一)胆子越来越大

一是对贷款高利率所带来的高风险无所顾忌。二是宣传越来越公开。一些非法集资企业通过手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诱使群众参与,对法律的神圣性毫无敬畏之心。三是非法集资危机爆发时,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转移资产,销毁证据,甚至恐吓、施暴集资者,公然对抗法律。

(二)领域越来越宽

近年来,非法集资开始在更多领域渗透。据调查,某市涉嫌非法集资领域包括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贵金属、珠宝、典当、茶楼、文化传媒等近20个类别,这些企业甚至将非法集资作为主要业务来运作。

(三)规模越来越大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不再限于高收入、闲置资金较多的小群体,有些地区已经开始扩散到中、低收入家庭,甚至扩散到经济收入较差的农民家庭。

(四)分化越来越快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非法集资企业主要分化为三类:第一类是“转型升级”的企业,开始向合法化实业转型。第二类依然主要从事非法集资业务,但是风险控制水平越来越高,管理状况越来越好。第三类是靠牌子招摇,通过注册一个投资公司等方式来骗取信任。

四、非法集资危机爆发的类型

(一)宏观经济形势导致型

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某地或某行业形势逆转。如2008年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作为外贸依存度极高的温州企业,面临资金周转紧张,不得不接受高息非法集资,并导致非法集资危机爆发。

(二)外地连锁企业波及型

非法集资企业因其投入少、收益高、转移快,极易在区域甚至在全国发展连锁企业,一旦企业总部或分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资金链断裂,就会连累其他连锁公司,产生蝴蝶效应。

(三)媒体炒作爆发型

非法集资一旦出现问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都热衷追踪。媒体的炒作会造成该地区迅速形成恐慌,从而在某个地区导致非法集资危机爆发。

(四)企业内部资金断裂型

非法集资企业绝大多数是实力不雄厚、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因此抗风险能力不强,易于出现内部资金链断裂。内部资金链一旦断裂,就易造成挤兑,爆发危机。

(五)下游偿债危机拖累型

非法集资“贷款”利率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要高于企业利润率,使用非法集资资金的企业风险很大。当使用非法集资资金的企业难以还本付息时,就会给非法集资“放贷”企业带来风险。

(六)企业老板离职型

非法集资企业因为风险大,集资群众对老板关注更高,如果出现老板死亡、被拘或跑路的情况,极易给群众带来恐慌情绪,继而引发危机。

五、非法集资危机的治理对策

对非法集资及其引发的危机治理是一个迫在眉睫且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站在地方政府角度,对治理非法集资危机提出一些对策。

(一)预防之策

1.宣教先行。采取社会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借助新闻媒体开展案例分析、专家讲座,联合金融机构组织标语宣传、文艺演出宣传等,通过群众喜闻樂见的形式,让群众切实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

2.疏堵结合。边疏边堵,以疏为本。在规范治理期间,要加强审批监管,严把准入关口;疏通融资渠道,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加大对融资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防止企业饥不择食、铤而走险,利用非法集资资金。

3.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各自非法集资风险点,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活动,同时主管部门也要搞好指导协调,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作用。

4.循序渐进。对非法集资达到较大规模的地区,要分区域、分领域、有步骤地做好非法集资治理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地区中的重点地带、重点地区中的重点行业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治理力度。

(二)处置之策

1.处置要义。一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重要的是控制恐慌情绪,二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基本的是有序处置,三是处置非法集资危机最根本的是依法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合法利益。

2.处置原则。一是依法处置与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才能统一思想,坚强有力。但是仅仅机械地去依法处置,处置的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把依法处置与灵活处置相结合,拿捏好处置的火候、轻重、张弛、时序等,十分重要。二是内紧外松与信息公开相结合原则。内紧外松主要体现在政府的言论、决策和行为上。不要过度反应,不能人为地给群众带来恐慌。信息公开主要是用及时正确的信息稳定人心,防止造谣和民间传谣成为舆论主流,造成更大的恐慌情绪。三是部门配合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涉及到宣传、政法、信访、维稳、工商、金融、行业主管等各部门,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因此,出现危机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多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综合研判、综合施策、认真处置。四是稳妥推进与果断处置相结合原则。处置非法集资从战略上讲要稳妥推进,因为处置一旦失败,可能会对全局带来更大影响。但是从战术上讲,在处置一项非法集资的某个环节上,要果断处置,不可错失良机,避免造成更大危害。

3.处置方法。一是大力宣传。首先,大力宣传法律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让群众明辨是非,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大力宣传政府的应对之策,让企业、社会和群众相信政府、依靠政府、配合政府。最后,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让企业、社会和群众始终在法律框架内有序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适时打击。非法集资触犯了法律,有些严重者构成了犯罪,要适时予以立案、侦办、打击,教育非法集资组织者依法办事。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一些集资者的过激行为也会触犯法律,要适时予以纠正和打击,以规范秩序、教育群众,为处置危机创造有序的环境。三是消除恐慌。为了控制恐慌情绪,非法集资企业必须做到不关门、不停息,老板不跑路,迅速制定翔实的、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并赢得群众信任。四是做好支撑。如果把非法集资危机中出现挤兑的企业比喻为塌陷,那么在处置非法集资危机过程中的对策,可分为三个支撑:第一,企业支撑,是指企业非法集资危机刚爆发,而企业自身实力雄厚,可以让企业自身支撑住塌陷,以企业自我纠错、自我解决为主,政府维护秩序,搞好服务。这个办法成本低、效果好,可以让政府腾出手去集中精力处置更复杂的问题,这应该成为处置非法集资的首选。第二,联合支撑,是指非法集资企业自我难以化解危机,企业继续塌陷,此时当地政府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企业共同化解危机。第三,政府支撑,是指非法集资企业和政府工作组难以处置好危机,企业继续塌陷,此时政府就要站在前面,主导危机处置,果断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处置到位。

4.处置关键。处置非法集资危机过程中有六个关键问题需要把握好,努力做到“六个防止”:一是防止涉案老板和企业骨干人员跑路,二是防止资产匿藏、转移,三是防止集资群众对涉案公司固定资产哄抢,四是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五是防止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六是防止非法集资危机波及实体经济。

(作者系中共开封市委常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作者:黄道功

第2篇:非法集资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十分活跃。在“全民炒股”的同时,各种合法和非法的、可靠的和不可靠的集资项目扑面而来,令人目迷五色。难辨真假。做成功了,钱能生钱;如果跌入陷阱,便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直至家破人亡!

当人们对十多年前震惊全国的北京沈太福非法集资案、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记忆犹新之时。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07年初轰动一时的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案。据公安部公布的资料,自2000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有关非法集资的案件13965件,立案12807件,涉案金额758亿元。非法集资活动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重要风险点。每一次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都会将成百上千乃至数以万计的普通人席卷进去,每一个非法集资案件的背后,都有许许多多渗透着血和泪的悲惨故事。

层出不穷

2007年4月11日,安徽丽金花特大非法集资案在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亳州丽金花是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下的一个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开发和茶叶分装。丽金花毫州分公司成立后。利用媒介广告、宣传册等手段进行宣传,采用玫瑰种植、旅游套票和产品购销合同三种模式,以30%至40%的高回报率为诱饵,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利辛县等地骗取公众信任,大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受害人达2982人。非法集资9523万元。这无疑可以算作非法集资的一个典型案例。

何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虽然管理层对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从未放松过打击,但在暴利的驱使下,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就像雨后的毒蘑菇,不断地滋生出来。浙江东阳26岁的女子吴英,就制造了这样一个毒蘑菇。1981年5月20日出生的吴英,是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父亲是个包工头,母亲是地道的农民。1997年,吴英初中毕业进入东阳市技术学校就读财会专业,只读了一年半就辍学经商。她在东阳西街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在2005年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在东阳市内的产业只有喜来登俱乐部、西街千足堂足浴等。虽然有数千万资产,但离巨富相差甚远。到了2006年8月,这个年仅26岁的女子却创造了一个神话:从2006年8月10日到10月12日,短短的两个月内,她就在东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 本色广告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12家实业公司。随即又注册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并自任董事长。3个月内。她连续以慈善为名捐款530万元,耗资3800万元购置房产。吴英的这一系列超出常规的举动,为她的发家史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此前,媒体一再风传她有38亿元总资产。可晋身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当地人不禁纷纷猜测:她的巨富来自何处?是来自于走私、傍大款、卖军火?还是结识南亚军阀后分得了大笔财产?

神话终归是神话,神话终有褪去光环的一天。2007年2月10日,东阳市媒体经授权发布《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东阳公安局立案侦查: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涉嫌犯罪人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在2月11日14时起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的债权凭证,到债权债务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有关债权债务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事实上。在浙江一带藏富于民的市场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暗地里早已非常普遍。根据去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当年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在温州等地,民间融资甚至已经成为正规融资的有效补充。在这一背景下,吴英作为其中的一个个案,凭借高息回报的允诺,通过当地的地下钱庄迅速筹集到巨额资金不足为奇。

在浙江丽水被人们称之为小姑娘的杜益敏,也像吴英那样制造了一株毒蘑菇。她从一个开美容院、卖服装、炒店铺的小商贩,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快速发迹,摇身一变为丽水有头有脸、红黑道都能呼风唤雨的人物。而其暴富的诀窍便是打着房地产开发的名义搞非法集资。卷入非法集资活动的受害人遍及浙江丽水、莲都、缙云、青田等地,到2006年10月案发时,非法集资金额已高达2.14亿元。几乎与此同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天利有限公司董事长罗连国、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近1.2亿元的大案作出终审裁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据查,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3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人人民币1.2亿元。吴海峰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篡改后。把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连国自己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通过吴海峰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盗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罗连国擅自决定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价格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万股。随后罗连国又谎称天利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骏陆控股有限公司将于2002年11月在香港创业版上市。天利集团的原始股票将于2003年11月正式上市流通。随后又向866人次配股近4300万股,收取现金1500余万元。罗连国擅自发行股票涉案金额达l亿多元。

2007年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系列证券集资诈骗案中的最后一个案件——沈涛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兰州集资诈骗活动最早出现在1996年。起初是进行香港恒生指数的炒作,后来转向股票。到2001年2月,涉嫌集资诈骗的公司在兰州已有十几家,几千名投资者被卷入骗局。从2001年2月开始。甘肃省组织了大规模的查处工作,抓获、审查涉案人员100多人,涉及15个公司。经查,1998年5月,沈涛与李建国等人在兰州成立立祥公司。沈涛出任公司法人代表。立祥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证券的远程大户室。采取发展、培训经纪人方式,以高比例融资、配备电脑为诱饵,与客户签订股票交易合作投资协议书,然后利用沪、深两地即时行情,向所谓四川恒盛公司虚假报单,骗取客户保证金。沈

涛还与他人合谋,先后在甘肃兰州市西固区、敦煌市、新疆昌吉市、贵州贵阳市等地,以各种名目成立四家公司。非法吸纳股民资金上千万元。随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涛一案终审判决,历时6年、震惊全国的兰州证券系列集资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

花样翻新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打屡犯。而且不断有人上当受骗,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手法不断翻新、不易被人识破有很大关系。归纳近几年各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如下一些新的特点:

(1)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由民间抬会、标会、地下钱庄非法吸储存款向名目繁多的所谓“实业投资”蔓延。

在持续多年的打击下,一些地区过去以民间抬会、标会、地下钱庄形式直接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活动有所收敛,但打着所谓“投资实业”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却开始大肆泛滥。这些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而且还十分巧妙地利用国家的产业政策。利用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等多种形式,包装出名目繁多的投资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迷惑社会公众。以辽宁为例,就有种树、养蚂蚁、养鹅、代销食品、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投资啤酒生产线等林林总总几十种项目。辽宁省营口市东华集团董事长汪振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蚂蚁养殖为名。以高达35%至8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数万名投资者与其签订10.9万份合同,非法集资29.9亿元。

犯罪嫌疑人冯某与杨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工商局申请注册了“成都金色大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随后便密谋策划集资诈骗。该公司在社会上招聘数百名业务员,打着发展生态农业的旗号,采取散发宣传单、电话联系、主动登门等方式,在成都市各大公园、小区、农贸市场邀请中老年群众免费参观蔬菜种植基地,鼓动客户以每亩6880元的价格认种菜地并委托该公司经营。承诺在一年之内,以15%至20%的比例回报利息。为进一步迷惑公众,该公司还声称以每月每亩支付菜钱86元至115元的形式提前支付利息,满一年再返还本金。该公司还制定了《佣金标准制度》。公司职员按不同标准提成,最高达36%。正是以这种高额回报为诱饵,冯某等人先后诱骗了861名中老年客户与之签订合同,在短短的10个月内,变相吸收存款高达2021万余元。

(2)传销手法

非法集资活动借鉴了传销活动的手法。非法集资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有融合发展之势。

位于北京金融街国际企业大厦的亿霖集团的广告称:“林业投资一亩2600元,每年收益在60-70%之间”。如此高的利润使北京的张女士动了心,她说服丈夫拿出30万元,在内蒙古通辽市买下了120亩的林地,与亿霖公司签订了为期12年的林地使用合同。然而。一年过去了。亿霖公司并没有按约交付林权证。为了探究这桩生意的真实性。夫妇二人亲自前往通辽考察。按图索骥,才知道他们买下的只是一片荒凉的沙丘而并非茂密的树林。经查。亿霖集团的老板赵鹏运曾于2002年8月因传销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04年4月赵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密谋策划以林地传销牟取暴利。于是便成立了亿霖集团公司。他们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各地安排销售分部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等四级销售人员,形成上下关系,通过上线按下线销售业绩获取提成等一系列手段。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在鼎盛时期。亿霖公司还在北京、上海、重庆、沈阳等地设了5个分公司。传销链条遍布全国。亿霖木业经营两年多,被其合作造林骗局诱惑的投资者有2万多人,其中1.7万人是北京人。公司非法集资高达16亿元。

前不久,海南省海口市也打掉了两个涉嫌非法集资的传销团伙。该传销组织没有任何产品,直接拉人头入伙,并以入股公司分红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案发时已骗钱财达14万多元。其内部实行所谓的5级3阶制,上线每拉来一名下线加入,下线就要交入门费3800元,上线根据自己的级别再从中提取高额回扣。级别根据所拉下线的人数多少而定。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都要办一个所谓的工作证。每办一个工作证。还要另外再交500元钱。

(3)消费返利

以消费返利或购后返租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犯罪嫌疑人张某、郝某、蒋某以虚报注册资金的方式在西安市成立了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公司,再经过对公司进行包装,以发展消费会员、签订加盟商家、消费提成及积分返利等方式,骗取公众成为消费会员。按照他们的精心设计。每位会员以200元作为一个兑奖单位,从第1个月到第17个月,每月存人固定现金。第3、4个月按存入现金数返还,第5、6个月按2倍返还,第7、8个月按3倍返还。以此类推,第17个月能够返还第1个月存入现金数的7,5倍。从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23日。他们共发展会员27万人。受骗公众分布全国18个省市。除4000万元用以返还奖金外,大部分资金被郝某等人非法转移和占有。

陕西省汉中市伍某打着西玛泰乳有限责任公司的招牌,称该企业经济效益很好,为了扩大经营。采取消费返利的方式进行促销。具体操作很简单,就是550元作为一单投入企业,几天后就返利150元,连本带息就变成了700元。2006年8月,已退休的杨老师在外甥女的劝说下,拿出5500元投资了10单,几天后变成了7000元,于是又陆续投进去46000元。然而到了2006年10月份,公司不再返还利息。最后连本钱也打了水漂。此案被骗人员涉及汉中市各区县600多人。涉案资金达800多万元。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为名,推行购后返租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如深圳恩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者以每台3.6万元的价格购买飞镖机,返租给公司经营4年,最终可得5.76万元,以此引诱投资者上钩。

(4)名人招牌

除了高额的利息回报和贪图快速致富的心理外,到底是什么原因让那么多普通人甘愿拿着血汗钱养老钱,不顾一切地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呢?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施骗者往往打着领导人、官员或名人的旗号,以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在营口东华集团的蚂蚁集资案中,汪振东曾通过赞助球队、冠名晚会和比赛等方式,得到机会与中央级领导人合影,他把这样的合影别有用心地挂在醒目处。来提高自己的地位。汪振东的蚂蚁养殖场开业那天,还来了许多地方领导人,省市媒体也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正是这些因素,才促使人们相信汪振东有实力、干的是正经买卖。

安徽省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时。有的官员端坐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会侃侃而谈。官员和

企业老板的合影挂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室的墙壁。官员视察的照片占据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要的位置。虽然领导干部绝大多数都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了极大的误导作用。安徽太和县双阳集团曾红极一时,各级领导人接二连三地到企业参观考察。当地乃至附近河南省的很多人都认为,如此受重视的企业肯定错不了,因此他们有钱不去存银行。而是投到双阳集团的旗下。双阳集团在10多年里,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亿元,造成本金7000多万元无力归还,让一些人陷入赤贫境地。

(5)现金奖励

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其特殊身份为掩护,使所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迷惑性。

去年7月的一天早上。上海证监局一名官员打开自家邮箱准备取报纸信件时,忽然发现一份邮政广告宣传单。该广告宣传买国债,送大礼,承诺凡购买5万元国债就奖励1000元。这名官员看后顿起疑心。随即向市公安局报了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是位于吴淞路的东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赵某。2002年4月至2005年7月,赵某伙同同事,以替客户进行国债投资或委托理财,并以购买基金可获现金奖励为诱饵。将多家客户单位和个人吸引至营业部签订国债委托买卖、委托资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固定存款回报。同时还诱使客户将资金和国债存入营业部保证金账户,共诱骗了175位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1800万元。随后,赵某又指使他人通过伪造国债交割单、存款凭证、对账单和委托书等方式,将客户的资金、国债和股票挪至其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及其他证券公司。供其进行炒股或还债,共计挪用资金5.9亿余元。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本金高达1.3亿余元。同样,时任申银证券公司金华营业部副经理的章某,也以委托国债买卖为名,并以定期还本、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分别向个人投资者和一些信用社非法集资8158.9万元。章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自己炒股、购房、归还个人借款以及赌博挥霍等。

(6)空壳公司

以擅自发行股票、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以保证收益、在海外上市等虚假承诺,诱骗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进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谢长华,出生于台湾省,因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前不久被上海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2001年1月,谢长华利用国内公司欲赴美国上市融资的迫切心理,进行诈骗活动。事先,她在加拿大注册了一家名为麦阁莫的公司。在结识常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后,以可协助该公司至境外上市融资为名,于2001年12月以加拿大麦阁莫公司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助上市协议。并代其在美国注册了一家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同年12月,谢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恩麦联国际集团公司,2002年6月她在上海注册成立恩麦联公司,亲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谢在明知百老汇国际发展公司为空壳公司、未能获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其股权无实际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委托一家名为天成公司的经纪公司,以恩麦联公司名义,以每股2.2美元的价格,对外向不特定投资人推销百老汇国际公司股票,并向投资人谎称该股票将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上市后即可交易且股价不低于每股4美元。直至2004年6月。不断有投资者询问此事,谢长华为应付投资者,又将该股票转换成所谓的美国上海化工股票。而美国上海化工则是她注册的另一家空壳公司。谢长华正是运用这种瞒天过海的手法,自2001年初至2004年12月的四年时间,在上海公开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股票、美国上海化工股票、安基美国股票以及美国玉同股票。法院经审理认为,谢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7)网络虚拟

近年来,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招揽社会公众进行境外投资活动。这些通过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的集资、传销活动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此类境外基金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基金为幌子、以非法传销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这些所谓的外国公司诈骗的手段大致相同。即诱骗受害人通过中间人获得网址、密码后,上网进行投资,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交给中间人,汇往骗子指定的账户,即可获得收益。如能发展下线,可按一定比例从下线返利中获取抽头。当资金积累到骗子设计的数额后,骗子便会突然关闭网站,席卷所有资金逃之夭夭。目前各地发现的非法基金有美国石油、瑞士基金、电子基金等。这些基金在北京、深圳等大城市都设立了分支机构,集资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区、市。此类活动主要呈现出投资极具诱惑性和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公司以投资金额小、回报率高、周期短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

谨防上当

猖獗的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让成千上万的善良人血本无归。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甚至在一些地方引发了社会动荡。这些情况已经引起中央高层关注。为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前不久,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并邀请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8个部门和单位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随着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成立。猖獗一时的非法集资活动必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和有效的遏制。从而为公众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消费环境。但对于个人来讲,还需要我们自己提高防范的警惕性,不断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才不至于误入一些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非法集资的陷阱。

(1)端正理财观

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无论何时何处都不要相信天上掉馅儿饼的神话。摒弃那种一夜暴富的不正常心态。

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制造假相、夸大宣传等手段,让投资人相信参与非法集资就可以钱生钱,利滚利,与直接下海经商、炒股票相比,风险小,获利高,省时省心,可以快速致富。从发现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情况看。集资者承诺的年回报率至少在10%至20%之间,均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最高的可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7倍,低的也有2-3倍;有的承诺超出收益另可享有50%的分红或承诺投资额达到规定额度以上。可解决就业及免费国内观光旅游等。在犯罪分子的种种诱

惑下,再加上先期高额回报兑现的表演,致使一些人打消了当初仅存的一丝防范心理,从而跌入了犯罪分子设置的陷阱之中。犯罪分子利用的正是人们的浮躁心态、一夜暴富的心理。如果你在投资理财方面始终能够保持一种平常心,冷静客观的观察分析你所面对的神话,戒除贪欲之心,你就不会因头脑一时发热而走进别人设置的圈套之中了。安徽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去年该省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是6%,农业企业平均利润率是3%,有人承诺15%乃至50%以上的高回报是不可能实现的,民间借贷利率凡超过同期人民币银行存款利率4倍以上。也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2)走合法渠道

目前,一些地区民间地下金融活动依然十分活跃。民间地下金融活动往往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高利贷,年利率一般在10%左右,低的也有6%,都远高于同期银行法定基准利率。一种就是非法集资。这主要是一些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民间资金。

去年年底,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形态作了如下具体描述:未径中国人民银行才比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具有吸收存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柏白变动储蓄存歆利率吸收存款;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吸收存款;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史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农集资;以运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以国家对生态琢境保扩、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予,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亲资;徂织枯会、合会、标会等话动,非法向社会公众枭资;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于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以电予商务、网上购物、铕售互联同学习网姓等为幌予,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话动;通过冬种渠道大肆童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话动;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老购买其股票;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径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给境内外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径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总的看来,非法集资共同的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具备以上特征的集资行为。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避免上当受骗。

(3)先作足功课

理财人士给投资人提出这样的忠告,当你准备投资某个项目时,不要心头一热就盲目出手。而是要先作足如下的功课:

首先应对你委托的投资理财机构和参与投资的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一番调查了解,弄清楚该机构是否合法,项目是否合规,不能片面听信广告宣传和熟人推荐。其次应弄清楚自己所投资产品的获利机制,并根据获利机制来考察判断对方承诺的投资回报率是否有可能达到,决不可盲目追求不可能达到的高回报。三是在确认机构合法、项目合规、回报合理的情况下。应想方设法使自己的投资收益有合同约定作保障。四是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知识结构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不可盲目随波逐流跟在别人屁股后面跑。比如说,如果你缺乏国际金融知识,对国外的证券市场情况一知半解,那么当有人向你宣传推销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时,你且不可涉足其间,这可能是对方想利用你的无知诱你上当。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评论谢长华案时指出,谢长华就是故意混淆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粉单市场、场外柜台交易板块的不同概念.将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与在粉单市场、场外柜台交易板块上市混为一谈。美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其中包括纽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美国股票交易所、地区性交易场所。另外还有柜台交易。粉单市场及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均属于柜台交易。而实际上,在场外柜台交易板块市场上市的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承认其上市地位。而在粉单市场上市的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要求其符合上市要求,它们的财务信息很难查询。而且这些公司大多都是些垃圾公司。五是平时注意多学习-些有关投资理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识别真伪的能力。

(4)拔腿须抓紧

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且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可能失去挽救损失的最后时机。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说,新疆澳仕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打着中外合资企业的幌子。利用高额返利作诱饵,3名犯罪嫌疑人在半年内非法集资300多万元。受骗者遍及新疆各地。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在骗子被警方抓获后,还有20多名受害者联名写证明材料,称骗子是好人。在其他一些地方,非法集资受害人不主动报案的情况也不少见。更有甚者,有的受害人在经历了一次受骗后,明知这一次又遇到了诈骗,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期望自己接手的不是“最后的一棒”。安徽蒙城县警方前不久捣毁一家地下钱庄。涉案金额200多万元。受害人达68名。但令警方感到遗憾的是,68名受害人中没有一人主动向警方报案,反倒是地下钱庄在蒙城的代理人担心“崩盘”。才主动向警方报案。受害人不报案,必然给警方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致使蒙城警方花了7个多月的时间,才查清了主要案情。许多投资者发现被骗后不及时报案,有的甚至还阻止报案,有的是企图通过控制集资者达到返款目的;有的听信集资者的花言巧语而宽限还款时间;有的甚至认为如果司法机关不查处,还有还款的希望。其实,这些人之所以糊涂,是因为他们没有弄清楚这样一个道理: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一些非法集资的公司表面上虽然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出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集资运作和后来的参与者来维系骗局。如43岁的吉林市人杨皓翔。以虚假验资的手段。成立了吉林市新同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皓翔随后又伙同他人,以月息6%至10%的高额利息作诱饵,先后在长春、延吉、沈阳、大连、鞍山、辽阳以及安徽等省(市)大规模非法集资,集资金额达2.24亿元之多。受骗者涉及吉林、辽宁和安徽三个省共5500多人。杨皓翔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五金交电、服装百货等。可是到杨皓翔被抓。根本也没有开展这些业务。再如吉林“纳士塔”公司。也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共在吉林市、长春市、延吉市等地非法集资金额达1.23亿元。受骗者4887人。该公司从成立到崩塌,从来没有生产过任何产品,虽有点儿设备。但从来就未启动过。如此这般,他们所承诺的高额回报资金从哪里来?非法集资的运作手段就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因此早晚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非法融资活动必然会全面崩盘。设骗局者然后卷款而逃。这样的结局一再重演,受害的是被席卷进去的广大投资人。所以,一旦发现上当受骗,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如果贻误了破案时机,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必将追悔莫及。

(责编:金 锋)

作者:张凤喜

第3篇: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在金融领域的流通越来越频繁,融资的手段与方式也越来越多。银行等正规渠道的贷款绝大部分流向国有企业,这就迫使其它企业不得不另辟蹊胫,非法集资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在非法集资方面的法律规制还比较单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表现形式;法律规制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

如今非法集资行为规避法律对集资活动的管制,对我国法律监管秩序形成严峻挑战。从目前我国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非法集资花样繁多,却不能形成有效规制,非法集资大体上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类。其中,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的行为,根据现有的有关规定都比较容易定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往往表现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大多采用商品营销(有实质商品或无实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形式,以此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这也使得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比较困难,与合法融资的行为缺少明确的界限,这也是非法集资行为广受争议的原因之一。

现阶段下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不甚完善,罪名相对单一,一般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多数的非法集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大体上有三类: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项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罪名,此项罪名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集资的方式多为诈骗,不仅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断集资活动是否非法的标准,该罪要求必须证明被告非法集资者是否具有占有的故意,这一点构成了能否适用本罪的关键点。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不可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倘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运用中,该罪较为严格的地方是对于犯罪的客体这个方面,必须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形式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方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方面,我国法律比较分散,主要分布于《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的相关条文中①。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是大多数的此类案件都以刑法规制,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居多。

1、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8条、《民法通则》106条、108条以及近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对“非法集资”的最新解释都规定了追缴财物、证据收集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及诉讼程序。

2、刑事责任

《刑法》第176条、179条、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依目前情况来看,刑法并没有对非法集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确切的定论,非法集资的罪名适用的规定也比较分散,除了上述罪名外,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罪等也同样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学界观点不一。

3、行政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调查、取缔与清退以及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做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三、我国现有制度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理性思考

(1)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极其单一

实践中,将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混为一谈存在着逻辑性缺陷,越是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遏制不正当集资行为却越扩大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违背了刑法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盲目地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僵硬地应用于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去。

(2)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制倾向的偏失

非法集资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出现在公众生活中的,金融市场的开放与深化与集资类犯罪范围的扩大密不可分。当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时,资金成为了企业的血液,不可避免的成为市场主体激烈争夺的稀缺资源,由于政府政策导向的原因,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凭借其企业性质获得了资金争夺战的胜利,更是凭借着与政府之间的先天利益联系,确定了自己在政府构建的金融体系中合法融资的优势地位,此种情形下非公有制经济就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无法公平地享受到政府主导下体制融通的资金,为了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继而转向民间融资,却无奈发现头上已然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

(3)法律规制的不规范导致刑法对正常民间融资活动的打击面扩大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之一,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被国家当作一项特许经营的行业存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个人和机构,它们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公开募集投资资金的活动,或是披着“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针对这类情况,一旦其行为具备了较为严重的情节,依照我国刑法适用刑罚制裁理论上是成立的。②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仅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因此,将一些情节恶劣的民间集资行为纳入非法集资的范畴予以制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法律规制不健全下的次优选择。

四、小结

资金是企业的命脉,合理有效的融资制度是为企业增长流通基金的重要渠道。在经济已经飞速发展的中国,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框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非法集资活动如何给予刑法规制的讨论,虽然只涉及对非法集资罪名范围的调整,却事关民营企业发展与壮大,关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应慎之又慎。

法律要基于过去着眼未来,需要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这些情况,现代社会发展变化速度极快使刑法修改跟不上,因此法律总是有部分粗糙和不足的地方。由此可见,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健全是完善法制社会的系统工程,我们如果缺少了外围制度的配合和协助将会使法制建设难以为继,更难以想象会存在一部独立于其它法律规范之外的法律。(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载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② 黄韬:《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载于2011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载于《公安研究》,2010年第3期。

[2] 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载于《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3] 黄韬:《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

作者:杨许蕾

第4篇:正确识别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及其与集资诈骗的不同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资诈骗在内的许多种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具体到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范围相当广阔,所以要进行区分。如果不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具有诈骗的目的,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进行集资,就是集资诈骗罪,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完全不同。

二、集资诈骗的概念及构成

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的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集资款违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0年9月长沙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肯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列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据此,实务部门的专家将其细化为以下十一种:(1)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3)将至今大量用于挥霍、行贿、赠与的;(5)将资金用于高风险营利活动造成亏损的;(6)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7)携带资金潜逃的;(8)抽逃、转移、隐匿资金,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9)隐匿、销毁财务帐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10)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不盈利的生产项目的;(11)其他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

(二)关于集资诈骗数额的犯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及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而定集资诈骗罪,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的犯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5篇: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 “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谎话,通过暴利引诱来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把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的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这些不法分子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近年,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以下六种典型手法: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或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第四种是以“养老”的旗号,或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活动,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第五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回报高,每日回报率在1%-3%之间,年回报率在200%-500%之间,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二是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三是推出三种投资方式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总之,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同时,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就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三至五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六、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七、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于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向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请教,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八、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6篇:非法集资洗钱行为的识别

随着目前社会非法集资越来越严重,银行及早识别非法集资,及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将不良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血泪钱。 识别非法集资可以从其特点搜索。在短时间内,突然有大量的客户向少数的几个银行账号转账;或者新开户的客户增加,但是开户后短时间内转账划走;开户转账时候咨询该类转账客户回答闪烁,汇款金额一般为整数,用途为“投资”等。面对此类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类型应该及早形成可疑交易报告上报。

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大,由于其集资来源于社会群众的资金,集资用途没有实际性投资,根本就不可能有“厚利”,这部分集资可能用于放高利贷等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安全。

防控非法集资的措施。加大力度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银行前台服务人员认真核实前来办理开户转账客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电子银行及时搜索出交易可疑的账户信息,对此类账户交易及时排查,尽早扼杀苗头或者尽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踪迹,及时提交可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第7篇:非法集资

防控行业风险,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4‟28号)要求,深入推进商务领域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市商务局按照《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做了以下工作:

一、局领导重视“打非”工作,安排落实责任明 在整个专项排查工作期间,商务局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工作,局领导将所有参加专项排查的工作人员分成两组,一组由书记张国书和分管副局长夏远峰带队对商务网络领域进行检查,一组由局长赵志勇和分管副局长高峰带队对典当、拍卖行业进行检查,对每个单位检查完成后组员开会集中讨论其检查内容,分析风险情况,做到预防、看病两不误,这样既是对全市人民及典当、拍卖、商务网络客户的负责,也是对典当、拍卖、商务网络运营商的负责----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机会。

二、不留死角,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典当、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28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州直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2日开始一周时间奎屯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乌鲁木齐新发典当行奎屯分公司、奎屯融通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五个公司主要查看了账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随机抽查了部分业务资料,对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业务结构、注册资本实收等情况认真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同时也与五个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谈话,听取他们全年经营情况的口头汇报、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及遵守《典当管理条例》、《拍卖法》的承诺,五个公司的管理层纷纷表示要确保资料保管规范、业务运作合规合法,力争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注重网络及平面媒体作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告》,利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商务执法大队及业务主管科室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及典当、拍卖行客户监督。同时联合《北疆晨报》在其第一版醒目位置刊登《发现奎屯典当、拍卖行业非法集资可拨打举报电话》一问,扩大了宣传的影响力 。

二是参加广场周末宣传活动,直面市民答疑解惑。5月19日,奎屯市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为使宣传更简单易懂、更深入民心,商务局制作了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奎屯》、《放防网络诈骗》为主题的展板,印制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海口泰特典当董事长沈桂林落网》、《防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陷阱都有哪些》等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宣传涵盖了什么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危害、如何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使市民了解非法集资、非法揽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危害和风险,增强了市民不贪图小利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

活动当日,现场发放各种宣传页2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余人次,接待咨询5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四、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1、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典当、拍卖行业五个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但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置,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参与该项工作同志都感到“本领恐慌”,异口同声表示要采取各种办法学习财务知识、金融知识,掌握新形势下应对典当、拍卖行业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的手法,跟上思维、技能等各方面的改革创新步子。

2、引入中介公司,加大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力,防控金融风险。

典当、拍卖行业特征明显、对其监管的专业水平要求高,但每年对典当、拍卖行业的财务审计由企业自己聘请,这样缺乏对企业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的抑制力,为此我局已向伊犁州商务局专题报告,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及州商务局将指定审计会计事务所的权利下放给县级商务部门,以便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不仅对企业负责,更应该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客户、市民负责。

2014年5月21日

第8篇:打击非法集资

为贯彻落实定州市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防范非法集资向农村地区蔓延,明月店镇多措并举进一步防范农村非法集资问题。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打击农村非法集资问题防范治理工作动员会、推进会,要求各村把非法集资问题防范、治理工作纳入村两委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抵制非法集资教育、风险防范等工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是全面排查风险。建立信息员制度,通过包村干部、村干部和党员等收集信息,建立工作台账,预防预警非法集资活动;强化正面激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三是依法打击处置。镇政府联合派出所综合采取措施,坚决依法惩处农村地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

第9篇: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根据船民办办公室2015年3月9日的通知,我校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一、各类证照齐全,名称及法人均一致。

二、没有账外账户,学校学费已存入学校账户。

三、不存在超范围办学,也没有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四、不存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乱发广告、发放虚假广告涉假及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

法人:

单位:

学校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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