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条文释义解读

2022-10-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立法法条文释义解读

“十个规定动作” 条文释义

1 、凭票工作

凭票工作:是指进入已投运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场所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电气工作票,并凭据已签发工作票进入现场组织工作的一项基本安全规定。

除设备在8h内可恢复的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或在非高压场所的低压回路上工作可以实施口头或电话命令外,其他在电气设备上及电气场所的工作,均需按规定办理工作票,凭票进场开展工作。

电气工作票是指在电气设备上及电气场所工作时,明确工作人员、交代工作任务和内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的书面依据。

按规办票,凭票履行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工作,是确保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安全的组织措施,是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制度。

2、凭票操作

凭票操作:是指电气操作人员根据调度下达的操作任务和操作目 的,填写电气操作票,并按照已审核操作票拟定的顺序进行一系列相互关联、依次连续进行的电气操作。 《安规》规定了不填用操作票的情况:

1) 事故处理;

2) 拉开、合上断路器、二次空气开关、二次回路开关的单一操 作;

3) 投上或取下熔断器的单一操作;

4) 投、切保护(或自动装置)的一块连接片或一个转换开关;

5) 拉开全厂(站)唯一合上的一组接地开关(不包含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开关)或拆除全厂(站)仅有的一组使用的接地线;

6) 寻找直流系统接地或摇测绝缘;

7) 变压器、消弧线圈分接头的调整。 电气倒闸操作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操作命令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命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

2) 操作票实行“三审”制度:操作票填写人自审、监护人初审、值班负责人复审。

3) 模拟预演:倒闸操作前,应将已拟定的操作票在模拟系统上按照已定操作程序进行演示操作,核对相符。

4) 原则上不允许在无防误闭锁装置或防误闭锁装置解锁状态下进行倒闸操作,特殊情况下解锁操作须经变电运行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操作前应检查防误闭锁装置电源在投入位置。

5) 倒闸操作应由两个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命令和复诵命令都应严肃认真,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

6)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值班调度

2 员报告,待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7)电气操作应根据调度指令进行。紧急情况下,为了迅速消除电气设备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直接威胁,或为了迅速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实施紧急避险等,允许不经调度许可执行操作,但事后应尽快向调度汇报,并说明操作的经过及原因。

3 、戴安全帽

安全帽是用于防护人体头部避免或减轻遭受外力伤害的劳保用品。中国南方电网公司针对系统内不同的职务和工种,十分明确和具体地制定了安全帽的结构要求,技术性能、检验规则、管理、标志、包装及佩戴规定:

1)除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室外,任何人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各自的职位或工种佩戴安全帽;在高压室、配电房室内电气操作或拆装电表、锯电缆等近距离对运行中电气设备作业时,还必须佩带具有防电弧面罩的安全帽。

2)不同人员应按以下区分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 白——外来施工人员、参观人员、厂内非生产人员; 蓝——检修人员; 黄——运行人员;

红——领导、安检员、生技人员、上级部门人员。 3)使用方法:

使用的安全帽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认证; 佩戴必须标准,头顶与帽顶空洞至少有32mm距离才能使用,帽

3 带必须扣在颚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4 、穿工作服

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进入作业现场,其中工作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安全监察人员在穿着工作服的同时,还必须在左上袖口佩带统一的带有相应标示的工作袖标。

为便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服装要求面料纯棉、安全、耐磨、轻便。在发电机风洞内工作的工作人员服装,不允许用金属或硬质材料的纽扣、拉链,口袋只作装饰性假兜。

5 、系安全带

系安全带是本系统工作人员在从事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时,为防止高空坠落而必须配带和使用的一项基本规定。

安全带用于防止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的高空坠落造成的人体伤害,是高处作业工作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安规》规定:

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应使用双保险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安全带的使用应遵循高挂低用的原则,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构件上。在杆塔上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3)正确选择使用安全带:

a) 当使用3米以上安全绳时,应配合缓冲器使用;当高空作业活动范围超出安全带保护范围时,必须配合速差式自控器使用。

4 b) 10KV配电线路杆塔及变电站工作可使用腰带式安全带。 c) 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上,应使用双背带式安全带或全身安全带。

d) 工作高度在80米以上的输电线路上必须使用全身式安全带。 6 、停电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停电是保证安全的必备安全技术措施之一。

安规对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进行规定: 一是检修的设备

二是与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安全距离不足的设备。

三是在44KV以下设备上进行工作,无法满足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且工作场所无安全遮拦的设备。

四是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检修设备停电,必须做到:

1)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2)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3)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4)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

5 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7 、验电

电气设备需要接地操作时,必须先验电,证明确无电压后,方可进行合接地开关或装设接地线的操作。

1)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2)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禁止使用电压等级不对应的验电器进行验电。

3)在已停电的设备上验电前,除确认验电器完好、有效外,还应在相应电压等级的带电设备上检验报警正确,方能到需要接地的设备上验电。

8 、接地

接地是指对检修设备停电并验明无电压后,将检修设备用接地线接地,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的安全措施:

1)对检修的设备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采取这一做法,既可防止突然来电,还能将设备断电后的剩余电荷因接地而放尽。

2)对于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设备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安规规定:

1)接地线在每次装设前应经过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

6 线作接地或短路之用。

2)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3)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接地刀闸。

4)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即先拆导体端,后拆接地端。

5)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采取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6)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7)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8)500KV线路的验电接地操作,应将该线路操作至冷备用,且在线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

9)GIS组合电器合接地开关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相关隔离开关必须拉开;

b) 在二次上确认应接地设备无电压;

c) 线路接地前必须与调度核实该线路确已停电。

10)对于不能进行线路验电的的手车式断路器柜(固定密封开关柜)合线路接地开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设备停电前检查带电显示器有电; b) 手车式断路器拉至试验/分离位置; c) 带电显示器显示无电;

7 d) 与调度核实线路确已停电。

11)不能直接验电的母线合接地开关前,必须核实连接在该母线上的全部隔离开关已拉开且锁闭,检查连接在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空气开关(熔断器)已全部断开。

9 、挂牌装遮栏

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和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挂牌装遮栏,用于警示、提醒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以减少或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这是保证作业安全的一项技术措施。

挂牌,即悬挂标示牌。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悬挂不同的标示牌。模拟一个室外工作地点挂牌和装设遮栏: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在此工作” “止步,高压危险”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从此上下” “从此进出”

对于有可能受无关人员干扰或路人途经的电力工作场地,均需按照不同工作场地的要求,在必要的安全范围内,采取拉绳或挡板的形式装设临时遮栏,以防止无关人员擅自闯入和干扰。

临时遮栏或挡板,必须使用干燥木材、橡胶或硬塑等绝缘材料。作业期间,严禁一切人员随意走动和拆除标示牌或遮栏。

8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停电、验电、接地线到挂牌装遮栏是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这四个措施互为先后、互相连贯、缺一不可的工作程序。每一个电气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10 、现场交底

现场交底,指工作负责人将已办妥许可手续的工作票,在工作现场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分工情况、交代现场安全措施情况、交代工作地点保留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

当多班组工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向各小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工作班人员交代。

工作负责人对应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工作票进行安全交底后,应该得到现场人员的确认并明确答复后,才能下令开始现场作业。

现场交底的全过程必须用录音笔录音。

作为工作负责人,应在对整项作业危险点充分分析并落实相应预控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清晰而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交底。交底质量好坏直接反映了工作负责人的素质,对班组能否安全作业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第2篇:医院二级评审护理组条文释义

护理组条文释义

3.1.1.1

1. 有制度:门诊就诊和住院患者身份标识制度,且在全院内统一实施

2. 有唯一标识管理:医保卡,农村合作医疗卡编号,身份证号

3.1.2*

1. 查对制度:标本采集,给药,采集供临床检验及病理标本,诊疗活动及操作前的身份确诊制度,方法,核对程序

2. 身份识别方式,至少2种,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3. 熟悉制度及流程并履行

3.1.3

1. 制度和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间的转接

2. 身份识别及交接流程的明确制度规定:重点患者(手术,急诊,无名,儿童,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镇静期间患者)

3. 对无法进行患者身份确认的无名患者有身体标识方法和核对流程

4. 无法自我陈述姓名者由陪同人员陈述姓名、

5. 各科有制度和活程序规范履行“患者转接时的身份识别与交接等级制度”

6. 各科对执行力有监管

3.1.4

1. 制度:对需要使用腕带作为识别身份的患者和科室有明确制度规定

2. 科室有手术室,急诊室,儿童,无法识别身份患者,推广使用腕带,急诊抢救室和留观,住院,有诊疗,输液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

3.职能部门有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

3.2.1.1

1. 有开具医嘱相关制度与规范

2. 3. 职能部门有督导检查总结反馈及改进措施

4. 处方合格率达95%(A标准)

3.2.2.1

1. 有制度:只有在紧急抢救情况下方可使用口头医嘱的相关制度与流程

2. 执行者必须复述确认口头医嘱,双人核查后方可执行

3. 下达口头医嘱应及时补记

4. 有规章制度和活程序规范该制度与流程

5. 各科室对本制度的执行力有监管与评价

3.2.3.1

1. 有危急值报告制度及流程,包括重要检查结果等报告范围

2. 接获非书面危急值报告者应规范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识别信息检查结果和报告者的信息,复述确认无误后及时向经治或值班医生报告,并记录

3. 医生接获危急值后及时追踪与处置

4. 相关人员知晓上述制度及流程,并正确执行

5. 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有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改进措施

6. 信息系统能自动识别,提示,并通过网络及时向临床科室发出该报告,有醒目提示

5.1.1.1

1. 有院长领导下的护理组织管理体系,定期专题研究护理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2. 按照标准配置各层次护理管理岗位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3. 落实岗位职责和管理目标,对各层次管理者有考核

5.1.1.2

1. 有护理工作中长期规划,计划与医院总体规划和护理发展方向一致

2. 相关人员知晓规划,计划的主要内容

3. 有措施保障落实中长期规划,有效执行计划并有总结

4. 有季度,半年,总结,总结完成及未完成,调整情况分析

5.1.2.1

1. 有建立护理垂直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实行二级护理管理

2. 二级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完善,有效运行

3.

5.1.2.2

1.有相关制度:护理人员执业准入制度,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休假制度,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2. 依法执行护理人员准入管理

3. 职能部门(护理部,人事部)对护士条例执行及制度落实情况有监督检查

4. 护士执业资格准入,特殊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如手术室专业,急诊急救专业)护理人员资质审核规定与程序,培训考核计划及监督管理机制

5.1.3.1

1. 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有工作方案,具体措施

2. 护士知晓部门本岗位的职责要求

3. 有统一管理的护士分级管理档案

4. 有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规范明示,有效执行

5. 科室能定期自查,分析,整改

6. 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监管检查结果反馈整改意见

5.1.4.1

1. 有全院护理管理目标及各项护理标准并实施

2. 相关人员知晓上述内容并履行职责

3. 科护士长负责科护理管理目标及并按标准实施护理管理

4. 护理部对科室护理管理目标,护理质量数据执行有定期的检查,评价,分析,反馈,整改

5.1.4.2

1. 有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并及时修订

2. 对护理核心制度(分级护理查对交接班)和岗位职责有培训考核

3. 相关护理人员掌握上述内容并执行

4. 护理单元对护理常规操作规程护理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有自查,分析反馈整改

5. 护理部履行监管职责,有定期检查,分析反馈,改进措施

5.1.4.3

1. 各护理单元有能体现专业性和适用性的专科护理常规

2. 护理人员掌握本专业的专科护理常规并执行

3. 在实施专科护理常规过程中,定期补充,修改与完善

5.1.4.4

1. 有修订制度、职责、常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程序

2. 修订后的文件,有试行,修改,批准,培训,执行的程序,并有修订标识

3. 相关护理人员知晓修订规定与程序

4. 护理人员知晓修订后的相关制度

5.1.4.5

1. 有护理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并落实

2. 护理人员掌握相关护理管理制度

3. 护理部对培训落实情况有检查和督促

5.2.1.1

1. 有护理人员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2. 相关人员知晓本部门,本岗位的人员资质与履职要求

3. 各护理岗位人员符合相关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的要求、

4. 职能部门定期对护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工作数量,质量等

5.2.1.2

1. 有各级护理人员资质审核规定与程序,并执行

2. 相关人员知晓资质审核规定与履职要求

3. 相关人员符合相关执业资质的要求

4. 职能部门监管并执行

5.2.1.3

1. 有聘用护理人员的资质,岗位技术能力及要求

2. 有薪酬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执行方案

3. 聘用护理人员知晓本岗位资质与履职要求

4. 有相关职能部门(护理部人事部)及用人科室共同管理的用人机制

5. 聘用护理人员符合相关聘用的要求

5.2.1.4

1. 有保障护理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并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制度

2. 护理人员每年离职率《10%

3. 落实不同用工形式的护理人员同工同酬,享有同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待遇

5.2.1.5

1. 有护理人员相应岗位职业防护制度及医疗保健服务的相关规定

2. 对在岗位上的意外伤害有处理的相关规定

3. 护士均知晓

4. 对护士的保障上述制度和规定得到落实做到可及

5.2.2

1. 护理部管理全院护士信息,掌握全院护理岗位和护士分布情况,按照医院的规模合理配置护理人员

2. 护理部制定有护士人力调配方案或措施,可以对全院护士进行调配

3. 护理人员分管患者护理级别符合护理人员能级水平

4. 每人平均负责病人数《10人,并体现护理人员能力与病人危重程度相符原则 5.

第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或者不存在丝毫的危险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

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二)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具体说,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等,以及其他凭人的感觉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不同的用语。将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总之,食品卫生虽然也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但是与食品安全 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是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为全面。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出现的关于法律名称的争论,即叫食品卫生法,还是叫食品安全法,绝不是简单的概念游戏,而是立法理念的变革。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修改更名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例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等都作出全面规定;并且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

养标准之间的交叉与重复。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曾经向社会全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本条的规定如下:“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修改并审议通过的规定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更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影响扩大,一旦出现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都会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如何从各环节、各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立法考虑的中心主旨。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的处罚力度。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权力,同时强化行政监管不到位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

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

大,也不得随意缩小。

本条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几

方面;

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原来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第十一条对于食品添加剂提一出了卫生要求,而现实中由于食品添加剂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多发,尤其是三聚氰胺引发的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更加警惕,从而在立法上对于食品添加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也要严格遵守本法,例如遵守本法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等。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避免了法律之问由于适用范围的交叉重复可能出现的打架现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利于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概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企业是最需要讲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的。对于食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面言,保证食品安全当仁不让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内容体现,也成为公众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食品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从多方面影响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目前,公众对食品企业的期望日益增强,期望食品企业尽快主动地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很多食品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一个企业产品的优质和安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和前提。积极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对于食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可以赢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三是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本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入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条分三款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在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因此,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

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

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依据本法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况下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公布依法应当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后,必须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检验规程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往往会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因此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六,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例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这一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灵。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一家监管到各个部门实施分段兼顾的变化。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具体提出:“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调,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延续。这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各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管效能,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3 23号)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提出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监督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绝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予的保护伞。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监管工作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仅仅对最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不可能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链的整个过程中采用预防措施,而不只是在最后阶段采用监督管理手段,将利于更早地发现不适于食用的产晶,从源头上解决食品不安全的问题。这次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奶站无人监管的问题,就越发显出确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考虑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将食品安全的要求融人到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采取综合措施保证各环节上的食品安全。本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关系。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各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规定很多都不一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职责规定上下也不完全对口,容易形成混乱而无秩序的错觉。因此,本法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

目前,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曾经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但现在情况有所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理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为了确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依法履行好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本条第三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

担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的审议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成为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基础上,又在本条规定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

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中国比较相似,按照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流通等环节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注重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协作。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和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农产品加工中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方法的推广,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设拖建设,消费者反应和信息的收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畜、水产品)的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发布食品安全情况。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例如,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的制定工作由两个部门共同完成。

本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也体现了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原则,主要是互相通报情况、会同处理问题等。例如,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滥测计划。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在“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可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菌,第七十一条中规定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七十二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T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管理”一章,第八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置。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所谓行业协会,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认为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在中国,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规范,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逐步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 行业自律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是行业内各成员企业遵守和执行的行规行约。通过加强行业自律,起到对行业内成员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行业自律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是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行规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无疑会对会员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三是提高企业诚信品质,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四是维护本行业以及行业内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五是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为行业与市场是共存共荣的。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了行自律的工作,本行业才能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社会公众也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发展成熟的市场。

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数量很多,影响比较大的国家级食品行业协会有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科协会等。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服务。二是通过行业自律加强食品行业内部管理。三是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食品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可以

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之后,大家都已经普遍意识到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行业自律是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没有自律的行业是没有前途的行业。如果不主动搞好行业自律,而是被动地等待政府部门的监管,那么一旦发生像“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行业的整体发展都会遭受沉重打击;长远来看,缺乏自律的行业必将不融于社会。行业自律又是提高企业形象、树立品牌信誉的重要手段。质量和诚信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只有通过行业自律珍惜和维护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良

好的经济效益。

既然行业协会承担着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的重要职责,就要注意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行业协会要围绕规范食品安全的中心,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不能为了协会自身的利益而纵容或者包庇某些无良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话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协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服务于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的宗旨,容易赢得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理解和信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好“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而且,由于食品行业协会对于作为其会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比较熟悉,平时联系比较密切,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此外,食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实施的食品安全行为,通过食品行业协会的传递很容易就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示范、引导作用,从而带动整个食品行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应仅限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政府的沟通,还应当注意到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与消费者或者说市场的沟通和交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消费者为上帝。实际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很愿意向消费者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从而达到宣传企业自身对于食品安全所做努力的目的。因此,以为食品企业服务、增进全体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利用可能的资源,发挥自身信息优势,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

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作贡献。 社会团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一定的章程自愿结合在一起的群众性组织,是公民享有宪法上结社自由的重要体现。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应理解为一个广义概念,包括以下四类组织:一是广为人知、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四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社

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根据本条规定,各类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要关心食品安全,在力所能及地范围内为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贡献。食品安全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的组织,应当发挥他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鼓励他们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这对于推动食品安全会

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而要使人活得健康愉快、充满活力和智慧,则不应仅仅满足于吃饱,还必须考虑饮食的合理搭配,保证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摄入平衡且充足,并且能被人体充分吸收利用。营养是保证人体健康长寿的物质基础,.人体器官的功能和组织的正常代谢,都离不开均衡的营养。营养对疾病防治以及衰老的过程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对晚年的健康状况更为密切。实现营养平衡、促进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可忍饥挨饿,也不宜暴饮暴食,不可偏嗜某种食物,也不可偏废某种食物,还要注意饮食的卫生,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禁忌某些食物等等。

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的社会大环境。但是,生活常识告诉我们,食品安全了,身体不一定健康,要拥有健康的身体和活泼的生命,必须要依赖个人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还要依赖个人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增强每个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闻媒体的含义越来越广泛,其成员群体越来越数量众多,总体上来说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四大类新闻宣传媒介。在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当今,我们每天的生活、工作都要接触到新闻媒体并不知不觉地受其影响,新闻媒体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言。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能够发挥统一思想认识、发展形成理论、引导推动实践等重要作用。 目前,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报端,人民群众对于食品安全情况的关心也呼唤着新闻媒体多多关注食品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向普通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判断选择安全食品的能力,也就是要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单靠政府以质量活动月、营养知识咨询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是不够的且效果也不是很好。本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发挥其自身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理解本条规定的“公益宣传",有这样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公益宣传的含义。公益宣传是指为促进、维护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制作、发布的广告,或是由社会参加、为社会服务的宣传活动。一般来说,公益宣传是不收取费用的。它面向整个社会,旨在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共鸣、同情和响应。公益宣传不是简单的说教,而是以倡导的方式进行平等交流,通过美的形式潜移默化地感染和打动人们的心灵,起到教育、启迪的作用。二是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内容。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的主要内容就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依据这些内容呼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倡导大众形成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等。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

子及时依法严惩。

舆论监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能够发挥极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于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舆论监督可以迅速曝光其损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市场上的消费者通过新闻舆论就能够立即发现不安全食品,避免继续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伤害。舆论监督可以使得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受到严重影响,迫使其承担因为违法行为导致产品滞销的经济恶果。在舆论监督引导下,政府可以进一步深入调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就像三鹿奶粉事件,舆论监督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对于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而言,舆论监督可有效地扼制腐败、防止权力滥用。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当舆论监督将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时,腐败行为也必然难逃法律的惩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

供相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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