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2022-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

乡矿山自然环境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XX乡矿山自然环境整治

工作情况汇报

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整治方案的通知》(赫委办字

[2011]303号文件要求及全县打非工作会议精神,我乡结合实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打进了矿山自然环境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

9月21日全县打非工作紧急会议后,我们于9月24日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组织学习了全县会议精神和赫委办字(2011)303号文件,调整充实了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乡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工作的调度、开展、协调。

二、扎实推进

召集全乡所有矿山企业负责人开会,进一步学习赫委办字

[2011]303号文件及全县打非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学习《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的有关条款,各个非法洗选组负责人向乡人民政府作出限期取缔承诺。同时乡人民政府组建了取缔组,生态恢复组、取证调查组进行开展工作。

三、取得实效

通过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矿山自然环境保护整治工作取得了成效。到9月30日止,全乡共彻底取缔了非法洗选厂9个,拆除洗选机12台,拆除电杆50棵,电线2000米,水管1200米,工棚19间,共发放草种600斤,种草800亩。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不反弹

全乡组建了分管国土的领导任组长,林业、安监、农技、水供相关村委会负责人等部门组成的综合巡查组,加强对已取缔区域的巡查,做到有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不反弹。

第二篇:整治矿山地质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政策引导、奖惩并举

设立地质环境保护专职机构,制定政策与规章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2002年,招远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招远市土地复垦暂行规定》,鼓励矿山企业进行尾矿库复垦(30万元/km2,免征3年农林特产税)。在政策激励下,各矿山企业年投资2 100余万元用于购买设备,进行废石、尾矿井下充填及尾矿库复垦。2002年以来,市政府又相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招远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收取地质环境治理预备金规定》和《招远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百分考核办法》等;同时,招远市国土资源局相继配套出台了《收取地质环境治理预备金实施办法》,并与企业签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将检查考核情况与治理预备金直接挂钩。预备金由市政府财政专款专管,专门用于制约矿山企业在矿业活动过程中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实行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占30%,年终考核占70%),达到考核标准的,返还年度10%~30%的治理预备金;否则,扣除年度预备金,由政府支配实施治理。由于政策对头,措施得力,有效遏制了因资源开发而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保障了以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

二、因地制宜、依靠科学

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整治工作,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认真总结近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不断深化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先进经验,积极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矿山环境问题各地各异的实际,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必须采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园则园(公园),才能收到较好的治理效果。对采矿塌陷地,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对分布在城市周围和主要交通沿线的采石坑、塌陷地,则以美化环境为主,大兴“造绿工程”、“美容工程”,条件适宜的可建设成公园、旅游景点等。

加大对矿山科技进步的投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实行强制化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政策,更新改造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矿山采选回收指标,降低消耗损失,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根本性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或回收利用,积极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污染防治产品系列,从根本上减少资源利用中的污染物排放。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税、分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要注重研究矿业城市的科学规划布局,建设绿色矿城、绿色矿山,都要采取有序、有度、科学、合理的方法,把矿山开采对环境的破坏程度降至最低,并通过综合治理把矿山环境恢复到最好,最大限度地使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多方筹集资金,完善投入管理机制

保护与整治矿山地质环境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资金不足是我国矿山土地复垦率只有12%和世界各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重建滞缓的主要原因之一。不能有效解决资金投入管理机制问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整治只能是一句空话。总结各地筹集资金的渠道不外企业、国家和社会三种。

企业渠道,就是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出资保护环境。除强制矿山企业出资履行日常的环境保护义务外,还向矿山企业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保证金,有的地方叫做土地复垦保证金,主要用于矿山闭坑后的恢复重建,使恢复重建资金落在实处。同时,实行此种矿山地质环境经济补偿政策,矿山企业须将环境治理费用、复垦保证金纳入生产成本,使矿山开发成本全面真实,通过效益对比,促进企业自觉实行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国家渠道,就是国家财政出资。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欠账,由于责任主体灭失,只得纳入国家规划,分期、分批给予资金支持逐步解决。 社会渠道,就是调动社会多元资金参与。要调动社会资金投入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必须制定并确实执行“谁治理谁受益”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招商引资,滚动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机制,进一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产业化。招远市的做法:规定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其收益和土地权属归企业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三年内不交合同定额任务;外商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优惠政策、实现投入—治理—经营的良性循环,乃是招远市塌陷地治理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

对于新建和现有矿山,主要靠企业渠道。对于历史欠帐,国家渠道是应当安排的,更重要的是开辟社会渠道,社会渠道可能是解决历史欠帐加快复垦进度的根本出路,是积极探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方向。

四、加强防治、转变意识

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上,我们本着“谁破坏,谁治理”和“辖区负责制”原则,首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其次,强化防治措施,注重治理效果,实现“两个转变”,达到一个目的,即由单一的地质环境管理向地质环境多元化、资源化管理的转变,由末端治理向资源开发全过程保护的战略转变,最终达到自觉保护环境目的。

第三篇: 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石灰石矿山开采开发和运输管理秩序,加快矿山生态治理恢复,切实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根据矿产资源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石灰石矿山开采开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工作目标

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对全市所有石灰石矿山开展全方位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重要道路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石灰石矿山企业。通过专项整治,使石灰石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地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是否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是否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材料或产品堆码场是否按要求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二)加强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矿山开采生产是否按台阶方式进行;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工业广场布局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清洁有序;材料或产品堆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强化矿山运输监管。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装车,装载是否超标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是否散落碎石影响公路路面平整,是否违规占道堆码;公路损坏及修复情况。

(四)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及时实施治理恢复;是否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相关手续;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采空区植被。

(五)做好矿山环保工作。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废渣、废水进行规范化处理;在破碎、筛分、落料、装卸、转运等生产的各个环节是否进行湿法作业,消除扬尘污染。

(六)加强火工产品管理。火工产品的销售、运输、保管、爆破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权出让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市政府办〔2014〕62号)文件执行情况。

三、整治方式及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区市县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开展督促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前锋区、华蓥市、邻水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科学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2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整治到位,并将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市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检查督导(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门督导,各负责督导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对负责方面工作进行不低于2次的现场督查指导,督查情况于3月5日前报市整治办。现场督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整治办汇总后统一通报相关区市县,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驻市新闻媒体由整治办协调,根据督查责任单位的申请参与检查工作。

(三)整改验收(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底):相关区(市)县对发现问题和市整治办通报的问题要庚即安排进行整改,落实责任,确保在3月20日前整改到位。市整治办将针对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逐项验收,同时搞好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上成立广安市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席世洪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作为整治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督查检查具体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整治,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运输秩序整治,市林业部门负责矿山植被恢复措施落实情况整治,市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保工作情况整治,市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火工产品管理情况整治,涉及矿山开采秩序整治由市整治办直接负责。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直接抓。要组织强有力队伍,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抓好辖区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区市县、市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动员石灰石矿山企业业主主动配合矿山秩序专项整治;要大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作开展。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主动配合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敢于动真,碰硬查处。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肃查处。对无证和未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手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采矿权年检不予通过,拒不整改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停产整顿,停供火工产品;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顶格严惩;对超载超限运输产品的车辆和随意堆码占道的企业从严惩处;对恶意破坏森林植被、不依法进行使用林地审批和按要求恢复植被的坚决查处;对检查中违反川府发〔2014〕59号、市政府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的矿山一律按要求进行整顿关闭。

(四)强化协作,畅通信息。各相关区市县、市级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联络员名单于1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篇: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共53户,其中,采石场23户,采砂场13户,砖厂17户。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48户,持证率90.6%,正在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5户。总体现状和特征: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矿点布局不合理,开采技术水平低,安全基础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弱。为进一步转变现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全县安全

生产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和内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达标建设,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使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三大目标,实现“五有五落实十达标”。

(一)合法生产“五有”

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手续、开采设计。

(二)安全管理“五落实”

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台帐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记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项经济政策;安全管理档案健全规范。

(三)现场安全“十达标”

1.严格实行分台阶(层)开采。全面贯彻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原则,杜绝“一面墙”和高陡边坡开采;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严格执行。

2.严禁违规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除生产型材和最大开采高度小于10米的矿山外,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3.严禁冒险作业。及时清理浮石、险石,积极推进机械化铲装作业,杜绝高陡边坡和浮石、险石下冒险作业。

4.确保排土安全。排土场的选址建设经正规设计。防排水措施到位。排土工艺选取合理,排土作业规范。

5.安全距离有保障。矿山之间,矿山与周边民房住宅、道路交通、工业设施、高压供电线路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和爆破安全距离达到规程要求。

6.严格管好爆破物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爆破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安全可靠,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正常,领退制度严格规范,台账记录完整清楚。

7.用电安全。变压器、配电房、电气开关等涉电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备,电缆电线敷设规范,警示标识醒目。

8.机械运输安全。机械设备传动部分裸露在外的转动轮齿、三角皮带、排风扇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有效;特种设备(空压机、储气罐、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定期检测检验并安全有效,运输平台的留设符合规程要求。

9.防范职业危害。穿孔、破碎筛分、铲装场所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防护用品,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10.预防事故无伤亡。控制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1-4月)。各乡(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具体安排部署,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落实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逐一调查摸底,如实填写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治理阶段(5-10月)。各非煤矿山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照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本企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乡(镇)政府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整治并达到检查验收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11-12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迎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部书记

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经济局工会主席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具体整治日常业务工作。

(二)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审查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和许可证颁发情况;督促指导各乡镇和企业编制及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调

查摸底和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按照“属地原则”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检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对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

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提升开采生产规模,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对无证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开采设置具备安全条件;对县政府作出停办、关闭决定以及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查处打击非煤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记录;核查爆破器材库(包括临时存放点)是否通过验收;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民爆物品审批,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审批民用爆破物品。

经济局主要负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矿山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查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的审核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等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复垦和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电力部门负责输电、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电力的供给和违规用电的查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提供电力保障。

四、整治措施

(一)按照整治要求,对照“五有五落实十达标”等方面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乡级。县级抽查验收不低于50%,乡级100%检查验收。

(二)制定检查验收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整治要求制定,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表见附表1.2.3)

(三)凡被县级检查、乡级逐一检查为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整治检查验收评定为70分以下的矿山),将分类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被乡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检查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被县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公安部门不得审批提供民爆物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

3、被市级和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安监部门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取消采矿许可权;

(四)实行重点安全生产挂牌。被县级和市级检查验收不通过(抽查中有40%的矿山未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评定为检查验收不通过)的乡(镇)。列入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乡镇,按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责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达到治理标准。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整治各类问题和隐患。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近三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的、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而采取“一面墙”和高陡边坡开采的、应推行但未推行中深孔爆破而采取掏底崩落和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的,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整治难度大的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重点矿山和重大隐患整治实行“七个一”,即一矿一张隐患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督促企业有效整治隐患。

(五)舆论监督,信息反馈。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信息。安委会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

第五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全面防范遏制矿山事故这一目标,牢牢把握当地矿山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按照“依法整治、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的基本要求,采取“打击、关闭、整合、改造、提升”等措施,全面促进矿山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一是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是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

三是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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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做好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的整治 一是继续做好尾矿库“头顶库”整治。要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要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

二是继续做好地下矿山采空区整治。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7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三是切实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采空区治理、“头顶库”治理项目,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做好矿石清洗泥浆库和排土场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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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按照浙安监管矿〔2017〕30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泥浆库和排土场的排查,掌握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开展泥浆库、排土场依法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整治。对在用泥浆库、排土场,必须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设计、安全评价、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排放,直到符合要求,方可恢复排放。

三是开展对矿山废土、废水乱排乱堆行为整治。执行五水共治和剿灭劣五类水的工作部署,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乱排乱堆行为。

(四)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

结合《2017年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浙安监管矿〔2017〕27号)的要求,着力做好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要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二要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

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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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五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六要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五)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的原则,进一步减少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

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采矿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

四要推动扩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五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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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六)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

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

各市安监局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及时统计上报整治情况,强化工作检查和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动整治工作开展

各级安监局要以严格执法为手段,有效打击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或关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不按照要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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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整合安全生产相互影响的矿山,合理矿山布局;强制淘汰落后,促进矿山先进装备技术的应用;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开展矿山规范化、机械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三)做好监督指导与信息上报工作

省安监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请各市安监局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并对专项整治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于季末将季度的工作小结报省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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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编制大纲(试行)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精神,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保障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指导和规范煤炭企业方案编制工作,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及其它矿业开采的企业。

一、总则

1、编制依据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的行政法规、条令、条例、规章。

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及相关煤炭、国土、林业、水利等行业规划。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

其它有关文件(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专项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等)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指导思想: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注重现场调查,查阅技术资料,核实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归纳分析;科学设定指标体系,按阶段明确主要恢复治理任务,按时期排定重点工程;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生态环境破坏少、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推进煤炭企业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建设生态良好的矿区环境。

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不欠新帐,渐还旧帐”的原则

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定期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组织进行实施,要定期进行评估,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要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企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煤炭生产中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并逐步解决历史存留的生态环境问题,把煤炭企业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根据煤矿企业生产情况,对新建矿井,应突出预防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内容;对生产历史长的矿井及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突出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顺序,逐步对煤矿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3)坚持“前瞻性与可操作性有机统一”的原则

针对目前已存在和今后可预测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既要立足当前技术和资金投入、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建设

2 施工的装备和水平的实际,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又要考虑国家政策调整,相关标准提高,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因素,使方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坚持“规划协调”的原则

方案制定中标准的设定,方案中生态保护、恢复治理等重点工程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规划及其它规划相衔接,并统筹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的协调性。

3、方案编制时限

方案以编制前一年为基准年。目前,以2008年为基准年,近期2009~2010年,中远期2011~2015年。原则上五年为一个编制和实施期,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一致。

方案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4、确定方案涵盖范围

方案应涵盖煤矿开采区及其矿业活动影响区。对被整合矿井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应一并纳入方案处置。

5、初步现状调查、收集资料

确认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完成,属于正常生产的合法企业。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或计划,了解企业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趋势,与周边小煤矿的关系及煤炭资源整合情况;收集矿区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调研企业生产工艺、开拓方式,分析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主要包括地表沉陷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生产功能下降情况;矸石占地、自燃及其环境污染情况;煤炭开采地下水污染、破坏及水土流失现状,采煤引起的人畜饮水困难;采煤对森林

3 资源、湿地及物种资源的破坏情况;煤炭运输、工业场地“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情况;因采煤引起的其它环境等问题。

在初步调查、收集资料基础上,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科学综合分析本企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依据国家的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设定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并设定所应达到分项的技术指标要求。

6、确定技术路线,编制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确定技术路线与工作方案。

对于新建项目,侧重对资料的研判,针对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环保篇、环保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等提出的生态环保措施,结合矿区实际及资金保障情况,区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资金安排;

对于生产矿井,应加大现场踏勘、勘测工作,建议用万分之一地形图进行现场实际调绘,摸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之后,结合矿区实际及经费情况,区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的优先顺序,进行资金安排。

二、方案基本内容

方案成果包括文本和相关附图。

文本要求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层次清楚,具有可操作性。基本内容包括:

(1)总论

说明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方案涵盖范围、执行时限、技术路线等。

4 (2)区域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 ① 区域自然条件

企业位置、井田范围及交通状况;矿区气象、气候;地表水、地下水等。

② 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及地层、地质构造等。 基本图件:地理位置及区位图、地层综合柱状图 (3)企业生产及工程概况 基本内容:

① 矿山开采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趋势,资源状况、生产能力,与周边小煤矿的关系及煤炭资源整合等基本情况;

② 项目基本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

③ 生产现状,包括总图布置、开采工艺、开拓布置等; 基本图件:总平面布置图、开拓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4)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及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分析 定量分析煤炭开采生态破坏类型、程度、范围等。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明确本企业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分析煤炭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矿井排水)及其环境污染状况;掌握目前采煤生态环境破坏的控制、恢复治理重建情况,了解其综合利用及恢复重建水平。

基本内容: ① 生态破坏

5 针对煤炭企业生产特点,分区说明生态破坏情况(新建企业,根据环评预测结果说明方案实施期内生态破坏情况)。

a、采空区分布情况,包括位置、范围、采空时间、采空煤层,采空区内地下水存积情况;结合采空区情况,查明地表沉陷分布位置、沉陷形式、破坏地表植被及其他地被物情况;

b、矸石场生态破坏和影响; c、工业广场生态破坏和影响; d、运煤、运矸道路生态破坏和影响;

e、结合区域生态状况,说明企业生产造成的主要生态问题,以及需要优先解决的生态问题。

② 环境污染

a、调查企业目前环保装备水平、运行状况、是否满足现行环保要求等;

b、根据调查结果,说明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需要优先解决的污染问题。

③ 规划期生态破坏预测分析

结合煤矿开拓布局、采掘规划或计划,采用科学方法,对采煤在规划期内不同年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预测分析。

基本图件:

生态环境现状图,图中应注明项目位置、井田境界、主要道路、主要水系、河流与湖泊、土地利用、植被、水土流失情况等信息。

生态破坏现状图,包括地表沉陷、矸石场占地等信息。 规划期地表沉陷预测图 (5)综合整治目标、指标

6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政策,确定企业综合整治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及其指标体系,可参照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增、减有关指标。

基本指标:“三废”达标排放率、破坏土地复垦率、工业广场绿化率、专用道路硬化率、煤矸石综合利用率、煤矸石安全处置率、矿井水重复利用率。 (6)主要任务

根据现状调查及有关预测结果,结合综合整治目标、指标,明确各时期主要任务。

(7)治理工程及投资估算 基本内容:

按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情况,分轻重缓急设置工程内容。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内容、施工方法、施工工程量、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工期与进度以及投资概算。说明建设目的及预期达到的效果。附恢复治理工程总表。

基本图件: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布局图。图中应包括方案中综合整治工程的主要信息;综合整治方案中各项工程的配套专业图件。

(8)方案实施效益分析与评价

明确经费来源及数量。对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9) 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提出实施方案的组织管理、工期及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以及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10)方案附图要求

7 A:各分项要求的附图

B:生态环境恢复综合整治效果图

分项要求的附图图件比例尺一般应为1/10000—1/50000

山西省环保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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