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安委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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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成立安委会的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以下简称“3·1”事故和“7·19”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门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即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着力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三、行动重点

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部署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集中排查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运输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将“3·1”事故和“7·19”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向所有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组织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开展警示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8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车辆、人员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从严惩处。对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处罚。对于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0条处罚。对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处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和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对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查验、登记等制度。一是建立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未建立此制度的企业9月底前必须建立并执行。二是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并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货物站场及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凡是未按要求严格查验相关内容,向非法改装伪装车辆、罐体不合格车辆、配备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或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处罚。对于向不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企业或单位销售的,公安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各地工信、交通运输、工商、质检、公安部门对本地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和物流站场等场所开展明查暗访,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要针对发现的问题,调取企业近两年改装车辆记录,倒查改装车辆的法定用途、改装后的用途,所属单位、个人及流向。公安、质检部门要深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等场所暗访,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登记是否按规定进行。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改装、拼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场所予以查封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3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对其他企业从事非法改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罚款。明知非法改装车辆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而改装的、因非法改装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等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检验机构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本地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检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检查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对检查发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同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9条、64条对非法运输企业及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处罚。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及装载发货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9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主要任务: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下发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整改,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全部停运,立即拆除、销毁,恢复原状。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1月底)。主要任务:组织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2月)。主要任务:系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管常态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动真碰硬,不走过场。要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在检查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要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充分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与企业经营资质、车辆运输资质、驾驶人从业资格挂钩,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该吊销的吊销,该降级的降级,提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成本。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不批准增加新的营运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公安机关不批准核发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积极协调本地媒体,精心策划专项行动的宣传,打好宣传战。要结合“3·1”事故和“7·19”事故,组织媒体深入企业、路面,深度调查、剖析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严重危害和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曝光一批查获的典型违法案例,公布一批违法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形成对非法改装伪装和违法运输的强大舆论压力。要发布通告,督促企业立即自查自纠,所有非法改装伪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停运、恢复原状,否则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查实的要及时落实奖励。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检查发现和事故暴露的监管缺失问题,要倒查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省(区、市)要把非法改装企业多,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列为重点,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督导,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国务院安委办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区、市)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安委办,各省安委办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省安委办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2篇: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印发《通知》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指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这些都是应急管理重要的基础资源,是做好灾害事故防范处置工作的重要支撑。目前,应急基础信息仍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企业分别掌握,导致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不利于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高效处置。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通知》,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各方应急基础信息资源,推进共享共用,实现对重点行业企业以及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全面提升监管执法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请介绍一下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有关情况。

答: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支撑应急管理工作的“智慧中枢”,通过感知网络,将安全生产领域、自然灾害防治领域基础数据、共享数据、感知数据接入、汇聚,形成全国应急管理数据资源池。在此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实现安全态势智能感知、风险隐患精准预警、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全面提升事前、事发、事中和事后全业务链应用支撑能力。

问:《通知》部署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通知》主要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风险和隐患信息全面接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级分类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自然灾害防治领域覆盖各灾种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

二是灾害事故信息限时报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时限要求,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分级分类做好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三是应急基础信息统一发布管理。明确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问:在《通知》执行方面,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分别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一方面,对企业来说,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此,各行业企业应当无条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相关的实时监测数据、监控视频以及其他感知设备获取的数据等,同时,企业应当对接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绝不允许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坚决避免出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盲区死角。

另一方面,对政府部门来说,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有关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将应急基础信息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是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支撑,应当打消“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做到依法履职尽责。在接入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好与企业的协同配合,确保接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科学研判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及时提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隐患。同时,政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安全,严防网络入侵和数据泄露,切实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问:《通知》印发后,将在哪些方面有效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答: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统一管理应急基础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通過全面接入风险和隐患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

二是通过限时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

三是通过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统一管理,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建立新型应急管理监管机制,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问:有哪些措施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答: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

从总体来看,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

具体来说,有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网上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整合各方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共用,对强化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将牵头规划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现就依托该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构建一体化全覆盖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根据全国应急管理一盘棋一张网的要求,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规划和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实现重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高效处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在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系统的基础上,将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及灾害事故信息逐步接入,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覆盖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全部行业领域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使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协同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二、实现风险和隐患信息的动态监测管理

(二)深入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清单;要督促企业建立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要与企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风险隐患清单等信息,监督企业提升履行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任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巡查、评估制度,掌握自然灾害隐患底数,分级分类做好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及综合风险的评估工作。

(三)加强风险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起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提升重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健全完善多种感知设备科学布局的先进物联网监测系统,有效管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要加快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接入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监控数据,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监督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综合运用现场巡查、传感器监测、视频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开展自然灾害隐患动态监测,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工作质量。

(四)建立统一完善的风险和隐患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分类建立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类型自然灾害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强化灾害事故信息的报送管理

(五)动态监测灾害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接收预警警报信息,及时掌握灾害事故线索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强化分析研判,实现对灾害事故的动态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灾害事故并迅速开展处置。

(六)第一时间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各地区、各有關部门、各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灾害事故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强化报送意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在严格执行灾害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同时,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同步报送。要切实提升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报送能力,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时报送灾害事故现场图像、遥感信息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七)建立完善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应急管理部建立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确保灾害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和灾害信息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送。应急管理部接报后,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和灾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四、深化应急基础信息的分析和应用

(八)提升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应急管理部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危险源,加强预测研判,提升以数据为支撑的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利用应急基础信息深化巨灾和复合型灾难研究,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测模型,研判灾情发生和发展规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强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的资源调度和力量部署科学化,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动态展示,建立连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灾害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有力保障应急指挥决策的科学高效。

(十)支撑构建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大力提升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对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管控,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的统一发布管理

(十一)建立统一的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统筹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工作。对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的信息,按照预警级别、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发布。

(十二)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渠道的协调对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基础信息,确保发布内容准确、传播渠道畅通。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后,要加强对相关舆情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舆情事件,為应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应急管理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交换,定期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应急基础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六、组织与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应急管理部抓好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资金保障、任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要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监测空白和信息孤岛,确保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十五)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分级、分域建立安全保障系统,保障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采取措施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被恶意篡改。信息的收集、报送单位要做好应急基础信息定密工作,并在数据采集、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六)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责任制。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责任制,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建立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常态化评价机制,督促应急基础信息体系建设、数据系统统筹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落实,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

第3篇:成立安委会文件

**********煤业有限公司文件 兴煤通字 [ 2015 ] 23号

关于成立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矿各科室、队组:

根据六煤安教【2015】10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家煤监局关于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报告》及相关领导批示精神的通知,为了完善矿井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实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到位”。经矿领导研究决定成立*****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主 任:***(法人)

副主任:***(矿长)、***(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成 员:***(通风技术员)、***(地测技术员)、***(安全科长)、***(生产科长)、***(机运科长)、***(通风组长)、陈云(调度室主任)

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矿长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安委会主

1

任处理安委会一般日常事务,收集整理安委会日常台帐、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三超”、和“三违”现象,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领导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大技术装备更新改造、隐患排查整治和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组织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审查矿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5、研究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设备缺陷等。

6、审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7、从物资和资金方面为安全生产保证和监督两个体系提供保障。

8、定期(每季度)召开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9、组织矿井生产事故调查,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安委会批准。

2

10、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价,实施有效的奖励或惩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直接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2、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时,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3、组织编写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制度、办法。

4、编制月度安全生产工作简报,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5、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

6、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和工作。

(三)安委会主任职责:

1、安委会主任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设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演练总结,完善矿井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建设。

3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每月向公司安委会就矿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汇报。

8、主持召开每月、季、年安全生产例会,向广大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利用矿务公开栏每月月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公示,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9、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矿井职工总人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专业队伍。

11、安委会主任不在时,由代理者(安委会副组长)负责。

(三)安委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本矿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委会的工作开展。

2、组织和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4、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

4

全管理措施。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解决或向安委会主任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协助安委会主任做好安委会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安委会成员职责:

1、对本部门、科室、队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3、关心有关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本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可靠性。

4、对队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及警示教育工作。采用包括视听教育在内的各种手段,增加安全教育效果,使职工掌握自我防护能力和互救能力。

5、负责组织科室、队组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事故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并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7、参加业务范围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会,按照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处理结案,资料整理,上报及存档工作。

8、参与本业务范围内安全技术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审核工作。

9、工程项目施工要做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指挥或监督检查。

********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2日

主题词: 成立 安委会 机构 通知 抄送:**镇政府、**镇安监站、*******************公司 下发:矿各科室、队组 *************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2日

第4篇:公司安委会成立文件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为加强对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公司各单位和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直接领导督促各车间开展工作。

2、审定、批准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安全健康职责管理制度、安全健康各项规章制度;审定、批准公司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审定、批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定期分析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健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批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安委会人员构成

主任:

委员:

(盖公章)

年月日

第5篇:1.成立安委会红头文件[定稿]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科室、车间: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公地点在安环部。

办公室成员如下:

特此通知。

宿迁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第6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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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6年10月份以来,特别是11月2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两轮督导,持续开展明察暗访,推动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共组织检查组43万多个,检查企业近150万家次,排查各类安全隐患120万余项,依法打击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35万起,停产整顿企业3.9万家,关闭取缔企业1.3万家,依法暂扣吊销许可证照2.1万个,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发挥了安全生产大检查预防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作用。

(一)迅速部署落实,强化组织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纷纷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下发通知进行传达学习贯彻,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成立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加压加力,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各省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检查41次,其他省部级领导带队下基层检查调研300多人次。贵州省28个重点行业领域省级主管部门均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吉林、海南等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优罚劣。

(二)坚持深查细究,着力提升大检查广度和深度。针对前期检查覆盖面小、检查存在盲区漏洞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深查细究,着力在全覆盖上下功夫。江苏省对作业场所单班从业人员超过30人的554家涉粉尘企业逐一普查。江西省要求企业自查率、县级检查率达到100%,市级抽查率达到30%以上。安徽省紧盯建筑施工、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细排查、严督查、快整改”的“铸安”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也都结合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严格监管执法措施,强化隐患整改落实。各地区把隐患整治作为关键环节,采取挂牌督办、通报约谈、曝光问责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力推进隐患整改落实。天津市建立市、区和乡镇街道领导重大隐患整改包联责任制,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负有责任的9名局级、6名处级和14名其他干部进行了严肃追责。贵州省执行“四级联动”日排查日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每天经政府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湖北省开展重大隐患媒体曝光行动,在省报设置“隐患零容忍”专栏跟踪报道。四川省对近两年受过处罚的企业开展“回头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四)严防死守,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深刻吸取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按照“八查”要求对所有煤矿开展彻查,并逐矿落实盯守责任,强化驻矿监管。河北省开展“双随机零点监察行动”,组成监察组于凌晨时分对停产停建等五类煤矿实施突击检查。四川省严格执行“市包县、县包矿”制度,挂包矿的市、县政府负责人每月至少暗查暗访1次。江苏省对矿井实行“一矿一组、一矿一案、一矿一策”,开展蹲点监察、表格化监察和“解剖式”监察。福建省组织煤矿“百名专家技术会诊”专项行动,对全省95处生产建设矿井逐一排查。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督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督导,严厉问责,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着力解决走形式、走过场问题。北京市建立市领导带队检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分别带队开展督导。云南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不及时的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各相关部门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多轮督查检查活动。

二、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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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督导检查及明察暗访的情况看,“政府热企业冷”、“上热下冷”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基层和企业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措施和要求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一)动员部署仍存在盲区漏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一些地方和企业仍没有真正重视起来,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动作迟缓、流于形式。甘肃、青海等省部分县、乡政府和企业2016年12月份尚未收到上级的通知,部分企业甚至不知道这项工作。河北省石家庄市部分区县大检查方案雷同,没有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湖北省恩施州近两个月政府重点工作计划中安全生产工作只有一句话,缺少具体工作内容和针对性措施。有的地区还存在安监部门“单打独斗”、部门协调机制不畅、联合监管执法合力不强等问题。

(二)安全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及企业把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同于日常检查,走形式、走过场,一些明显的安全隐患没有被检查出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两轮督导抽查企业380余家,均是市、县有关部门多次检查过的企业,但仍存在大量隐患。山东省枣庄市交通运输局检查企业只查学习记录和值班记录。山西省晋中市井下民爆物品专项检查以查阅资料代替现场核查。河南省郑州嵘昌集团所属多家煤矿对煤矿“八查”内容不清楚、未进行对照检查;新密市煤炭局干部检查煤矿从下井到升井仅用半个小时,对井下存在的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丰烟火制造公司未组织开展自查,只对政府部门查处的隐患进行整改。

(三)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得力。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和企业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一查了之,整改通知一发了之,跟踪督办不力,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治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2项重大火灾隐患中有10项的整改期限已过,但仍未完成整改,2项还未开始整改。湖南省娄底市、广东省深圳市对2016年上半年国务院安委会首批巡查发现的部分问题至今仍未整改到位。云南省富源东源金发煤业公司对当地监管部门2016年5月份指出的隐患问题至今未整改。

(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政府部门重检查轻执法,甚至只检查不处罚;有的安全审核、整改验收把关不严不实;部分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职,甚至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贵州省贵阳市检查企业6940家次,发现隐患9500余项,处罚金额仅55.1万元。湖南省衡阳市4个被抽查的煤矿均在超产越界、假借技改之名非法生产的行为,当地监管、国土部门多次检查均未查处。湖北省通山县有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已过期,当地政府仍批准其复工复产。陕西省榆林市个别煤矿违法生产的煤炭获得政府发的煤管票,正常进入市场销售。云南省祥云县政府被省暗查组依法告知辖区存在非法煤矿3日后,仍不采取任何查处措施。辽宁省本溪县驻矿安监员帮助煤矿弄虚作假应付政府检查。

(五)企业违法违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受当前经济回暖、能源价格上涨、节日临近需求旺盛等影响,一些企业罔顾安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2016年10月份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辽宁、黑龙江、贵州、云南等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存在煤矿超层越界、借整改之名违法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甚至无证违法生产等问题。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淄博市在大检查期间发生3起非法生产造成的烟花爆竹事故。湖南省浏阳市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挂靠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突出。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2017年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和防范措施。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明确检查标准,严格工作要求,加强暗查暗访、突击抽查,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一线督导检查,推动大检查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继续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

(二)狠抓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120万余项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督导与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后续新发现的隐患登记造册,强化跟踪督办,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逐级抓好整改落实。要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推动企业切实排查隐患、整改到位,对重大隐患要逐一复查。要加大督办问责力度,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视同事故严肃追究责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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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新一轮督导检查。

(三)强化安全监管,做好春节期间等重要时段安全工作。春节临近,交通运输繁忙、人员活动密集,加上冬季天气因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增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针对春节期间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强化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和管控,加大安全检查执法力度,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特别要严格春节期间停产停工、节后复产复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四)认真谋划并抓好2017年重点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各项工作部署,认真研究谋划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2017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以更大的力度、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和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36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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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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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全国“两会”召开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确保“两会”期间生产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狠抓责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要清醒认识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深入研究分析全国“两会”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针对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客货运输仍处高峰、春节后企业陆续复产等因素,以及低温、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工作部署后的落实到位,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事故预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防范,督促整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推动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同时,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冶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对生产生活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油气输送、城市燃气、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态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加强巡查、监控和盯守。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要继续深化煤矿安全“八查”,重点发现、惩治煤矿企业违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管理和日常巡检,避免非计划停车和大幅度调整生产负荷,对特殊作业实行升级管理,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必须到场确认。要进一步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工作措施,组织做好临时零售点未售出烟花爆竹的回收、代存等工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深刻吸取浙江天台“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载客以及违规冒险行车(船)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强化现场管理和巡查检查,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防脚手架垮塌、高空坠落、构筑物倒塌等伤亡事故。

四、严格高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把关,确保平稳有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节后企业陆续复产复工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高危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防复产复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继续停产停工的高危行业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检修作业的要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停产停工企业复产复工前都要制定严密的复产复工方案,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后才能复产复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自行停产停工的,安全检查和验收报告经本企业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复产复工。被责令停产停工、长期停产停工的煤矿企业,在先行组织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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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并经属地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复产复工。凡在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五、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和应急准备,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预测预报和人流、车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楼宇电视、户外视频、手机短信等广泛进行安全提示,提高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应急避险意识以及自救互救技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准备。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组织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妥善处置。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情应对,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36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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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成立安委会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所属各部、室: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并审议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安委会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公司、部门、班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委会成员

主 任:史庭和

副主任:邓泽华、靳建彬

委员:史庭和、邓泽华、靳建彬、安正东、崔银乐、赵文浩、郭春雷、罗晓晓 专职安全员:罗晓晓

公司设质量安全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的检查、指导、组织宣传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对整改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章程

安全生产委员会章程规定了机构职责及工作制度(见附件),各部门依照章程建立本部门安全组织机构,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核准。

内蒙古武兰水泥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4日 武兰字 [2013] 32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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