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2022-07-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成效、问题及对策

2011年10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该计划包括:“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约2600万在校生;鼓励各地以贫困地区、民族和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切实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每天5元,中央财政按一定比例奖补。”[1]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一年来,该计划实施中取得了什么成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对河南省N市的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级试点县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进对策。

本次调查历时15天,4个调研小组共12名调研员分赴河南省N市的A、B、C、D 4个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级试点县的农村学校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以问卷和访谈为主要形式,通过对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人员、教体局工作人员、中心校工作人员、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送餐服务工作人员、农村学校校长和会计、农村学校教师和学生、农村学生监护人等主要对象的深入访谈和深度调查,全面掌握了河南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的初步资料。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1.改善了农村学生的营养结构,外出务工家长不再担心留守学生的营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因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在我国中西部的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农民还没有从吃得饱向吃得好方面转变,农民的生活还处在很低的水平。在我国中西部的农村学校中,留守学生占80%左右,寄宿生的吃饭和基本营养问题已得到解决。公办学校的留守学生吃饭由监管人负责,因监管人的身份较复杂,对留守儿童放任自流,让他们随便花钱购买零食现象较为普遍。有些留守儿童习惯于吃零食,即使监护人把饭做好,他们也没有胃口吃饭。留守儿童的吃饭问题难以得到保障,更谈不上学生的吃饭营养问题。“保证儿童营养,是儿童少年健康发育和成长的首要条件。营养改善计划的启动,是国家重视农村地区儿童营养问题的体现。”[2]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后,农村学生能在学校得到一份牛奶和面包或一份牛奶和鸡蛋等课间营养餐,不仅改变了农村学生经常吃营养不高的家常便饭的状况,而且大大减少了学生花零钱的现象,调动了农村学生上学的积极性。像这样的营养餐,以前农村学生只能在逢年过节亲戚送礼和父母外出返乡时才能吃到。如今农村学生在校期间天天都能得到一份营养餐,他们对吃饭越来越有积极性,把书包当作垃圾食品包的现象基本消失,父母留给监护人让留守儿童使用的零花钱也退出了历史舞台。外出务工家长卸掉了长期压在心里的一份重担,从此不再担心留守孩子的吃饭营养问题。

2.农村学校逐步建起了食堂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前,只有农村中心学校和其他初中学校以及寄宿制学校里有食堂,其余的学校均无食堂。山区上学路途遥远的孩子在学校都是自己准备午餐,距学校路途较近的学生或教师每逢雨雪天气,没有食堂的学校给他们带来了诸多不便。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后,为了给送来的营养餐加热和学校自制营养餐及保证中午不回家的学生和教师的吃饭问题,学校食堂应运而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一年来,N市四县的农村学校建起食堂的达75%。其余25%的学校,在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投入资金不断加大的条件下,学校食堂也会逐步建立起来。

3.有效利用了被撤并学校的教师

近年来,由于农村学校布局的调整,农村学校出现了教师超编现象。超编教师中,有的在学校从事后勤工作,有的到民办学校代课,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在家闲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农村学校食堂尤为必要。建立农村学校食堂不仅需要资金投入,而且需要人员支持。为解决农村学校食堂建设中的困境,农村学校重新起用了超编教师。调研中,98%的超编教师正在经营或管理农村学校食堂。农村学校食堂的建立有效地利用了超编教师。

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营养餐结构单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号)指出,河南省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加餐或课间餐,主要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二是学校食堂供餐,主要提供午餐;三是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四是偏远地区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3]营养改善计划由县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N市A、B、C、D四县营养餐模式虽不同,但因营养餐食品由县级教育局负责招标,每个县的学生营养餐食品基本是一样的,要么是牛奶+鸡蛋模式,要么是牛奶+面包模式,要么是牛奶+水果模式,要么是馒头+肉模式。学生一开始都比较喜欢这样的营养餐,但几周之后,学生慢慢地对此类单调的营养餐感到厌倦。

2.学校虚报学生人数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政策实施以来,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事件频频出现。农村学校教学点多且分布较广,加上校长与县镇两级财政人员长期保持密切关系,准确核实在校学生数难度较大。一些学校校长和班主任常常编制两套学生报表来骗取补助资金。一套是上报国家的国家报表,一套是自己内部使用的实发补助表。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发布的《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十年评价报告》显示,“2000年到2010年,在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天就要消失63所小学、30个教学点、3所初中,几乎每过1小时,就要消失4所农村学校。”[4]目前,农村学校中除了中心学校和极少数200人以上的学校外,大多数学校都属于不完全学校,在校学生数一般都在150人以下。从N市A、B、C、D四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招标公告”看,每个学校的平均学生数都在200人以上;从C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情况报道资料看,一次报道该县受益学生近5万人,另一次报道该县受益学生近7万人。从D县上报到县财政部门的学校名单看,有两所已是人去楼空,竟然学校后面还附有上百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农村学校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在校学生数量的现象。

3.学校食堂建设滞后

调研中发现,因学生过少、学生和教师离家较近等原因,农村学校校长认为:学校里只要有微波炉或电饭锅等加热设备就够了,只为营养餐加热实在没必要新建一个食堂。还有些学校为营养改善计划购置的设备仍在储藏室堆放着,由于缺乏资金和后勤人员,学校食堂迟迟没有建立起来。做完课间操后,一些早上没有在家吃饭的学生依然到校门口的小商品店买早餐。

4.省级试点县尚未启动

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级试点县达699个,受益学生为2542.4257万人。除国家级试点县外,广东省已启动3个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县[5];四川省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57个老少边穷县启动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6];云南在做好85个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工作的同时,把其余44个县全部列入省级试点[7]。从2012年的春期开学起,虽然河南的26个国家级试点县已全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但无论从调研的N市看,还是从其他地市国家级试点县以外的县市看,河南省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县尚未启动。

三、对策建议

1.营养餐应多元化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对于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对营养餐实行统一招标对加强食品监管和保障学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在N市四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招标的营养餐每个县模式虽不同,但同一个县的营养餐结构是一样的。经过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一个学期的B县调查得知,仅有2.6%的学生还想吃本县的营养餐;86.8%的学生已经不想吃该县的营养餐;10.6%的学生认为无所谓。98.2%的学生能把牛奶喝完,30.7%的学生不吃鸡蛋,19.4%的学生不吃面包。不想吃当前营养餐的学生中,有的把营养餐藏到书包里,有的把营养餐扔到校园外,有的把吃剩的营养餐送给其他同学吃。单一的营养餐模式,不仅影响学生的食欲,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建议每个县实行多种营养餐模式,即一个乡镇实行一种模式且每月更换一次;有食堂的学校要保证营养餐一周更换一次或一天更换一次。

2.加强监管,核准学生数

虚报在校学生数骗取国家财政事件在全国出现多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为使国家下拨财政资金发挥应有作用,真正使国家政策得到实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每所学校把在校学生数上报到中心校汇总时,上报人和校长要在报表上签字或签章;中心校上报到上级财政部门时,上报人和校长也要签字或签章。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等在事先不通知学校的情况下,根据各校上报学生数对一个乡镇的所有学校同时联合督查,对发现虚报学生数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或免职等处罚。

3.加快农村学校食堂建设

农村学校的现实情况迫切要求建立学校食堂。农村学校食堂对解决一些学生和教师的吃饭问题,对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和使学生营养餐多元化都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仍没有建立食堂的农村学校,上级部门要摸清原因,有针对性地推动农村学校食堂建设。若缺少后勤人员,中心校要及时就近协调;若缺少资金,上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投入到位;若学校管理者缺乏责任心,上级部门要督促限期落实,多方筹措加快农村学校食堂建设。

4.启动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利国利民工程。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级试点,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民族素质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为响应国家号召,四川、云南、广东等地已启动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河南至今尚未启动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人口大省,农村人口占河南总人口的63%。2012年3月,国务院公布河南有31个县入围国家级贫困县,而河南仅启动26个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级试点县,况且26个县中还有部分不是国家级贫困县,这说明河南至少还应启动5个省级试点县。2011年,河南生产总值达到2.7万亿元,经济总量稳居全国第五位。因此,河南有必要也有能力启动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启动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既能提升河南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又能得到国家的奖励性补助,何乐而不为呢?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只要社会各界正视该计划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改进并总结各地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定会在全国顺利推广。

参考文献

[1]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6/c_111126186.htm.

[2] 史耀疆,王欢,田民正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前的现状分析和政策建议.教育与经济,2012(1).

[3]河南省将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0731/17182828.html.

[4] 中国农村学校每天消失63所10年减少一半.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1/18/c_113714365.htm.

[5] 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EB/OL].http://www.gdhed.edu.cn/main/www/149/2012-07/331408.html.

[6] 四川出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http://www.gov.cn/gzdt/2012-04/06/content_2107605.htm.

[7] 云南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計划.http://www.km.gov.cn/structure/xwpdlm/zwdtxx_183409_1.htm.

(责任编辑 付一静)

作者:马文起

第2篇: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财[2012]2号

(2012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附件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供餐内容与模式

第十三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同时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二)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在县级政府确定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供餐资格。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的行为的。

(五)供餐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拒绝供餐或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在学校膳食委员会组织的测评中,两次不合格的。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八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二十一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接受业务技能培训。

(四)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五)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帐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五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八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中央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中央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省级政府领导和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办法。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试点地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生就餐条件。

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订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生产、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2.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3.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4.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5.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政府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中选择供餐单位,并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等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供餐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条 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准入管理。

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食堂准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供餐企业(单位)准入管理。

1.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有送餐资质和条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食品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3.供餐企业(单位)供餐人数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三)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

1.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2.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具备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场所应当清洁卫生,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

3.托餐家庭(个人)供餐人数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4.托餐家庭(个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务。

5.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相应支持。

(四)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要严格审核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五)选择校外供餐服务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首要条件。不得选择未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提供供餐服务。

第九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计划推荐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4.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具体退出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要求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

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并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

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留样。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六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十七条 食品配送。

送餐车辆及工用具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

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应低于70℃。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九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应当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省级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协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三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生餐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三)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学生信息,防止虚报、冒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经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审核的有效证明,以便准确掌握学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指为有效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建设应利用现有的学籍管理系统,遵循“准确、完整、实用、够用”原则,能够接口开放、充分兼容、数据共享。信息采集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工作。所有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学生信息必须进入系统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学校五级管理体制。

教育部负责全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构建全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享受营养补助的学生信息进行存储、统计、维护、监控、分析等。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依托现有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人一号,全省联网”;负责全省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市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负责全市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对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负第一监管责任。

学校负责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录入、统计、上报、维护等,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校基本信息、报表信息等。

第十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民族、户籍所在地,学校名称、年级名称、班级名称、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就学方式,健康状况、身高、体重,是否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一补”,现住址、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学生照片等信息。

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身份证重号应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修改,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生学籍主号可用监护人的身份证号。学籍辅号由各省自行制定统一的编制规则,并报全国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举办者类型、学校驻地城乡类别、学校办学类型,补助标准、供餐模式,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主页地址,校长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省、市、县、校四级报表包含自定义统计报表和常规统计报表,自定义报表根据需要确定相关统计信息,常规统计报表应含以下信息。

校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在校学生总数、班级数、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供餐模式。

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市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省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县、市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学校和学生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在初始使用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学校应完成新生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因学生学籍变更造成受益人数变化时,学校应及时上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对系统数据进行相应更改。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管理,锁定后如需更改,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休学、毕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离校的,从变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学校享受营养补助。从其他学校转入试点学校的学生,应享受营养补助。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学生花名册,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学校盖章,报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学生营养办。由县、市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营养办,各地省级学生营养办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将电子数据和书面报表汇总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复核后,对各地营养改善补助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供有关部门共享。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建立与维护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学校应配置必要设备,以顺利实施建档、采像、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创设良好基础网络环境;优化系统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系统自身安全隐患;规范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各用户在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系统,严禁越权操作;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应急响应等制度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促进信息有效利用与安全管理协调统一。严格禁止学生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未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对擅自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生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益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团场)级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信息公开工作。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试点学校应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开展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营养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营养改善计划各阶段进展和总体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统计信息;营养改善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营养改善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营养改善计划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七)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营养改善计划监督检查情况。

(九)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先进经验、典型事例。

第七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学期实施进展情况;受助学生人数、姓名、班级等情况。

(三)营养改善补助收支情况和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

(四)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及工作开展情况;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

(五)学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通过县级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用餐学生名单、次数和时间。

(二)带量食谱、价格、数量、时间;接受补助与资助情况。

(三)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定期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学校应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信息:

(一)学校网站(页)、校园广播、校园信息公告栏,电视、报刊、杂志、相关门户网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学校的公报(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致家长公开信、专用手册等;

(三)学校家长会、教代会、学代会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供餐企业(单位)、托餐(个人)应根据协议定期将学生营养改善相关信息,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级学生营养办和供餐学校,由县级政府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取营养改善计划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依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及时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西部地区义务教育与营养改善计划之间的矛盾与对策研究

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着个人的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也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提升。以广西环江县为例,论述了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内容及目前广西环江县义务教育与营养改善计划之间的矛盾现状,最后重点论述了这种矛盾解决的相关对策建议。

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矛盾对策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阶段是青少年身体发育和心智发展的关键时期,营养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不仅关系着个人的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也关系着整个民族素质的提升。“在我国,由于地域和经济发展的诸多原因,学生营养问题比较突出,尤其在低收入地区寄宿制中小学生人群中,营养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中西部地区一些学校食堂、宿舍等生活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一些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学生课间自己生火做饭,有的学生甚至需要自带做饭的炊具、调料、柴火等。这些孩子的饮食、营养现状确实令人心疼”。以边远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学生营养进行科学干预,是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民族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内容

一是开展试点。试点范围包括680个县市、2600万学生,国家投资试点地区的资金为每年160多亿,按每个学生每天3元的标准执行。

二是鼓励贫困地区、边疆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国家给以奖励和补助。

三是切实改善学生的就餐条件,把学生食堂的建设作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校舍改造和重建的重点内容。

四是提高困難家庭学生尤其是寄宿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个学生提高1元,达到小学生4元、中学生5元的标准,国家按照贫困学生的比例给以奖励和补助。

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义

当前,我国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具有诸多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身健康与智力的健康发育,促进农村学生健康成长;二是有利于提升农村地区学生的营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防止贫困代际传递,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提升义务阶段学生的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提高整个国民的素质,进一步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

二、广西环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矛盾

1.广西环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情况

广西环江县于2011年年底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该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以及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显著改善。

2.广西环江县农村义务教育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存在的矛盾

一是补助额偏低。与当前的物价水平比较,每生每人3元的早餐费水平确实偏低,再加上广西环江县多特有的情况,如果学校不管中午饭,家长就不会送学生来这个学就学,学校面临生源不足的问题;同时,学校为了吸引生源,管学生中午饭,无形中就把营养早餐的3元拆分为两部分来用,影响了营养早餐的质量,长期实施对正处生长发育的学生而言带来极大的健康危害。

二是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广西环江县大多数的学校没有财力雇用做饭师傅,就把这一部分活就交给了教师来做,教师每天在食物采购、做饭上花费了很大一部分时间没有备课时间,不利于教师技能的提升,学校教学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教师身体健康存在很大隐患。广西环江县周边学校为例,教师要在6点钟起床上街购物,然后运回学校,给学生准备早餐,学生吃完早餐后,教师还要对碗筷进行洗刷、消毒,之后就是准备中午的食材;接着就是上午课,课间没有休息,还是为学生中午饭做准备,中午饭之后还要洗刷消毒,午休时间还要填写营养表格、购物清单、入库清单、出库清单以及日报月报表。没有休息时间,对教师身体健康是个巨大的考验,也给教师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隐患。

三、解决矛盾和完善广西环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一是国家应该动态地调整3元的营养餐标准,根据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的不同,因地制宜的实施营养餐补贴标准,不能“一刀切”。

二是除了政府拨款,还要多渠道争取各方资金。比如,增设营养餐配套资金,争取各种基金会、民间公益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支持。

三是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从而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卫生能够与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相适应。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要是广大广西环江县大部分家长都能充分了解营养改善计划的政策内容,提高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认同度。

五是完善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监督机制。“全面公开学校食堂和学生营养经费账目及配餐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起相关信息反馈机制,就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和饭菜质量要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营养改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是完善政策执行的问责机制。首先,是要加大问责力度,就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以及学生营养改善资金被侵占的问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次,是扩大问责范围,不仅要追究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者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求教育局、食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2.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关系社会秩序安定有序,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广西环江县作为学生食品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政府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投入资金改变教师既授课又当厨师的现状,雇用专门人员从事学校食堂工作。这样既有利于进行科学管理、明确了责任,又解放了教师,让教师全身心的投入到教学中,有利于学校教学质量的提升。

3.关心关注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义务教育与营养改善政策在实施上并不矛盾,只要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教师只负责教学内容,这样就能提高教学质量,能让教师得到充分的休息,对身体健康意义重大。最为重要的是,教师全身心投入到教学中,对学生关心、关爱、关注更多,对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贫困地区寄宿制学校学生营养改善政策研究[EB/OL].2009-08-24.

[2]全面理解中央要求正确把握政策内涵[EB/OL].人民网,2011-12-31.

[3]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讨论通过《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EB/OL].中国政府网.2011-10-26.

作者:韦雅文

第4篇: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五里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文件精神,切实实施好我校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提高学生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改善我校学生营养长期失衡的现状,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营养含量,提高学生饮食质量,发挥学校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领导机构

为全面落实好我校学生营养早餐工作,特成立我校学生营养早餐实施工作领导组。

(一)五里小学学生营养餐工作领导组 组

长:周宏杰

副组长:王志云

柳志发

员:屈金明、武斌、高平 、田生录

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全面负责学生营养餐的全面实施与发放、监督,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营养餐的标准、卫生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督管理。各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学生就餐及维持秩序、监督学生营养餐的配发、食品安全等工作。

三、实施内容

小学生营养餐,由学校每天按时发给每名学生营养食品。(早餐

鸡蛋、午餐:一顿饭)

四、实施方式

1、早晨:每个学生发一个新鲜的熟鸡蛋补充营养。(有值周老师具体负责)

2、中午:有学校学生食堂厨师为大家做一顿饭,以便学生不用回家校吃饭,影响其学习时间,最大的好处是确保学生回家吃饭的安全性。

五、验收:周宏杰

屈金明

六、对象:五里小学1-4年级在校全体学生。

七、补助规划

1、早餐主要食品:鸡蛋。

2、午餐:学校提供一顿饭。保证学生每餐所吃东西必须是安全、有营养的食品。

八、实施时间

从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十、管理办法

1、“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所有食物实行专人采购和验收签字。食用品要有合格标品牌,实物要留样检查,符合储存规定,此项工作有管理员全面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关,确保安全关。

2、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日常管理,负责食用品的发放工作,每天对食用品的发放造册登记,管理员每月汇集成册入档,以备检查和审计

十一、工作措施

1、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天进行日清月结,月底结算,做好各方面工作。

2、班主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家长和学生进行大力宣传,保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顺利实施。

3、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必须坚持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做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物不进校、不食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4、做好总结与反馈工作。学校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寻找不足,积极探索,逐步提高。每学期结束,要将“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六盘山镇学区中心校。

六盘山镇五里小学

2015年9月1日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2015——2016(上)

六盘山镇五里小学 2015年9月

五里小学“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用的原则,不准擅自调剂,更不准挪用、挤占。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日清月结,学校每月对该月的资金使用进行月结。

四、加强民主监督,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人员要做好当天食品采购台账,保证台账与票证统一。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一、营养餐食材采购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撑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常识。

二、对原材料及物资采购要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2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来后,依次验收。定性包装食品的验收五要素:即“一看二闻三尝四问五索”,一看:看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二闻:闻是否有异味;三尝:品尝味道是否正常;四问:问生产过程、装卸运输过程;五索: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送货单。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四要素:一查: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二闻:是否有异味;三摸:手感有无异样;四看:蔬菜是否新鲜。

学校要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对所采购食材的品名、数量、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商姓名等进行登记。

三、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严禁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不清楚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严禁采购“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观异常的食品原辅料。

3.严禁采购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6.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四、实行索证登记,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部门允许进入市场的手续;学校食品验收人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索要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若发现配送的食品有变质、过期、污染等不合格现象,学校有权拒收。采购肉、禽食品要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

五、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定期检查供应商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如发现即将过期,学校应及时向供应商索取已年检或新的有效证件,如发现供应商不能继续提供有效证件,则暂停与其合作关系,直至证件齐全有效方可考虑继续购入其货物。

六、食品的运送交接必须做到交货、收货双方签字,按程序操作,不得违规运作,不得委托他人接收。

七、采用供应商配送供餐的学校,一定要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设定准入资格,如食品的规格、品牌、提供的证照等。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储存制度

一、学校根据学生人数,确定食品储存室空间的大小,设置专用的营养餐储存室。

二、储存室必须选择在没有阳光直射的房间,防止阳光直晒食品。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时对储藏室进行消毒。

三、储存室的门窗不能有破损现象,窗户和门的风窗要安装能防止苍蝇、蟑螂、老鼠等进入的钢丝防护网;如果是木制门至少要安装60公分高的金属板。

四、储存室内食品摆放要规整,保持通风干燥,要防潮。

五、储藏室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锁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室内不准吸烟,不准在室内做与营养餐工作无关的事。

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库房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投毒工作。

七、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药、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生活用品。

八、超过保质期或者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做好销毁登记,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九、入库食品必须认真检查,不能有破损、过期、变质、污染食品入库。入库的营养餐食品应认真登记,必须做到出厂时间和检验信息真实。

十、每批食品入库后必须及时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两天。

十一、出库食品必须有领取人员签名,并准确登记数量和时间。 十

二、冷藏设备不准存放营养餐以外的食品和物品。 十

三、加强看护,防止不法分子投毒而造成中毒事件的发生。 十

四、营养餐食品要分类摆设,食品原材料等离地20cm,离墙15cm。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食品试尝、留样制度

1.供学生享用的每餐、每种食品须有专人提前进行试尝并做好记录,未发现有任何异常时,才能向学生供应。

2.学校对所采购的营养餐食品要进行留样,由专人负责。 3.每餐留样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如果分批次的营养餐食品由管库人员留样一袋,待当次采购的牛奶等批次食品全部向学生分发完毕两天后进行销毁处理,记入报损台账,并建立留样台账。

4.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5.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留样人。

6.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顺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7.做好每天每样留样食品记录,包括食品数量、食品名称等,以备检查。

8.留样食品保存48小时,进餐者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存封,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检验。

9.妥善保存食品试尝、留样与解封记录等资料。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发放与用餐制度

一、学校要统一为各班配备发放营养餐时所用的不锈钢桶等,在进行食品分发和学生食用前,分发人和学生要先洗手。

二、学校要组织好营养餐的发放和用餐管理,具体负责人在发放之前按照班级学生人数分发好食品并装桶,贴好班级标签进行分发,认真做好发放的登记。

三、学校教师要经常性的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用餐期间的秩序、监管用餐的全过程,统一实行集体用餐和监督用餐,防止学生留餐、弃餐等行为。

四、学校要将营养餐及时发到学生手中,不得滞留、克扣、截留或转移等行为,一旦发现要追究责任,严肃惩处。

五、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调查,逐一摸底,造册登记,如果食用营养餐食品有过敏者要予以调整。

六、用餐完毕后,教师要组织学生将餐后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箱(桶)内统一处理,保持校园环境干净卫生。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领导、教师陪餐制度

1.学校要建立每天领导、教师自费陪同学生就餐制,了解营养餐的质量及学生反映。

2.陪餐人员必须提前到达学生就餐地点,维护就餐学生纪律。

3.认真填写自费陪餐记录。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报告及处置制度

一、学校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工作,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学校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事态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

二、及时组织教师和相关人员抢救治疗食物中毒人员,尽可能按就近、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抢救处理。

三、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查清故事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四、立即用电话向学区中心校上报,报告中毒情况、发生时间、主要症状、中毒人数等。

五、保持学校的稳定,发生食品卫生安全故事,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六、学校安排人员配合医院、医务人员妥善救治病人,对整个救治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汇报对事态的情况。

七、学校要派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学生的食物,对可疑的食物和留样食品立即封存。待现场调查取证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八、学校要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说明24—48小时前的进餐情况等。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必须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并要及时公布,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学校要与供货商签订责任书,要明确供货商的责任,对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供货商要追究责任。

三、学校不得采购不达标企业生产的食品,对进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运送不规范,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群体性卫生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学校校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计划资金的视其情节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校长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分工负责,明确责任,逐级签订责任书。对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档案管理制度

一、实行营养改善计划档案管理,对营养餐的各项工作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二、上级部门关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归档备查。

三、制定的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各种计划、方案、责任书、管理制度,突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领导机构等材料都要装订归档。

四、学校接收、发放营养餐各种表册、台账等材料必须及时归档,按月份存放。

五、学校营养餐留样、陪餐等记录材料及时归档。

六、对于突发事故,应同步介入收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七、所有档案资料应登记、分类、编号,并由专人保管。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柜、橱。

八、认真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借阅登记工作,调阅完毕档案应及时还原,调卷时要轻取轻放,减少对档案磨损。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遗失。

九、管理人员随时注意收集整理营养改善计划材料并及时归档。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十、档案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为各级相关部门检查提供详实的资料依据。

五里小学“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长:周宏杰

副组长:王志云

员:屈金明、武斌、高平、田生录、

柳志发

五里小学“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名单

负责人:周宏杰

接收人:屈金明

发放人:高平、田生录

武斌

第5篇: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食安办、农业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广电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统筹协调全县各个学校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局办公,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教育局后勤服务中心、资助中心、计财股、基建办公室、教育股等股(室)人员组成,具体落实此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乡镇、学校也要分别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

(二)建立责任体系。县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制定工作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对本县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成员单位职责:

教育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发改局:负责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商局:负责对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质监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食药监局: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教育局、食安办、卫生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监察局、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广电局:负责计划的宣传报道工作,注重舆情分析,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督促学校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落实。

各中小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要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供餐方式

(一)供餐方式。对20所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15所中心小学25518名学生选择食堂供餐方式,对5所完全小学,112所村小、教学点18754名学生选择蛋奶工程,即每天一个鸡蛋(上午)、一个面包(下午)、两包酸奶(上下午各一包),待食堂(含小伙房)建设和生活设施完善以后,全部实行食堂供餐方式。 (二)供餐方式工作流程及要求:

1、食堂供餐方式工作流程:每周食谱→采购→食堂加工烹饪→留样→分餐→就餐。

2、蛋奶工程工作流程:食物→招投标→配送→留样→分餐→就餐。

3、要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供餐、蛋奶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留样、发放、组织学生食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立台帐,装订成册,形成规范档案妥善保管,做到既让学生吃饱,又不让学生吃出问题。

三、管理系统建设

(一)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系统数据采集表,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谁上报谁负责,严禁虚报学生套取国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计划经费。

(二)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由县卫生局牵头,各校配合建立科学监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评估制度。分乡镇、学校、性别、年龄、年级,每学期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进行记录,监测半年来学生身体综合素质变化。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对不同供餐方式、不同食谱进行对比,建立数据库,跟踪监测。综合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学生膳食结构。通过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学生健康状况有明显改善。

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由县食安办、卫生局、食药监局依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制定《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五、食堂(伙房)建设

用3-5年时间,增加食堂(伙房)面积24700平方米,其中新建食堂14000平方米,新建伙房4200平方米,利用闲置校舍改建伙房6500平方米,添置锅炉、蒸汽柜等生活设施设备16台(件、套),其他生活设施设备8600台(件、套),增加从业人员380人。使所有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食堂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六、监管及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督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动作,预防腐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把计划覆盖的试点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重视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计划,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3、发动群众监督。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追究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律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4、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5、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6、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7、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8、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9、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托餐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取消工作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设立 (一)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在县政府督查室、教育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各中小学校等单位设立举报信箱。

第6篇: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罗田县李婆墩中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改善我校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快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文件,在教育局组织召开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会会议精神指导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供餐方式

本校就餐学生512人,采用食堂供餐方式。

二、营养餐供餐内容

每周

一、

二、

三、四提供价值5元的免费午餐,食谱四季不同,周内每天不同。

三、工作职责要求

1、物资采购和供应组: 组长:卢诚 韩柏阳 职责和要求:

(1)、负责联系采购米、猪肉、鸡蛋、米粉、粉、面条、新鲜蔬菜等,落实、查验供货商的“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检报告并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2)、负责检验、接受猪肉和新鲜蔬菜等,清点数量,保管储存,确保安全关;

(3)、做好食堂供餐的管理工作,保证按时供应学生; (4)、做好每一天的午餐统计; (5)、做好定期的专项财务预支工作。

2、质量监督和工作宣传组: 组长:付建朝

成员:班主任

教职工代表

家长代表

学生代表 职责和要求: (1)、随时对采购的货物进行质量抽查,填写抽查表; (2)、每天对营养餐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关; (3)、每天对各班用餐情况进行检查;

(4)、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对营养餐工程实施的意见、建议和调研对货物的满意度,提出改进意见;

(5)、对此项工作做好宣传;

(6)、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营养餐专项账务工作。

3、加工组 组长:方玉喜

成员:刘自莲

刘玉兰

杨宗纬

方显聪 夏谷莲 职责和要求:

(1)、负责把午餐安全卫生的加工成熟;

(2)、负责食堂的清洁卫生,碗具等消毒,食物的留样。

4、学生就餐管理组 组长:夏世伦

成员:各班主任

值日教师 职责和要求:

(1)、指导各班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学生进行营养卫生及食品安全教育; (2)、督促学生按时就餐,不能浪费,同时把吃剩的饭菜倒在指定位置,不能乱倒;

(3)、指导各班做好学生的用餐登记工作;

(4)、了解学生对营养餐的满意情况,及时将情况汇报领导小组。

5、统计及资金管理组 组长:王吉能 成员:各班主任 职责与要求:

(1)、按时每周、每天做好用菜肉的统计工作; (2)、做好每周和每次的样品采集和保管工作; (3)、每周进行总结,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4)、每天保证按时向采购组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营养餐所需材料; (5)、每周公布营养餐资金的支出情况;

(6)、整理好每天每班的用餐登记表册,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四、工作实施具体步骤:

(1)、每日分管安全领导牵头,负责验收营养餐材料是否有安全隐患问题,米、粉、面、菜和肉,(数量、质量)有无问题,并由营养餐采购管理人登记后保管;

(2)、每天早8点组织加工人员,按质按量加工; (3)、每天12点准时提供午餐;

(4)、值日教师引导学生排队凭票用餐,指导学生餐后将垃圾放垃圾桶,不得乱扔;

(5) 、加工组将餐具消毒清洗整理,并打扫干净食堂工作场所。

五、营养餐补助标准

每个学生每天5元。必须保证每生足额享受国家5元的补助。

六、安全防范

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

七、实施时间:

本计划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7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中学

201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2]56号)和全国学生营养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快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古基乡初级中学201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心工程来抓,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少年儿童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使全校学生吃上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午餐。

三、实施内容

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让学生享受营养午餐。学生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由国家补助的3元资金解决,以提供食物的形式进行直补,由学校食堂每天中午为每名学生提供一顿一饭一汤加2个荤菜(其中必须有一个肉)的营养午餐。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为确保我校“计划”的顺利实施,特成立古基乡初级中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1、营养改善计划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营养办公室,由李贤同志任营养办主任,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组织实施,高发祥、朱云、成联军任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采购和资料收集整理。

2、管理及工作人员职责:

校长:是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负总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工作。

营养办主任:是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过程具体负责。指导学校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检查。

管理、采购、食品安全员:是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过程直接负责。及时认真做好配送大米、肉类、菜等的采购、接收、登记、入库、保管、出库、加工配发及学生用餐环节的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收集整理各种档案资料。要经常检查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情况,每天要对加工间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若发现实施过程或从业人员操作中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指导,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班主任:是本班“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和流程过程直接负责。要天天询问学生食用后的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建立班级管理档案,及时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管理员报告班级情况。

食堂工作人员: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加工过程直接负责。定期做好体检,办理好健康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加工操作程序进行食品加工(加热),认真接受校长、管理员的指导培训,虚心听取指正意见并及时改正。每天定期整理、打扫食堂操作间卫生,做到物品整洁、摆放井然有序。

值周领导:值周领导是本周“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周“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要确实组织好学生就餐,维护就餐秩序。

(二)、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要求

1、大米、肉类、配菜等查验接收。学校要制定明确的查验接收制度,管理员按查验接收制度接收大米、肉类、配菜等,并做好查验接收记录。学校在接收实物时,供收双方要通过随机抽样,留样备查。

2、大米、肉类、配菜等安全存储。食堂要配备存储设备,保证存储安全环境达标,为大米、肉类、配菜等的安全存储提供保障。制定明确的安全存储制度,要求管理员按安全存储制度存储大米、肉类、配菜等,如实填写入库记录,并按要求做好大米、肉类、配菜等的留样及保管。每次出库如实填写出库记录。

3、大米、肉类、配菜等的加工。食堂管理人要提供卫生达标的加工间用于大米、肉类、配菜等的加工,制定操作性强的加工制度。安排食堂具体人员负责大米、肉类、配菜等的加工加热,并按要求做好加工记录。另外,学校食堂要提供消毒设施设备,要求从业人员按要求在每次加工前、后对使用的工具进行消毒,未经消毒的工具不得使用。

4、营养午餐就餐要严密组织学生就餐,制定《古基乡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就餐管理办法》,使每个学生做到“按时就餐,有序就餐,安静就餐,节约就餐,卫生就餐”,逐步养成文明就餐习惯。

5、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平时管理。学校主管领导要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工作会议,经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小结实施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各项制度要挂在合适醒目的位置,食堂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储藏室及加工间内要分区合理,设施设备上有明显的标识。学校管理员要负责收集整理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资料,以备上级检查和审计。

6、资金管理。严格按上级要求支出费用,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结帐。

7、建立学生健康和营养档案。包括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营养摄入状况等。

8、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三)、学校食堂的卫生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上岗培训:食堂工作人员(含食堂经营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厨师、采购员等)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法规知识及食品污染因素和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掌握预防食物中毒的措施,食品原料卫生质量的鉴别方法等。上岗后还要保持经常的卫生知识学习和教育,建立相应的学习制度。

(2)个人卫生: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男同志不许留长发及胡子。女同志不允许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戴戒指。工作时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和戴口罩。(工作服上半部分不应有口袋,以防笔及其它物品落入食品中,戴帽时应将全部头发都罩在帽中,因头发常带有较多的微生物,头发及头皮屑是绝对不应在食品中出现的)。不准在操作间内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存放个人物品。拿餐具时应拿不接触食品的部位。要用食品夹子拿已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物。在洗手方面要注意。工作开始前、上洗手间后、接触生肉、蛋、蔬菜及不干净餐具、容器后及打电话后都要用流动水彻底洗手(手是肠道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过去曾称痢疾为脏手病,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勤洗手是非常重要的)。

(3)健康检查: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观察和定期的体格检查。每年应检查身体一次,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工作人员持《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对患有结核、痢疾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禁止从事食品岗位工作。

2、食堂环境卫生要求:

(1)保持地面、台面及用具的清洁。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洗摆放整齐,放于原位。

(2)垃圾处理,废弃物等应存放在带盖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理运走。清理后的垃圾桶应里外清洁不遗留食物残渣。

(3)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的控制。消除室内外的各种滋生条件,房屋的开口部位安装纱门、纱窗等防止昆虫进入,杀虫灭蝇使用杀虫剂时必须特别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3、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1)、蔬菜必须在浸泡池中用清水浸泡不少于10分钟; (2)、粗加工时使用的刀、墩、案、盆、池等要荤素分开; (3)、对食品加工必须做到烧熟烧透,加工好的食品存放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加工食品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加工用的容器和用具应标明生熟标记;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加工好的熟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4、餐具洗刷消毒的卫生要求: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为保证洗刷效果应使用流动水。 (1)要有专用的餐饮具洗刷池(盆),带油污的物品要加入洗涤剂。并与无油污的物品分开洗刷;

(2)所有餐饮具在使用前要进行消毒。用蒸汽消毒时,不得少于10分钟,刀、墩、案板第一次使用前都要进行消毒;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餐具和私人物品不得放入其中,且要防止消毒后的餐具受到二次污染,保洁柜也要定期消毒。食堂为学生准备的餐具橱柜要保持清洁通风。并防止老鼠、昆虫爬入;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责任追究

因学校管理不善或因管理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五)、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较严重的蛋、奶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初级中学

2013年9月1日

第8篇: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花坪小学学生营养改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及兰坪县教育局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池小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大民心工程来抓,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少年儿童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二、目标任务

在我花坪小学中全面实施“营养午餐”改善计划,由学校食堂合理搭配食谱每天以实物形式直接供给,为在校小学生供应营养可口的饭菜午餐,让所有学生吃上卫生、营养、安全的营养餐。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家长分摊、学校执行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

(三)坚持安全、营养、价廉、便捷的原则。

四、实施内容

我校继续实行早、午两餐分别补助,即早餐补助1元,午餐补助3元。标准为:1份米饭,2个素菜,精瘦肉1份,汤菜1个。(1份米饭按3两米下锅煮熟为标准,2个素菜平均价格为3元,精瘦肉按每生0.6两炒熟为1份)。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职责

为确保我校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成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1、营养改善计划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禇兆君校长

副组长:熊志成总务长

和继英事务长

成员:李玉莲、李兆平、李胜昌、李万菊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熊志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及资料收集整理。

2、管理及工作人员职责:

组长:(校长):对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负总责。副组长:熊志成:具体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全面工作,健全和完善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制度和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保证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禇兆君:是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学校(含教学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过程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工作。指导学校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检查。

熊志成:是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过程直接负责。及时认真做好食品入库、出库登记及学生用餐环节的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收集整理各种档案资料。要经常检查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情况,每天要储藏间、厨房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教学点负责人:是本教学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全面工作,健全和完善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制度和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保证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班主任:是本班“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具体责任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的实施直接负责,监督学生食用,要天天询问学生食用后的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并建立班级管理档案,及时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程管理员报告班级情况。

(二)、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要求

1、认真做好营养改善计划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克服侥幸心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始终把食品安全作为营养改善计划首要工作任务做细做实做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实行“粮油肉”定点采购,确保质量。进一步规范学生用餐食谱,科学合理搭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责任分解到关键环节和岗位,落实到人。严格学校食堂安保,坚决杜绝除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闲杂人员进入储藏间、操作间、餐厅等场所,切实加强门窗、排气扇孔、餐饮水源地等安全防护,有效消除人为破坏投毒等安全隐患。食品留样不走过场,

2、合理解决供餐增加的运行成本,确保学生饭菜质量

3、各教学点要严格按上级要求办事,规范操作,严格全过程管理。做到有计划、各项制度、食谱(含纸质)、食品采购索证齐全,手续完备,各种登记详实、准确、及时。(入、出库台账、消毒、留样、食谱、就餐等),成立膳食委员会。科学合理配餐,保质保量,严禁克扣,教师用餐必须缴纳伙食费。

4、营养餐就餐要严密组织学生就餐,安排教师到教师管理就餐秩序,监督营养工程过程管理。

5、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办法。根据以上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完善资金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特困生救助等配套制度办法,规范操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6、定期召开“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工作会议,经常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小结实施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学校管理员要负责收集整理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资料。

7、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监管,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财务公示制度,规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健康宣传教育,促使学生养成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传递群众呼声,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召开一次家长会、每学期办一期板报或专栏等家长社会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解释政策、说明问题、发布进度。使家长和社会清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是“免费午餐”,更不是国家“全包”,承担孩子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对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及早处臵,妥善应对,适时公开,及时回应和澄清,避免造成被动局面。

(三)、责任追究

因管理不善或因管理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一旦发生较严重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向上级领导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9篇:中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中学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改善赫章县古基乡初级中学学生营养状况和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有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初中学生营养缺乏状况,增加营养摄入量,提高农村初中学生饮食质量,发挥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农村初中学生健康成长。

二、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具体人员责职如下:

:全面统筹合理安排落实本校的“计划”实施;调查处理社会反映、举报案例;预防和妥善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对食品留样备检。分别负责核实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的统计数据,每月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分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制定和完善营养计划实施工作方案。指导营养餐食品发放的工作,维持相关纪律和用餐秩序。收集整理上报

学校每月一次学生及家长对营养餐的意见调查和营养供餐信息公示材料。

:具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维护及管理,确保全校学生实名就餐。

: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汇总、上报,结算、做好每月营养餐食品的台账。

:负责与轮流采购员采购,做好做好每月营养餐食品明细账。

:负责食堂日常管理工作,对食品留样备检。

各班班主任:用餐后,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学校食堂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分管领导汇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总务处,由李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三、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我校从2012年3月启动“营养改善计划”以来,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各级各部门文件精神,认真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的“六五四三”目标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并及时进行工作调度,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012年11月,我校食堂顺利回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添置了食堂设备,重新聘请专职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总务处加大了对食堂的管理力度,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1、物资采购

在上级部门“统招、统购、统配、统送”具体操作措施未到位之前,我校实行教师轮流买菜,大宗物资采购必须3人以上教师参加,并运回食堂,交管理人员签收,做好入库台账,再由管理人员出库,交工人加工,出库、入库物品的数量、金额明确且专人签字。

2、加工过程必须严格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留样。

3、就餐由学校安排教师进行管理,排队打饭,培养学生养成文明进餐习惯。

4、学校管理人员和管理教师必须自费陪餐。

5、严格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工人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确保“营养改善计划”的顺利实施。

6、我校供餐条件基本具备,饮用水由古基水厂供给;学校协调相关部门,安装了变压器;在煤紧缺的情况下,新购置了一台生物油燃气灶,为供餐提供了充分条件。

7、我校从开学之初就召开了相关会议,在2012年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张贴标语,发放国家下放“营养改善计划”应知应会卡,让国家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8、供餐模式:采用食堂供餐模式。

9、营养食谱:按照上级规定,以新鲜肉类为主的两菜一汤。

四、实施时间:2013年春季学期。

中学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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