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编习题

2023-06-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物权法第一编习题

第一编 民法总论习题(含答案)

《民法练习题集》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考研) A行政法B组织法

C婚姻家庭法D刑法,程序法

(二)多项选择题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典编纂方面最富成效和影响力,该《民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A查士丁尼法典B学说汇纂 C法学阶梯D查士丁尼新律

关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法律发展史上看,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B现代社会,各国既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能涵盖民事生活全部,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不需要实质意义的民法

D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可以对前者归纳整理并予以体系化

对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身关系都具有固有性

B等价有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C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形下刑罚保护手段更严厉,所以可以代替民法保护手段 D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所以与财产关系没有联系

下列选项中不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习惯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C某学者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专著 D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公私法的划分。私法主体能够自由作出决策,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组织法等公法部门,我国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私法多元体制下的重要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CD 本题考查《民法大全》的构成部分。罗马法通常指自罗马起源起至查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

答案:AD 本题考查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的含义。英美法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是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先有实质意义的民法,经过一定发展后再通过形式意义的民法,即民法典的形式予以体系化,如我国目前就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未来民法典编纂完成后也不排斥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答案:ACD 本题考查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比如说配偶身份关系就只能因结婚行为方可以产生。特殊的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的实现可以使民事主体获得经济利益,所以人身关系并非与财产关系毫无联系。侵害人身关系一般情形可以由民法处理,只有严重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处以刑罚,但是仍然不排斥附带的民事赔偿诉讼。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渊源。在我国目前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民法渊源,由此可见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受限制的,不是所有的民事习惯都可以作为民法渊源。另外,学说及法院判决皆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属于民法渊源。

简答题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在于:

(1)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传统民法典体例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反映“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对于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加以调整,是民法权利法内部体系的完整展开。人身关系以人为主体,也是财产关系基本的承载。

(2)民法对于人身利益的保护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如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犯罪为前提,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保护,民法上的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制度就很必要。

(3)人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要求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4)市民社会关系中,很多关系的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难以分开,比如说法定继承制度,其产生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其内容却是财产利益。所以民法如果不规范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也就不能作出很好的规范。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体现人们一种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虽然像名称权等人身权可以转让获得财产利益,或者可以通过财产补偿其损害,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或者内容。

(2)专属性。人身利益与人身难以分离,尽管部分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与财产权比较,其专属性更突出。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数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如生命健康权与生俱来终生享有。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作为独立主体而存在。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研) 2私法自治原则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约束功能 C补充功能D惩罚功能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3对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自由协商,这体现了民法的()。 A平等原则B私法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原则属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私法自治原则

B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下列现象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6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年满18周岁却不能结婚 B甲上市公司可以在海外发行股票筹资,而乙合伙组织却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C国家机关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简答题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本题考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能够指导民事主体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这些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对于民事主体乃至立法者、司法者的相关行为都有着约束作用,另外现行法有漏洞时也需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补充。

2答案:D 本题考查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不同的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3答案:B 本题考查民法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又是其应有之义。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至于过错责任则属于近代民法上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不能算是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

2答案:ABC 本题考查对于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题目中A、B两项均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要求,C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强制性特点就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而D项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对待原则的要求。

简答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可以通过对民事活动的约束,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还可以解决立法未预见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也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诚实守信,不为欺诈。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间。其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当事人违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这种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主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照顾、保护等义务。(3)对方因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一方相信缔约对方的缔约行为,而在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时所蒙受的消极利益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赔偿的目的就是想使受损失方恢复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本不属于传统民事责任范畴,但是确实有可能出现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名词解释题:

民事法律事实(考研) 附随义务(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 C内容D形式

2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表示行为 C只能是民事行为

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3李某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这在民法上属于()。 A生活事实B偶然事实 C民事行为D事件

4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考)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借给乙人民币1 000元,双方未规定利息或者借款期限 B刘某和男友相识建立恋爱关系

C张某因为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D赵某捡到王某丢失的钱包而拒不返还

下列事实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国家因为要修建军事设施而征收某村集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宽恕

简答题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简言之,这些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民事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一种。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民事法律法律关系都是由几项要素构成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往往也会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2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的认识。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以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行为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3答案:D 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认定。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判断某个法律事实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只是看它本身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作用为要素,而不考虑其发生原因是否有当事人的意志。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都能引起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且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李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4答案:C 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均受民法调整,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则由道德、习惯等调整。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有关但是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属于不具有可诉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B选项中的恋爱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外的生活关系,也即法外空间;C选项形成的是诉讼法律关系,不由民法调整,应该由诉讼法调整;D选项为非法占有他人之物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财产法律关系。

答案:ABD 本题考查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A、B两项皆属于引起民事主体所有权丧失的事件,D项对于被继承人的宽恕属于民法上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为感情表示,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C项月圆月缺、潮起潮落皆属于一种自然现象,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简答题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区别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也可以是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实质上是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则不管当事人是否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仅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当事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5)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自然人

名词解释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 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司考)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律考)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考研) A1年B2年 C3年D4年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律考)

A法院应该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二)多项选择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 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司考)

A小甲之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该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人的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考研) A父母B外祖父母 C兄弟姐妹D祖父母

甲为一儿童影星,片酬颇丰,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在征得甲同意时,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律考)

A因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用其片酬予以支付的行为 B用甲的片酬赠与他人的行为

C用甲的片酬为甲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 D用甲的片酬为乙母购买房产的行为

简答题

简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的民事责任应该由钱某承担。

答案:C 本题考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确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由此可见《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无顺序限制。 答案:B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据此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答案。

答案:A 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照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起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答案:D 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返还。《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该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该继承的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C 本题考查监护人的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不难判断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答案:ABD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所以C项兄弟姐妹应该予以排除。

答案:AC 本题考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权限。《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C选项,考虑到是为甲“购买的人身保险”,故属于为甲的利益,所以合法有效。对于A选项的判断,应该结合《民法通则》133条第2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简答题

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法律承认个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上就等于承认了他的责任能力,从意思能力的角度看,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有区别。

(1)法律设置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目的是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2)传统民法上,行为能力实质上是以理性的判断能力即意思能力为基础;而责任能力是以对不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为基础的,因此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显然要高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有识别能力的人不一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早熟的儿童,当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一定任何情况都具有识别能力,如处于睡眠状态下的梦游者。

(3)责任能力也要求有意思能力,但是现代民法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能力问题上已经突破了意思能力的标准,更加注重行为人是否具有财产,如果有财产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财产也成为责任能力的基础,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就采取此立场。

(4)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即由年龄和智力状况来判断,是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判断标准;而对责任能力的判断则采取个别判断的方法,即要根据每个具体不法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和财产分别进行判断。

第五章 合伙

名词解释题:

隐名合伙(考研) 有限合伙(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A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分担债务

B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 C没有约定债务分担比例的,应由合伙人平摊债务

D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盈余分配比例分担

简答题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即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即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但是不参与执行业务,仅仅分享其利益以及在其出资范围内分担其损失,对外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合伙人身份的认定以及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所以本案中孙某是合伙人。另外《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在本案例的情况下,应当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然后再由赵某按照过错原则向合伙组织承担责任。

答案:C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所以根据本题情形,丁在合伙人丙反对的情况下,其入伙是无效的,他不是甲、乙、丙合伙的合伙人,当然也不应该承担因合伙经营产生的责任。

答案:B 本题考查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对于合伙关系,在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退伙后退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以及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两个知识点。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人退出合伙后,责任并不消灭,其仍应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债务人先后或者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者一部债务的请求。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答案:ABD 本题考查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简答题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法人

名词解释题:

法人机关(考研) 法人拟制说(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个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司考)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系的问题上,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律考) A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又是法人的机关的代表人 B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各种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考研)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了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对甲公司和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司考)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果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简答题

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法人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法人拟制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归属。《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此种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对于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反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此项错误。

答案:C 本题考查法人分支机构行为的责任承担。所谓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以法人的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的法人的组成部分。根据法人的理论,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必要的经营行为,但它仍然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由法人承担。C项正确,A、B、D三项不符合上述理论,应予排除。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人的机关。法人本身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主体。而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A项正确。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是在于财产,按照设立人的意思进行管理,没有意思机关,也称为他律法人,所以B项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包括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所以C项错误。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切法人的必备机关,权力机关一般不是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是常设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就有很多没有监督机关,所以D项正确。

答案:ABD 本题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而不是源于法人的授权,D项正确。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担任,但是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所以C项错误。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的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非代理法人的行为,所以A、B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法人的意思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意思机关,意思机关是法人的决策机关或者说权力机关。

答案:C 本题考查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法人的限制。法人的经营范围是对法人机关的对外代表权的限制。《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结合这两个法条,对刘某的超越权限的行为,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行为有效;另外,本题中董事长刘某的行为视为甲公司的行为,公司此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不因此认定其无效。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简答题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且是得到法律认可或者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这也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法人的成员和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是法人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和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第七章 民事权利

名词解释题:

请求权(考研) 形成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司考)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一客人在一家餐厅就餐后未付饭钱就要赶去参加一招商引资洽谈会,餐厅的服务人员见状拦住该客人不让他离去,并打电话报警。客人说:“你们这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要告你们餐厅,耽误了我的洽谈会,你们要赔偿我的损失。”餐厅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 B属于正当防卫 C属于自助行为

D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何种权利的权利?() A支配权B请求权 C形成权D相对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绝对权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确定

B绝对权对应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绝对权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 C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相应的义务 D绝对权对应的义务人不因为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享有权利

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司考)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形成权包括()。(考研)

A追认权 B免除权 C撤销权 D解除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绝对权和相对权一般都首先运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方式 B绝对权本身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转化为赔偿损失等债权的保护方式 C绝对权受到侵害的救济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必要

D债权物权化等现象的出现使得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法逐渐失去意义

2所有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下列何种权利?() A支配权B财产权 C绝对权D专属权

3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律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出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简答题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分类问题。(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性质。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等。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属于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为前提的,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项。

答案:C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可见本题中的餐厅工作人员拦住该客人不让其离去的做法属于对其自由施加拘束的自助行为,该自助行为排除非法性。注意D项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方有请求权,但是本题中的客人没有请求权,因此也就无所谓抗辩权的问题。

答案:B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抗辩权是对抗或者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与盾的关系,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所以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就没有必要行使。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和特征。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形成权也能够通过默示的方式行使,如根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A错误。催告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是催告相对方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只是催告行为本身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催告权不是形成权,B正确。通常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所以C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所以D正确。

答案:ACD 本题考查绝对权的特征。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为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与相对权法律关系相反,在绝对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对应的义务,反过来义务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并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可见本题中的A、C、D皆正确,B中“绝对权对应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的说法是错误的。

答案:A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皆属于形成权。本题中A、C属于追认权,D为解除权,三者都属于解除权的范畴。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需要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就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所以B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答案:AB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分类。财产法上的债权性形成权主要是依附于债权而发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等等。本题中的四个选项皆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C 本题考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关系。绝对权遭受损害时,首先应该考虑回复原状,尽可能回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状态,在难以回复原状时(比如绝对权的标的物损毁从而绝对权本身已经不存在时)或者根据权利的特别要求,才转换为赔偿损失。而相对权的侵害,通常是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损失。绝对权保护方式的采用不以侵害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就是以无过错责任为特征。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应该绝对化,比如说债权物权化就是一个例子,但是债权物权化仅仅是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的例外,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本身仍然是很有意义的。

2答案:ABC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从权利的内容角度看属于财产权,从权利的作用看属于支配权,从义务人的范围看属于绝对权。另外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或者说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可以把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非专属权不是专属于某一权利人享有,可以转移,也可以继承,所有权一般属于非专属权。

3答案:ACD 本题考查形成权的分类。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本题中AC属于追认权,D为解除权,B的催告权根本不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它只是请求权的一项权能。

简答题

以民事权利的分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1)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人格利益的范围逐步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理论上说的人格权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种类之外,还有隐私权、贞操权。人格权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一般具有专属性。

(2)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包括物权和债权,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者取得财产的人,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主体转让、抛弃或者继承。

(3)知识产权,是指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的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其类型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人享有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4)社员权,是指某个团体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团体章程而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社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社团。社员权也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利,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第八章 物

名词解释题:

物(考研)

有价证券(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A钻石B空气

C镶在嘴中的假牙D商标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抗洪防险中临时搭建的帐篷 B临时铺设的轻便轨道 C林木

D已经伐倒的大树

3下列各物中属于禁止流通物的是()。 A毒品B文物 C废旧物品D黄金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 A出租柜台所得的价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A锁和钥匙B上衣和裤子

C电视机和遥控器D房屋和窗户

简答题

(律考)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义有哪些?(考研)

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的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对民法上的物的判断。民法上的物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这里所说的人体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镶在嘴中的假牙已经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看作是物,所以C错误。民法上的物还需要具有稀缺性,空气能够无限供给,一般不具有稀缺性,所以B错误。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与知识产权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D错误。

答案:B 本题考查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数量等加以度量的物。一台电视机属于种类物,B正确。至于一幅古画、一套绝版的邮票、一件古董都属于特定物,不能以其他的物加以代替,所以A、C、D均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孳息的种类和特点。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出租柜台产生的收益、彩票中奖得到的奖金,都属于法定孳息,A、D正确。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但是天然孳息是独立的物,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原物的构成部分,此时不能成为孳息,果树上成熟的果子、动物腹中的胎儿都没有与原体分离,都还是原体的组成部分,所以都不是孳息,B、C错误。

答案:AC 本题考查主物和从物的判断标准。主物与从物的分类首先具有两个很重要的标准,即第一,物理上互相独立,从物不能是主物的构成部分,B不符合该条件,所以不应该入选。第二,两物结合才能发挥效用,从物对主物在效用上必须具有附属或者从属关系,D不符合该条件,也不应该入选。可见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简答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的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民事诉讼法》第34条就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题

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

(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马鞍、马鞭。

第九章 民事行为

名词解释题: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考研) 无因行为(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的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司考)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司考)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是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司考) A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 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的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司考)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律考)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

简答题

1比较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考研) 2《民法通则》用专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性何在?(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

无因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了合同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县政府与县属酒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此种行为也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本题中乙签字的目的仅仅是对自己到来事实的表示,并非是实现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乙之间没有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A 本题考查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CD 本题考查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据此,C、D正确。注意,虽然《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并不是当然无效,从本质上说它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只有当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才能认定无效。

答案:ABC 本题考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外部的表示意思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不一致,也叫做意思表示的瑕疵,本题中A、B、C符合题意。D属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

答案:BD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B正确。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的丙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简答题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

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一方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的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2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主要手段。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地塑造自己和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整合了民法的体系,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行为类型。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调整制度,体现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尤其是借助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制度,可以使民事行为制度避免成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障碍。

第十章 代理

名词解释题:

单独代理(考研) 表见代理(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在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考研) A有委托必有代理

B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C超越代理权意味着修改委托合同 D代理是委托的外部表现形式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受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司考) A不成立B无效

C可撤销D成立并生效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 000元,业务员按照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对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司考)

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经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二)多项选择题

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之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律考)

A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B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C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D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能够成为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的有()。 A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B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委托人行使介入权 D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三)不定项选择题 1能够代理的行为有()。(考研) A表见行为B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D占有行为

2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更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代理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考研) 2比较代理与居间。(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单独代理是指各个代理人得单独行使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B 本题考查委托和代理。委托是产生授权的一个基础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必要条件,故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答案:D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的认定。张某本来有代理权限,相对人在不知其被开除的情况下,“空白合同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D 本题考查对代理人行为的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题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价与对方签订订货合同,且其补贴的金额没有超过其可所获得的奖金提成,补贴款已入账,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D 本题考查表见代理。乙具有被甲公司授予代理权的假象或者外表,丙公司有正当理由信赖乙是甲公司的业务员并享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丙公司基于此种信赖而与乙订立的合同应当成立,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签约后果。至于甲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乙追偿。当然丙公司也可以不主张表见代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而追究无权代理人乙的责任,直接要求乙对其赔偿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 本题考查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效果及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所以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效。乙为了甲的利益将钱暂存银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越权,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有效。所以A、B正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可见本题中乙无权将甲委托其用来购药材的钱借给丙,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无效,C错误。《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合同是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既然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则其从合同担保合同也无效,D错误。

答案:ACD 本题考查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可见本题的答案为A、C、D。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既不是间接代理终止的特殊原因,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查能够代理的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民事诉讼行为。

2答案:ABC 本题考查对无权代理法律效力的把握。无权代理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首先,本人可以追认使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次,相对人可以撤回也可以进行催告,使该代理行为有效或者被撤销。

简答题

1(1)代理人以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凡是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要素,也不得适用代理。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同样不得代理。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就包括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和居间的相似性在于:(1)居间人和代理人一样需要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居间人和代理人一样并不成为委托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代理和居间的区别在于:(1)居间人并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不是代理或者独立完成某种法律行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商业机会供其选择;代理人要获得代理权。(2)居间人不需要对相对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活动仅限于提供信息和媒介;代理人需要独立作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3)居间行为本身并不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至少不能产生使委托人承受的后果,居间人只是提供服务,但是其不能决定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对相对人独立承担合同上的责任,这显然与代理是完全不同的。

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名词解释题:

时效(考研) 取得时效(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 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的支持。问:应根据下列何法?()(律考)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玉向刘文借了2 000元钱,约定1996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律考)

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 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二)多项选择题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互相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司考)

A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简答题

时效应具备的要素有哪些?(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首先明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2年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另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显然是在受到权利侵害之时才知道权利受侵害,因此仍然可以满足《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

答案:D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后果。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人请求清偿时确定清偿期的,自该清偿期届满时起算。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指定的还款期限为10天,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届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D正确。

答案:A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之一是:中止发生于法定事由出现时,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件;而发生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意志可以决定的法律行为。所以,本题中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请求而发生中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行为作出时,发生中断。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本题考查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对于王某所受的损害应由工程的施工人(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以D正确,C错误。本题中王某6月10日找到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使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所以A正确。至于6月13日去法院起诉,并在路上返回,因并未向有权机关提出权利保护的要求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止仅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所以本题中的台风也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B错误。

答案:ACD 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所以C、D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见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人民法院都应该受理,本题中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所以法院也当然应该受理。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客体。基于合同的合同义务履行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动产物权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都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2答案:C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B错误。D中的债权得请求时未必就是违约金和违约赔偿得请求之时,例如债务履行可能有期限。未定履行期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或者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所以A、D错误。本题的答案为C。

简答题

时效应具备的要素包括:(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物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或者只存在法律规定外的事实状态,则不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二者结合,才能构成时效,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

第2篇:第一编公务文书

辅导二(1):第一编公务文书 第一章法定公文

本章学习重点:法定公文的概念及特点,公文的体式,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财经写作常用的法定公文。

一、公文的概念及特点

公文的含义:简单地说,公文就是处理公务的文书。法定公文,主要是指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列出的十三类公文,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公文是应用文中最重要,也是用途最广泛的一种文体。

公文的特点:1)法定性;2)政策性;3)实用性;4)时效性;5)规范性。

公文的基本功用:1)颁布法规,传达指示;2)反映情况,请示工作;3)联系工作,商洽公务;4)宣传教育,统一思想;5)依据凭证,明确职责。

最常用的公文分类: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将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

(1)上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主要有报告、请示等。 (2)平行文。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送交的公文,主要有函和通知 (3)下行文。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主要有命令、决定、通告、通报、通知、批复、意见等。有些公文的行文方向并不十分固定,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归属,如通知、函。

二、公文的体式

公文的体式主要是指公文的构成要素、格式及印装规格。体式固定、规范是公文的一大特征,也是公文的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1)公文的构成要素:

有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和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等项目。这些要素有些是公文的必备要素,有些则是有时可以略去的要素。

(2)公文的格式(各要素在公文中的排列顺序和格式如下图所示) 文件版头→ No.000045 ╳╳╳╳╳文件

发文字号→ ╳╳[2004]022号 机密等级→ [机密] 紧急程度→ [急件]

标 题→ ╳╳╳╳╳╳╳╳ 主送机关→ ╳╳╳╳╳

正 文→ ┅┅┅┅┅┅┅┅┅┅┅┅┅┅┅┅┅┅┅┅┅┅┅ ┅┅┅┅┅┅┅┅┅┅┅┅┅┅┅┅┅┅┅┅┅┅┅┅┅ 附 件→ 附件(1)┅┅

(2)┅┅

发文机关→ ╳╳╳╳╳(盖章) 发文日期→ ╳╳╳╳年╳月╳日 阅读范围→ (此件发至╳╳级)

主 题 词→ 主题词:╳╳ ╳╳ ╳╳

抄报单位:

印刷时期→ ╳╳╳╳年╳月╳日印发

数→ 共印╳╳╳╳份

三、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要写出一份合格的公文,在公文的撰写中就必须依循以下各项要求:

(1) 要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 (2) 要了解实际情况; (3) 要遵循各项行文规则。

第三条很重要,主要要掌握以下几点:

1)文种的选择要正确。文种的选择,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文关系,二是发文的目的和公文内容。如果向下级机关发文,就应该考虑选用下行文范围内的公文文种;如果向平行机关或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文,就应该考虑选用一种平行文;如果向上级机关发文,则应考虑选用属于上行文的公文文种。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不止一种,甚至有些文种的性质是很相近的,这就要求公文的拟写者认真了解各类公文的用途,并根据发文目的和公文内容,选用一种功能特点、适用范围同发文目的、公文内容相切合的文种。

2)行文关系的确定要妥当

行文关系究竟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这是确定公文行文的一个总原则。

四、财经类常用的法定公文

第一种:通知

通知的用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写法:

(一)标题:除比较简单的只标明“通知”这个文种外,一般较为重要、复杂的通知,都应采用规范化的标题,即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发文机关如在落款处写明时,标题中也可省略。如系发布、转发、批转性的通知,则应在发文机关之后加上“发布”、“转发”、“批转”等字样。

(二)抬头:即通知的主送单位。如果是通称,就应写得全面,不要有遗漏。

(三)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开头说明制发导因,根据或目的,应写得言简意赅。主体是通知的核心部分,主要是说明需要执行办理的具体事项,必须写得清晰、具体。结语一般多用“特此通知”等惯用语或提出希望要求、发出号召作结。例文见教材P

59、P60、P6

1、P6

5、P67页。

第二种:通报

通报的用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从传达重要情况来说,通报和通知一样是一种传达性和告知性的公文;从表扬和批评来说,它又是一种褒贬和告诫性的公文。通报一般多为下行文,但在通报情况时,既可以对下也可对上,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也可使用。不管哪种通报,目的都在于传递信息、了解情况,吸取有关的经验教训,以利于工作的推动和改进。

通报的写法:

(一)标题:多为规范化的标题,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都具备,发文机关名称落款处署有时,标题中可省略。如果是表扬性的通报,标题中往往要加上“表彰”的字样,如果是情况通报,就要加上“情况”两字,如果是批评性的通报,一般只在“事由”中写明批评的现象或事故,不加“批评”的字样。

(二)抬头:因为通报带有周知性,抬头往往用通称,如“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各车间、班、组”之类,也可以不用抬头,直接发往有关部门、单位。

(三)正文:主要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先写发布通报的缘由,然后写明事项,最后提出要求和希望。事项较为单一的通报多采用这种写法;另一种是将内容按问题分类,分做若干个部分来写,事项较多,内容较复杂的通报可用这种写法。 第三种:报告

报告的用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是下级机关呈送上级机关的上行文种。

报告的写法:

(一)标题:一般多用规范式,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都具备。

(二)正文:正文包括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开头简要交代发文的依据、原因或目的。然后用“现报告如下”之类的惯用语提领下文。主体一般包含四个部分:(1)基本情况;(2)经验教训;(3)存在问题;(4)今后打算。结语如属单纯汇报工作情况,通常与“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等,如需要批转,则写“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等惯用语。

第四种:请示

请示的用途:请示是向上级机关提出问题,陈述意见,请求指示、批准或答复的祈请性公文。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已成为我国机关、团体和单位的一种制度。

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都是主送直接领导的上级机关的文书。但是两者的行文目的却不同,报告是为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除了呈转性报告,要求上级审核批转有关单位执行外,不向上级提出任何要求,也不需要上级批复。请示则是按照规定或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必须请求上级予以审批或指示。

请示的写法:

(一)标题:三要素俱全的标题在请示中很常见。请示的标题一般不能省去事由一项,而且这一项往往写得比较具体。

(二)正文:正文一样也分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开头写明请示的问题或事由,以及请示的原因。以“现提出以下意见:”引出下文。主体,一般多用“条款式”分项说明请示的具体事项,不仅要做到条理清晰,还要作必要的分析,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结语,一般多为惯用的请求语,如“当否,请指示”、“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示”等。

(三)写请示需注意的问题:1)请示只能一文一事,不能把若干个不同类别、性质的问题同时提出,致使上级机关不能明确及时予以批复。

2)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机关,只能用抄报形式,但不能同时抄送给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

3)不能越级请示,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将请示同时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五种:批复

批复的用途: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批复是一种下行文,又具有指示性,与法定公文的指示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指示是主动发出的,发往的单位往往是多数或全部下级机关;批复却是因下级有所请示需要回复而被动发出的,一般的只主送给请示的下级机关,有时也抄送给有关机关。

批复与复函,都是给对方以答复,但出不相同,批复是下行文,而复函是函的一种,是平行文,是回答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来函时用的文书。批复具有指示性、权威性,受文者必须执行,而复函就不具有这种性质,作出的答复,提出的意见,只能由对方决定办或不办。

批复的写法:

(一)标题:一般是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名称三个要素组成。

(二)正文:主要也包括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开头,写明批复的依据,又叫批复引语,写明收到的请示的情况。“现批复如下”是常用于批复的开头和主体部分之间的过渡性语句。主体,主要写批复的意见。结语,一般用“此复”或“特此批复”字样,现多省略不用。

第六种:函

函的用途: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对某一事项予以批准,也可以用函。函既可以在平行机关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也可以在上下级机关之间使用。

函的写法:

(一)标题:多为规范化的,也可省略发文机关,只在落款处写明。

(二)正文:正文的开头,商洽、询问函,写发函的缘由,即简明扼要地写出商洽询问的主要问题与事项,或发函的目的与根据等。复函,则说明复函的根据。正文的主体,商洽、询问函,具体、清楚地写明商洽、询问的事项、问题。复函,则针对来函提出的事项、问题,认真负责地一一明确作复。结语,商洽、询问函,往往用“盼复”、“敬希赐复”、“请研究函复”等惯用语,表示希望和要求。复函,一般多用“此复”、“特此函告”等作结,也可不用。结尾、署名、日期与其他公文一样。

第七种: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用途: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会议纪要是一种多向性公文,既可作平行文,也可作上行文或下行文。

会议纪要的写法:

(一)标题:标题写法比较灵活,也可简化为会议加文种、会议地点加文种、会议内容加文种,当然也可以用规范化的标题。

(二)正文:正文的开头,交代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召开的原因、根据、目的,会议的召开者,开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主持人,会议的主要议程,研讨的主要问题,领导讲了什么话,取得了什么成果等。正文的主体,着重阐述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的精神,讨论的问题,议定的事项,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措施等。正文的结语,可以提出要求、希望或发出号召,也可以不写。

第3篇:第一编 企业制度与企业管理

案例一:苹果与惠普——不同文化的不同结果

20世纪80年代曾领导过电脑工业新潮流的苹果电脑现已处于崩溃的边缘。1996年10月到1997年3月,它共亏损12400万美元。苹果失利源在文化失调。

苹果公司原有文化的核心是一种鼓励创新、勇于冒险的价值观。不仅是勇于创新,事实上,公司一直是我行我素,冒高风险,甚至反主潮流。公司的信条是进行自己的发明创造。正是这种价值观造就了苹果的成功,也预埋了它今日的失败。

原因分析:

1.企业经营指导思想的不适应性导致战略错误。我行我素的文化必然导致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是一种“产品导向”或称“技术导向”,使公司方向与市场需求难以协调。苹果机性能优越,使用方便,在技术上可谓无可挑剔;而它却是世界上唯一不与IBM-PC兼容的机型。IBM在计算机市场上占有最大的份额,因此苹果机独树一帜的不兼容实际上限制了市场对它的需求,推走了许多潜在顾客。

2.经营战术不适应需求和竞争。产品导向和傲慢使苹果公司看不到环境改变,低估竞争对手的实力,经营战术不适应竞争。

3.组织内部的不协调、不一致。公司人员崇尚一种个人英雄主义,桀骛不驯,难以控制,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之间冲突频频。独创精神未成为技术发展的动力,反而加大了合作难度。公司对事物的看法总是不能取得一致,坐失了许多良机。

4.员工士气不振,人员流动率大大增加。许多极有才华的人,如销售业务主管、财务主管、苹果电脑日本市场经理,都因与总部意见不合而离职。这种人员流动频繁现象是文化不适的一个明显信号。

[思考题]:

从苹果公司的失利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第4篇:中共盱眙县党史大事记(第一编)

中共盱眙县党史大事记

第一编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9—1937)

1929年

4月 凤阳中共党组织遭到国民党破坏。同年秋,共产党员杜仲和、王耀楠、武康侯、申菊隐,共青团员杨冠玉等来到盱眙,分别在山上小学和山下女子小学任教。他们以教师合法身份,从事党的秘密活动。

9月 共产党员李桂五,受党的派遣回到家乡西高庙从事党的地下活动。

11月 共青团员杨冠玉到蚌埠向中共徐海蚌特委蚌埠特支负责人朱务平汇报盱眙地下党的情况。

同月 中共蚌埠特支负责人朱务平到盱眙,在女子小学宣布成立盱眙县第一个党支部,书记杜仲和。

本年 凤阳党组织遭到破坏,在凤阳五中读书的共产党员王赞虞、卢新民回到泗洪家乡王晓庄太平集(现属盱眙县兴隆乡)成立党的支部(时属中共泗洪县委领导)。

1930年

春 盱眙灾荒严重,李桂五在西高庙带领农民和自家佃户向地主进行借粮斗争,首先带头分掉自家粮仓500多担粮食。

3月 由于盱眙地下党组织的活动引起了国民党盱眙县党部的注意,以“闹**”为借口,解聘了凤阳籍教师,党支部停止了活动。

1 4月 共产党员李桂

五、刘明溪在西高庙组织“工农革命互救会”。这是一个由共产党人领导下的公开的群众组织。

10月29日 中共江南省委决定,中共徐海蚌特委改组,蚌埠特支上升为中共蚌埠特委(又称长淮特委),盱眙隶属长淮特委领导。

1931年

1月17日 中共江南省委撤销,建立中共江苏省委,书记王明。 6月 中共长淮特委派民运特派员(巡视员)武飞(许少声)到盱眙帮助李桂五开展工作,并帮助建立中共西高庙支部,刘明溪任书记。

夏 盱眙发生大水灾,中共长淮特委派特派员丁禹畴来盱眙就党的建设和农民武装作出指示。

8月 李桂

五、刘明溪参加中共长淮特委在蚌埠(后改在临淮)召开的皖东北十七个县党组织代表会议,在会上汇报了盱眙党的建设及军事斗争准备情况。

9月 中共谢家港支部成立,万秀楠任书记。

9月 经长淮特委批准,中共盱眙县委员会在西高庙成立,李桂五任书记,武飞为委员。

同月 “918”事变传到盱眙,盱城学校教员、学生上街游行,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日本侵略者从东北滚出去!”等口号。

秋 山上小学学生举行罢课,反对教育局长、山小校长徐则骏贪污舞弊。

12月 中共江苏省委指示:要求长淮的盱眙立即发动游击战争和军

2 事工作。

1932年

春 中共长淮特委指示盱眙县委组织农民暴动。 4月 武飞接替李桂五任县委书记。

同月 中共长淮特委决定派军事特派员徐德文赴盱眙参加领导农民暴动。

4月16日 盱眙县委在西高庙发动武装暴动,由县委书记武飞任总指挥,李桂五任副总指挥,徐德文任参谋长。

4月17日 武装暴动成功后,在刁营宣布成立盱眙红军游击队,武飞任司令员,李桂五任副司令员,徐德文任政治委员。经整编后的盱眙红军游击队120多人,编为3个中队,9个分队。

5月27日 中共江苏省委发出《对盱眙游击战争的指示》,指出:“巩固和发展盱眙的游击战争,实行土地革命,建立红军,发展新的苏维埃区域,是摆在长淮党面前的第一等任务!”

6月 李桂五接替武飞任县委书记。

同月 李桂

五、徐德文到蚌埠向长淮特委汇报和请示工作。 7月 盱眙红军游击队发展到700多人,400多条枪,编为4个中队,14个分队。

8月初 国民党骑兵第十一旅、安徽省警备旅一部和独立旅一个团以及盱眙、来安、天长三县民团共数千兵力“围剿”盱眙红军游击队。8月26日 在战争中徐德文牺牲,武飞负伤转移,李桂五率余部被转移到

3 淮河滩,未能突围,不幸被俘。

8月30日 李桂五被俘后,敌旅长蒋侃如劝降未遂,被48家地主花3000块大洋买通了蒋侃如,李桂五在西高庙英勇就义,年仅27岁。

9月6日 上海《申报》报道,国民党陆军骑兵第十一旅,在盱眙残酷镇压农民运动,屠杀群众领袖和党的干部李桂五等人的情况。

[注] 自1932年9月至1939年4月,由于盱眙党组织遭到破坏,党的地下活动停止了长达6年半之久。

第二编 抗日战争时期(1937.12—1945.8)

1937年

12月13日 南京沦陷,国民党南京政府西迁重庆。盱眙渐渐遭受日军威胁。

1938年

1月3日 日军首次侵占盱城,国民党盱眙县长钟骏臣带领全家老小逃跑,盱眙县城沦陷。

1月8日 盱眙各乡千余民练在开明士绅王养吾与南京撤退到盱眙的国民党“黄连”(连长姓黄)部队进城攻打盱城日军,“黄连”部队和民练伤亡很大,后撤出盱城。

1月9日至12日 日军在盱城进行灭绝人性的大屠杀,十里长街,尸体遍体,血流成河。被杀害群众近2000人,烧毁房屋8000多间。

4 1月13日 日寇撤离盱城,经木店向南京方向逃窜。

1月14日 王养吾率领民练在山口门外召开公审大会,枪决汉奸伪县长张道

一、伪县政府秘书莫九晶、汉奸地痞范小芒子。

2月 国民党委派胡畏任盱眙县长,不久,被盱眙群众赶走。 6月 秦庆霖任国民党盱眙县长。8月,秦改编盱眙各乡民练,成立盱眙县抗日人民自卫军,秦自封为司令。10月,秦又任盱(眙)来(安)嘉(山)三县游击司令。

9月-11月 中共中央召开党的六届六中(扩大)全会决定,撤销长江局,设立中原局,由刘少奇兼任中原局书记,领导长江以北、陇海路以南的江苏、安徽、湖北、河南地区党的工作。

1939年

春 新四军江北指挥部于庐江东汤池成立,指挥张云逸,副指挥徐海东、罗炳辉。

春 国民党盱眙县长秦庆霖和盱眙各界人民在盱城夫子庙前广场,召开公祭抗日阵亡烈士大会。

5月 中央皖东北特委书记杨纯(化名陈光微)派敦继昌(邓一凡)到盱眙成立盱眙特别支部。书记敦继昌,组织委员陈一萍(洪沛),宣传委员李乾一(王亦纯)。

5月 盱眙县抗日民众动员委员会成立,秦庆霖兼任主席,国民党县党部书记汪新吾兼任指导员,程曦明任组组部长,程希愚任宣传部长,洪沛任县直工作团团长。

5 5月 津浦路东临时前委书记方毅,率新四军四支队老八团二营和战地服务团一部到盱眙县半塔、古城一带及来安、六合等地作先遣侦察。

7月1日 以新四军老八团为基础,在定远成立新四军第五支队,罗炳辉任司令员,郭述申任政治委员,周骏任副司令员,赵启民任参谋长,方毅任政治部主任。下辖第

八、第

十、第十五共三个团。

7月 路东工委书记李世农率老八团三营和民运工作组到路东半塔一带进行社会调查。

10月3日 日军分水陆两路第二次侵占盱城。6日,日伪军分乘多艘汽艇、大木船,将抢掠的财物回航蚌埠。

同月 罗炳辉率新四军第五支队从路西进驻盱眙县半塔,开辟路东抗日游击根据地。

11月 中共盱嘉工委在涧溪附近的白沙王成立。陈东明任书记,江平秋任组织委员,罗金江任宣传委员。

12月 新四军第五支队十团进驻盱眙、嘉山地区。

冬 新四军第五支队十团在河梢桥夜袭秦庆霖部,消灭敌人两个排。

1940年

1月 中共盱眙特支活动,被国民党盱眙县长秦庆霖发觉,特委成员闻讯撤离盱眙,转移到皖东北管镇。

3月21日至29日 半塔保卫战胜利结束,歼灭顽军3000多人,缴获大量武器弹药。

3月30日 盱眙县城解放,新四军第五支队十团进驻盱城。

6 4月初 盱眙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县长余纪一;同时成立中共盱眙县委,书记陈东明。月底又成立盱眙县总队(下属三个连),总队长王麟章,政治委员王善甫。

4月上旬 刘少奇率中原局和江北指挥部进入津浦路东,驻半塔集的大田郢。

4月21日 刘少奇到盱眙视察,驻五支队第十团团部第一山瑞岩观。在盱城三天,检查了盱眙县委县政府和十团的工作。并对统一战线、党的领导和部队供给等问题作了指示。三天后北渡淮河,途经管镇到新四军六支队四总队驻地罗岗村。随后,视察皖东北各地。6月下旬,刘少奇经盱眙返回大田郢。

4月下旬 新四军五支队在盱眙县马坝镇组建第一个骑兵连,5月上旬进驻盱眙县城。

5月 盱眙县青年抗敌协会成立,雷勃任理事长。

5月 新四军五支队镇压了以屯仓恶霸地主于东海为首的武装暴动,6月平定了古城乡(当时为高塘乡)恶霸地主袁镕范为首的武装暴动。

5月 新四军第五支队机关从盱眙县半塔集迁驻旧铺、莲塘等地。 6月 盱眙县委机关报《新盱报》创刊,9月停刊,1941年夏复刊。 7月1日 中原局和新四军江北指挥部在大田郢举行纪念建党19周年会议,刘少奇在会上作了《做一个好党员,建设一个好的党》的报告。

7月18日 新四军江北指挥部卫生训练班在盱眙县古城举行毕业典礼,刘少奇出席并讲话。

8月 津浦路东各县联合中学在盱眙县天王寺成立,方毅兼任校长,

7 吕惠生任副校长。10月,路西联中撤至路东,与路东联中合并为淮南联合中学。1941年上半年,联中先迁至半塔集,再迁至苏郢,后迁至古城镇,此时由郑伯川任校长,王昭铨任副校长。1942年春,师范班从联中分出,单独成立淮南师范,校长郭兆元。同年冬,因实行精兵简政,淮南联中与淮南师范均停办。

8月9日 安徽省第六区保安司令秦庆霖亲率1000余人袭击新四军驻泗县管镇(现属盱眙县)伤兵医院,并占领管镇、铁佛等地。新四军伤病员30余人及工作人员5人全遭杀害。不久,秦部被新四军驱逐出该地区。

8月10日 盱眙县地方反动组织小刀会,被新四军第五支队瓦解。 8月13日 黄克诚率八路军四纵一部过淮河经盱眙县城到中原局及新四军江北指挥部驻盱眙县半塔集。不久,又率部去淮宝地区,开辟苏北敌后抗日根据地。

8月 盱眙县总队部及其所辖的一个连和新四军第五支队特务营合并为淮南津浦路东独立三团,团部驻盱眙县中学内。县总队改编后,盱眙县成立了军事科,科长石玉田。

8月29日 日军从江南抽调第十

五、第十七师团及苏浙皖绥靖等伪军1万余人至皖东各据点,对津浦路东大举“扫荡”,企图摧毁抗日根据地。9月5日起,天长、六合、来安、张八岭等据点的日伪军,先后分进合击天长县汊涧镇、六合县竹镇和盱眙县的半塔集、自来桥、古城等地。9日,五河日军侵占泗县双沟,15日配合半塔的日伪军占领盱眙城。

9月15日 驻盱眙日军700余人和伪军一部,向盱眙以南、天长以

8 北地区“扫荡”,被新四军第四支队第七团支溃。第七团政委徐世奎在盱眙龙王山战斗中牺牲。胡服(刘少奇)为其亲书碑文:“徐世奎同志烈士之墓”。

11月 根据路东省委决定《新路东》报在盱眙县张洪郢由包子静负责创办,1944年4月1日改为《淮南日报》,1946年秋终刊,共出版1092期。

1941年

1月7日 爆发了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

1月13日 皖东津浦路东根据地参议会开幕,历时5天。到会的各县参议员131人。14日,邓子恢作《津浦路东苏皖边区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总结报告》。会议通过了《人权保障法》。邓子恢当选为参议长,开明士绅朱雨江、赵坚当选为副参议长。王养吾为驻会参议员。

1月20日 中共中央军委发布重建新四军军部的命令,任命陈毅为新四军代理军长,张云逸为副军长,刘少奇为政治委员,赖传珠为参谋长,邓子恢为政治部主任。23日发出就职通电。25日,陈毅在苏北盐城发表《就职讲演词》。

1月28日 军部重建后,将华中部队统一整编为七个师和一个独立旅,总兵力9万余人。其中第二师由江北指挥部所属部队改编,第四支队改编为第四旅,第五支队改编为第五旅,江北游击纵队和地方武装改编为第六旅。二师师部驻盱眙县黄花塘。

2月 淮南教育出版社成立,社址设在盱眙县张洪郢附近,属路东

9 联防办事处领导。第一任社长王良才,指导员路玲。1946年7月与华中书店印刷厂合并。

2月18日 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委任令,委任新四军所属各师的军政负责人:其中第二师师长张云逸(兼),副师长罗炳辉,政治委员郑位三,政治部主任郭述申。

3月5日 中央同意中原局建议,陇海路以北的党与军队领导仍归北方局和八路军总部,陇海路以南归中原局与新四军军部。

3月 盱眙县抗日民主政府迁至岗村,后又迁至马湖店,杨思九任县长。

3月 盱眙县参议会成立,杨思九兼任参议长,王养吾任副参议长。马长礼、秦钝吟、李金平、胡海南等任参议员。

4月27日 根据党中央的指示,中共中央中原局与东南局合并组成中共中央华中局,由刘少奇、陈毅、饶漱石、曾山任委员;刘少奇任书记、饶漱石任副书记。陇海路以南地区划归中共中央华中局管辖,原东南局管辖地区也归华中局管辖。同时组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华中分会,由刘少奇、陈毅、张云逸、邓子恢、赖传珠任委员;刘少奇任书记。

4月 淮南行政学院在盱眙县旧铺创办,方毅、祁式潜兼任正副院长。

5月4日 抗日军政大学第八分校在天长县张公铺创办后迁至盱眙县的葛家巷、新铺等地。张云逸兼任校长,罗炳辉兼任副校长、冯文华任教育长。

5月4日 盘踞在洪泽湖上的土匪高铸九,勾结盱眙等地日军及顽

10 军王光夏部,向皖东北抗日根据地进犯。新四军三师九旅、二师五旅、四师十旅共同配合,全歼洪泽湖上土匪。

5月23日 日伪军5000余人从来安、滁县、六合、盱眙等地出发,“扫荡”淮南津浦路东革命根据地。新四军二师第

四、五旅及地方抗日武装积极开展反“扫荡”斗争。在盱眙县车棚毙日伪军百余人,击败日军一个中队,在盱眙县马坝穆店地区毙日军铃木中队长以下日伪军50余人。粉碎了日伪军为时10天的“扫荡”。

5月 华中局决定,将皖中、皖东地区党组织改建为皖东津清路东区党委,书记刘顺元,副书记方毅,委员李世农、祁式潜。辖盱眙、六合、嘉山、天长、来安、仪征、高(邮)宝(应)、湖西7个县委。

8月 淮南津浦路东各县政府的军事科均改为总队部。独立三团、四团除保持主力外,各以一个连分编给地方。盱眙县独立营扩编为独立团,团长黄仁廷,政委白烽。

10月 王榕主持召开路东八县成立妇抗筹备会议;是年冬,盱眙县高庙区山 孔 港乡成立妇抗组织。

10月29日 陈毅离开泗阳县陈道口,赴皖东北,30日抵泗县半城,后抵新四军二师驻地盱眙县黄花塘视察工作,在连以上干部会议上作报告。

12月25日 淮南津浦路东召开第二届参议会。刘顺元当选为参议长,朱雨江为副参议长。会议于1942年1月4日闭幕。

12月 新四军军部决定重新调整各师战略区域范围,其中第二师活动范围:东至天长、六合、高邮湖;西抵淮南路寿县南;南至合肥、巢

11 山 县;北达洪泽湖南岸。

同月 新四军第二师发布战果:自整编以来共作战500余次,毙伤俘日军1534人,伪军3787人,国民党军3030人,缴获迫击炮2门,轻重机枪56挺,长短枪2982支。

1942年

1月20日 刘少奇主持召开华中局第一次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刘少奇《目前形势,我党我军在华中三年工作的基本总结及今后任务》的报告。会上,各战略区代表向大会作工作情况的汇报,其中罗炳辉作《二师工作报告》,刘顺元代表淮南津浦路东区党委作《路东工作补充报告》。

1月 路东联防办事处改为淮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方毅任主任,汪道涵任副主任。路东联防司令部改为淮南苏皖边区军区,杨梅生任司令员,刘顺元任政治委员。

2月7日 “二·七锄奸工作会议”在盱眙县旧铺召开,新四军二师锄奸部部长龙潜主持大会。

2月 淮南银行在盱眙县葛家巷成立,龚意农任行长。印刷发行淮南票(抗币),在根据地内流通。

3月8日 淮南津浦路东召开各县妇女抗敌协会代表大会,成立淮南津浦路东妇女抗敌协会总联合会,王榕任理事长。

3月 淮南津浦路东成立淮南交通总站,有三方面的交通干线,几十个交通站:一是淮南区党委通至各县委、直属区的交通线;二是二师至新四军军部的交通线;三是二师通过上海的交通线。并发行了淮南邮

12 票。

4月 淮南津浦路东总农抗创办《路东农民》月刊,江平秋任主编。 4月30日 盱眙县政府召开第七届行政扩大会议,出席代表百余人,杨思九县长作报告,会议历时三天。

5月4日 盱眙县委在马湖店召开全县青年代表大会,出席代表百余人,成立了盱眙县青年抗敌协会。大会选举李菲(李荻菲)为县青抗理事长,吴平为副理事长。

5月 淮南津浦路东召开各县青年抗敌协会代表大会,成立淮南津浦路东青年抗敌协会总联合会,王昭铨任理事长。

5月 盱眙县国民党新附区区长韩仞波率部弃暗投明,受到我抗日根据地军民的热烈欢迎及盱眙县县长杨思九亲切接见。

6月 盱眙县成立第

五、

六、七区,其中第五区区政府设在泥沛湾,区长容真,区委书记杨素。六区驻老子山,区长张振中,区委书记薛本汉;七区驻丁塘乡新庄,区长李周,区委书记伍千平。人口十余万。

6月 淮南津浦路东教育界抗敌协会联合会成立,郭兆元任理事长。 8月 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原驻上海市领导上海、南京和江苏地区地下党工作的中共江苏省委领导机关迁驻盱眙县顾家圩子。1943年1月,奉中央指示,撤销江苏省委,设立华中局敌后工作部(又称城市工作部),刘晓任部长,刘长胜任副部长。4月,该部在大王庄正式建立。

9月 在中共江苏省委的动员与帮助下,上海市之江、大夏等几所大学的20几名教授、助教和120余名学生迁至淮南津浦路东抗日根据地办学,定名为江淮大学,韦悫任校长。校址设在盱眙县新铺镇,1943年

13 10月迁至淮宝县仁和集。

秋 在新四军二师文工团副团长葛朗及团员于峰的帮助及古城区的重视下,成立了盱眙县古城区洪山剧团,团长颜敏。演出了众多的剧目,如《三七分租、二五减息就是好》、《十劝我郎上前线》、《罗司令三打来安城》、《赌钱鬼哭五更》等,表演形式有洪山调大戏、小戏、相声、双簧等等。还演大型多幕剧《白毛女》、《生产大互助》等,蜚声淮南路东。该剧团还到新四军军部及二师师部演出过,直至1946年夏撤销,历时两年之久。

12月25日 新四军军部和华中局机关,分三个梯队先后离开阜宁县停翅港,向淮南路东抗日根据地作战略转移。于1943年1月10日抵达盱眙县黄花塘,直至1945年9月才离开盱眙去淮阴。

同年 淮南银行在淮南根据地各县相继成立办事处,盱眙办事处设在古城镇,主任鲍复,会计李智,出纳郑洁。1943年春,改为淮南银行盱嘉办事处。1945年春,郑洁任主任(后为丁洁臣),曹钊秋任会计,姚冰野任出纳。此时办事处迁至涧溪镇。1946年1月,淮南银行盱眙办事处随同县委机关迁至盱城。不久,更名为华中银行盱眙支行,行长徐签,副行长宗士诚。1946年7月29日夜,撤出盱城。

同年 盱眙县穆店乡“前线剧团”成立,组建时有20余人,团长刘广新。至1946年7月撤销。

1943年

1月10日 新四军军部和华中局机关迁至盱眙县黄花塘后,军司令部驻黄花塘,政治部驻大王庄,供卫部驻常庄,华中党校驻新铺。

14 1月 津浦路东省委改为津浦路东地委,书记李世农,专员汪道涵,专员公署设在盱眙县葛家巷。

2月 华中局决定,撤销路东、路西两个区党委,统一成立中共淮南苏皖边区委员会(简称淮南区党委),书记谭震林,副书记刘顺元,委员罗炳辉。下设路东、路西两个地委,路东地委书记赵启民(兼),副书记李世农。

山3月8日 在西高庙区山 孔 乡石狮子召开全县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成立盱嘉县妇女抗敌委员会。到会代表70余人,有王榕、陆璀、洪波、戴锡可、黄彬、杨寒等,大会由路东八县妇抗理事长王榕主持,县委副书记金江作报告。

3月 盱眙、嘉山合并,成立盱嘉办事处、盱嘉县委、盱嘉支队。办事处主任许言希;县委书记岳明,副书记金江;支队司令员许言希(兼),

山 副司令员黄仁廷。支队司令部驻盱眙县西高庙山 孔

港。盱眙县四区、七区划归天高县,盱嘉县计有土只桥、岗村、穆店、旧铺、古城、高庙、仇集、涧溪、自来桥、老子山等10个行政区。不久,又将老子山区的甘泉,土只桥区的三

九、漫岗,穆店区的十里营及三截塘、洪庙,西高庙村的黄龙等八个乡分出,组成临城区。后又在嘉山设立了津里区、石坝区、桑戴区;属于仇集区的河桥分出,设置河桥区。这样又增加5个区,共15个区。

3月 淮南区党委和淮南军区决定,组建铁路工委和铁路便衣大队,主要活动于浦口到明光铁路沿线两侧各15公里左右的区域,担负保卫首长和机关干部过路安全和争取伪军的任务。南段工委书记兼便衣大队政

15 委程明。1944年10月,铁路便衣大队属盱嘉县委领导。

3月 淮南区党委和淮南军区决定统一成立敌军工作委员会(对外称二师联络部),统一领导部队和地方开展日伪军工作,各县也相应成立敌工联络站。

3月底 新四军军部在黄花塘召开民兵模范大会,盱眙县甘泉乡民兵模范阮世杰出席会议。

3月 华中局派统战部长潘汉年赴上海,领导建立上海通往淮南根据地的交通线,保持和华中局的联系。同时又建立了上海至皖中的备用交通线。

4月3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开展整风运动的决定》,指示华中局要“依据战争环境特点,重新作出自己的整风计划。”4月10日,华中局发出整风学习指示:决定把整风学习作为全年的中心任务。据此,各单位加强了对整风学习的领导。

4月29日 淮南区党委在盱眙县新铺召开高级干部会议,集中力量打击贪污浪费与腐化堕落行为。区党委书记谭震林作《开展淮南党的整风运动》等报告,副书记刘顺元就整风的必要性、迫切性讲了话。5月3日,新四军代政委饶漱石讲了话。5月4日会议结束,谭震林作总结报告。

5月上旬 新四军二师四旅召开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总结一年多来党政军各项工作。确定今后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反“扫荡”斗争,巩固发展淮南抗日根据地,保卫新四军军部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党政机关的安全。

16 6月2日 陈毅亲自组织军直机关高级干部进行整风学习,并发表了《关于学习的意见》、《应付时局与整风》等学习笔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联系我党的历史教训,深刻地进行了自我批评。

6月 盱眙县委在莲塘召开民兵检阅大会,会上各区民兵举行大比武和歌咏比赛,并成立了县民兵总队。

6月 淮南根据地党政军全面进行整风学习。淮南区党委除抽调县团以上领导干部进华中党校(在盱眙县新铺)学习外,还在盱眙县大刘郢成立了区党委党校,路东专署又办了整风队,各旅、团和各县也办了党训班,组织干部分期分批地参加整风学习。全区整风于1945年6月结束。

7月9日 新四军代军长陈毅为纪念抗战6周年,在《盐阜报》发表《新四军在华中》一文,总结了春季反“扫荡”斗争经验,提出了抗战第7年的任务,号召全军克服困难,迎接新的胜利。

7月 据不完全统计,淮南路东抗日根据地,从1942年秋收开始至1943年夏收止,共组织了近8000个互助组,劳动力10万人以上。

8月 朱云谦任盱嘉县委书记兼盱嘉支队政委,后又兼司令员。岳明、许言希、杨思九相继调离盱嘉,曹辰力任办事处主任,王养吾、胡坦任副主任。

8月 盱嘉支队攻打津里,迫使伪自卫队30余人投降,建立了津(里)石(坝)区。

8月 淮南津浦路东抗日根据地天高办事处公安局,主观臆断,轻信口供,在马坝区小学教员中错办了一起“三青团案件”,此案涉及面广,

17 在整个路东造成很大影响。1944年春,中共淮南区党委组成以刘顺元、方毅为首的“天高三青团案件”审查小组,对这一案件进行复查,证明是一起错案。1944年冬,刘顺元、方毅等到铜城镇公开宣布了区党委的平反决定。

夏 淮南区党委和淮南行署决定,恢复淮南中学(校址在天长县铜城镇),张劲夫兼校长,王昭铨任副校长,有学生200余人。同时在六合县的竹镇新办来六中学,郑伯川兼任校长,冯子美任副校长,学员40多人。1944年春,来六中学合并到淮南中学,校址迁盱眙县古城镇。1945年春,淮南中学改名为淮南公学。1949年初,淮南公学一分为三:政工班改为淮南建设学校,普通班改为天长中学,均在天长县城内;师范班改为淮南师范,在盱眙县县城。1946年夏,三校撤至淮北后停办。

10月2日 华中局党校在盱眙县新铺开学,饶漱石兼校长。 10月25日 代军长陈毅离开淮南根据地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驻地,启程赴延安。临别时赋诗一首:“战斗相依久,初别意怆然。长记叮咛语,早去复早还。知我二三子,情亲转无言。去去莫复道,松柏耐岁寒。时局纵谈罢,举酒祝长征。明朝策骏马,萧瑟唯此心。西去路漫漫,风物仔细看。不知霜露重,应悔着衣单。行行过太行,迢迢赴延安。细细问故旧,星星数鬓斑。众星何灿烂,北斗住延安。大海有波涛,飞上清凉山”。

12月 盱眙县半塔区马厂乡大余郢村骆腾云生产互助组,被评为淮南的模范互助组,骆腾云被评为劳动英雄。

12月 根据华中局的建议,按照整风精神,淮南区党委组成了以刘

18 顺元、方毅、张劲夫、李世农为首的调查组,率领30多人分别到殿发、安乐、七贤、桑园等乡进行社会调查。根据调查材料,由刘顺元、冯定整理写成《安乐、殿发两乡乡选经过的调查》,然后由方毅整理写成《安乐乡调查》等专题在《真理》杂志上发表。

12月 新四军二师四旅兼路东军分区,下辖第

十、十一两个团和来

六、盱嘉、天高、东南、甘泉五个支队。

12月 新四军二师总结全年生产成果,共收粮食13600多石,蔬菜195万斤,饲养家畜、家禽30000多只,共折价达2000多万元(淮南币)。

1944年

1月3日 召开“日军血洗盱眙城六周年纪念大会”,出席会议的各界代表200余人。方毅、朱云谦也参加了会议。大会由盱嘉办事处主任曹辰力主持,盱嘉县委联络部长胡坦作动员报告,朱云谦作重要指示。

1月9日 淮南区党委召开文艺座谈会,历时3天;14日,淮南津浦路东专员公署召开第一届民间艺人代表大会,历时4天;淮南文艺界召开文艺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参加座谈的有淮南文化界、新四军二师抗敌剧团、二师四旅抗战剧团、五旅前锋剧团、六旅战斗剧团及淮南大众剧团等。

1月上旬(农历冬月二十九日) 盱嘉支队由司令员朱云谦率领夜袭盱眙城,缴获伪县政府、伪警察局长短枪100余支,俘虏伪军100余人。

1月25日 面向农民的通俗刊物《淮南大众》创刊号发行,1945年

19 夏,另出《淮南大众》画刊,历届负责人为江平秋、汪毅侠(陆毅)、罗燕子、田野等。

2月1日 华中局发出《关于1944年整风工作指示》,要求各区党委于年内完成整风、审干、防奸工作,并成立以组织部长曾山为主任的整风审干总会。

2月 华中局发出《当前整个形势估计与今后任务的指示》,规定整个华中抗日根据地今后任务。

3月13日 华中局发出《关于组织军民生产、改善军民生活的指示》。 3月18日 新四军二师司令部、政治部邀请淮南参议会参议长、行署主任、参议员及民众代表50余人参加座谈。罗炳辉、肖望东、韩振纪、刘顺元、方毅、朱雨江等出席了会议。肖望东就拥政爱民工作发表讲话。同日,二师直属队在驻地举行军政民两千余人的拥政爱民宣誓大会,罗炳辉师长、肖望东主任代表淮南军区全体指战员向淮南参议会、行政公署献旗,向14位拥军模范颁奖。会议讨论决定,为纪念在淮南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在盱眙县半塔集修建烈士纪念塔。

3月19日 淮南津浦路东参议会召开临时会议,参议长刘顺元作参议会工作报告,行署主任方毅作军事、生产、精兵简政等方面的工作报告。

4月1日 《新路东》报改名为《淮南日报》。

4月初 华中局及新四军军部在盱眙县黄花塘召开了各战略军党委和各师负责人整风会议。会后,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

20 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的9条审干方针,转入以审查干部为主的整风运动。

4月 在“三打盱眙城”之后,成立了盱眙县临城区,区委书记胡坦,区长沙流辉。区政府设在洪庙乡的许家湖,下辖黄龙、三

九、十里营、漫岗、三塘、甘泉、洪庙等7个乡。并成立区大队,下辖4个中队,大队长沙流辉(兼),副大队长谢再银,政委胡坦(兼)。不久,胡坦调任盱嘉办事处副主任,沙流辉任区委书记、区大队政委。

5月1日 《淮南党刊》第15期刊登新四军二师政治部主任肖望东的《第二师第二次整风总结》。

6月19日 新四军军部在盱眙县黄花塘召开整风汇报会议。 6月 淮南区党委发出《关于培养劳动英雄的指示》。新四军二师政治部也于本月23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生产与培养劳动英雄的指示》。

7月1日 淮南区党委召开路东各县“七·一”生产互助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来

六、盱嘉两县24个互助组组长,刘顺元作报告,张劲夫根据会议材料写出《路东劳动互助的几个初步经验》的总结报告。

8月2日 中共中央就新四军二师反击国民党桂系部队第一七一师一事,发出指示,二师明确了积极防御的作战指导思想。

8月20日 新四军三师在建湖县金桥村营救了五名美国飞行员,8月30日,赛伏爱少校等五名美国飞行员由三师派人护送到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并在大王庄的军政治部举行欢迎会。

8月22日 毛泽东、刘少奇、陈毅从延安致电新四军军部,指出华中新四军部队的整训应着重练兵、带兵、养兵、用兵4项,以练兵为中

21 心,采取官教兵、兵教兵、兵教官的方法,练好射击、投弹、刺杀和土工作业4大技术。在整训中要提高干部的作战指挥艺术和管理教育部队的能力。

8月31日 新四军二师政治部主任肖望东在中共淮南区党委扩大会议上作了《部队机关生产运动的总结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8月底 新四军军工部门已能生产步枪、轻机枪、掷弹筒、迫击炮,能维修步枪、机枪、迫击炮、山炮、平射炮。

9月12日 新四军四师师长彭雪枫在指挥河南夏邑县东北的八里庄战斗中不幸牺牲。翌日,中央军委任命张爱萍为新四军四师师长,韦国清为副师长。

9月21日 新四军军部召开华中军工生产会议,总结经验,研究今后军工战线的任务。赖传珠参谋长在会上作了《华中军工生产总结报告》。

9月 淮南区党委和淮南行署为适应战略反攻的需要,决定撤销津浦路东4个办事处和县委,重新成立天长、高(邮)宝(应)、来安、六合、盱眙、嘉山、甘泉、冶山、仪扬等9个县政府和县委。

10月28日 中共淮南区路东地委为了扩大主力部队,适应反攻阶段的需要,发布《关于发动参军的决定》。

10月 中共中央华中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训部队的一系列指示,发出关于华中根据地部队整训的指示。规定从1944年冬季至1945年3月为第一期整训,要求各部队首长亲自组织,深入动员,加强领导,保证完成整训任务。此后,华中各部队即分期分批进行了军政整训。

11月 刘少奇、陈毅从延安致电新四军军部张云逸、饶漱石、赖传

22 珠,强调指出新四军的战略任务是“破敌,收京(南京),入沪。”

1945年

3月1日 华中建设大学在盱眙县新铺成立,彭康任校长,张劲夫任副校长。

3月11日 淮南苏皖边区第一届群英大会开幕,24日闭幕。出席大会的代表及来宾共400余人,路东劳动英雄骆腾云等代表作了典型报告;淮南区党委副书记刘顺元、新四军二师师长罗炳辉分别就农业生产和民兵作战问题讲了话。

3月 为防止日军扫荡,新四军司令部暂迁盱眙县千棵柳。 3月 淮南津浦路东专员公署召开全区教育会议,总结了一年来教育的典型经验,讨论了改革今后小学教育的意见。

4月 日伪军对盱嘉地区进行“蚕食扫荡”,盱嘉支队全力反击,袭击明光东北的旧县、桑钮地区及上苗伪军据点,激战一昼夜,歼守敌300余人。次日,明光警备司令井上率日伪军400余人实行报复性进攻,被我盱嘉支队阻击,将井上击毙。

4月23日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至6月11日结束。6月30日,淮南区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毛泽东在“七大”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

4月29日 罗占云、朱云谦指挥淮南地方武装在淮河南岸发动攻势,攻克石坝等日伪据点10余处。

5月30日 淮南津浦路东公营工厂与合作社工厂职工代表大会开

23 幕,正式成立路东职工联合会,到会代表130余人。大会对工资、医药、妇女等工作问题作出了决议,通过了劳动公约。

6月15日 新四军政治部公布《处理伪军组织人员自新条例及调查惩治汉奸办法草案》。

7月8日 新四军代军长陈毅(在延安)致电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参议会,同意在延安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并提出新四军已选派潘汉年、傅秋涛、周骏鸣、何伟、伍云甫、吕振羽赴延安参加会议筹备工作。

8月上旬 新四军第二师在定远县藕塘镇召开政工会议,总结建设正规化军队的各项政治工作经验。谭震林、肖望东等在会上讲了话。

8月8日 苏联宣布对日作战。9日,苏联百万红军进入中国东北向日本关东军大举进攻。毛泽东发表《对日寇的最后一战》的声明。10日,朱德总司令向各解放区军队发布受降及对日展开全面反攻等7道命令。同日,淮南军区、第二师各旅分别向津浦、淮南两条铁路沿线的日伪据点及蚌埠、合肥等城市进攻。

15日 日本天皇裕仁以广播《停战诏书》形式宣布无条件投降。同日,朱德总司令命令侵华日军司令官冈村宁次及其所指挥的部队接受陈毅将军的命令,向共产党领导的军队投降。

8月16日 新四军二师部队攻克盱眙县城,俘日伪军400余人。 9月2日 日本天皇政府以及大本营的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至此,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结束。

24 第三编 解放战争时期(1945.8—1949.9)

1945年

8月13日 伪首都警卫第三师师长钟建魂率部3000余人反正,投奔新四军。

8月20日 伪航空训练处中校飞行教官周致和、黄哲夫等6人,由中共甘泉县委书记程明奉命联络安排,驾驶原汪伪国府专机“建国号”反正,从扬州西效机场飞抵延安。后又有伪航空训练处副处长、空军少将白景丰等17人分批反正,从扬州经甘泉县到达盱眙县千棵柳新四军军部。

8月20日 从山 山 港、高家港进驻盱眙县城的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孔 员有:县委书记兼县长陈舜仪、县委副书记薛本汉、副县长王养吾、朱友群。

8月22日 新四军各部队(第五师除外)从8月10日开始反攻,12天中共攻克县城17座,攻克重要市镇200个,歼灭日伪军12000余人。

8月25日 陈毅代军长飞离延安,取道太行山返回华中。 8月26日 中共中央任命陈毅为新四军军长、中共中央华中局副书记,饶漱石为新四军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华中局书记。

8月29日 中共中央致电新四军军部,指出为了阻止国民党军李品仙、何柱国部沿津浦路向北进犯,应彻底破坏津浦路和陇海路。并指出,在国民党军进攻时,必须打几个完全的歼灭战,才能稳定华中局势,有

25 助于国内和平与重庆谈判。

8月 华中银行在盱眙县成立,行长陈穆,统一领导华中根据地银行工作。9月,该行迁往淮阴。

9月19日 中共中央华中局、新四军军部从盱眙县迁至淮阴。 10月上旬 陈毅到达山东临沂新四军军部。

10月12日 新四军直属队在淮阴驻地举行新四军建军8周年纪念大会。

10月12日 新四军军部发表建军8年来的战绩公报:抗击日军13个师团及伪军23万余人。大小战斗约30000次,毙伤俘降敌429636人,缴获长短枪242176支,轻重机枪4700挺,各种炮448门,解放4000万人。建立了7个行政公署,1个浙东军民联合办事处,20个专员公署,150多个县政府。

10月18日 中共中央决定调新四军叶飞、赖传珠纵队开赴东北。 10月18日 新四军二师四旅、五旅奉命北上,与四师九旅在山东峄县附近组成第二纵队,罗炳辉任司令员,韦国清任副司令员。后罗炳辉任新四军副军长,改由韦国清任司令员,赵启民任政治委员。

10月20日 中共中央任命新四军军长陈毅兼山东军区司令员。 10月25日 中共中央华中局和新四军军部,由淮阴到达鲁南临沂县。华中局与山东分局合并,组成中共中央华东局。同日,中共中央华中分局和新四军华中军区在淮安成立。

10月29日 苏皖边区政府在淮阴成立,李一氓任主席,刘瑞龙、季方、韦悫、方毅任副主席,下辖8个专员公署,统一领导苏北、皖北

26 根据地的政府工作。

10月29日 “淮南津浦路东专员公署”改称“华中苏皖边区第三行政区”,专员陈舜仪,副专员周元斌,下辖盱眙、天长、来安、六合、嘉山、仪征、高宝、甘泉八个县。

1946年

1月4日 中共中央指示:华中野战军在建制上属于华中军区,在战略行动上受新四军军长陈毅指挥。

1月7日 奉中共中央军委命令,撤销津浦前线指挥部野战军番号,改称山东野战军,归新四军兼山东军区直接指挥,陈毅兼任司令员,黎玉任政治委员,宋时轮任参谋长,唐亮任政治部主任。下辖两个纵队和两个师,其中第二纵队由第二师的

四、五旅和第四师的九旅组成,罗炳辉任司令员,赵启民任政治委员。

1月17日 中共中央正式命令新四军军长陈毅兼山东军区司令员;新四军政治委员饶漱石兼山东军区政治委员;新四军副军长张云逸兼山东军区副司令员;黎玉任山东军区副政治委员,陈士矩任山东军区参谋长,舒同任山东军区政治部主任。

4月6日 新四军淮南军区淮南独立旅第五团全歼淮南根据地来安县武集区的国民党军整编第七十四师第五十八旅第一七四团1个营。

5月19日 淮南津浦路西地委及专署机关、新四军六旅兼路西军分区率十八团及定凤支队、定合支队、巢合独立团等县武装至盱眙县休整并组建了新四军六旅第十六团。

27 6月 新四军第五旅由山东南下,与六旅、独立旅组建第二师兼淮南军区。

7月13日 国民党新五军第四十五师与新编第七十四师第五十八旅约3万人,以盱眙、天长为主要目标,从来安、六合县向淮南津浦路东解放区全面进攻。月底,盱眙被敌军占领。

7月25日 华中军区副政委谭震林率新四军军部特务团至盱眙县马坝至天长县汊涧一线,指挥淮南部队与敌作战。

7月下旬 盱眙县老子山区委书记戚光和区民兵大队副孙加礼、乡指导员刘锡山,在坚持对敌斗争中,不幸被捕,后被敌人杀害。

7月30日 国民党军队全面侵占盱眙,我党政军机关被迫向淮北撤销。

8月上旬 国民党新五军和七十四师各一部在我主力渡过三河后,对淮南路东的盱来嘉山区进行“清剿”。

8月中旬 国民党新五军及七十四师北调徐州后,国民党整编二十六师进驻淮南,其中一个旅配合四十六军一三八师及皖保五团,分布于来安、自来桥、半塔、古城、盱眙县城一带。

9月7日 坚持敌后斗争的盱眙县民兵总队政委梁化农,在古城宝山壮烈牺牲。

9月14日 奉中共中央华中分局指示,原淮南军区副参谋长朱云谦率领的十六团到高邮后,归新四军二师六旅建制,盱来嘉干部与地方武装到阜宁县益林镇待命。

9月23日 中共淮南区党委、新四军淮南军区、路东专署、淮南各

28 县党政军建制陆续撤销,盱眙隶属于华中三地委。淮南部队开始整编,新四军二师五旅、淮南独立旅五团改编为华东野战军第十一纵队;淮南独立旅三团编入第四纵队,四团编入第六纵队;第六旅十

八、十六团调入苏北第五军分区;盱(眙)来(安)嘉(山)支队编为华中军区特务二团。

9月下旬 铁路游击便衣大队中队长植品三与盱眙县委书记金江被迫撤至南京中共代表团办事处。

11月5日 盱眙县“北撤”的地方干部,在山东入华东党校第一分校学习,其中一部分人员编入淮南干部队第四分队,共三个排,约100余人。钱均任分队指导员兼支部书记,朱友群任分队长,刘谷人任副分队长。

11月18日 周依冰、薛本汉、吴涛等率盱眙县部分干部队及路西游击队一部,从洪泽湖经盱眙县老子山过淮河,回到津浦路西的凤阳山区坚持斗争。

1947年

1月下旬 中共中央军委命令,撤销新四军、山东军区、华中军区番号,合编为华东军区,陈毅任司令员,饶漱石任政治委员,张云逸任副司令员,黎玉任副政治委员。下辖渤海、胶东、鲁中、鲁南、苏北、苏中6个军区。山东野战军与华中野战军合并,组成华东野战军,陈毅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前委书记,粟裕任副司令员,谭震林任副政治委员。下辖11个步兵纵队及特种兵纵队。其中第十一纵队兼苏中军区、第

29 十二纵队兼苏北军区,留华中敌后坚持斗争。

4月上旬 淮南二支队率所属三个大队于午夜抢渡三河攻占观音寺,经过马坝,进驻莲塘;一大队指导员冯立才中弹牺牲。

4月15日 夜间,淮南二支队在张百锷、徐速之领导下,与杨(效春)支队再过三河,攻克黎城(今金湖县城),随后进至盱眙县莲塘、旧铺一带。

4月 胡坦率盱来嘉工委23人,过洪泽湖进至剪草沟,进入西湖滩、葫芦套一带活动,建立了铁太、长淮两个区。

7月12日 淮南工委和淮南支队在淮宝县吕良桥正式成立,李世农任工委书记,杨效椿、魏然分别担任支队正、副司令员。支队下辖三个营,一个直属侦通队。为加强盱来嘉工委领导,胡坦、王守基、余道全、方浩参加工委,胡坦任书记,王守基任副书记,方浩任工委局长。

7月20日 李世农、杨效椿、张百锷率领淮南支队第二营渡三河,经马坝、旧铺,进入盱嘉山区。

7月 盱来嘉工委进驻黄岗,同时成立盱眙县政府、泗盱办事处,胡坦任县长、办事处主任,杨如新任副县长、副主任。下增设沿淮4个工委:第一工委驻蒋坝、四河坝,保晴任书记,庄壮任副书记;第二工委驻牛头滩、小溪滩,1948年后驻蒋坝,丁锋铤任书记,黄浩任副书记;第三工委驻腰滩,黄永品任书记,沈彬任副书记;第四工委驻荷花池、官滩,王宪荣任书记,杨士棠任大队长。

8月20日 国民党新编七十四师一个营、一个交警大队“清剿”盱来嘉地区。我淮南支队第二营在嘉山县女山湖北岸的紫阳山,击溃敌交

30 警大队两个连,随即渡淮河到长淮黄岗一带休整。

9月下旬 盱凤嘉县委、县政府及县总队成立,沙流辉任县委书记兼县总队政委,张百锷任县长兼县总队长,方忠国任副县长。

9月 盱来嘉县委组织十多个武工队,打入敌军占领的山区,使山山相连,港港相通,寻机袭击敌军。

10月 淮南支队第三营,由蒋坝渡三河,进攻小堆头,歼灭国民党长淮大队30余人。

11月上旬 国民党七十四师一个团和盱眙县保安队两个团,由明光、旧县、盱城分三路向盱凤嘉地区“清剿”。国民党四十六师五六三团进占双沟镇,形成南北夹击之态势。淮南支队第二营主动撤出盱凤嘉地区,转移至管镇、鲍集一带。

11月中旬 “扫荡”盱凤嘉地区的国民党四十六师五六三团退回明光、蚌埠,淮南支队第二营第三次收复盱凤嘉。

12月13日 由原新四军六旅十六团改编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十四旅一OO团两个营将驻盱眙县马坝镇的国民党青年军赶跑到盱眙县城。次日,一OO团进驻马坝。

12月25日 国民党七十四师向津浦线撤退,淮南支队与一OO团在盱眙县马坝会师。

12月底 淮南工委、淮南支队已在东西百里、南北50余里地区内建立了天长、高宝、盱凤嘉等4个县级政权。

31

1948年

1月1日 杨效椿、魏然率淮南支队、盱来嘉总队到马坝,与三十四旅一OO团会师,欢庆1948年元旦。

1月 一OO团与地方武装横扫盱眙、天长地区的国民党地方部队,乘胜解放盱眙县土只头桥、老子山。

1月 植品三从报纸上获知桑戴巷(津里附近)一带有我方游击队活动,就从南京回到桑戴地区,在戴巷乡被捕,后在南京牺牲,年仅35岁。

2月24日 华东野战军第十二纵队司令员陈庆先率三十四旅一O

一、一O二团进入淮宝,成立淮南军区和淮南区党委。陈庆先任军区司令员,曹获秋任区党委书记、军区政委,李世农任区党委副书记。

2月底 陈庆先率三十四旅从苏北南下,并配合淮南支队,攻下天长县铜城镇,全歼守敌,打开天(长)高(邮)局面。后又进剿盱眙县古城、老子山一带的国民党军队,并歼灭来安县保安队三个中队及联防队计600余人,缴获迫击炮一门,轻机枪5挺,步枪360余支,子弹8000余发。

3月6日 三十四旅一OO团配合淮南支队攻克盱眙县古城据点,歼来安县保安队300余人。一O

一、一O二团横扫盱眙县高桥、土只头桥国民党地方部队。同月建立古城区委,黄浩、刘万邦任正、副书记,同时建立土只头桥、老子山区政府。

3月9日 由明光开到盱眙的国民党青年军二O三师两个团与从淮北调来的国民党四十六师一八八旅五六三团,联合起来从盱眙向南“扫

32 荡”。在王店集以北的十里长山、八仙台,遭我三十四旅迎头痛击,淮南支队也从莲塘向西击敌侧背。青年军溃不成军,长山战斗俘敌300余人。

3月18日 国民党二十五师四十旅3个团,由浦口经明光进至涧溪、盱眙一带,共用13个团的兵力对我淮南路东反复“扫荡”43天。陈庆先率淮南军区机关及一OO团、淮南支队三营坚持津浦路东反“扫荡”;三十四旅旅部机关率一O

一、一O二团挺进津浦路西外线出击。

3月下旬 杨效椿率淮南支队二营经淮宝,过洪泽湖,由盱凤嘉挺进津浦路西。

4月6日 三十四旅一O

一、一O二团与淮南支队三营在盱眙县仇集平山头与国民党二十五师两个团遭遇,当夜甩开敌人,三十四旅往津浦路西,淮南支队三营过女山源,进入盱嘉凤地区。

4月12日 淮南支队三营渡过淮河,经盱眙县老子山至莲塘,在途中,同尾追的敌人激战后转至古城、半塔一带。淮支武工队在高家港歼灭国民党六十三师的一个加强连和一个炮兵排,其中生俘40余人,缴获轻机枪两挺,步枪50余支。

4月18日 国民党二十五师四十旅三个团由浦口至盱眙山区“扫荡”,重占我盱眙县古城、半塔、龙山等地。

4月20日 淮南支队三营改编为东南支队,魏然任司令员兼政委和东南县委书记。

5月3日 淮南军区决定,将一OO团改编为三个支队,其中一营改编为盱嘉支队,司令员王明,政委胡坦。

同日 成立路东地委(后改为江淮一地委)、路东专员公署(后改为

33 江淮第一行政公署)、江淮军分区(后改为江淮军区第一军分区),陈雨田任地委书记、军分区政委,魏心一任专员,胡坦任副专员,艾明山任军分区司令员。

5月29日 华东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成立江淮军区,陈庆先任司令员,曹获秋任政治委员。原淮南路东划为第一军分区,艾明山任司令员,陈雨田任政治委员,魏然任参谋长,徐速之任政治部主任。

6月4日 华东局决定将淮南、淮北两地区合并成立江淮区党委,曹获秋任书记,李世农任副书记。原淮南津浦路东地委改称江淮一地委。

7月 盱嘉县委、盱嘉支队与来六县委、来六支队合并为盱嘉来六县委、盱嘉来六支队。胡坦任县委书记,顾玉清任支队司令员,葛志华任副司令员兼参谋长,胡坦兼任政治委员,沙流辉任副政治委员。此时,将天长的塔山,金集区、六合的八百桥、四合墩区划归盱嘉来六;县委从黄岗迁至四合墩。

7月12日 江淮一地委决定恢复《淮南日报》社,并成立新华社江淮一分社,陈雨田任党委书记,章南舍任《淮南报》社长。

7月12日 江淮区党委开办江淮公学,李世农兼校长。 8月15日 江淮区党委发出《关于整党建党的指示》。

8月16日 江淮一地委召开第一次发委扩大会议,总结敌后斗争经验,地委书记陈雨田作总结报告。其中,谈到盱嘉三个月俘敌75人,解放两个区11个乡,人口25000人,此外还解放了长淮、铁太两个区,人口约30000人。

11月6日 我军发起淮海战役,驻盱敌军调防徐州、蚌埠,我武工

34 队力量在盱眙山区得以发展壮大。

11月9日 江淮公学第二期招生。

11月15日 淮南津浦路东支前司令部成立,罗平任司令员,胡坦、魏心一任副司令员,陈雨田任政治委员。

11月22日 江淮一地委发出《为大力开展政治攻势再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成立各级政治攻势委员会,对盱眙等县城发起政治攻势。

12月13日 敌66师逃窜明光,盱眙全境解放,中共盱眙县委及县政府机关从黄岗迁回城内。县委书记王守基,副书记江城,县长邢炳森。

12月15日 为适应新形势,上级决定,江淮一分区下设盱眙、来安、滁县、六合、仪扬、炳辉(原天高)等六县。

12月 一OO团回归三十四旅建制。盱嘉来六支队上升为主力部队,各区队同时上升为县大队、撤销盱嘉来六县委;支队司令部改编为江淮一分区支前司令部。

1949年

1月10日 淮海战役胜利结束,回窜盱眙县古城、王店集之敌,仓惶南撤。在敌军进攻王店集时,古城区区长黄浩英勇牺牲。

2月 盱眙县下辖城区、长淮、土只桥、老山、穆店、马坝、仇河、高庙、旧铺、古城等10个区。

3月 江淮一地委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讨论大军渡江及支前等项工作,并作出了决议。全区完成支前稻子6000万斤,其中,盱眙县为750万斤,烧草1500万斤。为加强支前工作,路东、路西成立支前司令

35 部,路东支前司令部由罗平任司令员,陈雨田任政委,胡坦任副司令员。各县均成立支前指挥部,由县长、县委书记分别兼任主任、政委。盱眙县支前指挥部主任邢炳森,政委王守基。

3月25日 盱凤嘉办事处(县级特权)隶属宿县地委(为江淮

二、三地委合并后的改称)领导。

3月 盱眙县妇女协会成立,陈光华任主任,周素云任副主任。 4月 华东局决定成立皖北区党委,曾希圣任书记,黄岩任副书记,张恺帆任秘书长,区党委机关驻合肥。同时成立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主任宋日昌;皖北军区司令员、政委由曾希圣兼任。经皖北区党委研究决定,原淮南津浦路东、路西两个分区合并成立滁县地委和滁县专员公署。

6月 盱眙县长邢炳森调任,由容真接任县长,刘九之、陈皓任副县长。

8月 滁县军分区组成路东路西两个剿匪指挥部,路东剿匪指挥部以炳辉(天长)县独立团为基础组成。以盱来交界的半塔地区为中心,清剿盱来嘉山区残存之匪特。

9月底 盱眙县贯彻滁县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布置整顿干部思想作风,查登田亩,准备秋征、秋种、宣传土改,反匪反霸。

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中共盱眙县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傅育成(盱眙365网特邀编辑)供稿

未完待续

36

第5篇:民法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比较重要的包括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可能会出题,简答或论述。

掌握原则的含义、表现、意义即可。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强调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2)等价有偿:指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

2、诚实信用原则。

一、总论

1、定义:贯穿与民法的始终,对民法的各项制度和各种民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民事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2、作用:1)指导

2)弥补法律不足——需要基本原则对无规定或者规定不足的地方加以调整规范。 *适用顺序:有法律依照法律,接下来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法律基本原则(学理通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和等价有偿原则。

(1)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商业机构、法人:实际意义上的强大——资金、知识。但是在民事活动中是出于平等的地位。) (2)等价有偿:经济利益上的对等性或者有偿性。(主体平等地位在经济活动中的必然体现)

实践中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

A交换——等价交换(价格和价值背离——表现为有偿,如买卖获利的时候),是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表现,强调民事法律的交易性。

B对价性:具有商品关系,可被民法调整。 *两种法系的合同概念不同:

大陆法系: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允诺+对价(主观标准制定:不完全等价但是有偿)

大陆法中的赠与合同在英美法系中不是典型的合同(盖印合同、蜡封合同)如果真的想赠与,则只能是采取一美元、一英镑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

1)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应遵循原则的直观描述,从道德原则中发展而来。

2)诚实:在民事活动中每一个活动者都应该诚实;不欺骗;不能隐瞒;待人以诚与人为善 信用:遵守信用和承诺 (尊重对方利益)

e.g.商品有瑕疵应该主动提醒。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

e.g.在花卉商店买花肥,没有明确告诉顾客的使用方法,导致花的凋谢。涉及专业知识,应该主动告知顾客,否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送货上门,十二点送至顾客家。虽然按期到货,但是因为送货过晚,影响顾客休息,损害顾客利益,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e.g.商场果皮致使顾客摔伤,商场应该进行负责。扔果皮的人找不到,商场可不可以推脱责任?商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从顾客的利益考虑,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了 缔约过失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的三种义务:说明的义务、通知的义务,注意的义务。 e.g.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般是无效的条款。没有为消费者着想。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由合同当中衍生出来的必然义务。约定范围不等同于义务范围,这些义务无须在合同内约定,是附随在条款内的义务。(如来料加工时对材料的保管)。

信赖义务:通常通过订立合同来建立信任关系,而当无信赖和合同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样负有信赖义务。

e.g. 合同未签订前的变卦不构成违约侵权,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谈判说明天签约,坐飞机到对方公司时临时说不签了,交通费用该当拒绝一方的责任(不算侵权,但是违反了信赖义务)。

4)作用:弥补法律不足,如合同约定违反此原则则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此原则。 5)发展沿革

1900年德国民法典,收入债编

瑞士民法典——上升为原则,收入总则。

垄断者以合同自由为自己辩护,但是这种合同自由不符合社会利益。 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大大增加,法律更多考虑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个人权利给与限制,对他人的权利给予照顾,逐渐演变为如今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帝王条款”。

*红宝书上归纳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意义:1)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2)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关系。

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10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注意1)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

2)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的核心原则)——私法自治的反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五、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6篇:《旧制度与大革命》读后感之第一编

坦白地说,每次看到这种类型的书,身体都会感到一种晦涩的甘苦,但是不得不承认,它们会使我面色红润。如果不是果老师的推荐,可能对于本人来说,还需要很久的时间才能够接触到这本书,因为之前孤陋寡闻,到上课之前,还从未听闻此书。怀揣着捧读经典的满腔敬意,我打开了《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到目前为止,读到第68页,即第二编的第一章。不得不说,这本书真的太出乎我的意料了!

书籍的第一编分为五个章节,主要简单陈述了法国大革命的根本目的、历史功绩、宗教形式以及诸多评价等等。书中对于历史事实的渲染陈述很少,更多的是直接对于此事件的学理性分析。虽然,本人是文科出身,但对于法国大革命的理解也仅仅局限于高中高考学习时候的答题思路,从未真正地静下心来考虑法国大革命的有关东西。因此,文章于我,仿佛一场师生宴。

现在头脑中还依稀记得,高中学习法国大革命的时候,老师说,需要记住的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法国大革命是在宗教外衣掩饰下的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学习光顾着背诵,没怎么想过这句话的内涵,但是书籍第一编中有这样一句话,深深触动了我。“宗教把人看作一般的、不以国家和时代为转移的人,法国革命与此相同,也抽象地看待公民,超脱一切的具体的社会。它不仅仅研究什么是法国公民的特殊权利,而且研究什么是人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宗教革命寄托来世,法国革命则涉及现世,正因为此,身着宗教的外衣,法国大革命闪亮登上历史的舞台。

第一编第五章中关于大革命的特有历史功绩的叙述,无论是从语言还是思维模式,更是以全新的视角向我提供了一种解读思路。书中这样陈述道“大革命通过一番痉挛式的痛苦努力,直截了当、大刀阔斧、毫无顾忌地突然间完成了需要自身一点一滴地、长时间才能成就的事业,这就是大革命的功绩。” 、“大革命不是像反对者说的那样,想要坚持混乱,使无政府状态条理化,而是为了更多的增加公共权威的力量和权利。”这两句话之所以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原因主要是它们对于法国大革命的解读方式根本没有局限于一国的视野范围内,也没有像我高中学习那样背诵大段关于世界意义的套话,而是干净利索,鲜明指出法国革命的特点和根本目的就是它最大的历史功绩。这是真的大大的出乎了我的意料。因为,它借助了一个专家的权威之口印证了我高中学习的时候被老师和同学们笑为“信口雌黄”的一个设想,那就是“法国大革命的最大功绩就是它是真正冲着自由去的,它的干脆成就了它的浪漫,也成就了它作为历史革命的一个独特的位置”。

虽然,写到现在,我也还没有什么明确的读后感思路,也可能因为阅读还不够深入,对于此书还没有形成条理化的个人体系,但是很确定的一点是,这本书成功烧起了我心底的一个火苗,那就是探求法国大革命中斗争的浪漫。

期待下一次的分享,将能够激发本人更有勇气的探索和更有智慧的表达。

201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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