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23-02-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1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行政审批制度是我国政府行政部门的重要构成制度,中国改革开放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行政审批制度问题越来越严重。本文拟通过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区别、从法治、管理、等方面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学思考。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治化

作者简介:薛桂菲(1993-),女,汉族,江苏如皋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价值

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其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制度。应松年学者还提出,在预防危险、保障安全方面,在分配配稀缺资源方面,在提升市场主体风险抵御能力方面,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治理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①行政审批有其核心价值,体现人的意识与自由,对人类价值的探索和挖掘,从审批的程序上来满足人类的基本要求,提升人类的自我认知。

(二)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我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有学者指出,从外延上来讲,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也有所不同。随着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时代的一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外化为行政许可,一部分行政审批目前不适宜转为行政许可,但将来有转化为行政许可的可能。②

有学者指出,行政审批的核心特征:一行政审批行为的发生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为前提,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三如果事先未经过行政机关同意就从事了特定活动,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制裁。③笔者认为,因我国行政部门在实践过程经常是混合使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将两者严格区分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需要我们充分认识两者的联系区别,补充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完善立法。

二、我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困境

(一)改革方式落后

目前我国改革的主要方式还是传统型的方式,由上级领导下级递进,宣传度大于行动力。关保英提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数改革的重要特征就是由政府发起和政策推动的政府运动,这种改革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也能在短时间内达到期望的效果,这与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相吻合的。④在改革短期内,政策性、运动式的改革方式能够取得积极成效,随着改革的深入,指标化、形式化的方式显得改革是换汤不换药,一些问题在后期还是会重现,这也就失去的改革的实质意义,我们应该要抓住改革的本质,通过制度创新,一扫表现功夫,才能达到目标。

(二)中央地方上下级之间缺乏衔接

自加大力度实行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政府确实取消了很多审批的标准内容,极大的缩减了不必要而繁琐的环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的标准,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有的事项被改变但是法规还没改,标准不统一,上下级之间衔接力度不够,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各级政府之间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衔接不连贯的情况很多事情需要重复处理和申明,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更是严重限制市场效率的发挥。

三、对我国行政审批制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

进行法治化改革时,需要明确适用的范围,避免模糊许可行为的存在。陈国栋学者提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必然的,怎么清理才是问题所在,他指出要建立行政审批权力清单,用权力清单来规范审批制度。⑤笔者认为,通过这样的法治化改革方式,运用权力清单,做到阳光下透明,让群众能够真切做到监督政府的工作,运用法治来构建权力清单,能让权力清单有所规范,人民权利也能得到保障,促进法治化的建设。

(二)完善政务服务集成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理念原先有学者提出过,主要是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将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进行归纳,整理到统一的地点。改革后,比如现在的三证合一,程序上的简洁再加上审批地点的统一,突出政府职能的核心价值。将审批制度改革与服务中心相结合起来,促成综合性服务中心的建立,比如说政府服务大厅,大大提高办事效率,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问题能够得到高效便捷的解决,带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改革,有利于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四、总结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改革需要相应的法治化改革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治化。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制度不断完善,推动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思与创新[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3).

②吴荻.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5(1).

③顾平安.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二次设计[J].中国行政管理,2015(6).

④关保英.社会变迁中行政授权的法理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13(10).

⑤陈国栋.基于公民权利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2).

作者:薛桂菲

第2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思与创新

摘要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存在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严重、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要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扎实基础;要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尽快转变观念和创新管理方式,逐步减少对行政许可的依赖。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设定清理监督

2001年10月,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在成绩面前,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选取当前行政审批设定中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作为分析对象,并尝试提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正确认识行政审批的双面作用

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管理手段,具有双面作用。

一方面,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为应对市场失灵、社会自律不足等,对经济和社会采取的必要干预,在预防危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提升市场主体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性的管理手段,如果过多过滥,会严重打压社会活力、抑制市场创造力、降低经营效率、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甚至阻碍经济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还会产生某种隐蔽的利益。因此,行政审批应当适度,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都没有必要设定行政审批,只有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设定行政审批,从而确保既能发挥行政审批的正面作用,又能抑制其负面作用出现。

行政审批设定改革及其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遵循了行政审批的适度设定原则,较为严格地控制了行政审批的数量。具体而言,过去十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针对行政审批的设定,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取消和调整了大量行政审批项目。据统计,经过十年时间,对国务院部门的审批项目先后进行了五轮全面清理,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2183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0.6%;各省(区、市)本级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36986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8.2%。①

二是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保留了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中央层面为例,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暂予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然而,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视角来看,当前的行政审批设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有关行政审批的概念五花八门,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②以某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为例,该《公告》在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前提下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从境外进口游艇的,应当到我部办理备案手续”,并要求有关机构“严格执行本公告的规定,对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进口游艇不予办理进口船舶登记和检验手续”,就属于典型的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第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③部分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被纳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为例,对该目录稍作分析便知,有一些项目显然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而是地地道道的行政许可项目。本文后面还将对该目录作进一步分析。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梳理

自从2001年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概念多次出现在各种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繁多的概念既让社会公众无所适从,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度。这些概念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进行仔细梳理并澄清认识,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扎实的基础。下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要文献为对象,着重分析前述几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和相互关系。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并未对行政审批进行界定。最早对行政审批作出明确界定的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01年12月1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该通知认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且应当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批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属于《实施意见》所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

据此,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信息:其一,行政审批可以分为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其二,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初,领导小组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限定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审批,至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决定,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其三,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还包含行政确认。例如,“确认特定民事关系”就属于行政确认。

2002年8月23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这里,为了通俗易懂地表达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又将行政许可等同于行政审批。

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审批,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政确认也未包含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的外延要小于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的外延。同时,《行政许可法》将“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意味着行政许可与这些审批是并列关系,为后来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的出现留下了一定空间。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两天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了行政许可,明确了行政审批实际上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

2004年7月16日,在《行政许可法》生效约半个月之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该《决定》认为核准或备案不是审批,从而引申为核准或备案就不是行政许可,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就产生了岐义。2002年8月23日杨景宇同志在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员会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是普通许可,二是特许,三是认可,四是核准,五是登记,并明确:“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第二十条)。核准的功能也是为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两个都是核准,到底“核准”是不是许可?也许《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以上所说“核准制”赋予了新的含义,不再是许可了。因为这里所说的核准,是投资体制中的核准,与行政许可法中所指的有关设备设施是否达到特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核准是两个领域中的核准。但第一,关键在于,两个核准的本质和程序有没有变?《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核准,是指未经行政机关核准同意,该设备设施就不得安装使用,是事前程序。否则,行政机关将给予制裁,属于禁止的解除。投资体制改革中的核准与此不同吗?事先未经核准同意,就可投资吗?如果是,那就不是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法中已用了核准,且含义明确,其他文件最好不要用同一词而含义不同。否则,就会产生现在常用的说法:核准不是许可。备案在现实中也有两类:一类备案是一种事后告知程序,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或者机关,在完成某项事务后,依法书面报告有关行政机关,事情就结束了;另一类是要在备案机关回复同意备案后,报备事项才能生效。后者在本质上也是许可。显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说的核准和备案可能赋予了新的含义。为此,必须明确该《决定》中的核准或备案的准确含义和必经程序。

2004年8月2日,在《行政许可法》生效约一个月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进一步缩小了行政许可的范围。该《通知》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这大概是政府文件中首次公开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

本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导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提出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首先,再次明确了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其次,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再次,哪些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务院名义决定的。最后,在确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时,有可能为本来应该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变成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留下机会。事实上,不管从中央还是地方的情况来看,都有为数不少的行政许可项目被纳入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范围,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自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不断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项目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有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后,由于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不适用行政许可法,这就引起公众的关注。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并未提出它与行政许可划分的明确标准,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易为规避《行政许可法》提供机会。为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促进《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有必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尤其是对于最早提出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更要首先进行清理,为各地作出示范。

通过对该《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初步研读后可以发现,目录中所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际上按不同标准,有下面几种情况:是否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即是否属于内部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等的确定、认可、证明,即是否属于行政确认项目;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在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时,可以采用更为细致的标准。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二是如果事先未经过行政机关同意就从事了特定活动,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制裁。同时具备这两个核心特征的项目就是行政许可项目。

以目录中的暂住证核发为例,暂住证核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公布施行的《暂住证申领办法》。虽然该《办法》第二条声称:“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但是综合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暂住证核发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有关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中,第三条规定符合行政许可的第一个特征,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行政许可的第二个特征。因此,综合来看,暂住证核发实质上就是行政许可。

按照上述标准将目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剥离出来进行分别处理,如果确实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设定;如果没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予以取消或调整。同时,对于目录中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审批项目也要逐一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保留的保留。

本文在按照上述标准对该《通知》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分析之后发现,目录中的211个项目至少有近30个项目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当然,上述清理结果或许只是一家之言,某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到底是不是行政许可项目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本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正当程序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逐一审查其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逐一审查其是否有必要设定,并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

为解决前文所述行政审批设定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行政审批设定的监督。

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为了尽可能增强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有必要建立行政许可设定的前评价制度,将前评价作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必经程序,未经前评价,或者前评价未通过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前评价可以由起草机构或者草案审查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应当形成专题评价报告。专题评价报告以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应得出是否设定行政许可的评价建议。专题评价报告应当作为草案起草说明的附件,提交立法机关的草案审查会议。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针对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是制定“红头文件”、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出台。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应当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还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中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合法性审查的客观公正。

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制度。对于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了行政许可的,可以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举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还可以考虑将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制度。

落实行政许可后评价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创设了行政许可的后评价制度,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的地方还专门制定了行政许可后评价办法,④但是实践中行政许可后评价制度并没有真正有效运转起来。

建议将行政许可后评价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程序,凡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时,必须对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继续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意见。评价报告也应当列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改草案起草说明的附件。

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方式

固然,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但是,行政许可也仅仅是众多管理手段中的一种而已。为了实现某一行政管理目的,除了行政许可之外,还有很多管理手段可供行政机关选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在考虑是否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时,应当遵循能不设定行政许可就尽量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减少对行政许可的依赖甚至迷恋,尽快转变观念和创新管理方式,更多地采用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手段。

注释

①参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言摘编”,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1/16/c_111169802.htm。

②③参见温家宝:“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1/16/c_111169798.htm。

④例如,2004年8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71号)。

责 编 / 范 文

作者: 应松年

第3篇: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摘要: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是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我市的优化发展环境提供良好条件。近年来石家庄市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削减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有一些待亟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建议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建立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和规范服务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还要建立健全方便群众行政审批工作模式。由此,我市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力争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建立新型的服务型政府。

一、目前石家庄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成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了政府职能,完善了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了依法行政,加强了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各部门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有所改善。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维护本部门既得利益,使各部门对权利和利益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审批行为明显规范,甚至有些部门主动依法下放权力,规范自身行为。二是提高了行政效能。2011年是石家庄市优化发展环境的建设年,市政府坚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消减了一大批审批事项,将我市原有的行政事项321项,以及非行政审批事项数量精简了245项,精简幅度达到了24%;审批环节数量也减少了,平均由5个减为3个,消减了40%;办结时限压缩为35%,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同时也节省了群众办事成本,明显提高了我市行政审批效能。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了我市各部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明显好转,改革后社会公众对行政审批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提高

尽管我市的行政审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目前改革的状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提高,一是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够彻底,还不够坚决,多多少少还存在一些弊端。比如说有些审批部门不重视全市的发展大局,把自己的部门利益看得很重,有时把自己的团体利益放到大局利益之上,找出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甚至采取某种变通的方式,保留一些对本部门有利的审批项目;有些部门虽然精简了审批程序,减少了审批环节,但是却增加了许多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这样以来给得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增添了负担和麻烦,依然要费尽周折;二是有极少数的部门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视的程度还不够,没有安排到工作日程上来,投入的工作精力不足,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不硬,甚至采取消极的态度来应付改革。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1.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促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继续清理我市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审批范围进一步缩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清理审批项目,并且清理审批项目也是贯彻我国《行政许可法》难点和重点的地方。从2001年我市启动行政审批改革项目以来,目前我市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总结前几次审批项目清理的经验,在此基础上,首先成立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小组,这个小组的职能主要包括: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并且还要制定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该小组具体负责监督及指导有关行政审批各政府部门的项目清理工作;各审批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分别对已取消的、拟取消的和计划保留的项目说明法律依据、理由和初步处理意见,并且依法开展自我清理和逐步梳理;其次,在自我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应成立行政审批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地方人大代表、政协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以及大学和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组成,在审批项目问题上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项目清理处理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然后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呈供给行政审批部门决策参考;最后,对全面清理审批项目完成之后,依法对清理后的项目进行分类处理,为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对社会和公众公开、公示处理结果,并且接受社会监督。

2.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行政审批程序进行规范和简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办证所需的条件和要求要认真研究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减少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的前置条件进行规范;在告知方式上,设计统一格式和统一模式,将审批的内容、条件、对象、收费、时限、依据及办事程序等全面、客观、真实的进行公开告知;建立和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告知效率和完善告知制度;对我市现有的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缩短运作链条;为提供合法、高效、责任和便民的受理服务,还要明确规范申报和受理制度;在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大环境背景影响下,我市行政审批改革方式也要不断创新和勇于进取,特别是积极探索和建立登记核准事项的后置办理制度,要广泛推行‘一站式办公’和‘窗口式办公’,在办理的结果方面还要执行‘首问责任制’,对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全程代理内部运作、按时办结”的全程办事代理制服务。争取实现“审批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目的。

3.确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推进我市行政法治建设,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我市领导干部和负责审批具体事项的工作人员应该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确实保证一切行政审批改革的措施要遵循法的宗旨,符合法律规范,切实贯彻法的精神。认真落实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权要法定化,许可的程序要法定化,许可的内容要法定化,许可的实施机关要法定化;政府的权力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建立有限政府;确保市场经济自由、开放和平等,建立法治政府;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廉洁、透明政府;确立正当规范的法律程序,建立公正和诚信政府;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便民、高效政府。总之,要全面推进我市行政法治建设。

此外,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影响着我市的经济发展,所以我市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还要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组织行政审批人员定期的进行培训。为我市的优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因为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对行政审批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提高他们的素质,这样以来可以避免腐败现象产生,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首先,行政审批部门要重视本部门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并且工作人员要树立为社会和老百姓服务的理念,“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要具体践行在实际的工作中。这样可以消除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作风,也可以避免工作中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其次,在审批工作过程中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具体内容有了明确的规定,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最后,行政审批人员还要提高自身的计算机水平。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要熟练的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并且还要定期的进行电子政务培训,目前行政审批电子化是“十二五”时期和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人员应该认真掌握和学习现代的信息技术,并将其应用到工作之中。

参考文献:

[1]潘秀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多学科研究综述[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2).

[2]潘秀珍.转型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分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3).

[3]王银豆芽.浅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迁模式[J].中国集体经济·改革论坛,2011,(25).

作者简介:王利敏(1975-),女,河北邯郸人,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作者:刘江茹,王利敏

第4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据统计,我国现有15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20多个领域、50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2]

改革历程编辑

改革概况

2001年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3]

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4] 2013年6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5]

实施改革

2001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6]

2002年4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批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大中城市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此后又组织了国务院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承担课题研究的15个大中城市和一些国务院部门专门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聘请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多方协作,集思广益,提高研究质量。[7]

展开研讨

2002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围绕如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展开讨论,来自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讨会。[8]

2002年6月6日~7日,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联合主办的“中国

[9]加入WTO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天津市隆重召开。2012年2月24日,由中国社

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海南顺利召开,国内14名专家教授汇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为范本,探讨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10]

国务院改革工作会议

2002年6月25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1]

2011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2][12]

2012年8月23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13-14]

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2008年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三个文件,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15]

2009年5月19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力气再减少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控,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6]

2009年7月16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第三次会议。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她强调,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把好合法关、合理关、监督关,确保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标的实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7]2009年12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审议国务院部门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会议认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有关专家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审核论证,与各有关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提出的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既积极又稳妥,同意进一步论证后报请国务院审定。

[18]2010年9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9] 2012年4月2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部门第六轮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建议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马馼主持会议并讲话。 [20]

取消审批项目

(第一批)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21]

(第二批)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

[24]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25]

(第六批)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26]

2013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1]

推进改革

2003年9月18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7]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

[28-29]

颁布行政审批法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0-31]

地方政府首设机构

2013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首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32-38]

改革内容编辑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39]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总体情况编辑

一是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状况明显改变。2004年,监察部、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审核论证。经过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至2006年,国务院部门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50.1%。[40]

二是保持上下衔接,形成了国务院部门改革与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动的格局。国务院各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提出了审批项目上下衔接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区、市)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核对,根据不同情况对审批项目作了分类处理,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40]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相关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运作方式;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加大事中和事后检查力度;对不再实施审批,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移交工作。[40]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逐步规范。不少地区和部门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受理、实施、监督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环节,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予以公示;在实施环节,严格限定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并普遍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在监督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和不当审批行为予以纠正。[40]

重要意义编辑

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41]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41]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41]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

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41]

第5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经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省政府第150号令决定调整的地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以下规范,请各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项目范围

按照省政府150号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调整管理实施机关的地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

(一)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四)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地税局、省直征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县(市、区)地税局、省直征局。

二、调整时间

从即日起,省局不再审批以上调整的项目,由调整后的

管理实施机关审批。

三、审批要求

除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州(市)地税局;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州(市)地税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地税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审查。具有审批权的机关直接审查申请,但可以征求下级地税机关意见;审查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四)决定。行政审批决定应由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机关书面作出,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终止。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循内外卷分离的原则,对作为“内卷”的各种审批表,审批机关按要求归档,不送达纳税人;对作为“外卷”的决定,审批机关按审批结果制作准予或不予的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的形式,有法律文书的,统一使用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文书的,暂由各州(市)地税局和省直征局参照有关法律文书自行确定。

(五)时限。按照省政府第150号令的规定,本次调整的涉及我系统的审批项目审批期限均为26个工作日。调整项目26个工作日的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分解:

1.主管地税局受理申请的:基层管理分局(所)4个工作日,县级地税局6个工作日,州、市级地税局16个工作日。

2.州市级地税局受理申请的,需转县级地税局实地核查和审核,核查和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附件:1. 《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2. 《补正材料告知书》

3.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4.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6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报告

XX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自查工作报告

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实抓好我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我局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行政审批规范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真正体现政府职能部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对此,局领导高度重视,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作了统一安排部署,并落实专人负责抓好抓落实。

二、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XX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局行政职能,积极开展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改革工作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健全行政监督机制”为宗旨,使我局职能从管理转变到服务上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现有审批、核准事项1项,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列入行政许可,按备案管理的有1项,即烟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二、规范内部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是规范、制约行政许可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合法、高效的重要制度。我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实际,由相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制定了《XX县烟草专卖局贯彻实行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严格规范局内部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明确并在我局政务公开栏等公示了审批事项的依据、办理时限以及申请办理条件和申请资料,给申请人提供了良好的行政服务。通过自检自查,我局并未发现有超范围审批项目、变相审批或擅自增加审批项目的现象存在。

三、面向社会,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由我局负责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依据、内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办证程序、时限、审批结果、投诉电话等,在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单位协同办公网向广大群众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增强了办事透明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在定安县委县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为使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踏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2010年9月20日

第7篇: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调

——2013省直“双服务”专项行动工作交流材料

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杜鹏飞

根据组织安排,我于今年参加了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厅等9个省直部门、高校、金融单位参加的省直第六服务组,赴绍兴市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在各成员单位和全体组员的团结协作下,我始终珍惜机遇,认真学习,积极调研,主动参与,深入思考,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工作基本情况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浙委办传„2013‟7号)和10月8号省“双服务”集中汇报会精神,按照双服务组第六组整体的安排,我参加的第三小组于10月16日至18日赴上虞市、诸暨市进行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题的服务活动,采取了召开企业座谈会、政府职能部门座谈会、走访行政服务中心、走访办理审批事项中的企业等服务形式,共召开座谈会4次、走访行政服务中心2家、乡镇分中心1家、走访企业2家,收集有关资料,摸清了上虞市、诸暨市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面上情况。

二、调研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

1、上虞市自2000年以来,相继开展了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提高了行政服务效率,创优了发展环境,并进行了审改标准化建设。今年上虞市政府确定了“能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工作要求,对全市涉及审批部门的所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各部门(单位)积极行动,配合默契,按照审改工作开展的进程要求,完成41个涉及审批部门所有事项的清理和规范。根据事项清理结果和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发改局、经信局、规划局、工商局和建管局窗口牵头负责的联审联批“五联动”机制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优化完善,适当调整审批流程并由市府办发文明确,确保审批机制的顺畅高效运行。完善了多证联办、联合验收、前臵联用等审批机制,建立由牵头办理窗口一次性向业主收取所需全部材料,相关部门共享资料信息、同步审批办理、缩短承诺办结时间的联动式审批方式。

2、诸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每年突破一个重点,在职能归并和集中审批、提速增效和联合审批、创新方式和优化服务、简政放权和构建三级便民服务体系、规范运行和全程代办等多个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今年三月份以来,诸暨市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加、减、乘、除”四篇文章(做好“加法”文章,实现审批运行集中化;做好“减法”文章,实现事项程序简约化;做好“乘法”文章,实现项目审批效率化;做好“除法”文章,推进中介机构改革),认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努力做到行政服务效能最大化,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并于2013年8月份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将诸暨市列为市场主体设立快速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请示”。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摸底和调查,了解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已经按省里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半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审批流程的优化、审批方式的完善、审批监督制度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完善等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企业和群众不断提高的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地方各级政府面临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动态性与相关调整信息传递的滞后和不对称。如根据发改能源1381号文件,分布式项目发电业务的发电许可证可以豁免,但是相关部门认为审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

2、行政审批项目申报资料设定有待优化简化。当前办事对象对部分审批项目繁多的申报资料和复杂的流程等方面意见还是有,比如申报资料原件,涉及到的部门都要求提供原件,而有些原件的数量毕竟有限;

3、受重审批轻监管的习惯影响,对于审批事项的监管和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也存在只批不管和监管缺乏措施等现象,监管的制度和措施有待建立和完善;

4、网上审批拓展办事统一平台有待探索建立,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投资的项目审批流程过于冗长,如化工企业新上项目一般从市场调研到项目生产至少需要18个月,涉及到“浙江”两个字的企业名称核准预登记需要跑省会杭州两趟;

5、行政审批放权导致基层业务量过重,地方专业人员较缺;

6、土地审批过慢,影响到项目的投入;

7、涉及到环保等中介机构评审时间过长;

8、在基层的中介服务机构受到区域性、垄断性和排他性影响,竞争不充分,有些单位自身没有资质,采用挂靠形式,人员力量得不到保障;有些中介机构受到行业性政策保护等等。

四、意见和建议

通过参加“双服务”工作,我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行政审批工作是体现行政机关服务效能的重要窗口,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体现政府服务形象,行政审批制度的不断完善优化到位,也是体现政令执行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鉴于一段时间以来就审批项目和办理时限已作了几次整合提速,故今后在项目缩减、效率提速的空间在客观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继续尽可能挖掘潜力,进一步整合项目、效率提速的同时,今后的工作着力点应放在探索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和优化运作机制上。根据实地了解到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议由省委省政府牵头建立全省性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立审批流程图,明确流程、期限,实现联合审批和资料共享;

2、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权建立双向选择机制,由县一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省级部门放权;

3、建议加大推进中介机构改革机制建设,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单位脱钩,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建立充分竞争机制和追责机制;

4、建议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对列入市产业项目计划表所有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指定的部门根据委托全面推行全程代办服务。

5、针对行政审批项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滞后,建议建立免责条款,解决审批人员的后顾之忧;

6、建议建立审管分离的机制,加强内控管理。

第8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析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在中国的广泛运用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紧密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审批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1、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审批那一世小说网 http://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自主决策,妨碍了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再事无巨细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管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实践证明,在很多方面,市场调节远比行政审批更公正、更有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

2、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创造开放、统

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公开度不高、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低。这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一定距离。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的问题。

3、 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规范的政府。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的是"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

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审批带有一定随意性,腐败现象即由此滋生,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呼唤审批制度的改革,并要求其不断深化。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有别于其他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它是一项自下而上、从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计划经济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县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审批、承诺办结为特点的审批便民机构,金华市更在1999年便将46个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局委的审批办证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厅,而因此获得浙江省政府200万元重奖。由于浙江省在审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众多邻近省市前来参观取经,安徽的学浙江,邻近的河南、山东学安徽、再远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东当成了老师,而最先起步的金华,又返过头来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学习。各种经验、做法被不断的复制、完善、创新,虽然最后各地审改的结果都有大同小异之感,但毕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势在全国铺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为:减、集、分、联。

所谓“减”,就是审批项目的大量削减,这是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级政府的强势推动下,各个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不论愿意不愿意,从削减比例上来看确实有大量的项目被减掉了。而在为这些数字欢欣鼓舞的同时,不禁心惊审批项目的如此之多!而且,从绝对量上来看,各部门仍然保留了数量不少的审批项目,而且这之中的一部分已经触及了各审批部门的最敏感部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想再有进一步动作,难度会显著增大。

所谓“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审批机构的成立。这是普通群众最直接感受到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审批办证从“你来这儿找我”变成了“我在那里等你”。耳目一新的运作模式、严格的内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种中心成为政府部门的示范单位。

所谓“分”,就是审批和监管的分离。长久以来,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一套人马,审批烦琐而监管不力,事实上降低了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前置审批承诺制推行以后,门槛进一步降低,审批变得简易而监管的压力增大。可以说,正是因为监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审批项目的精减、时限的缩短成为可能。

所谓“联”,就是上下联动,共同开通快速审批通道。浙江宁波、金华的不少地方已经组成了审批网络,从市到县,再从县到乡镇,市县一级普遍建立了集中审批机构,而在乡镇一级,则全面推行全程代理服务制,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离魂记 黄巾力士 未来军医 步步生莲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

第9篇: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魏礼群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30日07 版)

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坚定不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这项关系全局的改革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在以往30多年的改革进程中,伴随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但这项改革远没有完成。无论从当前还是从长远看,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要求。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目前,在很多方面市场尚不能起到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为主要形式和手段过度干预微观经济事务、不当干预市场运行。因此,需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包括多方面任务,而转变政府职能是核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必须突出这个核心,把 1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作为优先任务。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仍然存在越位、缺位、错位以及运行低效、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其中很多表现在行政审批上。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各种名目的管理事项,直接影响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只有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才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制约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抑制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只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给市场主体“松绑”、为社会组织“腾位”,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防治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行政审批过多过滥,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有效发挥,抑制社会投资创业积极性,增加交易成本,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现实中,一些部门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审批权吃拿卡要,少数人甚至通过倒卖批文牟取私利,败坏党风政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可以减少利用审批权进行寻租的机会,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治权力腐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新一届政府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的第一件大事,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这项工作的突破口,持续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数量超过预期。从去年5月至今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分4批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416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超过300项。按照本届政府任期内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以上的目标,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量已经过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和进度都超出了社会预期。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一年来,政府不仅注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而且注重其“含金量”,着力推动那些涉及利益深、对有关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投资项目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等方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啃了不少“硬骨头”。

规范行政审批取得重要进展。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核实,摸清了“底数”。对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有些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其余的则要逐步取消。强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推进取消于法无据的审批事项和各种名目的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防止边减边增。对于各部门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清单,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也加紧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各种以“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事项进行清理,促进了行政审批的规范化。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降低了行政成本,减少了寻租和腐败空间,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本届中央政府不仅具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强决心,而且具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巨大勇气和能力。

不断有新作为、新突破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局很好,但改革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必须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不断有新作为、新突破。

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有约1300项,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更多。仔细分析已向社会公开的审批事项清单可以看出,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还有很大空间。应继续做好政府“瘦身”、取消审批权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向市场、向社会放权,把市场能自行调节的交给市场,把社会组织能自行承担和自律管理的交给社会组织;同时,坚决把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优势、有利于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方便服务的事项下放给地方政府。不仅应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的数量,而且应注重取消和下放更多“含金量”高、对市场和社会影响大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逐步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目前,行政审批不规范问题很突出,主要表现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不规范和审批实施过程不规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必须公开透明和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实施。应推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并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还在实施的审批事项应尽快公布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适应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遵循法律程序,经过严格论证才能设立。对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的各种名目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切实加以清理和废止。为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应对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着力优化创新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权的配置,对过于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整合,按照有利于提升管理效果、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进行重新配置,解决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改进审批流程,对现有审批流程进行梳理和评估,

重新设计工作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创新审批方式,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通过网上审批等新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到放管结合。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必须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审批是一次性的源头管理,监管是长期性的过程管理。减少审批、强化监管,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而言,是由行使权力向承担责任转变、由实施管理向提供服务转变,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在监管对象量大面广、监管事务环节多链条长的情况下,必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至关重要的是,多设路标、少设路障,抓紧把规范市场运行、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规则、标准、治理体系建立起来。

把握好放权的进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方向要坚定、决心要大,但取消和下放什么事权,下放到什么程度,应综合考虑市场自行调节的外部环境、社会组织的发育成熟程度、政府的监管能力等各方面条件和能力,把握好放权的力度和节奏,提前谋划应对下放权力后的新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能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又能与全面深化改革进程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相适应。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遵循法治轨道。坚持法治基本要求,依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和行为;同时,加快清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程。特别应强化执法,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从而真正做到市场、企业、社会活中有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让社会参与改革。政府取消哪些事项、下放哪些事项、保留哪些事项,下放的事项由谁承接、保留的事项由哪些政府部门负责,需要通过适当形式组织相关群体代表和专家进行讨论和评估。改革方案的执行、审批行为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通过相应的渠道开展监督。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拥护,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深入,取得预期效果。(作者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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