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体系思考

2023-01-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纳税信用体系思考

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对策

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纳税信用建设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同时能够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交易环境。本文梳理我国目前纳税信用建设的现状,结合纳税信用建设存在的立法建设滞后、社会基础较差、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守信激励不足以及纳税信用评价缺乏社会合作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政策现状

据统计,我国拥有四千余万企业及个体纳税人,还有数以亿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这形成了最基础的信用要素,但同时庞大的纳税人群体也给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构建公平、有序的纳税信用体系,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对于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在20世纪末就展开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根据不同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四个信用等级,旨在通过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获得不同待遇的理念,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但该评级办法较为简单,且大多是人工评定,存在一定主观性。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自动指标评级,排除了人为主观因素。办法中公布了最新的信用评级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政策,并指出了信用评级过程中采用的信息不仅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同时还包括外部信息,也开始强调纳税信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确立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的政策方向。2018年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进行了进一步的政策完善。公告中新增了部分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并对该类企业的评价时限做出规定,公告还指出新增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为A、B、M、C、D五级。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的政策外,我国还制定了针对严重失信者的管理措施,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6年在该政策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结合《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形成了对严重税收失信者包括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具体的管理方案。由此可见,我国已基本建立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政策框架,但政策的细节及存在的部分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信用立法建设滞后。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谈到诚信纳税,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个道德问题,要依靠纳税人自我约束。而实质上,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早已发生巨变的今天,人们的诚信行为不仅要靠个人的道德约束,更重要的要靠完善且具有威慑作用的制度、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我国税收信用建设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问题,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且与信用相关的大多是部门规章以及特定行业的信用文件,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性法律。立法不健全的结果是,守信纳税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和利益,而失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戒,甚至因为少缴税款而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好处,这样的境况对营造全社会的诚信纳税氛围极为不利,还会因失信获益的错误导向,给信用建设带来反作用。

2.信用体系社会基础较差。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是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础。而目前,我国公民和企业守信意识淡薄,各类造假、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信用缺失成为我国的社会常态,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普遍失信的社会大环境下,纳税信用建设举步维艰,纳税失信问题长期难以得以解决,逃税、骗税等逃避税款的行为屡见不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7月4日上午举行“褒奖诚信、联惩失信”专题新闻发布会,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仅今年1至6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对5.63万户涉嫌骗税虚开企业开展检查,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税款损失48亿元;已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27万份,涉及税额434亿元。这一方面体现我国税务稽查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我国税务违法现象较为普遍,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无法割裂开来看待,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纳税人对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税收信用体系信心不足,更加难以做到诚信纳税。

3.纳税信用评定制度守信激励不足。我国在20年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根据2014年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来执行,该文件确立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的指标体系,更全面更客观地对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价。但同时,文件中确立的评价办法仍存在部分不足,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应用效果。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度高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但部分激励措施基本无法起到激励作用。针对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的激励措施,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而B级纳税人则可单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A级纳税人和B级纳税人享受到的便利差别不大,对B级纳税人提升信用等级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此外,2016年3月,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取消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程序,但同年5月,该项便利举措又擴大至B级纳税人,甚至于12月进一步延伸至C级纳税人,即绝大部分纳税人均能享受增值税发票方面的便利,同样无法激励纳税人进一步加强自己的信用情况。其他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优惠措施也多集中于纳税服务的优化上,而随着我国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诸如涉税业务办理和审批便利通道等优势越来越不明显,激励效果也进一步被弱化。

4.纳税信用评定缺乏广泛的社会合作。全面可靠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不仅能够反映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信用程度,为税务机关指明具体监察方向,还侧面反映了纳税人对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遵从程度。因此,丰富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对于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人具有重要指示意义,而对于诸如银行、工商部门、海关等其他关联经济体,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目前的状况是税务、银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各自有信用评价系统,纳税信用的评定未能与其他部门商业信用评价紧密联系,没有形成一个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的全方位信用体系。信息的分散使得其他部门的企业信息难以在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发挥作用,虽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纳税人信用外部信息也包含在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但其中关于外部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部分,管理办法规定仅记录不扣分。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无法充分参与到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造成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会受到一定挑战,也会影响其应用的广泛性。此外,由于跨部门的信息交互机制不够完善,使得纳税信用评价局限在税务系统之内,其他领域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利用度参差不齐,纳税信用信息的参考价值被削弱,纳税信用评级的奖优惩劣作用没有被完全发挥。

三、推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加强纳税信用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是保障纳税信用管理的前提。针对我国税收信用法律不完善、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完善信用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层次、提高税收法律效率是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首先,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律层次,税收信用要在《税收征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纳税人的信用责任,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强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要求。其次,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更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也需进一步规范,如应对纳税人信用数据开放范围进行限定,明确规定必须公开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布虚假数据的具体处罚,还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再如信用信息的采集路径问题、纳税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问题等也需更具体的规定。

2.深化纳税信用社会环境建设。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社会信用大环境的支持,要在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框架下才能取得成功。税收信用体系的发展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依托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进步。因此,在对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进程当中,要注意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框架下,相互配合,协同发展。社会信用建设要加强信用教育,使社会公民形成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信用意识,逐步形成人人都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恪守诚信守法原则的社会信用环境,进而提升公民和企业诚实纳税、守信经营的自觉性。此外,还要同时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法制观念教育,不仅要营造纳税人自律的道德约束环境,还要构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约束环境,形成守信海阔天空、失信寸步难行的良性信用环境。

3.健全纳税信用评价奖励机制。有效的信用奖励机制才能激励纳税人关注自己的纳税信用行为,因此对守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要制定合理,真正让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获益。首先要完善内部鼓励措施,纳税信用A级企业,除了涉税业务办理审批的绿色通道之外,税务机关还可将涉税服务进一步延伸,如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也使纳税人感受到尊重和重视。让纳税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能够更大地发挥激励作用,如让纳税信用表现良好的纳税人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鼓励纳税人认真对待自己的纳税信用记录。此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其次对守信纳税人的奖励措施,可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至纳税人其他活动之中。如可与相关金融部门合作,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提供筹资方面的便利,再如可与政府其他部门合作,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等事项,可给予高信用等级企业更多机会。[基金信息:2015年福建省社會科学规划项目“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我省企业避税行为影响研究”(项目编号:FJ2015C157)]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作者:张天敏

第2篇:完善中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想

摘要:纳税信用是税收信用的核心内容,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但当前纳税信用管理中存在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范围较小,缺乏权威性,纳税信用资信应用面窄、层次低、社会效应不高,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后续跟踪管理乏力等问题,为此,从纳税信用现状出发,提出了完善中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罚机制

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而纳税信用既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纳税人对国家和人民贡献的重要尺度 [1]。因此,完善中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将道德约束与法律法规约束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和引导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依法纳税,规范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部署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目前全国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近6万户。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加强了税收监控,提高了税收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供了保证[2]。但是,当前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范围还有待扩大。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把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只局限于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各类纳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是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健全、规范的纳税人,没有把数量庞大的小规模企业实行纳入管理范围,这是一个很大的管理“盲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对象的不公。

2.评价内容的权威性还有待提高。一是评价内容在不同职能部门都进行各自的评定,且标准不一,使得纳税信誉评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二是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共同评定;对非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评定,而且税务部门未能广泛地征求当地党政以及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导致出现评定的信用等级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缺乏权威性。

3.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目前,税务部门作为纳税信用管理主体,还没有真正建立数据完整、科学,查询快捷、便利的纳税信用数据库,更没有建立起包涵企业及个人各类信用的综合信息库,且管理工作、具体流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与税收征管的联系不够密切,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也无规范性的制度。

4.纳税信用资信应用面窄、层次低、社会效应还有待提高。目前,纳税信用资信应用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实际应用面窄、层次低,纳税信誉的评定未能与商业信用等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5.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后续跟踪管理乏力。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没有针对总局《纳税信用的评定办法》优惠措施制定具体的方案,导致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享受优惠的规定在现有的征管信息应用系统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基层税务部门往往重视评定工作,而忽视后续管理。如针对C、D级纳税信用企业整改措施约束性不强,忽视评后的跟踪管理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一些与实际信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处理,有失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1.加强法律建设,规范信用行为。应尽快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约束、信用资料收集、汇总、资源共享、保密及与社会信用体系相配套的机构设置的法律体系[3]。

2.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实际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包括税务、工商、银行、公安、城管、保险等信用体系,共同促进信用完善和发展,特别是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让失信和欺骗行为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

3.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要广泛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全国人民真正树立起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标准,必要的时候将道德标准法律化,用以规范社会生活中一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二)加快税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和完善纳税信用评估机制、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制约机制等,并借鉴西方成功经验,尽快立法,形成相关法律体系,这是加强纳税信用工作的关键环节。当前,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修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出客观统一、公开合理的评定标准,规范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评定措施,区别待遇、管理严格的奖惩制度,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监管机制。条件成熟时,可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法律法规。通过加快制度建设,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建立纳税信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

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离不开其他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议各级税务主管部门下设税收信用管理局,开展税收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以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与工商、公安、银行、财政、海关、劳动、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拓宽与向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提高纳税信用评定管理的工作水平和监控能力。同时,要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使纳税信用管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纳税信用等级作为评价企业与个人资信的重要参数,使之成为纳税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从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宝贵商誉。

(四)培育和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市场中介机构

目前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属于初级阶段,要政府来推动,主要由各级税务部门来运作。但从未来信用经济发展的趋势上看,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更加合理,这样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效地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因此,税务部门要逐步创造条件,通过规范市场准入、退出等监管机制,培植纳税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逐步将一些业务移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最终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而税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只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管理,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五)进一步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要加快系统内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方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征管工作。二是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数据库的建设,为公正、准确地评价企业纳税信用奠定基础。同时,在时机成熟时,税务部门可提供部分信息与中介机构共享,利用各自资源优势,互惠互利。三是建立与工商、海关、质监、银行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同一企业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料交专门评价机构综合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减轻各部门评定工作量,真正实现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降低信用评定成本,避免企业在不同部门频繁评定,减轻企业负担。

(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激励机制

1.税收管理激励。就是通过税收管理,对纳税信用好与差的纳税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戒。尤其是对纳税信用等级较好的纳税人,要尽量提供最大的税收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一方面,税务部门尽量简化各种办税手续,加强日常税收辅导。如,对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制定“绿色通道”制度,即使在办税繁忙时也可以优先提供“即时服务”,对其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免检等等;另一方面,针对总局《纳税信用评定试行办法》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与当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匹配的实施方案,增强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让纳税人享受切实可行、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

2.社会激励。就是要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对纳税信用好与差的纳税人分别给予不同相应待遇的氛围。可由政府出面,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给予纳税信用较好纳税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如,可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制作免费的形象广告、提供优先信贷、免费停车、乘飞机使用贵宾候车室等等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形成良好的商誉。既体现出全社会对优秀纳税人的尊重,又体现出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

(七)建立税收信用失信惩罚机制

建立税收信用与工商信用、银行信用、进出口信用等其他社会信用相协调的联动机制,企业一旦有不良纪录,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将企业降低等级,同时对其加大稽查力度,在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地市级税务部门的网页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严格限制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出国离境等服务,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罚,使不讲信用或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4]。

(八)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范围,建立个人税收信用制度

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将数量庞大的小规模企业纳入信用等级管理范围,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实码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税务代码,将其贷款、偿债、纳税等情况一并录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5]。

参考文献:

[1]李金珠.浅谈税收信用建设现状与对策[J].卓越管理,2007,(9).

[2]佚名.关于完善中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构想[EB/OL].信用中国网:http//www.ccn86.com 2006-08-02.

[3]马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立征信国家[J].税务与经济,2006,(2).

[4]罗斌,许晓燕,于婧.浅谈国际税收信用机制之借鉴[N].江苏经济报,2007-10-30.

[5]兰权昌.论税收信用的缺失与重建[J].闽西社科,2008,(5).[责任编辑 王瑾]

作者:白安义

第3篇:依托企业财务信用平台探索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思考

税收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理论的重要内涵,也是社会整体信用完善的关键一环。一直以来,完善税收信用都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个人税收信用是税收信用的重要环节,完善个人税收信用十分必要,但是目前对个人纳税信用的管理仍然是一片空白,导致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管理与监督存在明显缺位。因此,需要对这一现状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税收信用目前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以及问题的原因。随后,简要的介绍宜兴市财务信用平台在自然人纳税信用方面所做的探索。最后,结合本地的实践经验,提出解决自然日纳税信用问题应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搭建综合治理网络,完善软件平台,通过系统化治理,信息化支撑,法律为后盾来加强自然人的纳税信用。

一、研究的背景

税收信用,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征纳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自觉守法依规的道德规范。税收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理论的重要内涵,也是社会整体信用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颁布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按纳税信用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区别管理,我国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由此初步建立。但是目前的评级制度仅针对法人纳税人,而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管理仍然是一片空白。2015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自然人税收信用对于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对解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必然要求。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先后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政务、商务、社会”这三个“诚信”和“司法”这一个“公信”的建设,致力于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大诚信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与当前的经济现状、发展形势不相匹配,其中比较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缺失问题。

在谈论纳税信用这个问题时候,自然人纳税人与企业纳税人存在诸多区别,但是二者往往混为一谈,不加以区别。政府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存在不同,此外企业纳税人的收入与应纳税额可以准确衡量,但个人纳税人的收入和税负大都是“隐形的”,这导致对个人纳税信用的评价几乎变为不可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个人纳税信用的缺失问题:

(一)自然人的收入难以准确衡量。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收入性质的不同造成个体之间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因此采用分项的计征方式,不同税目的税率、抵扣方式差异较大。而且自然人在进行经济活动,获得收入时,除工资、薪金外主要依靠现金交易,像劳务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又具有非固定的特征,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管,这些因素的综合直接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个人税收信用自然无从谈起。而我国的收入监控体系没有建立,即使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也无从查询其收入情况。现金交易、隐形收入非常普遍,给收入监控带來了更大的困难。

(二)法律法规缺位,底气不足。税收立法对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税收法治的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税收立法如果存在问题,税务部门在征税的过程中就会缺乏法律依据和行政约束,整体税收信用就会缺失。而现行税收征管机制主要是建立在货物劳务税的基础上的以法人为重点对象的征管实践上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重视程度较弱,《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安排相对较少。同时,现在正在试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它还只“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见《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自然人纳税人尚未涵盖其中。而截止2016年末,我国登记在册的企业总数约为1062万,而自然人约为13.6亿,这意味着个人纳税信用的管理仍然是一片空白。

(三)征信渠道狭窄,平台缺乏。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相关涉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是比较困难的,内部征管信息非常有限,外部征信渠道也比较狭窄、平台不多,即使政务信息的顺畅交换与共享也还只是一种正在酝酿、推动中的工程,离真正产生实际效用尚有较长的等待时间,这也使自然人诚信纳税体系的建立增加了难度。比如,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同工商、国土、房管、交通、金融、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体制还未确立,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拥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切掌握,自然人依财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无从核实,极易导致自然人财产税收入的严重流失。

(四)评价结果的效用尚不明显。根据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与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有关部门也曾陆续公布了一批违法信息,披露了一部分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名单(2013-2014年共有553人),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涵盖面还是比较窄的,而这些黑名单公布以后的联合惩戒究竟是否真正落到实处还不得而知。

纳税信用虽然是纳税人的单方行为,但是不同的纳税行为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纳税信用缺失所导致的税收流失、竞争不公平等后果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个人纳税人的失信造成的危害尤其突出:首先,个人纳税信用缺失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使政府的各项职能无法正常运转,最终损害其自身利益。其次,个人纳税信用缺失会对整体社会信用环境产生消极影响。最后,个人纳税信用缺失会削弱税收的各项功能。税收对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稳定社会秩序,助力国家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而实现这一功能的前提是税款的“精确征收”,如果个人纳税信用缺失,税务部门就无法对个人纳税人进行有效约束,税收的监督职能也就无从谈起。

三、财务信用平台的探索

个人所得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宏观经济调控都具有重要意义,理应享有与企业所得税平等的地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隐性收入”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完善个人税收信用对于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种种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纳,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管理模式,税务部门没有对自然人直接进行税务管理,而且自然人人数众多,税源分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给传统的管理方式带来严峻挑战,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刻不容缓。而且,“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征管对象将面临更多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建立面对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将是地税部门当前面临重点和难点工作。要想做好自然人的税收管理,势必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管理机制,并提升自然人的地位。通过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补充目前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不足。

近年来,无锡市宜兴地税局在无锡市地税局的领导下和宜兴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在全市范围开展“引导企业财务规范、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专项行动,开发应用宜兴市企业财务信用平台(以下简称财信平台),坚持“大数据治税”理念,通过创新“预警+服务”模式,形成合力共治的良好氛围,增强与纳税人的互动,走出了一条符合税收现代化发展的创新之路。尤其是,平台注重个人信息采集,尝试建立个人信息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自然人涉税信息,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是由點及面。按照省局“由点及面,系统根据业务框架设计”的思路,首先实现自然人信息采集、方案制定、数据加工、等级评价、结果调整、评价分析等业务功能。平台首先将个人身份证号码为个人唯一的代码,将从金三系统中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建档信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信息、个人二手房买卖信息等涉税信息通过身份证号码进行汇集,实现了自然人收入和涉税业务的集成,进行信息共享。其次是将个人纳税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扩大纳税信用的宽度及深度。平台在充分获取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设计了“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绩效指标体系”,指标既包括职业技能、任职经历等静态事实类指标,还包括申报管理类、荣誉贡献类等动态行为类指标,并且将个人的信用和其从事的企业的纳税信用进行挂钩,从多个角度对财务人员的纳税信用进行客观的评价,引导财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提升自身信用。此外,平台还开发预警提醒功能,利用平台的强大数据功能,定期生成《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绩效查询表》,供财务人员查询和核实自己财务信用得分,引导财务人员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涉税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循序渐进。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涉及到众多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当前主要以高收入、高净值行业的自然人为重点,做好各类数据采集分析,将年所得超过12万元、取得两处以上所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等人员纳入评价对象。从2017年8月起,通过财信平台对全市范围内存在两处工资薪金的自然人按月进行推送,督促企业辅导员工及时进行自行申报或处置,既方便自然人及时进行自行申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分析。

三是平稳衔接。依托“金三”系统架构,借助原有江苏地税数据仓库,做好“金三”自然人管理系统功能分析,实时对接“金三”业务要求。由于金三系统无法有效支持地方特殊需求,纳税人信用管理和自然人税收管理功能还待提高,因此有必要在用好金三系统的同时,根据财务信用建设的需要,开发一个相对独立的软件平台来支撑。此外,财信平台财信平台与宜兴市企业基础信用数据库、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宜兴诚信网融合连通,将自然人纳税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推动社会文明、高效发展。

四、建立自然人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使征纳双方有法可依。首先,要拓展现有法律法规的涵盖面,使自然人纳税人置于法治范围。其次,对涉税信用的征信(尤其是自然人涉税信用的征信)应进一步予以明确。最后,在现有税收公平、效率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该将诚实守信原则吸收在内,并在税法的有关条文中就诚实守信对纳税人、征税人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就奖惩措施做出具体说明。

(二)构建社会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形成综合治理网络。利用行政协助手段,加强行政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积极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将分散在银行、工商、质监、法院等部门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切实将纳税信用与整个信用体系整合运用、联动管理,消灭“信息孤岛”,形成信用管理合力。同时,拓展纳税信用信息社会应用领域。目前,除了税务部门主动公开发布自然人涉税信用信息以外,其他领域对其的需求明显不足,目前接触到的其他用途就是出国留学过程中签证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而就业、个人银贷等方面征信时对纳税信用信息的需求几乎处于空置状态。这些都是需要通过政府推动来获得突破的。只有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方可释放其应有的能量,并转而使其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三)做好机制和方法的创新与优化。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和信息手段,依托互联网,通过网上办税厅、手机APP、办税大厅非客户端代理申报等多种手段,进行税收政策信息发布和税收申报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四)选择重点,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管理合力。自然人纳税人面广量大,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只能选择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进行重点管理,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纳税信用建设的开展。此外,要积极自主开展社会化征信及管理合作,形成管理合力,降低涉税信用风险。在法律责任尚未十分明确、政府协调尚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税部门需要主动出击,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等方式自主开展社会化征信及管理合作,以更广泛的收集涉税信用信息,更高效地开展涉税信用信息的分析、加工和利用。

(五)完善平台功能,深化结果运用。继续认真落实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具体要求,结合本地自然人税收管理目标,对系统进行升级优化:优化信用指标建设,扩大评价范围;完善服务举措,切实维护好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人信用档案机制,积极开展高收入自然人税收风险监控管理;深化结果运用,提供纳税信用增值服务,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税法遵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庞菁

第4篇: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调研思考

一、纳税服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治税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基本上没有纳税服务的概念。1993年税制改革,为了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新税制,我国第一次提出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1996年,在全国税务征管工作会议上,纳税服务的概念正式提出。1997年“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

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首次明确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地位。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实现了质的飞跃。200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是我国税收史上第一个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预示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纳税服务体系和相关规章。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一户式”、“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模式在各地税务机关逐渐得到推广,纳税服务在我国形成了全面发展的格局。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该文件是我国纳税服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纳税服务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使我国纳税服务逐步由零散、随意走向规范、统一。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得到较快的发展。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办税服务场所。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1.9万多个办税服务厅,这些大厅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等功能为一体,推出了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一窗式”服务等措施,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多方面服务,纳税服务水平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是构建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200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综合查询、投诉举报、纳税申报等服务内容。同时,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申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相关问题等等,初步建立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三是形成了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逐步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在税收缴款方面,采用了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委托银行代收等多种方法,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四是开展了多渠道的税收宣传服务。以税收宣传月载体,一年一个宣传主题,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税法知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介向纳税人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税收宣传,公布税法变动、税率调整等情况。建立了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场所设立了触摸式查询服务设备、电子显示屏等,供纳税人使用和阅读。

二、纳税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服务理念的缺失与滞后。在传统的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是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义务,或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处于一种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存在官本位思想,纳税人是管制对象和管制客体,服务职能被严重淡化。其次,税务机关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税务人员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潜意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并且制订各种措施来加以防范,以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这种偷税假设的思维定势,导致了部分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的开展。

(二)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充实了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内容,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纳税服务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以加强对纳税人监控管理为重点的改革,侧重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纳税服务只是属于征管的一个侧面,不系统、不全面,没有明确的职能机构专施纳税服务。从岗责体系看,岗责体系设置注重了管理和执法,却没有明确的纳税服务职责,更没有专职的纳税服务岗,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制度等也未形成。从运行机制上看,由于征、管、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不同地域税务机关的信息联系不畅

,纳税服务经常出现缺失和漏洞,没有形成良好协调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

(四)纳税服务考评机制缺位。目前,评价纳税服务工作好与坏的方法,税务系统外部主要是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基层评议机关和第三方评估,内部主要是各地税务部门组织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服务明星评选等。其评价的特点均具有主观性和事后性,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严

谨性,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基本还处在事后总结性的主观性评价阶段。即使是行风评比、第三方评估,也是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的服务对象—纳税人参与的少,使纳税服务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工作者自身的觉悟与管理水平,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五)纳税服务能力不足。同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现行纳税服务体系在能力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纳税服务的技术手段上,信息化程度仍然较低,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信息查询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完全建立。税务机关与企业及银行、工商、审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进度迟缓,共享程度低。在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上,更多地侧重于表象化服务和浅层次服务。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上,税务干部的个人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少数税务干部主动意识、配合意识、责任意识较差,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推进缺乏积极性,不能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服务需求。

三、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必须明确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围绕目标和原则进行构建和完善。

(一)基本目标。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一切以纳税人为中心,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合法合理期望的满意度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要尊重纳税人的选择,强化纳税人的参与,注重纳税人的评价,形成税务机关的服务工作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全面优质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创造条件,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实际纳税过程中,都将减少纳税人的对抗,减少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引导纳税遵从,维护税收法制,促进公平公正的目的。

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以创新纳税服务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力求管理的手段更优、效率更快、质量更高、成本更低,达到管理机制更加先进、征管秩序更加规范、收入结构更加合理的目标。

四是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通过文明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减少征纳阻力,树立起税务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有效缓解征纳关系和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共赢,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

(二)基本原则。结合纳税人的期望和现代纳税服务的特点,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依法服务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在纳税服务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服务,一切措施、手段、内容都应当乎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服务成为法定的、规范的行为,而不是随意性的行为。

二是公平效率原则。纳税服务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坚持公平、公正的治税思想,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服务,不能因为经济或其他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同时,还要利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征纳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有效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需求与期望。

三是需求导向原则。纳税人对服务的需求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依据。要认真研究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按照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要求,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是统筹兼顾原则。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它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提供的纳税服务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需要为前提,不能以服务代替一切。因此,纳税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处理好依法服务、加强征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既要优化服务,又要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确保税收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四、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的途径

要把我国纳税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形成组织结构完备、流程设置严密、要素配置合理、考核机制健全的新型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理念,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要充分认识纳税服务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用开放的、多层次的、发展的和联系的观点去认识和对待,使全体税务干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全新的纳税服务理念的基础上实现角色转变。要牢固树立“服务型税务”的理念,把“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作为各级税务机关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执法角色上实现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把尊重纳税人、相信纳税人、理解和关心纳税人贯穿于税收征管活动的始终。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理念,明确纳税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一项必须完成好的“硬任务”,而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倡导的一种工作要求。

(二)完善立法,制定综合性纳税服务法规。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予以完善。一是在《税收基本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在将来出台《税收基本法》时,单设纳税服务章节,明确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基本目标、基本方式等,将纳税服务从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的范畴转到法定义务的范畴,成为税务机关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乃至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应制定和出台《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把《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明确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约束税务机关的权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出台综合性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在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并正式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明确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服务制度、服务范围、服务措施、服务标准、服务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组织管理机构。 纳税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专职的服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协调和控制,保证纳税服务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鉴于目前我国征管模式和纳税服务的现状,应在省级局设立纳税服务处,专门负责纳税服务管理工作。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延伸到税务基层部门。在地、市级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中心,各基层分局设立纳税服务科(股),专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具体事宜。包括整体规划、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考核评价、管理纳税服务热线等。

(四)优化流程,为纳税服务的协调运行提供支撑。保证纳税服务体系的协调运转,必须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围绕对内有利于提高效率,强化制约,对外有利于服务纳税人,加强税源监控的目标,坚持以流程为导向、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原则,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优化,使管理与服务互动共融,达到更加完美的结合。要尊重业务流程的自身规律和法律要求,科学地设计业务工作的环节和流向。精简繁琐事项,取消不必要的、不合理的流程,整合形式和内容相近的流程。同时,实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尽可能地避免因不同的职能分工而导致业务分割、工作交叉以及相互衔接不好的情况,确保服务工作规范操作,有效运行。

(五)健全机制,保障纳税服务的规范化运行。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必须要有健全的内在机制作为保障。一是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责,使纳税服务职责成为整体岗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纳税服务的部门责任、岗位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使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在操作程序上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建立纳税服务决策机制。在纳税服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增设纳税人的听证程序,建立纳税人参与决策机制。在推出新的服务措施时,提前征询纳税人、社会各界和广大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尽量避免决策的失误以及推行负担和阻力。三是建立纳税服务考评监督机制。建立纳税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并以此为标准构建科学、实用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方法,以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纳税服务的考评。建立公开的、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采取公众投票、打分、问卷调查等方式考评,也可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调查组,预先设计科学的评价模型考评,把服务行为置于有效的社会监督之下,保证测评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四是建立纳税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全方位的纳税服务激励机制,将纳税服务水平作为评先评优、福利待遇、绩效工作考核、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促进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五是建立纳税服务保障机制。在人员保障上,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人员到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工作,并对其开展税收业务、服务礼仪、沟通技巧、心理调节等在内的各种技能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增强能力,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整体服务能力,满足纳税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必须不断地丰富服务内涵,完善服务载体和手段。一是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与内容。在税收信息服务上,树立起全局的、日常的宣传观念,将税收宣传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纳入学校教育范畴之内,充分利用学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税收征纳双方实时沟通。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使之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服务便捷。广泛推行手机申报、同城通缴、异地申报等方式,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二是加强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面向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网上申报与审批等内容,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纳税适宜。三是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学习型干部,激励税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促进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5篇:完善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思考

昝志宏

[摘 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是税收经济分析的延伸。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利于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本文分析了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规范纳税评估行为,优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拓宽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和提高评估人员综合业务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体系 税收征管

一、纳税评估的意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其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按照统一程序,运用科技手段和方法,综合分析、审核、评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纳税情况,及时发现纳税行为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错误及异常问题,为征管和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一项管理工作。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指导性要求,推动了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的核心,也是防止税款流失的基本途径。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纳税行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科学的纳税评估必然要求全面测算评估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营销管理制度、资金运作情况等各项具体内容,保证评估有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从而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应收尽收。

(二) 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

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在约谈、举证或质询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给纳税人以自我纠错的机会。同时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税收政策的理解发生偏差而产生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将一般性违规行为与偷逃骗税行为相区别,既宣传了税收政策,突出了打击重点,又易于被纳税人所接受,融洽征纳双方关系,进而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 有利于增强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构建依法、统

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通过进行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将发现有重大偷税行为疑点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案源,不仅可以降低稽查选案环节的盲目性与随意性,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针对性强,提高重点查处案件的准确率,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规范纳税行为的重要作用。

二、纳税评估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监控制度,纳税评估已被逐渐广泛地应用到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中,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在我国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因而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行为不规范

1、缺乏深入、准确的理解。在具体操作中,不少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理解不足,对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概念模糊。有些地方认为纳税评估仅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进行实地评估,因而对疑点问题的确认简单地由稽查环节代替,致使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名义上已经开展,但实际中并不能发挥积极作用,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评估行为不规范。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缺少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导,纳税评估工作常常无章可循,变得随意,评估人员的行为极不规范,进而导致各地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参差不齐,管理上出现漏洞。

(二)纳税评估的指标设置存在局限性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是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初步判断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制定纳税评估指标标准的局限性。一方面,规定的分税种较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只公布了增值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这五个税种的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办法,不够全面,对于五个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进行评估时,不同地区、不同税务机关采用的分析指标和方法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导致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一方面,预警值缺乏可比性。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纳税评估的重要对比指标,《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虽然明确其由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得出,但在实际中,由于地区差

异、企业经营类型、经营规模、涉及税种等都对预警值有很大影响,如果仅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将会降低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比性。

2、纳税评估主体指标设计缺乏可行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是分税种特定指标的主要评估指标,其应用有两个前提:一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必须是真实的;二是纳税人无账外经营行为。这两个前提的存在使纳税评估这一主体指标的设计缺乏可行性。一方面,从内部因素来看,两个前提未考虑纳税人的其他情况,在实际评估工作中一般是不能满足的,因此,这一指标就失去了比较的基础和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从外部因素来看,由于受环境、资金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很难合理判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当纳税人存在大量的账外经营行为时,也可能有正常的税收负担率,造成纳税评估失效,难以准确评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三)纳税评估信息资料匮乏

1、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信息量不足。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和对数据资料的定性、定量分析,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全方位、多角度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但从目前各地运行情况看,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国税、地税之间缺乏充分的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缺少横向联系,造成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得不到收集和确认,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运用有限的评估资料进行评估将导致评估结果产生较大的偏差,准确性下降。

2、纳税人提供的数据资料质量不高,信息失真。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一户式”储存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等。目前,“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大多来自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这就导致了实际中评估信息过分依赖会计报表,不能全面、有效地评估纳税情况。对于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通用指标”的分析是有效的,但对那些会计报表不实的纳税人,指标的可信度就会下降,参考价值不高,失去了评估的意义。

(四)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纳税评估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大多采取足不出户、案头分析的方式,停留在看报表、翻账簿、对数据的浅层次上,很难从掌握的有限涉税信息中发现细节的异常,挖掘深层次的问题,导致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完善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建议

针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规范纳税评估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是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的重要手段,不能理解为是完成税收任务的补充手段,更不能将评估入库税款的多少作为考核纳税评估的唯一标准。同时,要把握纳税评估的重点,防止事事评估的倾向。在纳税评估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下,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的纳税评估行为。尤其要加强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适当处理,对不具有违法嫌疑、无须立案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而有偷税、逃税、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优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合理设定评估指标预警值。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组成,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指标体系。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种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预警值一般是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的,其测算应充分考虑地区综合经济水平、税源规模、主体税种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及其多个年度的平均水平,从而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2、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评估过程中,在全面收集整理纳税人涉税信息、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要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状况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做好评估量化分析,把握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同时,还要对行业、企业进行定性分析,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到纳税人的生产能力、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对生产销售进行全方位分析。通过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拓宽涉税信息的采集渠道

1、建立纳税评估支持系统。有效的纳税评估必须以信息化为基础,信息化技术手段保证了纳税评估的高效率。目前,世界上纳税评估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都以电子信息系统为基础,可以借鉴其经验和模式,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支持系统,逐步规范评估操作。我国应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库,进行纳税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资金运用及纳税情况,共享分散在不同系统的涉税信息资源。

2、提高信息收集能力。一方面,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通过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应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现有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改变信息处理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率。此外,要加快研发和改进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分析内容,提升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的纳税评估信息交流网络,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进行监控。

3、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的提供机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确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要求纳税人提供对纳税评估有用并能反映企业真实生产经营状况的其他辅助资料,如电表数、出勤表、存货盘点表等,使评估的原始资料更具广泛性和针对性。此外,纳税人的一些非现金信息也对纳税评估有重要影响,如实际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存货变动等,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地提供这些信息。

(四)提高评估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首先,应选择综合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进行系统学习,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有重点地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其次,强化对评估人员的监督考核,科学合理地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促使评估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评估能力。

参考文献

[1] 熊萧 杨缅昆《纳税评估:一种新方法的构建》,《财政与税务》2007年第6期。 [2] 谢旭人《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 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税务研究》2007年第5期。

[3] 谭光荣《选择纳税评估指标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2007年第2期。

[4] 严学军《浅谈纳税评估的优化方向》,《税务研究》2006年第7期。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第6篇: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

1999年,我国开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与实践。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拉开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帷幕。2004年,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了《甘肃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联合评定,在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办税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一大批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典型。然而,反观多年来的实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日益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应当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当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评定条件限制有失严谨。《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但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得认定为A级。”这一条款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按照税收行政处罚的“无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一贯守法经营的纳税人若在偶然情况下非主观故意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而被予以行政处罚,就会与最佳信用等级失之交臂;另一种则是一些企业在评定期内恰好未被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或者即使查出税款却按照自查补税进行处理,未被予以行政处罚,反而侥幸被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坐捧殊荣。除此以外,某些地方还人为设置并压低了A等级评定名额,使得不少诚信纳税户只能望A兴叹。这种评定条件限制所导致的结果反差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显然是相违背的。

评定分值设置有失合理。《试行办法》规定,考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是A级,为最佳信用等级;95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是B级,为良好信用等级;60分以下20分以上(含20分)的是C级,为一般信用等级;20分以下的是D级,为不良信用等级。这样看来,一是“及格线”已由传统意义上百分制考核的60分下降至20分,“信用门槛”是否过低?二是B、C两个等级涵盖分值幅度过大。例如:处于临界点的94分的纳税人和60分的纳税人同样为B级,如此将分值相去甚远的两个纳税人放在同一水平线上相提并论,就会使高分纳税人的心理落差太大,挫伤其积极性,不能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评定期时间跨度过长。《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每一年评定一次,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为一个评定期。而在实践中,纳税人信用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且应呈现逐步提升的总趋势。而两年一期在考评时间上明显滞后,难以如实反映纳税人每个的纳税信用情况,降低了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在评定期两年中曾有“信用瑕疵”的纳税人,通过不断改进完善,事实上己经达到了更高的信用级别,而受两年的评定周期所限,名义上的信用等级不能得到相应调整,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优惠条件。从制度设计上看,这样不利于纳税遵从的引导提高。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等级评定欠科学。一是评定程序简单粗放。现行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程序通常是: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评定指标进行打分并合计,结合平时所掌握的纳税人基本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仅把A类纳税等级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而各级审批部门对A级信用等级的审核主要是CTAIS系统中的违章记录,或者参考年应纳税额大小,对初审环节的测算、考评是否合乎规定、符合实际,既无从考证,也不益深究。这种评定方法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主观判断成分多,人为因素影响大。在评定过程中,个别税务人员要么顾念私情,厚此薄彼,要么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且大多数税务机关由于A级信用等级评定条件过高、底气不足、后续变数难以预料等畏难情绪,主观上并不愿意推荐上报A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难以确保。二是评定对象“身份歧视”。省局文件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但从近两年的评定结果看,基本都是各地年纳税额在百万元或千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以“纳税贡献大小论英雄”似乎成为大家心照不喧的默契。这又似乎形成信用等级高低与纳税数额大小成正比的悖论,在这种奇怪逻辑下,A类信用等级似乎已成为纳税大户的专享荣誉和尊贵特权。而占纳税户总量90%以上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即使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却因纳税贡献小而被“身份歧视”,往往在最初环节就被拒之门外。这不仅扭曲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原则和本意,违背了等级评定的公平性,打击了中小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更

是从某种意义上破坏了依法诚信纳税的大环境。三是评定结果比例失调。统计数据显示,全省近三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比例始终占总户数的0.1%左右,有的市州还不到0.05%,尤其存在相当一部分县区近三次评定无一个A级纳税人的奇怪现象。由此可见,由于A级评定标准过于严苛,致使A级纳税人在纳税户总数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绝大部分纳税人主要集中在B、C两个等级。而从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看,纳税人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在增长。纳税户数迅速递增,信用等级止步不前。这与税务部门多年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高的现实状况是相背离的。

激励机制不给力。《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并对A级纳税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试行办法》规定,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而实际上,稽查选案并未参考纳税信用等级,往往是专项检查刚结束,交叉检查又进入;要么是国税检查刚结束,地税检查又进入,加之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企业不堪其累,条文形同虚设。二是鼓励措施缺乏“诱惑性”。众所周知,如果纳税人被金融部门评定为AAA信用等级,便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贷款和一定幅度利率优惠;又如被工商部门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时便可以加分而获得优先权。相形之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却未免隔靴搔痒,“名”大于“实”,“荣誉”大于“实惠”,无法从根本上调动纳税人提高信用等级的积极性。征纳双方不重视。纳税信用等级虽在法律层面有《税收征管法》原则规定,在规章层面有总局《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且已先后历经三次国、地税联合评定。但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这项工作从上到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除了两年一次的评定工作安排外,平时既不是工作重点,也不是各级领导强调的关键,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均未曾列入。而且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纳税服务也未按照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没有真正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强管理、促遵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外部看,一来纳税信用等级未作为企业参与其他各项评定的重要指标,未作为企业获取某些实质优惠的必备资格和先决条件,从而无法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等级评定的热情,无法调动企业不断提升信用等级的主动性;二来由于税务机关宣传力度不大,与之相应的纳税人回应反响不强,使得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知晓面窄,认可度低,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未能建立,齐抓共管局面未能定格,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思考

(一)完善评定制度

科学设置分值。一是将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不得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将“主观故意”作为其前置条件。二是适当放宽A级数额限制,提高A级评定比例;将B、C两个等级按照分值区间进一步细分为:“B”级、“B+”和“B++”级以及“C”级、“C+”级和“C++”级,如此既能体现差异性,更能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和鼓励纳税人不断提高信用等级。

缩短评定期间。《评定办法》中规定,对纳税人的评定属期为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两个会计。考虑缩短为以评定年份之前最近的一个会计为评定期。这样既能如实地反映纳税人每个的纳税情况,又能促使纳税人保持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警觉性。

明确参评范围。建议在《试行办法》中统一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明确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会计以上(含两年)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起征点以下的除外)。这样既能体现评定对象的公平性,又能唤醒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类纳税群体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二)科学实施管理

优化评定程序。开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软件,并整合纳入CTAIS系统。根据评定指标确定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计算公式,设计科学合理的结构、功能和数据库,建立评价标准、评定模型,同时参考其他部门的涉信数据,得出纳税人在评定期内的纳税信用值,再依据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的取值范围,自动生成纳税人的动态纳税信用等级。这样既可以增强评定程序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又可以大大减少评定过程的工作量和主观因素,提高评定结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严格分类管理。一是根据CTAIS系统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在日常服务、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合理有效

地配置征管资源,实行对应管理。例如对A级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领供、纳税评估及稽查等方面进行适度简化和放宽;而对D级纳税人则要强化管理,严格限定,从严审批,并进一步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二是依托CTAIS系统,建立起完整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库,按照信用等级初评、核实、申述调查、认定、变更、台账管理等功能,实现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在评定期内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在评定期后发现问题,认真备案,下次评定时按规定处理。

(三)健全激励机制

完善内部鼓励措施。对于高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尽可能为其提供实质性优惠。一方面,对A级纳税人给予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建立快速办税通道等宽松管理和优先服务;另一方面,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如A级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两年内不列入稽查范围,不得重复检查等。

建立社会诚信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将纳税信用等级与纳税人的其他活动或评定挂钩。一是在政府采购、创先争优、文明建设等方面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入围条件或考核指标;二是在对企业或个人进行资信评价时,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系数;三是对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评选劳模、优秀企业家等荣誉时,对纳税信用等级为C、D的,实行一票否决,体现对国家诚信的至高无上。这样才能真正让纳税人认识到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性,真正感受到诚信纳税所带来的实惠,从根本上调动和激发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积极性。

(四)内外协同努力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将其作为提高征管质效、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抓手。对内而言,一是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列入绩效考核,把提高A、B级和减少C、D级纳税人比例作为加分指标进行考核。对外而言,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激发纳税人的参与热情,实现征纳双方积极互动;二是通过宣传,赢得政府乃至全社会的认同,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三是建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网站、纳税信用短信平台,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向社会提供纳税信用信息查询,形成全社会诚信约束机制。四是通过有效平台公布信用好的纳税人,曝光信用差的纳税人,通过对比反差发挥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及公众的影响力,真正形成“等级高为荣、等级低为耻”的社会风尚,激励和鞭策纳税人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7篇:关于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摘要: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是税务部门不懈追求的目标。本文认真分析了当前纳税服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提出了六点解决对策,即“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立法、健全服务机构、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关键词:纳税服务体系

税收征管

税收立法

一、引言

近年来,优化纳税服务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大趋势。纳税服务在我国已成为税收征管新战略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成败兴衰。尽管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意识日益增强,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总的来说我国纳税服务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和层次,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

纳税服务是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由征税主体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事项和服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是建

- 1为纳税人提供规范统

一、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扩大自助服务区功能,深化自助服务机的应用,不断创新手段方便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继续实施免填单、简化填单服务,简化涉税资料,尽量做到资料不重复报送;扩大手机短信应用面,进一步拓展“送推”服务。在管理环节,将纳税服务融合于征收、管理、评估等各个环节,稳步推进征管税源监控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登记簿》制度,有效记录税收管理人员各项服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卡在各涉税岗位日常工作中的应用,加强日常纳税风险提醒服务的组织开展;积极参与和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强化宣传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功能与应用;积极为重点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打造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平台,坚持对新办企业推行“提前预约、简化流程、部门联动、全程跟踪”的绿色通道服务;主动走出去下户调研,在走访中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户感受最直接、最关心的涉税问题。最后,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是改进和优化税收服务工作的起点,树立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的服务理念。利用调查问卷、座谈会、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建立专门的纳税人需求调查渠道,及时倾听纳税人的心声和需求,力求满足不同层次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同时纳税人也应积极参与并回应税务机关的需求调查,提出其意愿和建议,只有这样,税务机关才能根据纳税人的真实需求,针对性开

- 3人和全社会对地税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民成为直接的纳税人。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树立公正执法,规范服务,廉洁办税的良好形象,既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税务的重要内容。

4、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培植税源,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的同时,促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之间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税收优惠政策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个重要途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等特点,政策效果较为明显,近年来在扶贫救灾、鼓励利用再生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企业、鼓励下岗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是通过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人员的政策辅导,提高企业的纳税能力。通过举行培训班、座谈会、设置咨询点等形式,对企业涉税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政策辅导和培训,送政策上门,进一步提高纳税企业涉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水平,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扶持企业,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主动上门为诚信企业解答政策上的疑问,指导企业发展生产。走进那些有潜力但暂时面临困境的企业,为他们解决资金上的困难,给他们牵线搭桥,提供金点子、金对策,帮助

- 5热情服务的全新形象,有效缓解征纳关系和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共赢,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

2、基本原则。结合纳税人的期望和现代纳税服务的特点,完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依法服务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在纳税服务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服务,一切措施、手段、内容都应当乎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服务成为法定的、规范的行为,而不是随意性的行为。

二是公平效率原则。纳税服务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坚持公平、公正的治税思想,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服务,不能因为经济或其他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同时,还要利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征纳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有效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需求与期望。

三是需求导向原则。纳税人对服务的需求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的依据。要认真研究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按照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要求,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是统筹兼顾原则。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它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提供的纳税服务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

- 7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是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忽视其义务,或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处于一种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1、少数同志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一味强调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而没有从传统的管理者角色转变到管理服务者的角色上来,对纳税服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纳税服务的热情不高,把服务当成是一种任务和负担,存在态度生硬、被动应付等现象,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影响税收服务质量。

2、税务机关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税务人员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潜意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并且制订各种措施来加以防范,以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这种偷税假设的思维定势,导致了部分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服务,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的开展。

3、对纳税服务认识不清。有的同志认为纳税服务就是包打天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纳税服务就是税法宣传,就是微笑服务,就是“窗口”部门为纳税人办理一些涉税事项;还有的同志不能将执法与服务有机统

- 9在实践中会引起争议。另外,《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纳税咨询的服务义务,却没有规定不提供、或错误提供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细则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显然削弱了该条款的执行力度。

2、现有的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级次低、权威性弱,且比较原则、内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强。一是规范性文件级次低。《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效力等级均低于规章,不属于法的范畴(总局《税务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规定规章应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二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纳税服务的规定普遍比较原则、抽象,对实际工作指导性不强。如上述文件主要对服务体系、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开范围、开展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等内容作出了比较粗略的规定。三是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全面,程序性规定少。上述文件对于税收服务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服务范围缺少规定,特别是普遍缺少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四是上述规范性文件缺少纳税人权利救济和责任监督内容。监督和救济是规范性文件得到遵守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违规(法)责任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约束力的标志。而上述文件普遍缺少对纳税服务的监督评估和责任追究内容,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更是匮乏。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服务、如何服务、服务错误如何处置完全税务机关自己说了算,纳税服务仍然停

- 11评议、基层评议机关和第三方评估,内部主要是各地税务部门组织的最佳办税服务厅、服务明星评选等。其评价的特点均具有主观性和事后性,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谨性,纳税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基本还处在事后总结性的主观性评价阶段。即使是行风评比、第三方评估,也是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的服务对象—纳税人参与的少,使纳税服务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工作者自身的觉悟与管理水平,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各地税务部门不断探索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但基本限于内部考核、委托第三方开展满意度调查,尚未建立起系统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主要体现在:考核主体以内部评价为主,上级评下级、基层评机关,而作为服务对象的纳税人未能真正参与服务评价,缺乏公信力。考核范围以纳税服务单项工作为主,未能覆盖征收、管理、稽查等涉税全过程,缺乏系统性。考核方式以定性为主,指标设计未能科学量化,缺乏公正性。考核标准以纳税人满意度为主,未能指向纳税人遵从度等主体目标,没有建立客观全面、被社会认可的服务考核指标体系,缺乏权威性。

(五)纳税服务能力不足。同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现行纳税服务体系在能力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纳税服务的技术手段上,信息化程度仍然较低,

- 13念,明确纳税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一项必须完成好的“硬任务”,而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倡导的一种工作要求。

(二)完善立法,制定综合性纳税服务法规

国外特别是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纳税服务经过

60余年发展,重新明确了税收工作定位,并实现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理念的重大转变,纳税服务方式发生明显变化。我们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改进我国纳税服务工作。将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予以完善。

1、是注重通过强化权益保障促进权利义务对等。发达国家普遍重视从法制角度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如美国颁布《纳税人权利法案》承诺保障纳税人权益,澳大利亚制定《纳税人宪章》明确规定纳税人权利。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也向社会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凸显纳税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应及时制定和出台《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把《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明确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约束税务机关的权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是注重通过分析纳税服务需求引导服务供给。很多国家重视倾听纳税人真正的声音,依据纳税需求设置工作机

- 15构。纳税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专职的服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协调和控制,保证纳税服务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鉴于目前我国征管模式和纳税服务的现状,在省局设立纳税服务处,专门负责纳税服务管理工作。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延伸到税务基层部门。在市级税务局设立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分局设立纳税服务科(股),专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具体事宜。包括整体规划、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考核评价、管理纳税服务热线等。

(四)优化流程,为纳税服务的协调运行提供支撑。保证纳税服务体系的协调运转,必须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围绕对内有利于提高效率,强化制约,对外有利于服务纳税人,加强税源监控的目标,坚持以流程为导向、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原则,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优化,使管理与服务互动共融,达到更加完美的结合。要尊重业务流程的自身规律和法律要求,科学地设计业务工作的环节和流向。精简繁琐事项,取消不必要的、不合理的流程,整合形式和内容相近的流程。同时,实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尽可能地避免因不同的职能分工而导致业务分割、工作交叉以及相互衔接不好的情况,确保服务工作规范操作,有效运行。

(五)健全机制,保障纳税服务的规范化运行。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必须要有健全的内在机制作为保障。一是建

- 17务礼仪、沟通技巧、心理调节等在内的各种技能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增强能力,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整体服务能力,满足纳税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必须不断地丰富服务内涵,完善服务载体和手段。一是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与内容。在税收信息服务上,树立起全局的、日常的宣传观念,将税收宣传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纳入学校教育范畴之内,充分利用学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税收征纳双方实时沟通。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使之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服务便捷。广泛推行手机申报、同城通缴、异地申报等方式,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二是加强纳税服务的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面向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网上申报与审批等内容,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相关纳税适宜。三是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学习型干部,激励税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促进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优化纳税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构建和谐税务的题中应有

- 19

《税收研究资料》,2009年第5期。

2、薛钢:《浅论纳税服务理念在税收征管中的体现》,《税务研究》,2009年第4期。

3、朱庆民、王吉武:《纳税人需求分析》,《税务研究》2010年第6期。

4、周开君:《论纳税服务质量及其优化路径》,2010年第12期。

,《税务研究》

第8篇:关于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的探讨与思考

[编者按: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在税收工作中引入纳税信用管理模式不但有利于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优化税收环境,同时对形成依法纳税、以德护税的税收征管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作者结合现行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通过认真的调查和分析,就当前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和建议。现刊发,供大家参考。]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在我国古已有之,“仁义礼智信”是先人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历代后人所熟诵。二千多年后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和完善。基于信用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税务部门仅就企业信用进行了评定,旨在实现建立企业信用与完善税收管理的“双赢”。

一、企业纳税信用的涵义及现状

(一)基本涵义

企业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信用仅指企业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广义的企业信用是指企业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的行为,它表现出企业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心理承诺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是企业基于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比较,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经济行为。其外延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信用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银行间的资金信用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用关系以及企业与内部员工 。

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针对纳税信誉一般的b级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和管理,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企业提升纳税信誉等级;针对纳税信誉不良的c级企业,将其列为税务检查重点对象,限量供应其领购发票并严格各项审核程序等。

(二)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的积极作用

从实施效果上看,将企业信用管理引入税收管理对促进企业信用的建立和税务机关管理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信用的建立。实行对不同等级企业的分类管理,有效提高了企业对纳税信用的重视程度,其优惠措施及积极的正面宣传效应吸引了一部分企业积极参与评选,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社会信用的树立奠定了基础。相反,对信誉不好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对其加强管理和帮助,无疑会促进企业建账建制、财务管理等工作,从而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推进全社会的信用建设。

2、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通过宣传、公布纳税信誉a级企业名单,无形中为企业添加了新的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增加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将纳税信誉不好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仅对税收有问题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并对其他企业也产生了一定的警示效果。为规范企业诚信纳税,构健全社会良好的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3、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分级管理使税务部门能够针对每类企业不同状况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一方面降低了运行成本,将管理力度有根据地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有重点的管理使得工作更具成效,人力、物力等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一定程度的公众认知。

三、现行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管理方法的不足

据统计,2003年度评出a级企业1032户,约占总户数的0.25%;2004年度,评出a级企业956户,约占总户数的0.19%。就两年的评定结果看,纳税信誉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非常小。而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等因素外,也暴露出现行信用管理方法自身的不足。

企业方面所反映的问题:

1、评定所需成本高,评定期限相对较短。评定需要企业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两年有关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由于评定所需审计报告与企业日常审计报告要求有所不同,导致部分参选企业需要重新制作审计报告,而企业因注册资本等客观因素不同,一份审计报告多则需要几千元,造成成本的一定增加。此外,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周期为两年,即每两年将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对其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相对频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

2、管理形式相对单一,优惠措施不明显。现行管理方式对企业的“优惠”仅仅体现在实施人性化的服务上,而随着纳税服务整体水平的日益提高,a级企业所享有的这项“优势”已不明显。

3、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保密等存有顾虑。评级后的企业将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有些企业由于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缺乏了解,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既想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又怕公布信息过多、泄露商业机密,致使其对参与评定活动产生许多顾虑。还有较少数的一些企业,干脆奉守中庸之策,担心评定后树大招风,始终保持一种观望的态度。

4、社会效应还有待提高。在全社会信用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纳税信誉的评定未能与商业信用等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相应的管理机制、体制尚不配套和健全,一些管理制度、办法也还没有完全跟上,使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奖优罚劣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以上四点原因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企业参与评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存在的问题:

1、评价内容的权威性还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不同职能部门都进行各自的评定,且标准不一,使得纳税信誉评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评定结果的“含金量”也因此打了折扣。此外,就纳税信誉本身而言,地税系统和国税系统各自评定,导致一个企业可能是国税系统的纳税信用a级企业,却不是地税系统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造成一个企业两种纳税信誉等级的尴尬局面。

2、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缺乏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库,且管理工作、具体流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与税收征管的联系不够密切,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没有规范性的制度。仅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对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提供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因随意性较大,易导致各地区做法各异,不利于信用的建立。

3、申报材料不够详实致使税务部门为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在目前的评定工作中,企业提供申报材料,自然希望顺利“当选”,其申报内容往往会“扬长避短”,虽然税务部门在评定过程中要经过两次审核,但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税务部门评定企业纳税信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外,企业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因素很大,税务部门目前还很难做到对评定后的企业实施全方位的跟踪调查。由于税务部门的信誉度高过其他评定的中介组织,如果不能保证评定结果100%的“含金量”,企业一旦出现问题,税务部门将为其承担失信的风险,税务部门的信誉也会因此受到损失。

4、评定手段相对落后。从评定流程看,评定过程主要靠人工定性分析,工作量较大,一方面手工劳动牵制了部分税务工作者很大精力,造成工作量增加;另一方面评定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长期实行,不利于保证评定质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信用体系的社会基础较差。目前,各地失信现象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文化、制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第9篇:新公共管理对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启发和思考

SMPA2013013 马小东

一、 我国当前的纳税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服务奠定了现代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近些年来,我国的税务系统坚持在执法中进行服务的原则,逐渐的将监督打击这种方式转换为管理服务,坚持不懈的优化纳税服务,在促进纳税遵从和和谐征纳关系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理论、方法等方面仍然比较落后,纳税服务的水平总体来说还是比较低得,仍需进一步的探索。 具体如下: 一是服务理念有待更新。二是对纳税人服务需求掌握不足。三是服务手段和内容有待丰富。四是纳税服务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五是税务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未能完全适应要求。六是税务代理业欠发达,社会纳税遵从度不高。

二、纳税服务的内涵及其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延伸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它主要包括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办税公开,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及税务代理等七个方面,它们都是相辅相成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新公共管理主张将政府治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私人企业的各种管理方式引入公共部门。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对政府职能进行再定位。主张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注重工作过程和投入转向注重结果和产出。通过多种形式的授权改善公共部门的工作。将政策职能与管理职能分开,实现职业化管理。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纳税服务工作有几个基本要义:一是法治、公开、文明、效率是纳税服务的核心理念。二是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是纳税服务与税源管理同等重要,二者不能有所偏颇。四是突出纳税人权益保护。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制定税收法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构建纳税服务体系上的启发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现代纳税服务提供了理论依据,不但确立了纳税人与政府平等的经济主体关系,而且还在公共产品“供需”关系中确立了纳税人的主导地位。因此,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政府的一项根本职能。对于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税务机关来说,不但税收征收的过程是服务,而且征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纳税人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广泛引入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也为税务机关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革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个人认为,构建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和税收征管改革发展方向的纳税服务体系,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现纳税服务观念的根本性转变。税务机关应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体现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把纳税人看作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精神文明的实践者、国家建设的贡献者”,并在日常管理和执法中体现和实践这种观念,税务管理从“监督管理型”要向“服务引导型”转变。

(二)明确纳税服务的目标,分阶段科学制订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纳税服务体系的建立应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总体构想是以建立一个“覆盖全面、功能齐全、制度规范、配置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为目标,分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来规划。

(三)畅通“四个渠道”,完善“五个机制”,建立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

畅通“四个渠道”。一是畅通高效便捷的办税渠道。对现有的办税服务场所进行科学设置和优化改造,本着“统

一、规范、高效”的原则,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完善网上办税业务建设,提供网上办税、电话申报等多元化办税渠道,推行同城通办。二是畅通纳税人获知信息的渠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多功能、开放式的税收政策信息库,实行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对凡是与纳税人权益相关的事项一律公开到位。三是畅通征纳互动的渠道。完善服务咨询登记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答复制“三项制度”,通过设立“局长接待日”和专门邮箱、定期走访纳税户、召开税企座谈会、问卷调查、加强与各行业协会或商会的联系等有效形式,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四是畅通纳税人救济监督的渠道。对外公开监督电话、监督信箱,聘请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义务监督员”,倡导成立“纳税人委员会”或“纳税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非官方的社会组织,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完善“五个机制”:一是按服务功能进行机构重组和流程再造,完善征收管理机制。二是以保障服务质量为要求,完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和监督保障机制。三是以维护税收公平为目的,完善对纳税异常情况的风险预警机制。四是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根本,完善税收宣传培训机制。五是以促进纳税人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建立税务风险指引和税收筹划服务机制。

(四)加强税收文化建设,提升纳税服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意识的最佳途径是通过文化建设进行强化。税收文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在制度层和物质层两个层面的不断探索、不懈努力,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科学的税收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安全文化和物质文化,并有意识地加以归纳、总结、提炼和引导,进而在税收工作者心中自然而然地形成高度认同的价值观,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具体深入地落实到工作当中。

(五)构建“大纳税服务”格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一是推进纳税信用建设。启用纳税人终身代码制,建立纳税户信用记录档案,纳入政府信用建设体系,向公众公开批露。二是加快推行税务代理制。推行税务代理是一个健全的纳税服务体系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税务代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将税务机关部分纳税服务职能外部化和社会化,健全税务代理有关机构设置、资格认定、代理程序、行业规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减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偏差失误,提高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质量。三是完善协税护税和公共服务网络。加强税务部门与海关、金融、外汇、外贸、工商、统计等部门的合作与联系,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机制,强化护税协税工作,广泛依靠和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支持行业协会、社区组织参与纳税服务活动,形成全社会“大纳税服务”格局,促进税收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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