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商

2023-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务员经商

公务员经商

公务员可以参与经商吗?

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务员是不能经商的,但具体如何规定可能很多人还是不知道的,正好我近期有一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涉及到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刚好把有关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活动及处分情况整理出来,简单列举如下:

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惩 戒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诉讼期限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欠条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从以上可以看出区别在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2年另外法律对已经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2年

个人合伙与公司和其它企业法人不同,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内乱不断。首先,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没有规章可循,合伙人民主协商的时候少,个别合伙人滥用资金优势地位的时候多,时间一长,必然离心离德;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

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

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2篇:公务员不能经商

公务员不能经商,即使是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也不可以。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别外:《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2、法律后果公务员法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行政责任,不需要判刑。构成刑事犯罪的。就是说要判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出售房屋、汽车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收受请托人干股的,或者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或者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均有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不仅明确禁止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开办、经营娱乐场所,同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家属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所以只要是以上行为的任何一种,该公务员最低的处罚就是记过,最严重的可以判刑。至于应该怎么办,建议你咨询一下相关法律人士。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商政家庭”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务员本人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是由公务员配偶或亲人作为法人代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公务员家属或近亲人员经商办企业作禁止性规定.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和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记者:禁止从事的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答:按照《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记者:公职人员违规营利性活动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第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违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根据中纪发〔2013〕4号文件精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违规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1、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行为的处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对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如何处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3篇:公务员退休经商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人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00年12月2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指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指出: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特别提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党政领导干邵辞去公职或退休后经商办企业。这种辞职退休后“下海”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由于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对从事与之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可以比别人持有更多优势,可以获取更多财富,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在经济社会中会造成消极影响。其所得到的财富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的。因此,对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作某些方面的限制是有必要的。作出这样的规定,既确保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利于遏制“期权腐败”(即有的国家I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不要即时利益,而是在辞职或退休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的现象),促进领导干部在位时廉洁从政。对条文规定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一是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从事经商办企业活

动,禁止的时限为三年;=是禁止的范围,为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4篇: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官员亲属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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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官员亲属经商

申论热点:申论学习理应及早下手,才能占据天时地利人和。本文为大家提供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申论热点:规范官员亲属经商。当前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尤其因为领导干部有权,不仅其本人容易受关系所累,其家属也是“最受欢迎的人”。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请点击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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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这一规定引发人们纷纷点赞。

2015年2月27日,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制订相关文件的汇报;并在3月5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肯定上海市委针对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意见,要求上海在试点中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稳妥实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深度解析 [现状剖析] 当前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尤其因为领导干部有权,不仅其本人容易受关系所累,其家属也是“最受欢迎的人”。有的人为了扩大关系网,达到个人目的,想出种种办法接近领导攀附权势,甚至不惜重金拉拢腐蚀领导的家属,把这些他们认为有用的人拉下“海”,从而为自己傍到“靠山”。如此 “潜规则”,是腐蚀党员干部、败坏党风的沉疴毒瘤。大量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一旦掉进关系网、人情陷阱而不能自拔,很容易出问题。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中央巡视组发现贪腐领导干部的重要线索之一。

[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清理官员在企业兼职的力度加大,“红顶商人”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是官员亲属经商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官员亲属经商不仅容易产生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危害,对党威信、对政府的公信力、对干群关系都造成了消极负面的影响。

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现象,有关部门曾多次出台禁令,但三令五申之下,这一现象并未被有效遏制。剖析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公职人员对亲属经商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不少

北京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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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本没意识到亲属经商违背了基本的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相关的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够、规定不够细化等原因。

[重要性] 上海出台最严新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是一种突破和进步。要想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和膨胀的私欲,通过不断地高压反腐,打“老虎”拍“苍蝇”,有恃无恐的贪腐有所收敛,但是并没有让腐败绝迹。要想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还得从外围进行“包抄”,管住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亲人经商办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遏制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关键在于“严”字当头。 执行党的纪律要“严肃”,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习近平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否则再多的禁令也都是做样子看的,极易造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笼子要编织得“严密”一些。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要落实到位,光靠干部的觉悟还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规章制度要发挥效力,必须要结合实际,制定得更加严密一些。比如,对于有的领导干部的家属交叉任职、跨地区“互相关照”、通过“朋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还需要更有力地约束。

领导对自己要“严格”要求,严以用权。“头上三尺有神灵”,面对群众的眼睛,领导干部自我要求越严越好。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在处理人际关系和人情问题上,领导干部既要真诚待人,乐于助人,不能六亲不认,更要讲党性讲原则,努力做到慎独慎处慎微,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坚持按党纪国法政策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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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北京重庆出台新规 市级正局级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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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北京重庆出台新规 市级正局级干部

配偶不得经商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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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

据查,目前,广东和新疆已召开会议,部署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北京和重庆已出台试行规定,两地均明确,市级领导干部和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北京:正局以上领导配偶不得经商办企

据《北京日报》消息,北京市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2016年,北京全市将按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该《规定》提出,北京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 业。另外,对于允许经商办企业的情形,《规定》也作了“四个不得”的明确限制: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局级及 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相当于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 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人民日报》24日文章透露,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人表示,《规定》出台后将要求全市各区、局级单位及时组织领导干部开展专题学习。全市所有局级干 部,无论是否纳入规范范围,都要进行专项报告。“今年,对专项报告情况要进行全员查核。从明年开始,每年按照至少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北京市委组 织部负责人表示,今后,这项工作将成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的常态化工作。 重庆: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 实行一方退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近日已全文公布。同北京关于领导干部配偶经商办企的新规定一样,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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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也明确,重庆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同时规定,市级部门正厅职、区县(自治县)“四大班子”正职、 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管正职、市级公检法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重庆表示,总体上,就是对市级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正厅职领导干部,对正厅职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副厅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此外,重庆还在规定中明确,要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 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存在不符合规定中所列允许经商办企业情形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 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广东新疆:进一步规范干部亲属经商行为

近日,广东省委召开专项会议强调,要扎扎实实把《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落实好。正厅职以 上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率先规范,从严规范,以上率下。要限期完成规范工作,明晰任务,细化流程,加快推进正式申报、自我规范、审核甄别和组织规 范。要强化常态化监管,充分发挥纪检、巡视、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监督合力。

新疆亦于4月召开会议,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强调要认真总结前一段试点工作经验,有 针对性提出措施,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把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筹备好规范工作动员大会,在全疆范围开展这一工作。并要求 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取得预期效果。 上海试点不到一年有182人被纳入“需规范”范围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决定首先在上海启动这项工作的试点。当年5月,上海正式出台了有关细则,被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新规。

公开消息显示,至今年3月6日,上海已对该市1802名省部级级干部和司局级干部进行了全覆盖的专项申报,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甄别。在这一过程 中,有182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被纳入“需要规范”的范围。这182名领导干部中,10人被免去职务、10人被调岗,还有1位辞去了个人职务。另有 3人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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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中国古人经商之道

中国古人经商之道----商谚语趣谈

明清之际,中国人逐渐冲破了“要想富,男子力田女织布”,以及“千生意,万买卖,不如翻地块”重农轻商传统观念,开始“求富于市”,注重以商业经营中寻求财富。形成“家有良田万顷,不如日进分文”,“街头一席地,强似百亩田”,“有儿坐盐店,强如做知县”,“要得富,久开铺”的重商意识。

然而,“死店活人开,买卖各不同”,“张郎有钱不会使,李郎会使没有钱”。尽管中国商人很早就意识到经营商业要有雄厚的资金投入,“长袖善舞,多财善贾”,但他们的聪明之处在于一开始就把商业资本运作同知识和智慧的投入结合起来,认为商业经营实际上是一种筹谋斗智的过程,叫做“无财斗力,有财斗智”, “怀致富之奇谋,窝持筹之胜算”。苟子提出“商以察尽财”,司马迁发展为“从奇谋异胜中得来”,到明清更是被人们总结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 “道”就是商业经营和资本运作的规律,“大道之行,利在其中”,它在中国商人心目中有非常丰富的内涵。

财自道生,利缘义取

经营商业要有强烈的致富欲望和获利动机。中国商人从来不掩饰他们经商求利的目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不为利,谁愿早起”,无论坐贾行商都是为了图一个“利”,“寄迹尘市,日为锱铢”,“奔走江湖,希觅微利”。因此做商人就必须精于计算,“人情一匹马,买卖争分厘”,“五雀六燕,铢两相悉”,“酒中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这些格言虽然充满锱铢必较的商业气息,但是难能可贵的是,中国商人在赚钱求利的商业动机中一直坚持义利并重,要求这个“利”必须来得正当,手段必须合理,要符合“义”的规范,靠正当的手段发财。“仁中取利真君子,义内求财大丈夫”,“财自道生,利缘义取”。为此就必须讲求“诚”和“信”。“利从诚中出,誉从信中来”,“平则人易客,信则公道著”,“生意全凭公道导,货真价实莫欺人”,“人生在世信为先,心口如何有两般;买卖只求安份利,经营休争哄人钱”。这样做了就是走正道,就是诚商正贾,就能够取得“有道财恒足,乘时货自腾”,“上以济人,下以利己”的经营效果。否则,靠坑蒙拐骗,缺斤少两,以假充好,欺行霸市来获利,虽能获得短期效益,却不能支持长久,此为诚商正贾所不齿。

熟探市价,逆料行情

要营谋逆意,财源茂盛,还需要懂得商业经营的规律和掌握经营技巧。中国商人做生意很讲究“知市”,叫做“熟探市价,逆料行情”,这便包括市场调查,市场预测,经营决策等一系列商业营销活动。自商祖白圭提出“乐观时变”以来,中国商人就把市场调查和预测看做是商家谋利的首要前提,强调做生意要“耳观六路话,眼观八方客”,“买卖走三家,不问是行家”,多方捕捉信息,根据市场“进退盈缩,与时变化”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组织营销,叫做“因地有无以通贸易,视时丰歉以利伸缩”,同时,了解市场,顺应市场,并不是被动地跟着市场的感觉走,要在风云激荡,祸福旦夕的市场变化中取得经营主动,还需要“善取予”,形成超前意识,预测市场的变化,中国商人把它概括为“逢快莫赶,逢滞莫懒”,“人弃我取,人

取我予”。因而注重预测是中国商人的一个优良传统,“三天不预测,买卖不归行”,“按人做饭量体做衣,望标行盘预测经商”,“涨跌先知,称为惯手,壅通预识,可谓智人”。而要做市场预测,就要“商贵三通”:

一是通季节就商言商是一种商业近视症,市场是需求的总和,季节不同,需求有别。“冬至年画到,小暑卖镰刀”,“歉年车马铺,丰年纸陈行”。做生意就要知天文地理,晓风土人情,要根据季节变化提前组织营销,“水则资车,旱则资舟”,“冬则资衣,夏则资裘”。

二是通生产对整个生产形式了如指掌,掌握供给,以利销售。“柴贵荒年到,米贵熟年来”,“凶年过后,必有熟穣”,依据“待乏”原则,低价购进,高价售出,赚取中间利润。

三是通市情逆料行情变化,“行情在市上,人声在世上”,“市场行情,朝更夕改”,“早卖鲜,午卖焉,阴晴热冷变价天”,熟悉了行情涨落,价格变动,就会依照价格反弹,取得营销主动。“贵极则反贱,贱极则复贵”,“贱取如珠玉,贵出如粪土”,方能在商业经营中如鱼得水,左右逢源,实现“宝肆宏开,财源不涸;陶朱奇顿,指日可待”的期盼。

货不停留利自生

对于商业资本营运,商谚中也有很成熟的经验。譬如,资本周转,由于旧时商人在封建政府“困商”政策束缚下发展不畅,多以中小商为主,他们的资本存量有限, “店业甚微,辛资菲薄”,便更加讲求加快周转,少花钱,多办事,“小本经营,全在运转爽快”,“货不停留利自生”,“多做生意少占本,一年多打几个滚”。为此,就必须在“趋时”“贵速”上做文章,做生意讲究一个“快”字,“勤进快销,生意活套”,“嘴快揽买主,手快出生意”,“有钱不买冷背债货,有钱不置半年闲”,“季节商品一溜烟,抓头去尾补中间”。而且讲究廉价招徕,以加快商品销售,完成商品向货币的转化。“人叫人千声不语,货叫人不语自来”,中国商人很懂得廉价招客,薄利多销的奥窍:

一是货不二价,从量取盈。“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身不择行,口不二价”,“少市不期客,畅市不抬价”,“一字两头平,戥星不亏人”。

二是少赚不贪,让利招客。“厚利非吾利,轻财是吾财”,“刻薄不赚钱,忠厚不折本”,“守己不贪终是稳,始终公平势必兴”,“三分毛利吃饱饭,七分毛利饿死人”。

商事即人事

对商品流通来说,商品交易是物质载体,人际融通才是其本质。因此,中国商人历来注意人际关系,主张经商必须了解人,研究。“出卖风云雷电,不如天地人和”,在融洽的人际关系中,为自己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这包括“知客”和“律己”两个方面。

“知客”是说要处理好商人与商人,商人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商业经营需要联结产销,沟通买卖,因此在处理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关系时,要注意知人善任,讲信修睦。对此,中国商谚有许多经验之谈。“红面知羞终不负,低头忍辱乃必诓”,"老商宿客言语必切,稚童刍子性急

不常”,“隔面讲盘终有弊,当场唱价终无欺”,“终日肆筵防有意,不时作戏岂无因”,“开店愼本自然久,诚实赊求遵信还”。在处理与顾客的关系时更讲究迎合需要,微笑服务,视顾客如衣食父母。谚曰:“入门三相”,善为商者必能察言观色,“看客下面,量体裁衣”,“提刀割肉,起眼看人”,“因客制宜,货随其愿”。并注意笑脸迎客,优质服务,“孟尝君子店,千里客来投”,“人无笑脸莫开店,会打圆场自落台”,“买卖不成仁义在,留下好感待回头”。通过这些人际公关活动,就能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处处人情感,下雨好借伞”,“好店三年不换客,好客三年不换店”,“笑口常开,生意常来”,形成“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的良性营销局面。

“律己”是说要加强商人自身的道德修养,洞悉时务,潜心向学,名以清修,俭以守成,以此作为生意兴旺发达的保证。

抑奢崇俭,去华存朴。这是中国商人念念不忘的商业道德。在封建政府“抑商”政策的打击下,商人发财不易,赚钱艰难,为商者“不辞晓夜,登山渡水,所需微利,皆由惊恐辛苦而来”,“人生最苦为行商,抛弃妻子离家乡,餐风宿水多劳碌,披星戴月时奔忙”。他们经商致富后,往往自奉节俭(俭约),淡泊自守,重视节俭,养成抑奢存朴的品质,并留下许多警世醒迷的商谚:“从来好事天生俭,自古瓜儿苦后甜”,“俭可成事,奢可败家”,“饥寒生于大厦,饱暖多在草莽”, “不俭不怜,徒负披星戴月;能生能导,岂妨沐雨航洋”。这些话充满了商业兴衰转化的辩证法,表现了中国商人的传统美德。

乘时习艺,注重教育是中国商人期盼事业长兴不衰的警世切要。中国商人多因家贫失学奋发经商,或是为养家糊口而去儒就贾,他们经营发家后深知商海即心海,店堂即学堂,在“少有斗智”的商业竞争中要立于不败之地,非要有知识和心智不可。因此,有远见卓识的商人莫不关注自身修养和后代的教育,“量质掠业,乘时习艺”。许多商谚本身就是商人写的经商教科书,如《商贾一览醒迷》,《生意世事初阶》等,并把“训导子孙,耕读为本”作为事业后继有人的保证。他们留下的格言是“千间房子万倾地,就怕没有好子弟”,“家有黄金使斗量,不如送儿上学堂”,“欲高门第须为善,要好儿孙必读书”,“传家无别法非耕即读,裕后有良图惟勤与俭”。这些商谚反映了旧时商人社会地位低下希翼后世从儒的心路和对商品经济即是知识经济的人生感悟,读之不乏教益。

穷通不惊,世事洞达,是中国商人的处世要领。商场即是战场,贫富皆为无常。在残酷的商业竞争中,“能者辐辏,不肖者瓦解”,“东家已贫,西家乃富”。面对福祸不定,贫富转瞬的市场,中国商人仍能保持一种处变不惊,稳定达观的心态,“事由天定,道在人为”,“成败由天,造化由命,觅利长短,原非一定”。生意兴隆时要不骄不躁,防患于未然,“艺乘旺时恐衰,财骏发时防败”,“争先忧者不忧,患预防者不患”;买卖乖戾时要不气不馁,期盼春风化雨,枯木逢春,“困者未必常逆,胜者岂能常泰”,“一辈子三贫三富不到头”。这些商谚很能反映中国商人知乎天命,顺乎自然,对市场经济下富贵穷通的风云际会乐观向上的心怀。

总之,这些在数百年商品流通中形成于贩夫贩妇,行商坐贾的商谚俚语,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培植,又受商品经济的刺激推动,是数百年中国商人心血和经验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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