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场地合同

2022-06-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出租场地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王利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5级民商法学班研究生,河北保定,071002;马亚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5级究法与行政法学班研究生。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融资租赁被誉为“朝阳产业”。它是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兼有融资、投资、贸易的功能。虽然融资租赁具有许多优势和便利,但是这十几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并不理想。出租人主体资格存在“双轨制”严重影响了它的发展。文章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

一、现状及影响

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其中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涉及三方当事人:供货人、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枢纽。一方面,它既是买卖合同法律上的买受人;同时,它又是租赁合同形式上的出租人。从法律关系上看,联系供货人和承租人的正是出租人。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在关于“出租人”的资格取得,即融资租赁业务准人的规定上,存在所谓双轨制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管理体制,对投资主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同的监督体制,双轨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一)融资租赁公司现状

我国存在两种性质、三类租赁公司,即: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

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目前,金融租赁公司16家;有4家公司从市场退出,有2家公司停止正常经营,正在实施重组;后者主要指近100家财务公司、近100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租赁公司。截至2004年底,共有49家,其中47家正常经营。

3.经商务部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资租赁公司。全国约有8000~1万家。

(二)监管的差异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承担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原国内贸易部承担对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的管理。虽然有三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管理,但至今为止未出台统一的机构管理办法。

对于两类同样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在监管上的差异太大。由于原人民银行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要求较严格,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如注册资金数量、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及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具体规定。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要求外,仅对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甚至,自从我国第一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以及《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当局还不曾对哪一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实施过哪怕仅仅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这十分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影响

1.行业管理上的分散局面带来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5亿元人民币,在同时从事本外币业务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是约9.15亿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000万美元。内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根据公司成立时间分别为4000万~17000万元不等。

由于中外资投资人在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造成“外松内紧”的格局,许多内资租赁公司对此颇有怨言。这是我国租赁立法过程中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

处于修改完善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将统一为8000万元人民币。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2.不平等竞争。由于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政府相关各部门导致了只顾各自利益,相互推诿,对中国租赁行业所遇到的问题缺乏统一协调的力度,使中国租赁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导致行业发展处于无序竞争的被动局面。

3.资金来源不稳。由于我国对租赁业在资金上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资金来源,发展力不从心。按现行有关规定,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十分有限,基本上仅有自由资金、银行贷款,不能吸收社会法人存款,不能进入货币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融资租赁毕竟是资金密集性服务业,没有大量的资金支持,租赁公司的发展壮大是很困难的。

二、原因分析

监管问题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多头监管的境地,是有深刻的原因的。

(一)历史原因

从表面上看到的是中国租赁业中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双重监管体制。而事实上,作为商务部的前身,对外贸易经济部所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本来的目的并非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而是由于我国对外开放而形成的对外资进入的监管。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需要外国资本的流人,而当时我国监管部门缺乏对融资租赁的充分认识,当外国投资人实际上主要是外国的银行在我国申请投资设立作为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时,只要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就可以设立了。这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而延续下来的租赁公司审批制度,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外国投资人在融资租赁领域获得了超国民待遇。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二)对融资租赁业务性质认识不到位

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是一个新兴的资源配置行业,根据投资人的动机和市场定位,租赁公司可以是一个专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成为设备销售和租赁经营服务的营销和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成为从事设备租赁投资的项目公司和专业投资机构。但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仅仅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服务,因而必须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进行监管。尽管融资租赁活动涉及资金的融通,但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像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无所谓公众的资金安全问题。在租赁公司自己的资金范围内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与传统的商业活动并无实质区别。

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

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十多年前,许多银行投资租赁业务,由于经验、知识不足,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加之宏观环境的影响,造成了许多不良资产。许多银行投资的租赁公司或破产、或关闭,国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整顿措施,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时过境迁,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法律环境、企业自律意识以及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比过去大大改善。因此,新制定的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能满足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租赁公司平台提供更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起码要留下业务发展的空间。

三、对策

(一)是否需要监管

发达国家尽管租赁业比较发达,但一般没有統一的行业管理部门,融资租赁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有各自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完成其经营活动,这主要依赖于这些国家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成熟的市场机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市场远不够成熟,融资租赁本身带有强烈的金融色彩,金融的稳定关系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对融资租赁实行行业监管很有必要。

对融资租赁公司加强监管主要指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因为它们的资金来源和国家的金融体系融合在一起,如果不监管必然容易造成金融混乱。但对于其他租赁公司因为资金来源属于自有资金或股东贷款,就算从银行贷款也是按一般企业待遇。其金融风险主要由自己承担,对这部分企业监管过严,将限制设备生产厂商作为出租主体介入融资租赁业务。

(二)由谁来监管

我们认为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对于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权,存在两种解决思路:一是维持现状,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对于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它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是接受商务部较宽松的监管还是银监会较严格的监管。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即将融资租赁公司统一归入单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降低准入限制,对于其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也由该主管部门统一监管。

无疑,融资租赁法出台前首先必须解决多头监管这一纷争局面,也就是说银监会、商务部必须有一个放弃对租赁的监管,但目前似乎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放弃。

《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一稿中规定,由“国务院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没有明确到底是由哪个部委来进行监管。《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商务部门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相关职责。  但监管权最终花落谁家,还取决于各种力量间的博弈平衡。

作者:王利敏 马亚萍

第2篇:场地出租合同

甲方:宣汉县汽车站(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宣汉县汽车站将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68号汽车站车检科左角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用期限为三年,即2008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年租金为肆万元,租金实行年交。

三、乙方在装修工程中不能改变房屋的结构,不能影响安全,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若造成不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的经营权利。

五、乙方不能转租必须争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

六、三年后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3篇:场地出租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场地亩(块)租给乙方经营种、养殖使用。

二、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每年每亩¥元,共计亩,金额元,大写元整。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当年的租金,其余的在每年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用水、用电、线路离场地不远于15米,乙方每安装一个水表,电表需交给甲方水电押金贰仟元(¥2000元)期满退给乙方(不计利息),甲方收取的水电费按园艺场同类加收每立方每度0.5元,乙方要按时交纳水电费,不得拖欠,拖欠作违约处理。

六、期满后同等条件优先乙方,如乙方停租,在地块上所有猪栏、房屋等建筑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七、如乙方在中途退租,在地块上的猪栏、房屋等建筑物归甲方所有,未用完的租金、水、电押金,甲方不退给乙方。

八、在租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乙方要服从退租、未用完的租金、水、电押金退给乙方、在地块上的猪栏、房屋等建筑物所得的征收赔偿款甲方占80%,乙方占20%等代征收完毕,乙方可以把搭盖的材料拆除搬迁。1

九、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养殖经营,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一切安全事故或与他人的债务与甲方无关。

十、乙方的排污(猪粪、猪尿)经自挖的化粪池外,由甲方负责。

十一、在租期间,如乙方需要把场地(猪栏)转租,要提前与甲方协商,才能转租,乙方未用完的租金、水、电押金甲方不退给乙方,来接租的租户要另交水电押金。

十二、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责任方除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损失数额的100%加倍支付违约金。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日期:

第4篇:场地出租合同

出租方:隆林县新州镇民强村六我社(即称甲方)

承租方:吴光海(即称乙方)身份证:522328198212294131为我社经济效益发展,经本社全体群众开会一致讨论通过,决定交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一块约80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场地整理经营。甲、乙经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环城路幸福花园后门对面(有建设局图纸)具体界限以双方现场指定的为界准,东以环城路人行道为界,西以边坡为界,南以黄彩希家往上12米为界。北以广缘宾馆下(南)墙角为界。

二、租期限为十年。即从201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有意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整片场地租金每年按壹拾玖万伍仟元(¥195000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壹拾玖万伍仟元(¥195000元),第一年期满后,乙方应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以后按类次推,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场地,另行转租。

四、该场地出租给乙方后,由乙方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场地内只能建临时铁棚或砖瓦结构,不能建钢筋混泥土结构。

第5篇:场地出租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座落在 xxxxx 村(xxxxxxxxxx 往 xxxx 方向 xxkm),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包括

,乙方将该场地用于xxxxxxxxxxxxxxx 公路施工的拌和厂及预制厂等用途,本合同后附场地平面图。

二、厂房起租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

日起,至

日止。租赁期

2、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按上述价格(按月)继续承租,以至乙方所承建工程结束。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2、租金按每季度结算。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单独设置变压器和电表。

2、租赁期间,甲方须配合乙方安装自用的 100kva 变压器,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用电户头,安装变压器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一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对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甲方厂房产权或土地审批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伍分,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第6篇:紫茉莉宾馆场地出租合同

甲方:紫茉莉宾馆

乙方:杨文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出租停车场内空地一块,供乙方作汽车修理使用,具体细则及约定事项如下:

一、付款方式:三年一次性付清(8060.00元/年),三年合计:24180元(贰万肆仟壹佰捌拾元正)。

二、合同期限: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止。

三、场地,北至学校厕所,南至第三根围墙柱,东至水沟,西至围墙边。

四、水电安装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支付,以后水电费收费标准按供电所,天富公司收费标准收取(另收空损及滞纳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租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他人或用作其它用途,转租必须按原租用合同执行。

2、租用期间不得做合同以外其它用途使用,有违反后果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用期间,甲方不负责承担乙方人员及物品、车辆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承担。

4、甲方不负责,任何一切商业性收费的缴纳,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合同未满乙方提出不再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或在期间终止本合同,乙方所缴纳一切费用甲方不予退还或补偿。

6、租用期间,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甲方若需要提

出终止合同,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甲方负责无息偿还乙方剩余租金,其它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7、租用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上楼走窜及物品的买卖和其它行为。

8、乙方车辆及维修车辆进入宾馆停放,由乙方自行管理,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9、租用期间,乙方从事修理时间晚上不得超过21:00,所产生清洁卫生由乙方负责。

10、租用期间严禁在宾馆内任何场所进行黄赌毒行为及打架斗殴,违者后果由乙方负责。

11、租用期满后如乙方续租可优先考虑,甲方不续租乙方无条件退出,所建房舍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基本恢复场地原貌。

12、租用期间该场地如遇国家、集体建设征占用,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未使用租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13、租用期间乙方修理停靠车辆,由甲方收取相应占道费,车辆及人员物品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

14、租用期间,乙方所用场地前方甲方留有一个车位,由乙方进出使用。

15、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8天内付清租用款。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由甲方存档。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2008年10月23日

第7篇:场地出租协议

今有排灌服务站(以下简称甲方)场地出租给王胜(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协议:

一、时间:

二、租金:

三、付款方式:

四、双方职责:

1、甲方只提供场地。

2、乙方在承租场地期间一切设施均由乙方自负。

3、响应本市拆迁号召,因房租合同没到期,临时搭建简易房。

4、如需拆迁或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市政府、水务局排灌服务站的要求,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

5、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上一篇:党旗高扬下一篇:爱国卫生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