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变化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全球变化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不仅需要单个国家和地区采取行动,更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现状如何,中国又将做出何种外交应对,成为世人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之一。本文阐述了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现状,总结了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及措施,最后分析了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遇到的挑战以及给出了将来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策略。

第一篇:全球变化论文

全球变化的驱动力

科技塑造的现实正以超越我们想象的速度发展着,戈尔提醒人们,不要陷入对技术和科学的机械化理解。

“一直都有两个阿尔·戈尔。有一个热衷于技术的戈尔,他在2000年竞选美国总统时,提出用互联网拍卖剩余的政府资产。但还有一个大声谴责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缺乏节制的戈尔。”没错,戈尔是主张推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发展的人,熟悉那段历史的人知道这个计划把美国各大学的实验室、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计算机连接起来,促进了科研的发展和应用;他还是个热衷于环保事业的人,曾赴南极考察臭氧空洞问题,赴巴西实地了解和研究砍伐森林对地球气候的影响。2007年10月,戈尔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同获当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同年,他参与制作的环保纪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获得第79届奥斯卡最佳纪录片奖。

也许和他曾做战地记者以及调查记者的经历相关,戈尔也喜欢用书来表述自己的思考。1993年他曾出版《平衡的地球:生态和人类精神》一书。而在《未来——改变全球的六大驱动力》一书中,共分六章介绍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的六个驱动力——地球公司、全球意识、权力的较量、不可持续增长、生物科技新突破,以及人类和自然的冲突——是如何彼此交汇和互相影响,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媒体、能源、环保、法律、伦理、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并指出人类如何能够尽量做好准备迎接这些变化,重新掌握自身命运和塑造未来。

戈尔在前言里说“这本书始于一个问题:全球变化的驱动力是什么?”,而他花了八年的时间思考这个问题。他归纳的六大驱动力,即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地球公司大重组;由无所不在的互联网引发的全球意识革命;全球化时代下政治、经济权力的较量;不可持续增长;生物科技新突破;以及人类和自然的冲突。这是戈尔从更新的角度、更广泛的视野对人类社会未来做出的大胆预测和判断。而人类——作为一种全球文明——如何能尽量影响这些变化的展开方式,以重新掌握自身命运和塑造未来。

需要注意的是在书中大篇幅地对于各项新技术的描述。特别是第一章地球公司、第二章全球意识和第五章再塑生与死。这三章分别讲述了技术驱动的商业和人类自身的变革。从机器人、纳米、人工智能、3D打印到基因重组……在这些章节中,戈尔试图从技术变革的角度解读其对政治与经济的影响。为了怕这些技术名词令一般读者望而却步,从这本书的目录开始,每一章的开篇都有一张知识图,表明各项关联。这种表格很像是应试的学生梳理的知识点。通过这些图表,戈尔将“技术的自己”更为精准地和“政治的自己”连接在一起。

大量对于技术的描绘来源于戈尔的一个前提假设:世界正处在一个超速变化的时代,这种变化速度在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因此,“变化”已经成为人们所生活世界的中心。“科技塑造的现实正以超越我们想象的速度发展着,用英国科幻作家、科学家阿瑟·C·克拉克的话说是‘分不清的魔幻与现实。”作为对技术抱有深深信仰的读者,能从这本书中看到政治家已经意识到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今天,技术驱动力的强大影响,而这正意味着技术商业的美好前景和对未来的改变。实际上,“未来已经在那,我们正在抵达”。

而身为洞察与思考者的戈尔也不忘提醒人们,不要陷入对技术和科学的机械化理解。在这本书中他用这段话来引发人们思考:“古巴比伦的天文学家使用两只钟表,一只用来测量人类事物的时间跨度;另一只用来跟踪影响人类的天体的运动”。戈尔认为,今天地球的变化和人类事件结合在了一起,如果我们不能改变我们的思维习惯,结果将会是灾难性的。新思维的一个障碍是对科学的机械化理解。他警告不要对自己的理解的完整性过于自信。原教旨主义姿态并非宗教独有的。还原论认为科学要把现象破解为它们的组成部分,有时会导致选择性关注,使得观察者忽略复杂系统中出现的新现象。

理解技术从而理解这个时代,并不忘反思人类自身。在这个个人的大脑随时都能连上数字世界的时代,戈尔认为会使人们习惯性地依赖外在记忆,这会影响人们的深入思考,而这个问题会日益严峻。人类的记忆会受到沟通技术进步的影响。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让一群人记忆一串事实,提前告诉一组人可以从网络上找到这些事实,他们就不如那些不知道可以在网上知道这些事实的人记得清楚。类似研究表明,经常使用GPS导航的人会失去一些先天的方向感。现在很多人把互联网当作自己大脑的延伸,这是脑力的重新分配,爱因斯坦就曾经说,不要去记忆书上找得到的东西。但如果神经回路不用的话,它们就会萎缩、失去效力。

作者:郑悦

第二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摘要:中国“十二五“规划建议已于2010年10月拟定出来,其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这是由我国资源相对短缺、环境承载能力低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如何解决好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文章就“十二五”环境规划所提出的建议,结合发展经济学知识,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十二五”规划;全球气候变化;节能减排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之快倍受世界瞩目,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生存与发展之间的巨大矛盾——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的不断破坏。本文结合发展经济学知识,对“十二五”环境规划之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了见解。熊焰(2010)认为低碳经济是在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双重作用下,一场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生存方式的革命。要迎接挑战,把握机遇。葛全胜、方修琦(2010)运用化学方法结合科学知识对如何“减排”做了系统的介绍。这些学者的研究都使我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危害性和“减排”的重要性及可行性有了充分了解。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气候平均状态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的气候变动。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是人为地持续对大气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我们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气候变化通常是指人为因素对气候起到的使其反自然规律而达到变化或恶化的状态。

(一)气候变化导致农业生产布局、结构的变化

因为气候变化,可能会导致干旱的地方更干旱,降雨多的地方雨更多。对防御暴雨气候灾害和预防抗旱的要求就更高了,但是有些偏远地区并没有那么健全的防御机制,所以可能导致部分地区粮食的减产甚至危机到粮食自给。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虽然气候变化导致了植物的光合作用加强,使某些地区农作物生产周期发生改变而利于农作物生长,但是对大部分地区的农产品生长周期和防止虫害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长此以往,气候变化将使得我国农业产量大幅度减少,对第一产业产值和国民经济带来相当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威胁到民生。

(二)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地区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环境

全球大约有六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沿海岸线六十公里的范围内,经济发达,城市密集。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洋水体膨胀和两极冰雪融化,可能在2100年使海平面上升50厘米,危及全球沿海地区,特别是那些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河口和沿海低地。这些地区可能会遭受淹没或海水人侵,海滩和海岸遭受侵蚀,土地恶化,海水倒灌和洪水加剧,港口受损,并影响沿海养殖业,破坏供排水系统。部分以沿海旅游业为主要经济增长来源的国家受到严重影响。

(三)气候变化加剧洪涝、干旱及其他气象灾害

气候变暖导致的气候灾害增多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就可能带来频繁的气候灾害——过多的降雨、大范围的干旱和持续的高温,造成大规模的灾害损失。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都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全球变暖会导致干旱的地方更干旱,由威胁生态环境进而发展到威胁生存环境。

(四)气候变化导致病毒肆虐,传染病流行,危害人类健康

气候变暖有可能加大疾病危险和死亡率,增加传染病。高温会给人类的循环系统增加负担,热浪会引起死亡率的增加。由昆虫传播的疟疾及其他传染病与温度有很大的关系,随着温度升高,可能使许多国家淋巴腺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增加或再次发生。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疾病传播的危险性可能会更大。

基于以上的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中国正在努力寻求一种环境、资源与人类发展相平衡的可持续发展道路。2010年10月拟订的“十二五”环境规划建议正是站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个出发点,以“节能减排”、“植树固碳”、“能源替代”“责任共担”为切入点,向世界展现了一个发展中大国是如何对待越来越紧迫的环境问题的。

二、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

欧盟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发布有关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性绿皮书《欧洲适应气候变化——欧盟行动选择》,确立了欧盟适应行动的四大支柱:在欧盟开展的早期行动,包括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欧盟法律和资助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欧盟的外部行动中,特别是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通过集成气候研究扩大知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准备协调全面的适应战略的过程,涉及欧洲社会、商务和公共部门。2009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适应气候变化白皮书:面向一个欧洲的行动框架》,以提高欧盟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应变能力。

法国2005年发布《法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将气候变化风险的科学评估与实施适应行动计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的4个总体目标为:优先考虑公共安全与健康,保护人员和物品;考虑社会各方面问题,在风险到来之前缓和不平等现象;降低成本并使收益最大化;保护自然环境。

芬兰农业与林业部2005年1月发布了《芬兰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旨在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利用各种条件提高社会适应未来气候变化的能力。

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2007年4月13日发布《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框架》,阐明了澳大利亚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立场,在中期内加强关键部门和地区处理气候变化影响与减少脆弱性的能力建设。

英国政府2008年7月发布了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框架——《适应英国的气候变化》,将政府已经开展的工作和更广泛的公共部门的适应行动联合起来,阐明了政府适应计划的协调工作,促进未来政府适应工作向前发展。

德国联邦内阁2008年12月17日通过了《德国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构建了德国适应气候变化影响的行动框架。这是德国联邦政府第一次从全局出发,考虑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并将已经取得进展的各部门工作整合成一个共同的战略框架。德国联邦政府为实现气候保护目标,从1977年至今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最新一期计划从2005年开始实施,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通过德国“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又在“高技术战略”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

印度国大党领导的联合政府2008年实施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强调利用可再生能源、调节气候变化以及加大能源利用效率。印度第11个五年计划(2007-2012年)提出,到2016或2017年将能源效率比2000年提高20%,森林覆盖率提高5%。2008年6月30日,印度发布《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确定了到2017年将实施的8个国家计划,分别是:太阳能、提高能效、可持续生活、水资源、维持喜马拉雅山脉生态系统、绿色印度、可持续农业、气候变化战略知识平台。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更加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推进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规,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鼓励节能的技术、经济、财税和管理政策;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

三、中国“十二五”规划中“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文明的果实挂在能源的藤上”,能源开发利用的副作用足以影响文明的进程。我国经济发展虽然很快,但是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粗放式增长方式的存在使得资源大量浪费。如果不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现有的资源就很可能支撑不住,环境就很可能容纳不下,经济“又好又快、好字优先”的发展也就难以为继。

一些不合规格的小煤窑、小矿场,虽然能获得一时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是粗放式生产,没有先进技术作为改善生产力的动力,没有知识丰富、高水平的劳作人员,因而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人均能源消费大致为1.8吨标准煤多一点。同时,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的增长率保持在10%-15%高位之间。这一数值大致在世界人均消费的水平上。中国是农业大国,产业结构中工业的比重虽然明显升高,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农业依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一种保证,因此,要想达到工业、农业、环境的协调发展,就必须“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节能减排”不光是要企业自发自觉地做到保护资源、节省能源、积极寻找替代能源、减少排放量,国家还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对资源的使用率、工业气体的排放量制定监测标准,用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市场向着更加绿色健康的方向发展。

将“节能减排”的责任分摊到企业,将福利集中起来改善那些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而遭到破坏的人们的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不断引进先进技术,加快能源替代品的研发和推广,充分利用自然能源,逐渐改善由于能源浪费而造成的大气污染、气候变化,达到资源和环境的平衡发展。因此,要“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和对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三,截至2010年中国的森林覆盖率是24%,距2000年的18%具有可喜长进,但是依然不容乐观。许多地方面临着盐碱地、水土流失、干旱、风沙等气候灾害,农业在某些地区依然是“奢侈”产业,部分地区依旧靠游牧业和养殖业过日子,使得原本就不富余的植被更加稀少,最后变成“放牧-迁移-放牧”的恶性循环,不止经济得不到增长,原本就贫瘠的土地更加难以让人生存,长久的荒芜使得这个地区失去了天然的保护屏障,当气候变暖之后,干旱的地方因为没有树木会更干旱,紫外线的辐射会危机人类健康。

在沿海地区,首先是旅游业受到危害。沿海旅游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其产值为2503亿元,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34.6%。据2002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报道,大连、秦皇岛、青岛、北海、三亚滨海旅游区沙滩损失24%,北戴河沙滩损失60%。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极地冰山融化,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沿海地区会被海水吞没,马尔代夫等低洼岛国将从地面上消失,上海、威尼斯、香港、里约热内卢、东京、曼谷、纽约等海滨大城市以及孟加拉、荷兰、埃及等国也将难逃厄运。同时,在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气候灾害的监控体系和防御能力,最大程度上保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蓄积量,曾强固碳能力。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

第四,发展经济学中虽然谈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问题,但是经济全球化注定使发展经济学不会脱离发达国家去研究问题,因此,如何积极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止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大课题,也是发达国家需要做出表率的机会。

四、结论

中国“十二五”环境规划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战略,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使其不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共同促进的关系,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十二五”不单单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五年,更是全世界未来发展的五年,因此,尽管这是中国对于环境上的一个五年规划,确切地说,这应该是世界共有的意识。

参考文献:

1、王东.全球气候变化催生“低碳经济”[J].中国经贸,2010(1).

2、陈泮勤,程邦波,王芳,曲建升.全球气候变化的几个关键问题辨析[J].地球科学进展,2010(1).

3、何强,孟宪芳.全球治理视域中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J].科学·经济·社会,2010(1).

4、胡鞍钢.全球气候变化与中国绿色发展[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4).

(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张卓

第三篇: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及中国应对策略

摘要: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不仅需要单个国家和地区采取行动,更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现状如何,中国又将做出何种外交应对,成为世人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之一。本文阐述了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现状,总结了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及措施,最后分析了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遇到的挑战以及给出了将来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策略。

关键词:

气候变化; 谈判; 合作; 京都议定书

文献标识码:A

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and China's Policy

Jiao Li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of Erdos,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of Erdos, Inner Mongolia 017000)

Climate change is a global issue that is greatly concern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and the diplomatic tactics of China, become a major international issues of the world.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summarizes the position and the measures of the major countries to cope with climate change and measures. In the final, analyzes the challenges of China in the global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and address the strategy to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Cooperate: Kyoto Protocol



前言

随着2009年12月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一步受到了世人瞩目。“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与一般环境问题相比,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它已超出了环境或气候领域,谈判涉及的是能源利用、农业生产等经济发展模式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基地是发展问题。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各个国家利益集团存在利益冲突,对于谁来减、如何减、减多少等问题,各个国家间存在严重分歧。从长远看,各国都希望保护气候,从而使自己免受气候变化带来的灾难;从近期来看,又不愿意自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限制或影响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希望其他国家采取更多行动而本国受益。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问题是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如何分担,从而确定应该谁来减排温室气体,或者说,谁应该率先减排温室气体的问题。

1 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现状

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标志着全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觉醒,是环境保护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和《行动计划》,号召各国政府和人民为保护环境而奋斗。

1979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上,科学家提出了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将导致地球升温的警告,气候变化作为一个重大科学问题首次受到国际科学界的关注,大会通过了《世界气候大会宣言》。

1987年,在蒙特利尔召开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组织的“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氯氟烃议定书全体代表大会”。24个国家签署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同年,以布伦特兰夫人为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著名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它对可持续发展所下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1]。

199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该会议确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53个国际和欧洲共同体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2]。

自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开展了多次气候变化国际谈判。

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设置了减排目标,同时提出三种灵活调节机制,即适用于发达国家的排放贸易、联合履行机制,以及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

2007年,第十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上,缔约方再次确定了“双轨制”,要求所有国家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全球气化变化谈判要按照“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分别对《公约》和《议定书》做出决定。

2009年12月全球192个国家和地区在丹麦哥本哈根签订《哥本哈根协议》等。国际社会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机制已基本建立,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基础上落实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义务。哥本哈根会议并没有明确限定全球减排目标,大会决定将谈判延伸到2010年底于墨西哥城召开的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上完成。2010年1月1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指南性质的《哥本哈根协议》生效,也预示着关于全球气候问题的谈判将继续进行下去。

2 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及措施

自气候变化问题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来,国际气候政治格局不断分化重组,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欧盟、美国和77国+中国三股力量,折射出南北矛盾、发达国家内部矛盾、发展中国家的内部分歧和针对排放大国的矛盾。两大阵营斗争的焦点是历史责任、资金与技术转让。三股力量角力主要围绕减排义务的分担[3]。

欧盟作为气候谈判的发起者,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在节能减排立法、政策、行动和技术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各国实施了促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在政策理念方面,欧盟主张,主要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遏制全球气候变暖趋势;在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框架方面,欧盟坚持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可衡量、有约束力、可执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制度。欧盟强调,美国应承担减排责任,中国、印度等应参加减排[4]。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政策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具有重要影响。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并推出温室气体减排强度方案,是布什政府单边主义外交政策的体现,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反对。近来,美国保护气候的政策和立场在发生一些微妙的积极变化。布什政府由执政之初对全球气候变暖事实的强烈质疑转变为现在的基本认同,由执政之初的强势单边主义转变为现在的回归联合国谈判框架。在2007年底举行的巴厘岛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在最后一刻接受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的绘就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将美国纳入到了旨在减缓全球变暖的未来新协议的谈判进程之中。

77国+中国要求发达国家承认发展中国家已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努力,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减排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达国家应深度减排。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等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考虑到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未对发展中国家设定减排目标,但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不懈的努力。

3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关注气候变暖问题,为全球应对和控制气候变化做出了巨大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

在国内层面,为减排和环保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为了使应对与减缓温室效应的国家战略和目标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中国从政策措施、法律条款、组织机制等方面加以保障。国家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战略,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坚持将环保与发展同时并举,齐头并进。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政府正式提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制订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形成“低投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发展方式。这是有效应对和防控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大计。

在国际层面,对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是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及其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首倡者和主要制定者之一,以后又参加了历次“公约”缔约方年会,为历次气候大会取得成果,尤其为有着标志性意义的《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和《哥本哈根协议》的通过,发挥了独特作用。中国还积极参加了联合国与《公约》框架下各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和活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协同努力,维护了《公约》提出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应遵循“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促使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坚持了正确的原则和方向。

4 中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面临的挑战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着艰巨的经济发展任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的规定本不负有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重要的新兴经济体,随着近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在逐年增加。据预测,中国将很快代替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而从发展阶段来看,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在可预见的将来,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仍然难于避免。这一基本国情,给我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造成巨大的国际压力。

在哥本哈根会议的谈判中发达国家一味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的共同责任,并把发展中国家分为新兴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的国家两类,妄图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也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减排国家行列。一些77国集团成员在内部会谈中也有新兴经济体也应该承担一些承诺的表示。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也参与减排作为其做出进一步加大减排承诺的前提。美国更是一再暗示如果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不参与减排计划,就无法达成进一步的全球减排协议。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美国总统甚至在公开发言中把某些国家的数据透明度与世界减排目标和气候资金并列来谈,暗示中国不接受信息公开是大会的主要阻碍因素。而美国气

候变化特使斯特恩也直接说:“美国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因为后者有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在碳排放历史上,美国不欠世界的债。中国在面临发达国家越来越大的压力的同时,还要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越来越走向分裂和碎化的尴尬局面。事实上,在这次哥本哈根会议中,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同美国单独达成《哥本哈根协议》的做法已经招致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怨恨。

5 中国将来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

5.1 维护既有成果,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成果集中体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文件中,必须坚持和贯彻执行。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在后工业化时期又坚持高消费、高排放,是全球变暖的主要制造者,因此,它们应当承担减排的主要责任和率先进行大幅减排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变暖责任小,经济和科技欠发达,不应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应积极采取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和措施。

5.2 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和团结

气候变化谈判充满矛盾,虽然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分化和碎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但仍存在巨大的共同利益。中国要继续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团结,避免被发达国家分化。

5.3 反对发达国家不合理要求,利用与发达国家合作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认清发达国家把中国强行拉入具体的减排承诺,让中国为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买单,从而限制中国经济发展的企图。坚持抵制发达国家妄图模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积极利用已有的机制同发达国家展开广泛合作,以促进中国的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

6 结语

人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问题,对人类将来的生存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必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由于不同国家的利益差别,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在艰难中前行。而在此过程中,中国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站在国际社会的前列,为推动气候领域国家合作,进行艰苦卓绝的努力,做出了应有的重要贡献。未来随着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将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事业中发挥更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志.低碳经济-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10,1.

[2]应对气候变化调整的全球合作框架思考. 黄卫平, 宋晓恒.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2010,(1):12-18.

[3]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博弈. 陈洪波.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5,(10):4-6.

[4]杨志, 陈军.应对气候变化:欧盟的实现机制-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版),2010,42(3): 5-11

收稿日期:2010-09-26

作者简介:

焦玲(1984-),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

作者:焦玲

第四篇:后危机时期的全球金融监管新变化

【摘要】 金融危机是金融体系脆弱性爆发的一种极端形式,历次金融危机都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和技术进步。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了几个明显的变化:一是G20主导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二是FSB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协调平台,三是BCBS在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机构中的地位显著上升。金融监管的理念、方式、体制机制也呈现出一些新趋势,表现为金融监管理念发生转变,金融机构的“生死关”受到广泛关注,金融监管力度显著强化,金融监管权力重组等。随着我国银行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监管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生动力也显著增加,这需要我们对国际金融体系变革的艰巨性及复杂性有一个深刻认识,并制定明确的策略,才能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获得新的机遇。

【关键词】后危机时期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稳定理事会 金融体制改革

最近这场肇始于最发达金融市场的全球金融危机反映出西方国家主导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已落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危机之后,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后危机时期全球金融体系治理的主导力量,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开始全面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按照G20峰会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发布了一系列新的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全球主要经济体结合本国(地区)的实际陆续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面对全球金融监管治理体系的新变化,我国应立足于自身的根本利益,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提升影响力与话语权,在合作中寻找共同的利益诉求,在具体措施上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的变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苏联解体以及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化进程,全球贸易、投资和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全球治理理论主要创始人James N. Rosenau(1992)将全球治理定义为“全球范围内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但是,2008年危机之前,在全球金融领域,G7借助于其主导的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SO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组织掌握着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并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国际机构对各国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估等。总体而言,当时的全球金融监管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一是不同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二是各国为维护本国金融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均倾向于采取较低标准(race to bottom);三是缺乏严格的评估机制导致各国实施国际监管标准的进展不一,金融监管的强度差异很大,IMF和WB对各国金融稳定性评估既缺乏权威性,所提出的建议对各国也没有实质性约束力。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治理问题受到各国政治领导人、监管界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其一,危机之前,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经济金融化”趋势,金融资产占GDP的比例显著上升,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显著上升,金融领域问题的外溢效应非常强大。据统计,2012年底,美国、欧盟、日本和英国四大经济体的金融资产占GDP的比例分别高达476%、530%、417%和800%。其二,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显著加快。1985~2005年,全球贸易占GDP的比例从15%缓慢上升到40%,而同期全球外部资产占GDP的比例却从40%急剧上升到180%,全球金融变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紧密交织同时又乱成一团的网络、一个真正的系统(Haldane, 2014)。据IMF统计(2010),欧美二十家左右的国际化大银行在全球跨境贷款、银团贷款、并购市场和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实际上承担了全球信贷中介的功能,但这些银行却仅受制于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导致所谓的“长在全球,死在本国”的问题,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处置框架,这些银行无序破产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其三,新兴市场崛起,这些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中逐步占据了半壁江山,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治理的热情和能力明显上升,发端于发达国家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为新兴市场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治理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发达国家也意识到其实力的逐渐式微,同时也试图将新兴市场纳入他们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新兴市场就这样“半推半就”地搭上了后危机时期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列车。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是G20主导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正如法国前总统萨科齐所言,G20峰会取代G7预示着21世纪全球金融体系进入行星式治理(planetary governance)阶段。2009年4月2日召开的G20领导人峰会确立了雄心勃勃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涉及领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监管、影子银行监管、衍生品市场改革、应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procyclicality)、缓解“太大不宜倒”潜在的道德风险、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改革国际会计准则等诸多方面,其目标是彻底修复引发危机的金融体系“断层线”,从各个角度强化“全面无缝隙”的金融监管,以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及稳健性。在之后的历次G20领导人峰会上,全球金融监管改革都是重点议题。

二是FSB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协调平台。根据G20领导人伦敦峰会的决议,将之前由G7主导的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为G20主导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FSB成员包括所有G20成员国的财政部、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IMF、W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机构,以及BCBS、ISOCO和IAIS等金融监管标准制定组织。FSB的职能包括监控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评估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协调不同金融部门的监管政策、监督并评估所有成员国实施金融监管国际标准的进展。由于获得了G20的授权,FSB自身也发布了一批金融监管标准,要求成员国实施。为履行其职能,FSB还在全球范围内成立6个区域性组织,加强与非FSB成员国的联系,以扩大其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FSB在某种程度上承接了危机之前IMF承担的监控全球金融市场和评估各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功能。目前,FSB已通过了章程,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程序,正在谋求独立的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以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机构。未来,FSB可能演变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并驾齐驱的国际组织,将在全球金融治理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三是BCBS在全球金融监管治理架构中的地位显著上升。1975年BCBS成立初期只是发达国家内部搭建的银行监管信息交流平台,随着《巴塞尔资本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BCBS逐渐演变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危机之后,为扩大其影响力和代表性,BCBS分别于2009年4月和5月、2014年7月三次扩大成员,其成员由G20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以及西班牙、瑞典、荷兰等非G20成员重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以及IMF、WB、BIS、欧洲央行的高级代表组成。BCBS基于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对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经2010年11月召开的G20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III),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其公信力大为增强。除承担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外,BCBS还承担推动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实施的职能,建立了一整套评估程序,以评估各成员国执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的进程和程度。目前已完成了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巴塞尔III实施评估工作,并向G20领导人峰会报告各国评估结果。

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

金融危机是金融体系脆弱性爆发的一种极端形式。历次金融危机都推动了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和技术进步。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以全球范围来看,金融监管(特别是银行监管)的监管理念、监管的方式方法、监管体制机制呈现出一些新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金融监管理念发生转变。第一,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以往的金融监管更多地侧重于微观监管,认为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会传染至整个金融体系,因此如果单家金融机构实现了稳健经营,就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单个银行的安全既不是维持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不必要是因为在一个稳健运行的系统中单家银行可能而且应当倒闭;不充分是因为在金融网络中链条整体的强度恰恰取决于最脆弱的环节(Haldane, 2014)。因此,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间相互关联,乃至金融周期性的角度,从整体上评估金融体系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健全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即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具体而言,从注重单体机构的监管逐步过渡到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1)监管标准的设计坚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兼顾单家机构的稳健性与其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2)注重传统银行体系内部的相互联系以及银行体系与其他金融部门乃至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3)扩展金融监管的范围,将游离于审慎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影子银行业务)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以系统性风险为本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同,但宏观审慎监管很大程度上是微观审慎监管的延伸和扩展,用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的工具绝大多数可归入传统监管工具的范畴,核心要素是建立相对稳定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安排,以及时识别系统性风险。

第二,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脆弱性源于财务上的高杠杆,监管当局应以审慎监管为主,主要手段是设定和实施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标准,目的是增强其财务稳健性;而投资银行等经纪类机构的财务杠杆率较低,且提供复杂的金融产品,为防止利益冲突以及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超额收益,监管当局应以行为监管为主,主要手段是信息披露,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危机之前,伴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相互融合渗透,职能边界更加模糊,商业银行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而投资银行通过证券借贷等手段积累了高杠杆。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信息偏差以及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对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有效发挥。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和行为,减轻风险传递和扩散的危害,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危机以来,行为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业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部门)。如美国国会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A);欧盟则在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核心工作任务。

金融机构的“生死关”受到广泛关注。按照传统的监管理论,欧美监管当局通常不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事后的监管要求,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并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能力。危机以来,西方国家开始重视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监管当局开始采取结构化监管措施,如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采纳了沃尔克法则(Volker Rules),英国维克斯报告(Vickers Report)提出栅栏原则(Ring-fencing),欧盟的利卡宁报告(Liikanen Report)对大型金融机构从事跨市场业务的规模和展业方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降低跨市场风险传递,并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回归主业。实证分析结果也表明,金融机构的范围经济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全能业务模式并非最优模式。

与此同时,为抑制“太大不宜倒”潜在的道德风险,FSB致力于构建全球统一的金融机构的处置框架,发布了《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为各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方面的立法提供范本。其核心要素是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恢复和处置的能力,规范失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权力分配和流程,特别是明确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必须事前指定清晰的、可信的恢复和处置计划(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一旦发生事前确定的危机事件,立即启动RRP,最大限度维护其核心经济功能,缓解其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降低纳税人救助成本。处置框架可以理解为广义宏观审慎框架的组成部分。

金融监管力度显著强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演化,金融风险的来源更复杂,突发性更强,波及的范围和影响程度也更大,金融监管必须增强适应性。危机以来,金融监管标准、持续监管方式和金融执法力度都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监管当局的监管约束和市场参与者的外部约束均明显强化。

首先,大幅度提高金融监管标准。突出表现在巴塞尔III框架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幅度提升,以及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商业银行流动性和杠杆率的量化监管标准。另外,金融稳定理事会正在研究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总吸收损失能力(TLAC)要求。除此之外,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公司治理、风险评估、数据加总、薪酬安排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定性监管要求。

其次,采取更具介入性的持续监督。危机以来,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的信任度显著降低,不再简单地观察商业银行是否达到量化的监管指标,而是侧重于银行风险治理有效性的评估,内容涉及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完备程度,风险偏好框架及其传导,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工具、方法与银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之间的适应性,信息系统的支持能力,并采用压力测试等手段评估银行应对尾部事件的能力等。

第三,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处罚。近年来,欧美监管当局和司法部门对国际知名的大型金融机构纷纷开出巨额罚单,最大单笔达到90亿美元,对金融机构滥用市场权力、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行为处以重罚,并且将相关责任人诉诸刑罚。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通过收缩相关业务条线、重组内控合规部门等手段进行应对。

第四,重视市场基础设施的作用。危机以来,为提升信息透明度,及时识别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和传播渠道,各国都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平台、托管机构、登记备案机构和信息储存机构等。这些市场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与监管当局收集的单家机构的风险信息相结合,能更有效地识别金融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及时预警并采取监管措施应对系统性风险。

金融监管权力的重组。为提高金融监管强度,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危机之中遭到重创的欧美国家对金融监管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但亚洲国家和新兴市场却基本保持不变。

首先,财政部门走上前台。历史上任何一次大危机的结果均是国家成为金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本次危机也不例外,伴随着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去杠杆,欧美国家政府部门的杠杆率大幅度攀升。在后危机时期的金融监管改革中,财政部门的发言权明显增加,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各国成员绝大多数都有财政部门的代表,直接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起草。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的财政部门不仅负责协调国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提出立法动议,而且在国际交往中代表国家主导双边金融对话机制,央行的独立性明显下降;美国财政部还直接承担系统性风险评估的职能。

其次,欧美国家央行权力有所扩大(构建超级金融监管机构)。虽然货币政策失误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但危机之后欧美国家央行借助于货币发行权,在公共财政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成为推动经济复苏的“唯一英雄”,相应地在新一轮金融监管权力重新分配中获得了优先权。美国在维持现行“双线多头监管体制”的同时,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能。将金融衍生品及对冲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其监管权限从银行控股公司扩展到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并增加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职能;英国撤销了金融服务局,由英格兰银行通过相对独立的审慎监管局(PRA)和行为监管局(FCA)分别行使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职能;欧洲央行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单一监管机制(SSM),负责欧元区内130家大型银行的监管。

再次,主要亚洲国家和新兴市场仍维持独立运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危机之后亚洲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并未效仿欧美国家进行监管体系重组,甚至出现与欧美国家相反的改革方向。在亚洲五大经济体中,危机之前日本、韩国和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均独立于央行,2014年印度尼西亚新成立了金融监管署,承担之前由央行履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澳大利亚也直接将宏观审慎监管的决策和监督制定职责交给了其审慎监管当局APRA。墨西哥、土耳其等新兴经济体的银行监管职能仍由独立于央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承担。相关理论研究表明,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货币政策更注重调控短期经济运行,而银行监管目标是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若由央行同时承担两种职能,可能导致银行监管目标屈从于货币政策目标,即央行为追求短期经济增长可能会牺牲银行业长期稳健运行。从实践角度来看,亚洲国家和主要新兴经济体的金融体系在本轮危机中表现稳健,通过建立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保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自我完善并积极参与

2008年我国正式成为G20成员,2009年中国监管当局代表中国加入FSB、BCBS,全面参与了后危机时期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工作,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杠杆率、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等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维护了我国银行业的核心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银行业的规模日益壮大,走出去的步伐也日益加快,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为复杂。在2014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前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中国有105家银行上榜,创造的利润占1000家大银行总利润的三分之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分别位列第1名、第2名、第7名、第9名和第19名。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75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备选名单中,我国有12家,超过美国位列第一,其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已经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随着我国银行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监管改革的外在压力和内生动力也显著增加。这需要我们对国际金融体系变革艰巨性及复杂性有一个深刻认识,并制定明确的策略,才能在未来的全球竞争中获得新的机遇。

深入参与国际监管规则改革,维护我国金融业核心利益。虽然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全球化的步伐有所放缓,但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更深程度地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治理,对于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的中国金融业具有特殊意义。在广泛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我国加深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协调程度,为我国金融体系国际化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与国际相容性。与此同时,参与全球金融治理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审慎监管规则,通过完善风险为本的制度安排,通过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并不断加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市场的自我治理机制与监管有效性,从而维护有序的创新、竞争和金融稳定。目前,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还基本停留在监管当局层面。未来,除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直接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之外,业界和学术界的作用变得更为重要。通过建立沟通、培训、研讨等交流平台,有助于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初期阶段就及时反映我国的利益诉求,并在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通过监管、业界、学术界对外发出一致的声音,增强我国在我国金融治理中的影响力。

稳妥实施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实施新的国际标准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发言权的基础,但新监管标准在国内落地实施,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特征以及我国金融业的结构性特点,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兼顾统一性与灵活性。稳妥实施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关键在于实施具有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差异化的分类监管可以有几个依据:一是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及国际活跃程度。对于广泛参与国际业务的大型国际化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标准实施高水平、更密集的监管,这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大型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另一方面能增强其应对业务复杂性潜在风险的能力;而对于业务集中于国内、主要从事传统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则适宜采用简单、有效的监管规则,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二是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与自我约束能力。对于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可以减少监管干预或限制;而对于风险偏好激进、内部风险评估和管理较弱的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甚至提高监管要求,限制其非理性扩张。三是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对于小微企业、产业升级等需要政策扶持的经济领域相关业务,金融监管应在规范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在制度上给予支持。而对于产能过剩的行业,或者运作链条长、结构复杂的业务,应采取更加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强化监管要求,抑制那些为追逐短期回报而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自我金融创新、自我循环和自我膨胀行为。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取决于“谁来监管”,而取决于“如何监管”。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欧美国家金融监管权力重新配置的最终效果还有待于检验。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上,核心是监管模式与金融业发展状况相匹配。本次金融危机打破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暴露了综合经营的各种弊端。混业经营导致各类金融之间的风险相互渗透,扩大了系统性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可能并非金融业发展的最优模式。现阶段“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有利于防止不同政策目标的冲突。根据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发育水平,应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比较合理的模式是在国务院层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填补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及早识别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保证监管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王兆星,2014,《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改革探索》,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王胜邦,2013,《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Haldane, Andrew G, 2014, Managing global finance as a system, Speech at the Maxwell Fry Annual Global Finance Lecture, at Birmingham University, 29 October;Rosenau, James N, 1992,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责 编/樊保玲

作者:王胜邦 俞靓

第五篇: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

【内容摘要】 国际制度竞争根源于国内制度實践,中美欧是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主要谈判方,三者关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倡议都源于其内部减排制度的实践。欧盟内部形成了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的减排制度,美国国内形成了基于自由市场哲学的地方排放交易制度,中国国内形成了“国家—发展型”减排制度。三种制度的形成都受到各自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这种制度差异传导至气候外交领域,使欧盟侧重于建立全球总量控制和约束性减排机制;美国倾向于建立完全基于市场竞争的减排制度;中国则主张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立多元共生的减排体系,且不挤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这些政策差异成为三方关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的基础,而制度竞争也反映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从理论上看,三方围绕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体现了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的密切关系。由此说明,在研究中将比较政治与全球治理相结合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 制度竞争 气候变化 全球治理 比较政治 气候外交

【作者简介】 康晓,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 邮编:100089)

 

 

【DOI编号】 10.13851/j.cnki.gjzw.201802006

制度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非中性的制度决定了社会活动的价值分配。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认为政治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这反映了政治活动与政治制度的密切关系。全球治理是全球政治时代的产物,其最终的价值分配也离不开国际制度的设计、建立、运行和改革,因为国际体系本身就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 在更深层次上,国际制度是国内制度的延伸,因此研究特定领域的国际制度竞争,有必要将比较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相结合,在深入研究主要行为体内部在该领域的制度实践的基础上,考察它们在国际层面的制度倡议与政策博弈,这样才能更科学地理解国际制度竞争的国内根源。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一议题的国际制度还远未成型,表现为主要利益方都想将各自内部的制度设计嵌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因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受欧盟、美国和中国三方政策博弈的影响,三方内部减排制度的差异如何影响它们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对制度设计权的争夺,则成为本文的研究核心。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关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研究分为三种路径,即区域和国别制度研究、全球层面的制度研究、主要谈判方的制度倡议及其相互关系研究。

第一,区域和国别制度研究。这一研究路径最突出的成果是对欧盟排放交易制度(ETS)的研究。比如,肖星宏等人认为ETS的特点是总量性、阶段性和开放性。 与此相对,美国地方政府率先探索总量控制制度,但各州的参与程度不同,已基本形成区域化的碳市场体系。 刘华认为欧盟相对完备的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模板。 国别减排制度的研究,对于探寻各国在全球气候谈判层面制度竞争的国内根源非常有启发,同时也为本文研究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竞争关系留出了空间。

第二,全球层面的制度研究。这一研究路径的特色是着眼于各方的制度竞争如何塑造全球层面的气候变化治理制度。贝迪娜·威特尼本(Bettina B. F. Wittneben)等人认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不仅包含行为体网络的共享观念和身份认同,还包括经济结构和政治过程提供的物质利益,这些文化、经济和政治要素彼此均衡且相互强化。 这种综合的视角证明任何制度都嵌入其所处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中,但其未深入探讨主要行为体内部制度的外溢如何影响全球层面的制度竞争。 克里斯特·卡尔森(Christer Karlsson)等人从认知角度研究发现,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不止一个领导者, 由此会带来多种制度倡议的融合,这种制度竞争与妥协如何塑造转型中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是需要深入研究的。中国学者庄贵阳和周伟铎认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在《巴黎协定》达成后发生了转型,主要是各方在长期气候治理目标、资金援助数量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三个关键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并分析了中国的作用。 但是达成妥协的原因是什么,各方哪些制度倡议在全球层面实现了融合,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三,主要谈判方的制度倡议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比如,中美欧三边气候政策关系的特点就表现为“三方共处模式”,同时具有明显的竞争性、流动性和开放性。 新兴大国与发达国家关于减排责任的分歧巨大。但是,巴西在2007年后也开始承认自身发展需要为当前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承担一定责任,南非则承诺在发达国家提供援助的前提下将承担一定责任。 中国学者赵斌认为,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的形成机制在于互动进程建构的“群我身份”,辅之以具体议题导向下的主体选择与该群体认同的契合。 该研究路径说明全球气候谈判的集团边界越来越模糊,主要谈判方都不会固守原来的群体身份,而会在谈判过程中将符合自身利益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植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建设中。

综合目前的研究路径,本文认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的制度竞争是主要谈判方依据自身内部气候治理的制度设计(主要是排放交易制度),通过气候外交,就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减排目标、减排机制、责任认定和分摊、履约和审查机制等内容展开的相互竞争。埃特尔·索林根(Etel Solingen)和乔舒亚·麦尔奈特(Joshua Malnight)提出了一种探讨全球治理、国内政治和区域治理关系的研究路径,但只强调了全球治理对国内政治的作用,忽略了国内政治对全球治理的反作用。 本文认同他们将全球治理与国内政治结合起来的研究路径,但区别之处在于本文关注主要行为体内部制度对全球治理制度的塑造作用。具体而言,就是从主要谈判方的内部减排制度设计来考察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国际制度竞争。在案例的选取上,本文分别选取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美国芝加哥排放交易制度和中国的国家排放交易制度来对三方进行比较。原因在于,碳排放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减排制度设计,有充分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和长期实践基础,是目前所有减排制度中最能兼顾经济发展与碳减排的一种制度,因此成为最主要的减排制度。更为重要的是,排放交易制度集中体现了减排活动中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因此不同国家和机构的排放交易制度能够反映出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知,而这种认知会通过气候外交反映到它们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中,成为相互竞争的观念和制度手段。所以,本文将尝试分析欧盟、美国和中国内部排放交易制度与它们争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设计领导权之间的关系,以及联系这两者的中间变量气候外交。

二、欧盟的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制度及其气候外交

欧盟内部减排制度的主体是排放交易制度,该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将统一限制排放总量和各国自行减排份额结合起来,通过各成员国减排量的叠加实现欧盟总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欧盟整体需要在第一个承诺期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的基础上减少8%,根据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欧盟将这一总减排量分配给所有成员国。分配的方式有两种:许可和配额。排放许可与配额不同,排放许可不能流通。 配额是欧盟内部排放市场的货币,一份配额等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欧盟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为限制行业的企业分配排放配额。

欧盟排放交易制度采取的总量控制与配额模式源于欧盟的多层治理结构,其核心是在超国家、国家和地方政府多层治理主体之间分享决策权。 在这一基本制度框架下,欧盟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都会以实现统一与多元的平衡为根本目标,这一平衡也是欧洲一体化的文化基石。其中,统一源于悠久的欧洲观念,陈乐民先生认为这一观念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两希文明” 和基督教文明;二是在与非欧洲文明的对立中形成的欧洲自我意识;三是战争带来的对和平与联合的渴望。 这一观念增强了欧盟的文化认同,并将其与世界其他区域区别开来。在排放交易制度中,欧盟的这种统一观念就是成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者,引领人类进入低碳经济时代,表明作为世界上最早进入现代化和后现代的地区,欧盟成员国能够聚合在一起。正是对高水平环境标准的追求,使欧盟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获得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极大的优越感。这种高标准的表现之一就是约束性的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能单纯依赖市场力量,因此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格外强调超国家机构的统一管理。比如,排放交易制度第三阶段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欧盟层面对配额总量的统一设定,同时加强欧盟的碳市场管理权。

从这个层面看,欧盟排放贸易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强调欧盟作为超国家机构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管职能。换言之,这一制度并非只是一个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的配额交易制度,而是包含超国家机构的干预。在此基础上,排放交易制度中成员国间的排放许可和配额分配又充分照顾到各国的产业特点和发展水平,所以排放交易制度事实上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欧盟内部的实践。尽管欧盟始终面临着调和超国家机构的协调性和责任分摊之间的紧张关系, 但在多层治理的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制度下,欧盟从1990—2014年已减排23%,并正在向到2020年减少24%甚至25%的目标努力,这已远远超过到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的目标。这种统一监管与各自减排相结合的制度成果深刻影响着欧盟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的制度竞争,并通过欧盟的气候外交表现出来。

第一,欧盟热衷于在全球层面提出激进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欧盟制定的2020年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是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20%,单位GDP能效提升20%,温室气体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2030年的目标是温室气体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40%,新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费比例达到27%,能效在“一切照旧”状态下提升27%。 与此相对,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是到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到205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0%—80%。 这种激进的目标设定反映了欧盟希望将它的总量控制减排方式推广到全球层面,但也极大限制了发展。同时,这一制度必须辅之以严格、完善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监督与制裁手段,这些条件在欧盟内部是满足的,但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是十分缺乏的。因此,总量控制的减排制度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难以实现。

第二,欧盟希望以单边方式实现激进减排目标。激进减排目标的实现需要领导者发挥表率作用,于是欧盟决定采取更加激进的单方面减排措施,即征收航空碳税。航空碳税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要对所有进出欧盟领空的航班征收碳税以抑制飞行过程中的碳排放,但這一举措遭到很多国家的反对,欧盟也被认为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实施单边主义政策。 经济学家用量化方式对航空碳关税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的角度来看,碳关税要劣于碳税,因为它会导致较高的碳减排成本、较高的碳泄漏、较小的全球二氧化碳减排量。 税收手段的使用使欧盟的气候政策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这也是欧盟内部气候治理机制在全球治理制度竞争中的体现。

第三,欧盟希望建立囊括所有国家的全球减排制度。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全球气候谈判架构是双轨制,但欧盟始终强调应该建立能够囊括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统一谈判制度。这一制度倡议与总量目标控制一脉相承,因为只有将所有国家纳入一个公约框架,才可能设置全球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再分解目标。但是,欧盟内部的减排前提是各成员国首先被欧盟完善的制度框架所约束,但国际社会没有建立起与之相似的制度框架,各国是否加入公约完全出于自愿。美国布什政府和特朗普政府先后退出《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充分证明这种全覆盖的减排制度难以实现。

第四,欧盟在减排问题上持续向发展中大国施压。欧盟为实现其激进的全球减排目标,始终将发展中国家中的排放大国视为重要施压对象,认为这些国家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属于快速发展国家,所以排放明显增加,它们应该承担量化减排责任。 但与此同时,欧盟又不愿向发展中大国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核心技术,理由是发展中大国已经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没有必要再依赖发达国家进行减排。 欧盟这种一味强调高标准减排和逃避责任的做法,使发展中大国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开始更愿意与气候政策更加务实的美国进行直接谈判,欧盟的气候谈判领导者地位由此开始丧失。这反映了欧盟基于内部减排制度制定的气候外交政策对其国际竞争力的制约。

三、美国基于自由市场哲学的减排制度与气候外交

美国排放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排放交易制度,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企业依据市场原则建立排放交易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平台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北美地区建立时间最长和规模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核心,从2003年建立伊始就实行会员制。会员自愿加入,并自行设立减排规则,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年份的减排承诺,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自身的减排额度,其可以将超出部分在交易所交易或储存,如果没有达到自己承诺的减排额度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碳金融合约(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s, CFI),每一单位碳金融合约代表100吨二氧化碳当量。 另外,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监管方面也表现出独立于政府的自由市场特征。作为一个在《商品交易法》下豁免的私人商业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不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或其他相应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实施以自律为基础的自我监管。

总体而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完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市场减排方式。以市场为基础的排放交易制度设计在美国也被普遍认为优于其他选择,而奥巴马政府的气候政策在美国国内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政府而非市场为基础。 这种制度源于美国的自由主义哲学和宪政结构。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地方政府的权利。因为《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对州政府没有约束力,所以它强化了一种观点,即集中化的国家权力对自由的威胁最大。 这种分权不只是便于履行公职,而且与美国人民的天赋保持一致,这种天赋要求制止专横行为,要求享有在公共福利范围内实行地方自治的自由。 这种宪政制度是美国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减排管控的深层原因,也深刻影响了美国气候外交政策及其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的参与。

第一,美国坚持将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京都三机制” 作为全球减排的制度基础。在美国看来,这些市场机制符合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可以最小成本满足各方在气候问题上的需求。比如清洁发展机制,既可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低碳设备和技术,提升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又可以较低成本使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任务,减少对经济发展的损害。但是,这种纯粹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发达国家能源体系的实质性转型,也就不能从总量上实现减排,美国的碳排放总量依然位居世界第二。同时,虽然清洁发展机制实现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减排设备,但缺少核心技术的转让。

第二,美国希望摆脱全球统一约束性减排公约的限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由美国主导签订的,但是其不具有约束性。之后,当《京都议定书》确立了量化和约束性的减排指标后,布什政府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在美国国内,一些人认为美国不应该为了其他国家后代的幸福而约束自己的经济发展,并认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集体行动,美国应该“搭便车”。 这也是欧美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的主要分歧。

第三,美国坚决反对违背市场机制的碳税和碳关税。由于征税是与自由市场原则背道而驰的制度,所以美国坚决抵制通过征收碳税应对气候变化。奥巴马总统雄心勃勃的碳税和总量控制提案就曾遭到国会坚决反对,结果只能倚重新能源产业政策应对气候变化。 在外交层面,在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向欧盟法院就欧盟航空税提请诉讼被驳回后,美国运输部专门发表公告指出,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美国都强烈反对欧盟将其政策强加于他国的做法。 相反,2016年10月,国际民航组织第39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持续政策和做法的综合声明——气候变化》《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环境保护的持续政策和做法的综合声明——全球市场措施机制》两份文件得到了美国的积极支持,原因是这一新機制与欧盟最初希望将全球航空业纳入其ETS的目标相去甚远,但与美国奉行的主要基于市场机制通过碳抵消的方式实现航空减排的政策很契合。

第四,美国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这便于企业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收取高额费用,使许多缺少资金的发展中国家无法提升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有产权,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自由市场哲学的核心。在自由主义鼻祖洛克看来,国家的责任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否则将失去合法性。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深受洛克思想影响,而知识产权更是美国强大科技竞争力的基本保障。因此,在美国看来,没有理由通过公共部门强行推动低碳技术的国际转让,而应交由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机制来决定。

第五,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是美国制度竞争的极端举措。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总统在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的演讲中指出,《巴黎协定》打乱了美国正在实施的清洁煤计划,因为《巴黎协定》规定美国不能新建足够数量的煤电厂,但中国可以继续新建。新能源的使用只能满足美国部分能源需求,而且会减少就业,而美国是个能源极其丰富的国家,应该发展各种形式的能源。 这说明特朗普总统并未完全放弃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只是不主张像奥巴马总统那样通过行政手段支持新能源产业而打击传统能源产业尤其是煤炭产业,因为这会使失业率大幅上升。换言之,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并不代表美国退出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只是希望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在能源产业、充分就业和减排之间达成平衡。2017年11月,中美在特朗普访华期间达成的能源合作安排成为双方合作的主要成果就证明了这一点,包括天然气开采、核能、智慧交通、传统能源能效提升、环保联席会议等绿色项目。可见,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和布什总统退出《京都议定书》一样,只是希望摆脱全球约束性减排公约的束缚,按照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以“美国第一”的目标维持其在全球治理中的领导地位,这是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的新动向。

四、中国的“国家—发展型”减排制度与气候外交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也是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在此基础上,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必然首先产生于国家最高决策层的观念变迁,并体现出鲜明的国家主导特色。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并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五大文明建设体系中,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这事实上是强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度融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也将“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定为第一专项小组,再次体现出中国最高领导层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这两大战略融合的政治决心。十九大报告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其中就包括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也体现出最高领导层致力于推动中国发展转型的政治决心。

正如研究中国经济改革的权威学者罗恩·巴内特(Ron Barnett)所言,“总体上看,(中国)改革是一个自上而下制定政策与自下而上回应创新之间的互动过程。然而,最关键的动力来自高层领导持续不断深化改革进程的决心。” 在这种政治决心的指导下,中国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突破口,希望真正实现环境与发展的深度融合,其中就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探索。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中国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正式起步。总体上看,与欧盟相比,中国的制度设计更加重视政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职能,包括配额的制定、分配、监管、核查和处罚各个环节,国家主导的特征非常明显,其中如何处理好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这一制度成败的关键。

中国转型发展战略的形成,是一个从国家最高领导层转变观念,到政府制定政策,再到企业、市场和社会具体操作的过程。其中,通过补贴的方式来扶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一方面使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投资规模迅速跃升为世界第一,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产能消化、核心技术提升等需求。总之,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碳市场体系的发展仍然处在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磨合阶段。但从近期来看,以国家为主导,以发展为目的的“国家—发展型”减排制度仍然是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这对中国气候外交及其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主张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核心建立多元共生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发展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在外交层面就是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任何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都不能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这是中国气候外交的基石。在坚持这一核心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持开放态度,愿意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建立各种多边、区域、双边气候合作机制,并在其他国际机制中引入气候议题,比如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中设置绿色金融议题。但是,多层次的气候治理机制必须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现良好衔接,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形成多元共生的治理体系。这区别于美国的气候外交,也是中国哲学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即根据分工原则实现制度设计的多元化,但多元的制度之间是共生关系,彼此相互联系,互为存在前提,减少对抗性, 增强合力作用,最终目的是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目标。

第二,中国坚持以国内发展方式转型作为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根基。这并非中国逃避责任,而是希望在环境道义和发展道义之间达到平衡,这集中体现在中国国内发展方式转型与气候外交的互动上。中国正式的气候外交始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一方面认识到这是涉及全人类命运的全球性问题,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其中内含的权力博弈和大国竞争。在国内以经济高速增长为首要目标的背景下,中国的气候外交以坚决反对减排为主要特点。伴随国内环境压力加大和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追求,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中国开始转变立场,不仅主动提出碳强度减排目标,还全面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始终将经济与环境的深度融合置于国家战略顶层,气候外交也因此更加灵活务实,不仅开拓了全球、多边、区域、双边等多层次的气候外交新格局,而且还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首次提出到2030年左右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的总量约束性目标。这一看似矛盾的行为实际上是中国基于发展方式转型而进行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因此,尽管2030年之前中国将经历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但依然在城市治理层面提出低碳增长、绿色经济,开发可持续发展技术,并制定新的城市减排目标。这些做法更新了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常规认识,未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规则制定也将更多围绕国家气候治理展开,这将为全球自然资源使用方式的转型提供更加集中、有效的政策支持。 可见,以国内发展方式转型为基础的自主减排是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主要制度倡议。

第三,中国坚持政府主导,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转让的立场。与美國自由市场哲学的制度倡议相对,中国坚持政府主导低碳技术转让,因为“气候变化问题是最大的全球外部性问题,也是全球公共产品保护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去解决,政府必须出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 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中国在历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都联合七十七国集团(G77)和“基础四国”(BASIC),持续向发达国家施加压力。在2017年11月的波恩气候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呼吁和强调,会议不仅应该深入讨论2020年后全球减排方案,也应该对2020年前任务进行盘点,其中就包括盘点发达国家是否履行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 这一立场是中国由国家主导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中的鲜明体现,不仅影响了《巴黎协定》的达成,还将对未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和运转产生影响。

五、美欧围绕建立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的竞争

中美欧三方的内部减排制度各不相同,这源于三方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因。这些不同的内部制度通过三方的气候外交传导至国际气候谈判层面,成为各自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倡议(表1)。

以此内部减排制度和气候外交政策的差异为背景,中美欧围绕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竞争,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需要指出的是,围绕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受到特定时期国际格局的制约。特定时期主要国家的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了这一时期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的主体,而国际格局中的权力转移则直接关系到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领导权。 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本质上是领导权的竞争,关系到谁能够将符合自身内部减排制度特点的原则、规范和规则植入到全球减排制度中,从而在碳减排的目标、方式、监督、资金利用、技术开发乃至道义制高点上掌握主动权。但是,由于中美欧三方在不同时期的国际格局中地位不同,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能力和意愿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从1991年到2005年是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的确立阶段,体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和生效。这一阶段中国的综合国力较弱,还处于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规范的学习阶段,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相互独立,互动较少,也未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因此,无论从国家能力还是意愿上都无法参与到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设计的竞争中,这决定了在这一阶段欧美是竞争的主角。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从1991年2月到1992年5月,共进行了五轮六次谈判。欧共体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者身份自居,提出了较为激进的减排目标,坚持到2000年将排放总量维持在1990年水平的目标,同时主张通过征收碳税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对于美国来说,时任总统乔治·布什只要求加强对气候问题的科学研究,以防操之过急,这让欧洲国家很失望。 可见,美国同时拒绝了欧共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反对建立一项具有全球约束性的减排机制。欧美这种分歧源于冷战结束后共同对手的消失,美国成为唯一超级大国,欧共体通过联合图强也走上了崛起道路,此时欧美为争夺世界领导权逐渐在多个领域展开竞争。气候变化是新兴的全球治理议题,欧共体希望利用自己在发展阶段和理念方面的优势,先于美国建立符合自身利益和价值观的国际机制,但美国凭借当时唯一超级大国的权力优势,拒绝承认欧共体在此方面的领导地位,这是欧美在建立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时期竞争的实质。竞争的结果是虽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生效,但同时满足了美国的要求,即只确定了模糊的目标,没有为工业化国家设定量化减排目标,更没有严格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的义务。实际上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此公约只是一个框架,说明美国既希望主导谈判,在这一事关人类命运的新兴议题上占据道义制高点,又希望制定一个松散的法律框架,使其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来讲,這是美国在冷战后初期凭借超级大国地位而采取的在多边框架下的单边主义行为。由此可见,多边框架只是美国维护其超级大国地位的工具,多边行动的目标和手段都是美国单边制定的,而且多边必须服从单边。这和美国领导联合国军发动海湾战争一样,只不过议题由安全变成了环境。

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解决具体的义务分配问题,这预示着之后欧美关于这一制度的竞争会更加激烈。这种竞争突出反映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欧美的首要分歧是将哪些温室气体纳入减排目录,欧盟希望种类越少越好,因为这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对最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减排力度。如果温室气体数量较多,那么各方很可能借口减少了更多次要温室气体来替代对二氧化碳的减排。与此相反,美国主张应该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六种气体纳入减排目录,因为二氧化碳是化石能源利用过程中最主要的排放物,如果减排力度过大会对美国经济造成较大损害,而六种气体可以分散减排压力。关于减排目标和手段,1997年6月欧盟提出,到2010年所有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低于1990年排放水平的15%,同时主张首先通过碳税、能源税、能效标准等方式实现内部减排。但美国反对为工业化国家分别设定约束性量化减排目标,即使设定了目标,美国也强调通过市场机制灵活减排。

欧美的竞争结果是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此后欧盟说服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并使其最终在2005年生效,从而欧盟达到了对全球减排总量控制和为发达工业化国家分别设置约束性量化减排指标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内部的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同样是在2005年开始运行的,这充分说明《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性减排制度最大程度体现了欧盟的减排制度设计。美国则另外建立了包括“洁净天空行动计划”和“全球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等在内的符合其自由市场哲学的国际减排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上与欧盟分庭抗礼。这说明美国与欧盟在减排制度上彻底决裂,由此联合国气候谈判开始实行双轨制。

六、中美欧围绕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改革的竞争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时距离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已经非常近,于是关于后京都时代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的改革随即开始,标志性成果是2007年达成的《巴厘岛行动计划》(BAP)、2009年达成的《哥本哈根协定》、2011年建立的“德班平台”以及2015年达成的《巴黎协定》。这一阶段,国际格局发生深刻转型,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改变了国际权力对比关系。中国作为新兴国家一员,经济实力逐渐上升到世界第二位,经济发展进入更加注重质量的新常态。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和气候治理陷入困境,中国提出要充分利用危机带来的改革契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让发展与环境深度融合,实现产业转型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这集中体现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提出,说明中国已经将应对气候变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外交领域的表现是把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广义的环境治理作为中国的国际责任之一,并先后由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参加了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和巴黎气候大会这两次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会议,这表明中国已经有能力和意愿参与到欧美围绕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改革的竞争中。

2007年的气候大会是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国际社会如何减排设计总体路线图。尽管美国始终反对《京都议定书》模式,但在国际舆论压力下,还是接受了欧盟等提出的发达国家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40%的建议。 中国的“国家—发展型”制度倡议也取得成效,主要是《巴厘岛行动计划》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对履行自身减排承诺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即“三可原则”)的义务,并尽快消除技术开发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的障碍,降低相关技术的转让成本,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官方资金和优惠资金等。 但是这些目标都缺少具体落实和监督机制,因此把矛盾留给了哥本哈根气候大会。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欧盟的制度倡议仍然是确立激进的减排目标,即到2050年全球减排50%,这脱离了大多数国家的实际,再加上谈判策略不够灵活,结果导致欧盟在制度竞争中被边缘化, 美国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基础四国”共同推动了《哥本哈根协定》的达成。总体上看,《哥本哈根协定》更多反映了美国的制度诉求。尽管美国在压力下承诺发达国家增加对发展中国家资金援助的数额,但并未说明资金来源。 而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排行动和国际援助不仅要符合“三可原则”,还要进行国际磋商。另外,在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下,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正式提出建立技术转让机制,并在2010年《坎昆协定》中得到落实,包括技术执行委员会(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TEC)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CTCN)两部分。TEC从职能和定位上侧重于宏观工作,更能自上而下地反映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需求,因此中国认为TEC应当在相对于CTCN更高的层级上工作,并对CTCN给予指导。但最终的谈判结果更接近美国的方案,即二者只有软性联系,没有隶属关系。

但是,在自下而上的自主性减排制度取代全球约束性减排制度的问题上,中美之间的共同利益明显大于美欧和中欧。从2005年欧盟内部建立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制度开始,美欧在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设计上渐行渐远。原因在于欧盟内部已经建立实质性制度约束温室气体排放,它希望建立一套国际层面的约束性制度限制竞争对手美国。 从政治制度来看,欧盟委员会更容易促成内部各机构间的合作关系,而美国各政治机构间更容易形成竞争关系。 此外,欧盟将气候变化视为获取世界领导权的议题,而美国国内政治更多将气候变化视为国家安全议题。 这些都导致美欧在全球气候谈判层面产生较大差异,也充分反映出美欧内部政治及其倡议的减排制度对二者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競争的影响。

2011年“德班平台”的建立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纳入统一的全球减排框架,实现了欧盟长期以来的愿望,但这并没有为所有国家建立统一且具体的约束性减排指标,无疑更符合中美的制度诉求。在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在演讲中不仅系统阐述了中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而且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领域,同时强调中国将通过推动国内发展方式转型和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和小岛国的气候援助,以提升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巴黎协定》最终确立了由中美倡导的、以国家自主减排为基础,自下而上的减排制度,中国的多项制度倡议得到体现。例如,文件最后以“协定+决定”的形式出现,以兼顾约束力和灵活性,将对减排力度的逐一审评调整为整体盘点,强调发达国家2020年后资金支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时《巴黎协定》只是强化而非替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从而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地位。《巴黎协定》是中国“国家—发展型”减排制度和美国自由市场型减排制度的暂时性胜利,欧盟的总量控制型减排制度逐渐被边缘化。

中国强调将“发展导向”引入《巴黎协定》,并作为未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基石之一,实际上是将丰富的国内发展经验转化为国际公共产品。“在发达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随着工业化进程,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开始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和不利影响,并使逐渐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 中国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其竞争力体现在是否能够提供一套兼顾发展与环境的方案。而这一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又必须回到中国国内正在进行的发展方式转型中,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中国在未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中的地位。

结 束 语

制度竞争的本质是各方对制度设计领导权的竞争,从而使国际制度的原则、规范、规则能够符合本国的利益与价值观。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处在冷战后国际格局转型最为深刻的时期,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和发达国家的整体性相对衰落导致国际权力格局发生变化,这决定了各国在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多个领域都存在激烈的国际领导权竞争。但是,当前的逆全球化潮流也影响着各方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态度,使各国将更多精力投入内部改革与社会稳定。这决定了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不会导致出现某一个领导者,而是多头领导,并且这种竞争会使各种制度模式相互融合,最终共同塑造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形式。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使奥巴马政府时期的中美双头领导模式受挫,但在英国脱欧、德国陷入组阁危机背景下,法国总统马克龙对落实《巴黎协定》的积极态度为中欧在制度模式上相互借鉴以形成共同领导提供了机遇。同时,在2017年全球经济缓慢复苏背景下,“基础四国”作为整体在未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制度竞争中的作用值得期待。总之,权力的转移与扩散是当代国际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制度竞争也必然呈现多元化图景,不太可能出现一方单独胜出而成为唯一的领导者的局面。以制度竞争促进制度融合,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也许是未来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石晨霞]

作者: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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