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问题研究

2022-09-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引言

近年来, 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 不断增加的学生数量给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2010年“李启铭校园肇事案”以及2015年底刚刚尘埃落定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等。同时, 伴随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 不断增强的公民维权意识致使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各方在这一问题上却对校方的责任存在模糊认识, 特别是社会舆论往往把责任归结为校方在教育教学管理上的疏漏, 使高校陷入不应有的舆论“误区”, 从而导致校方责任“泛化”和形象受损, 学校责任加重、经济压力增大的趋势愈来愈明显。造成这一现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既有法律的滞后、理论的缺失, 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对策体系构建的不足, 尤其是预防、赔偿救济等机制的欠缺, 这使得学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主体长期处于十分困惑的境地。

应该说, 在依法治校的前提下, 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事故能够依法处理和受害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是维护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和实现建设和谐校园目标的客观需要。

二、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问题之不足[1]

(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立法严重滞后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 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适用等基本理论问题。尽管教育部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但其作为基本依据效力等级相对较低, 并没有得到理论界、实务界乃至司法机关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目前,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还是采用行政手段。众所周知,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行政手段的过分依赖必然从根本上淡化司法作为最终解决途径的原则, 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 《办法》在内容上也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及不尽完备之处, 比如没有明确规定过错推定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应急的作用, 但法律的滞后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事故性质模糊

目前, 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亦无定论, 大致有四种学术倾向: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和双重法律关系说。由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直接导致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将面临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困难。此外关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 我国法律尚无明确之界定。理论界存在两种学说:侵权行为说和违约行为说。通说是侵权行为说。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采此说。

(三) 所确立的归责原则明显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理论界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以及两种以上归责原则并用的多元化归责原则等几种学说。《办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由受害学生对校方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受害学生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 在具体事故中则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对策研究

(一)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基本理论问题的界定

1.范畴概述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办法》第二条的具体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应界定为:学生在校期间, 在高等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内, 在高等学校组织和实施的教育教学以及校外等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从这一概念出发, 我们得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具有损害主体、损害时间、损害地点、损害结果的特定性等特质。另根据《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与免责型学生伤害事故。

2.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确定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

有学者依据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行政隶属关系认为双方是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 双方的法律关系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正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学生向学校缴纳各种费用, 如学费、住宿费等, 学校反过来又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 从这一角度来看, 双方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显然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应是二者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3]。通过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可知, 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包括侵权行为性质和违约行为性质, 双方可以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从而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3.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确立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可以轻易找到相应的制度设计依据。这一原则的适用达到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强化高校责任意识的双重目的。学校作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就应该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5]。

众所周知, 违约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而侵权责任则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果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选择侵权之诉, 那么理所应当不能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赔偿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后果, 侵害人的获利情况、侵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规定进行赔偿[6]。

(二) 完善立法

首先应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事故性质、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 使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 引入社会保险救济机制, 使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 双方争执的焦点往往是赔偿问题。我们知道高校本身作为事业性公益单位并不具有盈利职能, 更谈不上巨额赔偿金的支付能力, 如果事故最终由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受害学生、家长及其家庭的利益将很可能受到损害。根据德国、美国、日本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 通过社会保险救济来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建立校方责任险

高校责任保险, 是指由高等学校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种学校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可以使校方转移赔偿责任, 实现理赔市场化。当发生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后, 如果学校是责任方, 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赔偿。这既为学校解决了赔偿资金, 又使得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学校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 即使有所涉及, 表述也十分简单, 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而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 有必要对高校责任保险做一个统一规定, 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设立校方责任险的目的。

2.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学生系列团体保险

高校应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学生系列团体保险。学生系列团体险在高校的前景和发展空间十分广阔, 一是团体险的属性决定了其参加人数多、个人缴费低等优势, 这恰好迎合了经济尚不独立的大学生;二是大学生集体住校、生活和学习环境相对统一、面临的风险差别小等情况满足了参加团体保险的条件;三是学生团体险一般是通过独立或挂靠学校的中介机构来办理, 比学生个人投保能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所以, 尽管教育部对高校学生团体险还没有规定, 但是鼓励学生自愿购买团体保险是切实可行的。

(四) 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

1.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目前, 尽管各高校都开设了法律课程以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观念, 但效果并不佳。同时, 安全知识的普及和自我保护等安全意识教育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大学生普遍存在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此外, 大学生心理素质较差, 情绪容易失控, 而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则严重缺失。这些已成为诱发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深层次矛盾。

因此, 高校应把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作为一项经常性、常态化的工作来抓。采用因材施教的方法, 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质,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积极开展法治观念、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 普及法律常识和安全知识, 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 树立法治观念, 增强防范能力。同时, 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对学生的情绪管理, 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

2.建立校方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强化机制

很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端于学校及学校的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观过错。因此, 有必要建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的强化机制, 防患于未然, 减少事故的发生。

首先, 要建立相关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校方教育教学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的范围, 规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比如事前的安全提醒义务、事中的监督指导义务和事后的积极处理义务, 从而增强校方责任意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一是根据发达国家学者的普遍看法, 应当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注意义务作一个科学合理的界定, 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校方注意义务的范围二是在学校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学校也需要承担诸如紧急救助、协助事故处理、通知家属等民事责任和义务。其次, 要建立教师行政责任机制, 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确立学生伤害事故中教师行政责任制, 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

(五) 重视舆情引导工作

首先, 利用好校园网这个平台, 对事故本身和事故的处理进展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回应各方质疑。其次, 引导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 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再次, 以平等协商的态度与学生、家长或亲属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有效化解分歧、矛盾和疏导对立情绪。最后, 注意收集舆情动态信息, 特别是网络舆情动态信息。积极主动介入各大知名网站和论坛, 为下一步的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提供参考只有这样, 才能消除各方对高校的模糊认识甚至“误区”, 有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和事故及时、公正的解决。

四、结语

我国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的多发、频发不仅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维护, 而且处理不当还会导致高校的声誉和形象受损, 同时, 这一趋势的蔓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囊括了教育、法律和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所以, 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原则和思路应当是:一方面, 要立足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积极为学生创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 要给学校的办学活动松绑, 使学校能够真正按照教育自身的规律开展教育工作。通过对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深入研究, 我们有理由相信, 从理论到实践, 只要我们厘清关系, 明确责任, 完善立法, 同时加强管理, 培养意识, 注重预防, 这一困扰高校的难题必将迎刃而解, 从而在依法治校的基础上实现控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多发、频发的现状和消除对高校形象以及社会声誉的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高校、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目标。

摘要: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不断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滞后及理论缺失等问题的分析与研判, 诉求法律的健全、理论的完善及其具体操作层面的对策体系构建以解决这一困扰高校的难题。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3][5]李景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及处理机制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4 (7) .

[2] [4]李景义, 焦雪梅, 刘明皓.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探究[J].新教育时代, 2014 (5) .

[6] [7]郑云娟.论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对策体系的法律构建[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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