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2023-02-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究

【摘 要】如何进一步改革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适应社会公众的期待及人大监督、财政改革、《审计法》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推动部门预算管理走向更加规范、科学和效益,使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当前必须认真研究、探讨的一项课题。

【关键词】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究

一、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运行现状

目前审计机关在内部职能划分上,除少数综合性的部门外,其余业务部门都是按行业划分设置的,如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业与环境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部门,各业务部门的审计对象也相对固定。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审计机关每年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主要有以下步骤:制定计划、组织分工、实施计划、汇总成果,向政府报告,向人大报告、审计公告、督促整改。具体实施过程体现在两个《方案》上:一是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体方案,是规划当年整个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整体方案。二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是针对每个具体审计项目设计的详细工作计划。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职能发挥不到位

由于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职能发挥仍然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审计选取的重点和内容方面,过多地关注微观问题,沿用过时和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财务收支审计方法多,对分析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和透过现象研究本质不足,仅就问题论问题较多,从宏观上、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少。二是缺乏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统一把握,把预算执行审计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盘考虑不够,对预算收支的结构性分析特别是对同一支出科目或人均支出的横向对比分析较少,更没有对同一单位或同一支出项目进行环比分析,找出变化的规律性。三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不全面,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开发不够,“一花多果”情况少,影响了这项工作的综合效果。四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存在时效性滞后效应,审计机关在向人大提交上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时间是在每年的六、七月份,而此时财政预算早已经执行完毕,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也早己下达,因此,立法机关要从源头上对下年度预算进行监督的作用大大减弱,从而直接削弱了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效果。

(二)审计目标不合理,审计范围不够宽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当涵盖本级财政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两大方面,但在现实情况中,审计财政收入不够全面,其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分税制导致的中央收入部分无法在本级审计中进行体现,造成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的部分缺失和不完整。二是预算内资金审计所涉及的内容不够全面,由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力量相对不足,加之受外来力量千涉等因素影响,审计机关对一级预算单位的审计比例较低。三是对审计单位选择上存在结构不合理性,对政府组成部门安排审计较多,对党委、人大和政协等部门安排审计较少,有的单位常年未接受审计。审计覆盖面过窄和结构不合理导致审计结果不能更全面反映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不利于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三)对预算编制审计重视不够

我国己经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多年,长期以来,一直把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实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彻底改变,部门预算审计关注的重点仍然是预算执行环节和决算环节,仍然停留在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层面上,而审计关口前移进行事前监督即对预算编制进行监督做得不到位。仔细研究分析近几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很多是因为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不细化造成的,预算编制粗糙,对预算审查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把预算编制纳入审计范围,预算执行审计就不完整,对预算监督就不能完全到位,更无法为人大、政府加强预算监督提供全面完整的依据。

三、现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财政管理体制不完善

从财政管理体制看,尚不够科学与完善。一是分税制度。目前实行的分税制只明确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但没有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与财权分配关系。二是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调控权没有充分发挥出均等化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般转移支付比例过低,大量采用专项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效益评估机制等,导致资金分配方法不科学、使用效率不高,并存在大量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三是中央财政统得过细,加之预算管理级次多、资金链条长、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专项资金管理难度增大,由此带来审计难度增大,监督成本升高。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或者滞后过时,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可依据的法规不完善、不充分甚至无法可依,是导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一是审计管辖权的划分缺乏灵活性,割裂了经济事项或区域经济的内在关联。二是审计机关在人、财两方面对同级政府的依存度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发挥,而部门预算收支状况又是同级政府执政行为的经济表现,因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会受到同级政府的制约,其公正性、公开性和全面性会大打折扣。

(三)监督环境不匹配

目前,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形式主要有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结果的监督以及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目前,这种三方监管的局面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力量,人大、审计、财政各自执法,重复监督甚至互不信任,没有建立起信息交流、沟通、共享的平台,没有建成权责分明、相互配合协调、信息资源共享的财政预算管理动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对策

(一)科学制定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审计目标应有所不同,现阶段国家审计的目标应紧跟国家经济财政体制改革步伐,为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服务。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上提出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解决办法,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使审计监督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推动因素。在审计范围的把握上,应力求达到三个“全面覆盖”。一是在审计对象上,达到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部门和单位的全面覆盖,既要包括行政事业性质的预算部门和单位,也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二是在审计资金范围上,达到对财政性资金的全面覆盖,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的要求。三是在审计内容上,达到对财政运行过程的全面覆盖,预算执行审计监督要涵盖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和事后评估的全过程,增强预算执行审计的整体性、宏观性、全面性和建设性。

(二)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效率

第一,要科学制定审计计划。至少要制定三年期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保证每三年所有预算单位都轮审一遍,不留空白和死角,同时要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或调查,防止出现交叉审计和重复审计,浪费审计资源,增加被审计单位负担。其次,要突出审计重点。要分清轻重缓急,抓住重点问题和宏观问题进行审计。第三,要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要借助财政部门的金财工程和税务部门的金税工程,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金审”工程功能,从偏重手工审计向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为主导转变,从就地审计和事后审计向远程审计和事中审计的有机结合转变,研究以网络平台和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建立审计信息平台和审计数据模型,设计预算执行审计模块,并积极研究探索预算执行联网审计,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实现实时监督。要采用分析性复核、实质性测试、审计抽样、风险评估等现代数理统计分析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四,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素质。审计干部要加强政治、经济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理论水平,全面把握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第五,要整合审计资源。要充分发掘利用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力量,提升综合审计效能,要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建立信息档案,为预算执行审计提供信息支持。

(三)全面推行审计公告制度

我国执行审计公告制度还不完全到位,在此建议:1.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法规,明确审计公告的程序、形式、权限、受众范围、公告内容和责任等,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具有刚性约束。2.建立审计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要设置专门媒介,开通社会评议和建议的反映渠道,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及时回应民意,妥善处理反馈结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3.扩大预算执行审计公告的内容,除涉密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将所有预算执行审计过的单位和结果全部公开,在公告内容上要尽量细化,除公告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外,也要把预算、决算数按项目收、支类别全部公开,让公众能看得明白,促进建立“阳光财政”和“阳光审计”。

参考文献:

[1]谢华.政府审计双向管理模式研究[J].会计之友,2010(2).

[2]何其君.县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4(3).

[3]蒋玉芬.财政预算审计重点内容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12).

作者:贾惠敏

第2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究

摘要: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财政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政资金效益的影响至关重大,因此如何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质量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文章将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预算执行;审计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开展的十几年来,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模式也在不断地改进,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所谓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所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实质上是一种同级审计,在具有自身的特点和意义的同时,也面临着独特的问题。一方面,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政府审计的首要任务,也是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另一方面,预算执行审计也是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规范预算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客观对待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现存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前进。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执行力较弱

1. 预算与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由于预算编制体制本身存在着缺陷,如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界限不清晰,导致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搞不清谁该负什么责,一方面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会存在职权滥用的现象,编制预算的人员、执行预算的人员及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人员之间本该互相制约,现在却变成了连成一气或互不干涉的状况,相互制约的效果也就不存在了。这种体制的缺陷直接导致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不合理,使预算与执行情况存在超出正常范围的差距。

2. 部门财务管理不规范

由于预算与执行存在一定的差距,财务管理也就自然而然会出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的管理,往往出现固定资产闲置、购买过度、毁损或拍卖不入账等现象,此外会计凭证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如原始凭证缺失、归档混乱等状况。这样的不规范直接导致部分部门的财务管理状况混乱,预算执行力偏弱。

(二)审计效率不高

1. 审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

审计机关信息水平偏低使得审计机关不能利用现代化的审计方法来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和审计效率。相比之下,被审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比审计机关高,这种差别和对比也直接造成审计效率的低下。部分审计领域也存在着没有通用审计软件的问题,导致与财政、税务等无法实现联网操作,效率大大降低,而且准确性也受到较大影响。

2. 审计方式较为单一

传统的审计方法导致审计对象和审计机关在选取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有管辖权的国家审计署来说,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基层国家税务局长期没有进行审计,这就直接造成上级审计机关无法审计而基层审计机关又无权审计的状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由于审计方法不当引起的,致使预算执行审计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不完整或不真实的问题。

(三)审计法律法规滞后

审计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预算执行审计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财政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但是在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却并没有过多改变,仍然沿用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其中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审计的需求,却还没有得到修改。此外,预算执行审计的处罚规定也有待改进。虽然六年前已经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但是实施细则至今未定,使得这部处罚条例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缺乏处罚条例的威慑,使得审计工作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不会得到处罚,间接加深了审计问题。

三、针对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问题的建议

(一)积极引导部门预算的规范执行

1. 改善预算编制体制

预算编制体制不合理的部门必须改善预算编制体制。预算编制体制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的重要性不需多言。预算编制职能混乱的部门必须采用相关的规范进行约束,以确保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能清晰,部门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同时,通过这种职能的规范也使预算在编制及执行的过程中与监督职能互相制约,整个过程更加规范合理。预算体制的不断完善也会使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2. 规范部门财务管理

要规范预算执行情况还应该规范部门的整个财务管理状况。对于那些原始凭证不合规范的部门,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化处理,尤其要对会计凭证归档保存,要确保与财务与关的各项收支都能有据可查。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也应建立统一合理的管理系统,不论是固定资产的购入卖出或抵押折旧,都要统一规范管理。总的来说,要规范部门财务管理状况就要针对不同部分的问题进行改进,以期实现规范化的财务管理。

(二)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1. 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系统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来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和审计效率。在加强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同时也可以尝试将审计机关与财政、税务等部门联网操作,集审计与监控于一体,提高信息化水平,减少审计反应时间,进而提高审计效率。此外,还要积极引进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方式,把计算机作为辅助工具发挥应有的作用,开发出预算执行审计领域的通用软件,全面提高审计机关效率。例如,某地级市审计局在2009年出台了市审计局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考评暂行办法来提高审计局信息化水平建设,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值得其他地区的审计机关效仿。

2. 创新审计机关选取规范

创新审计方法的另一方面就是要创新审计机关的选取规范,在确定各级审计机关的权利与责任的同时,确保各级审计机关各司其责,也使各部门都有相应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杜绝出现上级机关无法审计且下级机关无权审计的现象。

(三)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国家应尽快出台与我国现状相适应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预算执行审计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部门形成约束力。另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细则也应尽快落实,只有对有问题的部门和审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才能对其他相关部门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其规范自身的行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例如,某地级市审计局因加强了审计执法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查出违纪违规金额、移送案件线索、上缴财政资金、归还原渠道资金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 审查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部门单位是否根据财经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经费预算、审批、支出、报销等财务管理制度,资产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签约、履行、监督等合同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

2. 审查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情况

部门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是否科学、合理、严密、有效。

3. 审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审查部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越权审批等问题。

四、结论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是国家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财政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必须加以规范化管理。我国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虽然在不断改进,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国家和地区的各级部门携手合作才可以完成,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能使我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1]张聪聪.利用财政联网审计扩展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J].审计月刊,2011(0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审计局)

作者:高艳玲

第3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若干思考

摘 要: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持续推进,财政改革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得到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说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强化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以及规范支出行为的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还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制约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本文简要介绍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作用,并且分析存在的问题,最后则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质量。

关键词:部门预算 执行审计 作用 问题 措施

预算执行审计指的是政府审计机关根据财政预算对各个预算执行部门的资金使用进行审计与监督。预算执行审计可以规范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审计机关需要针对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不断该机你审计工作方法,从而确保财政预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意义

第一,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以及体系。通过审计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及结果,能够发现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收支执行数以及收支计划数间的差异,审计部门向财政部门以及被审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有利于部门预算编制合理界定预算的内容以及范围[1],同时确定预算收支的计划数额,从而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科学水平。

第二,提高预算的约束力。通过审计部门预算执行,能够及时掌握各个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情况,核实各个部门的预算收支,从而审计各个部门收支真实情况,揭露各个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当中的问题,例如隐瞒收入或者超预算使用等,发现问题之后要求部门加以改进,同时严格各个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展开,强化预算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其相应的政府职能。

第三,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人大是我国立法机构,同时有权对政府各个部门的预算执行加以监督,不过因为各种原因,人大对于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行全面监督并不现实。所以通过审计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评价各个部门的资金运行情况,有利于人大履行其监督职责,为政府决策提供合理依据,促进政府合理科学制定经济社会的发展计划。

2、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2.1、预算执行力比较弱

因为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存不足.例如预算编制、执行以及监督各个环节的职能界限较为模糊,使得各个部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权责不明,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现象,同时在编制预算过程中滥用职权。编制预算的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工作人员及和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相互制约,但是实际上缺乏相互制约效果。这方面的体制不足导致预算编制以及执行过程不够合理,使得预算以及执行的情况存在着超常的差距。

2.2、审计的效率比较低

一方面是审计机关信息化的水平比较低,这就导致审计机关难以充分利用现代化审计技术来改善审计的效率以及精确性。被审计部门信息化的水平往往要高于审计机关,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审计效率低下。一些审计领域缺乏通用的审计软件,从而使得税务以及财政等难以通过联网来进行操作,更是严重地影响了审计的效率以及准确性。另一方面,目前审计方式仍然比较单一。传统审计方法使得审计的对象以及审计机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局限性。这就导致上级审计机关难以审计同时基层审计机关无权审计。这一问题的出现恰恰是因为审计方法不够合理而导致的,从而使得预算执行审计出现不够真实以及不够完整的问题。

2.3、审计法律比较落后

审计法律法规比较滞后使得预算执行审计发挥职能的过程当中受到很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国陆续出台各项财政改革的对策,不过审计方面的很多法律法规没有随之改变,沿用之前颁布的《预算法》,在预算执行审计方面的很多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目前审计工作的要求[2]。除此之外,预算执行审计处罚方面的规定也应当進一步加以改进。虽然已经颁布实施《财政违法处罚条例》,不过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有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处罚条例的操作性不强,因为缺乏处罚条例震慑,导致审计工作即便出现问题也不会遭到处罚,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审计问题。

3、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措施

3.1、完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指标

随着部门预算不断深入改革,我国的公共财政预算逐渐想着绩效预算的方向演变。实施绩效预算能够刺激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强对于公共部门的控制以及约束,将资源投入以及政府行为的效果以及产出相联系,从而不断改善预算透明度,真正落实责任归属制度。这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部门预算审计工作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同时提高审计的效益性。当前情况下,我国部门预算执行的绩效审计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已有的相关政策关于绩效审计的规定不够具体,因而缺乏操作性。所以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指标成为刺激绩效审计的核心工作。首先是要建立绩效审计的评价机制,同时建立配套的审计管理方法以及工作规范,并且设置部门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这样一来就对政府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工作加以指导、监督以及质量控制。其次是要建立符合我国财政绩效审计具体情况的操作指南,从而选择性地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重点绩效、单项绩效以及整体绩效审计。再次是要根据积极试点以及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部门预算审计的过程当中引入绩效指标,开始引入简单绩效指标以及措施,然后跟踪措施实施的功效以及影响,同时选择性地进行调整,不断改善适用性,从而逐渐建立完善科学高效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指标结构。

3.2、积极推动预算编制的审计工作

预算编制可以说是审计部门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离开了预算编制,那么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就是无本之木。预算执行当中的很多问题根源就在于预算编制不够公平不够合理。预算编制审计则可以实现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从而保证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更加合理科学以及规范,提高预算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实现预算执行源头方面的控制,并且为后阶段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提供良好的条件。部门预算编制的审计需要重点把握以下环节。首先是要重点关注部门预算编制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政策的要求,是不是符合量入为出以及收支平衡的原则。其次是要关注部门预算能否根据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从而改变目前基数加增长的方法。再次是要关注预算编制内容是不是真实完整,部门收入能否包含实际工作当中的各种收入,能否对部门预算收入增长实现科学的预测,部门支出的结构是不是合理,资金的投向是不是符合政府宏观政策的导向。

3.3、强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运用

有效使用审计结果可以说是改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水平的重要措施。只有持续完善载体建设,逐渐丰富实质性的内容,才可以不断改善审计监督的纠错功能,充分发挥出审计的建设性作用。首先是要强化督促整改的制度,对于审计工作当中发现的漏洞,要尽快反馈给政府部门,从而揭露部门预算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避免因为非主观故意或者是因为对政策的不够了解而出现人为的失误,从而进一步改善部门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以及科学性。其次是要进一步优化信息的报送制度,将审计过程当中发现的那些典型性以及普遍性的问题,及时通过审计要情以及审计信息等方式,传递给党委政府以及立法机关等,从而为调整政策提供充分的依据,并且保证政策制定更加科学有效。再次是要要实行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这属于审计公开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必然发展趋势,结合党委政府要求,逐步公告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从而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地位,改善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环境氛围。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改革的持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面临新的挑战,在改进预算执行审计质量的过程当中,应当推进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同时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体系,最终实现预算执行审计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壮志.顺应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预算执行审计[J].现代商业,2013,12(26):154-155

[2]虞伟萍.关于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13,11(5):203-206

作者:齐素静

第4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内容及方法

一、审查部门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预算编制是源头,抓住了源头就是抓住了“牛鼻子”。一是审查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情况;二是审查基本支出预算申报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依据、立项评审情况;三是审查部门预算的细化情况;四是审查部门追加、追减预算的申请文件、依据,财政部门和预算分配权的其他部门调整预算、计划的时间、金额及其占部门预算的比重,调整部门预算事项未编入年初预算的原因和对资金管理、使用带来的影响。

二、审查部门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是执行部门预算的具体体现。一是审计批复预算、下达计划的及时、完整性,年初预留资金的问题;二是审计在批复预算时随意调整项目,调增、调减预算(计划)金额,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问题;三是审计无预算、超预算、超越预算级次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截留、挤占、挪用应拨付所属单位资金的问题。

三、审查部门预算支出情况。在现行预算保障不足的情况下,超预算支出是很普遍的现象。从审查部门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的差异入手,寻找超预算支出的资金来源,分析超预算支出的原因,通过对支出项目的定性定量分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效益情况。当前项目支出占部门预算支出的份额呈上升趋势,也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难点。审计中注重向“两端延伸”,一是注重审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立项评审、预算编报、批复和资金拨付情况的“源头”审计;二是以资金运动为主线,注重审查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决策失误、项目安排不合理、编制预算不科学、资金使用不当,造成财政资金滞留、闲置、损失浪费、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的“终端”审计。

五、审查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发放情况。当前虽然规范了部门单位的津补贴标准,但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的问题也要作为必审内容,主要审查当年发放工资奖励情况及其依据,从各种渠道和支出项目发放福利物资情况,通过对预算单位财政保障能力与实际发放情况的纵向对比分析,反映财政对人员工资福利的保障程度,通过部门之间发放情况的横向对比分析,反映部门单位之间工资福利水平的差距和苦乐不均情况。

六、审查差旅费、维修费、会议培训费“三费”支出情况。差旅费、维修费、会议培训费等“三费”支出,在整个部门预算支出中权重较大,也是容易发生“猫腻”支出的项目。我们通过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培训费具体项目支出的审查,突出反映“三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所占经费支出的比重,不拘泥于报表和账面数,仔细审查经费支出的其他项目,有无根据需要随意进行科目之间调剂,有无借机游山玩水、发放钱物、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

七、审查单位聘用人员情况。当前行政事业编制控制较严,一些单位便绕开编制约束,大量聘用编外人员,也是造成行政效能低下、行政成本居高的重要因素。我们以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为基础,重点掌握单位聘用人员的程序、数量、结构、待遇和社保、医保缴纳等权益保障情况,经费来源情况,支出总额情况,以及所占经费总支出的比重,分析与单位事务配比情况,有无照顾关系和不顾工作实际多头聘用的问题。

八、审查报销票据的真实情况。当前一些部门假发票、假票据报销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是造成单位违法违纪的“罪魁祸首”,审计中要突出“两个关注”,一是要关注大额票据所填用途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巧立名目发放钱物等问题;二是要关注票据本身是否正规,有无用白条和假发票报销等问题。要通过不合规发票的数量与所抽查发票总量的定量分析,反映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通过采取虚假发票乱发钱物、核算不实等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发票管理的建议,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部门单位遵守财经制度和廉政建设。

九、审查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从广义上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中应注重“内外结合”,一是审查部门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财政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揭露收入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向下属单位转移支出,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转移国有资产等问题;二是审查部门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的程序,有无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问题,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权益和收益是否真实反映,有无资金体外循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投资收益是否达到预定目标。

第5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常见问题

一、预算编制常见问题及查证方法

(一)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项目。

1、未将上年的公用经费、项目结余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管理,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

二、

三、

此类问题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 及查证方

2、未将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编制。查阅部门收费许可文件、许可证及经营业务,掌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经营项目,并查阅上部门收入决算报表;将上述资料反映的部门收入项目、金额与编制的收入预算对比,查找出是否少报、瞒报和漏报收入。

现实中,上述

1、2项工作可能未做,这就是个普遍性问题应予以揭示。

(二)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不具体。年初项目预算未编制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项目设立统笼、流于形式,如教育部门预算编制中以“中小学校危房整治”项目名义申报项目资金,但未落实到具体的学校和危房上。

此类问题主要查证方法:查阅部门项目编制说明、预算编制表、项目设立依据、立项审批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等资料,对比部门预算编制与财政批复资料,查找出预算不细化的项目与金额,并重点审查此类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项目完成情况,若存在拨付不及时、资金大额结余或项目进度迟缓等问题,要进一步印证此项目预算编制的不细化。

(三)多报部门预算。

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将部门的超编人员、所属非预算单位人员、已报废的车辆数量编入部门基本经费预算,形成多报公用经费。应审查部门上年末编制、实有人数,查阅编办人员编制文件和上年12月人员工资发放表,审查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及资产清查资料,抽查车辆、实物数量;与预算编制、批复表中人员、实物数量是否多计,确定多报预算金额。

二、预算执行常见问题及查证方法

(一)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不及时、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 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查、财政批复后,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所属二级单位批复预算,本级预留、截留二级部门预算资金;随意调整预算科目与项目,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特别是专项资金用途等问题。 按照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要求,对比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文件,审查特定和非特定项目数量、金额批复的一致性,批复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间;若故意延误批复时间,向下批复项目数量、金额少于财政批复项目及金额,可判定为批复不及时和故意截留预算资金。

(二)向下属单位拨付预算资金不及时、不合理,无预算拨款。

未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所属单位职责任务等分配预算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或将资金安排拨付给非预算单位等不属于部门预算范围的事项,拨付不及时影响项目进度和事业发展。

(三)违规收费、罚款。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征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无证收费,以及乱收费、乱罚款、超标准、超范围或应征未征、随意减免非税收入等。

审查部门收费项目的审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抽取部分收费票据和收费台账,对照部门执行标准和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多收费、乱收费;全年应收额与实收额对比,并抽查部分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金额与收费标准对比,确定是否存在应征未征或随意减免的问题。

(四)未执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规定。 执收执罚收入未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收入未全额及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违规开设过渡户隐瞒拖欠、坐收坐支、转移、截留财政收入。

1、审查收入过渡户开设的审批依据,过渡户资金解缴与规定按时间比较,是否存在拖欠;查阅收费票据月报表和票据领销登记簿,对比报表收费金额与暂存款账户、收入过渡户收入金额是否相等,判断收费与入账金额的一致性;

2、审查暂存款账户核算的支出,查阅支出会计凭证,是属于款项解缴或直接列支费用,审查暂存款账户月(年)末余额,对长期挂账的资金进行询问了解相关人员,判别是否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截留财政收入。

(五)收费票据管理及使用不合规。

财政票据领用发放未实行领销存登记,票据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未做到月清月结和票款同行,用自购、自制或其他票据乱收费。

查阅票据核算管理电子数据或领销存登记簿台账等资料,盘点票据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等,查阅票据管理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进行实行实质性测试,判断制度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六)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专项资金。

将与本项目无关和不应由本项目承担的事项费用等在该项目资金中列支,形成挤占项目资金;将本项目(专项)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建设或职工福利等,形成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查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核实支出的真实合规性;核实项目完成程度并与年初计划比较,分析项目未完成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列支。

部门自行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办公设备、建设工程、货物及服务,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查阅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和相关集中统一采购规定,审查支出账户购置设备、货物等会计凭证记录事项,查阅相应的购销合同、购置审批、验收记录及付款方式等财会、文书资料,累加自行购置设备支付金额,确定违规采购行为和金额。

审查与下级单位往来、银行存款等账户,查阅资金拨付、入账时间,对照项目完成计划和实施进度资料,确定资金拨付金额与项目完成量是否一致;项目性质、资金额度的分配与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相关联程度,是否具有正相关,确定分配是否合理;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检查拨给单位是否属于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审查单位设立的批复文件等资料,确定是否属于非预算单位。 查阅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文件资料,审查项目(专项)支出明细账户,调查核实列支的会计记录与实际事实,追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核实支出的真实合规性;核实项目完成程度并与年初计划比较,分析项目未完成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挤占或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八)转移、截留财政资金。

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下属单位或非预算单位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事项上,转移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通过虚假的业务往来,将部门资金支付给经济业务提供单位,再由对方将资金陆续转回并用于其他非正常支出或留作他用,达到转移、截留目的。

审查拨出经费账户记录,查阅拨款的依据及预算批复,调查收款单位的入账记录;查阅经济业务的合同、签证、验收、入库等资料,调查对方的入账记录,审查异常的往来款项,厘清资金的流出流入,判断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九)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年终将预算结余资金,通过编制虚假的经济事项和项目,进行虚报费用及列支,将预算资金报出后存入单位其他及个人账户;或将行政性收费、其他收入隐瞒不入账,存入私设的“小金库”;并在其中列支非正常支出。跟踪资金流向,查阅业务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询开户情况。

(十)侵吞、私分预算资金。 单位或个人采取虚假的手段将预算资金套出后,进行个人侵吞或集体私分,造成严重违法。对在经费支出和往来账户核算的异常、大额支出进行调查,询问经办人员,查阅业务档案、支付方式等资料。

第6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

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结余用于本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四、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1]51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 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5. 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 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 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9. 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的

7 0%以上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的9月底之前,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0. 虚报项目支出,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要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的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 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2.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3.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4.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5. 违反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6. 决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7. 决算编制不真实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预算执行方面

1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9.未按规定的预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属于挪用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移送依据:

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1.未经批准,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3.收入不及时入账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4.转移收入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4)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第三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六条“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和第三十三条“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6.无预算支出或超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8.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提前开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收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9.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第88号)第七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方面

32.违规收费(超范围、超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定性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七)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的或利用他人《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八)拒绝接受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罚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七条 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33. 擅自将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定性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制度,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严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都要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市级审批制度,区县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物价部门必须会同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

(一)擅自改变收费主体的;

(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三)擅自撤销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文件的;

(七)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的。

(2)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4.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2)《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 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5.土地出让金未上交财政入库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2)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08]47号)

“第一条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6.预算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二十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7.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

(1)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 “自2 0 1 1年1月1曰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方面

38.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定性依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39.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其他账户

定性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 0 09]2 6号

一、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建和管理要求,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1.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

2.每月需缴纳的必须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以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代缴账户;

3.公务卡结算账户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金额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

4.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划拨的其他资金。

二、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离退休费等实行银行代发的,不得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应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为代发银行名称的银行代发工资专户。

三、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尚未批复下达前,因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预算单位应事先向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垫付。待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批复下达后,主管预算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并附《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正式发文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拨垫付资金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0.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1. 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9】147号)

第一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3)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42. 委托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2005年)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53. 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定性依据:

第7篇: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于印发《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 工审会字[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印发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⒈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⒉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⒊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入的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⒋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⒌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⒍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⒈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 ⒉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⒊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⒋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⒌专项资金支出(专项工程、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

⒍补助下级支出(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⒎其他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⒏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投资、借款情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工会预算执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⒈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⒉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⒊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⒋财务部门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批复和各项补助的批复; ⒌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

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八)经审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一般于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2010年年初预算及2010年旗财政局上报旗人大有关文件。

二、2010年决算编报说明。

三、2010年度旗本级预算收支快报、决算(草案)、账簿和凭证。

四、旗财政局预算股年初分配各股专项指标文件及2010年预算资金追加文件。

五、2010年各股室分配专项指标账及拨款去向、金额、时间。

六、2010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账簿和凭证,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

七、2010年度专项资金文件及指标账。

八、2010年市财政与旗财政结算办法及2010年旗财政与乡级财政结算办法。

九、2010年度会计资料和银行账户承诺书以及银行账户承诺表。

第9篇: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省内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严格执行预算法,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我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按实际需要融通和调度本级预算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和还下级支出

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本级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直接管理执行预算机关及有关银行、金库等参与组织执行预算部门,为完成收支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地方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授权审计的本级某些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各部门管理、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于每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前,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对一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县审计

机关也应当于每年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上财政决算草案前,结束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就地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上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根据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省内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或财政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有关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以各级财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法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各级财税及其他部门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颁发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重大问题由省审计厅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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