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旧题

2023-05-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经济法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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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邓正来教授的长篇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对于任何反思与批判都应当将其置于新的反思与批判之下予以思考。 【关键词】法学;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理想图景

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反思、对中国法学去向的探求,可谓是一针见血地刺透了罩在中国法学上面的光环,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的又一次反思。从文中能够体会出作者对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乃至中国的未来走向的殷殷关切。

一、关于法律的理想图景作者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追问,是在将中国置于全球结构的背景之下进行的。自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一直都在问一个间题:中国向何处去①。而且随着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世界愈发迫切地要求我们必须对此问题给出回答,在一定的程度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我们不能选择和规避的。在作者看来,法学研究人员仿佛已经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答案就是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在这种“现代化范式”意识控制之下的中国法学,缺乏能够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理想图景。在作者看来,理想图景之于中国法治建设犹如理想之于人生,它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甚至中国的发展方向。可是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之下的中国法学没有能力创造出

1 引领中国法治建设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只能无意识地或者无奈地以不关照中国实际问题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代替,这样的结果只能是用西方的理论来改造中国现实。因此,经过对作者文一社会一„51学术评论章的解读,笔者可以得出:中国法治建设失败的原因之一即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为了完成法治国家的建设,当务之急就是中国的法学界要创造出立基于中国传统和现实问题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论证的过程中,作者分析了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为了证明这个观点,作者列举和分析了博登海默、庞德关于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作川的论述②。笔者当然也同意自然法在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但是能否将自然法称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却并非不无问题的。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对“理想图景”并没有采取正面的解释,甚至连大概的说明都没有给出,至少在笔者看来如此。虽然作者在文中采取了模糊化的处理方法,但还是可以从中看出,作者所谓的“理想图景”就是能够为法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为与行动提供判准并能够为社会建设提供正当化的理由、指导人们进行活动的本土理想蓝图。可是我们还是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理解和解释“理想图景”这个概念,进而无法断定自然法是否可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存在,也无法断定中国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巨不

2 说自然法能否承担起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重任,现在的问题是西方是否存在了能够引领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即使存在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惟一的;即使西方历史土存在了惟一的理想图景,是否必然是自然法;即使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就是自然法,我们能否拒斥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何况中国现在是否具有法律理想图景还是一个需要探究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即使中国已经存有了法律理想图景,能否必然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中国现在的法律理想图景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这又有何不可呢?只要它能满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们的法律生活需要。

学术评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去处论西方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作用。在作者的论证中,能看到斯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所表达的观点③的些许痕迹,即当自然法从自然正当转向自然权利的过程中就已经预示了现代化的可能性,导致了现代性的展开。从这里能够看出为什么作者将自然法作为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论证与应用。但是自然法(在这里,假设自然法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是否与现代化,或者作者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即除了自然法没有导致现代化的原因。历史从来就不是只具有单一因果关系的线性历史,而是多种原因合力的结果。那么从我们所选择的“现代化范式”中能否推出来选择的就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论证过程还

3 是存有一定瑕疵的,因为现代化与作为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自然法之间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得到确证的。其次,作者在批判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批判了中国法学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自己的理想图景对待。这种逻辑上的关联从自然法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中就能够推导出来。假设作者的论证都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又会如何呢?只要这种法律理想图景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能关注和解决中国式的问题,这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法学研究人员等中国人的问题。就像作者在以消费者权利为例来说明问题时,与其说是批判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自己图景的中国法学不关注实际问题,莫不如说是在批判中国法学研究人员不关注中国的实际问题。从中能够知道,作者对中西法律理想图景以及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是在“文化不可通约”或者“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展开的。的确法律是依托于文化而存在与生长的,但是文化之间就不能沟通与交流吗?如果不能,不知对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吸取西方法律文化该做何解释?作为人类的组成部分的各种文化之间就没有共性存在吗?况且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西方的产物,而不是中华传统的产物。在选择了法律之后,为什么不能选择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以及西方的发展范式?最后,即使作者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证成立,理想图景能否引领法治建设和人们

4 的法律生活也并非是毫无疑问的。

理论或者作为理论重要内容的理想图景对于生活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当然地认可的那样。理论要求理论必须满足理论的逻辑,而生活本身具有其自身的逻辑要求,两者的逻辑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理论逻辑,讲求的是理论的圆满;而后者是生活的逻辑,讲求的是生活的存在。虽然理论的逻辑要想成立必须以生活的逻辑为根基,但理论为了自身的圆满往往会违背生活的逻辑,就像为了构建理想的国家或城邦而泯灭人性一样。而作者在文中表现出来的是,这种理想图景可以引导我们甚至决定我们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在笔者看来,这似乎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而最为关键的是,作者为什么会对这个引起读者兴趣,而又备受追问的问题如此语焉不详地处理呢?经过多次读解之后,我们发现作者的目的—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反思与批判!

二、关于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作者在文中对中国法学现状的批判可谓是颠覆性的、一针见血且不留情面。这种批判正如本人所说,并非在被批判对象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而是一种超越被批判对象所属的逻辑层面的高屋建瓶式的批判,这才是真正的批判。而在同一逻辑层面上的批判只能在细枝末节上找到若干无关宏旨的问题上进行,无法真正达到批判的目的。但是真正批判并非任何人都能够达到的,只有那些超越了被批判对象所立基的层面才能够实现。西方哲学有一个基本的观念:

5 整体是不可能被完整认识的。因为我们在认识和理解某个整体时,不免要选择一个视角或者立场。这也是对整体进行认识的无奈选择。

但是,一旦我们选定了一个视角或者立场,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将这种立场及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到底,进而必然要忽视或者漠视其他的视角、立场。因为,研究者从所选定或者潜在选定的立场出发,观察研究立足点周边的事物,通常不能看到和研究该立场(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超越选定的立足点或者立场,才能够研究和观察曾经选定的立足点并从新选定的立场或者立足点反思原有的研究成果和立场。而作者在文中恰恰就在超越了现阶段中国法学所立基的层面对中国法学现状进行批判,尤其是其对“范式”的理解以及在“范式”概念的关照下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批判,不论作者的批判是否能够达到让人信服的程度,但是作者的批判确实是在超越了中国法学现状层面的另一层面进行。笔者切切赞同作者的这种真正的批判意识与能力,但并不敢苟同作者的部分批判观点。

第2篇: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有清一代的法制,既是中国整个封建时代法制的集大成者和总结者,也是中国近现代法制

的开启者和传承者。与前朝法制资料失散、匮缺之状况相比,清代法制资料浩瀚如海,“史料

详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 清代民族经济法,

入关前的民族经济法

以入关前作为时间界限的意义在于:其一,统一的全国政权未建立,但已经制定了一系

列促进满族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这些法律是清代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纳入少数民族中

央政权民族经济法的范畴予以论证。其二,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尽管它体现在对其他

民族的经济关系方面。这一时期的民族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济发展法

满族统治者有着远大的政治抱负,深谙经济发展是立国之根本。为此,早在努尔哈赤时

代,就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保护新生的经济关系,促进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方面的法律

规范之总和,就是经济发展法。法律规定,“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官牛录章京,小拨

什库等俱治罪”。禁止王公贵族“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牲畜” ;禁止随意宰杀牛马骡驴,

以保护农业生产力。实行按丁分配国有土地的制度,“每丁给田五日,一家衣食,凡百差徭,

皆从此出” 。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实行纳粟赎罪制度。“获罪之人,无银纳赎,愿输粮者,

准依时价算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者许其自粜”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障农业

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大变动的产物,它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

求 。

〈2〉经济贸易法

后金政权为了规制日益发展的商业经济贸易,规定了一系列经济贸易法。在市场管理方

面,下令开店的诸申和尼基,要把店主的姓名刻在石头或木头上,立在店前,否则,将予以治

罪。同时,禁止“行商”游走,扰乱秩序。为此谕令户部:“自今以后,若别旗地方贸易及街

市往来贸易等人有为盗者,昔令本主连坐。既为贸易之主,即有约束之责,……自八家以下,

满州、蒙古、汉人官员人等,各令家中闲散人俱归屯居住,牛录章京及家长各严加稽察。” 在

贸易价格和税收方面,命令给各种贸易物品定价,对于蒙古人贩的牲畜,皮毛、布匹的价格,

规定违背价格,多给的钱不能私收,否则,将没收多给的部分,并给当事人定罪处罚。表明后

金政权加强了对贸易活动的干预。同时,对于市场上贸易的对象,抽取税收,并规定了严格的

处罚 。

总之,入关之前实施经济法律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为清入关

统一全国起到了一定作用。

统一稳定期间的民族经济法

从1644年清军入关到1840年鸦片战争,为清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稳定时期,王朝在全

国建立了统一的法制,其民族经济立法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立法数量上看,许多重要法典和单行法中都包含有民族经济法规范。清朝统一全国以来,

十分重视用统一的法制来实施专制统治。在统治者看来,“中国之一统始于秦,塞外之一统始

于元,而极盛于我朝。自古中外一家……” ,反映在法制上,普遍适用的法律如《大清律例》

之户律、刑律,《康熙令典》中关于贡赋、钱币之规定,《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法律中,均有

关于民族经济法之规定。反映了清王朝努力推进统一法制之努力。清王朝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的

民族法,这些民族法针对不同的少数民族作出法律规制,内容详备,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

民族经济法范畴。《蒙古律例》主要适用于蒙古族居住的地区,其中的“户口差徭门”对差役

徭役和户口管理作出规定,“朝贡门”有关于朝贡的事项,“边境卡哨门”对贸易往来作出规定。

《理藩院则例》以《蒙古律例》为基础修订而成,其中有关于户口管理、地亩、仓储、征赋、

朝觐、贡输等民族经济法内容,而且将其由原来的仅适用于蒙古地区的蒙古族扩大到适用于西

藏、青海地区的蒙古族以及藏族,这也反映出清王朝在千差万别的客观条件下追求法制统一的

决心,实属难得。《回疆则例》继承了清初确认的“伯克”制度,对回疆地区的度量衡、货币、

贸易和赋税、差役作了专门规定。另外,《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和《苗例》中均包含大量的民

族经济法规定。从内容看,以经济发展法、赋税法和经济贸易法为主。

清初,为了保护“国家肇兴之地”──东北,清王朝颁布了一系列封禁令,禁止汉族人进

入东北垦殖。但对蒙古地区,则极力发展农业生产,清圣祖谕曰:“朕巡幸所经,贝教汉及奈

曼诸部田土甚嘉,百谷可种……其向种谷之地不可牧马,未曾恳耕者,今教汉、奈曼蒙古捕鱼

为业者众,教之以引水灌田,彼亦易从” 。由于“教彼耕种,亦甚紧要” ,于是派人教蒙

古人从事农业生产。其实,清兵南征后,迫使大批汉民逃往蒙古地区,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

一些蒙古王公,也招募汉族农民开垦种植,收取地租,使蒙古地区的农业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

而清王朝的发展农业经济之法律,顺应了这种客观要求。到嘉庆十九年(1814年),颁行《试

垦章程》,说明法律在保障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渐重要,清王朝也更加重视对经济法手段的

适用。在赋税方面,清王朝对落后贫困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减免赋税和赈济制度。康熙二

十二年(1683年),谕户部曰:“黔省为滇南孔道,地瘠民贫 ……所有本年秋冬及来年春夏应

征地丁正项钱粮

第3篇:经济法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论述公司的特征。

答案:

1、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公司是企业法人。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2、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4)已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答: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解散;(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解散。

4、简述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答: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标记。

本质特征:

(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标志,是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联的。

(2)商标是表明某种商品或者某项服务的来源,并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区别。 (3)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

形式特征:

第 1 页 共 14 页 商标必须是可视的,能够通过某种载体使人们看到或者触摸到。

六、论述题(20分)

1、案例:1999年1月,甲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购得处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未开发土地二十公顷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与工业区配套的住宅小区。为筹集开发资金,甲公司在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后,立即将其中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将另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并获得了贷款。 问:甲公司在本案中设定抵押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

(2)甲公司已经经过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其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的行为合法。

2、案例: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该顾客应该怎么办?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顾客可以要求商场予以退换,商场应当予以退换;第二种观点认为,该顾客只能向厂家要求退货,无权要求商场退换;第三种观点认为,该顾客因未当场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请问你的观点如何?理由是什么? 答:同意第一种观点。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只有在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该顾客有权要求商场予以退换,商场应当予以退换。商场不能以该产品最终责任的承担可能是厂家为由拒绝承担退换的责任。只要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可以退换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即有权要求商场予以退换或其他赔偿。该产品质量责任的最终承担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分配问题,销售者不得以此拒绝消费者退换或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3、案例: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

第 2 页 共 14 页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4、案例: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第 3 页 共 14 页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第 4 页 共 14 页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 、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兴隆商店”。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和退伙则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兴隆商店新的合伙人。丙有意见,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三人同意丙退伙,但只同意丙带走自己的投资,合伙企业的盈利不能分配。丙不同意,于是丙在提出退伙一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并按盈余分取应得分额。诉后,在丙不参加合伙事务这段时间,合伙企业由戊所做

第 5 页 共 14 页 的一笔生意失败,造成亏损,甲乙丁要求丙承担企业亏损责任,丙则以自己没有参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丁的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提出退伙是否合理,为什么? (3)丙要求分配企业盈利是否合理,为什么? (4)戊做生意的亏损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转让无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案中丙不同意丁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并且愿意受让丁准备转让的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以多数合伙人同意为由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丙退伙符合上述规定。 (3)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应当由戊承担。

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且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因为丙的反对,戊未能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也无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能由其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与合伙企业无关。

案例:“满意水果店”纠纷案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

第 6 页 共 14 页 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的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已各2万元债务;(4)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乙、丙以甲免除戊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4.设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5.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已主张有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有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以合伙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4.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应当优先支持水果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6.水果店的债权可以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

第 7 页 共 14 页 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你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备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二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指出,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做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

第 8 页 共 14 页 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丁某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丁某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刘某管理该厂,并与刘某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刘某却瞒着丁某与李某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刘某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李某不知内情,要求丁某发货,丁某称自己并未授权刘某签订这样大的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李某起诉到法院。丁某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刘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丁某欠外债15万元,而该厂现有资产10万元。 问题:

(1)丁某以自己未授权刘某签订该饼干合同为由拒绝向李某发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丁某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3)该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该如何处理? (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第 9 页 共 14 页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

第 10 页 共 14 页 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 11 页 共 14 页 案例:1.某市电信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称在市电信局 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电信局下属的邮电通信总公司购买电话 机,否则不予办理。

试问: (1)该电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电信局行为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限购排挤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争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电信局停止违法行为,井可根据情节在法定限度内处以罚款。

案例: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问题] 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的商业道德。”竞争者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即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当然第2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根据第5条第4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新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第 12 页 共 14 页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案例: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第 13 页 共 14 页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案例:1996年9月,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某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7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B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乙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A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A公司所在地的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B研究所担心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A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的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3.B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

1.有。根据定义“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A公司与B研究所自愿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书面条款),所以该条款有效。 2.是

3.不。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包括仲裁条款,所以说B做的不正确;但是并不违法。 4.是。因为法院并不知道争议双方有仲裁合同。

5.否。依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有。被告仍可以其它理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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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经济法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1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19、保险单: 20、委付:

21、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2、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门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23、关贸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动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24、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5、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顺利召开,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帷幕,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阐述了这次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26、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28、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29、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

独立。

30、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31、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32、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33、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34、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35、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36、专有技术: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37、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38、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39、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40、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4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4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4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4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45、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46、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47、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4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 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49、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50、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51、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52、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53、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54、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55、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56、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57、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58、征用(征收):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59、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60、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6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62、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6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6

4、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

5、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6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67、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6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6

9、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70、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1、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72、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7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74、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我国外资法贯彻了哪些基本原则?答: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大致包括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答:包括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3)关于外汇转移;(4)关于争议的解决。3.简述国际货物买合同的特点。答:国际货物买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此外,根据情况需要要加列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等。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4.试析海运提单的作用答: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际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从托运人处收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特权凭证。5.世贸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它和CAATT在组织上有何联系?答:主要特点是:

一、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内容广泛的国际经济组织;

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统一性;

三、组织机构完善,议事程序民主化;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性;

五、独特的、比较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联系:世贸组织成立后,C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世贸组织的下属机构一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在组织构成上,WTO成员完全以原CATT成员为主体;C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题做法也被WTO接受。6.世贸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2)从《谅解协议》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规则来看,它更多地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3)从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概念出发,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在性质上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4)它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常设复审机构,是既不同于仲裁性质也不同于司法性质的机构;(6)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7.国际合作生产具有哪些主要的法律特征?答:(1)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之间建立在协议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各方当事人只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双方或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交换技术、劳务或劳动成果上,向对方提供的技术和零配件都要作价,因而是转移了这些技术和零部件的所有权。 8.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是具有工业产权的无形财产;(2)国际许可合同有固定的期限,也就是指合同的有效期是确定的;(3)国际许可合同具有其地域性;(4)国际许可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9.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一些什么特点?答:(1)各国际金融组织按其组织章程或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或规则提供贷款;(2)各国

1、 际金融组织对贷款对象大部分要求必须是成员国或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3)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4)货款的目的大多是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不发达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上的困难或帮助成员国发展某一方面的经济和资源开发。10.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哪些?答:(1)授权委托书。(2)义务承担书。(3)信息备忘录。(4)国际借贷协议。11.什么是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这种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有哪些?答: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和不明之处,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的纳税负担;(2)纳税人追逐经济利益。表现形式:(1)跨国逃税;(2)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3)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12.从各国税法看,反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是什么?答:(1)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内部交易,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逃税避税行为,确定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标准;(2)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延伸和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就跨国纳税人在这方面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13.国际经济争议与国内经济争议相比,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答:(1)发生的领域不一样,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2)主体不一样,国际经济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3)标的物不一样,发生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4)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5)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6)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14.国际经济仲裁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论述题:

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答: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间接投资则是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的私人或政府的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在内。区别在于:国际直接投资者限于私人,而国际间接投资者除私人外还包括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直接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而国际间接投资者没有这种控制;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私人职能资本的跨国流动,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是公、私借贷资本的跨国流动。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答: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的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它分为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其主要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1.船东保证条款:(1)船舶适航(2)航行范围(3)交船(4)船东供应项目(5)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1)租船人供应项目(2)租金(3)停租(3)租期和还船(4)装卸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答:投资与贸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同时,由合资企业生产的高质量的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上的的需要外,还可以扩大到国外市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正因为投资能带动贸易,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所以,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们考察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就会发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投资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导致产生国际化的企业生产体系,这就使得贸易和投资既可以互补,又可以相互替代。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贸易与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关系,往往还因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以及法律的改变而产生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但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贸易的自由化必然要求投资自由化,而实现二者的统一不但取决于一国的贸易投资政策和法律,而且还要受到贸易与投资相互关系的制约。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答:

(一)主要内容:1.搭卖条款。2.回授条款。3.不得反控条款。4.固定价格。5.限制被许可方从其他渠道获得与许可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从许可方的竞争者手中获得与许可方同样的技术。6.要求许可方在某些关健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被许可方自己的技术人员。7.限制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从事研究和发展工作。8.在合同中将被许可方企业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条款,不允许被许可方生产许可方所拥有的一些独特产品。9.有关出口的限制。10.有关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二)法律调整:1.西方发达国家调整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主要是名称各异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2.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设立专门主管的行政机构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登记批准来控制各种限制性条款,并使用列举的方法明确每一个禁止性条款。3.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能含有下列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费用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5、试述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答:发行方式:1.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2.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相对公募发行而言的,指证券发行人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发行程序:1.证券发行人物色牵头经理人2.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包销集团3.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销售集团4.由发行人选定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5.发行人聘请本国及发行地国律师

6、试述国际税收协

定及其主要内容答: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多边书面文件。国际税收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泛出现的。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有两个,一是经合组织范本;二是联合国范本。内容: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基本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2.有关定议的解释。主要明确协定中某些词语的含义。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协定中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在各项所得上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7.试述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答:效力和作用: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只受理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所提交的争议案件,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案件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二是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仲裁协议除规定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外,还规定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只能在争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仲裁,不能超越范围。

1约》. ,各成员国应当对下列哪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证书的申请给予优先权? AB.C.

专利权商标

D. 发明人

答案:.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ABCD 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各成员国的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发明人证书的申主给予优先权。

2. 下列各公约中,只对《巴黎

公约》成员国开放的是哪些公约? AB.《专利合作条约》C. D.《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答案:.《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AB 解析:《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前述"条约"和"协定"都是非开放性的,只对《巴黎公约》成员 国开放。

3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几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 AB. 优先权原则C. 自动保护原则

D.答案:.

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 ACD

解析:本题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有关公约的基本原则;其关键点在于工业产权产生的基础。 选择A、C、D的理由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B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4协定》、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5.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效力在B年内不独立于其本国注册年,可以无限期续展,续展期仍. 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 10为10年 C人已在其所属国或其有住所或. 商标国际注册的前提是申请营业所的成员 国获得注册 D准注册,. 申请人不必一定先在本国获还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答案:AC

解析:本题是关于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马德里协定》的内容;其关键点在于《马德里协定》与《商标注册条约》的区别。 选择A、C是正确的B、D属于《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

5进行国际避税常用的方法?. 下列哪种方法属于跨国公司 AB.C. 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 D.

转移定价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

答案:. 利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ABD

解析:本题是关天国际偷税和避税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其关键点在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选择A、B、D的理由是,这是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而C属于国际偷税的方式。

第5篇:经济法

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摘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经济社会能否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内容。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着手分析,接着分析了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述了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构建;劳动;和谐劳动关系;合同

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呢?

(1)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2)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案外调解23.7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2万件,涉及劳动者50.3万人。仲裁机构当期审结案件62.3万件,结案率为86%。年末累积未结案件10.4万件。那么在各种分类的统计里面,劳资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第一位。

以上数据说明,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2.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尽管企业普遍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一些劳动合同不是在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非国有企业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大,很不利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增强社会创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障碍。

(2)工资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的奇迹,2010年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但是工资增长缓慢远远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特别是最近两年随着通胀的发展和CPI指数的持续走高,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升反而相对在下降,特别是靠工资过日子的一线员工生活幸福指数在明显降低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背离了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所以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调控工资分配,尤其要加大对低保户和下岗困难职工的帮助,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和低保费。

(3)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当前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对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措施,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制约了加强和改善政府驾驭行政能力的领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齐心协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 劳动合同实施不够规范。如国有改制企业改制后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并且由于转制过程中缺少制约和监督机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转制企业还强迫职工以低价买断工龄等等。

三: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政府部门要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各部门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从转变自身职能人手,不断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切实抓好各自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力用工情况、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用工单位“不敢违法”的监察环境,通过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面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增强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化解劳资纠纷。

(3)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工会的力量。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要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常态化,形成企业主动参与,职工广泛认同的局面;要密切与职工的关系,及时帮助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要创新工会工作机制,当好企业与职工的桥梁,定期在职工中开展调研,及时向企业主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参保率,为劳动者提供较为健全的劳动保障。要加大《劳动法》落实力度,依法保障劳动关系。要畅通诉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使劳动纠纷得到有效处理。 (5)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更需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企业需要强化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工资合理增长等制度,在企业内部做好预防、调处、救济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劳动者则需增强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理性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6)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资互赢的良好局面。

[1]涂晓亮.现状与问题思路与对策——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劳动关系扫描[J].劳动关系. [2]戴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 中国劳动关系学报, 2006(2):54-55. [3]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36-39. [4]罗科.大陆失业洪峰预警[J].凤凰周刊,2008,19(296):72-75. [5]苗惠萍 浅谈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其途径 [J] 有色矿冶 - 2007, 23(1) [6]曾湘泉.变革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竞争力[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3(9):64-66.

第6篇:经济法

从中国方便面协会牵头涨价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要制定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今,竞争者联合限价行为就很普遍,所以我们要制定反垄断法。

国家发改委对进口奶粉企业的反垄断开展调查,对合生元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进行了6.7亿元的资金处罚,体现了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发改委,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体现了垄断协议的查处过程,如下:

1、投诉和立案调查

2、依法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3、依法认定涉嫌垄断行为的属性

4、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被调查经营者依法履行处理决定。

波音合并麦道案,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哈尔滨市市容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体现了行政性限制竞争,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们也被简称为“行政垄断”。主要内容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了对行政垄断的处分行为。

总之,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防止和反对。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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