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信用卡分期

2022-11-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汽车贷款信用卡分期

加强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的风险防范

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业务是指金融部门向金穗个人贷记卡持卡人提供购车专项商户分期额度,供其签约的汽车经销商购买汽车,并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为防范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的风险,笔者认为:

一是强化准入风险管控。严格持卡人准入。要做好对持卡人准入风险的防范,从源头控制风险。应严格执行对多头授信、高负债、高额度使用率等隐含套现及信用风险的客户不办理汽车分期业务的规定,注意审查持卡人与购车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严格合作方准入。做好合作方准入风险的防范管理,审查合作汽车商的资产状况、销售规模是否达一定的条件,商业信誉是否良好:与担保公司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应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审核合作方提交的征信查询过件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防范合作方夹带查询非合作领域客户征信报告的欺诈行为。二是加强审查审核管理。严格审核贷前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无法面签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客户的购车合同及首付凭证,客户签订相关资料的视频、照片等材料,并将相关记录归档留存,防止事后争议。贷款发放后需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进行持续性关注和监督。为防范客户无意识违约问题,应在临近还款期限时,对客户进行还款信息提示,引导客户树立规范用卡的信用意识。银行运营后台要对客户资金流向监测,提前预判客户逾期可能性,将风险管控前移,对逾期账户提前介入催收,把好风险最后关口。三是完善制度建设规避流程风险。引导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依法办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特别要履行好收费告知义务,认真细致向客户说明手续费的收取规定及收取额度,规范业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梳理完善分期付款制度、流程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完善交易真实性资料验证等风险防范措施。坚持内控先行,切实强化基础管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约束与合同规范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法律责任。

作者:徐思利

第2篇: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风险识别及防范

【摘要】本文从审计角度对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的风险予以归类及揭示,意图通过业务风险识别,审计风险把控,促进该业务的风险防范及风险管理。

【关键词】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 风险识别 防范

汽车分期业务收入是信用卡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手续简便,收益高,经济资本占用低等特点,近年来,该业务品种的授信、用信以及在信用卡消费交易额中的占比越来越大,但因其单笔透支金额大,期限长,在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方面的风险也在逐渐显现。

一、汽车分期业务的定义

汽车分期业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银行取得一定的授信额度后,在银行签约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非营运自用车辆,银行一次性垫付贷记卡持卡人的消费资金后,按持卡人所选择的期数将消费资金均摊至各账单周期,由持卡人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分期金额的业务,其交易行为涉及到持卡人、汽车经销商和银行三方。

二、汽车分期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

汽车分期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主要是客户风险及商户风险。

客户风险主要包括欺诈风险和资信状况风险。欺诈风险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伪造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进行交易的情形,包括为持卡人账户出现套现、伪卡、伪冒申请以及否认某笔或某些交易系本人所为的交易等;资信状况风险主要是客户资信水平、履约与偿债能力、负债状况、还款意愿落实以及担保等风险变化产生的风险。

商户风险主要是签约商户在办理汽车分期业务过程中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等情形,包括套现、结算资金转移、利用虚假交易与持卡人勾结套取银行资金、商户资质恶化等风险。

三、审计关注的风险特征

汽车分期业务本质上是借助于贷记卡载体对个人办理的一种消费贷款业务。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需关注持卡人、汽车经销商和银行三方出现的审计风险特征,并按照对个人消费贷款的审计思路去做好对汽车分期业务的审计,重点审计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分期以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持卡人方面出现的风险特征:一是持卡人提供与其个身份信息、就职单位信息、家庭住宅信息、资信状况、收入证明等与实际不相符的资料进行虚假申请,以获得专项分期授信资格。二是持卡人提供虚假或变造的首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保险投保单、销售合同等资料虚构交易背景,以取得或抬高授信额度。三是持卡人以虚假机动车权证进行虚假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车辆价值被高估、抵押物处置后不足以覆盖用信额度等抵押担保未落实,抵押物悬空或价值不真实的情况。

汽车经销商方面出现的风险特征:一是汽车经销商不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不符合分期业务办理准入条件。二是汽车经销商提供交易渠道,为持卡人伪造或是虚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替换他人交易,转移资金用途、非法套现。三是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人员或持卡人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

经营行方面出现的风险特征:一是银行业务人员未能对每一笔申请的业务落实“亲访客户、亲见客户签名、亲见原始凭证”的制度,申请资料完整真实性未验证,持卡人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意愿未能确定。二是审批人不具备审批资格或超授权,超过持卡人实际偿付能力超额授信、过度调增额度等。三是客户资信风险控制存在缺陷,对于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担保不足额的,未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账户紧急止付、重新落实担保、提前开展催收等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四、汽车分期业务的风险防范

银行业务经营一方面要求经营行要积极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加快分期商户的拓展,提高分期付款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又要求加强对经营行的业务风险管控,实现规范经营。

一是业务风险防范。经营行一般会通过设定专项分期业务相关风险指标,如专项分期业务不良率、专项分期业务损失率、当年新发放专项分期贷款逾期率、当年新发放专项分期贷款不良率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预测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根据风险指标值的反映,进行风险分析与自我规范。审计则以信用卡相关业务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筛选出不良率、损失率增长较快或是较高的二级分行,将其辖属营业机构存在批量风险特征的汽车分期业务以及大额不良透支账户做为重点审计样本,从业务品种、办理流程、客户准入、授信政策、分期结构、担保落实等方面对经营行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等进行揭示,帮助经营行防范该业务品种在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二是客户风险防范。经营行一般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联风险信息系统以及贷记卡风险信息系统等内外部系统逐一对客户的财务风险状况、履约交易行为、还款意愿以及担保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客户违约风险以及资信状况恶化、透支形成不良的风险交易的持卡人及时进行催收、通过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等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审计则重点关注业务办理中出现的违规批量集中交易行为,把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受理网点相同的批量申请交易,把分期付款账户集中在同一收单商户的交易,把分期付款账户由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关联账户集中还款的交易列为重点审计样本,通过多渠道核实客户信息,确认客户身份、申请意愿与其资信状况,揭示分期业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客户伪冒申请、集体恶意套现等行为,帮助经营行识别并及时采取账户紧急止付、提前催收、资产保全、公安报案、关闭客户专项分期额度或提前终止客户专项分期计划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三是商户风险防范。经营行一般会通过专项分期商户巡检、资质再审核等工作,对专项分期商户是否存在套现、是否存在可疑交易、商户资质是否恶化等情况进行风险调查。审计则把短期内交易额过快增长、连续可疑交易、分期业务交易资金出现回流等特征的商户列为重点审计样本。通过经销商准入资格、车辆交易价格、购车发票、机动车辆保险单、抵押登记真实性核查,交易资金流向跟踪等方法确认车辆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揭示分期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虚假汽车分期交易行为,有助于经营行对涉及风险交易的汽车经销商采取延迟清算、终止合作、冻结账户和收回机具等措施来防控和化解风险。

五、审计建议

一是加强对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核认定,防止过度授信。经营行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状况、收入流水进行审核,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供职单位、工作行业、年龄、职务与收入水平的合理性,对发现收入证明材料存在疑问的,调查人员要到其工作单位、税务、房管、银行等进行查验核实,对收入证明明显超过正常水平的,需提供房产证、股票、基金等佐证材料作为依据,防止超额授信、过度调增客户授信的风险。

二是要落实抵押担保,防范虚假分期交易。经营行要设立抵押登记专职经办人员,专职联系车行及客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经营行从放款之日起到办妥汽车抵押登记前,汽车经销商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是要加强分期业务交易后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风险。经营行应严格汽车分期业务客户的统一授信及贷后管理,按照信用卡逾期透支催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风险监测和处置,根据逾期风险信息,通过专职催收人员上门跟踪,掌握客户动态、分析其还款能力、落实还款计划或者进行法务清收,有效控制非法套现、恶意透支、挪用资金风险。

作者:林汇

第3篇:论信用卡诈骗罪中专项分期型贷款的性质

[摘要]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银行业务,司法机关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应当注意区分通过信用卡偿还的相关款项,并非均为信用卡透支消费。用于购買汽车等的大额专项分期业务,从额度、期限、担保、使用限制等方面都与一般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不同。通过从民事、经济等法规的角度分析,此类专项分期业务的实质属于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相应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以贷款诈骗等犯罪来处理。虽然同在已经构建的法律体系之下,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概念可能仍有差异,具体的规制方案和途径衔接还不完全顺畅,应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专项分期;恶意透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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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信用支付工具在我国的普及率已越来越高,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上市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发行总量累计达5.9274亿张①,全国在用信用卡达4.73亿张②。随着银行信用卡发卡数量的迅猛增加及其业务的发展,除了日常的生活消费,“汽车分期”“装修分期”等信用卡衍生贷款服务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与信用卡有关的经济案件也在持续增加。从刑法角度出发,如何对此类贷款进行定性,是否应当将通过信用卡付款和还款的费用支出一概认定为信用卡消费或信用卡透支,还是此类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可能成为银行完善信用卡业务管理的建议,不能简单下结论。

2013年3月,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透支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并使用。同年7月1日,王某购买汽车时,使用该卡办理了汽车专项分期业务107000元,约定分期36个月,每月偿还2972.22元,当年7月3日,他将该车向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此后王某继续使用该卡消费、还款。至2015年5月,该卡共拖欠本金42340.36元,其中汽车分期41611.08元;银行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王某将所拖欠款项还清;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以及数额应当如何认定出现了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④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

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透支使用。可见,信用卡提供给持卡人的透支功能,也是一种基于持卡人信用的贷款,但不同于一般贷款的办理方式和程序。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1]与前述案例相似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虽然在近年出现很多,但在不同地方处理中由于对其中欠款性质的认定不同,案件处理也有着不小的差异。

其他涉及专项分期贷款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这些案例中,大多数法院在判决中将通过信用卡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贷款认定为信用卡透支数额。本文探讨的专项分期型贷款,是指持卡人通过真实信息,合法申请信用卡后,通过银行专项分期服务申请的超出信用卡透支额度、具有特定用途和期限约定的服务。在刑事犯罪的认定中只有正确把握此类业务属性,才能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有关信用卡、贷款类犯罪的规定。

一、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不应属于信用卡透支额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开展的信用卡专项消费分期业务,特别是涉及汽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其贷款额度可达十几万至数十万,个别的甚至可达百万元,此类分期的还款时间通常在1至3年、最长可达5年。以发放数量最多的汽车分期贷款为例,此类消费贷款通常要求通过信用卡还贷(如贷款人没有该行信用卡,很多时候会在申请汽车贷款时要求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以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目前市场上此类分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为5年。

单从形式上看,通过信用卡账户申请的这样一笔汽车或其他专项用途的贷款,每月和消费透支还款一起通过信用卡偿还费用。若行为人办理专项分期贷款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情形,仅从形式上看似乎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然而这样的款项,如果通过《刑法》以外的民商事法规和经济管理法规,特别是银行有关法规来看,则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仅从专项分期业务的特点来看,即可注意到所谓“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从贷款期限、担保类型、使用限制、刷卡额度等方面都与通常的信用卡消费有着极大不同。不应视作《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中的信用卡透支。

汽车等专项分期贷款服务,从透支额度方面不应被视作信用卡消费。从透支消费金额上看,也远远超出了信用卡的原透支额度,有的多达原信用额度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在湖北省一案例中,持卡人汽车专项分期发放的41.6万余元贷款是信用卡原透支额度8000元的52倍,超出原透支额度40.8万余元参见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在内蒙古一案例中,持卡人汽车专项分期透支消费61.46万元是信用卡原透支额度5万元的12倍多,超出原透支额度56.46万元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在信用卡的使用中,银行可以调整透支额度,通常分为普通和临时调整额度,其中临时调整大多可上调原透支额度20%至1倍的金额,时间上通常不超过3个月。由此可见,此类透支额度在数额上与信用卡的基本透支额度相差极大,并非银行对持卡人给予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从《刑法》上对此类通过刷卡发生的透支不应按照信用卡的透支消费来定性。

汽车等专项分期贷款服务,从贷款期限角度不应被视作信用卡消费。目前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因具体政策不同,会分别给予持卡人不同的还款期限,然而银行正常的还款期限由于刷卡日与账单日的变化,通常介于20~60天之间。而“汽车专项分期贷款”则长达1至5年。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对贷款的不同分类的规定参见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8条、第9条。我们可以看到,此种“汽车专项分期贷款”按时间分类,贷款期限1年至3年已经属于中期贷款,5年已属长期贷款。信用卡最长60天左右的还款期限相较于汽车分期可长达3年、甚至5年的期限,可谓“天壤之别”。即使按照信用卡开展一般的消费分期业务来看,通常分期贷款的时间有3期、6期、9期、12期,即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相较最长可达5年的购买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也短了许多。

汽车等专项分期贷款服务,从担保类型方面不应被视作信用卡消费。在上述的案例中,王某通过分期贷款购买的车辆并向银行办理了动产抵押。笔者咨询了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均表示使用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贷款,需要为所购买的车辆办理抵押手续。在具备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时(无论是无能力偿还,还是有能力偿还而不愿偿还),债权人可以依照担保合同,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自身债权。这一点与一般的信用卡消费同样有着本质差别,一般信用卡消费是基于持卡人个人信用而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内的透支,所发生的债务并不存在相应的担保。因此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空手套白狼”进行诈骗的对象,也就存在《刑法》对恶意透支行为进行规制的空间,即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可能性。

汽车等专项分期贷款服务,从使用限制方面不应被视作信用卡消费。无论是购买车辆还是家庭装修,即便是通过信用卡进行的“专项分期”,这些消费其使用用途的限制也是固定的,甚至同时限制了特定的营业网点,例如申请获批后要在银行特约商户的装修公司进行刷卡支付,其他装修公司则不行。这与一般信用卡消费不同,因为信用卡在发卡后只要求持卡人合法进行消费,并没有具体使用用途的限制。

汽车等专项分期贷款服务,从授信管理方面不应被视作信用卡消费,也不应视作调高额度或者超授信额度服务。银行所给予和调高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是根据申请人的收入、资信状况而进行的信用贷款授信;超授信额度服务是商业银行依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情况,提供超出授信以外一定额度内的用卡服务。而汽车分期,则应是原信用卡服务以外的另一项贷款服务。因为在汽车分期业务办理时,银行会按照贷款的基本规则和程序,重新审查申请人(也就是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和经济能力,进而审批、订立专门的汽车分期合同并办理抵押等手续,而非使用原有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由此看来,银行对汽车分期采取的是和一般贷款相类似的审批程序,而且相应的购车款项也只限定在汽车经销商处进行刷卡购车,并非属于调高信用卡信用额度以便通过信用卡进行各类刷卡消费。相当于这项新的贷款仅仅是在资金“贷”“还”过程中借了信用卡的“道”而已。二者的差别显而易见,商业银行提供购买汽车等专项大额分期贷款服务,既非调高信用卡额度,也非提供超授信额度服务,而且这项业务已经超出了信用卡服务的基本内容。

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等业务,在审批、使用、还款等诸多环节与一般的信用卡消费存在本质上的差别。中国银监会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将信用卡透支消费与一般的个人贷款进行了区分参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没有纳入统一的规章进行管理,但是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公布的《关于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共修改10处,其中对涉及发放审批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記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中明确了汽车贷款不同于信用卡透支消费的发放审批条件和流程。尽管银行业内部在业务属性上将相关业务归属于信用卡部门管理,然而《刑法》认定犯罪时不仅应考虑行业内的具体操作划分,更应当重视相关款项在审批程序、贷款期限、担保类型、使用限制、贷款额度等方面本质上不属于信用卡透支的范畴,而是专门审批的一笔有专门用途、约定还款期限且附有担保的贷款。因此,该种款项不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透支范畴,而应从其贷款的属性着手,出现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

二、全面合理认定相关行为,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基于前文的论述,笔者认为通过信用卡办理专项分期的款项不应属于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款项。持卡人正当合法办理信用卡以后,又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业务,之后发生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形或其他与此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从《刑法》中涉及贷款的犯罪来着眼处理,是否构成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持卡人是否未按约定将办理分期贷款所购汽车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持卡人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汽车分期贷款后,从购买汽车到办理机动车辆登记,还有若干手续需要完成,而办理抵押登记也需要在完成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后进行。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持卡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以后,故意不再配合办理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并在此后从未还款的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应当结合整体案情考虑认定为贷款诈骗的行为。

第二,持卡人是否未经银行同意擅自转让已抵押的汽车或者有其他妨碍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持卡人故意妨碍银行行使抵押权的行为,如擅自转让、虚报丢失、藏匿车辆等。持卡人未经银行同意将车辆以出售、抵债等形式转让车辆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处理。持卡人在办理专项分期贷款时已经预谋在办理分期购车后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转让、虚报丢失、藏匿车辆等形式将财产转移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应考虑认定为贷款诈骗的行为。

第三,持卡人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专项分期贷款审批。持卡人在申请专项分期贷款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既具备还款能力又不存在前述擅自转让或妨碍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仅通过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财产、信用证明材料通过审批,后因其经济状况发生改变无法按时还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应当结合整体案情考虑认定为骗取贷款的行为。

此外,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若同时存在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或骗领信用卡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行为构成犯罪,则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来处理。

三、从实质上把握行为性质是理解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的基础

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适用需要更加慎重。前文谈及的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业务从属性上,难以与一般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等同,特别是从法律救济的方式或可能性上,尚未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刑法的介入往往增加了对社会关系不可恢复的严重影响,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经营活动终止或者失去工作机会,也会对其家庭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只有严重侵犯调整性法律关系和相应法律秩序,仅靠第一保护性规则已难以有效规制的违法行为,才能进入刑事追踪的视野和刑法制裁的领域[2]。以前文所述的汽车分期贷款为例,银行在通过行使担保物权等方式能够实现其债权时,不应简单发动刑事程序,而应优先通过民事程序主张其权利。而且从本条及其司法解释来看行为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将汽车作为普通消费,由于担保的存在,对于无力继续还款的持卡人而言,其对银行仅丧失的是部分还款能力,即车辆伴随使用产生的部分贬值。现实中此类案件的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往往是在侦查阶段就通过将抵押财产变现及时地偿还所拖欠款项,没有造成或者大大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损失。

对于一些商业银行单位而言,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发放贷款前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金融管理规定切实履行风险控制和授权管理的规则,也是前文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形成高风险的款项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而发展水平又相差较大的现实下,即使同一家商业银行在不同省区的風险控制执行情况可能相差极大。而在一些贷款达到关注类或损失类等实际问题出现后,银行作为债权人将自身债权可以依法行使的民事权利置于一边不顾,反而优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通过刑事手段解决,这本身就是值得思索的。这一方面反映出商业银行有可能从成本角度出发,将追回债权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公众,即通过民事程序主张债权及担保物权的成本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而报案之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进程的成本转由国家承担,同时通过公权力机关的追查,当事人或其家属大多能及时偿还所欠款项,较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更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为了逃避内部责任追究,希望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来遮掩银行一些工作人员在部分审批环节中对风险控制未尽职的行为。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发卡审批、轻管理使用”的现象,例如对持卡人经济和信用状况的调查往往限于发卡审批时,而在换卡或其他调整授信的重要风险环节,缺少调查持卡人的资产、工作等情况是否发生改变或者要求持卡人提供变动状况证明的环节。或者说在与持卡人的沟通、管理中,从法律层面仍有很多需要改善的薄弱环节,相关的风险应当通过合同条款改进等手段强化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便利性,减少对刑事程序的“依赖”。这说明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及风险管控方面仍然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商业银行依托于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车贷分期等衍生的服务,从其商业经营角度无可厚非,甚至是为客户服务便利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法律不应因为银行业务的服务便利化以及银行内部管理方式问题,就将形式上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无法偿还款项概括地认定为这些款项均属信用卡诈骗罪中所述的“恶意透支”中的“透支”。此外还有贷款型信用卡也不应被视作信用卡诈骗[3]。伴随着商业银行在为信用卡客户服务时所提供的专项分期贷款、现金分期贷款服务等种类繁多的新业务,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新”业务时,不应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业务归口理解,而应从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寻求这些业务的共性及其对应的刑法规范。刑事立法所选择的犯罪行为是明确的,如果将实质上的贷款认定为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情形,并将无法还款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显然与罪刑法定的原则相悖。

从法律后果和属性而言,刑罚惩治的严厉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及的,刑法始终是为了规制侵害社会最严重的一类行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规制以来,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相当严重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但是也必须意识到,并不能因为刑法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就将与信用卡透支有关的社会问题一股脑地推给刑法来解决。应当注意到,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具备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对相关行为的认定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和态度,不应将银行对风险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一味推给全社会来承担。公、检、法等刑事部门若沦为“债权人”讨债的工具,也将不堪重负而陷于瘫痪[4]。而仅有持卡人确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信用卡诈骗银行财产的行为才应被刑法规制。

结语

目前,金融领域业务不断创新,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虚拟信用卡等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处理相关问题理应从其业务的实质属性上把握,才能在创新发展的社会面前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在对社会现象的刑法理解上,不仅在形式上考虑,更应在实质上把握有关款项的准确定位。超出信用卡授信额度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分期贷款业务不应属于信用卡透支消费,与之有关的犯罪应按照贷款相关犯罪的规定办理。

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在银行业务中的“信用卡”就与刑法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概念不同。相应的在解释行为和概念之时,必须理解和把握哪些是侵害社会最为严重的、必须通过刑法解决的,哪些是可以通过民法、行政法或其他法律途径去解决的。整体的法律体系构建之后,具体的规制方案和途径的衔接还不完全顺畅,其他部门法中的概念与刑法中的概念不尽相同,在一定时期内尽管可以为了维护法律、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暂时通过解释赋予其一定的概念,但是为了长期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的严肃性,应当更有效、细致地完善法律体系中相互耦合的齿轮,促进刑法及各个部门法的协调运转,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和德润人心的高度和谐。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419页。

[2]田宏杰:《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法学家》2013年第3期。

[3]吴菊萍、朱奇佳:《贷款型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认定》,《检察日报》2016年7月29日。

[4]周铭川:《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东方法学》2013年第5期。

作者:徐铭勋 李鹏

第4篇:汽车信用卡分期贷款

汽车贷款最高3年,最多能贷车辆发票价格7成 贷款所需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需提供本市房产,外地无效,若客户是拆迁安置房,无法提供房产土地证,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收入证明(双方都要)个人近半年银行流水账单,购车订单,定金收据 贷款流程:

首先了解客户夫妻双方资信是否良好(若有逾期无法正常办理贷款)让客户准备齐贷款所需资料原件,夫妻双方(缺一不可)直接到银行签字,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签完字(大约7个工作日)银行审批通过放下款确认函,客户拿到确认函需缴纳担保公司费用,确认函交到4S店开具车辆发票,买保险(保险必买盗抢险,其他险种无约定)注:车辆第一受益人必须为银行(具体支行电话咨询),销售员安排客户上牌,收集齐抵押资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车辆发票,3交税发票,4车辆所有保单《以上都为原件》5行驶证复印件一张)以上5件抵押资料缺一不可,交给银行办理抵押,客户收到银行寄出的信用卡,卡片激活存上利息,银行自动扣除利息后放款,客户提车,贷款顺利完成!

贷款办理费用: 贷款金额х 3% + 800(公证抵押费)例:客户贷款7万元х3% +800 = 共计2900(担保费)

银行车贷利率:工商银行贷款1年3%

贷款2年6%

贷款3年9%

例:客户贷款7万1年利息=2100元7万2年利息= 4200元7万3年利息= 6300元

中国银行贷款1年4%

贷款2年8%

贷款3年12.5%

例:客户贷款7万1年利息= 28007万2年利息= 5600元7万3年利息= 8750元

月还款计算公式:贷款金额÷贷款月数= 月还款金额 例:客户贷款7万÷贷款1年(12个月)=月还款5833元

注:中国银行7座车不可贷款,可选择工商银行办理(工商银行瑞风轿车可贷款,客车不可办理)

客户若选择工商银行办理车贷,必须拥有本市房产、个人流水账正常,若客户在本市个体经营户,并且经营状况良好,流水账显示充分,但本市无房产,客户就必须选择中国银行贷款。

第5篇: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

业务概述

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是指持卡人在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签约商户购置汽车,在支付首付款后向中国银行申请提升信用卡独立信用额度,经审核并落实抵押后授予独立信用额度,以POS联机交易方式对总车价扣除首付款后的部分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中国银行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规则将交易金额分别扣除持卡人手续费及商户回佣后一次性向特约商户支付不含首付的剩余车款,再根据交易总金额按分期期数平均分配,并在规定约定的时间向持卡人收款的交易方式。 “汽车分期额度”不得超过购车总价款的70%。汽车分期必须用于购买的汽车价格大于人民币5万元。目前,中国银行提供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分期期数,具体可提供的分期期数须依商户情况而定。

、客户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持卡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持卡人与配偶的户籍、婚姻关系证明影印件

3、我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职业证明、可验证房产证明、营业执照、出资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近三个月税单等。

4、持卡人与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首付款凭证及车辆合格证。

5、持卡人本人填写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表》、《中银系列信用卡长期增额分行审批表》及《分期付款业务客户须知》原件。

6、持卡人及配偶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7、客户本人签署《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和《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本协议签署人必须为持卡人本人及配偶)

8、追加自然人担保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须同时提供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婚姻关系证明、担保人佐证材料和具有担保人签署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

第6篇:2012版信用卡汽车分期需准备的资料

2012版信用卡汽车分期需准备的资料 分期新流程办理:进件→审批→通知客户、经销商审批结果,分行发“分期付款通知书”给经销商→通知客户付首款、全车发票、买保险→请款(请款材料包括以下三份:首付证明、全车发票、保单)→调额→刷尾款提车。

一、进件阶段需准备的资料

1、分期业务邀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3、联网核查、征信证明

4、户口本或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5、龙卡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申请表(按手印并有签字是的照片和与经办人员的合影)

6、申请人的工作证明(包括部门职务)、收入或财力证明(房产证为财力证明的要到房管处验证并盖有房管处的核对章),教师、医生要有从业资格证。

7、购车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8、贷前调查表、审批意见书

9、申请信用卡汽车分期的必须要办理汽车卡(汽车卡申请表等申请资料信用卡整套资料)

10、结婚了的要有结婚证并有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包括部门职务)、收入或财力证明(房产证为财力证明的要到房管处验证并盖有房管处的核对章),教师、医生要有从业资格证。

11、直系亲属身份联网核查。

12、结婚了的要有共同还款承诺书(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13、已有信用卡的,要有信用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二、请款阶段

1、首付证明(收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2、全车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3、保单复印件(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必保,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4、龙卡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签收单

5、POS尾款刷卡回单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与原件相符章)

第7篇: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您是否经常面对这样的困惑,想买自己心仪的商品,一时间没有这么多钱;经不起各大商家纷纷推出各种促销活动的诱惑;想在有限的资金里,享受丰富多样的生活,您该怎么办呢?不要着急,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它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帮你分担相对集中的经济压力。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业务简述

持卡人使用工行信用卡进行消费,若申请分期付款,每月只需按照分期入账金额进行还款即可,不仅满足了您资金周转的需要,而且为您增添了灵活理财的新工具。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适用对象

工商银行可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卡种为工行信用卡,限个人客户。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特色优势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起点更低、期数选择更多、手续简单、还款方便,更具自由展期、免提前还款手续费、退货退分期手续费等特点。

自去年5月19日起,香港、澳门地区商户已开通受理工商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旅游购物轻松一刷即享“分期”,流程更简单,还款更便捷,服务更优质。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开办条件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起始金额:人民币/港币600元、美元/欧元100元。

工行信用卡分期付款 操作指南

1. 在工行指定特约商户刷卡消费时,可直接向收银员提出分期付款申请。

2. 您消费交易入账次日至该笔消费到期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之间,直接拨打95588转人工即可轻松申请;也可到工商银行网点申请。

3. 注册工行网银的客户可通过“信用卡服务> 牡丹卡还款> 分期付款设置”将已入账且在免息期内的消费交易自助转为分期付款。

本文章来源于经钱网(),谢谢分享, 原文链接:http:///news/plus/view.php?aid=4703

第8篇:招行信用卡分期购车流程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目前汽车贷款方式中手续最为简便的一种方式。目前包括建行、招行、民生银行在内的信用卡中心均有推出信用卡分期购车项目。那么,招行信用卡分期购车流程是怎样的呢?

步骤/方法持卡人车购易资格及可分期额度动态更新,为了保证查询的准确性,持卡人填写车购易订单当日,致电确认车购易资格及可分期额度。 如客户查询自己不具有车购易资格,可以单独向招商银行提出申请,是否通过审核,根据招商银行审核结果而定。 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经销商处办理现场车购易业务,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及其他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出示的有效证件。 车购易订单由经销商现场提供,持卡人填写完毕后交予经销商。 持卡人不可以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购车首付款。 招行针对车购易订单后台实时审核,一般在4小时之内给予审核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审核时效相应延长。 车辆完成上牌手续以后,招商银行通知持卡人至当地招商银行信用卡部签订以下文件:

(1) 车购易分期合同

(2) 汽车分期抵押合同

(3) 授权委托书(当地车管所允许,且持卡人需要招商银行代办抵押手续) 抵押手续办完以后,由经销商通知持卡人提车,具体提车时间可以咨询经销商 注意事项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费用除了缴纳部分手续费之外,完全同现金购车相同。持卡人可以先和汽车4S店协商车价也能参与经销商市场优惠活动,然后再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购

车。其基本没什么门槛,不过,相比传统车贷,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的车型有所限制,只是针对银行和商家合作的一些指定车型,选择面相对较窄。

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的费用,一般来说,12个月手续费在3%~5%之间,24个月在4%~7%,3个月的则一般要超过9%。当然,不同车型的手续费也有所不同,一般,畅销车的手续费要比滞销车高出不少。

第9篇: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期数_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手续费计算

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分期的期数确定的,目前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的收费标准是分成三期,收取分期金额2.6%的手续费;分成6期收取分期金额4.2%的手续费;分成12期收取7.2%的手续费。

手续费的计算公式是分期总金额乘以手续费费率,手续费在申请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成功后一次性收取,分期总金额以月为单位平均摊还,余数计入最后一期。手续费一经收取,将不予退还。

持卡人如果在分期付款期间发生缴款延滞、卡片被管制或注销等情况,招商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的金额、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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