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2022-10-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应该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五个借方子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四个贷方子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情况:

1.采购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02年起为13%)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即87%的部分),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运输费用,允许按运费及建设基金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这样93%的运输费用计入购入成本(工业企业)或者营业费用(商业企业)中。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预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增值税现行规定,部分大中型增值税企业,或者重点税源企业,会执行1/3/5/10/15为一期来纳税,这时,这些企业应该在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结清税款。)

13.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主要有: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免税粮食,植物食用油。)

14.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结转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增值税会计分录

1.购进 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 贷:银行存款117 2.销售: 借:应收账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 3.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 4.下月交上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 贷:银行存款150

增值税业务处理会计分录集锦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

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七、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八、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十、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三、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四、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

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2篇:增值税检查调整会计分录

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经济事项而引起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

(一)、

(二)、

(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

(四)、

(五)、

(六)、

(七)、

(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的,还是以前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于违背上述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还是以前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还是以前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无论是有意或无意地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均视为偷税,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5)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还是以前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3.余额的处理

对“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将根据其借方或贷方余额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若为借方余额时,可全部视为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为贷方余额,应结合以下情况分别作会计处理:

(1)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应按“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3)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按其差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通过对“检查调整”账户余额的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账户调整的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应该交纳增值税,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第3篇:关于增值税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关于增值税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此信息由湖北财税信息网资深会员乐乐从网络上收集至涉税会计板块。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如果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增值税的有关会计分录处理汇总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1)受托方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只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手续费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应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销售代销货物作为自购自销处理的,不涉及手续费问题,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金额"栏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2)企业销售代销货物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出售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应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栏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七、货物非正常损失及改变用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做待处理财产损失的部分,应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成本一并处理。

八、接受捐赠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如果对方是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进行投资,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十、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一、包装物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十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有出口货物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以退回的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十三、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十四、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五、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在以前月份有欠交增值税,以后月份有未抵扣增值税时,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通过"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十

六、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其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应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和增值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与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的销货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缴纳增值税款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上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

八、增值税检查调整会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

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

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 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工业企业)

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红字)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

对以前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

①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销项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的金额、比较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②直接调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

③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本资讯来源于中国会计网。

第4篇: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二)

【摘 要】增值税后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税务检查亦称税务查账或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种管理活动。

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应退的增值税。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根据该余额所在方向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记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现就增值税检查有关账务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账务调整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计提销项税。

例:税务机关于某年12月份检查某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

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300,000元。

不含税收入额=416,520÷(l+17%)=356,000(元)

应补增值税=356,000×17%= 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 416,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6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0,520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0

贷:产成品300,000

(2)税率使用有误:应为高税率错用低税率造成少计销项税。

例:某县国有农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销售给农户农机零配件,开具了普通发票,收取销货款43,392元。企业记为,

借:现金43,392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38,4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92元。

经核实,农机零配件不属低税率货物,应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43,392÷(1+17%)×17%-4,992=1,313(元)

账务调整为:

借:商品销售收入 1,31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13

(3)价外费用未入账,导致未计销项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包装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属含税收入,应补交增值税。

例:某年7月,某国税局在对某县农电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均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在每个月终了,应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均有部分数额没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应直接发生对应关系,该企业解释是:电费收入中的三峡基金属于代收性质,所以没有计税且每个月终了后转入应付账款,待年度终了一并交给市电业局。经检查,这部分金额为1,356,460元,

应补增值税=1,356,460÷(1+17%)×17%=197,092(元)

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 1,356,4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97,092

应收账款 1,159,368

(4)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并进行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进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货发票不合法。若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将该笔账务进行调整。

例:某企业向棉纱厂购进棉纱一批,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上面注明货款30,000元,增值税3,000元,棉纱已验入库。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项业务缺失抵扣联。 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3,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000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产成品、在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调整。

例:某食品厂某月发生无偿调给食店面粉免费供给加班职工用餐 800公斤,原进价3,200元,霉变损失面粉450公斤,原进价1,800元。该企业账面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3,200

待处理财产损益 1,800

贷:原材料—面粉5,000

显然,上述账务处理错误,未同时计算进税额转出数,多计了当期的进项税额850元,是偷税行为,故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福利费544

待处理财产损益306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账处理:

1.如果未涉及损益科目,则按上述结帐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2.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增值税检查后设立“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优点

1.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处理,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项税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金额,使其一目了然,较为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2.直接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可以避免扰乱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程序。

3.能更加有效地解决账项调整工作量大的问题。

第5篇:关于补缴以前增值税账务处理

一、查补交增值税

1、计提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自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补交增值税计算补交

1、提取时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损益调整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第6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抵扣分录

通知 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

通知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两项费用支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处理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解析:

这里强调的是:

(1)时间:2011年12月1日(含)

(2)初次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

(4)抵减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可抵减金额: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设备价款抵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这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不得抵扣,故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此项增值税发票无需认证。如税务机关要求认证,在会计处理中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企业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2、会计处理

(1)支付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等

(2)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营业外收入

注:以上分录的金额为:设备为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维护费为发票金额。

三、该项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该项营业外收入,深圳会计培训认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应纳入收入总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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