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监测系统

2022-05-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动物疫情监测系统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四、当接到上级通报的疫情时,接报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尽快制订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不过夜。

五、凡本厂发生的疫情,防疫员都应如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兽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员,并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

三、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保管员必须监督执行;

四、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保管员不予领给;

五、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六、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要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牛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七、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药品休药期制度。 饲料及饲料添加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进库玉米、豆粕、麸皮等必须保持保量,保证无毒霉变腐烂,无杂质、无水分超标等,各项指标符合饲料加工要求;

二、进库的添加剂必须有厂家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使用说明;

三、禁止使用、存放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四、详细记录,保证每批饲料打有数字,查有记录;

五、不得突然更换饲料以防畜群应激;

六、未经厂部批准,打料员不准随意变动原料量,添加药物等;

七、执行先打先出原则;

八、执行配方,计量装袋,做到计量准确,定额装袋,误差不超过±5%;

九、做好料库的卫生、防鼠工作;

十、做好饲料供应,有事即时向厂长汇报。 消 毒 制 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全面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进行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畜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养殖场的牲畜在离开本场前进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养殖场的牲畜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装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猪场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常发猪场,猪瘟弱毒苗超前免疫,即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肌肉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

2、3日龄:鼻内接种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3、7-15日龄:肌肉注射气喘病灭活菌苗、兰耳病弱毒苗;

4、20日龄: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三联苗);

5、25-30日龄: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6、30日龄:肌肉或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7、30日龄:肌肉注射仔猪水肿病菌苗;

8、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9、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二倍量肌注。

10、生长育肥期肌注两次口蹄疫疫苗。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1、配种1个月肌肉注射细小病毒、乙型脑炎疫苗;

2、配种前20-30天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3、配种前1个月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口蹄疫、兰耳病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1、空怀期: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初产猪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以后可不注;

3、头三年,每年3-4月份肌注一次乙脑苗,三年后可不注;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5、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

8、K9

9、987p大肠杆菌腹泻菌苗;

6、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7、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8、产前30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9、产前2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10、产前16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四)配种公猪免疫程序

1、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每年3-4月份肌肉注射1次乙脑苗;

3、每年肌肉注射2次气喘病灭活菌苗;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五)其它疾病的防疫

1、口蹄疫: (1)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90日龄,以后每3个月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180日龄,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非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每年

1、9和12月份各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每年1和9月份各免疫一次。

2、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6-8周龄一次,2周后再加免一次;

3、猪链球菌病:

(1)成年母猪: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2)仔猪:

a. 首免10日龄,二免60日,或

b.首免出生后24小时,二免断奶后2周。

4、蓝耳病:

(1)成年母猪:每胎妊娠期60天免疫一次灭活苗; (2)仔猪:14-21日龄免疫一次弱毒苗; (3)成年公猪:每半年免疫一次灭活苗; (4)后备猪:配种前免疫一次灭活苗。

第2篇: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甘肃:临洮县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上水平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来源:临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临洮县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将疫情监测工作作为关键环节,狠抓了三项具体措施落实。

一、抽查检测各乡镇免疫抗体效价。今年县疫控中心实验室对全县各乡镇的动物免疫效果进行抽样抗体监测,全年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乡镇占99%以上。

二、坚持流行病学调查。对全县疫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重点部位开展监测。制定“重点部位”监测方案,全县共选取了6个采样监测点,其中3个家禽养殖场,1个行政村,2个活禽交易市场,对6个具有养殖代表性的重点场所进行定期采样,全年跟踪监测,切实做到了解疫病发展流行趋势,达到控制疫情,消灭疫病的目的

重庆:巴南区动物疫控中心提前完成2011年监测任务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6日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为切实掌握巴南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准确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通报,区动物疫控中心严格按照市、区文件精神,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提前、超额完成了2011年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截止日前,巴南区共完成690份猪血清中口蹄疫抗体和猪瘟抗体监测,占全年任务的78.14%;完成190份猪血清中蓝耳病抗体监测,占全年任务的380%;完成710份鸡血清中禽流感抗体和新城疫抗体监测,占全年任务的80.68%;完成650份猪口蹄疫抗体和猪瘟抗体复核血清送样任务,占全年任务的108.33%和216.67%;完成190份猪蓝耳病抗体复核血清送样任务,占全年任务的380%;完成710份鸡禽流感抗体和鸡新城疫抗体复核血清送样任务,占全年任务的118.33%和236.67%。该区提前、超额完成了市农委下达的复核血清送样任务。截止10月,猪瘟全年抗体合格率为87.38%,猪瘟全年抗体合格率为80.15%、禽流感全年抗体合格率为86.20%、新城疫全年抗体合格率为78.87%。

7-9月,区动物疫控中心共对辖区内538头奶牛开展了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监测,监测出48头结核病阳性奶牛,布鲁氏菌病监测全部为阴性,并严格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48头结核病阳性奶牛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置,确保了该区奶产品质量安全。同期,区动物疫控中心还对2个肉牛养殖场户的8头肉牛、12个山羊养殖场户的58只山羊以及45个猪养殖场(户)的186头猪进行了布病监测,监测结果未发现布病阳性病例。江苏:姜堰市积极参加全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2日来源:姜堰市畜牧兽医站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和水平,根据省疫控中心安排,8月9日我市畜牧兽医站实验室积极参加了全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据悉,

我市本次共进行了H5 亚型禽流感(Re-5株)、猪O型口蹄疫、猪蓝耳病三个项目的抗体检测比对试验。目前,我市三个检测项目的比对试验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结束,按照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实施方案的要求,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报告书》已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上报给省疫控中心。

通过比对试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兽医实验室的检测工作,锻炼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提升我市兽医实验室待检样品的检测准确率,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最终的检测结果也将客观地评价我市兽医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第3篇: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0-9-21 17:22:

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在全国设立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范围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和发布监测计划、建设规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参与实施。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职责:

(一)承担农业部和所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病原分布的实时监控,定期开展动物疫病发生动态与疫情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三)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报告点的设立、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承担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职责:

在承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针对相邻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发生情况,承担边境区域内相关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

(二)及时收集掌握相邻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发生动态与形势,并适时提出防控建议。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七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建立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实验室、疫情测报分析室和疫情测报点等。

第八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置疫情测报、实验室检测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以确保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信息分析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5 年以上兽医工作经验,具有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能力,能对动物疫情测报与分析结果负责。

第十条技术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3 名以上专职动物疫情测报人员。从事动物疫情测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知识扎实,熟练掌握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的统计和传报;

(三)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亭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兽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诊断监测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疫情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标准应当达到《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

第十五条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应当采用专机、专网,并配置必要设施,确保网络安全。疫情测报信息处理和报送应当设专用房间,并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 )等设备,以及防火、防盗等设施。专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杀毒安全软件。第十六条设立动物疫情测报档案室,安全保存动物疫情测报资料。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应当加强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与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相适应的、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加强生物安全

管理工作,确保测报工作中人员安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鼓励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考核并取得证书。

第十八条除《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动物疫情测报管理制度、疫情网络传输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疫情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档案,规范填写,长期保存。第十九条按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测报工作程序文件,科学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

第六章疫情监测

第二十条根据测报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农业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的技术方法、试剂与材料,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承担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其他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范测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实填写原始记录,科学评价监测结果;对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

第七章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统一规范、依法报告”的原则,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系统应当设置不同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

责,疫情测报人员不得泄露报告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与兽医实验室考核一并实施。

考核“合格”的,颁发农业部统一制作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牌匾。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牌匾;考核仍“不合格”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测报数据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在动物疫情测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及其工作人员,由农业部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相应增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取消其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资格。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所在地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测报体

系,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保障测报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塞本建设、设备购置、修缮更新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应当按比例配套。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篇: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最终版)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第5篇:上蔡县2011年3月份动物疫情监测总结分析报告

根据驻马店市动物疫病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2011年上蔡县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在3月份我们开展了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和部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现将疫病调查情况和监测工作总结、分析如下:

一、 本月动物疫情发生概况及疫病监测结果

(一) 动物疫情发生概况

本月共调查4个乡,12个自然村,4个规模养殖场、20个散养猪户、存栏380头,20个散养禽户、存栏4200只,未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散养户发生了三类动物疫病大肠杆菌病。具体情况如下:发生仔猪黄白痢的散养户有5户(分布在两个村),发病26头、发病率为6.8%,死亡6头、死亡率为1.6%;发生鸡的大肠杆菌病的散养户有4户(分布在两个村),发病240只、发病率为5.7%,死亡60只、死亡率为1.4%。

(二) 动物疫病监测情况

本月我们开展了猪瘟、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的免疫效果监测,监测情况如下:

1、猪瘟免疫抗体监测:监测猪血清90份、合格数74份、合格 率82.22%。其中监测猪场2个、血清60份、合格数52份、合格率86.67%;猪散养户6个、血清30份、合格数22份、合格率73.33%。

2、猪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监测猪血清90份、合格数77份、

合格率85.56%。其中监测猪场2个、血清60份、合格数53份、合格率88.33%;猪散养户6个、血清30份、合格数24份、合格率80%。

3、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监测鸡血清130份、合格数113份、合格率86.92%。其中监测鸡场3个、血清90份、合格数81份、合格率90%;鸡散养户8个、血清40份、合格数32份、合格率80%。

4、新城疫免疫抗体监测:监测鸡血清130份、合格数112份、 合格率86.15%。其中监测鸡场3个、血清90份、合格数82份、合格率91.11%;鸡散养户8个、血清40份、合格数30份、合格率75%。

二、 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评估

(一)本月疫情发生特点与态势分析

1、猪大肠杆菌病是由病原性大肠杆菌引起的仔猪一组肠道传染性疾病。常见的有仔猪黄痢、仔猪白痢和仔猪水肿病三种,以发生肠炎、肠毒血症为特征。

(1)仔猪黄痢又称早发性大肠杆菌病, 1-7日龄左右的仔猪发生的一种急性、高度致死性的疾病,炎夏和寒冬潮湿多雨季节发病严重,春、秋温暖季节发病少,头胎母猪产的仔猪最易发生本病,随着日龄的增长,发病率和致死率逐渐减少。

(2)仔猪白痢是由大肠杆菌引起的10日龄左右仔猪发生的消化道传染病,本病一般发生于10~30日龄仔猪,7日龄以内及30日龄以上的猪很少发病。本病的发生与饲养管理及猪舍卫生有很大关系,在冬、春两季气温剧变、阴雨连绵或保暖不良及母猪乳汁缺乏时发病较多。一窝仔猪有一头发生后,其余的往往同时或相继发生。

2、鸡的大肠杆菌病,是由大肠杆菌引起的一种常见多发病,各种年龄的鸡均可感染,但因饲养管理水平、环境卫生、防治措施的效果,有无继发其它疫病等因素的影响,本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有较大差异。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每年在多雨、闷热、潮湿季节多发。

(二)主要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对比与分析

通过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可以看出,猪瘟规模场免疫抗体合格率比散养户高13.34个百分点,本月免疫抗体合格率与2月份相同;猪口蹄疫规模场免疫抗体合格率比散养户高8.33个百分点,本月免疫抗体合格率比2月份增加4.45个百分点;禽流感规模场免疫抗体合格率比散养户高10个百分点,本月免疫抗体合格率比2月份增加5.49个百分点;新城疫规模场免疫抗体合格率比散养户高16.11个百分点,本月免疫抗体合格率比2月份增加6.15个百分点。

从以上分析的结果来看,规模场的免疫抗体合格率均比散养户的要高,这与规模场重视疾病防疫、科学饲养管理有关。

上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3月30日

第6篇: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情监测方案,并由专人负责和管理

2根据本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到动物疫病监测部门进行检测,做好疫情记录,统计和分析,发现应请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对于重大疫情,不隐瞒,不谎报,不迟报或阻碍他人上报

4做好疫情的处理记录工作,保存好档案,资料以便相互配合扑灭疫情 5确诊发生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畜牧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猪伪狂犬,布氏杆菌,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消毒,病死猪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照GB/T16569进行

服从有关部门对疫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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