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体应用

2022-10-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智能体应用

智能体技术在公交调度系统中的应用

在公交调度系统中引入智能体管理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公交调度中随机出现的一些问题。从本质上讲,公交调度是一个多目标规划问题,要求乘客成本越低、乘客满意度越高和运营成本越低越好。在公交调度系统中引入智能体技术之前,应当对当地的公交调度抽样调查,设计出一个符合实际的公交系统模型,在这个模型的基础上利用智能体技术对调度系统进行建模运算,以建立合适的系统模型。下面给出了知识库的建模方法、知识库的构建、推理和学习过程。

一、Agent以及多Agent系统

自1986年明斯基提出智能体以来,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例如在人工智能、分布式计算、人机交互、计算机之间的协同关系、续集显示技术还有软件工程等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研究者都从多个方面(例如社会,知识处理,人格化等)多个角度给智能体提出了相对不同的定义,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多方面认可的概念。虽然如此,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智能体是一种计算实体的存在,它可以连续和独立地运行以达到某种目的。它具有学习、共存和与其他代理交互的能力。多Agent系统由协调和协作组成,该系统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单智能体系统无法应对的问题,对于一些复杂的调度问题,多智能体系统能够快速有效地找出解决办法。在笔者的观点中,智能体代表着的是公交调度的系统环境中的每一个不同的实体,而且每一个智能体都能相对的进行自主活动。每个Agent可以在一定的环境中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运输服务。

二、公交调度系统

通过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及其调度过程的研究,在此抽象出了公交调度系统的主体,并设计了公交调度系统的概念模型。整个城市公交调度系统包括GPS导航监控系统、3G无线网络信息支持平台、智能公交车辆系统、智能平台系统、交通指挥以及智能公交调度中心等模块。

1. GPS导航与监控系统

该系统主要有车体搭载的GPS终端,以及终端的控制中心共同组成的的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公交车进行实时监测和监控,它可以在数字地图上动态显示车辆的行驶状况,并将其保存在数据库中。

2. 3G无线网络

在公交调度系统的各个模块之间,互相通信主要依靠无线网络来实现。

3.智能公交车辆系统

主要包括GPS定位终端、3G通信模块、车载摄像机、电子显示屏、自动站设備、乘客计数器、IC卡读卡器和各种传感器。主要功能如下:

实时将GPS的位置信息传送到公交车调度中心,使调度中心的GIS系统能够动态显示车辆的运行状态,如位置、速度、方向和时间等;收集交通状况,例如道路是否拥挤、乘客是否拥挤;提供自动报告服务和自动乘客计数服务;车辆故障检测,车载计算机可以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公交车调度中心,并以此作为智能调度系统的实时数据将其传入。

4.智能平台系统

主要包括电子停止板、平台摄像机和3G通信模块等传感器。该模块主要负责现场客流的数据采集和提供便利服务,例如,平台摄像机主要用于收集客流、客运拥挤程度和车站交通信息。平台传感器用于测量温度、湿度和风向等数据,并在电子站的显示器上显示数据。在屏幕上,电子站牌设备可以实时接受来自公交调度中心发出的信息,并显示该站下一班公交车的到达时间,以及各班公交等信息,也可以为用户提供一定的查询服务。另一方面电子站牌还能发布一些其他消息,例如政府通告、交通咨询、天气或者一些广告。

5.交通指挥中心

通过各个模块设置的各种传感器,来采集当时的车辆运行情况,从而实现对交通信号的控制,并在公交干线和主干道上进行公交优先通行证。

三、结束语

智能体系统可以处理一些无法提前预测的动态问题,把有多个智能体构成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入到公交调度系统中,可以有效解决调度系统的复杂性、动态并发性等问题。虽然智能体在公交调度中已经被使用,但依然需要继续对其探索。

作者:丛铭

第2篇:基于角色和智能体的护理基本技术虚拟仿真教学系统设计与应用

[摘 要] 介绍虚拟仿真技术在护理教学中的应用现状,通过引入智能控制技术自主设计与开发护理基本技术虚拟仿真教学软件,利用3ds Max、Unity3d等技术,构建护理虚拟仿真教学情景,模拟典型的临床工作过程和工作任务,学生以角色扮演的方式参与学习,同时应用行为树技术,将场景中的非玩家角色赋予智能。实践表明,该模式可有效地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参与度,提高教学质量。

[关 键 词] Unity3d;行为树;护理技术;虚拟仿真

[

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用计算机模拟现实环境成为可能。同时,随着控制理论的发展,智能控制技术正逐步取代传统的控制手段。这些技术的进步解决了早期限制虚拟实验室发展的技术瓶颈,使虚拟实验室开始具备了仿真能力,在普通高校的教学领域得到普及,并一跃成为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在护理教学领域,学者对虚拟仿真技术应用于教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杨文晴等人[1]将洗胃术的虚拟仿真系统应用于临床技能实训教学,对其应用效果进行评价,效果满意。聂立婷等人[2]开发导尿术虚拟仿真教学项目,并将其应用于护理实验教学中,通过将实验组和常规教学组比较,采用虚拟仿真教学能显著提高导尿术操作成绩。廖莹等人[3]将虚拟仿真技术应用到口腔专科医院新入职护士岗位培训中,能提高新入职护士的口腔临床技术操作配合能力,达到了更快地适应临床工作的需求。目前虚拟仿真技术应用于护理教学的教学系统虽然能得到教师和学生的欢迎,但也存在流程固化、应用不够灵活等问题,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足、参与度不强。为此,本研究借助于游戏开发元素,引入行为树技术,为场景中的角色赋予智能,以期提高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参与度。

一、护理虚拟仿真在护理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一)合理分配实训时间,有效弥补护理技术实践教学条件的不足

在计算机系统中构建护理基本技术实验实训教学平台,按照医院真实环境设计护理基本技术实验实训,以任务情境设计网络虚拟、仿真互动基本护理操作工作过程;以案例情景设计提出工作任务、开展工作过程,在虚拟场景中演练护理基本技术,使每个学生都能反复模拟临床护理岗位工作过程和典型工作任务,获取与临床护理实践一样的实训效果,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弥补实践教学条件的不足。

(二)突破时空的限制,可实现反复的、无障碍的情境式教学

根据护理基本技术的教学内容,创设学习情境和以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主的多维互动式教学理念,学生以角色扮演的形式在虚拟的情境中进行探究式学习,使学生处于积极的学习状态。通过应用该系统,可彻底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反复组织多次实践教学,还可深入到现实世界无法观察的物体内部进行实验,从不同角度展示任意时间段实验进展情况或实习阶段的场景。

(三)有利于增强实训的安全性,节省实验实训成本,实现“零”消耗

护理基本技术中的许多操作都需要在真人身上练习,如各种注射法、鼻饲法等操作,由于学生相关知识学习及操作熟练程度不够,会不同程度造成用物污染或针刺伤,同时耗材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可能会让学生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抢救技术中需要借助于高仿真心肺复苏模拟人及心电监护等急救设备,在这些实验设备上让学生反复练习、考试,这些实验实训设备价格昂贵、损耗大、成本高,而计算机网络中的虚拟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器件或材料只是“概念”上的损耗,可自动修复或产生,因而它们能无限重复使用,在经济上几乎不再需要支出,即可实现“零”消耗,同时避免了实训污染,减少了“医用垃圾”。

(四)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实现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传统的带教式护理基本技术实验实训教学,实验指导教师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每个学生进行交流与反馈,难以激发学生潜在的学习动机和兴趣,教学效果难以满足临床岗位的需要。虚拟实验实训教学系统创设了生动、直观、动态的学习情境,为学生提供了系统的、更为广阔的学习空间;在护理实训操作中,实训路径的多样性,融入的声音、图片、动画、视频等多媒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自信力,对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临床思维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可以有效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节省大量实验设备设施的重复建设,有利于从整体上改善同类专业的办学条件并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二、主要相关技术

(一)Unity3d

Unity3d是由Unity Technologies开发的次世代多平台的交互式引擎,能创建三维视频游戏、建筑可视化、实时三维动画等类型的互动内容,Unity3d提供了一個功能非常强大的编辑器,可方便地搭建互动内容,该编辑器可运行在Windows和MacOSX下,一次开发,互动内容可发布内容至多种平台。Unity3d支持C#、JavaScript和Python三种编程语言,本文使用C#语言进行虚拟仿真教学系统的设计与开发。

(二)行为树

行为树(Behavior Tree)[4]是一种树型的数据结构,任务是行为树的基本元素,用来描述行为的逻辑。在行为树中,任务也是节点,通常为顺序节点、选择节点、条件节点、行为节点,每个智能体逻辑用一棵行为树表示,执行顺序是从根结点开始,执行每个智能体逻辑,然后遍历执行整个行为树。

通过把行为划分为多个层级,在较低层级的行为能够进行组合,成为较高层级的行为,行为树归属于决策系统。通过行为树,能够非常容易实现智能体执行预想的行为逻辑,相比其他的决策系统(有限状态机),由于行为树的层次分明,容易模块化和进行复用,在实际应用中行为树程序一般都是采用非常方便的图形编辑器来协助开发者简化编程工作,省时、省力且高效。

在Unity3d中,行为树程序一般都是以插件的形式存在于Unity3d编辑器中,比较常用的有React、BD(Behavior Designer)等。

三、护理基本技术仿真教学系统的设计

护理仿真教学系统的设计主要包括人物模型、虚拟医院场景的设计,实现了查肝功能、查血常规、查凝血功能和查血清电解质四个虚拟仿真学习模块。学习者以角色扮演的方式在虚拟的医院场景中进行漫游,在虚拟场景中与相应的智能体(虚拟医生、虚拟病人等)进行交流、对话,对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操作,辅助学习者完成给定有关的学习任务,获取有关信息与资料,进行知识建构。

(一)人物模型的设计

人物模型主要有角色和智能体两个部分,角色主要是指虚拟护士,智能体主要是指虚拟医生、虚拟病人。

人物模型的建模方法是,首先利用3ds Max建模软件,构建出虚拟护士、虚拟医生和虚拟病人的模型,然后利用photoshop软件绘制好护士、医生、病人模型的贴图并贴在模型上,构建出护士、医生和病人的虚拟形象,如图1中左为虚拟护士的模型,右为虚拟护士的贴图。

角色和智能体动画部分的制作是利用3ds Max的bip骨骼功能,通过将模型绑定好bip骨骼,然后就可以移动、旋转角色的相应部分来进行编辑角色的各种动画。其中角色动作编辑的工作量较大,如人物的行走、躺下、哭、笑等动作,编辑起来费时费力,而且容易出错。因此,为了提高动画制作效率,可借助Kinect动作捕捉设备,将绑定好bip骨骼的模型,导入iClone7环境下对虚拟角色的动作进行编辑,通过Kinect捕捉各种动画,修改后再导到Unity3d游戏引擎中进行调用,虚拟的护士即为学习者的虚拟化身,智能体即为虚拟医生、虚拟病人。

(二)虚拟医院场景、医学仪器与设备的设计

虚拟医院、医学仪器与设备的建模,由于涉及的物件较多,而且有些仪器设备模型比较复杂,建模的工作量很大,没有专业的建模团队会严重影响开发的进度。在Unity3d的官网提供了一个资源仓库(Asset Store),包括大量的模型资源,其中就有非常丰富的医学类模型,如虚拟医院、虚拟医疗设备等模型,而且价格也比较便宜,因此本项目中使用到的虚拟医院、虚拟医疗设备的模型采用购买的形式取得,极大地加快了项目的开发进度。

(三)基于行為树的智能体设计

本系统对智能体的研究,主要是仿真虚拟医生、虚拟病人,让智能体能够接受环境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动作,能和学习者的虚拟化身交互(虚拟护士)等。在Unity3d开发环境中,Unity3d把虚拟环境中的所有事物抽象为统一游戏对象类型,即GameObject(游戏对象)。通过将每一个事物设定为GameObject的一个实例对象,每一个GameObject可以绑定任意一个Component(组件),因此Unity3d组件式的架构能够比较容易地满足虚拟智能体架构的设计需求。

以虚拟病人做凝血功能检查为例,进行智能体的行为树设计图,如图2所示:

四、护理基本技术虚拟仿真教学系统的应用

我们将开发好的护理技术虚拟仿真教学系统在2018级三年制护理专业所有的班级教学中进行应用,系统将真实的医院情景虚拟化,通过模拟典型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学生以角色扮演(虚拟护士)的形式参与其中,学生在虚拟的环境中探究,完成系统设置的一个个任务和练习,同时虚拟病人具有一定的智能性,能够主动地和角色进行交互,极大地提升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参与度,图3中左图为虚拟病人与角色(用户化身)进行交流对话的过程,右图为学习者(用户)需要完成的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内容。

本系统利用Unity3d和行为树技术构建3D的虚拟仿真医院情境,为虚拟角色赋予一定的智能,让学习者在学习的过程中不再孤独,采用行为树技术构建智能体,具有较高的智能,使角色与智能体的交互过程中不被预测,有效提升了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参与度。本系统智能体的行为树设计目前还较为简单,可以根据实际工作中的情景丰富行为树的内容,让智能体更加智能,这是本系统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杨文晴,周谊霞.洗胃术智能训练系统在护理临床技能实训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2018(10):3252-3255.

[2]聂立婷,殷秀敏,徐奇,等.导尿术虚拟仿真教学项目的开发及应用[J].护理学杂志,2019(1):66-70.

[3]廖莹,文学锦,黎晔,等.虚拟仿真实训教学模式在口腔专科护士岗前培训中的应用[J].护理学杂志,2017(3):81-83.

[4]郝运.行为树驱动的人工智能决策模式设计与实现[D].沈阳: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2018.

◎编辑 赵瑞峰

作者:龙艳军 吴敏

第3篇: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引发了对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的追问。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人”一方面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规范条件),另一方面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事实条件)。从根本上说只有生物人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法律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作为法学辅助概念的法人是生物人的集合,能通过“归入”的技术与生物人的行为建立起联系,也能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相反,动物因不具备规范性认知能力而无法完全满足事实条件,也不符合规范条件。机器人更接近于动物而不是法人,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它无法、也不应当承担独立责任。在法律上为机器人行为负责的总是人类自身。

关键词:机器人 法律主体 意志能力 法律资格 独立责任

引言

人工智能技术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着我们的生活:2014年7月,百度公司启动“百度无人驾驶汽车”研发计划;2016年3月,阿尔法狗(AlphaGo)战胜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次年10月击败中国棋手柯洁,仅5个月后升级版阿尔法零(AlphaGo Zero)就宣告完胜前辈阿尔法狗;2017年开始,京東和顺风快递试点无人机送货;当年5月,微软机器人小冰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出版;同年12月,深圳无人驾驶公交车上路试运行……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人类生活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它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也不容忽视。尽管这种风险对于正处于智能研发起步阶段的中国尚未显现,但在西方国家的实践中已被证实。例如,英国仅2005年一年就发生了77起与机器人有关的致命事故。〔1 〕在德国,2015年6月29日,一名法兰克福大众汽车工厂22岁的工人死于机器人“工友”之手。〔2 〕在美国,从2000年至2013年,外科手术机器人造成了至少144起死亡与1391起伤害。〔3 〕对此,有论者指出,对人工智能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在故事发生后明确责任的分配十分重要。〔4 〕而在采取具体的法律应对措施之前,一个首先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在于,人工智能体(简称“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人格,或者说能否构成独立的法律主体?这直接影响到是由机器人自身还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对此有明确规定。唯有欧盟议会于2017年2月通过的一份决议中建议给予智能自主机器人以“电子人格”,〔5 〕而沙特于同年10月授予“女性”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我国尚无有关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学界对这一主题也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6 〕不过,在已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带来的具体法律挑战的成果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这一前提性问题。学者们的态度大体可分为三类: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认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体以法律人格(同时明确其法律人格的有限性);〔7 〕否定说主张机器人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因而尚不足以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8 〕中间说则认为,从思维能力角度看,人工智能体的地位已经超越了物的概念,但从工具论角度,人工智能依然未能摆脱为人类服务的“工具”角色,所以它不是物也不是人。〔9 〕

笔者认为,在“人-物”或“法律主体-法律客体”的两分模式中,对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界定只存在肯定其法律人格或否定其法律人格两种可能(无非前者扩张“人/法律主体”的外延,而后者扩张“物/法律客体”的外延)。笔者将从法理论与比较的视角出发来证立否定说。笔者并不试图在一般的意义上去讨论机器人是不是人的问题,而只限于从法律的视角去探讨机器人是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这就需要明确法律上“人”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来阐明可与机器人相比较之两类对象,即法人与动物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今天以公司和社会组织为代表的法人被普遍认为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由此产生一种观点就认为:既然法人可以被赋予法律人格,机器人为什么不能拥有法律人格?〔10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与动物一样都可以独立于人的指令之外凭借对环境的感知来行为,所以两者也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可比性。〔11 〕由此,我们可以对机器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并给出结论。
一、法律上的“人”:法理论的视角

“人”的日常语言含义仅指生物意义的人(生物人,human),生物人有特定的生理和心理特质,有“感觉”和“意愿”。但我们对于“人”的认知不仅仅停留于生物学或者说自然科学的角度,我们还会从价值-文化意义上去看待“人”。价值-文化意义上的“人”是一种有别于其他物种的“主体”。例如,从哲学的角度看,“人”是一种具有道德意志的主体;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同样,法律上的“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或者说具备法律人格(权利能力)的主体,这是从规范的视角出发的界定。法律上的“人”并不必然等同于或限于生物人。在特定时期,特定的生物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主体,如奴隶制时代的奴隶。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因而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无法产生法律效果。而在今天,生物人之外的法人同样被各个国家普遍赋予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所以可以说,每一类价值—文化意义上的“人”都是根据特定领域或学科标准被建构出来的产物,而法律上的“人”就是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根据自己的标准建构出来的产物。那么,法学建构法律主体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是一种人类行为秩序,它要调整人类的行为。〔12 〕在规范的角度下,有的行为为法律所要求或禁止,有的行为则为法律所允许或授权。被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义务”,而被允许或授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权利”。如果被要求或禁止的行为没有得到满足,则法律会进一步规定对违背行为的制裁措施(也称“不法后果”),这在法学上被称为“责任”。责任与义务密切相关,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但反过来不导致责任的行为也不是义务行为。所以,从法理论的角度看,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范畴来调整人的行为的。而法律主体,就是这些权利、义务的承载者。换个角度说,法律赋予法律主体以权利、对他们施加义务,授予他们拥有和处分特定财产的资格且让他们有权去起诉他人以实现这些资格,允许他们在违反对他人之法律义务时被他人起诉。所以,法律对“人”的界定与权利、义务相关,这意味着法律上的“人”受制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3 〕换言之,法律人格(权利能力)就意味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主体就意味着拥有这些资格的实体。所以,“是人” 〔14 〕或“具有法律人格”就等同于对法律义务和权利的拥有。〔15 〕

法律上的资格和能力是法秩序本身所赋予的,所以哪怕是“自然人”同样也是规范建构的产物。所以,自然人并非可以撇开法律规范和法秩序而自身拥有权利和义务的生物人,而是以人类行为作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此意义上,自然人也是法律人(法律意义上的“人”),说自然人“拥有”权利和义务也只是一种拟人化的说法。“拥有”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就是这些权利和义务的集合,它们的统一以“人”的概念被形象地表达出来。“人”就是对这种统一的拟人化。而由于这些权利和义务被法律规范所规定,所以“人”的问题最终也就是规范集合的统一问题。〔16 〕当我们说,法秩序赋予某人(生物人)以人格时,这不过是意味着,法秩序将这个人(生物人)的行为变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法律本身关心的是行为,法律创设的是以人类行为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人”。“人”是描述法律的法学的产物,它是一种简化表达的辅助性概念。〔17 〕有了这个概念,有时我们就不需要一一表述出单个的权利义务,而可以将涉及同一个生物人的这些权利义务(以及作为其内容的行为)统一起来表达。就好比数学公式中的归纳公因数(对人因素),将之提炼出来就可以获得更清晰简洁的印象。

这种拟人化也使得“法律关系”这个分析任何法律案件时的初始性范畴变得可能。因为对法律人格的认可是一种相互尊重权利和强制施行对任何违背权利之行为的法律控制的手段。法律关系在内容上就是一种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必然建立的是兩个“人”(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可能是人或物(如动物或房子)之间的关系。人与物之间当然也可能存在有意义的关系,如我拥有一只猫,但这种关系毋宁是“物理性的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当然,某物的拥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围绕物可能存在许多法律关系。比如,如果有人伤害了我的猫我可以主张赔偿,再如我可以将我的猫转让给我的朋友,等等。但此时的法律关系存在于我和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之间,而非我或他人与猫之间。猫在这里只是客体,只有我和他人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的道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关系也可以被还原为自然人与法人背后的每个个人之间的一个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出于便利这些个人被结合为一个整体。〔18 〕所以,在萨尔蒙德看来,对法律人格更好的定义指涉的是法律关系的能力。〔19 〕这意味着法律上的“人”应当具有在法律框架内建立、维系、运作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能力。这也说明,被用于描述法律人格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关系性的范畴。

当然不仅如此。尽管法律上的“人”是对权利、义务以及它们所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拟人化(主体化表达),但由于法律根本上是一种人类行为秩序,要调整人类的行为,所以法律规范创设的权利、义务如要在生活中得以实现,其承载者也必须具备意志能力。人类主体作出的行为是意志行为。对于意志行为既可以具有主观意义,也可以具有客观意义。当意志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或者说用法律规范来解释意志行为)时它就具有了客观意义。〔20 〕所以,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之行为的产生,既要有客观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也要有行为人的意志行为作为基础。权利和义务都是以意志行为为内容的规范性范畴,自然需要以意志行为为基础。换言之,这要求“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人具有意志能力。一方面,权利与义务相关,它包含着针对他人的法律上可强制实施的主张,后者有义务不违反这些关系。拥有某项权利的法律主体应当有能力去追问:“他人必须为我做什么?”为此,权利的拥有者首先必须有关于自身的权利以及他人之行为义务的意识。为了迫使这种义务的实现,权利的拥有者有权动用可资利用的国家法律资源。〔21 〕其次,权利提供了一种机会,让其拥有者去做或者不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了相关权利的内容)。因此,权利的存在是个法律问题,但权利的行使却要以其拥有者关于做或者不做某事的意识和选择为条件。在此意义上,自由意志就构成了作为法律权利之主体的“人”的关键要素,因为只有拥有自由意志才能践行这种权利。〔22 〕另一方面,义务被理解为法律要求为了他人的利益做或不做某事的责任,不遵守它会引起救济。一个承担某项特定义务的人要知道义务的存在、义务履行的强制性和不服从它时会引发制裁,他应当有能力去追问:“我必须为他人做什么?”〔23 〕与对权利的践行相似,履行义务也要其主体意识到相关义务的存在,并相应履行这种义务,以避免被国家施加法律制裁。不同之处在于,义务的主体没有选择的余地。相反,他必须具备的是思考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以回溯性地调整自身行为的能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反思调整”的能力。总之,创设法律人格的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有组织的社会对人类行为进行规制。〔24 〕这要求法律主体能对权利、义务这类规制手段作出回应,即有能力意识到这些规制手段及其规范性意图,并作出相应的选择或反思调整。一言以蔽之,具备意志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

综上所述,从法理论的角度而言,成为法律上的“人”(法律主体)意味两个条件的统一,即一方面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另一方面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即意识和选择或反思调整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成为受法律认可的人,而不仅仅是客体,哪怕是(单纯)受保护的客体。从性质上讲,前者属于规范条件,而后者属于事实条件。在逻辑上,事实条件构成了规范条件的前提,因为“行为如要取向于应当,则必须在自然条件下是可能的”。〔25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意志能力的实体,法律才应当赋予其主体资格。但这种前提只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前提,也即并非对所有具备意志能力的实体法律都必须赋予其主体资格。这取决于法政策上的考量。奴隶制时代的奴隶并非不能满足事实条件,而是未满足规范条件,是因为奴隶制时代的立法政策否定了奴隶的法律主体资格。所以,当检验某个实体能否构成法律上的“人”时,需要依次来检验事实条件和规范条件。只有当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才能赋予法律人格。
二、比较对象I:作为法律主体的法人

法人的典型情形是团体(如公司或社团)。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团体是由人类创设并被法律所认可、作为具有人格特征或法律主体地位的“人造人”,主要是出于便于其他人与这一组织(设立是为了追逐利益或其他目的)进行交易,以及简化其与周围世界之关系的考虑。〔26 〕在传统理论中,团体通常被定义为生物人的共同体,它被法秩序赋予权利、施加义务,后者不被视为那些作为团体之成员的生物人的权利和义务,尽管这些权利和义务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可以参加法律关系,如团体可以购买地产、租赁房屋。使用房屋(排除其成员外的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拥有地产(使用地产并排除其成员外的其他人使用的可能)被认为是这个团体本身而非其成员的权利。当这些权利被违背时,是团体而非其具体成员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而由此所引发的损害赔偿归于团体的财产、而非具体成员的个人财产。同样,支付租金、交付购买款也属于团体的义务,而非成员的义务。一旦当这些义务没有得到满足,出租人或出卖人的诉讼对象或者说承担责任的主体团体本身,而非其成员。在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法律主体的法人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法人是具有行动能力的主体,能从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提起诉讼、履行义务(违反义务)、承担责任等;其二,法人是拥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因为法律赋予了它权利、对它施加了义务和责任。

一方面,法人是具有行动能力的主体。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在国家法秩序的效力领域内出于任何理由去共同追求特定目的时,他们就组成了一个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可以是一种基于分工协作的组织,也即是团体。团体通过章程来建立自己的规范性秩序(從法理论的角度看,其实团体就是这种规范性秩序),它规定由个人来行使特定的功能,这些个人是为了实现这些功能以团体章程规定的方式所任命的,如法人代表。假如这些个人依据章程规定的方式来采取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或者归为作为法人之团体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这些个人可以被称为团体的机关。要强调的是,并不是这些个人(生物人)本身,而只是由其实施并被章程所规定的行为才归属于团体(由章程构成的共同体)。将某个人类行为归于法人,也就意味着将这一行为关联于规定它的、构成共同体的规范秩序(章程),后者由于这一归入被人格化为法人。因此,每个被章程所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被归于由章程构成的共同体,而每一种规范性的、调整一群人行为的秩序都可以被人格化为行动者。一旦将团体机关所行使的功能归于团体,那么作为个人的机关的行为就相当于是团体的行为,团体就被视为了具有行动能力的主体,尽管真正发生的只是由章程规定的生物人采取了章程所规定的行为。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就好比将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一样。在法律上,团体机关与团体的关系就相当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因此,法人并不是某种实际存在物或超人式的有机体,而是一种为了简化和更直观地展示复杂法律事实而由法学建构出来的思维工具或辅助性概念。〔27 〕法人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28 〕

可见,法人满足了法律主体的事实条件,只不过实际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是它的机关。机关是这样一些生物人,在特定前提下,他或他们的意志行为在特定事项和地域范围内会对法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29 〕因此,真正拥有意志能力是作为法人机关的生物人,而通过“归入”(或者说“代理-被代理”)这种法律技术他们的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这就使得法人成为了具有行动能力的主体。

另一方面,法人是拥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1)法人的权利。当我们说法人有权主张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有权因他人不履行义务而提出诉讼时,这种权利是通过章程所规定的机关来行使的。实际享有这项权利是团体的机关。将这项权利归于团体,只不过意味着对它的行使是被章程所规定的。如果与这项权利相对的是给付义务,那么就要向团体机关进行给付,因为依照章程必须由后者受领给付。当然,受领后的财产归为法人或者说全体成员的财产。如果与权利相对的是容忍义务(如容忍对某物的使用),那么也是对于依照章程有权使用它的机关负有容忍的义务。由于团体是由个人出于特定目的组成的,所以机关对权利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团体成员的利益,而权利所带来的好处最终也可归于团体成员,或者说属于成员的集体权利。由这些权利带来的财产既是团体的财产,也可以说是团体成员的集体财产。〔30 〕

(2)法人的义务。法律可以命令具有意识和反思调整的个人去作为或不作为。它将某种行为规定为义务的方式是为相反的行为规定制裁。这种相反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制裁就是不法后果。避免不法行为与制裁的实体就是义务主体。法人作为义务的主体,或者说将某项义务规定为法人之义务的情形稍有不同:法律通常只规定某项行为为义务的内容,而将由哪一个人来履行这一义务交由团体章程来规定。只是法律所规定的制裁并不直接针对这一个人,而是针对团体,也就是将义务未得到履行时的责任归于团体。在不借助于“归入”这种辅助手段的前提下,义务就是个人的义务,义务是通过他的行为来履行或被违背的,但义务未得到履行时的责任则由作为团体成员的其他人以其人格和财产来承担。在此,实际上满足或违背义务的个人就被认为是团体机关,而义务就被归于作为法人的团体。同样,团体义务也可以被视为团体成员的集体义务。所以,义务能力的问题依然是个归属的问题,是一种思维操作。〔31 〕

(3)法人的责任。当团体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义务时,由此所导致的责任同样可以归于团体。但这里要进行一个区分:由于团体不是生物人,故而无法将以人身为基础的责任(如赔礼道歉、有期徒刑)归于法人,而只能将以财产为基础的责任归于法人。同时,由于团体的财产就是团体成员的集体财产,所以团体的财产责任实则是团体成员因为法律对团体所施加的义务未得到满足(由团体机关的行为表现出来)时,以其集体财产所承担的责任。所以,当我们说法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时,一方面是指机关以其人身,另一方面是指团体或团体成员以其财产所承担的责任。当然,对法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还是针对机关或者要由机关来配合实施的。不仅对于民事责任是如此,对于刑事责任也是如此。如我国《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就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此,刑事责任被分作了两部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人身责任(如有期徒刑),以及由团体或全体成员承担的财产责任(罚金)。在此,能“归入”的只能是财产责任。因而相比于自然人,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有限的。

可见,就如同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样,被归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同样是人类(生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们同样以特定生物人(人类)的行为为内容。既然如此,为什么在法政策上需要赋予法人以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除了出于思维操作便利的考虑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限定责任范围。这一点在作为法人的公司那里体现得最为明显。首先,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可以划定公司自身的财产(或者说公司出资人的集体财产)与其出资人个人财产之间的界线,因而可以避免其自身财产受到其出资人或后者的个人债权人的干涉,从而公司的债权人被赋予相对于出资人的优先地位。这被称为“实体屏蔽”。〔32 〕其次,它可以使得在公司遇到财政困难时,出资人或其个人债权人无法抽回其投资,这就使得公司成立的契约承诺对于外部世界具有了可信度。这被称为“清算保护”。〔33 〕再次,除了特殊规定(“揭开公司的面纱”)外,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通常只以出资人的出资额度为限,而无需以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去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4 〕当然,也如前所见,法人的责任在总体上也仅限于财产责任,它要将因法人机关之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财产责任与其成员(包括机关)的个人财产责任区分开来。这既有利于法人的成员(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也有利于与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主体(财产担保或优先受偿)。所以归根结底,让法人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依然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需求。这一法政策考量满足了构成法律主体的规范条件,即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三、比较对象II: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

与法人不同的是,动物是一种自然生物,它既可以做出它被训练来做出的行为(条件反射),也可能依据自己的意愿来行为,后者是凭借特定的动物本能或由其他动物的不稳定行为所引起的行为偏离。〔35 〕在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动物之法律地位予以认可。尽管如此,一些动物保护主义者和理论家一直以来试图在“动物权利”的名义下赋予动物以与自然人一样的法律主体地位。〔36 〕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人”,同样取决于它能否满足法律主体的事实条件与规范条件。

动物是否满足法律主体的事实条件,端视它实际上是否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权利能力意味着自我意识和选择的能力,而义务能力意味着自我意识和反思调整的能力。不同种类的动物处于不同的进化阶段,因而在能否拥有这些能力方面很不相同。在此,以智力上最接近人类的黑猩猩为例。有科学研究表明,黑猩猩与人类分享了几乎99%的DNA。它们与人类在脑部结构和认知发展阶段上十分相似,包括交流技巧,这通过它们能够使用和理解符号语言就可以体现出来。黑猩猩同样具备自我意识,能从镜子、照片和电视中认出自己,并有能力反思自己的行为。它们显示出一种同情能力,善解其他黑猩猩的经验与情感,会模仿同类的举止。它们会对同类的不幸表示怜悯,对家族成员的死去表示悲伤。他们同样会进行社会合作,进行想象的游戏,表现出某种幽默感,等等。所以,有论者主张,正因为黑猩猩被证明能自治、具有自我意识的和自我决定,所以它们拥有人格特征,非常接近人类,因而它们应被赋予人类所享有的基本自由与平等的权利。〔37 〕在此,我们可以区分出事实性认知与规范性认知两个方面。事实性认知是对自然对象、事件及其因果联系的认知,包括对重复出现之现象的记忆和情绪性反映。应该说在这一方面,黑猩猩的确与人类相差无几,它们可以与人类一样拥有记忆和反思,拥有喜怒哀乐,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主体意识,能对外部条件的刺激作出“合适”的应对,掌握行为和现象的规律性。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它们也具有规范性认知的能力。规范性认知是对于行为与事件的意义(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认知。人类生活中的很多事实都属于这种具有意义的事实(制度性事实)。比如同样是某个人在不同场合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从自然事实的角度来观察,签名的动作、名字的笔画痕迹没有什么差别,但它的意义在不同的场合并不相同:它有可能意味着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有可能意味着将自己的某个财产转让给他人,有可能意味着担保自己言论的真实性,等等。

法律规范,或者说法律权利与义务所要创设出的就是這么一个规范性的世界,它相应要求法律主体具有规范性认知的能力。对规范的认知是一种对“应当”的认知。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可以”,如我可以使用我的水杯,而不仅仅意味着事实上的“能够”,如我能够拿起我的水杯。义务意味着法律上的“应该”或“不应该”,如我应该纳税,不应该杀人,而不仅仅意味着事实的“不得不”或“不能”,如我不得不交出钱来,不能杀人(否则别人也会杀我)。人类具有规范性认知的能力,指的就是他们能认识行为的应当与否,并据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杀人是不应当的,所以我就不去杀人。但黑猩猩并不会采取这样的认知方式,它的认识仍停留在事实性的因果联系的层次:它吃了动物饲养员拿给它的香蕉并没有受到“惩罚”(挨打),甚或受到鼓励(摸摸头),它就会认为它“能够”这么做,下次它就会再次这么做;它抢走了其他黑猩猩的香蕉受到了动物饲养员的“惩罚”(被打),它就会认为它“不能”这么做,所以下次就不去抢了。它的反思完全基于事实上的环境和后果,从而可以调整行为呈现出规律性。但规律并非规范,它无法认识到以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规范的存在。而正是这1%的不同,决定了人类与黑猩猩的差别。所以,在规范性认知的层面上,即便是灵长类动物也不具备与人类一样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更不用说其他动物了。

动物同样没有满足法律主体的规范条件。前已述及,法政策考量之所以赋予法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既是为了便利法律思维操作的便利,更是为了划定独立责任的范围,从根本上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但是,正如纽约州最高法院在2015年“非人类权利项目公司诉斯坦利案”中,驳回该公司为两只黑猩猩申请人身保护令时所说的:“黑猩猩并非有资格享有人身保护令所提供之权利和保护的‘人’……因为与人类、公司和市政机构不同,动物不能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担当社会责任,或在法律上为其行为负责;无法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使得赋予黑猩猩法律权利并不合适。” 〔38 〕因此,并非外貌上或事实性认知层面的相似性,而只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才是法律人格的决定性要件。法律作为人类行为秩序要调整的是人类的行为,在一个人类主导的社会中,赋予动物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尤其是让动物承担独立责任既不可能、也不可取。动物并不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这同样是一个有规范意义的概念,尤其是货币,动物无法认知其意义),因而无法承担财产责任。〔39 〕动物也无法承担人身责任,比如让一只因打伤了人类的黑猩猩去坐牢或处以死刑,因为它并不具备人类的罪责能力(主观上的可罚性)。因为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这么做从根本上无法促进人类的利益,反而可能会为相关自然人规避自身的责任提供渠道。例如当家养的宠物咬伤路人时,如果认为宠物构成法律主体,则要由宠物本身而非宠物的主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荒谬的。〔40 〕

当然,不承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有所谓“动物权利”,并不意味着不应对动物进行保护。对某种对象进行保护并不一定要将这种对象拔高到主体的地位,或者说与它相关的利益上升为权利。法律即便是对特定无生命的对象也可能加以保护。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关“破坏公私财物”的规定,保护的就是“公私财物”这种无生命的对象,但公私财物只是被保护的客体,而不是可以自我主张予以保护的主体,“被保护”也不是公私财物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不否认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和保护,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41 〕因此,对动物的道德关怀或者加以保护并不意味着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承认“动物福利”也不意味着承认“动物权利”,两者不可混淆。〔42 〕这一点在《德国基本法》第20a条中表达得很清晰:基于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国家在合乎宪法秩序范围内,经由立法以及依据法律及法之规定经由行政与司法保障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在此,动物是被宪法以及合宪的立法、行政、司法所保护的对象。


四、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机器人既不完全等同于动物,也不等同于法人。一方面,机器人是人造物,而动物是自然造物。另一方面,机器人具有物理实体(特定的外观)或物理载体(特定的系统),而法人只是一种法学思维的辅助概念,没有对应的实体或载体(当然,法人“有”住所、办公场地、有作为成员的生物人等,但它们都不是法人“本身”)。那么,机器人能构成法律主体吗?

首先要区分出人工智能的三种形态,即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43 〕弱人工智能是指由人类程序员事先制定算法规则,由智能体统依照预定的规则来处理相关问题。弱人工智能的典型是用专家系统模拟法律活动中与规则相关的某些内容。〔44 〕基于规则的系统,计算机程序要做的是将复数的规则以相应的权重连接在一起。只要在输入端事先确立了这套规则系统,且根据个案情况输入参数,那么原则上就可以得出清晰的结论。与此不同,强人工智能是一种“合成智能”,它能综合应用机器学习、神经网络、大数据、认知系统、演进算法等要素,有可能突破程序员编排它做之事的局限。〔45 〕它有“深度学习”的能力,能基于数据库中给定的样本总结归纳出普遍性的特征,并以此来辨别新的样本。弱和强人工智能的运作基础都是“基于规则的逻辑”,只不过前者的规则是由人类事先规定的,而后者的规则是由智能系统根据经验样本自行“创设”的。超人工智能则已经超越了具体规则的层面,而能够在整体层面进行决策和思考、甚至评价。当追问“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时,主要指向的是强人工智能体。因为弱人工智能体就是目前的计算机系统,它明显只是人类运算的辅助工具,只能被作为客体来对待;而超人工智能体一旦出现,就意味着人类作为特殊的生物族群从地球上逐渐消失的开始,我们的道德法律秩序也将随之发生颠覆性的改变。对于目前而言,有意义的是去思考在已经露出端倪的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问题。〔46 〕

作为强人工智能体的机器人被认为具有五个特征:与他人交流的能力、内部知识(关于自身的知识)、外部或外部世界的知识、某种程度上的意向性(达成特定目标)和创造性。〔47 〕基于此,有的学者建议为机器人创造出“准人格” 〔48 〕或“临界地位” 〔49 〕的概念,因为它们只会享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但正如本文一开始所说的,在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上,只有“是”或“不是”的两分式回答,而没有什么中间性的状态。即便某个实体与自然人相比只具有部分、也即是有限的权利和义务(如法人),其前提也是这一实体已具有法律主体的地位(即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与规范资格)。能力或资格是“质”的问题,而权利义务的多少是“量”的问题,“質”在逻辑上优先于“量”。机器人能否构成法律主体,同样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主体的事实条件与规范条件。但两方面检验的结论都是否定的。

一方面,机器人并不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在此我们可以将机器人与法人和动物进行比较。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支持者经常基于机器人与法人的相似性来予以论证。如哈勒维就认为在对法人和对人工智能体施加刑事责任的观念方面并无实质性的法律差别。公司会犯罪,机器人也有能力因过失而从事“犯罪行为”,因而机器人本身应当被惩罚,而惩罚的目标可以通过惩罚机器人来达成。总之,既然法人要服从人类的法律,那么机器人就同样要服从人类的法律。〔50 〕但持这一论点的支持者没有看到的,当我们说法人从事犯罪行为时,真正从事这一行为的只是作为法人机关(代表法人行事)的自然人,而对法人的惩罚实际上惩罚的都是法人背后的自然人(法人的机关以及/或者其他成员)。〔51 〕如果将目光扩张到整个法律而不限于刑事责任的领域,那么这可以通过两点来说明:(1)法人实际上是生物人的集合,法人的权利义务可以被还原为生物人的权利义务,但机器人不能。法人的权利是法人成员的集体权利,法人的义务是法人成员的集体义务,而法人的责任也是法人成员的共同责任(在法人财产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但机器人并非由生物人组成,相反,它是被生物人所制造出来的。(2)法人权利义务的实际行使及责任的实际承担都由生物人来进行,作为法人机关的生物人与法人的关系是代理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但机器人并不存在代理其行为的生物人。正因为“归入”技术的存在,具有意志能力的生物人的行为可归于法人,后者才被认为具有行为能力。但人类与机器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有意志能力的主体与(实际上)无意志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代理—被代理”关系,作为强人工智能体的机器人是凭借自己的“意志”来行为的。要说它和人类之间有关系,也只可能是它的行为及其后果归属于人类,而不是反过来。在这一点上,它更接近动物。

机器人虽然是人造物,但与动物一样具有事实性认知能力。它拥有内部知识,因而具有自我意识;它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意向性和创造性,能够为达成特定目标而自行设计路径并予以执行,因而具有选择能力;对于来自人类的否定性指令能作出回应,并对自身路径进行修正,又具有反思调整的能力。尽管如此,它与动物一样并不具备规范性认知能力。强人工智能体虽然能进行深度学习,自行归纳和提炼规则,但这种“规则”并非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规范性规则,而更多只是一种规律性,一种算法。比如,在审判辅助系统中,它可能会基于海量案件,将反复出现的不同事实特征与相应的法律后果相联结,甚至提供不同事实参数的组合方式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联。〔52 〕它能够基于事实特征来识别法官要处理的案件与先前的判例是否属于同案,并由此告诉法官先前案件的法律后果。但它无法认识到事实特征的法律意义,无法从整体上对案件进行评价,更无法理解“同案同判”本身的意义。对此,有论者认为:“确立人工智能技术手段于量刑实践积极效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其无法取代法官的客观现实。” 〔53 〕季卫东教授也提醒我们注意这个基本原则:“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54 〕

此外,与动物一样,机器人的世界是没有“应当”的世界,机器人对于是否采取特定行为的算法里,也只有“行为A→事实上的许可”“行为B→事实上的惩罚”这样的模式,并由此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一如那只吃香蕉的黑猩猩。它的行为预测完全基于因果联系,只有基于后果的作与不作的区别,而没有应当和不应当的区分。所以,机器人可能具有对环境感知并“自主”应对的能力,它们可能与灵长类动物一样有自己的“情绪”,能识别和理解符号,能进行社会合作,但它们与动物一样并不具备具有道德意义上的意志能力。权利、义务这样的概念对于机器人来说只是编程中0和1的差别。正因为如此,所以哥德尔认为,“人类的头脑要无限超越任何有限的机器的力量”。〔55 〕

另一方面,机器人也不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在法人的情形中出于思维便利的考量在机器人的情形中并不存在。更关键的是,为机器人划定独立的责任范围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就人身责任而言,让机器人承担民事上的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和刑事上的人身责任(如有期徒刑)都是没有意义的。或许强人工智能体能将自己的某种行为及其后果识别为“不法或犯罪行为”,从而下次会避免这一行为,但这并不会在它的主观上产生有意义的认知,即“我错了”。所以,它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不法意思能力)。〔56 〕但是,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过错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即在于通过惩罚和教育,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既预防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也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57 〕而这都需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规范性认知为中介才能达成。但很显然,对于机器人而言是无法起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的。〔58 〕就财产责任而言,由于机器人并不自始就拥有自己的财产,所以理论上可能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由机器人的所有人,或者/以及机器人的生产者(如果损害由设计瑕疵带来)和使用者(如果损害由使用不当带来)来承担,也就是以这些自然人的财产来担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59 〕但此时机器人与相关自然人的关系就是工具与操作者、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没有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能和必要。第二种是由以上自然人单独或共同设立赔偿基金,对于机器人致损的受害人在基金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限定了赔偿的范围,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就可能部分免除了溢出部分的责任。但考虑到为促进机器人产业的发展,社会可以容忍这种“部分免责”的制度设计。然而,这种情况下仍无必要赋予机器人以主体地位,因为这相当于是成立了一个基金法人,承担财产责任的主体是这个基金法人(实际上是其背后的成员)。第三种是对机器人适用强制保险机制,由机器人的生产者或者所有者负责购买,以便对机器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分配。但这同样不需要赋予机器人主体地位,因为这就类似于针对机动车或宠物的强制险,承担责任的整个社会的成员(分散风险)。责任的主体依然是自然人,而不是作为客体的机器人(或机动车、宠物)。当然,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也可能结合起来,即用赔偿基金来对强制险未予覆盖的损害进行赔偿。采取上述何种措施,取决于立法者的法政策考量。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最终都始终是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只要机器人还是人造物,它背后的自然人或法人就仍需要为它的行为负责,除非机器人本身可以从其操作中获利。所以,对于法律责任而言,机器人依然可以正当地被作为“产品”来对待。〔60 〕
结语

法律是一种人类秩序,调整的是人类的行为。法律主体作为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是由法学为简化对复数行为以及以其为内容之权利义务的规定而建构出的概念工具,但它要以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为基础。所以籠统地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实际能力与规范性能力)是被法律用来决定是否赋予某实体以法律主体地位的唯一特征。而归根结底,只有生物意义上人才具有这种能力,即同时满足法律主体的事实条件与规范条件。因为包括法律主体在内的一切法律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说都以(生物)人的行为为基础,都是为了(生物)人的利益。法人这一辅助性概念通过“归入”这一法学技术与生物意义上的人的行为建立起联系,它的存在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同样被赋予法律人格。但机器人无法在这一意义上与法人等量齐观,它更接近具有自我意识的动物,两者都被视为财产、工具或法律的客体,而非主体。所以,机器人只能被作为工具,在法律上为机器人的行为负责、因而为确保它们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负责的总是人类。〔61 〕称机器人为道德行动者(也包括法律行动者)不仅是错的,也是对我们自身责任的逃避。〔62 〕

作者:冯洁

第4篇:体智能课程

一:好玩的滑溜布

自带器材

目标:

1、锻炼幼儿的手臂力量

2、提高幼儿团结合作精神

二:袋鼠跳

自带器材

目标:

1、锻炼幼儿的腿部力量以及双脚跳跃的能力。

2、幼儿能积极参与其中。

三:速度我最快

目标:

1、让幼儿掌握正确的跑步姿势以及如何跑步

2、幼儿能积极参与其中,体验游戏带来的乐趣。

四:轮胎

目标:

1、锻炼幼儿手脚协调能力及手臂力量

2、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创造不同的游戏玩法

五:七彩世界

自带器材 目标:

1、锻炼幼儿手的握力以及手臂力量

2、幼儿能愉快的参与游戏。

六:抛球

目标:

1、让幼儿掌握双手抛球的动作。

七:椅子

目标

1、培养幼儿团结协作的精神,体验合作带来的乐趣

八:空气棒

自带器材 目标:

1、锻炼幼儿下蹲的能力以及腿部力量。

第5篇:体智能试卷

理论课测验

一、 幼儿自主性教育是

1) 给孩子空间让孩子他自己往前走

2) 给孩子时间让孩子他自己去安排

3) 给孩子问题让孩子他自己找答案

4) 给孩子困难让孩子他自己去解决

5) 给孩子冲突让孩子他自己去处理

6) 给孩子对手让孩子他自己去竞争

7) 给孩子权利让孩子他自己去选择

8) 给孩子题目让孩子他自己去创造

二、 体智能教学是什么课程?

1) 是以健康运动,情感培养为主轴的学前教育

2) 是追求孩子拥有快乐和快乐童年之课程

3) 是运用人的玩性来教学的课程

4) 是让孩子从游戏中体验生活成长的课程

5) 是着重亲子互动教育的课程

三、 体智能教育的领域是什么?

体---身体适应力,健康运动 智---激发潜能,灵活思维 能---品德修养,社会适应力 .

四、 幼儿健康是指什么?

幼儿健康是指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五、 体智能教学是运用什么教学达到幼儿健康的目的? 体智能教学是运用游戏性教学来达到幼儿健康的目的

六、 玩性教育是指什么?

玩性教育是指玩出兴趣,玩出道理,玩出心得,玩出目的。

七、 玩,有助于孩子哪八种能力的培养? 1. 社交能力

2.问题解决能力

3.语文能力

4.创造力 5.主动学习能力

6.冒险能力

7.抗压能力

8.团队合作能力

八、何为体智能教育三变四动五化教学法?

1)三变:顺变,应变,改变 2)四动:带动,互动,感动,行动

3)五化:儿童化。生活化 ,趣味化,故事化,卡通化

九、体智能教育课程实施的三大目标(重点)是什么?

1)、引导幼儿潜在能力的发挥,促进体力的提升

2)、学习自我保护能力,养成独立自主的个性

3)、体验团队生活,增进社会环境适应力

十、体智能课程设计两大因素是指什么?其内容是什么?

1)培养因素:速度,爆发力,敏捷性,协调性,平衡,柔软度,肌力和肌耐力 2)行为目标:勇敢果决,独立自主,团队合作,自信心,专注力等。

十一、体智能教育有哪五大要项?

1) 徒手游戏教学 2) 体智能器材教学 3) 音乐律动教学 4) 户外游戏与活动教学 5) 综合教学

十二。幼儿体智能专任指导教师的定位是什么?

1) 是幼儿体育活动和亲子活动的专业指导者 2) 是孩子的大玩偶和偶像老师 3) 是孩子健康与快乐的活力创造者 4) 是园所协助主导,规划与带动的主持者 5) 是才艺老师,更是校园多功能帮手 十

三、教学安全指导7大原则?

1) 指导者对活动内容与方法要深入了解 2) 指导者对道具的安全能事先体验尝试

3) 对道具周边安全的顾虑,场地是否容易造成伤害

4) 能够及时给予幼儿支援之处,一边鼓励幼儿,一边保护幼儿 5) 指导者对参与者体能状况之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6) 指导者对参加者身上是否有携带多余的物品,饰品等

7) 指导者要懂得必要的急救知识以备伤害发生时能及时正确的处理

十四、幼儿体能活动指导者应有得教学态度是什么?

1) 成为幼儿的玩伴

2) 从观察幼儿游戏中收集游戏资料加以整改 3) 重视幼儿的发育过程,给予适当的活动量

4) 幼儿具有强烈的个性差异与性向差异、适应时地指导其潜能 5) 注意游戏时地安全性

6) 尽可能让幼儿主动思考后再行动,不要使用强制性命令执行 7) 随时掌握幼儿游戏时地情绪及运动量 8) 课前有确定充分的教案准备 9) 掌握哨音,口令等指挥时机

10) 与园所及随课老师要事先协调与配合 11) 游戏中注意语言教育并以身教为重 12) 为幼儿创造新的游戏方法与游戏活动

十五。何谓音乐游戏?

1) 音乐游戏是运用音乐节奏与旋律,培养孩子的情感与节奏感达到运动效果与身心健康的 目的 2) 音乐游戏是幼儿的最大乐趣和活力来源 3) 音乐游戏更是幼儿不可缺的课程 4) 音乐游戏在儿童的课程中扮演着润滑剂

十六、幼儿游戏音乐分那五大类?

1) 游戏儿歌

2) 幼儿体操

3) 节奏运动舞

4) 带动跳

5) 即兴音乐游戏、

十七、幼儿体操特点是什么?

1) 幼儿体操是以徒手形式进行的身体操练

2) 幼儿体操由身体的不同姿势和身体各环节的不同类型动作所组成的单个,单节和成 套动作

3) 幼儿体操内容简单,形式多变,不受场地,器材设备和气候条件所限制,适合不同 物体联系和易于运动量调节的特点

十八、幼儿体操的目的是什么?

经常练习徒手操,可以培养人得正确姿势与美感,曾进身体素质,促进内脏器官系统的功能,发展动作的协调能力,使人的身体得到正常的发育及全面发展,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目的。

十九、亚太体智能教师工作六大准则?

1) 我的一举一动足以影响孩子的一生

2) 快乐自己,乐观人生,激情活力 3) 给予孩子健康快乐的童年

4) 如何让孩子更喜欢我 5) 做中学,学中做,没有不可能,只有能不能

6) 用心创新,沉稳干经

十、亚太体智能教师应拥有的能力与思想能力?

1) 行为能力:自觉,自主,自学,自创

2) 思想能力:悟性,感性,灵性

第6篇: 体智能简介

幼儿体能活动是透过身体运动来提升运动技能达到身体各部发展及心理机能的成熟,从而幼儿体能教学﹐就是引导幼儿潜在能力的发展﹐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增进幼儿对社会环境适应力

在社会急速变化的今日﹐幼儿教育方针的改进是目前国际的共同课题。对于渐渐失去自然环境的都市子女而言﹐其身体面、精神面、社会面的训练亦渐渐的在失去。身为父母的我们一定希望孩子能在幸福中成长而至成人﹐以致踏入社会。健康且安全的养育儿童﹐将其送入复杂的社会中﹐这是我们的责任﹐而为使其真正地健康长大﹐以迎合社会生活﹐除非加強基础教育并強化体能意志力﹐別无他途。目前社会的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已被承认﹐然而由于智育的发展﹐致使知识的教育成为中心﹐往往忽视了健康与安全方面的问题﹐近年来﹐这种观念的认识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毕竟离理想仍有一段距离。幼儿教育学家福禄(F.Froebel)曾经说过「游戏是人类生活中最具有意义的活动﹐也是生活的典范。」对于幼儿而言﹐其生活本身便是一种游戏﹐幼儿期不论从医学﹐生物学﹐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皆是人生最重要时期;这个时期之足以影响日后的发展;就如同盖房子﹐基础骨架能決定一个建筑物一样。因此对于所有的幼儿而言﹐最主要的一件事是保有支持现在与未来所应有的体力﹐并学习开创未来人生过程中的力量﹐是故幼儿体力培养的课程(幼儿体智能课程)因应而生。幼儿体智能游戏课程就是能带给幼儿健康与欢笑的最佳元素。 ※ 课程实施三大目标 重点:

▲引导幼儿潜在能力的发挥,促进体力的提升

▲学习自我保护的能力,养成独立自主的个性

▲体验团队生活,增进对社会环境适应力 ※ 课程设计两大因素

▲培养因素---身体机能,功能激发

如:瞬间力、持久力、距离感、平衡感、敏捷性、灵巧性、协调性等

▲行为目標---精神意识,社会学习

如:勇敢果决、独立自主、团结合作、自信心、专注力---------- ※ 课程教学五大要项:

▲徒手游戏教学

▲体智能器材教学

▲音乐律动教学

▲戶外活动与活动教学

▲综合教学

※课程设计与教学方式五大转化

▲儿童化 ▲生活化 ▲趣味化 ▲故事化 ▲卡通化 ※教学內容十大法则

▲有大有小 ▲有左有右 ▲有前有后 ▲有动有静 ▲有跑有跳

▲有走有行 ▲有转有旋 ▲有进有退 ▲有快有慢 ▲有高

有低

第7篇:体智能概述

体智能理论及内容概述

总述:

在生存环境急速变化的今天,科技的进步创造方便的生活条件,都会型生活已渐渐取代乡村生活;乡村原野生活能够给予人类健康体魄所必须的训练环境;但科技的生活促使人类的成长已不再是完全依赖大自然给予的刺激与孕育;所以人类在智力的开发上有显著的成长,但在环境的适应力与健康自我保护功能上就有逐渐退化的趋势;是故幼儿的成长教育观念已经到了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出重大改革的地步。尤其是对都市幼儿而言,因其身体、精神、社会等方面的自然训练环境都已渐渐失去;找回失去环境,寻求弥补策略,这就是全人类应集思广益的议题;所以幼儿教育方针必须改变也就成为目前国际幼教专家的共同课题。

虽然幼儿教育理念之改变的重要性已被专家、学者认同,然而大多数家长仍追求智育的发展,忽视了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教育问题。近年来家长对这种观念的认识已有转变,但仍有很大差距。所以身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就有责任唤醒身为父母的每一位社会人,大声呼吁:这不再只是注重智能教育时代!

第8篇:体智能总结

“孩子见我千百遍,我见孩子如初见” 是我从教至今不变的追求,然时光总是让人在追忆中时喜时忧。回顾本学期和孩子们走过的每一天,翻开教案中和孩子玩过的每一个体育游戏。我真是为他们那种好动、那种活力、那种会心的微笑而欣慰。同时也为自己能够科学化的引领孩子们更好的锻炼自己感到骄傲。 现就本学期在阳光体质能教学中的一些启示做如下总结

(一)时刻谨记“安全第一” 体育游戏跟其他学科教学不同,他是以身体练习为主,激烈的身体运动和对抗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有些伤害事故很难控制,而有些伤害事故在教师的安全教育和采取相关措施后是可以避免的。

在教学中,我会让孩子们做到充分的热身,从而减少身体上不必要的损伤,每一次的教学课程上都会根据上一节课的问题或难点做好调整。时刻谨记每次活动前:①充分做好游戏前的准备工作;②要传授自我保护方法③加强幼儿心理素质的训练④游戏的竞争要与安全性相结合⑤尽量减少水泥等坚硬场地上的游戏练习。

(二)坚持“兴趣第一”原则

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对孩子而言,学和玩是统一的,有益的玩就是学,有趣的学就是玩;施教者应该顺应幼儿的心理特点,在玩字上下功夫,让孩子玩得开心,玩得高兴,玩得有意义。

如我在开展体育游戏中的模仿教学这一活动中,教师只需引导幼儿玩时以模仿的动物最直观的特点表现出来。幼儿完全不用告诉他“先怎样,再怎样,最后怎样”。在活动中幼儿表现出的感觉永远是:迫不及待。虽然玩法在成人看来似乎有些单调,但是从孩子们的高兴劲、旁听教师、家长脸上洋溢的笑容可以看出“他们喜欢”。

(三)活动材料的准备,会让体育游戏的开展更有趣。

幼儿体育游戏的开展,得益于活动材料的准备,准备材料投放的越是充分,活动开展的效果也就越好。没有活动材料,一切构想都是枉然。

幼儿在意的是材料的新颖度,这和幼儿对新事物充满好奇这一特点是分不开的。语言的表述、规则的讲解在这里却显得苍白无力。“操作—体验—明规则”才是有别于学龄后孩子学习的有一特点。

我们的教学是以一物多玩的方式来重复引导幼儿去完成教学目标的形式更好的去玩去学习。总之,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就不要在意付出。凡事做到:于人不觉有愧,于己不觉虚度就足以!

(四)本学期幼儿成长情况 在本学期的教学中,我发现我们幼儿园的孩子有投掷类偏弱情况,手眼同时性协调不敏感,即同时自身体位感不强,这种情况有很多,属于锻炼时间太少,强度不够,在医学上是幼儿前庭发育缓慢的直接体现。其中有部分中班幼儿的心理胆量过低,承受力不行,有碍余后期发展,就此而言,孩子中有的双脚同时性不能很好地掌握,导致整体左右肢的不协调。但同比来讲,和上学期比较整体有提高,建议强化下体质的训练,不要怕冷,怕热等恐惧加给孩子,不去体受怎能强化!

第9篇:体智能课程教案

1活动

幼儿阳光体育 幼儿武术

活动目标:

1.锻炼幼儿跑步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激发幼儿对体育游戏的热爱。

2.通过武术谚语、故事、游戏的渗透与训练,培养幼儿对武术的热爱,提高其学习武术的兴趣。

3.锻炼幼儿手臂动作的灵活性、腿部动作的协调性,腰腹肌的柔韧性,进一步达到习武强身健体的目的。

器材准备:

器材准备:长绳一根

活动过程:

一、开始部分

第一、打招呼、热身;(2~4分钟)

师生问好(大声,朝气,阳光,夸张)

热身:1.直线跑,蛇形跑,加速跑(让幼儿身体热起来,控制纪律,掌控节奏)。

2.弯腰走,深呼吸(调整幼儿的呼吸节奏,掌控幼儿心率)。

3.全身关节热身(从头到脚每个部位模仿一种小动物的动作,

提高幼儿的兴趣)。

二、复习(3分钟)

1.通过幼儿之间比赛的方式让幼儿复习学过的基本功;

2.通过选拔小班长的方法提高幼儿的积极性;

3.通过师生比赛来规范幼儿学过的动作。

三、主题教学(1 O~1 2分钟)

原地小步跑、前踢腿、集体拍手打节奏、立体平前驱、武术套路(小哪吒) (示范动作准确、到位、形象、可以借用夸张的手法,多次不同口令的重复训练、借用音乐表演武术操来进一步提高幼儿的积极性)。

四、总结、叮嘱(2~4分钟)

要求幼儿能够表述今天学的什么?锻炼的什么?平时应该注意什么?回去和家人比赛(要求幼儿当小教练回去教授给家人从而起到复习的效果)。多喝水补充体液!

五、放松、庆祝(3分钟)

幼儿排好长队,给前面的幼儿捶背放松;前后幼儿转身相互放松;踢腿拍腿放松;师生欢呼,一起喊“耶!”(让幼儿在快乐中结束)亲切挥挥手说再见。

六、结束部分

整理器材,保证幼儿安全的离开场地。

活动反思:

幼儿园体育活动的任务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促进幼儿健康发育。通过符合幼儿特点的体育活动,让幼儿逐步掌握体育的一些基本动作,使他们动作灵敏、协调。同时,培养幼儿勇敢、遵守纪律、活泼开朗等优良品德和心理素质。这一活动设计,六个步骤考虑了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兴趣是学习知识和获得体验的动力,他们天生好奇好动,喜欢新奇事物,利用这一特征吸引幼儿的注意力更能激发其兴趣和培养其能力。在主题活动中突出武术套路(小哪吒),并以形象、夸张的示范动作,通过多次不同口令进行重复训练、用音乐烘托武术操的表演来进一步提高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设计的20分钟左右的活动由浅入深,张弛有度,基本达到教学目的。

专家点评:

《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幼儿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体、智、德、关全面发展的接班人”,其中“体”是基础和根本。但幼儿体育如何落到实处,难度很大,不是简单的玩,首先需要明确体育活动的基本任务,还要根据中班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活动设计,《体智能+武术》整个情节安排上很精心,也很有创意,既引人入胜,让幼儿有乐趣主动参与,以“武术"做主题,通过武术谚语、故事、游戏等师生进行互动,激发幼儿对武术的兴趣,提高其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同时,还注意了钵育的教育功能,体能的训练才是根本目的,只有在身体锻炼中才能发展幼儿的身体素质和活动能力。这一活动设计有针对性的突出幼儿手臂动作的灵活性、腿部动作的协调性,腰腹肌的柔韧性的锻炼,培养幼儿灵敏、速度、柔韧、协调、耐力和力量等素质,以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应该说,很成功的体现了幼儿体育首先是姓“体”的理念,为我们重视、搞好幼儿体育活动提供了新鲜的经验。

体智能课程教案

2活动目标

1.复习侧面钻、手脚着地爬行等动作,提高动作技能。

2.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

活动准备

1.音乐:《拉德茨基进行曲》

2.录音机,山洞(小椅子摆成),小垫子(铺成小路),纸球(地雷区)

活动过程

一、导入

1.幼儿随音乐作模仿动作(乌龟爬,小兔跳等),根据时间情况决定

做几遍。

2.组织幼儿到老师身边:小朋友,前面发现了一个雷区,小动物们想

请我们帮忙把雷区排掉,你们干不干?

二、展开

1.教师用简练的语言交代游戏玩法:

在进入雷区前,首先要钻过山洞,爬过山沟,然后用双脚夹住纸球(地雷)跳到投掷线前,用双脚把“雷”投出去,跑回。

2.幼儿用自己的钻爬方式游戏一边。

师:小朋友可以用自己最快的方式钻、爬到雷区,用双脚把雷投出去。

3.请几个动作发展较好的幼儿示范一下,教师发现和及时纠正出现的

问题。

4.幼儿集体游戏,提醒幼儿:不同身体素质的幼儿可选择距离不同的投掷线将“地雷”掷出,让不同的幼儿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根据幼儿身体状况确定玩游戏次数,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动作。

三、结束

1.给幼儿提供机会,让他们充分利用,椅子,垫子,纸球进行创编游戏,教师及时给与指导和鼓励。

2.收拾活动器械。

体智能课程教案

3活动目标

1.练习用助跑跨跳的方式跳过障碍物,提高幼儿腿部肌肉的力量。

2.培养幼儿能与同伴一起友好地玩。

活动准备

1.课件:童谣-驯鹿,出发

2.废纸箱剪成宽窄不同的纸板,(30—60厘米),彩纸饰成为小沟和小河,青草若干。

活动过程

一、导入

1.扮演角色,活动身体 。

幼儿扮小花鹿,教师扮饲养员,四散地在场中央跑。

2.念儿歌活动身体和腿部,脚裸处。

小花鹿,长得高,跟着饲养员往外跑。

东跑跑,西跑跑,跑到草地来做操。

伸伸臂,伸伸臂,弯弯腰,弯弯腰,

练练腿,练练腿,踩呀踩,踩呀踩,

转呀转,转呀转,变短了,长高了,

天天锻炼身体好。

二、展开

1.幼儿探索练习,教师巡视观察。

每位幼儿拿取一条30厘米宽的小沟,自由选择场地摆放,尝试跳过小沟的方法,活动方式不限。教师巡视指导:提醒幼儿摆放的位置的跳的方法,注意互不碰撞。

2.观察幼儿的动作

有那些幼儿用单脚或立定跳远的方式跳过小沟的;

有那些幼儿用助跑跨跳的方式跳过小沟的;

有哪些幼儿什么方法也不会。

3.个别幼儿示范,教师启发引导。

教师请2至3位幼儿站在前面示范给全体幼儿看,从而导入新的活动方式

“有几只小花鹿他们跳过小沟的样子和我们跳的不一样,我们来看看:他们是怎么跳过小沟的?”

4.教师示范,幼儿观察讨论

这几只小花鹿,他们跳的方法和我们不一样,饲养员也来学一学。

教师示范讲解,并请幼儿一起参与讨论活动要求:“跑跑跑,一个脚用力跨过去”。

5.幼儿全面练习,教师个别指导。

全体幼儿带着教师的要求,尝试用助跑跨跳的方式跳过小沟,其中既可以跳自己的小沟,

也可跳别人的小沟,既可单独跳,也可合作好了轮流跳。教师则重点辅导能力弱的幼儿。

6.幼儿自由选择练习目标,教师随机指导。

教师再出示宽窄不同的小河(40-60厘米)引导孩子自由选择跳。

“小花鹿,窄窄的小沟我们都跳过去了,那边还有宽宽的小河我们敢不敢去跳。

”幼儿既可以选择原来的小沟跳,也可以选择小河跳,教师深入到小组内指导,也可请个别幼儿再来示范小组合作跳的方式。

7.变化游戏情景,提高活动兴趣,调节活动量。

教师演示指导:“这里有一条长长的沟和长长的河,我们小花鹿来把他们搭起来好吗”。

幼儿沿着教师指定的方向搭一条长长的小沟和一条长长的小河。

三、结束

教师提示:“我们小花鹿的肚子有点饿了,我们跨过小沟和小河去对岸找找看,有没有我们小花鹿喜欢吃的青草。”幼儿分批跨过小沟小河,教师则幼儿的动作还是显得笨拙,在以后的体锻活动中继续给予指导帮助。

体智能课程教案

4活动目标:

1、练习侧走的能力及动作的协调性。

2、探索用身体各部位夹球侧行的方法以及与同伴合作方式。

活动准备:

1、人手一只球

2、箩筐四只

3、螃蟹头饰一个

活动过程:

一、热身运动

1、教师提问:我是螃蟹妈妈,那你们是谁啊?现在跟着螃蟹妈妈一起去做

运动(侧着慢行,双手平举、快行、踢腿等)。那螃蟹是怎么走路的?

2、现在我们沿着线慢慢的侧行,好,现在加快速度侧行,回到原点,集合。请螃蟹宝宝们跟着妈妈坐下。

二、探索练习:

1、教师:那儿有一堆瓜,请螃蟹宝宝们把它们运回家,但是运的时候不能用到我们的大钳子,你想怎么样来运?想好之后,请螃蟹宝宝每人去拿一个瓜(强调不能用手),然后沿着线把它们运回家。

2、集合,请个别幼儿进行交流示范,请螃蟹宝宝们说说刚才是怎么样运瓜的?

3、教师:现在请螃蟹宝宝们再运一次瓜,这次用的方法要和刚才的不一样。

三、合作运瓜

1、教师:刚才是一位小螃蟹运瓜,现在请两位螃蟹宝宝合作运瓜,我们的钳子还是不能碰到瓜,想想看,可以怎么运?(运的时候注意两位宝宝的步子要整齐,大家要一起走,不能让瓜掉下来)。

2、个别幼儿进行交流示范。

3、再次练习,请螃蟹宝宝用和刚才不一样的方法运瓜,看哪一队宝宝运的又快有稳。

四、游戏运瓜比赛

1、教师:刚才我们学会了合作运瓜,现在请宝宝们分成四队,看哪一队的宝宝先把瓜运回家,在运的时候,恶魔的大钳子不能碰瓜,也不能让瓜掉下来,一定要沿着线侧行,明白了吗?

2、再次比赛。

五、结束

1、教师小结:刚才宝宝们表现的都很不错,现在跟着妈妈做一下放松运动(题腿、转头,扭腰)。

2现在请宝宝们把瓜搬回家吧。

上一篇:心理知识培训心得体会下一篇:音乐社年度的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