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工伤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篇: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证明:

(1) 济宁信诺包材有限公司出勤表

(2) 车间负责人徐仰军录音、录像证明。

(3) 工友高华权的录音证明。

(4) 车间领导葛的录音证明。

在岗证明:出勤表证明王艳江在岗,徐仰军录音、录像证明徐安排王艳江修好机器后买菜做饭和其他工友共同过中秋节(信诺包材有限公司所在厂方租赁地门口监控录像能够证实王按照徐仰军的安排买菜的事实)买菜是工作的延续 !在工友没有吃饭前仍是王艳江在工作。工友高华权的证言能够证实9月30日是王艳江连续7个夜班后的倒班,这一天是下午1点开始工作,晚上7点完成倒班。

王艳江发病时间是2012年9月30日下午6点零9分以前,因为120急救中心是6点09分接到的120急救电话。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王艳江是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属于工伤。

索赔依据: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即:22792X20=455840元。 (工亡补租金)

22792/2=11396(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家属马俊芝:母亲。女儿

2012年10月26日

第三篇:《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就医治疗原则上不受第

二、

三、六款规定约束,按照普通人就医标准。单位无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统筹地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标准。举例:08年公布实施的规定有《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例如西安市规定: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各地市、西安市内各区县30元(不含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发(2013)4号”文件规定,2013年1月1日起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的标准为: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鉴定为十级工伤的情况下: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2016年统筹工资是4741 按平均工资60%算工资总额 4761*0.6=284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844*7个月=1990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844*6个月=1706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844*6个月=17064 注意的是工伤无责任划分。

申请伤残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期一般指从受伤开始到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段,不同的疾病和伤情医疗终结期区别也不一样。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并且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才可参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提前退休的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第四篇:《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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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余明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博士

四、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个想讲讲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在法律上给了一个它基本的概念,就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是要等病情相对稳定,还没有稳定你鉴定了之后,最后他又发展了你就不好弄了伤残的结果,相对稳定了,存在一些残疾,影响了劳动能力,那么进行鉴定。

鉴定是什么呢?鉴定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一个是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还分成不同的等级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就是劳动功能障碍,就是他这个主要就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上就是这么大的就是这么个情况。生活自理障碍也分成三个等级,一个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个是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一个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有一个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所以这个劳动能力鉴定限定的就比较具体,就是这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我们有些劳动部门超出了这些东西,还把其他的一些进行了鉴定。比如说有些把工伤与疾病的关联也作为一个鉴定,但是工伤和疾病的关联,就是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这个病是不是因伤造成的,但是这个在法律上没依据,因为在法律上,劳动能力鉴定就是鉴定这两个东西,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或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这两个是法律上有依据这两个你鉴定了之后,法律上认可,你鉴定了其他东西,别人问你法律依据何在,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这个需要提出申请,就是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是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或者工伤医疗的有关证明,这里边讲的一个什么呢,一个程序的问题,第二是生效,就是我劳动能力鉴定的生效首先要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你有了工伤认定的决定我才给你鉴定,不提供工伤认定的决定他就没办法给你鉴定,你那个不是工伤,我给你鉴定什么东西,鉴定你的这些功能能力、生活能力起什么作用?所以应该说先有工伤认定的决定,然后才开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先是工伤认定,才是劳动能力鉴定。刚才我说了我们有些地方把它反过来了,所谓我要先搞工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伤认定之前,我先要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什么,鉴定你那个伤和病有什么关系,拿出来你这个病是因为工伤伤害引起的,提供给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才来搞工伤认定,就是搞反了,因为先有工伤认定,才有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法律程序上是。

那么法律也规定了,这个劳动能力鉴定它是一个什么组织呢,这个劳动能力鉴定,这个委员会一般分两级,省一级、市一级。这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这个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要有一个医疗卫生的专家库,而且列入专家库的这些医疗卫生人员又达到必须的条件,这个条例里面规定了三个条件必须具备,一个是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个是要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还有一个是要良好的职业品德,才能列为专家,而且是专家的鉴定库。

那么这个鉴定怎么样来开展鉴定,它有法律条例规定了一些时效,就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在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之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专家组提出专业的鉴定意见,然后结论由鉴定委员会来提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拿不定的时候,有些专业性的东西还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疗机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这个时间做了一个规定,就是尽可能快一点把这个结论出来。

另外条例也规定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就是只有两次,市一级,省一级,你先到市一级,市一级鉴定不服,到省一级,设一级作出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

但是条例也要求,这个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除了有这个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或者再鉴定外,这个条例还规定了一个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就是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最终那个结论做出来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以及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的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复查鉴定,可以申请。这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再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也按照前面第25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也就是说60日,按照这个来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这个委员会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条例作出了规定,不能搞虚假的鉴定,不能收取钱财。这是对劳动能力的鉴定作出的规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个讲讲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也是广大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就是因为工伤保险资金的支出和有关的医疗机构有服务协议,要求这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及时为我们这些受到伤害的职工进行治疗,而且便于今后的一些费用的结算。所以要求首先是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去就医,当然情况紧急,可以就近的医院赶快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这个费用应该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那么这个费用要符合什么呢,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符合这些东西,才工伤保险进行支付,你没有符合,超出了诊疗项目,超出了药品目录,也超出了住院服务的标准了,那工伤保险金就不能支付了。同时也提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但是要注意,如果是工伤职工在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你本身是工伤职工,但是你这个病不是工伤引起的,非工伤引起的疾病,这个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出,这个只能走基本医疗保险,从那个渠道里边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是你是工伤职工,需要这些辅助器具,你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那么所需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去支付。

再一个就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你负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伤了,患病了,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因为你没有干工作了,钱就没有了,工资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在停工留薪期间,这个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个时候治疗期间在患病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那么这个时间就停工留薪期间,我算停工了,但是我工资还要保留,因为我是因公伤停工的,那么在这个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就是这段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果碰到特殊情况,就是你的病情比较严重,那么经过市一级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这个时候,包括特殊情况在内,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也就是两年,不能超过两年,工伤职工评比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就是你评定了伤残等级,原来的待遇就停发了,就按照这个条例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了之后,仍然需要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在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停止工作,保留薪水期间,有关的费用大部分费用是所在单位来支付。

另外规定了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就是说我这个行政部门对你申请工伤认定,我作出了认定你的决定,但是可能用人单位不服,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这个期间该给工伤职工之的医疗费用不停止,要保证他继续享受这么一个医疗。

另外,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工伤职工如果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又涉及到一个生活护理费,这个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里面按月支付,不从用人单位那边支付,这个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这是最严重的一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职工平均月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就是第二种就是40%,就是上职工平均月工资40%来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个标准是按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来支付,就是生活费的标准以及它的出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来支付。

另外根据伤残的程度这个条例把伤残的一级到十级给予不同的作出了规定,35条主要是对职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的伤残,对这部分职工怎么来处理呢,第一保留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保留,然后退出工作岗位,不工作了,因为一到四级是基本上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可以这么来看待了,就是劳动关系保留,但是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呢,三个待遇,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一个是从工伤保险基金里边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个就是按四级不同待遇不一样,一级伤残的是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两级伤残的是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的是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是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个都是从工伤保险基金里边按月来支付,一次性的支付,这是一个待遇。第二个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是第二一个待遇。第三个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就是不让你的待遇降低。对于这种职工被一到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来缴纳基本医疗费用,因为你工伤职工有时候还有些非因公的一些疾病,你碰到非因公的疾病要靠医疗保险来解决,所以你还得参加这个医疗保险,这个医疗保险的费用怎么来交费呢,因为你是伤残了,就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比例来交费,这是一到四级,主要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对于五级到六级伤残的职工,按照36条的规定,享受的待遇主要是这么两个,一个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一个待遇,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第二个就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因为五级到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是还可以做点事,这种情况下,跟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来,这个工伤职工可以跟用人单位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就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要支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工伤职工解除中止劳动关系之后,有两笔费用分别来出,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这两笔资金具体的标准由各个省规定。

对于工伤职工伤残七级到10级的伤残的待遇在第37条作出了规定,这个规定也是两个方面,一个从工伤保险基金里边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个伤残补助金如果是七级为本人13月的工资,八级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由七个月的本人工资,这就是伤残补助金。第二个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了之后,或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者职工本人提出要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也是两笔费用,一个是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个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一个是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这个跟五级到六级类似的,就是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里边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都是一次性来支付,具体的标准由各个省来定。

那么对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如果这种情况下,那么也享受条例里边第30条、第32条、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就是需要治疗,还是该由哪个渠道解决按照这个条例规定,这是对于伤残。

对于死亡,因公死亡的待遇怎么办,条例39条说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三笔费用。一笔费用就是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呢,为六个月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第一笔费用。第二笔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是给由这个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照一定的比例发给因公死亡职工他生前所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那么这个比例怎么来算呢,具体的标准是这样的,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供养亲属范围具体什么范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原来有个规定,现在根据新的精神进行一个条这是第二笔就是亲属的抚恤金问题。第三笔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是一个新的规定,而且提高了,比原来提高了,就是一次性公亡的补助金为上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就是说不管你是城市的职工也好,还是农民工也好,那么公亡的补助金都是一个标准,以前是城市职工按城市的标准来执行,农村的农民工,农民,有城市户口的居民按城市的生活费来补助,所以说死了人,我们说同命不同价,城市职工就不一样,农村就不一样,所以就统一规定,凡是职工因公死亡,这个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的标准都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来给,这是提高了这么一个补助的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就是你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这个期间你还在治疗,你这段停工留薪期间治疗过程中,也是因为工伤的原因这个病人导致死亡了,这个时候那么你的近亲属享受了丧葬补助金,就是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享受这个。那么,伤残职工一级到四级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就是你的伤残程度是一级到四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本身你是一到四级了,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你停工留薪都完了,满后,这个时候你的近亲属可以享受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就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享受亲属的抚恤金,可以享受这两笔,但是拿不到一次性公亡补助金,就是那个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那个拿不到,只拿到前两项,这是因公死亡待遇的规定。

当然,对于因公死亡待遇还进行调整,我们说了伤残津贴也好,供应亲属的抚恤金也好,生活护理费也好,都是根据统筹地区它随着所在地区职工工资的水平,生活费用的变化来进行调整,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调整的办法条例也授权由各个省级政府来规定。

法律还规定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这个时候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停发工资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就是从第四个月开始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前三个月都照发工资,如果有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公亡补助金50%,这个就是按照因公外出死亡的规定作出一个规定。

另外条例也作出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根据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这个是比较含糊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接受治疗,这个都很明确,在这种情况之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工伤保险的一些责任,它在第43条里边说了,就是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就是用人单位发生了分立、合并、转让的,承接的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就是你这个单位分立了、转让了、合并了,承接的那个单位你就要把别人一块都承接过来,把原有的单位这些工伤保险全承接过来,员工,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你这个承接单位应当到当地的机构去办理工伤保险的变更登记,由你来承接,这是一种合并分离。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我搞承包经营了,承包经营有可能我的这个职工,有可能跟着承包经营的过去,有可能没过去,那不管,我按你这个劳动关系,就是职工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来承担保险的责任,对于承包经营,这是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是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本身是我的职工,被借调到其他去了,那么这个时候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就是你答应借给别人了,这个人还是你的,所以你原用人单位要承担这个责任,当然你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一个补偿的办法,虽然是我的人,但是我借给了你,在你那儿出了事,怎么办,两个单位原来的用人单位和借调的单位应该事先有一个约定的补偿的办法。当然对于企业破产的在清算的时候应该有单位来负责工伤保险待遇,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这是一个。

另外,条例又作出一个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按照第40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就是到国外去工作,应当参加就是按照你被派往前往那个国家那个地区的法律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参加了当地的工伤保险,那么国内原来你就有工伤保险关系那就终止了,如果你不能参加当地的保险,那么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就不终止,就是国外的工伤保险和国内的工伤保险不一样,每个国家工伤保险的差距也很大,哪些能保,哪些不能保,怎么评定都不一样,现在就是按照国际上这么一个通行的做法,就是我的职工派到了国外去工作,应当参加所在国按照它法律参加它的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参加它的工伤保险,国内原则上就终止了,等我那个国外工作任务完成我回来了之后,在国内工作,原来的工伤保险关系又继续计算,最后能够参加这个所在国家的工伤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就终止。但是有时候你出去了可能不能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但是为了保证这个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问题,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就不终止。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建筑公司把一个企业派到国外去,在派出去之前,不知道能不能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就给他给买了一个商业保险,跟这个职工买了一个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结果这个职工出去了之后,在国外出了工伤,出了工伤那么就按照当地就开始马上进行治疗,在治疗的时候它这个原单位给了他一笔钱,给了几万块钱,大概给了八万块钱对他进行治疗,然后治疗一段,病情稳定差不多,就把他接回国来了,在国内继续治疗,那么在这个时候,好,回来了之后,在原来买的商业保险公司,买的这个保险一调查清楚,符合他的理赔的要求就就赔偿了原来投保的两万块钱,然后国外的公司也通过调查,他已经回来了,通过调查,觉得他符合当地的工伤保险的条件,给了他赔偿,又赔偿了十万多块钱,这个外国公司赔偿这十多万块钱,和商业保险公司赔偿这两笔钱都交给了这个公司,没有交给这个受伤的职工。那么受伤的职工他就要求要这两笔钱,单位就是说这两笔钱不能给你,为什么不能给你呢,因为你回到国内来,我已经按照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你了,所以这笔钱不能给你,最后就打官司。所以我们就说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来判断这个事,他的权益的维护,派出去的。那么我们说,如果是他派出去了,享受到了当地的所在国家当地的工伤保险,那么也就是说他如果出去了,外国公司赔偿那十多万块钱他应该享受,他如果享受了这笔钱他就应该把当时他在国外治病的时候单位给他垫付的几万块钱要扣出来,要还单位,那是单位垫付,他就享受外国公司那笔钱,那就应该享受这一笔钱。然后商业保险的钱跟他的工伤保险这个不存在关系,他该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就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是他回来了,他没有参加保险回到国内来了,那么他就要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的待遇,那么享受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的,国外的那笔钱,那个保险公司给的工资,商业保险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这个钱他也应该享受。所以就是说你能参加国外的,国内的终止,你不能参加那么你享受国内的,那就说明你外国人就享受不了,这是一个情况。

再一个法律规定,职工再一次发生工伤,规定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伤残等级补助,就是你工伤不是说你这次发了,下次发了就连续算了,就你发生一次算一次,发生一次算一次,你发生了以后,就重新认定重新来算,这是对工伤保险它的待遇的享受的规定。

六、监督管理

下面再讲一个监督管理对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首先是对经办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或者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的事务要履行好一些职责,在里边第46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职责,这六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主要的有两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它是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就是省级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我们说社会保险法里边说了一个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这个征收机构现在有可能是税务部门,有可能是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具体怎么征收呢,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还是要以省里面的规定来征收,省里面规定该怎么征收怎么征收,经办机构,这是一个。

第二个就是要求经办机构要认真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这个主要是你要核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因为这个工伤保险它是个人不交费的,由单位交费,达到交费是按工资总额来交费,工资总额还涉及到你这个单位有多少个职工,是不是你这个,你是这个单位的职工才有份,才能够享受到这个社会保险的待遇。

第二个对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进行了一些规定,在58条进行了认真的规定,经办机构应该认真负责,如果不负责任那么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就是没按规定保存好记录的,没按规定核定好工伤保险待遇的或者收受待人财物,按照根据情节严重,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个,要求经办机构与相关的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来进行处理,就是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这样让工伤职工知道,我到哪个医疗机构去救治、医治,到哪些配置机构去配备辅助的器具,具体的办法由有关部门联合来制定。

同时也提出对不履行服务协议的一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如果这些医疗机构和这些辅助器具的配置机构有违规,那就行政部门出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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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另外要求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因为工伤保险基金刚才也说了,是以支定收,是根据收支的情况,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发展的情况要进行调整,所以要变换调整结构,费率要提出一定的建议。

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外,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就是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其进行监督,同时也规定了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可以对有关工伤保险非法的情况进行举报,当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这些举报要及时的调查,要为举报人来保密。

另外,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就是凡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一方面要求你责令退还,另外要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这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这么一些法律责任,加大处罚的力度。

另外法律规定了一条,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就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就是你该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然后叫你限期改正,你没有改,然后欠缴,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这是一个规定。第二个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就是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缴费,那么你发生了工伤之后,所有的这些工伤保险待遇这些标准都由你用人单位你来支付,另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就是有些用人单位交了工伤保险费了,滞纳金也交了,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它有些费用它承担不起,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就是该双方新发生的费用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也不能全部压在用人单位头上,因为它该交的交了,滞纳金也交了,有些东西压到他头上,他支付不了,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来支付新发生的一些费用,这样来保障工伤职工他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另外,在这《工伤保险条例》里边,对社会保险法中有两条没有作出规定,因为在社会保险法里边第41条、42条进行了规定,社会保险法里边第41条说了,这个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发生了工伤保险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从先行支付,最后再去追偿。这个因为在社会保险法里边41条已经作出了规定,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个事没有作出规定。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个也是在社会保险法里面作出了规定,规定的比较具体,所以在《工伤保险条例》也就没作出规定,但是在处理工伤保险的一些问题的时候,对待工伤保险职工的时候,或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都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结合起来进行。

同时法律也规定,工会要加强监督,维护职工的权益,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时候,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主要是就有些职工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个费用该用人单位出,用人单位没有出,或者用人单位出的不足额发生的一些费用,这些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另外,这个条例又提出了一些权利的救济,在第五十五条里面说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于一些行政机关或者说经办机构损害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条例第五十五条讲了五种情况,一个是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这个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这个一般

行政部门作出的,对这个行政部门比如说申请工伤认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个就是对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这个一般也是工伤认定之后,就是你这个是不是工伤,认定是工伤还是不是工伤,这个结论不服,不服那么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种是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因为我们前面不是说不同的行业缴费的费率不一样吗,有个差别费率吗,你认为你该交低的结果给你定高了你不服,那么你可以提出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个就是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没有履行有关协议和规定,我这个医疗机构我这个辅助机构跟你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如果你没有履行协议的一些规定,那我对你不服,你损害我的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五个是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异议,你就发放我的待遇但是没发放或者发放的不对,数额不对,也可以,经办机构是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可以说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对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还有有些经办机构他们的权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另外对非法用工,这一类情况法律专门作了一定规定,在66条里边。非法用工主要是指一些没有营业执照的,没有登记备案的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一些单位,这些单位里边它用工了,这些职工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这个时候应该由该单位向这个伤残职工和死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亡的职工家属给予一次性的赔偿,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是非法用工的,单位里边用工了,出现了工伤,由这个非法用工单位对他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这个赔偿的标准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你使用童工,造成了一些伤残和死亡都得给予一次性的赔偿,这个有两种情况,非法用工,一种情况就是这个本身这个单位就是一个非法用工的主体单位,它非法用工存在,有一个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它把这个工程或者把一个项目承包给或者出租给一个非法用工主体去做,然后这个非法用工主体再雇工的时候职工受到伤害,按照我们现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你发包的这么一个单位你是一个合法的用工主体,你把这个工程或者把一个任务把一个项目给了一个不具有资质的非法用工的单位或个人让他去做,那么这个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它作为一个承包者,或者承租者也好,承包者也好,它本身就是非法的,它再用工出了事,那么有可能追究你发包方的责任,因为你找了一个非法用工主体来接你的活,所以有一个连带责任,最后要找到你发包人,找发包人来承担这个责任。那么对于这种非法用工的情况里边,如果是伤残职工他的近亲属就赔偿的数额和单位发生争执的时候,可以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来处理。

今天就利用这么一点时间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一些主要的情况给大家做一个介绍,说的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第五篇: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篇: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05年4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暂按现行统筹范围实施,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三、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他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时间和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按以下项目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科研费用;

(二)工伤预防费用;

(三)工伤认定相关设备、设施购置费用;

(四)工伤认定与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调查、取证等业务费用。

上列项目费用的使用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2%.

五、工伤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时限内(30日),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由现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补正材料告知书2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六、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时,应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不举证的应说明其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也不说明理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在市(县)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申报、医学检查和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童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使用该伤害职工或童工的单位支付。

八、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规定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应在12个月期满前15日,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的证明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用人单位已告知而职工个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发原待遇。用人单位未告知或未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二)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市本级统筹区确定为60个月的市区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在•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并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其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现仍在原单位工作并保持工伤关系的,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条例‣实施前后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工伤待遇,每年均按•条例‣、•办法‣规定调整。其中一至四级伤残工伤退休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改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十一、工伤复发。

(一)对于破产、关闭、撤销和解散企业中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按规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待遇,不执行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生活费待遇。

(二)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的退休(职)人员,因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程度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比原来加重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等级享受,其标准按•条例‣规定确定,低于原待遇的仍按原待遇标准享受。计发待遇的“本人工资”(退休或退职人员为基本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和“职工平均工资”均按重新作出鉴定结论时的标准确定,低于•条例‣和•办法‣规定最低计发待遇基数的,按最低计发待遇基数计算。

退休(职)人员工伤复发伤残程度等级鉴定为五至六级的,继续享受原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原基本养老金待遇(伤残抚恤金)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和工伤退休(职)人员,已享受工伤待遇,但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向工伤经办机构缴纳费用后,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按•办法‣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未按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原渠道支付。一次性缴费标准,市本级统筹地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他统筹地区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十三、退休(职)人员退休后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或退休后确认属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旧伤复发的,不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定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定期待遇按本意见第十一条

(二)规定执行。

十四、•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在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按规定由个人自付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十五、按•条例‣和•办法‣规定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确定。

十六、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1‟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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