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办理手续

2022-11-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工伤办理手续

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探讨

摘 要:行政审批和合同效力一直是法学上的难题,其长时间困扰着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因此,本文将对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学说进行阐述,并探讨相应的未生效与违约责任等情况,希望可以为相关工作者的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成立;效力

中圖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李彩霞(1983-),女,汉族,天津人,医学本科,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人,研究方向:法医学。

在学界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如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有效、无效以及未生效三种观点,而裁判实践中还具有不发生效力的观点。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法律法规与案件等的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

(一)合同有效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以蔡立东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有效说,其认为行政审批和合同履行存在联系,但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行政审批管控目标是权利变动而不是合同效力,没有对批准手续进行办理只会在法律上出现不能履行的问题,若没有其他效力瑕疵,那么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是有效的。同时,其认为可以根据物权区分原则,把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从未生效限制中剥离出来。限制履行论与有效合同说认可当事人不将行政审批当做前提的义务约定和没有经过行政审批的自主决定权利、义务的履行效力,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法律适用弹性,有利于法律应变能力的提高,并且与民法精神相符。同时,崔建远老师认为合同效力可以等同于合同约束力,合同只有在成立并具有有效要件时才具备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是需要行政审批之后才出现履行效力。认定合同有效说的相关学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与意思自由、契约自由原则相符的,可以将当事人意志给合同内容、效力带来的重要影响鲜明表现出来。

本文并不认同行政审批是合同履行要件这一理论,行政审批应该是对合同是否生效进行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研究可知,国家规定某些合同只有经过行政审批之后才能够生效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对权利变动进行管制,更是为了让国家力量参与到私法中,避免滥用合同自由化问题的出现,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维护,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同时,还有一些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的合同并没有涉及到权利变动。由此看来,合同有效说学者提出的观点不仅缺乏法律可信度,在法理逻辑中也有着较大瑕疵。

(二)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指的就是无法明确效力时合同处在的效力状态,把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入到效力待定范畴的原因就是,两者间存在无法确定法律效力是否发生这一共同特征。未办理审批手续时的合同正处在效力不明状态,若审批通过,那么其是有效的;若审批没通过,则其是无效的。效力待定合同也是同样情况,若有处分权人追认合同效力,那么合同有效;若有处分权人不追认合同效力,那么合同无效。因此,相关学者将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入到效力待定合同中,可以将体系逻辑性与完整性表现出来。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众多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主体资格不同。需要行政审批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待定合同主体则存在一定缺陷。其次,效力不同。在没得到确认之前,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具备效力,但是没经过行政审批的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最后,后果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若没有经过确认,那么其是无效合同,而批准生效合同就算没经过批准,其也属于未生效合同[2]。

(三)合同无效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通过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分析,还有部分学者与法官认为其属于无效合同,但这一观点也存在较多反对意见,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自身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是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只是效力不确定,其本身并没有违法性。其次,无效合同是不存在补正可能的,但未经审批的合同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补救,从而使其变为有效。最后,合同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民事主体进行鼓励,让其凭借自身意志积极开展民事活动,若将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归为无效合同,那么就会严重打击民事主体积极性,不利于民事活动、交易的有序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二、未生效和违约责任

(一)效力状态

对于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本文认为其是未生效合同。依照《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般合同在成立时就可以生效,但需要行政审批的合同则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解释(一)》中的第九条明确指出没有经过审批的合同效力是未生效的,因此,本文认为未生效说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合同未生效说指的就是需要进行审批的合同在未办理批准手续之前,若其具备合同成立要件,那么其效力状态是成立的,只不过还没有生效,在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后,其就能够转为有效合同;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审批,那么合同效力则应该是确定的未生效。

在理论角度上,“合同有效说”看上去具有合理解释路径,但在实际审判中,其不具备有力的法律依据,说服效果较差。通过对本文调查数据分析可知,终审给出合同有效结论的案例有20个,但是所有案例都没有把行政审批当作合同履行要件,更没有以其为依据认为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是有效的。同时,终审给出合同无效结论的案例共有40个,其给出的理由是合同缺乏行政机关审批。由此看来,相较于合同有效说,在司法实践之中,未生效说有着更广适用空间、更高适用频率以及更大存在价值。另外,《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与《解释(一)》中的第九条规定都为合同未生效说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是对这一观点生存空间的极大拓展。

本文坚守未生效说,司法审判中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混淆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一些法官并没有区分《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四条与第五十二条的适用界限。在证明责任分配层面,第四十四条中的第二款是权利形成规范,其要求当事人对合同经过行政审批进行证明,以此来行使相应权利;但第五十二条中的第五款则是权利妨碍规范,其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一条款,对对方当事人合同权利的行使进行妨碍。因此,本文认为在适用上,二者存在先后关系,即法官应该先引用第四十四条,并在与案件情况不符的情况下适用第五十二条。

(二)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学界方面,没有对批准手续进行办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方面,部分学者认为报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若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表现。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法释〔2009〕5号中第八条规定的目的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规则的明确。在违约责任方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说,部分学者认为报批义务并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而是合同义务,因此,违反这一义务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这些学者把报批义务当成一种独立的条款,认为虽然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但是报批义务已经生效了,并最终得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结论。本文认为应该根据一般合同生效的判断规则来对预约生效进行判定,如果效力没有瑕疵,那么就可以认可其法律效力,并让双方当事人履行。这种方法的运用不但可以符合民法逻辑,还能够有效解决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效力这一难题[3]。

三、结论

综上所述,明确未办理批准手续时的合同效力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学者们给出了合同有效、效力待定以及合同无效等观点,并给予了一定的依据,但其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在通过研究后提出了合同未生效说,并阐述了不履行报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相关研究仍存在不足,笔者将会继续进行研究。

[ 参 考 文 献 ]

[1]吴硕.未生效合同之成立效力的保护——以需审批合同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20):240-241.

[2]赵明非.论行政审批合同之法律效力——以未生效合同理论为视角[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7(05):38-42.

[3]朱广新.合同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时的效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相关规定的解释[J].法商研究,2015,32(06):81-91.

作者:李彩霞

第2篇:办理工伤手续的相关规定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故班组必须在1小时内向本单位调度室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单位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安检部报告,由安检部进行事故调查,核实工伤情况。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或单位调度室。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或单位调度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安检部,安检部对报告情况认真核查。

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报当地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安检部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工伤手续。

四、由事故单位出具《工伤证明表》,并要求事故现场的安检员、班长、队长证明签字,再由事故单位的主管区(厂)长、安全区(厂)长、区(厂)长证明签字后报主管经理、安全经理审核签字,工伤证明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办理完毕。

五、工伤职工或家属或单位人员向安检部提交《工伤证明表》,由安检部给予办理工伤,并填写工伤记录表。

六、工伤记录表一式四份,安检部、医院、人力资源部、荣工部各一份,该表做为处理工伤事故的依据。

七、工伤人员单位或本人将安检部出具的工伤记录表交到荣工部,由荣工部根据工伤记录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上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3篇:一、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在工伤发生之日30天之内需提供以下资料给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

1、单位社会保险近期征收核定单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受伤职工参保号;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者,证言、证据、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5、个人手写的书面说明书(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间、地点;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电话;旁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言、证据、电话和地址);

6、工伤认定申请表,首页贴相片加公章(盖骑缝章)

7、首次治疗的医院诊断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属于在我司代买社保的单位人员报工伤的需要提供与我司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以及我司代办申请手续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工伤认定结果需要申请人不方便亲自去取的可以委托经办人领取,需要申请人写一个委托书并盖手指摸。

申请工伤资料提交后,工伤鉴定科会通知目击证人去做笔录,通常是两个人。目击证人在做笔录之前要了解事故的经过,确保两个人所说的一致。主要笔录的内容分下面几个部分:

1、目击者个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报工伤人员的关系等等;

2、报工伤人员的情况;

3、受伤的过程:怎样受伤,谁送他去医院,伤到哪个部位等等。

二、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去劳动局拿工伤认定的决定书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如下资料:

1、《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因有些医院会存留一份》

2、《工伤认定书》及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工伤后在医院就诊的病例资料,首次就诊的病例、出院小姐或者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及其后所有门诊病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门诊病历从封面到内容一本一本的复印装订好)

4、首次就诊及其后复查的B超报告单或X光报告表、CT报告表、DR报告单、MRI报告单等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受伤部位存疤痕如:手足缺损伤、畸形、烧伤等有外观损害者需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用相机照的4R大小,也可以直接带被鉴定人到劳鉴中心照相);

30各工作日内提

三、工伤医疗鉴定出来后,准备资料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1、发票,明细清单

2、工伤报销申请表(贴照片盖公章)一份

3、工伤认定书复印

4、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6、门诊病例复印件

7、出院记录复印件(出院小结)

四、社保局申请工伤津贴(60个工作日内)

1、《广州市社保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第4篇:申请工伤认定手续

首先你要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认定你是否是属于工伤。你问清楚用人单位在你受伤后是否为你申请了工伤认定,如果没有,你可以由你自己或者你的家属在当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你先添一张《工伤事故快报表》社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登记,然后你要添写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卡号,也是在社保局交。你就开始等候通知了。最多60天就会有结果。结果就是一张《工伤认定决定书》。

然后康复出院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伤残程度鉴定,应备原始资料如下:

A、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签字);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书;

C、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D、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医疗终结出院证明;

F、单位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及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当事人(参保人员)应备齐的索赔资料如下:

(1)、报销发票、处方签(药费)、费用清单、入或出院证明;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

(5)、关于XXX同志工伤的事故报告;

(6)、参保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7)、经办人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交给你投保的保险公司。

第5篇:工伤办理流程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2009-6-19 16:45:00

阅读次数:3557次 作者:admin 我要评论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

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具体办理程序:

1、到当地劳动局社保科,领取工伤认定表;

2、按照劳动局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事故发生情况的证明;(4)医疗病历材料。劳动局接到这些材料后报市一级劳动局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般的经办机构也是社保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赔偿的,在依据以上材料申请仲裁,如果县级市里没有仲裁机构,到市级

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局.

第6篇:工伤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首次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或个人有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请附上授权委托书,办理时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按市府11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书。

第7篇:工伤办理流程(一份简单的工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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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办理流程

一、工伤保险报销范围: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残废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内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生产及试验、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持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颁发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贺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二、办理工伤流程

1、自工伤发生起24小时内,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将工伤报告以书面的形式知会行政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人的姓名及此时状况,并将书面报告以传真形式知悉东莞社保局清溪分局。

2、自工伤发生起7日内,工伤负责人准备好以下资料:事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见证人的证明书、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原件;考勤卡复印件,在东莞清溪参保而在异地工作的人员须附调动证明或外派证明。

3、自工伤发生30日内负责社保人员须向社保局申报并提供上述资料,30日内未申报工伤的,须事故人向社保局书面写一份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旁证人也须提供工伤证明,由社保文员办理工伤申报工作,准备资料同(2)。

4、工伤申报通过,工伤处发《工伤认定书》。

5、工伤治疗中,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知会事故人不要用自费药(以东莞市规定的药类为准),如发生自费药费用,则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用自费药,须写申请交社保局工伤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用此药,费用由社保局承担。 6.工伤人员自发生工伤之日起,必须每天在宿舍休息,并每天将考勤记录拿到行政部经理签卡。

6、医疗期满30日内,需要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须交2张3寸红底照片到行政部工伤负责人处,领取《东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公司加盖公章。事故人持《工伤鉴定表》和《工伤认定书》及所有与工伤有关的病历资料在每月15日前的两个星期一或星期二8:00-16:30到指定的医院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15日内工伤负责人将《工伤鉴定表》及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7、医疗期满30日内,不需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须填写《东莞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伤负责人将保证书、用药清单、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8、工伤负责人办理完费用报销后,将《工伤认定书》、《工伤决定书》和费用报销单据存档。

9、《工伤认定书》、《工伤决定书》、《工伤鉴定表》和《费用

报销单》由单位、事故人、工伤处各保留一份,费用报销单据交到财务部,以便及时查询报销费用到账情况。

10、工伤负责办理工伤的相关资料,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书、病历本等应留复印件备案。

审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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