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避孕措施

2022-03-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哺乳期避孕措施

如何应对哺乳期间的企业猫腻

随着《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应该说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但不可否认,现实中由于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只顾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这项内容很多单位都十分了解,不会直接与生完小孩或处在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是以调岗降薪、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劝职工主动离职等形式,变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责任的单位却仍然存在,这就使哺乳期女职工频遭侵权。

职工生育后复职 单位调岗降薪应赔偿

曹晓娴是一家保健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她从2008年入职后一路打拼,现在每月个人销量在部门里总是数一数二的,级别也从最初的普通员工升到高级促销员,月薪除了业务提成外基本工资涨到了6000元。

去年7月,她休完产假回单位复职,两月后,刘经理通知曹晓娴回公司报到,她被调到库房做库管员。她不解:“上班两个月我都完成销售额了,公司凭什么给我调换岗位?”刘经理说:“指标虽然完成了但排位太低,每天要提前下班回家给小孩喂奶,这大大影响了你的销量。公司马上要推出一种减肥产品,你这么胖卖这个,顾客能相信它的效果吗?把你调回来也是不得已的,等你体型恢复又过了哺乳期,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时再把你调回去。”

领工资时,曹晓娴发现月薪只有1600元,而且没有业务提成或其他奖金。此后,她多次要求回原岗位上班,但公司以她不能胜任促销员工作为由予以拒绝。今年初,她以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经过调解,公司向曹晓娴支付了因调岗降薪产生的工资差额1万元。

点评:对《劳动合同法》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单位都比较了解,所以一般不会直接与她们解除劳动关系,像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未与职工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对哺乳期女职工曹晓娴调换岗位降低工资的情况比较常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简称《办 法》)中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保健品公司仅以曹晓娴生育后身体发胖,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促销员岗位,同时又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变更了她的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单位要对曹晓娴进行赔偿。

哺乳期生病休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孙菡静是一家经贸公司的行政文员,也是入职11年的老职工。前年,37岁的她怀孕了,因为年龄大,怀孕不到两个月时出现先兆性流产,随后按医嘱在家保胎。不久,孙菡静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跟她商量,劳动合同顺延至她产假结束,到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按规定向她支付补偿金,孙菡静表示同意。 去年初剖腹产后,她身体一直不好,后被查出长了乳腺瘤。因为每天要给孩子喂奶,医生让她哺乳期满后再做手术。去年6月,休完产假的孙菡静到单位找领导,希望能做完手术后再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方不同意:“咱们已经约定你产假到期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违约。”此后,孙菡静让老公将病休证明送到单位,但对方不收。不久,公司通知她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该去。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生产经营困难、搬迁、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时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案中,孙菡静在经贸公司工作11年,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这就是说,孙菡静患乳腺瘤或者其他疾病,只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她最多可以休12个月的医疗期,而这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生育前单位与她约定产假结束时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不能成为不让她享受医疗期的借口。

哺乳期还让加班 做法错误应当改正

“我小孩才7个月,还在吃母乳呢,车间领导非让我三班倒,太不近人情了。”金瑛说这话时很无奈。去年12月底,她休完产假回车间上班,原来的工作要三班倒,因为得给孩子喂奶,她跟车间主任商量能否安排个全白班的工作,对方说没这种岗位。同事体谅金瑛的难处,就主动与她换班,中班和夜班由同事顶岗,她只上白班。

不久,单位要进行升级评审,车间要求职工双休日必须加班。金瑛找到车间主任:“我还在哺乳期,我的奶就是孩子的饭,加班有困难。”对方表示可以少加一天班,但每天一小时的喂奶时间暂时别休了。“我说喂奶时间不能停,可他说现在关系到单位升级的大问题,非常时期只能这样。”金瑛说。

“现在我每天只能用吸奶器把奶吸出来,然后放到冰箱里。我上班时奶胀得很难受,而宝宝却吃不饱,大人孩子都遭罪。明明有哺乳时间,可我却享受不到。”金瑛对记者诉苦。

点评:针对金瑛遇到的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要求,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哺乳时间。由此来看,金瑛在生育后有1年的哺乳期,这期间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喂奶时间,单位以升级评审为由取消她的哺乳假,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金瑛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原来的岗位是三班倒,她申请调换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与她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车间主任却坚持让金瑛三班倒、周末加班,这些都是错误做法,应当改正。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第二篇:哺乳期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1、哺乳期、哺乳假、哺乳时间是不同的概念。 哺乳期指女职工从生育到婴儿满一周岁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放假休息的时间;在某些省市,产假到期后,到孩子1周岁的这段时间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需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哺乳假的工资为原工资的80%。

哺乳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的用于哺乳的时间。在某些省市,若你没有请哺乳假而正常上班的,一直到孩子1周岁这段时间,每天可享受两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且可合并为1小时一起使用,这是国家规定的,不需要单位批准。

2、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注意,哺乳时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产假结束后计算。

3、哺乳期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在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情况下解除。同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哺乳期未结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用进行经济补偿。

4、哺乳时间不含在途时间的现实法律问题。 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每天计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这是法律赋予哺乳期女职工的权利。由于城市的扩大,交通的成本上升,当时步行十几分钟即可到家的上班情形,演变为了今天上下班加上拥堵时间往返可能三个小时的时间。从而产生疑问:哺乳时间是否包含在途时间?

从立法原意上,哺乳时间不包含在途时间,但随着时代变迁,交通时间上升,这条规定对于单位来讲,是很难承担的。但从员工立场,如果包含在途时间,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名存实亡,从而使法律保护哺乳的原义丧失。

司法实践不会接受一个过时的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法律。假如算上在途时间,一天七小时的哺乳时间,超出了常人所能接受和容忍的限度。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往往会提倡员工与单位进行适当协商,采用一些变通性的方法,比如协商集中休假、哺乳时间为两个小时一天(含在途时间)等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呢?如有人在单位没有同意的情形下,单方决定休假,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经济补偿的风险。

我们国家是一个重视大局观的国家,司法者在裁判案件时,同样要考虑大局。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允许员工未经单位同意即可休假,则无疑于架空单位的管理权利,危及单位的安全运转。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司法者是不会赞同员工擅自单方休假的。

那么,妥当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人力资源应该向员工解释清楚,单位并不同意其擅自休假行为,如果强行擅自休假,则极可能构成严重违纪的旷工行为,如果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单位有权单方违纪辞退。届时,将铸成双方皆不乐见之结果。如此,不如双方协商,以员工单方辞职的方式来结束此事,或者双方协商,单方向员工适当支付一定之补偿的结果解决此事为妥。此时的适当之补偿,可以参照之标准,可以考虑法定解除之经济补偿金的一定比例为妥。不宜于向员工支付全额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此种情形全额经济补偿金的出现,会在某种程度上提倡类似结果的重复出现,会有害于单位的安全与发展。

《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第六条中第(一)、(五)、项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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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

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劳动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5-8-

434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

(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2)便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即与新法相衔接。本法第四十二条第

(三)项的解释与此相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

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5]62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5-24

【实施时间】2005-07-01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二十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缴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二十六、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根据2000年3月8日北京市只民政府第50号令修改)

第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第四篇:哺乳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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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经济补偿金请求

北京劳动律师--辞退哺乳期员工,法院驳回员工赔偿金请求

【案情简介】

张XX2008年6月2日入职XX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张XX2009年9月17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休产假。产假结束前一天,张XX发电子邮件向公司申请了1个月的病假,后将病假证明(上面有“低热待查,全休一月”的字样)快递给公司。公司收到病假证明后要求张XX提交病例或检查结果。张XX拒绝提交,称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请假手续。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XX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张XX提供病例和检查结果,如果不能提供应立即来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2010年1月20日起旷工。张XX于2010年2月19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公司对我处理意见的回函》,称已经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申请病假程序,对被告的处理不能接受。公司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停发张XX的工资。张XX于2010年3月2日向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案件办理】

北京劳动律师赵恒律师接受XX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赵恒律师了解到,2010年1月26日,公司向张XX发出的《到岗通知书》中指明,如张XX不提供病假诊断证明,也不来公司上班,视其“自动离岗”。赵恒律师认为“自动离岗”,具有很大的争议,虽然公司没有打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自动离岗”很容易被理解为“自动离职”,加之公司已经停发了张XX的工资,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被裁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认为,虽然张XX提起了劳动仲裁,但双方劳动关系还在持续,公司应当继续为张XX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正常向张XX发放各种福利,但由于张XX病假到期后没有继续请假,处于旷工状态,可以不支付工资。

由于张XX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公司有意与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赵恒律师指出,虽然张XX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但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张XX的签收记录,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较大。赵恒律师建议公司以协商的方式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并帮助公司起草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指明张XX旷工的事实,同时与张XX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遗憾的是,张XX拒绝了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赵恒律师建议,新的员工手册(2009年底公司委托赵恒律师制定员工手册)实施后,公司可以张XX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8日,公司举行新版员工手册的民主讨论会议,并提前书面通知了张XX。2010年4月22日,公司向张XX公证送达了新版员工手册,其中规定连续旷工3天,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XX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XX连续旷工,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仲裁审理】

2010年5月27日,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仲裁过程中,张XX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赵恒律师提出,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张XX在此期间旷工,公司有权不发放工资报酬。公司一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一直持续。2010年4月29日公司以张XX旷工的事实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 【法院一审】

张XX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XX在一审中更换了代理律师:仲裁过程中,张XX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过程中,张XX又主张是其因为公司没有支付病假工资,张XX“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出劳动仲裁也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赵恒律师提出,2010年4月29日公司向张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双方都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张XX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后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公司2010年1月26日的《到岗通知书》和2010年3月8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张XX所述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赵恒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0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XX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哺乳期工资的请求。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启示】

1、一旦发生或将要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早聘请律师介入。

本案中,张XX处于哺乳期,提出高达1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和法院却都没有支持张XX赔偿金的请求。归其原因,是单位在发生纠纷后及早聘请了律师。

法院没有支持张XX赔偿金的请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公司《到岗通知书》虽然有“自动离岗”的字样,但公司没有进行进一步处理,而且随后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上说明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一直持续为张XX缴纳社会保险。第三,张XX病假到期后一直没有向公司续假。第四,公司《员工手册》依法制定并进行了民主讨论程序,而且以公证的方式向张XX送达。

赵恒律师接受单位委托后,不是单纯准备诉讼材料。而是指导单位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指明其旷工事实);持续缴纳社保;制定《员工手册》并民主讨论和公示等。

相反,员工一方自行和公司多次书面沟通,直到仲裁开庭前才聘请律师,而且仲裁败诉后更换律师和代理思路,一会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会主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要重视员工手册的作用。

赵恒律师代理了数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其中单位一方败诉的多是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是没有向员工公示。因此,单位应重视规章制度特别是员工手册的作用,及早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

3、打车费和餐费不能代替加班费。

仲裁和一审支持了张XX4000元加班费的主张。单位虽然支付了张XX打车费和餐费6000元并且安排了5天调休,但仲裁和法院认为打车费和餐费不能抵消加班费,工作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很多外企都有不成文的惯例,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为员工报销餐位和打车费,这样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六篇:哺乳动物的教案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概述哺乳动物的主要特征。

2.举例说明哺乳动物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二)能力目标 通过分析、概括形态各异、生活环境差别很大的哺乳动物的共同特征,尝试进行比较、分析、概括。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关注哺乳动物和人类生活的关系。

二、教学重点

哺乳动物的主要特征;哺乳动物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三、教学难点

辩证地认识哺乳动物和人类生活的关系。

四、教学准备

查阅相关资料,设计并制作多媒体课件。

五、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引发思考,导入新课

创设形态各异、生活环境差别很大的哺乳动物的图片情境。请学生辨识这些动物,讨论这些动物是否都属于哺乳动物?并说出理由。学生可能会说出这些动物都是胎生、哺乳的,体温都是恒定的等等。引出课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哺乳动物的相关知识。 【设计意图】识别形态各异、生活环境差别很大的哺乳动物,初步讨论哺乳动物的主要特征。

(二)概述哺乳动物的主要特征

1.刚才同学们初步说出了哺乳动物的主要特征,现在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从体表来看,哺乳动物与其他类群的动物有什么区别?我们学过的腔肠动物、线形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鱼类、两栖类、爬行类、鸟类的体表都有什么特有的结构?哺乳动物呢? 【设计意图】总结不同类群动物体表的特有结构,可以使学生对各个类群的特征有更清晰的认识,也便于从体表特征的角度初步区分各主要类群。

2.绝大多数哺乳动物体表被毛,但生活在不同环境里的动物体表的毛还是不同的。 准备生活在非洲等热带地区的河马和生活在北美北部的灰狼图片,让学生观察图片中的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思考:河马和灰狼分别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中?为什么河马几乎无毛发,而灰狼在寒冷的冬季有厚厚的体毛到夏天则变薄?哺乳动物的体毛起到怎样的作用呢?学生通过分析比较、小组讨论等,能更深入地理解并认同“哺乳动物体表被毛”这一特征,及其重要意义。 【设计意图】比较不同环境中的哺乳动物皮毛不同,理解哺乳动物体表被毛的主要作用是保温。

3.除了体表被毛这一外在特征之外,哺乳动物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请学生看“想一想,议一议”,思考:和其他类群的动物相比,为什么胎生、哺乳提高了后代的成活率?准备奶制品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数据照片,请学生思考:为什么奶水可以为幼崽提供最好的营养?补充考拉、袋鼠等有袋目的哺乳动物,加深学生对哺乳动物“哺乳”这一重要特征的理解。为什么说绝大多数哺乳动物的胚胎在雌性体内发育,通过胎盘从母体获得营养?补充鸭嘴兽卵生的例子,说明其虽为卵生,但是用乳汁哺育后代,属于“原始”的哺乳动物。使学生对哺乳动物胎生、哺乳提高后代成活率有更加全面的认识。 【设计意图】和其他类群的动物相比,突出哺乳动物胎生、哺乳可提高后代成活率的优越性。 4.与其他类群的动物相比,哺乳动物可以用牙齿撕咬、切断和咀嚼食物。它们的牙齿有什么特点呢?请学生参与教材38页的“观察与思考”活动,观察教材上的图片,比较兔、狼的牙齿,思考教材上的讨论问题。通过此活动,学生会发现哺乳动物的牙齿有门齿、犬齿和臼齿的分化。请同学互相看一下同桌的门齿、犬齿和臼齿,想一想门齿、犬齿和臼齿各自有什么作用。学生可能会想到门齿啃咬或切断食物,臼齿主要是磨碎食物,犬齿主要是撕裂肉食。牙齿的分化使得哺乳动物能更好地摄取和消化食物。 【设计意图】对比草食哺乳动物和肉食哺乳动物牙齿分化的不同,渗透结构与功能相适应的生物学观点。

5.提供捕食者猎豹,被捕食者牛马等的图片,让学生感受哺乳动物灵敏的动作,请学生思考哺乳动物是靠哪个系统对外界复杂多变的环境作出反应的?学生会想到是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教师总结:哺乳动物具有高度发达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此外哺乳动物的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等都很发达。 【设计意图】观察捕食者和被捕食者灵敏的动作,体会哺乳动物具有发达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

(三)辩证看待哺乳动物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哺乳动物与我们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想一想,哺乳动物在人类生活中有哪些重要用途?同学们首先会想到我们吃的猪肉、羊肉、牛肉等都来自哺乳动物。各种各样的宠物猫、宠物狗都属于哺乳动物。警犬、导盲犬等帮助人们破案和照顾盲人生活等。野生动物离我们的生活较远,但在维持生态平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野生哺乳动物由于其皮毛特有的经济价值,成为人们猎取的对象,疯狂的捕猎导致部分野生哺乳动物种类数量锐减,有的已濒临灭绝。我国很多林区新建了自然保护区,人们选择人工驯养、养殖的方法,如养殖狐、貂等。有些动物对人类生活有害,我们是否应该彻底消灭它们呢?我国洞庭湖曾爆发人鼠大战,想一想鼠害成灾的原因有哪些?人类应该怎样将有害动物的数量控制在合理水平?为什么国家禁止施用“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灭鼠?你认为是否应该将鼠类彻底消灭?通过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使学生能够辩证看待哺乳动物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设计意图】通过分析哺乳动物对人类生活的利弊,从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角度辩证地看待哺乳动物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四)综合和概括动物的主要特征 引导学生关注技能训练,认真思考还有什么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引导学生从细胞结构、生物体的结构层次等方面思考,引导学生通过这一问题的思考对动物部分的学习进行提升和总结。 【设计意图】总结概括动物的基本特征是对本章知识的总结和提升。

六、板书设计第七节哺乳动物

一、哺乳动物的主要特征

1.体表被毛

2.胎生、哺乳 3.牙齿有门齿、犬齿、臼齿的分化 4.具有发达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 5.体温恒定

二、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哺乳动物与人类生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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