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得利研究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摘要:一直以来,惩罚性赔偿判决作为民商事领域的一类特殊判决,由于惩罚性赔偿实体制度在各国适用状况的差异和判决本身判赔金额的高昂,在域外自由流动时始终面临重重困难。但事实上,承认与执行该类判决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一方面,通过该类判决在异国的被肯定,最终能够使得惩罚性赔偿实体制度在法功能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三层面的具体价值一并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虽然该类判决因突出惩罚功能而易被识别为刑法属性判决,与即使被确认为民商事类别判决但仍与部分承认国内国民法关于得利禁止原则直接抵触;亦可通过相关对应论述得以有所突破。从实证角度看来,当前世界范围内对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完全拒绝模式,即以该类判决具有刑事性或违背得利禁止原则为由,无论是否区分金额组成部分均一概予以否认;二是原则承认模式,即在个案中认定该类判决不违背公共政策,但仍需以比例原则或本国在相同及类似案件中可作出的最高数目为限,对域外判决数额进行限制审查后加以承认;三是分割承认模式,即区别对待该类判决的补偿性质与惩罚性质的金额组成部分,承认其间具有补偿意义的组成部分。通过综合考察上述三种模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传统实践中,因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两大法系设立状况存在对立区别,加之美国对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突出,由此承认与执行情况差距明显。晚近因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国内实体法中有限引入惩罚性赔偿元素,分割方法和比例原则帮助突破执行困境,同时美国司法逐步对判决金额进行控制,从而使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践呈现一定的交融缓和趋势。当前上述三种模式仍然并存且互相之间缺乏一致,分割方法与比例原则适用有限,美国实体法障碍尚未完全消除,因此,总体而言,针对该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旧是以分歧为主。关于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层面的协调工作一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进行。其先后公开的多部公约或公约草案中,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与其后的2001年至2005年间系列草案以几乎一致的条文表述,均赋予了承认国须在内国可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损害赔偿幅度内执行该类判决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类似原则承认模式的统一协调办法。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正在激烈谈判中的2017年《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则创设性地以实际损失为界,在提示承认国对意图涵盖诉讼费用的部分纳入考量后,允许各国对损害赔偿中并非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部分予以拒绝,从而采纳或暂定采纳了类似分割承认模式的统一协调策略。而对比此两类协调,虽后者既没有专款规定惩罚性赔偿判决,最低承认义务也较前者有所缩减,实际损失范畴在具体认定中各国亦可能存在不同,但整体看来,其在多个侧面的突出优点证实其确属当下能够达成的最佳国际层面协调方案。我国业已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正在谈判《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加上对外开放经济的纵深发展,即将面临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国内司法协助方面现有规定在处理该类特殊判决时显然不够明确,由此我们必须尽快设立对该类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确切办法。结合实体法上,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虽设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与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范围与条件、制度地位与功能、判决数额与频率三方面仍存有不小的差异,因此,建议在后续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衔接之中,排除已然相对落后的完全拒绝模式和目前仍然过于超前的原则承认模式,采纳与《公约》直接对接,且现下最为适当的分割承认模式。具体来说,在注意判决有无其他先决执行瑕疵和对惩罚性赔偿金需部分支付给政府的刑事色彩判决予以拒绝后,遵循第11条的规定,先以客观证据确认域外惩罚性赔偿判决中与实际损失包括未来损失相符的部分,然后进一步以胜诉方的举证考量实际损失之外意图补偿诉讼费用的部分,最终在不超过实际损失1比3的比例范围内承认与执行域外惩罚性赔偿判决。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分割承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学科专业:国际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的理论基础

(一) 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理论价值的分析

(二) 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理论障碍的突破

二、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实践考察

(一) 完全拒绝模式实践

(二) 原则承认模式实践

(三) 分割承认模式实践

(四) 考察结论

三、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国际协调

(一) 《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原则承认模式协调

(二)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分割承认模式协调

(三)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暂定分割承认模式协调

(四) 协调评价

四、我国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机制构建

(一) 构建背景分析

(二) 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对三种模式的选择

(三) 分割承认模式下的具体实施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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