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保证书

2022-11-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诚信经营保证书

制度更新是实训超市经营模式顺利转变的保证

摘要:学校实训超市在组织学生进行实训教学的过程中,顺应就业市场对学生基本素质要求的提高,改变原有经营模式中实训学生仅能适应收银、理货、保全等具体岗位操作技能要求的现状,让实习、实训学生在实训教师引领下,独立承担具体商品品类的全面营销工作职责,实现由简单岗位操作向经营者的转变。为保证这一转变的实现,现有超市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加以更新,以确保经营有秩序、有管理、有考核、有成效。

关键词:超市经营模式转变;制度更新;保证

学生实训超市的建立和运营,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有效进行专业技能的训练提供了场所和真实运营的体验,实现了学校一直坚持的“突出技能教育”的教学方针要求。多年来,学校实训超市通过尝试运行全校各专业学生劳动周、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实习等模式,让实习、实训学生在实训老师指导下,在学校实训超市提供的经营环境中,体验实训超市真实的经营过程,完成对收银、理货、商品捆扎、商品包装、商品盘点、商品盘点等常规经营实务的实际操作训练。凸现出职业教育强调“做中教、做中学”的教学理念,为学生在实习与就业过程中实现快速上岗、尽快结束不适应期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顺利有序地实现这一过程,完全取决于已有的教学管理制度对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的管理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实训超市的经营模式带给学生的仅仅局限于某一项岗位工作的实训体验,如实训学生仅具有对收银工作或对某些货品理货工作等“点”的工作的了解和体验,已经不能满足未来用工单位的职业岗位对从业者“线”或“面”的要求。如商场的收银员,在实现唱收唱付收对款的基本工作要求的同时,需要熟悉商品性质与用途、懂得合理陈列商品才便于最大限度用最佳服务满足顾客要求;需要懂得基本的核算知识,才便于进行最基本的商品进销存管理与核算;需要懂得营销技巧与方法,才便于向顾客进行有效的二次营销等。为此,学校实训超市顺应这一变化的要求,在经营模式的转换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一、变化后的经营模式与原有经营模式的区别

变化后的经营模式,集中体现了用工单位对岗位人才“面”的要求,这种变化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全方位参与运营代替单一岗位责任制。针对原有实训超市注重培训学生某一特定岗位技能,学生的身份仅仅是该岗位实际工作的操作者,仅知道“点”而不懂得“面”的实际,我们将原来的食堂小超市变为实训学生的独立经营场所,把学校大超市当做供应商。小超市从学校大超市进货,进货价格按校外供应商给予的价格掌握,小超市利用小库房实现商品的存放过程。实训学生在小超市,由实训教师引领,完成对商业企业进销存全过程的实训教学。在经历了一个学期的实践后,将大小超市原来与供应商洽商进货与结算的专人负责制,调整为实习学生按对口商品(如洗漱用品类、文化用品类、饮品类、食品类等)来分工、实训学生为实习学生做助手的经营模式。每位实习学生专门负责各自管理的品类从洽商、接货、理货、销售、结算的全过程,该过程相当于在实训超市中分出了几个小超市由实习学生专人独立经营。模糊了原有的单纯岗位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实习学生和实训学生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参与商品运营。

2.学生的身份由操作者转变成经营者。在原有实习学生与实训学生均定岗操作的基础上,确定以实习学生专人独立经营、实训学生轮岗、给实习学生当徒弟顶岗操作的经营模式。针对实习学生各自负责的品类在学校实训超市总体经营品种中所占有的比例,分别为实习学生核定经营额、商品陈列效果、与供应商沟通情况、商品差错率、收银差错率、盈亏率、服务效果评价等考核指标,让岗位工资与指标挂钩,让绩效奖与考核挂钩,实训学生跟班操作以确保实习学生经营指标的落实。变化后的运营模式,让实习学生和实训学生的身份真正由操作者转变为经营者。身份和岗位职责转变后,实习学生包括实训学生不再仅仅关心是否收银有差款、理货是否及时,而是更关心什么货品销售最旺、什么货品缺货、该组织多少,哪种货品盈利效果好,哪些货品应该做经营性的调整等作为一个经营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3.教师的经营与管理职能转变为管理监督职能。实训超市一直由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对外经营与内部管理。转变经营模式后,确定了以实习学生专人独立经营管理、实训学生轮岗、为实习学生当徒弟顶岗操作的经营模式。实训指导教师完全脱离具体的经营业务操作,转向指导监督学生的全方位操作与运营。教师的责任得以强化,实训指导的目标更加明确。考核学生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成为考核教师指导实习、实训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训指导教师对所有小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每一环节均进行全方位地管理跟踪与监督,成为这种尝试最重要的环节。

二、制度的更新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有效保证

1.把安全当做第一要务纳入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更新。有了安全不一定有一切,但没有了安全一切均无。安全就是效益,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把安全当做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第一原则,是大家的共识。原有管理制度中,虽然对场地、设备、商品保管、商品陈列、收银要求等均有注重安全的提示,但并未形成严肃分明的安全责任制度。为此,在超市经营模式转变时,把安全经营纳入第一要务,制订了《实训超市安全管理规定》、《实训超市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检查记录,坚持以预防为主、实行责任人制;坚持从日常检查入手,抓管理、抓设置、抓违章、抓常态管理、抓危机管理;坚持日常教育,培养员工和实训学生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意识和能力;坚持对所有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一年来的经营实践,让我们看到了在制度要求下的安全责任事故为零的好局面。

2.由考核教师转变为考核学生的制度更新。原有制度侧重于对实训指导教师的考核,对实训学生的考核仅侧重于某项岗位工作的操作熟练程度考核。调整后的制度将实习学生的经营指标考核放在第一位,重点考核实习学生对所管辖商品的经营情况、库存控制、商品陈列、经营效益以及对实训学生的传帮带效果。对实训指导教师的考核仅限于控制把握安全运营、日常工作到位、监督指导作用如何等非量化指标。

3.学生的职责由单一操作向全方位经营转变的制度更新。为保证小超市的经营实训顺利进行,我们在制度中强化了商品进出库登记台账制度,建立了小超市与学校大超市的结算制度及定期核销制度。从而有效保证了大小超市在运营过程中真正实现账账相符、账货相符。一学期实践探索后,确定了以实习学生专人独立经营管理、实训学生轮岗、为实习学生当徒弟顶岗操作的经营模式。在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中加入了对实习学生管理商品安全、保证工作场所安全的考核以及对经营指标的考核。将实习学生的岗位职责真正从简单操作转变为全方位经营,让实习学生真正以员工身份直接参与经营,责任明确、指标到位。消除了以往实习、实训学生仅仅是操作者,实习与实训仅能解决具体岗位操作却难以懂得全方位、系统组织商品进存销并实现经营目标的实训教学弊端。制度的更新,确保学生们在学校实训超市真正的经营中,学会了与供应商沟通、合理组织货源、商品陈列与销售、经营成果核算的技巧,并逐步实现由一名学生向一名员工的转变。

4.管理细则中引入6S管理方法要求的制度更新。6S管理是现场管理方法,源于精益生产要求,应用于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中职学校学生实训超市,是商业服务业业态中最适合将6S管理方法加以运用的地方。把6S管理方法中的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纳入管理体系中,是实训超市经营管理服务的具体要求。整理是精髓,决定现场“要”与“不要”;整顿是把必要的物品定点定位放置;清扫是保持工作场所干净亮丽;清洁是将上述三项结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素养是养成良好习惯,按规则做事;安全是效益,是第一原则。经营环境的优劣、操作设备的完好、商品摆放的效果、服务态度的好坏等,均可以通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坚持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才会完成对学生基本职业素养的培育。我们把6S管理方法引入制度中,规范相关细则,坚持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学生实训超市日常经营管理的局面正逐步改善。

与时俱进的制度更新,让我们转变的经营模式运营顺畅,各项制度和各项指标比以往更容易得到落实。制度严谨,也让学生真正在岗位上实现对本岗位工作职责的理解和掌握,实现了做与学相长的职业教学要求,真正实现了向合格员工的转变。

作者简介:刘伟(1965-),男,大连商业学校商贸经济教学部主任,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主持与播音(婚庆礼仪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

作者:刘伟

第2篇:“1+X”证书制度下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研究

2021年3月开始起,“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X”证书制度,正式开始在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落地实施。“1+X”证书制度对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发展提出了“强调实用性、强调体系化培养、突出核心知识技能培育”等新要求。但是,目前,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仍然存在如学科层级缺陷、校企合作不足和未来专业建设方向不明晰等问题。基于对“1+X”证书制度下专业建设要求和专业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强化校际协同,打造一体化学科培养”,“深化校企合作,突出证书技能融入”和“优化理论构建,把握行业脉搏”等专业建设对策,以期对“1+X”证书制度下的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

伴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零售业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宏伟的发展成绩。因为中国零售业的兴旺,全国各个地区的高职院校纷纷开始组建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通过数十年的办学经历,向社会输送了大量的专业人才,进一步促进了我国零售行业的发展进步。近年来,因为“新零售”概念的提出和深化,整个零售业的发展呈现出全新的态势,各种新工具、新业态、新岗位、新技能层出不穷。同时,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出台,要求高职教育阶段启动“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1+X”证书制度试点,经济界和教育界同时对零售类专业人才的培育和输送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因此,开展“1+X”证书制度下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专业建设研究是十分必要且有价值的。

一、“1+X”证书制度对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的要求

(一)与商业实践紧密联系,强调实用性

随着我国零售行业的发展,对于人才的能力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在“1+X”制度出台之前,因为中国零售业特殊的发展历史,我国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除了承担培育零售和连锁经营专业人才的任务之外,还承担着引进和解读世界零售经典理论,为中国零售行业构建符合自身社会现实的零售理论体系,并向社会普及行业认知的任务,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的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更为注重理论架构的搭建和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为适应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信部也多次调整职业名称和职业技能证书,使得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既没有明确的岗位工种名称,也没有权威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尴尬境地。这就进一步导致了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技能培养脱离商业实践,在实用性上明显存在短板。在“1+X”制度出台之后,借着“1+X”试点的东风,各大连锁行业的龙头纷纷结合自身商业实践经验与用人需求,推出了一系列既深度联系行业发展趋势,又高度符合行业企业用人需要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这些技能证书很好的对应了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中所设计要求的各种职业能力。对于的学生而言,取得“1+X”证书制度要求下的职业证书,意味着掌握了实实在在的职业技能;对于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而言,“1+X”制度的实施,意味着真正有效的弥补了专业建设实用性的不足。

(二)强调体系化能力培养

“1+X”证书制度进一步强调了职业技能教育与学历教育的有机融合。在“1+X”制度出台之前,高职阶段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建设路径,更偏重于让培育学生能够全面地掌握和了解知識和技能,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同时为学生提供管理、经济、营销、运营等涵盖了行业运行各个层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课程。这样的专业建设思路,能为学生提供较深较广的知识与技能基础,让学生对零售行业运作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解,但是在体系整合的层面有欠缺,学生往往掌握了各个层面的知识与技能,却无法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融入具体工作系统中,造成“样样通、样样松”的局面。因为“1+X”证书制度要求职业技能教育深度融入,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的总体取向,就需要从“完整构建理论体系,让学生了解和掌握行业各层面的知识与技能”转变为“围绕掌握与提升技能证书要求的核心职业能力,构建本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体系,依托完整体系展开专业教育”。因此,整个专业的课程和实践体系都需要进行完整精细的体系化构建,让专业知识体系轻重得当,技能体系主次明确,从而突出对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体系化的职业能力培养。

(三)突出核心知识与技能培育

2021年3月国家第四批“1+X”制度试点证书目录发布了多个适用于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因为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同时涉及了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等多种学科,专业所包含的职业技能数量也很多,目前尚未出现能较为全面覆盖连锁经营与管理学科专业技能的职业证书。结合本次“1+X”试点的职业资格证书名录,也可以较为清楚证明这一判断,因为名录内的各类证书也都是指向了专业内的部分重点技能培养,例如“品类管理、门店数字化运营、新媒体运营、社群管理与营销”等。在这一现实条件下,“1+X”制度的建设要求,就是各高校的连锁经营与管理通过选择不同的职业技能证书,明确自身专业建设的核心知识与技能,进而以培养学生核心知识与技能为中心,构建完整知识与技能培养体系,突出自身优势与特色。

二、“1+X”证书制度下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科层级存在缺陷

目前来看,基本每一个“1+X”试点证书,都同时包含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从而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职业技能构建与提升体系。但是,在当前的专业建设实践中,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学科层级设计存在缺陷,尤其体现在各个层级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联动。连锁专业作为高职教育专业,对接的中职教育专业为“商品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商业类专业,招生时学生的专业背景有一定联系,但是联系明显不够深,作为高职院校,很难保证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认知的积累水平。同时,由于中职院校和高职院校独立进行“1+X”制度建设,证书选择必然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而言,是很难通过“1+X”证书来对学生进行完整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养的。除此之外,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本科阶段的对应专业为“零售业管理”,全国共有两所本科院校开设该专业,每年的各类招生数量都非常稀少,对应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点,更是直到2021年上半年才获得教育部批准,于上海商学院设立。这样一来,既导致了有志于投身零售行业研究的学生缺乏专业学历提升的机会,又导致零售企业很难吸纳到专业对口的高层次人才。同时,这一情况还使得高职院校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师资力量不足问题更加突出。因为本专业输出的高学历人才稀少,所以有很大一部分连锁专业教师,都是因为学校的专业建设需要,放弃自身原有的学科背景,努力转型而来,造成了相当可观的损耗。

(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校企深度合作不足

就当前的校企合作实践来看,高职院校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校企合作较多集中在订单式培养层级上,还有少部分的现代学徒制培养的案例,只有极少一部分在业内享有盛誉的院校从顶层设计入手,开展了全方位的校企协作育人工作。因此,目前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校企合作,总体上合作深度较浅,并未进入校企共同完成顶层设计,构建专业特色,培育优质人才的层面。造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连锁专业的校企合作项目建设,除了少数“政绩工程”之外,能调动的校内资源往往只能停留在学校二级学院层面,校内资源配套不足,企业对应的投入和关注也不会非常充足,自然就导致了校企合作的深度很难提升;(2)学校与企业彼此的运作机制差异巨大,如果校企深度合作,必然要引企入教、引教入职,校企双方共用各种资源,这会显著提升企业和学校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这也会导致校企合作难以深入;(3)对于企业而言,深度校企合作意味着长周期、多轮次和分散化的投入,其管理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要远比当前最流行的集中式订单化培养要高,而相对应的收益预期,却并没有非常显著的提升。对于企业而言,在商业上性价比优势并不突出。但是“1+X”证书制度出台以后,对于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学生能全面的掌握证书要求的各项职业技能,这就要求学生需要更进一步的贴合具体岗位和技能,校企合作深度的不足,将会明显的限制“1+X”证书制度的建设和开展。

(三)因零售行业多样化发展的引发的专业建设方向不明晰

21世纪以来,随着实体商业和电子商务的共同发展,零售的概念在中国不断被丰富,各种全新的理念,全新的业态,全新的商业模式和零售体系被树立起来,造就了中国这片全世界最独特的零售市场。但是对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来说,这片日新月异的零售市场也是一把双刃剑。市场广大、行业繁荣,给专业的招生、就业工作和理论体系进步带来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同样的,因为行业发展太快,业内变化太多,企业的岗位内容和用人的技能需求,也会不停的更新变化。这就为专业的发展带来了现实的挑战,因为行业和企业的用人需求是不断变化的,专业要发展进步,就必须培养附和行业和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而专业的建设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则是依照早先的预测确定的。在3年的人才培养周期内,专业团队也很难保证,自己当初构建人才培养方案时对于行业发展的预测是准确的。因此,对于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而言,在专业建设上坚持正统,强调经典理论和技能的掌握,会被行业趋势抛下,而时刻紧跟行业潮流,也无法确保自身的调整是准确匹配整个行业轮动所带来的变化的。“1+X”制度,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无法脱离行业动态而存在,因此,在这样的行业发展背景下,极有可能造成重复建设或者无效建设。

三、“1+X”证书制度下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方向

(一)强化校际协同,打造一体化学科培养

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学科层级设置上存在先天不足是客观事实,因此在专业建设时,应该坦然接受这一事实,立足于现有条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寻求破局的机会。目前,上海市的“中高贯通一体化”专业建设就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组织中职、高职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形成专家组,共同剖析工作定位、岗位职责、职业能力,再根据职业能力的发展层级,为中职阶段和高职阶段的专业建设构建知识和技能体系,并形成完整的教学标准,真正达到自下而上一体化培育。对于一般的高职院校个体而言,直接建设贯通一体化专业有难度,但是,完全可以通过3+2合作办学项目,强化与中职院校的校际协同,充分融入“1+X”证书体系的层级设置,中高职院校的合作专业共同选择同一本职业技能证书,并且依托这一套职业技能证书,中高职共同打造多阶段全过程育人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和专业协同建设方案,从而实现一体化学科培养。

(二)深化校企合作,突出证书技能融入

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对于校企合作的认知需要有所调整,不能仅仅满足于就业层面的合作,应更多立足于专业建设的全面提升。因此,校企合作的深化,首先应该从从顶层设计开始,应当积极对照“1+X”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特点,协同双方专家团队,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专业建设方向设计开始深度融合,使得整个人才培养方案能充分贴合行业和企业的要求;同时,积极引入企业的技能资源和商业实践资源,进一步强化双方“讲师”的轮岗通用,实现行业动态与行业实践进课堂,理论热点和知识体系进企业,既强化了专业教学中的实践性和时效性,也强化了企业培训中的专业性和高等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尽力促成校企双方的人才培育共轭化,依托“1+X”证书试点体系,将证书包含的知识与技能,同时融入学校专业教学的过程和企业员工培训的过程,这样既能有效的提升职业技能,又能明确的掌握行业的动态,为未来专业的建设和“1+X”职业技能证书的优化选择奠定基础。

(三)优化理论构建,把握行业脉搏

高职院校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在“1+X”证书制度下,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挑战为“究竟选择哪一本职业技能证书”。因为,选择了一本职业技能证书,即选定了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重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全部教学活动都将围绕这一重点展开。在这一条件下,“1+X”制度下的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建设进程为“把握行业动态→预测发展方向→构建理论体系→选择职业证书→形成培养方案→切实培育人才”。因此,高职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建设的核心要务,在于专业建设团队需要时时关注行业的发展,做到有效的把握行业发展的動态,积极吸收全行业各种商业创新和商业动态的营养,并在 此基础上,充分提炼行业进步中的知识与技能,并尽可能精炼提纯,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理论架构完整,知识逻辑严密的人才培育体系。专业体系建设得力了,证书的选择才会精准有效,也只有依托先进且符合实际的人才培育体系,“1+X”证书制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学生更好掌握职业技能,帮助专业提升人才培育效果,充实人才队伍,从而使整个行业得到不断发展。

目前,对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来说,“1+X”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对于一直困扰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发展建设方向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法。因为中国零售业的特殊性,“1+X”制度在连锁相关专业的实践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随着国家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投入和零售专业人的不懈努力,“1+X”证书制度,一定能为中国零售业发展、连锁经营专业检核和零售专业人才培育,发挥巨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作者:陈人可

第3篇:保证保险难以保证贷款安全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义务人或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权利人或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三个月),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即银行)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履行了保证保险的赔付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家相应降低了汽车的相关税费,因而使汽车消费贷款继个人住房贷款之后,逐渐成为商业银行成长性强、发展空间广阔的优质信贷品种。而保险公司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又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吃了一颗“定心丸”。汽车消费贷款对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和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型信贷品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业的粗放经营,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社会环境、个人信用等因素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日益凸现。在江西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各行起步都比较晚,但发展比较快。所以为做到防范风险有力,化解及时,且使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迅速、稳健地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作一剖析。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以江西某一银行为例,该行系江西某国有商业银行第一个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支行,该行对开办这一业务品种经历了试办——迅速发展——出现风险——缓慢发展(萎缩)的过程。据了解,该行从1999年底开始正式办理了第一批汽车贷款业务,无论是从制度和合同订立上,还是人员的选配、宣传广告的投入上,该行都非常重视,由于该项业务风险小、经济效益好、有市场需求、有政策支持,如贷款不受规模限制等原因,该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并且因为江西是运输大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所以该行反映借款人所购车型80%为货车,轿车较少,且所买轿车多为经济型,到银行按揭贷款买车的更少。为进一步降低风险,扩大市场份额,该行在对汽车消费贷款采取保证保险形式的同时,也采取了以房屋抵押等形式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对于总行规定的六种方式中第三方 (自然人)保证贷款、经销商保证贷款、房车组合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其他四种形式,由于市场小、风险难控制及实际操作困难等原因而基本无法开展。虽然该行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非常谨慎,但还是出现了一些风险,主要是保证保险的风险。该行截至五月底,尚有汽车消费贷款余额7000多万元,其中有近1000万元出现了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据分析,除借款人信用观念因素外,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借款人)规定的保险期限短(为1-2年)从而导致借款期限短,借款人还款压力大,造成不能及时还款。又由于保险公司对出现了保险事故的汽车消费贷款不及时予以理赔,且对其他险种的理赔手续烦琐速度慢、未将银行作为受益人致使贷款有时难以收回。目前,该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与往年相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原本以为这是一种低风险品种,其实风险却一点也不低,这些问题在其他三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也同样存在,已经引起了有关行、司方面的高度重视。具体分析,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经营缺乏基本的信用体系基础,“不敢贷、不敢保”现象使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难以得到较好的推广运用,这种情况在该业务开办之初或经济不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现阶段,我国的信用评价制度尚未形成,公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一是个人信用没有充分的信息和证据。大多数能够证明个人信用的文件分散在公安、街道、单位、银行等各部门,个人或家庭并没有资产负债证明,信用证据不健全,难以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二是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对个人财富的计算无法做到真实、准确、透明。另外,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盈利水平和人均收入悬殊,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有较大的困难。三是我国目前还缺少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和提供咨询。各金融机构、商家、保险公司缺少相关的信用记录。四是我国个人总体信用等级不高。由于没有建立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缺乏信用观念。

(二)在业务操作中,将保证保险误认为是担保业务。特别是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式合同文本中,将保证保险与保证、抵押、质押作为并列选项写在合同文本中,更加剧了这种误解。

很多人认为保证保险是担保业务的一种,其实,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担保。虽然两者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两者之间却有着很大的区别。一是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汽车消费贷款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四是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五是保证的程度不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六是适用的法律不同: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因此,除了合同双方在条款中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是当务之急。

在实践中,如出现了风险需诉讼维权时,当事行也面临着一个困难的选择:应该以借贷纠纷还是以保险纠纷作为案由?应以谁为被告?现在各行一般的做法是以借贷纠纷起诉,把借款人 (投保人)作为被告,保险人作为第三人,这样诉讼的结果,保险人一般会以案由不对其不是保证人而是保险人主张免责。当事行以保险纠纷为案由起诉,以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则只能主要向保险人提起诉讼,获得保险人的清偿后,当事行要把有关贷款人的权利让与给保险人,这种做法对传统信贷业务中“谁借款谁还钱”有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保险人一旦免责的时候,当事行还只能依据借贷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这样一来,由于法院立案和审理程序的逐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如案由不正确,有可能要重新起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

(三)业务操作中的双保险误区,将保证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进行“捆绑”,即有些行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银行不但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而且还要求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还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其实,这不是双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中免责后,从法律上讲再追究保险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是有障碍的。因为我国《保险法》第10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资金是不能运用于担保业务的。虽然形势的发展使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仍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将担保业务列入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目前还为时尚早。虽然从外表上看,保证保险似乎具有保证担保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适用于保证保险,则会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监会及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目前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保险公司大都在担保人处签字盖章,但都没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如诉诸法律,必然被宣告无效,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要是银行把保证保险和保证担保“捆绑”在一起,如果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中免责,而保证担保又被法院确认为无效,银行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这种“双保险”到头来是一个都不保险。

(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控制风险有一定的难度。

以“直客式”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对用履约保证保险方式申请银行贷款的,涉及到以下法律关系:一是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的车辆买卖关系;二是购车人(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三是借款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关系,且包含投保人(借款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银行)的关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四是因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所以还存在抵押人(借款人)和抵押权人(保险公司)的关系;五是如汽车经销商在银行开立了结算账户,根据我行制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所借款项以支付购车款的名义一次性划入汽车经销商的结算账户,因此又有了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授权而与汽车经销商建立的支付关系。而上述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发生纠纷,都对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五)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的免责、免赔条款过多,保证保险难以保证银行贷款安全。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如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下列事由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事件、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2)当事人采取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4)贷款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有关规定未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二是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的免责条款,并把它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要求各方遵守。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就规定如有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对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四个险种进行连续投保且被保险人没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等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7条规定:因所购汽车的质量缺陷或因主合同纠纷而引起的争议;因投保人违法犯罪导致其用作反担保的财产被依法罚没、查扣而丧失反担保效力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三是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保险公司会要求将一些额外的免责免赔条款写入协议中,如有的保险公司会在协议中明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银行如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没有提供借款人全部、连续的还款纪录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免责。

上述种种,稍不留神,保险公司就免责了。因此,实际中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保险公司在承诺履行保险义务时附加太多的权利或免责条款,有“搭售”之嫌,以致于当贷款人(被保险人)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出现保险事故时,却往往因某个“搭售”条款未达到反而觉得“理亏”了,不能或不敢起诉保险人,保证保险贷款成了事实上的信用贷款。而保险公司也是一肚子苦水,据保险公司反映,该项保险的赔付率是其他险种的四倍,若不免责,都要赔付,保险公司办理该项业务也没多大的积极性。

(六)保险公司不但要求借款人对多个险种进行连续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这加重了借款人负担,不利于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借款人要交保证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险种的保险费,且不得中断,投保人因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是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而汽车是负债形成的财产,在投保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汽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影响贷款合同的正常履约,进而影响到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为降低车辆发生物质损失的风险,强制投保人在保险人处投保车辆保险的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应由保险人硬性规定,应给予投保人结合车辆状况选择投保险种的权利,以防止变相的强迫、搭售交易。据反映,保险公司上述硬性规定已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有人计算过,发放1000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可为保险公司带来约100万元的各项收益,约为银行在此项业务中收益的两倍,可以说开办这项业务最大的赢家是保险公司。如果一项业务的开展或合同的履行无法体现双方或多方利益共赢的效果,那么这种合作就有失公允,就应予以修正。有些行也就此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过协商,但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都不愿修正有关合同或规定,不愿放弃既得利益,长此以往,势必阻碍业务发展。二是上述保险费用再加上银行贷款利息、抵押登记费,借款人贷款买车的费用就相当高,对借款人贷款买车的积极性肯定会有影响。这样算的话,借款人通过买保证保险后再向保险公司提供抵押财产,倒不如直接向银行提供财产抵押的方式申请汽车贷款。三是抵押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其担保的对象(主债权)是保险人在借款人不能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时代借款人归还的部分,这种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即以借款人不还和保险人已代为归还为前提,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是否可以为一个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主债权作担保尚没有明确规定。四是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虽然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与其他保险品种相比风险较大,但以此为依据要求投保人在交保险费后继续提供担保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有人认为:如有保险公司免赔的事由出现,保险公司应将反担保权转移给被保险人(即银行)。这一方面应考虑这种反担保是否成立,另一方面是涉及到担保能不能转移的问题。其实,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在法律上都存在争议,尽量不要在实践中进行约定。

二、有关改正建议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全面开展减少顾虑和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导致个人信用状况很难掌握,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得到全面开展,个人信用是关键,因为:如果借款人还款及时,信用好,那么保险公司和银行的风险都小,银行敢贷,保险公司敢保,这样就会在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全面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由于部分购车人不及时还款,信用不够好,致使保险公司事故频频发生,赔偿率居高不下,有的已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暂停了此项业务,还有的保险公司就因此产生的事故以免责为由拒不赔偿,导致银行利益受损,因此抓紧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和制度显得非常紧迫。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对借款人共同进行资格审查时,可以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的品格评价、借款人所拥有的资产情况、借款人的收入稳定程度及参加各种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应依风险大小设置不同分值及权重,科学测定其信用程度。

(二)必须明确保证保险与担保的差异和“双保险”的误区。一是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要么采取保证保险的形式,要么采取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形式,且在设计合同文本时就要进行区分,要将保证保险从担保合同选项中单列出来,不能将保证保险视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要完善保证保险有关条款,不应在借款人投保了保证保险后仍要求借款人或保险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果存在其它贷款担保形式,不要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先行处分贷款合同的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赔偿”,因为保证保险条款中要求被保险人先行处分抵(质)押物的条款没有法律的依据和理论的支持。同样,要求被保险人先向保证担保人追偿也没有法律根据。显然,如果保险人仅就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担保人追偿后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如果还有不足的部分的话)赔偿,在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减免是毫无道理可言的。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就担保和保险的实现顺序问题做出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同时享有担保物权和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实施何种权利。

(三)要减少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及借款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免责条款是保证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免责条款,应无条件地服从;对于各个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免责条款(即可以协商的免责条款)及保险公司制订的一些近乎苛刻的操作要求,应慎重对待,建议总行和各个保险公司的总公司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具体投保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以尽可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一旦确定后,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强调免责条款,不考虑投保人(借款人)和被保险人(银行)的利益,建议暂停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而以物的担保的形式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四)加强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要避免以下误区:一是银行不能一味强调自身的利益,将保险与银行的共担的风险变为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将自身从风险中完全分离出来,使汽车消费信贷变成了零风险业务。二是保险公司也不要过分强调保证的安全系数,不要过分强调自身的经济利益,要站在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来做保证保险业务。在销售相关保险业务的时候要充分尊重投保人(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要求投保人在购买保证保险的同时再提供担保或强行购买其他保险。如投保人自愿购买其他险种(也应以银行为受益人),则保险公司在保险出现保险事故的时候,应该相应简化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保险公司还要考虑到借款人(投保人)的还款压力,适当延长保证保险的期限(保监会规定为1—5年,而实际操作为1—2年)。三是汽车经销商在扩大了汽车销售量的同时,因其拥有客户资源而向银行和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这无疑不符合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使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车经销商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银行、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合作,正确处理相互利益关系,本着各尽其责、共同发展的宗旨,共同培育和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的持续和稳定发展。

(五)理顺法律关系,减少环节。实际上银行、保险公司和借款人都希望汽车消费保证保险环节少,手续简。只不过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相应地增加了一些环节和手续。建议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只使用两种合同,即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保单),少签或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以避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复杂化,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进行共同调查,且共同承担调查责任;二是银行在业务操作中要严格规范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以免保险公司免责;三是保险公司的赔付过程要简单可行,不能有附加条件;四是保持借款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一致性,不能相互产生矛盾;五是大力发展新车抵押贷款,相应降低贷款对象的申请条件,降低借款人其他交易成本,适当提高借款利率,简化借款手续,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从总体上达到借贷双赢的效果。

(作者单位:农行江西省分行)

(责任编辑张建成)

作者:彭家瑚 罗 雄

第4篇:诚信保证书

诚信保证书范文3篇

在我们的班级里,有一种不好的风气正在蔓延,许多的学生匆匆赶到学校不是为了读书,而是为了抄作业,甚至不经主人的允许就抢作业来抄。

对于抄作业的同学来说,抄袭别人的作业无异于乞讨,得到的是暂时的“按时完成作业”的心理安慰,失去的却是自己做人的尊严;抢别人的作业无异于勒索,得到的是片刻的清闲,失去的却是为人的修养;得到的是老师一时的称赞,失去的却是难以挽回的诚信。

对于给别人抄袭作业的同学来说,心里有难以开口的难处,不愿意被别人侵占劳动果实却不愿伤害同学的感情;或者,有些同学倚仗自己在学习上的长处,

借给别人抄袭作业来指挥别人,滋长自己的霸气和自私之气。

对于集体来说,抄袭作业的风气不仅影响了班级的学习成绩,更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秩序和教学秩序,恶化了班级的学习风气和道德风气,将会严重阻碍了班级的和谐发展,也势必影响到班级的每个同学的发展。

为了我们所爱的班级,为了我们共同的进步,在此,班委会和团支部联合倡议,全体班委会成员、共青团员和积极进步的同学签署下这份诚信保证书:

1、 我保证独立完成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有问题在课间或者办公室向同学老师请教。

2、 我保证不给他人抄袭作业,保管好自己的作业,不用作业来做任何交易。

3、 我保证监督已经签署保证的同学不违反自己保证的内容,把维护班级的诚信之风作为自己的责任。

4、 我接受,如果我失信于保证的

内容,将接受下列后果之一:

(1)取消班委会成员的资格

(2)接受团内处分

(3)剥夺评优评先的权利

(4)剥夺下届入团资格

(5)接受为班级服务的相应惩罚

我们爱我们的同学,爱我们的班级,爱我们共同的学习生活,我们以班级为荣,班级也以每一个同学的健康自信的发展为荣,愿我们以诚信为帆,勇往直前,在我们共同创建的美好班级里收获属于自己的成功!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保证书诚信保证书范文(2) | 返回目录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保证书

本人郑重承诺:《

》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真实、可靠,是本人在 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如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情况,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页附于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封面之后) 诚信高考保证书诚信保证书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充分利用有效时间刻苦学习,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考前复习,以最佳的心理状态和高效踏实的行动迎接考试。

二:严肃考纪,时刻以校风自勉,以校训自戒,以大学生的行为标准严格自我要求,争做文明高尚的新一代社会道德表率。

三:学生干部、团员、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院工作,认真履行学院各项规定,做好考风考纪的宣传工作,切实起到带动作用。

四:学生之间建立起互助互警机制,预防并制止一切形式的作弊行为,弘扬校园正气,端正学风。

五:考试期间严格遵守考试规则,遵守考场纪律,尊敬监考老师。诚实守

信,力争营造“诚信至上”的校园氛围。杜绝弄虚作假,做到不剽窃,不抄袭,真实独立地完成答卷。

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诚信是为人处事的根底,是做事的要求更是做人的要求。是衡量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考试不仅是对我们学业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我们自身素质与道德的检阅。不讲诚信、考试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校园优良学风的亵渎。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本,是我们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继续发扬求实明德的精神,无论在以后的考试中亦或未来的学习,工作、生活当中,都会以实际行动维护知识的尊严,自身的尊严和良好的社会生活氛围。请领导放心,请老师放心,请家长放心。

(责任) 一份关于诚信的保证书2017诚信保证

书(4) | 返回目录

dear friend 娟:

今天我怀着愧疚、懊悔的心情写下这份保证书,向你表示我对失信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和再不失信的决心。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身为“社大”的“就读学生”,我更应该明白,诚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失信的人是没水平的人,是不讲文明的人,我也对这种人非常之深恶痛绝,但我还是第二次的失信了。

首先,我对这次失信事件诚心的跟你说声对不起。其次,我要真心的感谢你,感谢你真挚的对我所犯的错误作出批评,感谢你使我真正的深刻的认识到失信于人的严重性了,这不仅仅是个人的原则性问题,更深层次的是一个人的作风问题、思想道德问题。失信于你,令你精神受损,我责无旁贷,我为自己的过错深深地自责。再次,谢谢你给我

一个改错的机会,我认真的反思了,觉悟又有了一定的提高,我跟你写公开保证书,不是想取得谁的同情、谅解,是真心的对这不良行为的反省。我真的错了。

诚信是立人之本,诚信是齐家之道,诚信是交友之基,诚信是为政之法,诚信是经商之魂,诚信是心灵良药。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无论在过去或是现在,诚信对于建设人类社会文明都是极为重要的。诚、信、礼、义,这些是中华几千年文明伟大的操守,对你失信我真的深感愧疚,咱们那俗话说的好啊,嘴上没毛,办事不牢,作为一个大老爷们,从何角度说我都不该失信的。你说我是伟人,我自认为我自己是“伪人”,竟然置我中华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于不顾,对朋友失信,对你而言我是失信了,对我自己而言,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是有违自己作风,有违自己品德的事。于工作,于生活来说我真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一爷们,一君子,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出必践,怎都不应该失去信用,败坏道德。

深刻检讨,我在思想中已深藏了致命的错误:思想觉悟不高。末了,再跟你说声对不起,说声谢谢,我决心保证,再无下次。为交到你这样的挚友感到自豪。

(责任)

第5篇:诚信保证书

亲爱的同学们: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是为人处事最重要的品质,更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实守信是一种道义,是一种准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声誉,它已成为评价人必不可少的标准。惟有诚信才能无愧于自己的灵魂。为此我们向全班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1.树立学校个人诚信形象,爱学校、爱班级、爱老师、爱同学;在人际交往中相互理解、明理诚信、严守公民道德,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真诚待人,恪守承诺;崇尚科学,追求真知。

2.诚信处事,守时守信;不隐瞒自己和他人的错误,有错就改;说实话,做实事,言必信,行必果;不贪便宜,明辨是非。

3.严格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学习习惯、学习方法、学风、考风和行为方面做到“不说谎、不抄袭、不作弊”。

4.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做一个对同学有帮助、对班级有责任、对老师有敬重、对学校有贡献的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容,家无信必衰,国无信必危。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诚信意识,重视诚信价值,推动诚信教育,知荣明耻,厚德载物,以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学,一起加入诚信的队伍,走诚信人生,创诚信校园!

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将诚信坚持到底!

保证人:(签名、手印)

第6篇:诚信保证书

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书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截至目前,本人家庭共有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现有住房套(含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已购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含本次贷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上述保证是真实的,如有不实,贵中心有权对本人申请的本笔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上调,并有权要求本人提前偿还首付款比例不足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同时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应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贷款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贷款申请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第7篇:诚信保证书

成都市温江区地方税务局:

本人现购买 住房一套,该住房属我们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人子女)唯一住房,如有不实,属虚假纳税申报,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纳税人签章:

第8篇:诚信保证书

本人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现做如下声明:

一.本人提交的所有报名资料正确无误。本人明白,不如实填报或提交虚假资料属于违法行为,将会被取消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将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抵制违规行为。坚决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三.如果本人违反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考试报名及考试的有关规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日期):

第9篇:诚信考试保证书

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平,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期末即将来临,这是对我们这一年学习成果的一次考验,同时我院校将要开展第三学期的实习。为了使同学们养成一个良好地考试作风和考试习惯,在 月 日交通系党总支王丽萍书记召集各班班长召开了关于诚信考试的会议。

在会议上,王丽萍书记强调:本学期全校共有4名学生违纪,给予取消学士学位处分,学院一直对考场的考风考纪予以重视,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严肃考风考纪,遵守考试纪律,考出自己的真实成绩。同时,各班班长要做好宣传工作,要让每一位同学知道诚信考试的重要性,签订诚信考试保证书。

最后,王丽萍书记希望各位同学在紧张的期末总复习中,充分利用好早晚自习,做好期末复习工作,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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