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
成都市青白江区
《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规范》
现在准备开庭
首先核实当事人双方身份情况。
1、请问申诉人基本情况?
请问申诉人本人是否到庭?请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2、请问被诉人基本情况?
请问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请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双方身份核实完毕,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使用无线电传呼机、电话机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2、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听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
1、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 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的权利。经本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 涉及不到国家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5、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 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
6、申诉人听清了吗?
7、被诉人听清了吗?
四、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
1、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2、本庭由仲裁员(姓名)和书记员(姓名)组成。
申诉人是否需要仲裁庭成员回避? 被诉人是否需要仲裁庭成员回避?
三、宣布开庭。
仲裁员:
1、现在开庭。
2、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案由)争议案。
申诉人
本人未到庭,由代理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家铺特别授权参加本案审理。被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由该公司
部长特别授权参加本案审理。
七、仲裁听庭调查。
仲裁员:
2、请申诉人宣读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3、请问申诉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申诉人提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的补充或变更事项,可请申诉人另行申诉,作另案处理。)
4、请被诉人进行答辩
5、请问被诉人对答辩的主要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如被诉人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可请被诉人另行申诉,作另案处理。)
现在进行庭审调查,
1、请申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订的提纲进行)
7、请被诉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订的提纲进行)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
11、下面核实如下证据。
请申诉人举证,并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请问被诉人对此证据有何意见
请问申诉人是否举证完毕?
请被诉人举证,并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请问被诉人对此证据有何意见
请问被诉人是否举证完毕?
八、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
1、现在仲裁庭辩论开始,双方当事人应该就本案审理的(案由)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2、先请申诉人发言。
3、请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4、请被诉人发言。
5、请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发言。
(仲裁庭应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
6、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
(如遇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违反仲裁庭纪律或攻击仲裁庭,仲裁员可作如下处理。)
仲裁员:
1、(姓名),请注意你的行为,你的发言已脱离本庭的辩论范围。
2、(姓名),再次提醒你,你的发言不应该脱离本案的事实,如果你再次不听仲裁庭的劝告,请你退庭。
3、(姓名),请你退庭。(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做缺席仲裁。)
5 案件总述:
九、仲裁庭调解。
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
2、申诉人,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你与被诉人的争议?
3、被诉人,是否愿意调解解决你与申诉人的争议?
4、申诉人,请你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5、被诉人,你同意申诉人的调解方案吗?如果不同意,请你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
(根据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庭调解,必要时可以分别做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将调解协议写入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 签字,宣布闭庭。庭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继续开庭。)
十、休庭评议,继续开庭。
仲裁员:
1、现在休庭,稍后继续开庭。
休庭评议。如果评议中发现有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拟出补充调查提纲。
2、现在继续开庭。
3、请申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4、请被诉人回答如下问题。(按补充调查提纲进行。)
5、请问申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6、请问被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十
一、宣布仲裁庭决定。
仲裁员:
1、(1)现在仲裁庭进行裁决: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人)诉(被诉人)(案由)劳动争议案,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休庭评议,)现在做如下裁决:(经查的内容;本庭认为的内容;裁决的内容)。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 本庭将在*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2)今天不做当庭裁决,本庭将在*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2、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区、县、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诉人听清楚了吗?
4、被诉人听清楚了吗?
5、双方当事人庭后审阅庭审笔录,并在上面签字。记录中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补正。
十
二、宣布闭庭。
仲裁员:现在闭庭。
如何解释“在庭审过程中” (2009-10-14 14: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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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杂谈
本辩护人接到贵院发出的开庭通知书,载明XXXXX罪将在2009年10月16日再次开庭,并要求辩护人再次出庭辩护。
根据辩护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我们认为贵院二次同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再次开庭是非法的,经征求XX本人的同意,辩护人将不再出庭。现谨陈述辩护人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的检方“庭审过程中”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应当指开庭结束之前,贵院在2009年8月7日开庭已经结束,并宣布待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因此,检方无权再退回补充侦查。
贵院同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依据是刑诉法第1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的解释第157条(下称刑诉法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165条条文如下: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对上述条文中的第
(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特解释法律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因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因此,我们只需要解释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应当包括开庭结束后。庭审过程中的范围是只宣布开庭到宣布休庭。还是从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到法院宣判之前。如果法律解释应该是前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已经无权退回补充侦查,贵院两次同意补充侦查是程序违法。
一,解释法律条文,首先应当根据字面意思来判断。
从字面意思理解“在庭审过程中”,首先,庭审一般理解为法庭审理的简称,也可以理解为开庭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日常经验,庭审过程中,应当指开庭审理过程中。如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最高法院网站文章,“十年前的那次刑事庭审方式改革”指的是开庭审理[i]。如果你输入拜读,搜索人民法院,庭审,全部都是指法庭审理[ii]。法律是写给老百姓看的,应当按照一般人理解来解释。
如果按照贵院的理解,从法院立案到宣判前,那么法律用词应当是,“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或者用“在审判过程中”:如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因此,从字面意思理解,“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只开庭结束之前。
二,应当根据刑诉法上下文来解释,法庭审判过程中也指开庭审理过程中。 刑诉法的相关条文关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分别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这些条文中“法庭审判过程中”,均是指开庭审理,因此,最高法院解释刑诉法第165条应当只限于开庭审理。
三,根据最高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来判断“庭审过程中”,指的也是开庭审理过程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七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
第十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对少年被告人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如有发生,法庭应当立即制止。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四)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庭审过程中,无一不指开庭审理过程中。所谓,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理解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是没有依据的。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立法资料,因此,无法根据立法意图来解释在庭审过程中的意思,辩护人认为以上的理由已经足够。
综上,任何个人都无权超越法律,也无法擅自改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现实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在庭审过程中”解释为宣判之前多么普遍,辩护人认为,如何多少法院违法,都无法改变其违法的性质,也无法因为由于普遍而变为合法:在开庭结束之后退回补充侦查是违法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因此本案程序是严重违法的。
刑事(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规范(试行)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
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翻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⑴: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法院可依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3条的规定开庭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二)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的主要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
2、到庭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且不准鼓掌、喧哗和妨害审判活动。
3、到庭的所有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
4、审判长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或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审判人员入庭或宣判时,到庭的所有人员应当起立。
(三)
书记员:下面,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待合议庭成员入席后宣布)坐下(合议庭人员在坐下的同时脱帽)。
书记员: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开庭后的准备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现在,我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适用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所采取的庭审方式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围绕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理由和有关证据,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进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辩论”,本庭再根据“听述”、“听证”、“听辩”的情况进行居中认证和裁判。
审判长:现在,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含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略……)
(一)
审判长:下面,先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系被告单位的,应查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审判长:你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即你有无被治安拘留、罚款、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过)?
……【提示⑵: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可能构成累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问明事由和时间,系累犯的,还须注意查明释放时间】。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你是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注意因案而异)?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你是何时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的(或是否是在开庭的10日前收到起诉书副本的)?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你是何时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查明是否在受理后5日内送达)?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的情况按上述方式进行。略……)
审判长:下面,核对附带民事诉讼诉辩双方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否“系本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共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略)。
(二)
审判长:下面,宣布案由及是否公开审理的情况。
本案由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XXX涉嫌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对本案进行公开(或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被告人系未成年,现对本案进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三)
审判长:下面,宣布控、辩、审三方及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名单。
本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或检察长、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代理诉讼;诉讼代理人XXX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代理诉讼;鉴定
人XXX、XXX,翻译XXX等到庭参加诉讼。(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略……)。
(四)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即可以依法申请本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举证权,即可以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和检查;
③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即除了委托辩护人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即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的陈述。
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⑶:如果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法庭准备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当庭陈述”阶段,二是“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并按先刑事诉讼部分,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顺序进行调查。
(一)刑事调查
审判长:现在,就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1、当庭陈述
审判长:下面,先进行当庭陈述。当庭陈述的规则是: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其次,由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最后,由控辩审三方对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进行讯问或发问。
(下面,也可由审判员XXX主持当庭陈述)。
⑴被告人陈述与对其审述
①陈述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将(共同犯罪)第
二、第三……被告人押出法庭,听候传唤。
审判长:被告人XXX,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的X起(概述总起数及其罪名)犯罪事实,进行(分别)陈述。陈述的内容如与起诉书的内容相一致的,可以不必重复。如有争议,可直接就争议部分进行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第X起,也就是对指控你( 简述指控的该起罪行)的这一起犯罪事实,有何不同意见?
被告人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当被告人作无异议的陈述时):被告人XXX,你当时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过程、后果及案发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归纳犯罪要素应因案而异),与起诉书中的指控都是一致的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被告人作无异议的陈述, 除单起犯罪对其讯问与发问不可免外,则可简化对该起的审述, 直接按上述方式转由被告人作下起陈述)
②审述(讯问与发问)
审判长(当被告人作有异议的陈述时):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第X起,除了对……(简述争议内容)有异议外,其他方面是否还有不同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这起陈述进行讯问或发问。
审判长:控方需要讯问的可以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或诉讼代理人)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需要发问的可以发问。
辩护人(或被告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发问: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由同一被告人就其他起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对其审述的,应按上述规则逐起进行)。
③最后补充(必经程序)
审判长:被告人及控辩双方对刚才的陈述、讯问、发问有遗漏需要补充的,还可以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需要补充陈述?
被告人补充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方是否需要补充讯(发)问?
控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讯(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辩方(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或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对多被告人分别讯问与同庭对质
审判长:将被告人XXX押出法庭,听候传唤。 传被告人XXX到庭。(按上述规则逐起由其陈述和对其进行审述)。
审判长(分别讯问结束后):传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控方需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的,可以进行对质(或合议庭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
控方(或本庭)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方(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或诉讼代理人)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⑷:由被告人陈述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记录其对指控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争议的辩解焦点,以便控方重点讯问和佐证,辩方发问和反证,审方重点引导双方对争议的X起指控或X节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以及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有异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予以概述、分析、认证或确定是否采纳。为此,在被告人陈述阶段应引导其直奔争议焦点,以免不必要的重复。法官“听述”时,应注意“理辩分层”,“理辩”就是理清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真正辩解。如果辩解有好几个,那就要分清层次,以便一个辩解一个辩地进行重点审】。
……【提示⑸:讯(发)问的目的,
是为了甄别被告人陈述的真伪,并核实指控的“法律事实”是否瑕疵和符合“客观事实”,即通过“审述”,去伪存真;而不是为了重复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因为陈述重复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再具体也是待证的事实,且影响司法效率。(
对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发问和对共同犯罪被告人同庭对质的目的亦同)。公诉人讯问时,应注意:①被告人作有罪陈述的,可就不同于指控内容的
部分进行讯问;②被告人作无罪陈述或翻供的,应先讯问其辩解的根据和理由,并就陈述中的矛盾之处进行讯问,还可对共同被告人进行同庭对质,以揭露虚假陈述,但若需要应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庭前)弹劾证据时,则应在举证质证认证阶段进行;③对有理有据的陈述(翻供),应转入当庭举证、质证,经核实后,需补侦的再延审补侦;④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翻供、辩解,应记录在案】。
⑵被害人陈述与对其审述(发问)
①陈述
审判长(在诸被告人同庭对质后):下面,由被害人XXX就起诉书指控的(与被害人有关的)第Ⅹ起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陈述的内容如与起诉书的内容相一致的,可以不必重复。如有争议,可直接就争议部分进行陈述。
审判长:被害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第X起,也就是对被告人( 简述该起被告人致害被害人的罪行)的这一起犯罪事实,有何不同意见?
被害人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被害人陈述……略。若被害人均作无异议的陈述时,除单起被害对其发问不可免外,则可简化对该起的审述,直接转由被害人按上述方式作下起陈述)。
②审述(发问)
审判长(当被害人作有异议的陈述时):下面,由控辩双方就被害人的这起陈述进行发问。
审判长:控方需要发问的可以发问。
公诉人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需要发问的可以发问。
被告人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发问,……略)
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发问:______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由被害人就其他起被害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对其审述的,应按上述规则逐起进行)。
③最后补充(必经程序)
审判长:被害人及控辩双方对刚才的陈述、发问有遗漏需要补充的,可以补充。
审判长:被害人是否需要补充陈述?
被害人补充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方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公诉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方是否需要补充发问?
被告人补充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补充发问:_______
⑶法庭制止与发问
①制止
审判长(认为必要制止时):控(辩)方注意,刚才控(辩)方讯(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方式不当,存在诱导、威胁等,但记忆诱导除外),本庭予以制止;辩(控)方对此所提出的异议成立(或反对有效),本庭予以支持(若异议不成立应驳回)。
②讯(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发问时):被告人(或被害人)XXX,
你应就下列问题回答本庭的讯问(或发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或 被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⑹:法庭制止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种,在当庭陈述阶段,法官应注意只当“裁判员”不当以审代控的“运动员”。审判人员应立足“听述”,
原则上不得讯问,以免回到纠问的老路上去。但认为漏问或陈述矛盾、模糊之处,也可以依法讯问被告人。法庭讯问不是为了揭露犯罪,不要以审代控。法庭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亦同】。
2、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审判长:(合议庭交换意见后)当庭陈述结束。现在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是:
①控辩双方举证时,应当向审判长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特征,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拟证明的事实,说明所宣读证言的证人身份及与本案和当事人的关系,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举证。
②控辩双方质证时,对一方当庭传唤的证人、鉴定人,另一方可以发问;对一方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另一方可以进行辩认和发表意见;控辩双方还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③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应由本庭予以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也应由本庭休庭评议后,再行分析、认证。
(下面,也可由审判员XXX主持举证质证和认证)。
⑴作证准备
审判长:现在,先核实控辩双方提供的证人、鉴定人的身份,核实其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法律责任。
审判长:下面,传双方提供(或本案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到庭。
控方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控方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
辩方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辩方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址,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
审判长:各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应如实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或作虚假鉴定的,应负法律责任。各证人、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审判长:请证人、鉴定人依法在如实作证或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字。(待签字后)请证人、鉴定人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提示⑺: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下同】。
⑵举证质证和认证
审判长:现在,就围绕起诉书中有关被告人的身份、指控的罪行、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分成X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①控方举证辩方质证
审判长:下面,由控方就起诉书中有关……(概述X节事实或X项指控的要点)这节事实(或这项指控)进行举证,辩方注意质证。
控方:……(控方按证据目录和举证规则的要求提出请求并作出说明后),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准许。(但对违反规则擅自举证的,本庭不予准许,下同)。
控方举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刚才,控方在证明……(概述X项指控或事实要点)这节事实(或这项指控)时,所举的有关……(概述证据名称)等X证据,辩方对此有何意见?
辩方(被告人、辩护人)质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方如无争议,可直接转入②由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审判长(当辩方提出异议时):控方,对刚才辩方提出的异议有何意见?
控方:……(进行解释或再举新证)。
审判长:辩方,对控方刚才的解释和再举的新证有何意见 ?
辩方(被告人、辩护人)质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对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多轮。但如无争议,则可直接转入②由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②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审判长:辩方对这节事实(或这项指控)如有辩解或辩护证据需要举证的,可以举证,控方注意质证。
辩方:……(按开庭5日前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规则的要求提出请求并作出说明后),请法庭准许。
审判长:准许。
辩方举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控方,对刚才辩方所举的X项证据有何意见?
控方质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方如无证据,或控方对辩方的证据如无争议,可直接转入③合议庭认证)
发布时间: 2013-06-04 来源: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案件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 开庭前准备
(一)书记员核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挥;
2、仲裁庭内要着装整洁,不得随意走动;
3、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得鼓掌、喧哗和吵闹;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加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提问;
6、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和干扰仲裁活动的人员,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向仲裁员报告本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查情况。
二、 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宣布开庭,内容包括:
1、审理案件的案由;
2、仲裁庭成员及书记员姓名;
3、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4、询问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劳动人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 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请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后,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
质证结束,有证人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省略。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庭将在闭庭后对申、被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根据仲裁庭调查和申、被双方质证的情况,组织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案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五)宣布闭庭
庭 审 程 序
一、宣布开庭
1、现在开庭
2、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与()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二、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1、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庭由仲裁员郭XX(独任/合议)审理,由许XX担任书记员。
三、核对当事人身份
1、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2、请申请人说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上的信息);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
3、请被申请人说明单位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
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
4、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四、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宣布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 1
电寻呼机、手机或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2、未经仲裁
庭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未经仲裁庭许可,
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当事
人双方在进行辩论中,不准用讽刺、污辱的语言攻击对方;
6、首席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开庭时临时规定的其他纪律;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由首席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
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在
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对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要求裁决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
请人有反驳、承认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
有遵守仲裁庭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
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
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
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三)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
条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
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否
被:否
(五)仲裁庭调查
1、现在开始进行仲裁庭调查。
2、请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 。
3、询问有无补充和变更的仲裁请求?
4、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5、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六)举证与质证:
1、现在开始举证与质证
2、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请双方向本庭依次提交证据,
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对象。
3、请双方就对方的举证进行质证。首先请申请人进行
质证。请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七)仲裁庭辩论:
1、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
2、当事人可以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
己的辩论意见。(注意提示焦点)请申请人先发言。请被申
请人发言。
3、双方意见本庭已经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
4、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八)调解与裁决
1、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说出具体调解方案。请申请人先发表意见。
3、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当事人未能就调解
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从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本案作出裁决。
(九)宣布闭庭
1、今天庭审程序已全部结束。
2、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确定无误后
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3、现在闭庭。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4年12月20日
开庭地点:xxx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
二、书记员XXX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刘丰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有本院审判员李春荣,即本人独任审判,书记员XX担任记录。庭前已将双方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清楚。
审判员:是否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用回避。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法庭人员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清楚,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在起诉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原告:诉讼请求有变更
审判员:事实和理由方面
原告:没有变化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陈述一下现在的诉讼请求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 ,今后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86.42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会诊费6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486元。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现在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增加的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会诊费60元,误工损失增加至186.42元,是否正确? 原告:正确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的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对原告的起诉书中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现在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下面讲一讲事实和理由,1999年5月21日,被告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地点是在海军大院西侧马路,看见原稿手中拿着一个小玩意,就说让我看看好吗?原告给了被告,被告完了一会儿,觉得挺好玩,就提出再玩两天。下周一还你,说着被告就向前走,原告不同意,就追着被告,被告就跑起来了,在被告跑动的过程中,书包无意中从肩膀上滑落,被告没有理会,仍继续向前跑。当被告发现后面没有追的声音时才发现原告倒在马路中间,被告马上跑过去把原告扶起来,原告生气地走了,不一会儿原告的监护人,也就是原告的妈妈带着原告到我家里来了,声称被告抢被告的东西,用书包把原告绊倒,被告认为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因为原告是跟我的孩子玩儿受伤,所以她的诉讼请求当中合理的部分我愿意承担,不合理的部分我提出异议。比如说原告提出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都可以承担,营养费可以出一部分,误工费186.43元,这个可以承担,但是今后治疗费3000元有点高,因为医院出来的证明是1600元,对于精神损失费8000元不承担。 审判员:对于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陈述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双方的争辩如下:第一,原告在追赶被告的过程中,被被告的书包绊倒,原告受伤,被告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第二,原告受伤后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原告方对本次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诉争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儿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先由原告方提交证据。
原告代理人:现在提交证据:
一、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证明一份,证明冯靓因上前牙外伤来医院就诊,三分之二折断,成年以后在我院修复需要费用1600元,上诉的费用不含本证明开出前已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今后的挂号费、诊疗费,X光费及药费。是右上门牙三分之二折断。
二、病历三页,是原告看病医疗过程。
三、误工费证明一份,因孩子受伤误工费,单位扣除186.42元。
四、医疗费单据4张,18元,自行支付。
五、交通费7张18元,带孩子看病,自行支付。
六、摔断的牙齿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
七、摔伤时的照片一张证明原告的损伤程度。
八、会诊费证明一张。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停供的上述一至八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
一、治疗费21张单据 217.25元,这是我们带着原告去看病所花费的医疗费;证据
二、交通费8张132元,这是我们负担带着原告到医院看病所负担的交通费用,合计是349.25元。
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首先向原告进行核实。原告方事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原告代理人:事前发生在1999年5月21日5点左右在海军大院北门。 审判员:被告方属实吗?
被告代理人:属实。
审判员:原告方现在原告牙齿受伤的程度? 原告代理人:门牙三分之二折断露骨髓。
审判员:原告所要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都包括什么费用?
原告代理人:包括成年以后18岁修复牙齿的费用1600元,还有这个今后发生的挂号费、诊疗费、X光费及药费。
审判员:法庭调查终结,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觉得刚才被告说的这些事实有出入,因为当时孩子放学回来以后在路上走着。在路上买的那个小玩艺,小糖,拿着。刘丰从侧面过来,过来以后就被他抢走了,抢走了以后,我们家孩子冯靓就追要。他不给,然后把书包就扔到原告脚底下,造成牙齿跟腿部都伤害。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 被告代理人:我对原告说的事情的事实我有一些异议,原告说是刘丰故意把书包扔在她脚下这个不对。这也不符合11岁的对这个十一岁的儿童来说。当时这个十一岁的儿童就是想玩这个小玩意,并没有说要伤害对方。我们当晚就去看她,并建议他们让孩子到最好的医院看病,别耽误了孩子,就主要是为了孩子的健康着想。而实际上我们也是这么做的。 (原告忽然发言:被告说的不对,被告当时发生事的时候。。。。)
审判长:打断一下原告方代理人,你要发言应该经过法庭的准许,现在由原告方法定代理人进行补充。
原告代理人: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当时那天晚上发生事情时,被告并没有在家,他家里没有人我们是四点钟游完泳后五点钟出来,出游泳馆走在放学的路上,他们家没有人,因为刘丰没有游泳,在门口等着他的家人,他就看着冯靓游泳过来以后,他就突然的从侧面就把这个东西抢走了,然后我们冯靓就追他,这样磕到的。她对这些事情一点也不了解,她们家根本就没人,而且据我的了解,海军大院家属不能进,我就在门口等着,只有三分钟的时间,就能走到西门,这样小孩摔倒了以后,我当时就能见着她了,她说到不是事实,我们说的全是事实。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陈述,因为被告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损害的事实存在,坚持诉讼请求,请求公正裁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于这个事实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个十一岁的孩子,不是故意的。这件事的发生和结果,都不是十一岁的孩子故意所造成的的结果,还有一个事发以后,原告一直在上课,因为原被告双方他两是同班同学,在一个教室里上课,当时我就问了冯靓上没上学。他说上了,没有影响学习。一只是很正常的,所以不存在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审判长: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依法应当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要求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要求调解? 被告代理人:要求调解。
审判长:原告方明确调解方案。
原告:3000块钱的治疗费,还有营养费赔偿一部分,误工费和会诊费同意赔偿,还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审判长:具体的精神损失费数额 原告:8000元。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同意?
被告:不同意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调解方案?
被告:有。原告在诉讼强求里面提出的,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今后的治疗费3000元,营养费同意出一部分,误工费186.42元同意出,精神损失费不同意出,60块钱会诊费同意出,诉讼费双方承担。
审判长:营养费,诉讼费具体的数额有吗? 被告:营养费3000元我们负担一半。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因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差距较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庭不再进行调解,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在进行宣判,双方当事人起立,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冯靓和刘丰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放学途中因刘丰将冯靓手中的玩具拿走,致使冯靓在追赶过程中被刘丰掉在地上的书包绊倒,从而导致冯靓牙齿受伤,此事件因刘丰未经冯靓同意,而占有其物品而引发,刘丰具有过错,对于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刘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应赔偿刘丰给冯靓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现冯靓要求刘丰赔偿今后治疗费3000元,刘丰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鉴于冯靓所受到的伤害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严重程度,且冯靓又未能提供刘丰的行为处于故意之证据,因此,本院对于冯靓要求刘丰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第119条,第13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刘丰的法定代理人于本判决书生效7日内赔偿冯靓医疗费18元,交通费18元,营养费150元,误工损失费186.42元,会诊费60元,今后治疗费3000元。
2、 驳回冯靓要求刘丰精神损失费8000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冯靓负担330元已交纳,由刘丰法定代理人负担13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7日内交纳。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68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受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审判员李春荣2003年9月4日,书记员刑超。刚才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上诉期限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原告冯靓与被告刘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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