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补充说明

2022-12-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服务内容补充说明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多边框架的补充

摘 要:随着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地位的不断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多边框架抑或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推进自由化向前发展是各国争论的重点。尽管目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多边层面进展缓慢,区域层面只是相对而言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基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自身存在的局限与多边框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各国仍应坚持以WTO作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渠道,同时,充分发挥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补充作用。

关键词:服务贸易自由化;多边框架;区域服务贸易安排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路径的历史演进

传统的看法认为,20世纪40年代中期国际贸易组织(ITO)的夭折与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生效标志着现代国际贸易管理体制的开端。在起初漫长的几十年中,国际贸易体制主要用于规范货物贸易,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服务贸易才逐渐受到关注。

随着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实现路径也在不断调整变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萌芽始于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首个囊括服务贸易的协定为1989年1月1日生效的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ANZCERTA),其致力于加快两国之间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提高服务业效率与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同时期另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先行者为1989年生效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CUSTA),其开创的大部分服务贸易规则被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所继承。受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鼓舞,各国热情高涨,纷纷致力于推动多边层面的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可以说,早期的双边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领域的试水为日后多边层面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谈判的范畴,并于1994年建立起规范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指出,各国应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从而奠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方式的主要基调。尽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区域层面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早在GATS签订之前就初露端倪,但GATS诞生之前达成的各相关服务贸易协定还不足以反映当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生效标志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正式起步,尤其是GATS第5条为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提供了样板和基本规则,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兴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鉴于GATS的固有缺陷、各成员国之间不可弥和的巨大分歧等多重原因,在多边框架下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困难重重,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逐渐转回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以期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持续向前发展。

二、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突破与局限

现阶段,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面临着多重阻碍。随着WTO成员国的不断增加,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寻找共同利益日益困难。且与货物贸易的关税削减相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通常需要国内法律、规章制度的配套改革,这无疑增加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敏感程度,也延长了其时间跨度。与此同时,“一揽子承诺”原则使得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深受其他领域(如NAMA)的拖累,多年停滞不前。各国对于多边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热情几乎消耗殆尽,相当一部分的成员国借技术性磋商之名行拖延战略之实,以此拒绝更深层次的开放。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使用的要价-出价的谈判方式存在固有弊端,其实质上更接近于双边互惠(bilateral exchanges)而非基础广泛的多边谈判。从这一角度考虑,该谈判方式可能会阻碍彻底、全方位自由化机制的酝酿与实施,且要价-出价的谈判方式使得谈判进程过于碎片化,从而造成各成员国对关键问题的理解相异,增加了多边谈判的复杂度。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突破多边层面现存的阻碍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尝试。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大都在经济、政治联系较为紧密的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相较于多边贸易体制,其谈判成本和协调成本要低得多,参与方之间容易达成共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呈现出明显的“GATS+”特征。一方面,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将相对敏感的运输、快递、邮政等部门囊括进来,覆盖部门远超越GATS覆盖的服务部门。另一方面,区域层面一般会实现更深层次的开放。目前,多边层面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仍停留在非歧视层次,①而一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已进入相互承认、国际协调阶段。除此之外,要价-出价的谈判方式更易在谈判方较少的区域层面发挥作用,谈判方之间相对紧凑的谈判进程有利于此种互惠机制更高效地释放其效用。并且,各国缔结不同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可以减少各个协定之间承诺的异质性,多边层面的出价也可能呈现收敛态势,从而在多边层面取得更高层次的开放。

尽管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但其自身仍存在诸多缺陷。鉴于服务本身的复杂性,区域层面并不能大幅加深服务自由化程度,无论基于承诺的深度还是广度考虑,相当一部分区域服务贸易协定表现出“GATS=”的特征。同时,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本质上造成了对区域外成员的歧视,区域内服务贸易高速增长的背后往往是区域内外的国家间贸易流量的减少,即被排除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之外的国家由于贸易转移效应可能会遭受损失。层出不穷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已形成“意大利面条碗”效应,极大地增加了贸易环境的复杂程度,区域合作的成本和冲突也随之增大。更为严峻的是,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涌现会诱使一些成员国在多边层面做出较少的承诺,以此作为在双边、区域协定层面谈判的筹码。这主要是因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的“GATS+”承诺由双方的互惠机制实现,在多边层面向所有成员国提供更深层次的服务部门开放必然会压缩本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进一步让渡的空间。相应地,区域内其他成员向本国提供的“GATS+”承诺的幅度也会削减。也就是说,成员国在多边框架下作出较低层次的承诺将会为其在区域层面的谈判留有更多的余地,这也从某一侧面解释了为何各成员方在多哈回合中仍然大体维持GATS框架下的承诺水平,以及由此带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

三、服务自由化浪潮下的政策选择

自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之后,由于各成员国之间难以调和的利益分歧,迄今为止进展缓慢,成果寥寥。多哈回合的停滞不前已使得WTO的角色发生了潜移默化的转变。相较多边谈判平台而言,WTO更像是见证与监管不同框架下(单边、双边、区域)自由化进程的公证人,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已逐渐表现出抛弃WTO多边框架的势头。与此同时,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甚至有言论认为世界贸易正在进入“双边时代”。面临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如何在多边体制和区域安排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推动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

(一)坚持多边贸易框架的主体地位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协商、不断妥协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成员方的利益,尤其为经济落后、实力较弱的小国提供实现其国家利益的平台,因此,坚持以WTO框架作为服务贸易谈判的主渠道具有广泛的现实基础。此外,GATS第五条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兴起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肯定了区域安排在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即从本质上来说,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应置于WTO规范之下,而非多边框架的替代物。这就从理论上阐明了一个强大的、成熟的多边贸易体制需要得到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辅助与补充,而不是被后者取而代之。在多边谈判的实践中,各国应坦然接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同时积极设定较高的目标,以期推进多边层面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例如,在市场准入谈判领域可以涵盖“静止条款”和“预承诺”两要素。“静止条款”的引入表明各国愿意在多边框架下通过锁定现有的政策来逐步减少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面临的不确定性;而“预承诺”将向各国发出WTO多边框架将不断存续、持续发展的信号,增强各国在GATS为核心的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下进行谈判的信心。

(二)充分发挥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补充作用

从国际贸易体制发展趋势来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作为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关键一环而存在。各国应理性看待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作用,既要肯定其弥补多边层面服务贸易谈判不足的成效,同时要避免重叠交错的规则对服务贸易造成实质上的损害,确保区域服务贸易协议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基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基本特征,各国应协力达成自由化程度高、相互协调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以期在不断向外辐射的基础上促成多边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

作者:钱思义

第2篇:论“商法总论”课程内容的补充与完善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大学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商法教学的特点,提出应该注重商法基础理论的教学,将“商法总论”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开设,对商法总论中商法基础理论的内容进行创新,并增加对中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的内容,尤其应该对我国港澳台商事法进行必要的介绍。

关键词:商法课程;商法基础理论;商法总论

在我国大学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商法教学中,普遍存在不重视商法基础理论教学的现象。“在课程体系方面,当翻开不同的商法教科书,会发现不同的组成部分”,“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教科书内容之固定性和统一性,已经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损害了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和效果。”[1]商法课程体系不完整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缺少或不重视“商法总论”课程,使商法教学处于支离破碎的不系统状态,损害了商法体系的完整性,影响了商法学科的建设和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没有科学的理论,就没有科学的实践。因此,要加强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实践,同时,补充和完善“商法总论”课程的内容。

一、将“商法总论”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出来

目前,国内商法教学实践中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有三种模式:(1)商法总论独立作为必修课,分论则开设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主要的课程;(2)商法课讲授总论与部分分论,再有选择性地开设2~3个分论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3)商法一体化教学,将总论与分论的全部内容均在商法课中讲授。[2]其中很多高等院校(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名牌高校)的商法课程设置均采取的是第二或第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第一种模式。“商法总论”课程是商法课程群的核心与基础,应以讲授商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主,传授学生正确的商法学科观念,训练其基本的商法学思维。如同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等课程群的设置当中,都有一个总论课程的设置一样,商法课程体系中也应该将“商法总论”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以后开设的商法分论课程(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的总领和指导。考虑到商法总论课所承载的内容,应以每周2学时,每学期32学时为宜。而分论课程中,也应根据课程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设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而且,在坚持商法总论课和商法分论各课程分别独立开设的大前提下,各学校还可以针对各自的特殊情况做出一些灵活性的调整。比如:笔者所在的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在近两年的商法课程教学改革中,曾经按照上述的第一种模式,分别开设了商法总论课(专业必修课)和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课程(专业选修课),但是,实行了一段时间,我们发现,由于学生选修课非常多以及学生不感兴趣等原因,商法分论课程中的“票据法”课没有学生选或者选课的学生很少,该课程根本开设不起来,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后来,经系务会反复研究,我们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决定将票据法的基本内容纳入到专业必修课“商法总论”中来,将票据法作为商法总论的一个附属内容来讲,同时,增加“商法总论”课程的课时量,从原来的32课时增加到现在的48课时。这样,在保证商法课程体系的完整性的同时,又很好地解决了商法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冲突问题。

以上是对法学本科生商法课程体系的安排,另外,我们还应该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商法课程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由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更少,因此,不可能像本科生那样开设那么多的选修课,所以,我们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开设的商法课程主要有四门: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公司法专题研究、海商法专题研究。商法基础理论主要是对本科生阶段商法总论内容的进一步深化,增加讲授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让学生辨别思考;商法专题研究主要是对商法学的内容(主要是总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更深入的专门研究,该阶段不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自主进行专题研究为主,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要锻炼研究生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公司法专题研究、海商法专题研究则是针对公司法和海商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其授课方式可参照商法专题研究课程。

二、“商法总论”中的基础理论应该有所创新

目前,由于受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理论观点的影响,商法总论课程中商法基础理论的内容过分地依赖民法的基础理论,既然民法已经将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都已经讲过了,那么,商法的基础理论也就没什么新东西可讲了!这也是商法总论课程在有些院校难以独立开设的主要原因,因此,商法基础理论应该摆脱民法的束缚,创造出一些与民法不同的特别的理论内容来。

1.商法是一个不同于民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商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而商事法律关系有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独有特点。而且,商事法作为成文法,在国外已经有了三百多年历史,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商事法独立存在的价值还在于它有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性调节机制。商事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营利是其恒久不变的重要宗旨。因此,商事法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营利性调节机制。如:我国允许设立企业形态的多样化(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等),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对禁止和限制经营商品的减少,目的都是在鼓励人们去投资创业,充分利用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但是,商事法的这一营利性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让每一个人都获利,而只是给那些守法经营的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机会和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人们才具有了营利的可能性。显然,这一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一个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法律部门。[3]

2.商法有不同于民法的特别的理论基础。商法的重心曾经由传统的交易法转移到企业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又从企业法转移到了金融法与企业法并重的局面。[4]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商法重心的这种转变必然要求商法基础理论的相应改变。商法的基础理论由注重经营活动的平等自由、合同自由、诚实信用,转变为企业维持、保护交易的高效、安全等。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商法的十大基础理论:(1)商事权利理论。包括集权理论、分权理论和财产计量理论。财产权的集中是金融的本质,权利的集中使财产由“死”变“活”,由量变到质变,由“权利”转化为“权力”;公司内部权力的三权分立,可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与安全;财产计量是会计法、金融法和企业法关注财产增值的必然要求。(2)商行为理论。包括决议理论、商行为程序理论和商行为计量理论。决议理论是建立与合同制度并行的团体决议制度,为企业补充团体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商行为程序理论通过全面认识意思表示、程序、行为三者的相互关系,说明程序在商行为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提高商行为的效率、保障商行为的安全;商行为计量理论对商行为进行定量研究,为金融法与企业法服务。(3)商事责任理论。包括商事责任预防理论、决议责任理论。(4)责任主体理论。包括人资区分理论、商事治理理论。[5]

三、“商法总论”应该增加对中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的内容

“商法总论”课程应该侧重于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介绍,使学生通过学习,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商法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在对中外商法的内容和历史发展情况进行系统介绍的时候,不仅要对国外商法进行了系统介绍,而且,对中国大陆以及台、港、澳地区的商事法进行了系统介绍,弥补现有商法教材只注重介绍中国大陆地区商事法,而忽视对中国其他三个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商事法介绍的不足。[6]

1.增加国外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法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的介绍。商法是一个外来词汇,他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学习商法必然要了解国外商法,要对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商事立法进行简要介绍。这对于学生深入了解商法,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未来的商事立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国外商法典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资本主义初期发展阶段的商法典,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2)资本主义中期发展阶段的商法典,以德国和日本商法典为代表;(3)适应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商法典,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正如伯尔曼所言: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7]以上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进一步说明了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商法重心的转变:第一阶段是商行为法阶段,主要是以民法交易理论为重心;第二阶段是注重商主体法阶段,主要以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为重心;第三阶段是以企业法与金融法同时并重的阶段。这一部分内容呼应了商法基础理论创新的那部分内容。商法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学习和了解国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世界和自我。国外商法典经过了三个由低到高的发展阶段,那么,我国将来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商法典呢?[8]

2.增加对中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事法的介绍。作为一个中国人,对中国商法全然不知或知之不全,总归有些说不过去。中国商事立法在历史上并非完全空白,而且,中国商法不仅仅是指中国内地商法,还包括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法。“两岸四地”的法律制度本来是同宗同源,到了清末,港、澳地区开始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1949年以后,大陆、台湾两个地区又各自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导致了目前中国商事法呈现出“两岸四地”相对独立的共同发展格局。商事法规则的不同,不利于“两岸四地”统一国内大市场的形成,也不可能落实“完善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9]。从“两岸四地”商事立法各自发展情况来看,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商事立法模式大体相同,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各个特别商事单行法;中国澳门地区商事立法模式承继了葡萄牙的传统,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中国香港地区商事立法模式承继了英国判例法的传统,商事法散见于成文法与判例法当中,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从中国商事立法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两岸四地”的商事立法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基本上都是成文立法。大陆、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事立法虽然表现形式略有差异(商事单行法与商法典的差异),但是,其商事立法均为成文法,而非判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事法,除了陆上保险与海商法的一小部分内容表现为商事惯例和判例法外,其他绝大部分内容也均为成文法。“两岸四地”商事规则成文法的共同特点,为今后实现商事成文法的统一打下坚实的基础。[10]

笔者所在的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的商法课程已经按照以上思路进行了改革,并编写了一部《商法总论》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成为高等教育核心教材。我校商法教学改革的实践证明,以上商法教学改革的思路是正确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李支.商法课程群教学体系改革探析[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2,1(11).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2—13.

[3]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

[4]陈醇.《商法原理重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前言:1.

[5]陈醇.商法原理重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前言:1—9.

[6]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教材编写说明部分.

[7]美]哈罗德[J]伯尔曼.北京: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09.

[8]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9]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3.

[10]王瑞.中国内地、台港澳商事法比较与统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0.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北方工业大学校级教改课题“我校商法课程体系建设的改革与完善”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瑞,系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讲商法学,法学博士,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王瑞

第3篇:我国环境法学教材内容设置上的补充和完善

摘 要:教材是学校教育的必备书籍,教材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水平。就我国环境法学教材内容设置上的缺失和遗漏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环境法学教材;教学内容;教材研究

教材是学校教育必备的书籍,教材内容的设置应尽可能科学、规范、全面、系统和严谨。教材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学水平,教材内容作为教材的主体和核心,其设置应当全面系统,避免缺失和遗漏。环境法学又称环境资源法学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本文所称的环境法学教材是指通篇综合性论述环境法学内容的教材,部分论述环境法学内容的教材不在此列。

我国高等环境法学教材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类:

一、高等学校教材

如:金瑞林主编的《环境法学》(高等教育法学教材);

金瑞林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韩德培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统)(已出版第五版);

周珂著的《环境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吕忠梅著的《环境法学》(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蔡守秋主编的《环境资源法》(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

陶信平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新世纪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等,虽版本较多,但各具特色。

二、高职高专教材

如:郭正、卢莎主编的《环境法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等。

三、继续教育教材

如:金瑞林主编的《环境与资源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法律专业)等。

纵观我国环境法学教材,作者水平高,教材质量好,既有知识性,又有学术性;既重视理论,又强调实践,吸收了国内外本学科专业的最新研究成果。此外,教材还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教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现代环境法学教育的现有水平。遗憾的是,我国环境法学教材内容设置上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环境法的基础,也是各项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条款在整个环境体系中占有首要地位,它规定和指导着各级各类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起着“统帅”的作用。《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代表着国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观点。

教材对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不够全面是指没有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划入新中国《宪法》之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历史上称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由于《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且通过日期临近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故应把《共同纲领》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列。由许崇德主编的《宪法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将《共同纲领》包括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史》之内,本文的划分和其相同。因此,新中国《宪法》应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五部。没有把《共同纲领》划入其中,也就没有了对《共同纲领》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和分析。

教材对“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较少,重点在“八二宪法”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上。诚然,对“八二宪法”环境保护条款作为重点研究无可厚非,但对前几部《宪法》的环境保护条款的史实性研究不可忽视。

教材对环境保护条款的研究不够深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现行《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项条款在《宪法》环境保护条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项环境保护的核心条款,它所保护的环境应当是环境的全部而不能遗漏,也即整体环境而不是环境的某一部分即部分环境。诚然,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涵盖了环境的大部分内容,但它并不是环境的全部内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除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外还应包括自然资源。另外,“其他公害”应改为“其他环境公害”为宜。公害即公共危害,虽然多数情况下是指由于危害环境造成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但报刊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偶尔也指由于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公共危害。为了提高专指度和防止歧义现象,在“公害”前加“环境”进行限定更为适合。因此,可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保护环境,生态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

另外,笔者还认为应对环境要素做概要式的保护规定。环境要素是构成环境的基本单元,各环境要素共同构成了环境整体。保护环境离不开对环境各要素的保护。《宪法》应对各环境要素以列举的形式做概要式的保护规定。这样一来,环境要素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就有了《宪法》依据。做到立法有据,程序合法,名正言顺。在《宪法》对环境要素加以保护的同时,也要对公民保护环境要素的义务作出规定。因此,《宪法》应增加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大气、水、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矿藏、山岭、湿地等环境要素。公民有保护上述环境要素的义务。”

2.地方环境法规的研究和论述薄弱

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是地方环境立法的产物,也是地方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方环境现实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国家环境法律只能从一些原则性、根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上加以规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针对地域性环境特点而面面俱到。这就要求开展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建立地方性环境法规。

地方环境法规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根据本地方的环境状况和客观现实需要,将国家环境法律具体化和地方化,对国家环境法律做适当补充和完善。(2)填补国家环境法律的空白。各地对本辖区迫切需要而国家目前又暂无相应立法的事项,可先行一步,通过地方环境立法加以规定。对于国家环境立法的盲点和空白点,通过地方环境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是很有必要的。(3)对于一些地方独有的而不可能通过国家法律加以调整的,必须通过地方环境法律加以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环境立法不能同国家环境立法相抵触。否则,地方所制定的环境法规则无效。这就要求地方在环境立法时必须同国家环境法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此外,还要注意保持环境法制的统一、完整和协调,把国家环境立法的原则性同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和做好地方环境法规工作,造福地方百姓。

地方环境法规是地方立法的产物,也是地方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法律依据。地方环境法规依据制定者的角度来分可分为三大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地方环保局制定的富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程序性规定。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包括:(1)地方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规;(2)地方环境保护单行法规;(3)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规章;(4)地方环境标准。习惯上,我们把地方性的环境法规(含地方环境标准)、环境规章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地方性环境法规。需要说明的是,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既包括针对某一特定环境要素和环境技术要素(如《河北省环境质量自动检测管理方法》)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又包括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如《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从目前的环境法学教材来看,整体上的研究和论述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薄弱,表现在篇幅和章节上很少,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如果说有研究和论述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话,那么也只是地方环境标准且深入研究不够。而研究和论述地方环境基本法规、单行法规和环境规章少之又少,甚至没有。就环境法律法规来讲,环境法学教材有明显的重国家轻地方的倾向,没有把地方环境法规规章摆在合适的研究位置。

3.缺乏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规章的研究和探讨

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是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要发展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环境问题。众多军队企事业单位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就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军队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于是,军队环境法规规章也就应运而生了。军队的环境法规规章是军队企事业单位在数量上和污染程度上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它的出现对于减少和防治军队所属领域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军队环境法规规章的诞生,也就是军队环境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开始。

军队环境法规规章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军队环境法规规章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标准,接受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指导;另一方面,军队环境法规规章作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三大组成部分(国家、地方和军队)之一,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对于某项具体的环境法规规章,军队有的,适用于军队环境法规规章;军队没有的,适用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军队和国家同时有的,优先适用于军队环境法规规章。军队之所以要有自身的环境法规规章是由军队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部门决定的。军队是介于国家和地方之间且又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特殊军事组织。部门性质的特殊性、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和驻军地域的分散性决定了单独制定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有利于军队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利于军队的环境法制建设。研究和探讨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既有必要,又有现实意义。目前,军队环境法规规章数量还不多,立法空白不少,配套法规还不完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它的研究。我国环境法学教材涉及军队环境法规规章的内容几乎看不见,就连期刊杂志上研究和探讨军队环境法规规章的论文也是微乎其微,寥寥无几。我们不希望这种现象继续下去。

4.行业、部门环境法律法规的研究尚属空白

我国产生污染的行业、部门几乎都有自身的环境法律法规。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对本行业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行业、部门环境法律法规既有一般环境法律法规的属性,又有行业、部门的自身特点。加强、改善和健全行业、部门的环境法律法规是研究此类法规的重点。从行业、部门入手研究环境法律法规,为研究环境法律法规提供了一条途径。对于多角度、多途径、多视野、全方位研究环境法律法规很有益处。如今的环境法学教材内容越来越全、越来越深、越来越细,这也是教材发展的一种趋势。目前,环境法学教材关于行业、部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探讨尚属空白,希望今后的教材能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参考文献:

[1]高德耀.我军环境法规规章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9):92-94.

[2]许崇德.宪法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高德耀,1960年出生,山西省孝义人,本科,馆员,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和环境哲学。

编辑 薛直艳

作者:高德耀

第4篇:《教学工作手册》填写内容补充说明

绿皮《教学工作手册》填写内容补充说明 第8页——填写自己使用导学案的成功之处。(10月8日前完成) 第9页——填写某一种教学模式给自己带来的启示。(10月15日前完成)

如:东庐中学的讲学稿;昌乐二中的“271”课堂法则;洋思的“先学后教,当堂训练”;杜郎口的“三三六”或“10+35”;西峡教改的“三疑三探”;安阳市殷都区主体多元高效课堂的“双向五环”;北京志鸿教育研究院提出的“高效课堂1333教学模式”;邱学华尝试教学“先练后讲,先试后导”;卢仲衡“自学辅导教学”;黎世法“异步教学”;125中学的“五步三查”兖州一中的“3510循环大课堂”等。

第10页——填写自己的一则教育叙事。(10月22日前完成) 第11页——填写自己使用导学案遇到的困惑。(10月29日前完成) 第12页——填写一节评课内容,可以是本组的任一节公开课。(11月5日前完成)

第13—15页——填写高效课堂讲座的内容记录。(11月19日完成)

第5篇:村美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补充内容情况说明

村美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和粮食生产三大行动核心示范区需要补充的内容和材料:

1、村美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里的:

四、主要目标(近期、长期目标),

五、规划建设内容,这两项加具体的内容,与村两委干部讨论后加内容。并附乡镇下同意此规划的批复文件(下文时间:2013年1月份)。说明:原规划电子版发给你们修改后打印出来备查。

2、中心村纳入粮食生产三大行动核心示范区材料:提供文件证明,乡镇财政部门提供村良种良法补贴清册加盖公章和财政拨款文件的复印件。

3、全县土地流转率证明材料(县经管局出具)在农委业务科,有时间来拿。

注意:考核各项,农经、财政提供的报表等材料一定要与村准备的材料数据一致。否则后果可想而知。汇报领导,需要各部门合力才行。

第6篇:补充说明

1.参加工作的未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报名

2. 借调的在原单位报名

3. 夫妻双方均提供本单位(社区)开具的的住房证明。。 无房的在本单位(社区)开无房证明,;;有房的单位(社区)开证明,并去房管所开证明提供房屋面积。。

4.夫妻双方均提供本单位(社区)开具的收入证明; ; 收入按实际情况填写;;

5.申请表一式三份统一交会住房保障中心。。

6. 各个下属单位汇总表和主管部门汇总表加盖公章交回,主管部门总汇总表电子版交回。。。。

第7篇:关于调休补充说明

关于调休和工资核算补充说明

我公司充分考虑到各位职工是生活情况,故决定车间工人每月除公司决定公休假期外可有两天休息时间,原则上是在同一个工资计算周期内,按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休,普通员工需要临时调休时,应至少提前一天告诉班组长,以便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到行政处备案;班组长需要临时调休时,需提前两天告诉总经理,并到行政处备案。

为了让职工更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工资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本公司对我单位工资核算出具具体说明,情况如下:

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考核+全勤奖+通讯补贴-代扣代缴部分-工会-其他费用

实发工资:指实际可以得到的工资。

基本工资:指由本公司定的,按公历一个月份为一个工资计算周期的,即30天为一个月,在全勤的情况下,每人每月最低的工资系数;职工如果每月有超过规定的调休或者请假按其实际缺勤数进行倒扣基本工资,直至不能低于基本工资的80%,实际考勤大于全勤时,按加班性质处理,计算加班工资。

岗位津贴:指由本公司定的,按岗位区分,给予职工的补贴,有升职或降职时,也会有对应的调整,职工如果每月有超过规定的调休或者请假按其实际缺勤数进行倒扣岗位津贴,实际考勤大于全勤时,按加日平均岗位津贴乘以实际考勤,计算岗位津贴。

绩效考核:指由本公司定的,按工作质量区分,给予职工的补贴,职工如果每月有超过规定的调休或者请假按其实际缺勤数进行倒扣绩效考核,实际考勤大于全勤时,按加日平均绩效考核乘以实际考勤,计算绩效考核。

通讯补贴:指由本公司定的,按岗位和实际情况区分,给予职工的补贴,职工如果每月有超过规定的调休或者请假按其实际缺勤数进行倒扣通讯补贴,实际考勤大于全勤时,按加日平均通讯补贴乘以实际考勤,计算通讯补贴。

代扣代缴:指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个税,公司统一进行代扣代缴。

工会:指工会经费,按工资比例缴纳到工会的部分,用于职工活动方面的经费。

其他:指住职工宿舍的职工应承担的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注:职工未满一个月就离职,就按临时工工资计算(按实际考勤数),不享有公休及每月调休的2天。

第8篇:考勤制度补充说明

考勤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公司发展,公司员工人数不断增长,经公司研究决定,采用新的考勤方式——考勤机进行考勤。针对考勤机的使用,现有考勤制度补充如下:

1、在考勤机里,已录入每个员工指纹,均可进行打卡,打卡成功后会在考勤机页面上出现你的考勤编号,并伴有“谢谢”的提示音;如果打卡失败,会出现“请重按手指”的提示音。打卡之前,请确保手指干净,无污渍、无油渍、无水渍。

2、根据公司上下班时间,分为早晚两次打卡,早晨打卡时间为8:30之前,下班打卡时间为18:00之后;早晨8:30之后打卡为迟到,下午18:00之前打卡为早退,员工当月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以旷工一天处理。(注:春冬上午上班时间为9:0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00-18:00;夏秋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8:00)。员工打过上班卡后必须马上进入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外出及回宿舍办理私事,违者根据其情节每人/次处罚10-50元。

3、员工因外出办事无法及时进行打卡签到的,可进行补签到(签退);需填写《补签到(签退)审批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方为有效;如无《补签到(签退)审批单》的,视情况按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若已实际正常上下班却因个人原因未进行打卡,需填写《打卡异常单》,由部门主管签字方为有效。当月因个人原因填写《打卡异常单》超过5次(含5次)的,记旷工一天处理。

4、员工需要请假的,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部门主管签字后方为有效,部门主管请假需经总经理同意方为有效;如有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请假的,需进行电话请假,回公司之后马上销假,并补填写《请假申请表》由部门主管签字之后方为有效。如无《请假申请表》,将按旷工处理;员工请假天数达7-10天,将扣除当月1天带薪休假休息日。员工请假天数达11-17天,将扣除当月2天带薪休假休息日。员工请假天数达18-24天,将扣除当月3天带薪休假休息日。员工请假超过天数达24天以上将没有当月带薪休假休息日。另外,请假超过3天为长假,需请长假的员工必须提前15天向行政部申报,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批准后,做好工作安排方可休假。

5、公司将严格按照打卡时间进行考勤,所有的表格如补签到(签退)审批表、打卡异常表、请假申请表等必须在2个天之内交到行政部进行备案,逾时作未打卡处理。

6、自2014年10月23日开始,正式使用考勤机进行考勤。

附件:1.补签到(签退)审批表

2.打卡异常表

3.请假申请表

贵州宏康消毒灭害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3

第9篇:年度考核补充说明

一、岗位调动/双线管理的评估

1、由员工现所在工作地点所属的行政人事部发放《员工年度考评表》,便于员工填写年度工作总结表,工作总结只需填写一份即可(因岗位调动,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可在一份工作总结中按时间分别总结),在填写完毕后,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将《员工年度考评表》传递至应实施考评的考评人;

2、考评人不在本项目的,由行政人事部将已填写年度工作总结表的《员工年度考评表》传真至考评人所在的项目行政人事部考核实施负责人(见各区域,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表),并告知考核成绩需回传时间;

3、由考评人所在的项目行政人事部考核实施负责人根据进度安排,跟进考评人评分;

4、评分完毕后,将考评表传真至员工现工作关系所在的项目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将成绩汇总。

5、项目行政人事部应以截至****日已转正正式员工为考核总人数,勿遗漏统计考核成绩。

6、督导级且属于双线考核的岗位在年度内工作发生变动,双线考核以工作时间较长的双线管理中心考评。

二、绩效面谈:

1、岗位变动的被考评人由现工作关系所在部门开展绩效面谈,现工作关系所在部门应结合调动前直接上级的评估意见,以对被考评人有更全面的了解;

2、双线考核岗位由所在项目开展绩效面谈。

三、评估期开始时间:

1、应届毕业生自正式转正之日开始实施年度考核,实习期和试用期不纳入考核;

2、非应届毕业生员工的评估期自正式转正之日,试用期不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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