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论案例题

2023-05-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司概论案例题

导游概论案例分析题

㈠关于导游人员职业道德

〈南京导游的可贵精神〉

一次,带学生去南京旅游,南京的地接是当地XX旅行社的导游,在参观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时,班里有几个学生不太安静,还在讲话,当时导游的脸色一下子变得非常严肃。他说:“各位既然选择了到这儿来,那么就请尊重这些死难的人。”几个学生觉得导游太小题大作了,当即一个学生反问道:“那么请问导游你是不是南京人?”导游答道:“严格来讲,我不能算是真正的南京市人,而是从南京周边的县镇迁居过来的,但是现在几乎所有的南京人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南京本地人,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南京人已在南京大屠杀当中几乎被屠杀殆尽了。”听完导游的这一席话,所有人的神情都变得凝重,在接下来的参观中自始至终都没有一个个喧哗。参观完了以后导游还告诉我们:在南京大部分日本团的行程当中都会有参观大屠杀纪念馆这一项,如果没有,只要时间允许,很多导游都会自己掏腰包加这个点,免费让日本游客参观。在后面的游览中这位导游始终如一的认真负责的带我班学生走完了南京的行程,他的讲解始终都体现出一种深刻的爱国主义和尽职尽业的精神。临告别时,很多学生都向他索要了通信地址并表示了感谢。

点评:本案例中的导游员充分体现出了一个导游员的职业道德,他以自己的言行给这个旅游团上了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课,体现出的是他强烈的自尊自强和敬业爱岗精神

㈡关于导游服务礼仪

XX旅行社一女导游带团到苏州旅游,由于该导游个性豪爽又与团里客人相处不错,到临别前的一晚几个客人请其到某酒家吃饭,导游自恃酒量好,席间当客人敬酒总是来者不拒,结果喝的酩酊大醉,由几个游客扶着出了酒家的门,在门口游客让她一人先等一会儿,其他人负责走远一点去叫出租车。由于喝酒过量,该导游已无法站稳,于是躺到了身旁一辆新的私家车上,恰好此时车主人从酒家走出来看到这一幕,不由分说就找了个水桶将水劈头盖脸朝导游身上泼去,导游惊醒过来走开,但即使如此,迷信的车主还是觉得不够,再打了几次水往该导游躺过的地方不断冲刷,场面非常尴尬。

点评:该案例中的女导游由于在饮酒方面没有对自己加以节制,结果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作为一名导游员,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在各方面都应对自己严格要求,本案例实在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让每个已成为导游的和即将成为导游的人深思。

㈢关于小包价旅游

一次,欧美部的英语导游员小陈作为地陪负责接待一由选择性旅游的散客组成的旅游团。旅游团共13人,其中8人英语,5人普通话。在旅游车上,小陈用两种语言交替为游客讲解。到了一游览点时,小陈考虑到团员中讲英语的较多,便先用英语进行了讲解,没想到他讲解完毕想用中文做再次讲解时,讲中文的游客已全都走开了,因而他就没用中文再做讲解。事后,小陈所在旅行社接到了那几位讲中文游客的投诉,他们认为地陪小陈崇洋媚外,对待游客不平等。

点评:这是一次由误会而遭致的投诉。由选择性旅游的散客组成的旅游团是指原来分散住在不同饭店,因为目标一致(选择了同一景点或同一线路),而由旅行社门市工作人员临时组织成的旅游团。正因为旅游团是临时组织起来的,因而团员经常是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互不熟悉,语言不通,行为各异。接待这样的旅游团要比接待团队游客复杂得多,困难得多。本案例中,分析小陈遭受投诉的原因,其实并非他真的崇洋媚外,也并非没有遵照“为大家服务”的原则去做,只是服务过程中工作欠细致,周到而已。从案例中我们可知,无论是动机上或行为上,小陈都没有不想为这些讲中文的游客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结果导致了游客对他的投诉。消除这种因“误会”而遭致投诉的方法其实非常简单,小陈只要事先与游客声明,他将用中英文交替的方式为游客讲解即可;若要完全平等,则可采用转换讲解法,在甲地“此时”英语讲解在先,到了乙地“彼时”则英语讲解在后。

㈣关于导游讲解

地陪王小姐在陪同一对老年夫妇游览故宫时工作认真负责,在两个半小时内向游客详细讲解了午门,三大殿、乾清宫和珍宝馆。老人提出了一些有关故宫的问题,王小姐说:“时间很紧,现在先游览,回饭店后我一定详细回答你的问题。”游客建议她休息,她都谢绝了。虽然很累,但她很高兴,认为自己出色地完成了导游讲解任务。然而,出乎她意料的是那对老年夫妇不仅不表扬她,反而写信给旅行社领导批评了她。她很委屈,但领导了解情况后说老年游客批评得对。

问:(1)为什么说老年游客批评得很对?

(2)应该怎样接待老年散客? 参考答案

(1)老年夫妇的批评很有道理

①很显然,王小姐不了解老年游客的兴趣爱好、体力和心情,让他们作了一次疲劳的游览;

②老人表面上劝王小姐休息,实际上是他们累了,很想休息一会儿,可惜王小姐不理解; ③王小姐不应该不在现场回答他们的关于故宫的问题,也不应让老人在短时间内看那么多的东西。

(2)接待老年散客的正确做法是:

①对游览线路,导游员要提出建议,作好顾问,但由游客选择,不能勉强游客接受你的安排;

②对老年散客,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他们提出要休息,就应找地方休息,有时还要建议他们休息。绝不能强拉他们去游览;

③对景点作必要的介绍后,导游讲解应以对话、讨论形式为好; ④一般情况下,要在现场回答游客提出的与景点相关的问题。

㈤关于导游员带团技能

一个30人的老年旅游团到杭州游玩,担任地陪任务的小王是初次带团,为了给游客留下良好的印象,她特地买了一套名牌服装,戴上贵重的饰品去迎接旅游团,与游客一见面,小王就谦虚的说“我是新导游,我什么都不懂,请大家多包涵。”在游览过程中,小王感觉到讲解完导游词就没什么话可和游客聊的,为此小王就经常一个人走在旅游团的前面,谁知,全陪和领队当着游客的面向小王提意见“走路太快;讲话太快;不强调集合时间、地点;不友好等”。小王很伤心,认为导游工作得不到尊重和理解,自己不适合导游职业。

问:

1、地陪小王有哪些不妥之处?

2、如果你是小王应该如何做?

㈥对旅游者个别要求的处理

⊙全陪小熊和一个来自德国的旅游团坐长江豪华游船游览长江三峡,一路上相处十分愉快。游船上每餐的中国菜肴十分丰盛,且每道菜没有重复。但一日晚餐过后,一游客对小熊说:“你们的中国菜很好吃,我每次都吃得很多,不过今天我的肚子有点想家了,你要是吃多了我们的面包和黄油,是不是也想中国的大米饭?”旁边的游客也笑了起来。虽说是一句半开玩笑的话,却让小熊深思。晚上,小熊与游船上取得联系,说明了游客的情况,提出第二天安排一顿西餐的要求。第二天,当游客发现吃西餐时,个个兴奋地鼓掌。请你对此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1.这是一次对游客超常服务的成功案例;

2.导游人员在对客服务时,应考虑游客的饮食习惯;

3.在游客含蓄提出换餐要求后,导游人员要尽量与餐厅联系,看是否可行; 4.如需增加费用,应征求游客的意见。

⊙某旅游团17日早上到达K市,按计划上午参观景点,下午自由活动,晚上19:00观看文艺演出,次日乘早班机离开。抵达当天,适逢当地举行民族节庆活动,并有通宵篝火歌舞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部分团员提出,下午想去观赏民族节庆活动,并放弃观看晚上的文艺演出,同时希望导游员能派车接送。

针对此种情况,导游员应怎样处理?应做好哪些工作?

参考答案:(1)可以允许部分游客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去观赏民族节庆活动。

(2)如果节庆活动地点与文艺演出地点在同一路线,且时间上不冲突,可以满足他们派车接送的要求。

若不同路,应当为他们安排车辆,车费自理;

(3)告知游客参观民族节庆活动费用自理,放弃观看文艺演出费用不退。 (4)告诫游客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5)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要太晚回饭店,因次日要乘早班机离开,更不能通宵逗留。

(6)若游客自己回饭店,要提醒其记住回来的路线、饭店的名称及电话号码; (7)如果可能地陪与全陪最好分开陪同游客前往以上两个不同的活动地点。 (8)晚上应在就寝之前落实游客到位情况。

注:第4-8点可归纳为:强调观赏民族节庆活动的注意事项和安全问题;

⊙某旅游团中一位重点客人,很想购买一件文物的复制品,但直到出境前仍未购到。经商议,他给导游员小张留下款项,请代为购买。如果你是这位导游员小张,应如何妥善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参见教材P123)1.请示领导,报告详细情况;

2.请客人留下详细通讯地址;

3.购买后将物品和单据交旅行社部门经理审核; 4.妥善包装、邮寄;

5.将发票、邮寄单据和余款寄给客人; 6.复印各种单据并妥为保存;

7.游客的委托事宜办妥后向领导汇报。

⊙美国ABC旅游团一行18人参观湖北某地毯厂后乘车返回饭店。途中,旅游团成员史密斯先生对地陪小王说:“我刚才看中一条地毯,但没拿定主意。跟太太商量后,现在决定购买。你能让司机送我们回去吗?”小王欣然应允,并立即让司机驱车返回地毯厂。在地毯厂,史密斯夫妇以1000美元买下地毯。但当店方包装时,史密斯夫人发现地毯有暇疵,于是决定不买。两天后,该团离开湖北之前,格林夫妇委托小王代为订购同样款式的地毯一条,并留下1500美元作为购买和托运费用。小王本着“宾客至上”的原则,当即允诺下来。史密斯夫人十分感激,并说:“朋友送我们一幅古画,但画轴太长,不便携带。你能替我们将画和地毯一起托运吗?”小王建议:“画放在地毯里托运容易弄脏和损坏。还是随身携带比较好。”史密斯夫人认为此话很有道理,称赞他考虑周到,服务热情。然后满意地离去。送走旅游团后,小王即与地毯厂联系办理了购买和托运地毯的事宜,并将发票、托运单、350美元托运手续费收据寄给夫妇。试分析小王处理此事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在此案例中地陪小王在处理史密斯先生的三个要求时都不妥:、 1.不应让司机立即返回地毯厂,正确的做法是先征求其他游客的意见: (1)若大家同意,可返回; (2)大家不同意,让史密斯先生坐出租车去地毯厂并为其写便条(注明工厂名称及饭店名称),或先回饭店,安排好其他客人后陪同史密斯先生前往地毯厂。 2.不应欣然应允代购地毯的要求并钱,正确的做法应是: (1)婉拒史密斯先生的代购地毯的要求;

(2)推托不了时应请示领导,如领导同意,可接受委托并收钱;

(3)购妥、托运后,将发票、托运单、托运费收据及余款寄给格林先生,将各种单据的复印件交旅行社保存。

3.对古画的处理不妥,地陪要向史密斯夫妇讲明如下几点:

(1)古画必须送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准出境; (2)古画出境要开具出口许可证;

(3)携古画出境时要向海关申报,不据实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4)所以古画不能放在地毯内托运。

⊙某旅游团离境前,一老年游客找到全陪小李。要求他将一个密封的盒子转交一位朋友,并说:“盒里是些贵重东西。本来想亲手交给他的,但他来不了饭店,我也去不了他家。现在只得请你将此盒转交给我的朋友了。”小李为了使游客高兴,接受了他的委托,并认真地亲自将盒子交给了游客的朋友。可是,半年后,老年游客写信给旅行社,询问为什么李先生没有将盒子交给他的朋友。当旅行社调查此事时,小李说已经把盒子交给了老人的朋友了,并详细地介绍了整个过程。旅行社领导严肃地批评了小李。 (1)领导的批评对不对?为什么?

(2)怎样正确处理游客的转交贵重物品的委托要求?

参考答案:

1.领导批评得很对,小李处理此事有错,主要错在: (1)违背了处理游客转交物品要求的一般原则;

(2)在不请示领导,不知盒中何物时就接受游客转交贵重物品的委托; (3)既没有让老年游客写委托书,也没有让收件人写收据。 2.对待游客转交贵重物品的要求,导游员的正确做法是: (1)一般要婉言拒绝;

(2)让游客亲自将物品交给朋友或陪他去邮局邮寄;

(3)游客确有困难又坚持请导游员转交时,应请示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接受游客的委托; (4)要请游客打开盒子看清是什么物品,若是应税物品先让其纳税,若是食品应婉拒; (5)让委托人写委托书(必须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收件人姓名和详细地址),物品送交收件人后要让其写收条;

(6)导游员要妥善保管委托书和收条(或交旅行社保管)。 ㈦关于旅游事故

⊙KZH1015团将于10月17日17:40乘火车离A市赴E市。地陪小胡带领该团游览了清静寺后于16:00将该团带到市中心购物。16:40全团上车后发现少了两名客人。于是小胡让带队照顾全团在原地等候,自己和全陪分头去找这两名客人。等找到客人,回到车上时,离火车开车时间只有二十分钟了。驾驶员立即开车,可是汽车抵达火车站时,火车已驶离站台,试分析造成这次误车事故的原因,并说明小胡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参考答案:这起误车事故的责任在地陪,他犯了两个错误:

1.地陪带旅游者去商场购物,违反了“旅游团离站当天不得让旅游者自由活动,不带旅游者去大型商场购物”的纪律;

2.绝大多数已经返回,地陪应该让全陪携票证带旅游团先去车站等候,自己留下寻找走失者,而他却让所有的人在原地等候。

3.补救措施参见教材P132“对既成事故的处理”

⊙某年北京某旅游团按通知将乘8月30日1301班机于14:15离北京飞往广州,9月1日晨离广州飞往香港。7月26日有关人员订机票时,该航班已满员,便改订了同日的3102班机的票(12:05起飞)。订票人员当即在订票单上注明:“注意航班变化,12:05起飞”,并将订票单附在通知上,送到接待部门,但接待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内勤没有注意航班的变化,仍按原通知中的航班起飞时间安排活动日程,并预定了起飞当日的午饭。日程表送到饭店内勤处后,内勤也没有核对把关,错误地认为有关的导游员应该知道航班的变化。因此,内勤只通知了行李员航班变化的时间,而没有通知导游员。8月30日上午9:00行李员发现导游员留条上写的时间与他的任务单上的时间不符,虽然提醒也没有引起导游员应有的注意,结果造成了误机的重大责任事故。

⊙某日上午8:00,某旅游社门市接待人员接北京组团社电话,原定于第二日下午7:50到达的旅游团,因出发地订票的原因改为第二日上午11:40提前到达,须提前接站。门市接待人员因有急事,在未能和旅行社计调联系上的情况下,在计调的办公桌上留下便条告知此事,后离去。计调回社后,没有注意到办公桌上的便条,直到第二日上午12:00,组团社全陪从火车站打来电话才知此事。请问如果你是地接该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1.实事求是地向游客说明情况,诚恳地赔礼道歉,求得谅解。必要时请接待社领导出面赔礼道歉,或酌情给游客一定的物质补偿。

2.如果有费用问题(如:游客乘出租车到饭店的车费),应主动将费用赔付游客。

3.提供更加热情周到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计划内的全部活动内容,以求尽快消除因漏接而给游客造成的不愉快情绪。

⊙某旅游团计划于2月5日乘CA××××航班由A市飞抵B市,导游员小孟按接待计划上的时间前往机场,但未能接到该团,试分析小孟未接到该团的可能原因;如果该团推迟到第二天上午抵达,小孟该怎么办?

⊙导游员小王接待的某旅游团原计划于12月23日16:00乘飞机由W市飞抵S市。22日晚饭后,小王突然接到内勤通知,该团因故必须乘23日8:00的航班提前离开W市。该团即将抵达机场时,团员怀特夫人神色慌张地告诉小王,她将一条钻石项链放在枕头下面,因离店时匆忙,忘记取出,要求立即返回饭店。(1)在此情况下小王接到内勤变更通知后,如何处理?(2)得知怀特夫人将项链遗失时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导游员接到通知后应: (1)立即与全陪联系;

(2)对领队和团中有影响人士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诚恳地赔礼道歉,求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然后分别做全团的工作;

(3)请旅行社领导出面说明情况并道歉;经领导批准,赠送纪念品。 ●基本安定旅游团后,导游员要:

(1)通知饭店有关部门,协助饭店与有关游客结清账目;

(2)与领队商定第二天叫早、出行李、用早餐和出发的时间,由领队向大家宣布; (3)提醒旅行社通知下一站接待旅行社。

●得知怀特夫人的项链遗忘在饭店房间的枕头下的事后,导游员应: (1)阻止怀特夫人返回饭店寻找项链,并说明原因;

(2)用手机或到机场后立即与饭店联系(或通过旅行社与饭店联系),请其协助寻找; (3)找到项链后,请饭店或旅行社立即派人将项链送到机场,交还怀特夫人;如果时间来不及,请他们将项链关到下一站旅游团下榻的饭店;将找到项链的消息告诉怀特夫人并告知处理办法;所需费用由怀特夫人自理;如果找不到项链,表示歉意,让她详细回忆,让饭店继续寻找;

(4)钻石项链是珍贵物品,确定找不着时,地陪要让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再到当地公安局挂失,开具证明,设法送交怀特夫人,以便她出中国海关及回国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乘火车途中,一老年游客心脏病发作,病情严重,全陪该怎么办?

⊙旅行社陪同张某带一台湾团上五台山朝拜,因是朝拜团,所以每天均有早晚课,但五台山气候温差较大,有一位老人家有一天在做过晚课后回到酒店突发脑溢血,同来的客人围着老人家大声念“观音菩萨”名号,以期用此方式帮助老人。但紧急关头,还必须相信科学,依靠科学。张导该如何做?

参考答案:张导当机立断,先请五台山医院大夫控制病情,而后通知旅行社有关人员以最快 速度将患者转至太原市二院,并通知其家属尽快赶来;游程结束后,张导主动去医院探视并帮助他们解决处理一些生活上的问题,最终老人家转危为安,同亲人返回台湾。

⊙一天,全陪发现一位每天准时用早餐的住单人房间的游客没有来吃早饭,他有点纳闷,但以为已起身外出散步,没有在意。但集合登车时还没有见此游客,他就找领队询问,领队也不知道;于是打电话,没人接,他们俩就上楼找。敲门;无人答应;推门,门锁着;问楼层服务员,回答说没见人外出。于是请服务员打开门,发现游客已死在床上。两人吓得跑到前厅,惊恐地告诉大家该游客死亡的消息。地陪当即决定取消当天的游览活动,并赶紧打电话向地方接待旅行社报告消息,请领导前来处理问题。然后就在前厅走来走去,紧张地等待领导。

请问:在上述描述中,导游员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对?应该怎样做?

第2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

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应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推定没有继承权的人先死。如几个人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有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分,乙妻得3/4,乙子得1/4. (3)乙先死,由乙子代为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

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和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想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起就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终止。在本案中,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他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即消灭,同时继承开始。

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为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所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 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晕,打得太快了,呵呵, 这道题目考过的,答案略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问:

(1) 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

(2) 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

(1)侵犯了张小同的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 由李大才的父母承担。因为其父母有监护责任。 8 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A得知后找到B,要求B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B不肯,A于是起诉,称B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牛款应归自己。问: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1)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2)驳回A的诉讼请求,A无权请求返还应属于B的卖牛款。因为B的所得不是不当得利,B的所得与甲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A抛起了牛即是放弃了对牛的所有权,已经不是牛的所有人。

9 1989年,某酒楼向水泥厂购入水泥50袋。1990年,此酒楼并入某饮食公司。水泥厂向此饮食公司催要货款,饮食公司以该货款系原酒楼所欠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于是,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分立、合并,它的权力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某酒楼并入饮食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合并。合并后,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反人承担。因此饮食公司应当负责还请某酒楼所欠水泥厂的货款。

10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甲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11个体工商户甲,在谋镇开了一个饮食店。镇工商所的干部乙,因主管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要求甲在开张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供应饮食。甲由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接受了乙的要求。供应了一段时间后,甲感到长期下去亏损太多,于是向乙提出低价供应的要求。乙不同意,继续每天以低价强行取走食物。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本案的情况是一种显示公平的买卖关系。对这一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乙应赔偿由于这一行为给甲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村民甲借了信用社的货款后,患病数次,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货款。同村的运输专业户乙表示愿意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甲达成代偿债务的协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规定” 还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甲借信用合作社的货款,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甲如果吧还债的义务装让给第三人乙,要取得另一方信用社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乙和甲达成的代偿债务的协议对信用社不具有法律效力。

13 某水泥成品厂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一项生产预制件任务。按合同约定,应当在5月交货,但到10月也没有交货。建筑公司因此停工待料,损失5万元。而合同中所定的违约金仅5000元。对于这一情况,此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水泥成品厂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可要求水泥制品厂承担如下的民事责任:(1)支付违约金(2)补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3)继续供货。

14临时推销员甲,为某服装公司到某镇推销衬衫。看到该镇土产商店减价****核桃。甲便以他所认识的某副食品商店的名义向此土产商店购买核桃2000公斤,先付一部分货款,所欠部分,土产商店同意甲回副食品商店后一次汇出。甲把核桃运回副食品商店后,副食品商店经理表示:“本店不需要,谁买的谁负责处理”。甲只好另行办法销售这些核桃。****核桃的土产商店派人到副食品商店催要货款时,副食品商店经理以没有委托甲购买核桃为由,拒绝付款。因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甲购买核桃的行为事先没有受副食品商店委托,事后未经副食品商店追认。属于无效代理的行为。副食品商店对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甲承担。

15 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后来有人检举。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16 甲(男)和乙(女)原来是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对财产作了分割。离婚后两人又想回到一起,但两人没有办理复婚登记,也没有同居。正在此时,甲遇车祸死亡。他生前没有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死亡,只有同父异母的兄弟丁。丁正在清理甲的遗产时,乙赶来,以甲的妻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甲遗产。丁不同意,于是上法庭。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呢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寻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都丁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甲的全部遗产。

17 甲年幼的时候,父死亡,母改嫁。因甲和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祖母。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并写信把这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房子的钱均分。叔父赶回来, 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唯一的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 被继承人子女被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而甲的叔父是被继承人的次子,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 因此,应由甲和叔父共同继承,卖房所得之款,应由两人均分。

19 甲有一个儿子 一个女儿。 女儿在解放前出嫁,解放后土地改革时父子分得4间房子。后来儿子出外工作,父亲在家,生病由女儿照料,生活由儿子寄钱供养。1985年,甲立下遗嘱,他死后,自己的房子一半给女儿,一半给儿子。 甲死后,儿子要将四间房子卖掉。女儿不同意,认为根据遗嘱,四间房子自己应当分得2间,弟弟只可以去卖他分得的两间房子。于是发生纠纷,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继承法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某甲父子在解放后分得的四间房子。父子各得两件。遗嘱中说的是自己的房子一件给女儿,一件给儿子。 所以对这四间房子,儿子得3间, 女儿应得1间。 20 甲生于1974/3月 1991年4月进入某厂当工人。同年11月,他不小心将乙的一个录音机摔坏,乙要他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找到甲的父亲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丙还认为,甲现在没有满18岁,是未成年人,他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应当由车间代甲赔偿损失。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在损害别人录音机的时候,满16周岁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没有钱不能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乙无权要求甲的父亲代为赔偿。同时,丙认为甲所在车间应当对甲承担监护责任代为赔偿的意见不成立,因为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监护问题。

21 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 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2 甲、乙两人共有房屋一所。因为乙长期在外工作,平时都是甲一人居住。1970/1月 甲未证得乙同意,卖掉该房屋。1990/4月,乙回乡探亲才知道这事情,于同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屋的所有权。此案该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其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乙因为超过20年,因而他的请求权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但是要注意,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呢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 如果甲自愿履行。 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甲和乙有仇,欲寻找机会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乙和丙站在一起,于是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对于丙的死亡,甲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甲,在校园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开枪,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负的话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 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工人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一次使用新板车的时候,没有加刹车装置。下坡时,别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他说没问题。结果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个行人撞伤。 对这个结果,甲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砍伐松树。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路人听到,路人因为天色昏暗,便寻声过去,当走近的时候正好松树被砍断,路人被倒下的松树砸死。对于路人的死亡,甲负刑事责任吗?如果负的话,负什么刑事责任?

甲不可能预见松树会砸死人,对自己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5一天深夜,某女工从工厂下班回家,遭到某人持匕首枪劫,女工乘他不注意,捡起砖头砸去,那个人应声倒地。女工迅速脱身而去,此枪劫犯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难当防卫?

你先说说正当防卫的概念,然后说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枪劫、**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 甲、乙两人素有矛盾,一日甲借故挑衅,两人打起来,乙被打倒在地,乙在地上捡起石头也把甲打倒在地,又用石头猛砸甲的头部,甲当场死亡,乙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乙的行为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7甲和乙是邻居,两人有矛盾。一天雪后扫雪,甲故意把院子里面扫出的雪都堆在乙门口,乙见状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了甲,甲立即还击,把乙打成重伤。甲打伤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个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8甲带领一不法团伙同另外一不法团伙斗殴。在斗殴中,甲被对方几个人围住殴打,甲一只手抵抗,一手掏出匕首向周围乱刺,结果刺死一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的,因此双方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正当防卫。 甲的行为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1 甲与仓库值班员乙约定,乘乙值班的时候甲来仓库盗窃财物。届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任甲窃走大量财物。事后 两人平分赃款,他们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你先说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甲乙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甲的行为是采用作为的方式,乙的行为是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两人都由盗窃仓库财务的故意,所以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2 甲 乙 丙三人遇到两个女青年,三人一起上前拦截搂抱。两个女青年大声呼救“抓流氓”,甲恼羞成怒,抽出匕首向一个女青年刺去,造成该女青年当场死亡。甲 乙 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乙丙三人对于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具有共同的实施行为和共同的故意。因此三人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乙和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公犯。

13某甲有两个儿子 大儿子13岁 小儿子11岁 . 一天夜里,他带领两个孩子到乙家盗窃,他进入房间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传递。 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甲的两个儿子因为年龄未到,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甲操纵这一犯罪工具实施自己的盗窃罪,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他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15 甲 1954/4/17生 于1998年7月到8月间,借为邻人乙(某中学女生,1984/10/31生)补课之机,多次同乙发生性行为,并且教唆乙行窃。乙听从甲的教唆行窃多次,1998/9/19再次行窃的时候被抓。 他们两个人各负何种刑事责任?

甲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以**罪从重处罚。同时还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罪,应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甲既犯有盗窃罪,又犯有**罪,应按刑法数罪并罚。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她父母加以管教。

16甲在1990年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管制1年。服刑后,更加仇视人民政权。在1998年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我国《刑法》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某甲前犯之罪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犯之罪距前犯之罪超过5年,根据上条规定,某甲的行为是否不构成累犯?

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应以累犯论处。

17甲犯盗窃罪后,潜逃外地,过了一段时间,感到无处容身,于是返回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全部盗窃罪刑,甲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甲在被司法机关拘押以前,自动想公安机关投案,甲的行为属于自首,虽然他投案的动机是出于感到无处容身,而不是出于真诚悔罪,但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8 无业青年甲多次进行盗窃活动,窃得不少现金和贵重物品。 公安机关派人到他住处进行监视,决定在他回家后予以收审。甲妈妈知道后,找到甲问他做过坏事没有,甲说没。他妈妈要带他去派出所说明情况。甲先去隐藏好赃款赃物,然后跟随母亲来到派出所。适逢有关负责人外出,母子一同回家。当晚,公安人员把甲收审,甲一开始装糊涂,公安人员摆出证据后,甲知道隐瞒不住,于是都承认了。甲的行为属于自首吗?

甲事实上属于被抓获归案的,不属于自首 . 他在公安机关摆出证据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可以构成坦白。

19 某国营商场营业员甲为了购买房子,打算贪污巨款,于是经常在营业的时候偷拿销货款,每次偷拿数十元,偷拿千余次,得款十多万。对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偷拿货款的贪污罪行,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甲虽然次数多,但系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属于连续犯,应予一个贪污罪论述,不适用数罪并罚。

20 甲想做一套家俱,但是缺乏木料,便到附近铁路上窃取了新铺放的枕木20根。幸而有人发现枕木被盗,及时向驰来的火车发出信号,才没有酿成大祸。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甲的行为足以使火车颠覆,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主观上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六、案件分析题

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CM,但是面貌成熟,如同27岁。他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想将家里的一套5万元的音响出卖。后来,作为余某托人认识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音响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在一个月后才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了这个事情。 分析(1)该音响合同的效力如何?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作为中学生余某属于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生效与否,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针对这种措施,并结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和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种措施?

作为余某的父亲可以拒绝承认,或者是在一个月内不追认,该合同也同时视为拒绝。当然,作为李某也也可在追认前进行撤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在相关人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之前,音响的归属权说法正确的是(A) A、归余某所有,因为音响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且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 B、归余某所有,尽管合同已经生效,标的物未交付 C、归李某所有,因为合同已经生效

D、不归李某所有,即使音响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六、案例分析题

1.某甲于1998年去世。生前曾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1年重病时他口述并由其两位远房亲戚在场记录;第二份是1995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第三份是他在1997年自己亲笔书写的。他去世后,有关继承人之间为此发生争讼

问:(1)在处理他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l、答:(1)应以(1995年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法律上的根据是什么? 2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溃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张某驾驶一辆载有30名乘客的长途客车由A市驶向B市。当车翻越一座高山后,下山时,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摇晃着向下滑行,随时可能翻车坠入山沟。此时,对面有一辆货车正在爬坡,张某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对着货车开去。”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是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被严重损坏。 问: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何种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1)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合法的行为。 (3)张某驾车撞向正在爬坡的货车,是为了使客车得以停住。损害两部汽车的手段,来保全客车上30名乘客的生命、健康,这也是更大的社会利益。在当时的情况,这也是唯一能够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对于这一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4.F省A市B区某厂的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某甲带枪在厂区外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某甲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躲在暗处举枪向乙射击,他虽明知有可能击中丙,但由于报仇心切,仍不计后果,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问:(1)某甲对其意欲杀害某乙并举枪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2)某甲对某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3)此案第—审应由哪一个法院审理?

(1)应负直接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直接故意是指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杀害乙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2)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间接故意是指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杀害丙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3)某甲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1)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2)而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某,25周岁。于2004年12月20日潜入某不棉花仓库,意欲搞点棉花回家缝制棉衣棉被,不料。该棉花仓库的棉花全被打捆成百余公斤的大包。王某见搬不动。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向烧断捆绳后搞几小包棉花回家,结果在烧棉花捆绳时引发了棉花仓库起火。将该棉花仓库的棉花全部烧光。 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王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2)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哪几个罪名?为什么?答:王某的行为即构成了盗窃罪,又构成失火罪。因为王某已实施了盗窃行为,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同时,王某并没有放火的故意,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而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8.王女士与其丈夫是汽车运输专业户。2001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因车祸死亡。不久,王女士便与未婚男子李某未婚同居,继续从事专业运输。2005年,李某也因车祸死亡。此时,王女士有存款150万元,而李某只有3万元。李某父母不仅主张继承李某的3万元存款,而且要求从王女士的存款中分得50万元,理由是王女士的150万元为李某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用75万元为李某的遗产,而王女士不仅分文不给,还要求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讼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李某的父母继承李某的3万元遗产。王女士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因为王女士与李某之间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作为李某遗产的继承人。(2)李某的父母不能从王女士处分得财产。理由是李某与王女士无合法的夫妻关系,王女士的财产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分割。

9.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

七、八岁。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试分析:(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2)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且尚未独立生活,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经追认,该合同生效,如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0.甲与乙为夫妻,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问:(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符合。

(2)a.民事权利能力消灭:b.财产继承开始:C.婚姻关系消灭;d.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12.小吴是某高校大二学生,准备结婚,现向你咨询结婚的条件,请你为他提供法律意见。

结婚的实质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要求结婚者,必须是未婚者、丧偶者、离婚者。 2.结婚的禁止条件,也叫消极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13.钟某系A公司职员,在公司工作己有十二年。原劳动合同己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 合同,单位表示同意。 问: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 (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间,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钟某如果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遵循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 (假定本案是发生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答案提示: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下情形: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以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 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 申请仲裁,但仲裁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李某(男, 17周岁)前往某摊贩刘某( (男, 24周岁)处买水果,在商讨过程中两人 争吵并发展至殴芒;自某系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李某误以为是刘某同伙,拿起身边的刀 子捅肖某:肖某情急之中把手中的水果砸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水果迅速偏头,结果头撞向 旁边的墙壁上的钉子,当场死亡。以上有数位目击证人作证。 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提示:答: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件进行阐述: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的(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7.洪某(15周岁)系某中学高一学生,中午在食堂打饭期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随手拿起旁边热水瓶摔向对方,将对方烫成重伤。(1)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如何划划分的?

答: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时期。”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周岁这个年龄阶段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2)洪某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在量刑方面有何特殊规定?答: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小陈在与犯罪分子搏斗的过程中伤害了犯罪分子,小陈担心自己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现向你咨询两个问题,请回答。

(1)什么情况下构成防卫过当?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答:正当孩子的成立条件有:(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的。(3)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实行的。(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案例:

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答: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侵犯公民名誉权;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合理;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权;案中陈某弄虚作假,侵犯了齐某受教育权利,应赔偿损失。

3、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肥460元。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1)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答:应该承担。张为限制民否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损害由法定代理人赔偿。

(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答:正确

4、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答:法院经过审理,无证据证明王某所立遗嘱曾受李某胁迫。关于王某两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是本案争论焦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王某所立两份遗嘱,从字面看,第一份遗嘱所赠遗产比第二份多,但是,第二份遗嘱内容并不与第一份相抵触,因此,法院应当认定,王某遗嘱的范围包括: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

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

(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6间;丙、乙母、乙妻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2间;甲、丙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8间;丙

6、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王某16周岁尽管临时短工,但不是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事源,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可单独买卖高挡商品中。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符合;王某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其父母退货符合法律要求。

7、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答:未遂

(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犯罪未遂由意志以外原因而没有既遂;犯罪中止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8、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丙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没有依据;房屋为婚前财产。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乙丙;财产婚后上为婚后期财产。

(3)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为乙个人财产房屋为乙婚前财产,且乙丙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9、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答:故意杀人。

(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①犯罪客体:侵犯人身权利②犯罪主观方面间接故意③犯罪主体:达刑事责任年龄④犯罪客观方面:造成马某死亡后果。

10、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答:部分有效;部分没有照顾对王某的姨母抚养义务

(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答:王某起诉,应扣除税款及给付王某姨母适当抚养费后其余给季某。

1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乘人之危;对撤销民事行为,事后由张某来行使撤销权。

1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1)应如何继承?答:转继承,遗产分四份给四子,其中长子继承遗产由其乙子、乙妻共同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答:代理继承,乙子继承

1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答:乙及其妻为共同犯罪,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共同犯罪,为共犯。

1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有效;①5万元为工同夫妻财产,李四遗产为2500元②5000元遗嘱由女儿继承③剩余20000元由其儿子、女儿、妻儿共同继承,且留一份遗产给胎儿,胎儿出后后为活体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由上述3人继承。

19、 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 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答:黄甲、陆某、陆乙共同继承。

四、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

七、八岁。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

试分析:(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答:(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且尚未独立生活,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经追认,该合同生效,如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甲与乙为夫妻,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问: (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1)符合。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条件有以下三点:

①普通期限:公民生死不明满4年;特别期限:公民因意外事故生死不明满两年。 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①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②财产继承开始;③婚姻关系消灭;④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男,17周岁)前往某摊贩刘某(男,24周岁)处买水果,在商讨过程中两人争吵并发展到殴打;肖某系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李某误以为是刘某同伙,拿起身边的刀子捅肖某;肖某情急之中把手中水果砸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水果迅速偏头,结果头撞向旁边的墙壁上的钉子,当场死亡。以上有数位目击证人作证。

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提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教材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进行阐述。 (注: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行的。 (3)防卫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的。

(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行。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 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 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 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5.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

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6.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7.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 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8.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00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

(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9.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17岁的高中生甲向30岁的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买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孩子,而且钱已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问题:6-226 (1)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 (2)如果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 (1)答: 甲的父母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理由: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为17岁的高中生,其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无生活来源,其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 (2)答: 无法定义务。理由:

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无法定义务为其偿还。

46.某市发生狂犬病疫情。一天,甲出门上班,猛回头发现一犬紧随其后,吓得拔腿飞跑,犬在后猛追。甲慌不择路,跑进一条死胡同,两边都是高墙,尽头只有一扇木门。甲回头一看,犬已快到近前。甲使出吃奶的劲撞开木门,将已到近前的犬关在门外。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2)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1)答: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得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构成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2)答: 构成紧急避险。理由:

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故属于紧急避险。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 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P268-269 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答: 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46.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 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 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45.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 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 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46.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 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 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 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 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9-P374-375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三,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 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 元的大奖。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4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 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 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 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9-P387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答:自首行为。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答: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45.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P268-269 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46.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9-P373 问题: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第3篇:经 济 法概论案例题 附答案

《经济法概论》期中作业

一、【案例介绍】李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 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李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王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张某。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张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李某要求张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二、【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高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题: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三、【案例介绍】甲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老周自行经营,盈利10万元。后因投资人老周年老体弱,很难管理经营企业,便委托儿子小周管理企业。由于小周不会管理与经营,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万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而准备解散和清算。 问题:

1、老周可否决定解散企业?

2、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可由谁清算?

3、企业解散后的15万元债务由老周承担,还是小周承担?为什么?

4、企业解散的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

5、如果甲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四、【案例介绍】某甲与A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A公司向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A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合伙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某乙在收取了某甲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某甲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本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五、【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拟开办一个养殖场养猪,并邀一退休农技师丁入伙,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客货两用车一辆,丁出技术,共同经营。养殖场开办后合伙人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仅有盈利按甲、乙各取百分之三十,丙、丁各取百分之二十的口头约定。一年后,因市场销路不好,加之社会上发生猪瘟,养殖场效益急剧下降,丙见状提出自己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与甲、乙、丁三人签订合伙合同,因此与他们不存在合伙关系,要求退回其提供的车,甲、乙、丁以无车,养殖场无法运作为由拒绝。丙又提出将车作价卖给养殖场,但甲、乙、丁又以抽不出资金再次拒绝,丙遂自行将该车开车。丁见养殖场无法维持,遂也提出退伙,此时某饲料厂又来催讨养殖场所欠其15万元饲料费,于是甲、乙提出丙、丁可以退伙,但应平均分担这15万元债务,丙、丁不服,遂诉诸人民法院。

问题:

1.以上诸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吗?

2.丙与丁能否中途无条件退伙?为什么?

3.对所欠饲料场的债务,甲、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该养殖场此时已资不抵债,能否申请破产,为什么?如果以其全部资产偿债后还有4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是否可以免其继续还之债?

六、【案例介绍】 淮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问题: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七、【案例介绍】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饮用水商标为“金泉”。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问题:

1、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2、王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八、【案例介绍】 何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何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何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何某,何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何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2月,何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何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何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

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何某各得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何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题:本案未受何某为了哪些违法活动?

一,(1)无权。张某依法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2)李某遗失照相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丧失所有权,王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张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二,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下获利人民币399元,并因此使鱼塘所有人遭受损失。

三,(1)可以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老周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3)由老周承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清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小周不是投资人,而是受委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不承担企业债务。

(4)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四,(1)A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A是非自然人,是公司有营利性。

(2)A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不符合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然不公,是无效的合伙协议。

(3)某乙收取贿赂,违法审批。

(4)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成立后以“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要求。

处理: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对乙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1)以上诸当事人合伙关系成立。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2)丙丁中途退伙原则上应予准许,但不能无条件退伙。丙除了按法律规定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外,应承担擅自开走车使合伙无法进行下去的过错,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丁以技术入伙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依法作为合伙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不能成立。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的,可按约定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所以本案甲乙各30%,丙丁各20%

(4)个人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存在破产问题,各当事人对其债务全额清偿,对以全部资产清偿后余下4万债务应按以上债务分配比例以各自财产清偿。

六,(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

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1)本案中A企业因为违法被停业整顿,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不影响林某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2)王某身为ABC企业董事长,又注册成立“金泉”公司,经营与ABC公司有竞争的同样产品,还利用其在公司地位和职权强行扩大与ABC公司有竞争产品的销售份额,损害ABC公司利益,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3)王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违法所得交过公司所有,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情节和后果,给王某处分。

八,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第4篇:公司概论案例

案例

一、甲、乙、丙、丁、戊……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分立的哪种形式?(6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6分)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8分)

答:

1、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有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2、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案例二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分立的哪种形式?

2.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案:

1.派生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

三、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6个发起人……袁隆平是如何拥有379.16万元入股现金的呢?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是由袁隆平先生授权使用的,……相对于品牌价值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试分析: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不可以是自然人?(6分)

2.袁隆平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6分)为什么?(8分)

答: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2、袁隆平的出资方式不存在问题。因为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出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姓名权和名称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但它同时兼具财产权属性。实践中允许自然人和法人使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作为出资方式。

案例

四、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

试分析:

1.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0分)

2.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0分)

答:

1、发起人的出资符合法律。首先规定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案例

五、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依据?(20分)

答: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案例六 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试问《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5人,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飞翔”公司的章程约定,发起人为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3家,少于5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约定中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

3.《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约定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少于35%。

4《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约定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总计450万元,为注册资本的22.5%,超过20%。

案例 七浙江仙居的内部职工股能不能上市流通?

问题:2002年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获准上市,那么,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某职工甲持有所在企业A的内部职工股,后来A企业和其他企业合并组建B股份公司,B公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持有的内部职工股能否上市?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A企业在重组为B公司时,对原来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原来A企业的内部职工股转变为B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则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三年)后可以上市。如果不是转变为B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自然不能上市。由于仙居制药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在3个公司合并时,已经转为职工技协的法人股,在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股本中已经没有所谓的仙居制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因此,不存在与浙江医药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一起上市的可能。职工技协所持有的法人股,根据现行规定,尚不能上市流通。

案例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持股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有哪些限制?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五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2.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有价证券等,一般股东以有形财产,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第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中,工业产权出资,在我国主要是指以无形财产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是指那些因保密需要或因丧失新颖性等情况,而又无法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目前在我国除了允许土地使用权出资外,从2000年7月开始国家允许以勘探权、采矿权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袁隆平是以现金379.16万元出资拥有250万股,现金来源是从公司获得的580万元的姓名使用权费,而不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3.股东可以现金、实物和无形财产出资,但以无形财产出资必须是发起人,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当然,袁隆平作为发起人之一,可以无形财产出资,只不过在本案例中,袁隆平并未以无形财产出资。如果自然人不是发起人,则不能以无形财产出资。

案例九致诚与成吉思汗的股权纷争

问题:1.成吉思汗企业的产权应该归属谁?

2.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要搞清楚成吉思汗企业的产权归属,首先搞清楚两个企业的产权关系,即是否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明确以下3个焦点问题:第一,皮装公司的注册资金及投资来源;第二,“成吉思汗”其他8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及投资来源;第三,皮装公司的股权转让情况。

2造成致诚与成吉思汗股权纷争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企业登记、分立、股东确认、股权转让、资金往来等活动中都不够规范,而爆发了严重的产权纷争。

案例十兰州黄河的家族控股集团与外部经理人的股权斗争

问题:1. 家族企业在聘任职业经理人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2. 中国的家族公司,应如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1.该案例的主要问题是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成员中,出资人董事所占比例过低,非出资人董事的比例过高。当一个董事会完全是总经理一手炮制出来的时候,内部人控制就难以避免。内部人控制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生成的。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不掌握企业经营权的分散的股东成为企业的外部成员,企业实际上由不拥有股权或只拥有很小份额股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内部人控制本身是公司制不成熟和不规范的产物,它往往会给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一系列弊端。

2.本案例的关键是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快节奏的运作并提高决策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自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各国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管理者们一直高度关注,孜孜探索的问题。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制度或机构对王雁元进行监督和制约,只要“哄住了”杨纪强,别人就不能说什么!杨纪强自己也承认,企业内“人治”色彩太强。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强化所有者的约束,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权力、责任和法律地位,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案例十一华远公司职工持股方案

问题:1.华远公司股票期权的实施对公司管理有哪些促进作用?

2.多数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是高层经理人员,那么,将股票期权授予全体职工的做法,对我国的其他企业有哪些启示?

1.华远公司股票期权的实施对公司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员工持股、经理持股以及认股权等制度的实施,使员工和经理的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紧紧连在一起,必然使大家关心公司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华远的实践来看,员工持股和认股权制度要与市场化的人事聘用制度以及有激励作用的工资报酬制度共同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激励作用。

2.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岗位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工作失误带给公司的损失不同,以及对公司的贡献也不同,决定了其激励方式应区别对待。由于经理人员的岗位重要,而且越是高层经理,岗位越重要,越需要工作主动积极、尽职尽责,而他们的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也越大,所以要让他们持有较多的股份和认股权,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连接更紧密。考虑到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在绝大多数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应兼顾到广大员工的利益,让全体职工参加持股。华远公司对于不同层次员工授予不同数量的股权以及将股票期权授予全体职工的做法,对我国的其他企业有着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十二广东福地的股权激励

问题: 1.奖励基金购股,该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是行业经营的风险、还是这样的股权激励做法无效?

1.我们认为,为体现国家对建立企业激励机制的鼓励,对高管持股部分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可以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制,高管人员退休离任后实际缴纳的税收将减少。

2.股权激励后公司经营业绩的恶化,应该有行业经营风险问题,把所有的账都算在股权激励头上并不现实。但这种股权激励也有其弊端,如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高管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转让,因而使激励作用有限。因此,公司欲实施对高管人员的激励,还须综合设计激励模式。

案例十三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问题:政府在这起兼并中起了什么作用?

波音公司兼并麦道,最终体现的是美目政府的意图。据估计,在今后的20年内,世界民用客机(100座以上)的需求量为13500架,交易总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作为波音公司后台的美国政府岂能不为之动心?于是便导演了这起震惊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兼并事件。

这一案例的突出特点是政府在后台对兼并活动的支持和参与。从根本上来说,这次兼并活动是服从和体现了美国的国家利益,收购的成功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政府的支持。当然,从具体操作来看,合并还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的。这次合并的结果,从表面来看是美国与欧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妥协,完成了对世界飞机制造业市场的瓜分。但是,从某种意义来说,波音兼并麦道是美国争当世界飞机制造业霸主的重要步骤,其最终战略目标是挤掉空中客车的市场份额,独霸全球飞机市场。

案例十四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分立的哪种形式?(6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6分)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8分)

答案 答题要点1.派生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十五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依据?(20分)

答案 答题要点

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第5篇:《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 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

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

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 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 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

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

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第四章

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

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

(1)该发函是要约。因为该发函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参见指定教 1 材第108页第11—19行) (2)该回函不是承诺。因为该回函附加了新的条件,对甲厂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 更,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指定教材第109页第13—23行) (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不违约。因为甲厂与乙大学之间并没有合同存在,而违约必须 以生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 教材案例题2的答案:

.

(1)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因为所附事项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参见指定教材第111页倒数第8行—第112页第1—9行) (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 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该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本章补充材料:历年真题中仍然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分析题及其参考答案

2006年01月第38题: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 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 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 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2) 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3) 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

答:(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确 定,符合要约的条件。

(2) 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不构成承诺,该传真内容改变了要约的实质 内容,是新要约(反要约),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要约,而不是承诺。

(3) 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因为电视机厂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的回复期限是6月19日(6月9日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之前,而商场于6月20日回复,该回复已经过了有效承诺的期限,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所以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2008年01月第4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

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 享有30万元的到期运费;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货物债权,己过交付期限;乙公司在戊公司中享有10万元价值的股份。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起诉讼,

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物一直处于催交之中。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对丁公司和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

2 (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谁的名义进行?为什么

.

(4)若甲公可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向谁履行债务?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116页)

答: (1)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因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 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不一定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的一个必备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只有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时甲公司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2)甲公司不能对丁公司也不能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丁公司,债务人乙公司对 次债务人丁公司的债权不是金钱之债;对戊公司,

债务人乙公司是戊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对戊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不是债权,

也就是说,戊公司根本就不是乙公司的债务人。 (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以甲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

(4)若甲公司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债务。

2008年10月第42题:

甲中学与乙服装厂签订了学生校服定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5万元;开学前一周 内乙厂先交付校服,开学后两周内甲中学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厂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中学中止交货,并要求甲中学先付货款。甲中学拒绝并要求乙厂按约定时间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付校服。经协商未果,甲中学通知乙厂限3天内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厂中止交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应承担,则承担什么责任?

(3)甲中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 (1)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

因为乙厂仅仅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的信誉如何。(参见指定教材第115页“不安抗辩权”)

(2)乙厂中止交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金,乙厂承担违约金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指定教材第123页)

(3)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乙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当事人甲中学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合同,而且乙厂迟延履行合同将导致甲中学定做校服以备开学发给学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参见指定教材第118页)

《合同法》小结

1.本章知识点特别多,各知识点相对分散,而且基本上没有不是重点的。

2.本章学习和考试的重点,是案例中对合同法的具体应用。考前自己最少做5道合同 法的案例题,一定要动手写,先写自己思考出来的答案,再把标准答案抄写一遍,找出差距, 3 然后按标准答案的思路再写一遍答案.

第五章案例分析题(P149)参考答案

案例题1的答案:

(1)红达公司的行为不导致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因为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串请 之日前六个月内,红达公司未经申请人蓝开公司同意而泄露了蓝开公司实用新型的内容。(参见指定教材第135页第3—6行)

(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裁定。因为蓝开公司拥有的专利权是合法 有效的。(参见指定教材第138页第9—16行)

案例题2的答案:

(1)乙商行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乙商行未经商标权人甲服装公司同意而擅自在服装 上面使用甲服装公司的注册商标。(参见指定教材第148—149页)

(2)某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面,是不构 成侵权的。(参见指定教材第149页第4—7行)

(3)在这种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见指定教材第148页第6—11行)

第六章

案例分析题(P173—174)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 B企业采取的措施不合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混同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5页倒数第1行—第166页) 第二种是虚假宣传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7页倒数第6行—第168页) 第三种是商业贿赂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8页倒数第10行—第169页)

(2)政府对B企业的支持性做法不合法,属于行政垄断行为(参见指定教材第162—163页)。

(3)若B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应向被侵害的A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企业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B企业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B企业并应当承担A企业因调查B企业侵害A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参见指定教材第173页)

第七章 案例分析题(P186)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其中第三小问的答案不在教材中,因此第三小问不作要求}:

(1)该果汁饮料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原因有二:第一,用最小号字体标注警示内容,属于因警示方法不当导致的警示缺陷;笫二,没有明确指出可预见的使用危险,属于警示内容不当导致的警示缺陷;(参见指定教材第184页第10—13行)

(2)黄某可要求该商场赔偿其花去的医药费5DO余元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参见指定教材第185页)

(3)本小题答案仅供参考,不作要求 : 该市工商局应责令该饮料的生产者停止生产,

4 该商场停止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觌定。

第八章 案例分析题(p197)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商场的商业秘密。理由有三:第一,张某是消费者,不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是仅仅发生在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消费者张 某所抄写的商品价格,对进入超市的人是公开的,并不是秘密;第三,消费者张某有知悉 商品价格的权利,超市有明码标价的义务,消费者张某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2)商场在入口处张贴店规,在法律上属于店堂告示,店堂告示的效力要视其具体内容而 定:若其内容公平、合理,则有效;若其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则其内容无效;

(3)商场的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张某的两项权利被侵犯:第一,被要求 停止抄录价格并被要求交出抄了价格的纸条,被侵犯的是知悉真情权;第二,被强行搜身, 还被保安员动手打了,被侵犯的是获得尊重权。

第九章案例分析题(P227)参考答案

第1题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207页“债券发行”和“证券的承销”) (2) 符合条件。

因为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所要求的最低净资产额为3000万元人民 甲股份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符合条件这一条件。

(2)甲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甲公司的净资产额为5000 万元人民币,其发行的债券余额累计不得超过40%,

即2000万元,而甲公司有1000万 元债券未到期,本次若发行1500万元,债券余额累计达到2500万元,超过了2000万元余额的上限;

(3)不合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法应当由债券经销机构承销。 第2题参考答案:

(1) 属复保险合同。甲、乙保险公司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各赔偿王某2.5万元。因复 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本案中,各保险人应按其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甲、乙公司各占50%,所以平均分担;(参见指定教材第218页第10—15行) (2)有权追偿。属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参见指定教材第221页倒数第18行第—222页)

第十章 案例分析题(P246)参考答案

在解答第1题之前,要全面掌握P231 “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增值税的计算及公式” 基本知识点: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率税的计算公式及其中各项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①基本税率 17% (参看 P231第12-17行) ②低税率 13% (参看 P231 第18-21行)

5 ③零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 3% (参看P231第23行)

(3)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率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是各项销项税额之和,当期进项税额是当期各进项税额之和),其中: ① 销项税额=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税率

注意:一般的所讲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之销项税额。也就是说,你出售的货物价格中不含税。如果你售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价格已含有税,则说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那么交增值税计算实际销售额时,要除掉含税所得的。这时计算要交增值税 的 实际销售额 公式是: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实际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可以看出,实际要交的增值税的销售额要比含税的销售额(销售收入)低。

②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获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要注意:哪那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哪些进项税额是总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进项税额”。它们的税率有那些特殊规定? (注意掌握P232 第4行-9行的内容)! 同时注意: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不能算作总公式中的“当期进项税额”(注意掌握P232 第10行-14行的内容)!

掌握了以上知识点,我们来解答第246页第1题的问题

第一步:先分析题中各要点的内容是销项还是进项之后,计算其税额: (1)是销项。该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参看P230倒数第7行)

该销项税额为:(销售额)30万×(税率|)17%=5.1万

(2)是销项。因为销售收入含税,故实际销售额要扣除含税部分。因此该销项的销售额和税额为:

A、该销项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

=351万÷(1+17%)

=300万

B、该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00万×17%

=51万

(3)是进项。其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进项税额=进项额×税率

=15万×13%

=1.95万

(这里进项税率是用13%,请同学们参看P232第5-7行)

(4)①

其中销售所得30万元是销项,该销项税额为:

销售额30万×税率17%=5.1万

② 销售货物运费是进项,该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该进项税额为:

进项额(运费)1.98万×税率7%=0.1386万元

(税率取7% , 参看P232第7-9行)

(5)小规模纳人销售的,未取得增值税去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计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步:计算当期各销项税额总和,根据前面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总和为:

5.1万+51万+5.1万=61.2万

第三步:计算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当期进项税额,其总和为:

1.95万+0.1386万=2.0886万元

第四步:计算最后结果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当月销项税项61.2万 — 当月进项税额2.0886万=59.1114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美嘉纺织厂2009年11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59.1114万元

第2题参考答案:

(1) 赵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

A、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相应级数的定月税率

-相应级数的运算扣除数)(参看P238表1)

=(4000-2000)×10%-25 =175元

B、全年12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175元×12(月)=2100元

(2)10000元是稿酬。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纳税额成征30%(见P239中间段:“3。个人稿酬所得„„”)

稿酬纳税计算公式: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定用税率

②实际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减征30%)(参见P239第14-19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按此计得的余额为公式①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参看P239-240页第1-2行)

因此,①赵某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以上扣除20%)

10000元×(1 -20%)=8000元

②赵某该项应纳税额为(按20%税率)

8000元×20%=1600元

③赵某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要减征30%)

1600×(1-30%)=1120元

(3)劳务所得,计算方式同(2),但劳务所得不减征30%

7 ① 赵某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0元以上扣除20%)

5000元×(1-20%)=4000元

② 赵某实际应纳税额为(按20%税率)

4000元×20%=800元

(4)(5)项免征所得税。(参看P240-241)

因此,赵某2008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工资税2100元+稿酬税1120元+劳务所得税800元=4020元

第十一章

案例分析题(p260)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周某提前一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参见指定教材第253页第7行—8行)

(2)吴某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已经一年没有支付工作报酬给吴某,吴某有权提出辞职;(参见指定教材第253页第9行—13行)

(3)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虽然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曰通知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当即解除。(参见指定教材第253页倒数第10行—4行)

第十二章

案例分析题(p273)参考答案

教材案例题的答案:

(1)甲乙丙请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第一,损失数额;第二,是化工厂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损失。

若化工厂否认第二个事实,则由化工厂举证证明不是化工厂排放的污水造成的损失。

因为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本案中,

甲乙丙主张有损失而且损失是化工厂造成的,甲乙丙应举证证明损失情况而且损失是由化工厂排出的污水造成的。但是,本案中涉及的是环境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即如果污染者否认其污 染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

就由污染者举证证明其污染行为未造成损害事实或者证明该损害 事实不是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

(2)甲乙丙无权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丁是化学工厂的工人,丁到化学工厂放水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而不由其个人承担。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追究丁的责任。

(本大题的答案在教材中没有讲,仅供参考,不作要求)

企业法案例分析: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无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 8 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国经营环境恶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尝。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相应的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俚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我来帮他解答

2010-11-30 09:45 满意回答

解析: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之间按内部约定承担责任。

第6篇:最新电大专科《酒店管理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444)

最新电大专科《酒店管理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444) 盗传必究 案例分析题 1.当服务被拒绝时 一位住华融大厦的女士要求推迟预定的退房时间,并要求免除因此需加收的房费。大堂副理文利民一眼认出该女士是酒店协议单位的客人,立即按照有关的优惠政策表示了同意。由于他留意到客人说:“晚上8点的火车,7点就可以退房”,因此又关切地询问了客人在哪里坐火车,而且善意地提醒客人说:“酒店到北京站的路程是6公里,但在这个时间段容易堵车,请您考虑是否再早点儿出发,以免误了火车。”不料,这位女士却误解了他的好意,反问说:“你不就想早点儿轰我走吗?误车我愿意,你甭管!”面对这样的尴尬,大堂副理顿时哑然,但他很快便调整好心态,仍然微笑着提出建议:“那我先帮您订一辆出租车在酒店门口等您,以免耽误您

案例思考:试分析这位大堂副理在此次服务中,那四个细节做得到位,并加以阐述。

答:这位大堂副理在此次服务中有四个细节做得到位,因而最终获得了良好的服务效果。

(1)他一见到这位女士就认出了她是协议客户,所以能够根据酒店的优惠政策迅速给予满意的答复,避免了否定客人的要求或为此进行询问而给客人带来的不快。(2分)这说明只有平时认真熟悉酒店的各种规定,并留心关注来来往往的客人,才能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2分) (2)他对客人的要求并不是简单化地处理,解决了当前的问题就算完事,而是在客人强调她何时退房的时间概念中捕捉服务信息,为客人想到了“不能耽误赶车”,从而把握住一次延伸服务的机会。(2分) (3)当他遭到客人误解而陷入难堪时,仍然保持着服务者应有的平和心态,恰到好处的给客人提出建议。这说明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始终把客人利益放在首位。(2分) (4)他最终履行承诺,提前约好车辆,为酒店客人提供了超值服务。这说明,只要我们诚信守诺,真诚服务,就一定能够使客人满意。(2分) (答出上述观点给予10分,依据运用理论及文字表述程度给至11-16分) 2.结账 某日,常客周先生来酒店宴请多年未见的几位老朋友。席间推杯换盏,欢聊不疲,赏窗外月,品樽中物,尽诉相离之情。

酒过三巡。“小姐,结账吧!”周先生不情愿地对一位服务员说道。服务员安畅愉快地答应了客人。不久安畅结完了账目,回到了包间,来到周先生的身边,说道:“周先生,请您看一下账单,一共1875元。” 谈兴大发的周先生正与好友聊着天,用右手轻轻的推了一下安畅,并说稍等一会儿。“好的!”安畅愉快地答到,便离去。

快到午夜了,周先生及朋友们仍不愿意离开。这时,安畅又过来跟周先生说:“周先生,请问现在可以结账吗?’’‘‘你着什么急,我们还没想走呢,你等着吧。”显然,周先生很生气。

又过了一个多小时,周先生自己出来结账了,恰好看见一位餐厅的张主管在走廊,便对张主管说:“你们的服务员真不懂事,我老来,你看她一遍遍地催我结账,好像生怕我跑了不成,这叫我在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的。” 张主管连忙向周先生道歉,说:“今晚为您服务的服务员是刚来不久的实习生,我对我们的服务不周向您道歉,保证在您下一次来时,一定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周先生听后,便和朋友们高高兴兴地离开了酒店。

问题:该案例说明了一个什么样的道理?请结合案例内容作进一步分析。

答:在服务中时刻把握顾客的心理需求是非常重要的。(1分)一般情况下,酒店的常客是酒店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所以酒店都对常客施行一些优惠或特殊关注的服务,以培养顾客的忠诚度。(2分) 对大部分的顾客来说,对自己已经熟悉并且常去的酒店,一般来说是不会轻易更换的,除非有很大的失误,得罪了顾客。(1分)这一切从道理上来说,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实际上却往往不是这样。(2分)因为老顾客有时很大方,高兴时会和你开开玩笑,但有时也会因为面子的问题与你“斤斤计较”,正如本案例中所述,服务员想为客人结账原本无可厚非,但却遭到顾客的不满。这说明: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及时掌握顾客的心态。(2分) 可能你我都有这样一种感觉,好友很久不见了,总要叙叙旧,掌灯长谈,仍意犹未尽。本案例中的周先生就是酒店的常客,在此进行宴请,主要的原因是源自于对酒店的信任,而这时他更要求服务人员对他表示足够的尊敬,即我们常说的要“面子”,(2分)如果服务员在服务中未能体现出这点来,那很容易遭到顾客的不满,有怨言是可以理解的。(2分)所以,在酒店服务中时刻把握顾客的心理需求是非常重要的。

3.饭店的“金钥匙”服务 某日上午,一位女住客急匆匆地来到酒店大堂的礼宾部,手里还拿着两张发票,她径直走到身着燕尾服的“金钥匙”服务员小方面前:“您是酒店的‘金钥匙’吗?有这样一件事您帮一帮我,今天早上我乘坐出租车来到你们酒店,刚才我收拾物品时才发现我把摄影机的架子忘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位上了,更可气的是出租司机撕给我的发票是长途汽车的发票,而不是出租车的发票,这让我回去怎么报销呢?”客人语气急促地说。

小方说:“女士,您别着急,让我们一起想一想办法。请问您早上大约几点到达我们酒店的?”客人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请出示一下您的住房卡好吗?”小方接过客人递过来的住房卡并告诉客人在大堂吧稍候一下,随即到前台接待处,查询了这位客人办理人住的具体时间。又到大门口询问是谁帮助这位客人打开车门:行李员小卢说:“是我接待这位女士的,当时我上前为这位女士拉车门、护顶,她示意让我到车后尾箱取行李,打开尾箱后一共拿出了两个皮箱,当时我还仔细看了一下没有其他行李,这时后面又有其它的出租车来了,我就赶紧关了车门,并迅速在提示卡上记下了这辆出租车车号交给了她,帮着提着行李来到了前台。” 小方分析:一方面是客人自己遗失了一件行李,她可能怕把摄影架压坏弄脏,自己坐在前排,摄影架没有放在车的后尾箱而单独放在了车的后排,下车时忘了提醒行李员;

另一方面,行李员也够粗心的了,一时疏忽也没有检查一下。现在唯一的办法是看能不能找到出租车司机,那就要通过行李员留给客人的那张提示卡了。小方快步来到大堂吧,那位女士充满期盼地迎了过来。

小方说:“让您久等了,我问一下早上您下车时,行李员给您的那张提示卡还在吗?”客人:“好像还在,我找一下。”就在手提包里翻找起来,终于找到了一张团成一团的小小的提示卡。“就是这张小小的提示卡,上面有那辆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和出租车牌号。给我吧,我马上去和该公司联系一下。”小方微笑着说。

小方立即通过礼宾部联系到了出租车调配中心,找到了这家出租车公司的电话,在电话里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对方表示将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司机,态度诚恳地做出了口头承诺:“我们马上派人在半小时内把发票和摄影架送到酒店前厅部,绝不耽误客人的时间,抱歉了。” 20分钟后,一辆出租车停在酒店门口,司机把发票和摄影架送到了前厅部。小方迎上前去,对司机表示了感谢,司机也向客人表示了歉意。拿到摄影架和发票的这位女士高兴地笑着说:“太谢谢你们了,谢谢你们的细心和周到,还有这张给我留下美好回忆的提示卡。” 案例思考:请结合本案例,谈谈你对“金钥匙”服务的理解。

答:(1)这是一个帮助客人及时解决困难的服务案例。在酒店服务程序中,很多酒店在客人上下出租车时,都要作一个提示卡的记录,上面写有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和车牌号。虽然是一个简单的服务项目,关键时刻起到很大作用。这充分地说明,酒店向客人发放的提示卡是完善酒店服务中必不可少的服务项目,小小提示卡在酒店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2分) (2)金钥匙服务,是指饭店礼宾部职员按照国际金钥匙组织特有的金钥匙服务理念和由此派生出来的服务方式,为宾客提供的“一条龙”个性化服务。(2分)这种服务通常以“委托代办”的形式出现,即宾客委托,职员代表饭店代办。因为它的高附加值区别于一般的饭店服务,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点,被饭店业的专家认为是饭店服务的极致,因此被称为金钥匙服务。(2分) (3)饭店“金钥匙”,是对饭店中专门为宾客提供金钥匙服务的个人或群体的称谓。(1分)他们的服装上戴有国际饭店金钥匙组织授予的两把交叉金钥匙徽章。这两把金光闪闪的交叉金钥匙代表着“金钥匙”的职能。(2分)其中一把代表开启饭店综合服务的大门,另一把代表开启该城市综合服务的大门。也就是说,“金钥匙”是饭店内外综合服务的总代理。(1分) 4.突发事件 一男一女两位外宾,带着两个男孩儿来到饭店的中餐厅吃晚饭。一个孩子睡在婴儿手推车中,另一个坐在服务员特意拿来的专用高脚椅上。两位宾客点了他们喜爱的菜后,便开始喝起了中国茶。坐在高脚椅上的孩子只有两岁多,非常好动,他一会儿玩筷子,一会儿又把餐碟扔到地上,女外宾不时地呵斥着他,但并不制止。服务员见小孩儿淘气,忙上前捡起掉在地上的餐碟,转身去换。

不一会儿,外宾点的菜上桌了。服务员在征得外宾同意后,特意为小男孩儿夹了一些菜,放到餐碟里,谁知小孩儿拿起餐碟向服务员就扔,菜扔到服务员身上,碟子掉在地上打破了。两个外宾忙起身呵斥孩子,不好意思地向服务小姐道歉,并表示要赔偿被打坏的餐碟。服务员微笑着请他们不要介意,并转身再次为孩子换了餐碟。

当服务小姐为客人送“番茄虾仁”时,只见小孩儿在大声地哭闹,两个外宾正在焦急地抱着小男孩儿看他的口腔。原来在服务小姐离去时,淘气的孩子吃了一口鱼,被鱼刺卡住了喉咙。听到男孩儿的哭声,看到外宾那焦急的神色,服务员小姐放下菜盘就去帮助查看,鱼刺扎得很深,便安慰客人不要着急,接着马上去找餐厅经理。餐厅经理闻讯起来,为了不影响其他宾客用餐,加之饭店的医务室已经下班,他马上叫人联系车辆让那位服务员陪同外宾一家送孩子去附近的医院。孩子送到医院后,卡在他喉咙上的刺终于被取了出来。

外宾回到饭店的房间后不久,餐厅就将准备好的饭菜送到了客人面前。看到送餐车上那热气腾腾的饭菜,他们激动地对送餐的服务员说:“你们饭店的服务真周到,请替我们向餐厅的所有人致谢。” 案例思考:请结合案例内容,说明餐饮服务的基本原则,并提出改进措施。

答:(1)饭店的餐饮服务必须坚持下列原则:①准确理解宾客。以优质的服务打动宾客的心。②注入服务热情。只有满腔的热情,才能尽心服务。③立足规范服务。必须制定并执行餐饮服务的基本规范,保证餐饮服务的基本水平。④注重个性化服务。提供个性化服务,才能令宾客感受到你的特别爱心。⑤满足宾客、人人有责。(5分) (2)宾客在用餐过程中损坏餐具和物品时,应视情况处理。对于一般的用具可不让其赔偿,对于较贵重的餐具和物品要打入餐费之中,但应该当面对客人讲清。(2分) (3)对于老、幼、病、残等特殊的客人,服务员应采取一套特殊的服务方式,要加倍地细心、热心和周全,要保证餐桌前常有人在场照顾,因此最好有两个服务员为这样的客人服务。(2分)此案中的小男孩儿,如果在服务员取菜时能得到另一个服务员的照看,可能就不会因吃鱼而被刺卡住喉咙了。(1分) 5.在王府饭店得到的服务 比利时某电脑公司董事长穿梭于北京与布鲁塞尔之间已有多年,开始是与政府官员洽谈筹建一个项目,洽谈成功后又多次前来研究筹建的具体事项。现在项目已经就绪,董事长先生又专程前来检查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每次来京,他都下榻在王府饭店6楼的一个豪华套间内。今天他风尘仆仆地走出机场,饭店派往机场的代表已举着牌子在出口处迎候多时了。一阵短暂寒暄之后,汽车载着董事长风驰电掣般朝着首都的市中心驶去。

比利时客人自己都说不清已经来过王府饭店几次了。董事长来到早就为他准备好的豪华套间里,一切与往常一样,照例先沐浴,再稍事休息。当他打开衣柜取睡衣时,一个惊喜的发现在他眼前一亮,原来睡衣左胸绣上了他的名字,因为是金线绣的,所以特别醒目。他记得上次来北京还是两个月之前的事,那时也是这样的一件睡衣,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时过境迁短短两个月,便受到如此特殊的重视和礼遇,顷刻间,一种自豪感油然而生。

他从洗手间走出,到沙发上坐下,抽出一支烟,随手从茶几上拿起火柴,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名字又被印在了火柴盒上,且是烫金的,不由得又是一大惊喜。他走南闯北,到过世界各地很多五星级饭店,这样高档次的礼遇还是平生首次享受到。他把火柴盒前后左右仔细端详起来,烫金工艺还真精巧,于是不禁赞叹道:“真难为了王府饭店的真心实意。” 董事长一手夹着香烟,站起身慢慢踱到桌前。出于好奇,他下意识地打开了那本再熟悉不过的《服务指南》,又是一个使其格外开心的意外,他的名字赫然醒目地印在了信纸、信封上,也是烫金的!…… 案例思考: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服务模式?请结合案例内容,谈谈你对这一服务模式的理解? 答:(1)这是一个典型的个性化服务案例。(1分)个性化服务是建立在规范化服务基础上,以满足客人个性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模式。它是规范化服务的升华和提高。(1分) (2)个性化服务与规范化服务是有区别的。(1分)个性化服务是满足宾客个别的特殊需求,而规范服务则是满足所有宾客重复的有规律性的基本需要。饭店业服务的对象是有七情六欲的人,仅仅靠规范化服务是不够的。要做好优质服务,必须是规范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个性化服务是规范化服务更深层次的发展、是在更高层次上满足顾客需要的服务。(1分) (3)任何一家饭店都有必须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向个性化服务发展。(1分)北京王府饭店就是在规范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新的服务项目,不惜代价为常住客人准备专用的睡衣、火柴、信纸、信封,良苦用心可见一斑。王府饭店的可贵之处在于决策人员对服务质量的重视、对服务心理的谙熟和对服务技巧的精通。(1分) (5)饭店业的竞争已相当激烈,欲赢得客源,首先应在饭店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人员中灌输一种全身心为宾客服务的精神,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推出与众不同的服务项目。(2分) (6)个性化服务的精髓是在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把每一位客人都当成有血有肉的人,从心里关心他们。(1分)只有善于揣测客人个别的、特殊的、潜在的需求,才能做好针对性服务,使服务不流于表面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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