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的含义

2022-06-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启示的含义

法官独立的政治含义

本轮司法改革的特点

《文化纵横》:王亚新教授您好!去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之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改组)迅速成立,以此契机,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方案相继破冰。其中,司法改革成为了深改组浓墨重彩的大手笔。深改组成立之后的几次会议,均审议并通过了重要的司法改革文件,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今年6月15日,《人民日报》还刊发了《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系统地阐述了深改组司法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未来方向。根据深改组提出的改革任务,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针对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等八个重点领域,发布出台了四十五项改革举措。同时,最近这一段时间,通过媒体报道,我们还知道国内某些城市的法院系统都已经相继发布了贯彻司法改革方针的具体方案政策,引发了法院系统内部的普遍关注和大量讨论。请您先简要评述一下司法改革历史状况,简单说明这一轮司法改革的相关背景。

王亚新:这一轮司法改革确实引人注目。首先是规格高,由最高决策层直接提出来,切入一些微观层面的具体问题;改革的主要内容又让人联想起以前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词语,如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司法职业化”,等等。虽然本轮改革的相关宣传没有使用这些词语,但改革的指向已经显得很明确。以前的司法改革主要还是法院或检察院系统自身在推动,至多有政法委的领导和参与。回顾过去,当年一波接一波、一轮又一轮的各种司法改革,早已让人产生“改革疲劳”之感。有些改革不了了之,另一些甚至被讥为“开倒车”。不过这二十多年来,也有一些司法改革的举措产生了重要的效应,其长远的影响,包括对于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意义,今后还会显现出来。比如说,民事诉讼强化举证责任及审判方式的改革,就起到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重新配置司法资源,以及改变当事人行为预期和交易方式等重要作用;刑事领域确立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促进由“罪疑从轻”向“罪疑从无”的观念转变也是意义很重大的改革。

《文化纵横》:如您所言,本轮司法改革有两个异于寻常的特点:一是司法改革的动力直接来自最高层,以顶层设计的形式直接规划和确定司法改革的政策与制度,层级高,全局性强;二是改革的切入点比较微观,直接从法官、检察官等微观主体入手,具体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分序列管理、选任程序、审判办案责任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问题上展开。这第二个特点,非常微观而具体,您曾长期在基层法院进行田野调查,比较了解情况,在您看来,本轮司法改革为什么会从法院系统内的微观行为主体入手呢?

王亚新:我认为,将法官、检察官们的管理制度作为改革杠杆,是为了实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除了你刚才提到的具体制度改革内容,我觉得,还需要特别注意到本轮司法改革尤其强调了法官承担审判责任这一内容。在我看来,本轮司法改革意味着权力、资源和责任的重新分配,而且再分配的重点直接放到了法官等微观的主体层面。

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可以区分为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用“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这两个学理上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司法独立”并不一定等同于“审判独立”,而“审判独立”在逻辑上则一定归结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只是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等外部干预,一个个单独的法院视为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审判独立”,指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办理个案不受法院内部各个层级的干预,理所当然地也不受来自外部的干预。在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的区别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两者的关系也应视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中心议题之一。

法院内部的深层结构

《文化纵横》:您认为“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具有不同的意涵,本轮司法改革选择以法官、检察官等主体管理为改革杠杆,也与这两个“独立”有着密切关系。那么,您能否具体地阐释一下“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并描述与此相关的法院现状?

王亚新:从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解释来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系统的“司法独立”,而非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一方面,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审判业务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另一方面,法院必须接受立法机关人大和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主要为路线方针的指引和人事安排等,人大和党委也不应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从应然的角度讲,法院审判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预,就是“司法独立”的含义。不过,这个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目前的实现状况远未到达,而这一点又与法院内部牵涉审判业务的结构及机制密切相关。从这一视角,可以把法院系统自身的现状抽象归纳如下:第一,每个法院各自构成一种紧密型的科层制组织,并且行政化、指标化地管理审判业务;第二,与此相应,案件审判往往通过某种集体决策机制而进行,并且,审判责任经常是模糊的,由多种主体分担,扩散于整个法院组织之中。这显然不是“审判独立”的理想状态。我个人认为,《决定》中的有关提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要改变这种现状,明确要求法官个人独立审判并独立地承担责任。在我看来,如果这一方向能够坚持下去,“审判独立”就会逐步落实,并由此牵动“司法独立”。

至于为什么法院系统会形成上述现状,我个人有如下理解。

与许多国家的法院属于“松散型组织”相比,我国法院可谓内部结合非常紧密的一种组织形式,可以称其为行政化的科层制。关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历史形成,可以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去理解把握。

在政治层面上,它是由近现代中国革命中的“政法传统”所决定。法院和其他组织一样以革命的意识形态为中心而组成、运转,属于一种服从“大局”或不同时期可变的“中心任务”且只具有“有限分工”性质的机构。法院组织的凝聚力依赖于意识形态,其运行和功能都必须服务于革命政党当面的战略目标,而法律专业的知识技能至多只是发挥工具性的作用。与此相应,我国法院的审判业务曾长期与“有关权利的判断”这种司法性质保持距离,刑事审判强调服务于阶级斗争和打击敌人,民事审判则始终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解决纠纷。在这样的条件下,法院组织的结构及运行原理与企业、学校、医院或研究机构等任何其他有较明显专业性的组织一样,都出现了向党政机关“看齐”的倾向。从某种程度上讲,现实总是历史的延续,上述理解就构成了对法院组织科层制、行政化现象的一种“路径依赖”式的解读。

在管理层面上,法院作为“紧密型组织”,实际上是一个个以院长为首掌控人财物等资源的调配、集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管理为一体并按照科层制原理运行的管理单元。在现实环境之下,这样的组织结构可能更易于控制司法的“产品质效”。或许,这就是多年以来,我国法院组织维持乃至强化科层制、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内因。改革开放以前,法院内设机构主要为刑事和民事两个审判庭,机构数和层级都很简约,管理也非常粗放。近三十年来,法院除加上经济审判庭(后称为商事并改成民庭的一部分)和行政审判庭外,还逐渐增加了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以及技术处、行装处、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等众多的内设机构。在功能上,尤其是围绕民事审判,从案件的受理、分流、送达、保全、审判到执行,还有审限的管理以及案件质量的检查和廉政监督,再加上支撑审判的各种司法行政事务,都分别由不同机构承担。这些机构的业务与法庭的审理和裁判构成了某种类似于分段分工合作生产“司法产品”的流水作业线,而院长则是保证这套作业流水线正常运转的主管。以这种法院内部的权力、资源都按行政层级分配的机制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从“多收案、多办案”到“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各地的一个个法院(更直白说是一个个法院院长)围绕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审判的效率效果,以及层出不穷的改革方案等众多主题而展开“政绩竞争”。这种竞争过程及机制,既推进了程序制度的变迁演化,为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及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带来复杂的问题。而法院组织的科层制或行政化,正是院长等领导能够动员各种资源集结法院力量参与竞争的条件之一。

与法院组织的科层制互为表里的是,法官个人对案件的审理及结果并不负责,而是形成了一种可称为“责任扩散”的问责机制。一些案件(其比例依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可能有很大差异)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个程序阶段,可能分别或全部采取程度不一的“集体决策”。这种案件决策性质由制度化的常规操作和非制度化的灵活方式所规定。以民事案件为例,立案环节是否受理的决定往往由副庭长或庭长审核,必要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在审理和裁判阶段,承办法官是第一责任人,但视具体情形其可能随时与副庭长、庭长商量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有时会报告主管副院长乃至院长本人,当然带有某种难题的此类案件多半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很多法院的各个审判庭,还有定期召开并由庭长或副庭长主持的“庭务会”,所有成员都可参与讨论某位法官就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而提出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在一些法院(或者大部分法院也说不定),承办法官起草的判决书都必须经过庭长核准签发,必要时这种“把关”还可能涉及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更高层级。经过这一系列“或浓或淡”的集体决策,这些案件的裁判已很难说得上只是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单独产品”,责任也随之变得很模糊。不难看出,这种案件处理的决策和责任双重弥散于法院内部层级之中的机制,既是行政化管理控制在审判业务上的体现,也是紧密型组织执行审判职能时的表现。

当然,这种集体决策且责任分散机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一致,因审判涉及的领域不同和法院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而有所区别。例如,刑事案件就有了有罪判决事后却完全冤枉的可能,如赵作海案等。此种情形,民事案件则极为少见。可以说,刑事审判的风险高于民事审判,“司法产品”责任不在一个量级,更需要分担责任机制。民事案件的问题主要是案件数量太多,而且纠纷简单。尤其在大城市的中心区域,许多民商事案件只能由承办法官独立办理。但这些法官也仍然必须在提高效率与公正处理、保证司法质量这对矛盾中保持平衡,也经常有上访等压力,导致法官产生向法院组织内部分散这些压力的强烈动机。另一方面,案情足够复杂、标的额足够高、社会影响重大的民商事案件,其审理和裁判则几乎都是集体决策的产物。至于行政案件,这些年好像没有出过什么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这只是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处理方面极其谨慎低调而已,由于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集体决策的因素仍可能同样重要。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决策与责任扩散的机制虽然只在部分案件中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但由于这部分案件总是更深地涉及对于经济、社会或政治而言意义更为重大的利害关系调整,也由于上述机制事实上可针对任何案件而随时启动,因此不能仅仅着眼于其普遍性有限的一面而忽略其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

毋庸讳言,学界和媒体对于上述这种状况普遍持批评、否定的态度,而且我也认同这种态度背后的一般价值判断。但另一方面,我还是认为,必须认真地对待上述结构/机制,应该对其运行的内在逻辑抱有一种“理解的同情”态度。因为,很可能正是这一结构/机制的某些功能作用,才维系了司法系统在当前相当严峻的现实条件之下仍然能够正常运转。

多重条件制约之下的悖论式博弈

《文化纵横》:您指出了法院组织及法官作为理性行为的主体,与所处的内外大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照我自己的理解,似乎有三个不同层面的结构条件组成了法院的内外环境:一是,党领导司法系统的政治结构;二是,法院系统呈现为行政化科层制的组织结构;三是,人情网络、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信访压力等等内化为深层社会心理的文化结构。按照您的分析,法院和法官在这几重结构之间折冲樽俎,形成了一种脆弱的平衡。如果您认同“三重结构”的观察结论,能否请您再详细阐释一下这三重结构之间的动态互动是如何具体展开的?

王亚新:在现实环境中,可能影响审判独立的首要外部因素,是来自党政机关的权力干预。此问题与“政法传统”密切相关,法院在“有限分工”的权力体系中,仅仅是一种“技术部门”,应当且事实上也从属于党政系统。历史上就曾有过“党委一把手审批重大案件”这样明确存在却又是“非正式”的制度,虽然1979年已被正式下文予以废止,但其背后的正当性原理并未根本改变。这种原理是指有关法律、法院及其审判业务的一种“工具主义”式的理解,即法院工作至少在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调整时必须听从党委的决策乃至直接指挥,其表现就是必要时对审判的介入干预。在干预的方式上,一方面是党政部门及其领导可能通过给法院的批示或“交办、转办、督办”等方式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也可能主动向党政部门“请示汇报”,寻求支持或协调。此外,还存在着由于法院领导担心人大开会时代表对本院的工作报告投票否定,不得不在审理某些种类的个案时显得“畏首畏尾”等可称之为“间接外部干预”的例子。来自政治权力的这一部分干预虽然在当前语境下拥有上述“工具主义”的正当性基础,但另一部分干预却经常显得“来路不正”。此类干预有时是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有时还可能是对何为个案“正确妥当”的处置理解不同,但不少情况或许就是出于干预者的私利私欲。特别让人感到困扰的是,大部分情况下,干预的“正当”和“非正当”都很难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外部的权力往往以法院组织的科层制作为干预的有效管道,但是,与科层制互为表里的集体决策与责任扩散的机制同时也可能起到“钝化”乃至消解这种干预的作用。比如说,领导干预一般会通过法院院长,但院长也可能做出“打太极拳”般的反应:“承办人讲这个案件有如此这般的法律问题,照您说的办可能风险很大喔”,借分散决策和专业知识来推托躲避。此外还可看到,法院受到外部干预的可能,同时也构成为了向外扩散责任而主动“请示汇报”寻求干预的通道。

中国社会无处不在的人情关系网络,是可能对审判产生影响的另一种外部因素。近代以来,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如西方国家或我国香港地区那样,使法院及法官从社会一般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剥离”开来,形成某种相对“超越”或“孤立”的存在。法院及法官始终很难“隔绝”于各种各样的人情往来。所谓“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不仅在三、四线城市或农村地区常见,即便是在日益“陌生人化”的大都市,只要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利益足够重大,种种直接或拐弯抹角的“人情关系”总有可能为了影响法院及法官的案件处理而被调动起来。从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可能过问案件的庭长、院长,直到法院的同事,都是这些人情关系试图影响的对象。人情关系实质上影响或者“扭曲”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的可能究竟有多大,是一个很不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对于这种可能性的普遍恐惧,却成为包括法院科层制或行政化管理等在内的制度设计得到支持的理由之一。因为大家都明白,所谓关系人情,“搞定一个人”容易,但是“搞定一帮人”,难度就会陡然攀升。不过,要是能“搞定领导”事情又简单多了。这意味着集体决策的机制作为科层制管理在审判业务上的体现,本来就具有防范或消解“关系案、人情案”的目的或意图,但同时又可能成为“关系、人情”曲折渗入案件处理过程的回路,其作用往往是两义的,充满矛盾或悖论。

最后,我国法律文化中传统问责及答责方式同样能够深刻影响到法院审判。在以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为背景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发现能够以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共同体范围内可以认同的法条解释。原则上,法官无需对审判可能带来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与此相反,我国传统却是高度重视审判结果,处理过程却并不十分重要,一旦事后可以确认案件处理的结果错误则需要追究责任。这是一种可称为“结果正义”或“实质正义”的观念。只要当事人不服案件处理结果,就可以随时不断地要求推倒重来,此时,案件的任何裁判者都会承受类似于“无限责任”的沉重压力。这些由我国“申冤告状”乃至“京控”等历史传统中延续而来,并积淀为“文化/社会心理”上的正义观念。历史学的研究表明,这种情况与中国社会早期就在广大疆域和庞大人口之上形成大一统的王朝统治息息相关。因为统治建立在“耕战”基础上,为了保证赋税和人力资源动员向中央权力的集中,众多分散的一个个小农家庭能够共存下去,对于维系王朝的大一统局面至关重要。在这种秩序形成原理之上又发展出一整套论证统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话语,即“天命本乎民心”、或者“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等,政治统治需要不断诉诸于“民心、民意、公论”等概念而获得某种正当化基础。案件处理或纠纷解决的是非曲直也随时都可触动“民心、民意”,个案当事人总有可能诉诸于一般“公论”,对任何裁判结果反复地挑战。

以上述观念为基础,普遍存在的信访现象与“有错必纠”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构成了针对案件处理结果问责的沉重压力。而法院的集体决策及责任扩散机制则不妨理解为应对这种答责压力的一种自我保护策略。此外,随着当代信息社会的加速发展,各种新兴媒体层出不穷,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影响也日益显著。如何应对公共舆论可能带来的正面及负面影响,也将是这一轮司法改革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之一。

总而言之,上述这些外部因素与法院内部的科层制及集体决策/责任扩散机制形成一种博弈缠绕却又相互塑造的关系。这确实是距离“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都很遥远的状态,但法院和法官通过在长时期内逐渐酿成的默契,一方面向各种外来的影响开放,另一方面也在审判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不断地消解这些影响,或者设法在此过程中转移责任。可以说,内外两方面的因素达成了某种脆弱的动态平衡。虽然法院和法官对这种现状未必满意,但恐怕也很难说得上目前已经从内部产生了对于“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的强烈需求。因此,本轮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启动的,它并非出自法院本身的内在需求,而是来源于由政治部门以顶层设计的方式“突然”启动的。

政治决断:司法改革的前景

《文化纵横》:按照您的观察和分析,法院和法官在“脆弱的平衡”现状中游刃有余地生存着,他们并没有更强烈的动机来单方面改变这一局面。但是,现在来自顶层设计的改革压力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打破这一脆弱平衡。在您看来,为什么最高决策层要冒着风险下决心推动本轮的司法改革。

王亚新:我一直强调,我们现在的司法体系,无论是所谓对外司法独立不彻底,还是对内审判独立不落实,都是在中国的政治社会环境中艰难博弈出来的一种现实状况。这种状况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不见得已到不改革眼下就过不去的程度,而且短期地看,改革之后情况并不一定马上就会比现在更好。法院系统自身对于改革未必有充足动力,就法官个体来说,也许指望通过改革提高薪酬或拓宽晋职渠道,但是他们肯定不希望再有很多责任或更大压力。那么中央为什么在这个时点推进司法改革呢?一个可能的答案,就是决策层或许已做出不再一般地为司法机关分担责任的政治决断,同时也形成了权能及资源的配置向直接办理案件的法官倾斜等实施方案。要对这一回答做出说明解释,还必须简单回顾我国近年来的发展历程。

最近的十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这十余年来也积累了众多社会矛盾,发展中的深层问题越来越明显。可以说,这十多年的发展,“光与影”相互叠加,成绩和问题都十分突出。透过这些宏观背景,我们会发现《决定》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即改变权力、资源和责任都过分向国家及政府集中的状况,通过放权让社会焕发活力,更多地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国家和政府也从过多过重的种种责任下解脱出来。

因此,不妨把改革的主要内容理解为党和政府意图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实现更进一步的分权、分工体制,在适度增加资源投入和下放权力的同时,要求司法机关承担起应负责任,为党和政府“分忧”或“减负”。说得直白一点,今后遇到类似赵作海案那样的情形,党政部门可能不再会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出面“协调”并“拍板”了,无论结果如何都得办案的人员和机构自行负责。为了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通过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以及和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案件管辖,以期逐渐形成能够有效减少地方政府介入干预办案的制度框架,让司法机关逐步“去地方化”;另一方面,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则可视为直接诉诸于“审判独立”,结果很可能是由此“釜底抽薪”式地导向“司法独立”。换言之,可以把顶层设计的这部分内容理解为一种经由“法官职业化”而通往法院“去行政化”的改革策略。

《文化纵横》:您认为,“脆弱的平衡”会导致党和政府成为“责任分担”机制的最后承受者,党和政府因信访和维稳等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重塑法官独立审判,形成法院和法官独立承担责任的机制,为党和政府分忧,将党和政府的政治压力解套。如果这一判断正确,那么,决策层推出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在社会条件层面有没有什么依据?法院和法官所处的内外环境是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王亚新:我感觉确实如此。最高决策层就司法改革推出的顶层设计,当然应该与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及各种条件变化的研判息息相关。因为,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条件作为支撑,改革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能真正得到推行,甚至只能变质走样。我个人认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变迁的进展,财富在可观规模上的增加积累已经成为推进改革的资源基础,而信息化社会及科学知识的传播则可能为促进权力分化或分工体制的深化提供了另一种条件。不过在我看来,关键还是要看传统的问责答责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文化是否开始出现根本性变化的征兆。因为,如果中国社会仍然维持以往那种关于纠纷解决或案件处理的正当性观念,则国家或政治权力向任何专业的机构以深化分工的方式尝试“推卸责任”,都一定不会被社会接受。

关于中国近现代以来的种种挫折和进步,学界有所谓“历史三峡说”。我觉得,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持续到今天,或许也该到了开始走出“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就纠纷解决及案件处理的正当性条件而言,其实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某些实质性的变化就一直在发生。典型表现首先是民事诉讼领域的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及庭审方式改革,导致了“即使事实没有查清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败诉责任”的观念开始向社会渗透。其次是最近刑事审判领域以“罪疑从无”为突破口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禁止刑讯逼供这方面的重大进展,意味着从政府到一般民众都开始在逐步地接受另一种正当性观念。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观念和刑事案件的“无罪推定”原则,都是改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的问责答责机制,使裁判者的责任可能从“无限”转变为“有限”的技术条件。此类观念及原则能够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开始扎下根,如果没有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条件作为支撑,同样是难以想象的。

《文化纵横》:您认为,当前的社会条件在发展变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要素彼此不断互动影响,决策者洞察到了这一历史性的契机,主动改革,并依据变化的条件设计适当的制度。《决定》明确提出,“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项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目前,司法改革正以分步试点的方法推进,您可否简要展望一下本轮司法改革的进程与前景?

王亚新:这一次的司法改革既然是由从未经历过的顶层设计启动,当部分改革措施从上到下地“嵌入”若干法院,将会导致这些法院内部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重新“洗牌”。这同样是以一个个法院为单元的一个个“磨合”或“博弈”的复杂过程。可以肯定地是,往下走就会触及各种具体的利益利害,进入“细节决定成败”的阶段。目前,法院内部的各种主体对改革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利害预期不一,通过各种媒体或自媒体可以听到不少有关改革“冷思考”或批评诟病某种改革方案的声音。不过,现有议论主要还是围绕利益问题,有关不同类别的法院工作人员将会各自承担何种或多大的责任等更为关键也更为困难的问题,反而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但在我看来,司法改革的进程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内部的各类人员是否在自己获得的资源、拥有的权能与承担的责任之间大致达成新的均衡,且这种均衡必须能够保证法院审判业务的正常运转。新的均衡往往以以前的脆弱均衡被打破为前提,甚至还可能意味着某些地方某段时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今后的某些时候批评改革的声音或许会更加强烈。此外,由于各地法院面临的内外部条件差异很大,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实际进展情况也会呈现出较大差别。一概而论地预测全国层面的改革推进过程如何,不仅非常困难,而且也未必有多少意义。现在可作出的预判大致是,本轮司法改革要在较宽的面上初步实现其初衷,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出现“进进退退”等现象也属正常。因此,把握时代和历史的大趋势并保持足够的耐心非常重要。

(本文主要内容将以学术论文形式发表于《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作者:王亚新

第2篇:信息技术的哲学含义

摘要:“信息技术”的哲学含义从日常用法而来,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用法。哲学含义的信息技术并不等同于“现代技术”意义上的IT,而是包含传统的信息技术在内。从“技术”的哲学含义可推知信息技术不仅包括器具信息技术,而且包括身体信息技术;从“信息”哲学含义可推知信息技术不同于质能性生产技术,而且器具信息技术从严格意义上只是“信号技术”,只有身体信息技术才是真正的信息技术。

关键词:信息技术;身体;器具

文献标志码:A

今天,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学术研究中,“信息技术”都是一个被广为使用的概念,如果“信息技术哲学”的研究领域成立,那么首先就是要确立信息技术的哲学含义,尤其是它与我们的日常用法有什么不同?甚至也包括,它与其他的学术领域中的用法有什么不同?

从对信息技术的日常理解到哲学理解,无疑会综合对技术的哲学理解和对信息的哲学理解,由此形成揭示信息技术之哲学含义的若干层次或若干维度,并且显现出哲学地理解信息技术时会碰到的若干问题。

一、从对信息技术的日常理解到哲学理解

最基本的概念,往往也是被应用得最混乱的概念,从而也是理解上歧义最大的概念,这种情况在对“信息技术”的理解中无疑也存在。

关于“信息技术”最简洁的日常理解可以说就是将其等同于IT(information technology)或IC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technology),例如通常会说“搞信息技术的人”就是“在IT界从业的人”,而IT业就是最先进的计算机和互联网行业,于是信息技术就是指“当代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词典》就是寻此思路而界定信息技术的: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相关技术。它包括:获取信息的感测与识别技术;传递信息的通信与存储技术;处理及再生信息的计算与智能技术;施用信息的控制与显示技术;面向实际系统集成的信息系统工程。信息技术是数据处理和通信相结合的结果,前者提供了处理和存储信息的能力,后者提供了信息传递的手段。一般认为,信息技术可覆盖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等学科领域。

上述对信息技术的理解显然是与“电子数字信息技术”相等同的(所以微电子制造业算IT行业,而造纸厂则不是)。有的理解较此稍微扩大了些,将凡是使用电力或电器的信息传输工具都纳入信息技术的范畴,认为它是一个与“信息系统”和“媒体技术”之类密切相关的术语:“通常用于描述那些由数据处理和电信相融合而构成的技术,涉及多样化的输入设备、处理程序、通信系统、存储格式和输出显示等。它缘起于电报、电话、留声机、无线电、电影、电视等电子通信技术的早期形式,经由计算机和控制论发展而来”。这样限定之后,信息技术就理所当然成为“一个新的人工物种类,这一混杂物一部分是自我运行的机器,一部分是如同等待汽车行驶其上的道路那样的功能性结构——因此称其‘新媒体’(既作为手段又作为环境)”。

显然,这样理解的信息技术,远不是信息技术的整体,仅仅是“当代信息技术”或“现代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作为由“信息”和“技术”组成的一个复合词,其直接的含义并不包括“当代”在内,而是应该涵盖所有涉及到信息的收集、识别、提取、变换、存贮、传递、处理、检索、检测、分析和利用等的技术。从“信息现象”以及以信息为对象和目的的“技术现象”早在“当代”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可以很容易认为远在当代以前就存在着信息技术,并且可以将当代以前的信息技术统称为“传统信息技术”。

目前,已有公认的“五次信息革命”的说法,其实所指就是人类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五次信息技术的重大发展或质的飞跃,分别是:语言(口传或言说形态)的使用,文字的创造,印刷术的发明,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的发明和普及,最后是计算机技术与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在这个意义上,从有人类开始,就有了信息技术,因此“信息技术”应该不仅包括IT意义上的当代信息技术,而且包括过去的信息技术。

就“技术”对应的英文单词来说,至少有两个较为常用的词:technology和technique,IT中的“技术”为前者而不是后者,后者更倾向于意指技巧、工艺等传统技术,而前者则包括了现代技术甚至更倾向于意指现代技术。所以IT中使用information technology而不是使用informationtechnique,反映的或许就是“现代技术”对人们的支配性,或在一提到技术时,所联想到的就是时常挂在我们嘴边的“高新技术”,由此所组合的“信息技术”当然就在日常用法中成为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代名词。

为了将一定语境中把计算机和互联网与IT相等同的约定俗成与“信息技术”的构词本身所涵盖的语义内容相区别,可以将前者称为“狭义信息技术”,而将后者称为“广义信息技术”,它是扩展人的信息功能的手段的总和,是“信息技术”从日常用法过渡到哲学用法后的所指。

此处的关键问题是当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信息技术的根本区别是什么?一定意义上,正是这种区别,才使得在日常用法中人们更愿意用“信息技术”来指称当代IT。或许可以说,以计算机为代表的当代信息技术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可以行使“处理信息”的功能,而不是像传统信息技术那样只能帮助人储存信息和表达(以及传输)信息;更进一步说,是信息可以被数字化从而可以被计算机加以方便地处理。正是这种“数字化”的特征,使得信息形态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也使得信息被技术性地利用的方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而使得信息和信息技术在生活世界中的作用变得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以至于用“信息时代”或“信息社会”来刻画这样的重要性。

二、从对“技术"的哲学理解到对信息技术的哲学理解

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其包含什么样的内容或具有什么样的外延,也取决于我们对“技术”的界定。

今天一提到“技术”,令人主要想到的就是人造物,或人身之外的工具,即人的肢体的“体外延长”。其实技术还包括作为“身体技术”的技艺。

我们经常将技术定义为实践的手段,这种手段不仅表现为物化的工具、设备、仪器等等,而且还包含着作为软件的技艺、技巧等。费雷在其《技术哲学》中列举的作为“一阶”的技术现象就包括器具(implements)、器械(instruments)、工艺(crafts)、装置(devices)、公用设施(utilities)、设计(contrivances)、发明(inventions)、机械(machines)、技巧(artifices)、工具(tools)、发动机(engines)、家用器具(utensils)、技艺(techniques)等,其中也大致是人造物和人的技艺两大类。甚至还有更偏重从身体性的技艺来看待技术的,如最早对技术下定义的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技术是人类活动的技能,一种制造的智慧。国内学者对技术的定义也常常侧重于这个方面,如“技术即技巧与关于技巧知识的总和”。

技艺是一种身体技术,身体技术理所当然是技术的一种形式或一个种类。甚至身体技术在技术系统中更具有始源性,即整个技术系统是从身体技术向器物技术、内在技术向外在技术扩展而来的。据有的学者考察,“技术”这个词(英文technology,德文technik,法文technique)所包含的四个方面的意思中,第一个就是与个人身体实践相关的技巧、技能、技艺、技法,即“身体技术”。该词的最早提出者,法国人类学家莫斯认为,“身体是一个人最初的也是最天然的工具,或者更确切一些,不用工具这个词,身体是人的最初的和最天然的技术对象,同时也是人的技术手段”。“按照我的理解,‘身体的技术,这个词是指人们在不同的社会中,根据传统了解使用他们身体的各种方式。”人使用身体的主要目的有两个:造物或表达信息,前者可以称之为“身体生产技术”,后者可称为“身体信息技术”。莫斯认为人的一生其实就是通过训练获得为社会所承认的身体技术,从而表现自我并与他人交往的过程,其中的“身体信息技术”的韵味就更为浓厚了。如果“身体技术”和“器具技术”的分类成立,信息技术也可以随之区分为“身体信息技术”和“器具信息技术”两个子类,前者如人的言语活动、书写活动等,后者如笔墨纸张、电话电视、计算机、互联网等等。如果再结合技术的另一种分类即生产技术和信息技术,那么技术的两种分类相互交叉便形成如图1所示的四个技术子类:

这里我们又看到一种广义与狭义的信息技术之分,后者通常仅指器具信息技术。于是,当言说和书写被归入信息技术的形式时,就是将身体信息技术纳入了广义的信息技术之中。这样,由于技术有涉身性的身体技术,信息技术有涉身性的身体信息技术,当身体信息技术被纳入信息技术的范畴后,也成为了一种广义的作为哲学对象的信息技术。前面所提到的“信息革命”实际上就是从身体信息技术的革命到器具信息技术革命的扩展过程。

提出身体信息技术后,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有:

第一,关于身体信息技术的种类问题。身体信息技术中最根本的是语言技术,但除了广义的言语行为(包括面部表情、手势、姿势等等)外,人的思维是否算是身体信息技术?认知哲学中有的特别强调心智(也是信息)的寓身性或涉身性,这种意义上,思维或许也可以算做是身体信息技术中的一种,正如已经有人提出“思维技术”的概念一样。

第二,关于器具信息技术与身体信息技术的关系问题。可以认为,器具信息技术无非是身体的延长,是身体技术在信息维度上的延长,是信息手段的人工替代物。

第三,语言和文字在两种信息技术之间的特殊地位问题。可以说语言是身体性的又是延长于身体的,言一出,则成为延长性的,成为“身外之言”,也成为可以被器具信息技术处理和传播的对象;但言之出,则是身体性的,是当下的身体信息技术活动。所以当我们说语言是一种身体信息技术时,主要指的是“言之出”的当下过程。语言以后的信息技术,或所有的器具信息技术,基本都是对“言”的延长或变换,对其在人体之外的操作或传播或显示或加工,等等。

文字可以说是身体信息技术与器具信息技术的接口或过渡。文字使信息技术既是依赖身体的,又是离开身体的。在文字出现以前,信息只能或基本只能是“涉身”的,于是受到身体活动或存在的空间与时间范围的限制,使得信息的存在和传播也就受到极大地限制。文字和印刷是两种信息技术交织的革命,此后的信息革命的重点转移到了器具信息技术之上,从而导致了一系列身体之外的信息技术(作为文字载体)的发明和产生,如纸张是文字的载体,印刷术是文字被置于载体的方式,如此等等。

第四,两种信息技术之间的协同进化问题,即器具信息技术与身体信息技术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在当代信息技术中,“脑机接口”或许是身体信息技术与器具信息技术的“协同进化”的前沿领域,当然在之前也有协同进化,这就是器具信息技术对身体信息技术(技艺)的影响和改变,以及身体信息技术对器具信息技术的要求和推进。在“协同进化”中是否存在“异化”?答案是肯定的,甚至是双重的异化:一是器具信息技术对身体信息技术的侵吞或取代,二是器具信息技术对整个身体乃至心灵的控制——无处不在的监控,此时人的身体反而成为器具技术的一种延长,成为一种被“联网”并在网中被操纵的“物品”或“物件”。

三、从“信息不是什么"到信息技术的哲学含义

信息技术的对象是“信息”,但这个“信息”究竟是什么?对“信息”的不同的哲学理解也必然影响到对“信息技术”的不同的哲学理解。

如果从反面来把握信息是什么,就是要揭示出信息不是什么,这也是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揭示信息的含义时所采用的思路:“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这段话也被视为维纳对世界的“三分”,由这种三分可导致对技术的三分:“基于维纳自己的分析,可以对三种基本的不同类型的技术加以区分:转换物质的技术(锤子和生产线)、产生和转换能量的技术(发电厂和发动机)以及转换信息的技术(通信系统和计算机)”。

如果物质和能量归为一类(例如称其为“质能”),则可有信息技术与(广义)物质技术或“质能技术”两大类。信息技术所指的无非一般意义上处理、表达和传播信息的技术与手段,所针对的是要区别于处理(转化)和传播(运输或运送)物质与能量的技术与手段,后者也称之为“生产技术”。或者说,从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就形成了信息技术与质能技术“二分”。

此处的难题是信息技术与质能技术之间的划界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信息技术与其他技术(当然主要是指质能性的生产技术)的不同在于:“与工具(没有人类的能量投入和引导无法行使功能)或机器(从非人资源中获取能量,但仍需要人的引导)不一样,信息技术以其与众不同的方式,在能量和即时引导方面独立于人,即它们是自我调节的(控制论的)”。但这里所分析的信息技术显然是现代的器具信息技术,而传统的器具信息技术无疑是难以自我调控的,并且当代技术中不仅器具性的信息技术而且器具性的生产技术也是可以自我调控的,因此以是否能够自我调控来区分是否为信息技术是不合适的。

也许可以从“所形成的产品”上来区分,如质能性生产技术所形成的是物质产品,而信息技术所形成的是信息产品。但是,由于任何信息产品都要以物质产品为载体,所以当信息技术在形成信息产品时,必须要形成作为载体的物质产品,如打印机要形成文稿、计算机要在屏幕上形成光电影像,此时不能说这些产品不是物质产品。

当然,对于信息技术来说,即使形成了物质产品,但人所“最终消费”或“真正需要”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形式,而是其中的信息内容。拿计算机来说,“计算过程与化学或电学过程的区别是,前者在其研究过程中‘以忽略其物理性质的方式’进行”,这样,无论是被人关注的过程还是目的,信息技术和物质技术都是不同的。虽然这些过程都是在物质设备上运行的,其结果也是在物品上体现或显现的,但从“关注”或“意向”对象来说,两种技术都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物质本身,而前者是物质所承载的信息。

这样,区分质能性生产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其最终产品是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还是信息需要,是为了处理数据、信息还是为了处理物质、材料,是为人的脑力劳动服务还是为人体力劳动服务,以至于还可继续借鉴维纳的说法:质能性生产技术是使人手贬值的技术,而信息技术是使人脑贬值的技术。

无论怎样去区分物质性技术与信息技术,两者之间的联系都是不可能被隔绝的。任何信息技术从硬件上都是物质,或者说,一切技术都有物质性的一面,无论是器具信息技术还是身体信息技术,而且,器具信息技术的物质面就是人工物。凡此种种,恰恰说明信息离不开物质,从而信息技术离不开物质技术,而且两者之间还有互相促进并终于相互融合的关系。例如生产技术在处理物质变换能力提高的过程中必然伴随要求处理信息变换的能力的提高,而人在物质生产中从事控制和操作活动时,自己作为信息处理和传播手段常常表现出局限性,这就要求将人的信息功能技术化,导致生产领域中信息技术的必然发展,最后出现自动化生产和无人工厂,使得信息控制技术和机器生产技术融为一体。

造物技术甚至直接决定了信息技术的发展,甚至有些造物技术与信息技术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如造纸技术和微电子技术。拿造纸技术来说,纸引起了极端重要的“一场革命,没有纸,就不会有这么多人去从事写作的艺术,印刷术对人类的贡献也将大大逊色……”,纸“使我们能够用一种普世的物质去代替昔日传递思想的昂贵材料,它促进了人类思想成果的传播”。而造纸技术既可以视为一种物质性生产技术,也可视为一种信息技术,因为纸张的主要功能就是用来写字和印刷的,用来作为符号的载体,满足的主要是人的信息需求(当然在后续的扩展中也可用作餐巾纸、包装箱之类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再拿微电子技术来说,一代芯片就代表一代计算机处理数字信息的能力,制造芯片显然是在“造物”,但制造芯片的微电子行业显然也是信息技术业,这里它至少是“一身二任”的。还有,在运送或传输信息时,就离不开对作为载体的物质的运送和传输,离不开实体世界的物质和能量运动,无论是对传统的纸质载体的运送,还是在导线中对于电信号或在无线状态中对于电波的传输都是如此。交通和通讯技术作为质能和信息技术的代表,前者使物质产品流动,后者促进精神产品传播,但两类技术的作用也经常交织:如互联网能调动资本,轮船也能传播精神。足见在两种技术之间要划一道绝对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可以说,从“生产”乃至“传输”的意义上,质能技术和信息技术常常是难以区分的,只有从功能、结果或目的上,才能相对清楚地区分开它们。

四、从“信息是什么”到信息技术的哲学含义

维纳对信息的哲学含义的揭示告诉我们,信息不能以任何方式归结为物,从而信息技术与质能性的生产技术是有所区别的,但这种对信息的否定式的说法毕竟还是没有揭示出信息究竟是什么,从而也无法从中推导信息技术究竟应该是什么。

“信息是什么”也被视为信息哲学的核心问题,目前就此可归结出四到五种“核心理论”,就是所谓的“状态或属性说”、“相互作用说”、“意义说”和“间接显示说”。当然也有其他的归结,但大同小异。

本人作为“意义说”的主张者,认为信息是一种非物质的存在,是信宿或广义的反映者对对象意义的辨识和感知,是主体赋义的结晶,也是信宿的释义所得;狭义地讲,信息是一种属人的认识现象,从而是一个认识论范畴。那种将信息视为一种本体论上存在的东西、凝结于物中的某种实在现象,实际上是用物理主义看信息的结果,是在哲学上简单移植物理学和通讯技术中对“信号”等理解的产物,从哲学上理解信息显然不能局限于这个角度。哲学上的信息应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认识论性和属人性,并且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信息作为认识论范畴,就必然具有属人性,亦即一切信息都是属人现象,某一现象只有和人关联起来之后才可能成为信息,因此属人的信息就是全部信息;离开人来谈信息是不可想象的。信息什么也不是,不过是人和对象的一种关系——一种信息关系,一种扩大了的反映和认识关系;而说到底,信息就是人的“感知”、“反映”、“知识”等广义的心智现象,借用海德格尔的术语,可以认为信息是此在(人)处理存在的一种方式,是被此在在“虚在”的层次上把握了的存在者。《牛津英语词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对信息的定义是:“被传输的关于某特殊事实、主题或事件的知识”,也表明了信息的属人性和认识论性。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信息,显然就不能将信息归结为物质性的信号,因为信号只是信息的载体而不是信息本身。具体说来,信号(signal)是与一个物理现象相连并用来传送数据的,甚至在电子学中,信号所指的就是所传送的电脉冲,而在通信业务中,信号指的是一种报文形式,其正文由一个或多个预先规定好意义的字母、字、字符、信号标志、可见显示或特殊声音所组成,且以光、声、电的手段进行传送或发送。信息的存在和传送离不开作为载体的信号,载体是可感的,信息是必思的。你仅从感官感受到的一切都不是信息,而是信号,只有你所理解的才是信息。由于器具信息技术所操纵和传送的真正对象是信号(符号)而非信息,因此它从本质上只是处理和传递信号的技术,这样,无论是传统的器具信息技术,还是当代的器具信息技术,从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信息技术,而是“信号技术”。如印刷术是复制信号(符号)的技术,网络是传递信号的技术,计算机则是信号变换的技术,这些技术的使用主体是人,是人把信息变成信号,并交由信号技术去处理和传递,其处理和传递的是物质性的信号,而不是精神性的信息,精神性的信息是由人掌握而非机器掌握的。

因此,严格地说,器具信息技术中只有信号过程,而并不存在什么信息过程。计算机中进行的并不是什么信息的加工,而是编码符号的转换。正因为如此,塞尔的中文屋才表明机器并不具有心灵,即使机器可以根据程序将一种符号串准确地变成另一种符号串,从而显示出似乎可以进行“翻译”,但它并不懂得这些符号串的语义,从而并不掌握其中的信息。所以计算机并不是什么“信息机器”,不过是“信号机器”,或“符号变换机器”。但是在日常用法中常常将信号(载体)与意义(信息)混为一谈,这只能视为一种不严格不精确的用法,如果在信念上仍然认为器具信号技术是一种真正的信息技术,无疑就是主张机器是懂信息的,从而机器是能思维的。

那么计算机中究竟有没有信息呢?计算机中被运作的符号中有没有信息呢?那要看针对谁而言,如果就机器本身而言,其中并没有信息,因为计算机并不“理解”这些符号的意义。如果针对人来说,则机器里有信息,因为这些符号的意义是人能够理解和辨识的,当然这里所指的也是总体的人,而不是个别的不懂其意义的人。所以,“离开了语境,信号就不是信息”。也就是说,在一定语境内,信号技术可称之为信息技术,就是在非信念的语境中将信息与信号的界限模糊化之时。

这也是在哲学地理解信息的基础上对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哲学理解:器具信息技术本质上是信号技术,信号变换技术,或造信号的技术,而不同于造物的技术。但从信号也是一种特殊的物质的意义上,造信号的技术也是造物的技术,不过是一种特殊的造物技术;当然由于信号是比通常的物质更为复杂的现象,所以信息技术(信号技术)是比物质性的生产技术更为复杂的技术。同时也要看到,物质变换技术和信号变换技术是可以互通的,例如从当代的二维打印技术到3D打印技术,就是造信号到造物的整合,亦即从信号技术变成了造物及生产技术,或者是造物技术与造信号技术的融合,在这个意义上,两种技术归根到底又是具有统一性的。

在排除了器具信号技术是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技术之后,可以说只有身体信息技术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技术,因为身体是属人的,人才是信息的主体,即真正具有信息能力从而可以使用信息手段即信息技术的主体。

身体信息技术中有的信息活动是超符号的,如头脑中潜意识活动或直觉灵感活动,而器具信息技术中的一切“信息活动”都是符号性的或信号性的。

当然,本文也无意改变强大的约定俗成的语用习惯,只是认为,我们需要在非信念的意义上使用关于“信息技术”的习惯性叫法,最好在口称计算机之类的东西为信息技术时,心中再打上一个括号,即(信号技术),也就是加上注释地去使用。

总之,“信息技术”的哲学含义无疑是从“信息”的哲学含义和“技术”的哲学含义提升而来的,是对两者及其广义的时空跨度综合而形成的,它来源于日常用法,但又不同于日常用法。

作者:肖峰

第3篇:论平等的法治含义

摘要: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其法律含义包括适用法律平等和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能约束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私人行为。就业平等权是一种具体平等权,理应包括就业形式平等和就业实质平等的内容,同样具有约束国家和个人的效力。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法治

平等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平等的含义在不断变更和扩充,故平等这个词,毫无疑问具有多重含义,平等这个词可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念、一种信仰、一种宗教。在现实生活中,平等可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其表现的不同面目或是作为理想目标、价值观的平等、或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平等权、或是作为实际运作状况的平等权。探讨法治视野下的平等权含义,有助于我们对一些具体平等权利,如就业平等权的理解,这对于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平等的理论和学说

平等是人类的两大价值和理想之一,它与自由是人类通过群体性的相互交往而在精神层面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而在历史长河中人类所向往的其它价值只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的派生物或具体化目标。在人类千百年的思想史上推出的属于政治哲学或法律哲学方面的理论,有很大一部分“不是用平等就是用自由作为探讨正义问题的焦点”。在西方国家,平等思想的影响广泛而深刻,深深地浸润在他们的文化中,大致可认为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普遍的不平等、普遍的平等、普遍平等观念的修正、公平观念成为普世价值。从认为普遍的不平等是社会不可避免的,更是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的,发展到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宣扬“人类生而平等”,多数人期望的普遍平等可以实现;再是由于普遍平等造成新的不平等事实,而提出“基本权利平等”、“实质平等”等概念,进而发展到社会普遍接受社会正义理论所导引出的公平观念,平等的内涵应包括“基本自由的平等”、“进步机会的平等”及“为达公平采取有利于弱势者之积极差别待遇”三个概念。总的说来,就是从形式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发展到形式平等的第二阶段,再进入既注重实质平等、又不否认形式平等的第三、第四阶段。对于“平等”的诠释,从有代表性的西方学者看来,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他将平等解释为“数量相等”、“比值相等”,即“你所得的相同事务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务”。这在现在看来,亚氏所说的平等已蕴涵有同样的应予同样对待,不同的按照不同的比例区别处理的意味。在中国,平等思想也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法家就主张法不阿贵,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几乎都用过“均贫富”或与其相类似的口号来号召跟随者,在近现代,也有各式各样的平等思想出现。这些平等思想的提出虽然具有较大程度的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向前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共同性的缺陷和误区,主要表现在如将平等过分绝对化,以至于陷入平均主义的困境;片面强调平等的积极功能;没能将平等权理论体系发展成为制权保权的制度机制。在平等的思想和理论中,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形式平等,虽是对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的否定,但也存在历史局限性,其先天的缺陷在强调“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时,并没有立足于各个具体的“人”是否真正具有对等的实力的现实前提,而是完全舍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实的不平等状况,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强调形式平等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况,现代各国宪法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实质上的平等,习惯上简称为“实质平等”,又称为“条件的平等”,并不是具有颠覆意义的替代性原理,是为了对形式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而出现的,实际上也没有完全取代形式平等原理,而是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也就是所谓“既注重实质平等、又不否认形式平等”,兼具形式和实质的意味。应该指出的是,无论形式上的平等,还是实质上的平等,均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平等”。在二者关系上,法治发达国家一般坚持形式平等为主,这在自由类平等权更为明显,实质平等一般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主要适用于经济方面的平等权。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德等国均将平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当然,机械地或绝对化运用平等权的基本含义会带来消极后果,这时应采取“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或“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模式,这特别适用于社会类宪法平等权,从享受主体来说,经常被用来对弱势者给以特殊的保护。

二、平等的法律含义

(一)平等的性质

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平等的性质,中外学者得出来的看法有原则说、权利说、权利原则二重性说等不同的主张。综观这些主张,笔者认为可以把它们的分歧典型化为一句话:平等到底是原则,还是权利,或者是原则和权利两者兼具?如果认为平等是权利,那么平等应该与其它权利一样,不但可以主观认定,而且还具有独自的权利本质。而认为平等是原则,是因为学者们在人权体系进行分类时,通常认为平等属于总则性人权,是适用于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是对应各种人权的基准,这样平等才能广泛适用于各层面,成为一种价值理念。原则说的支持者认为,若是将平等认为是一种权利,则会被局限于法律条文明示的范围,只能要求这些相关事项的平等权利,这反而会削弱平等在人权保障体系中重要的法的效果。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兼具原则和权利两种属性。笔者赞同这一种观点。现代各国宪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认了平等权基本权利的性质。而所谓平等权,一般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在法律之前不得因性别、宗教、种族、阶级、党派等不同而受到差别之待遇,任何人亦不得享有特权,或特别的受到不利益的待遇。日本宪法学的通说认为,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但它与其它的宪法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宪法权利。在德国宪法学中,“法律面前的平等”一般被认定为“平等原则”,而对个人而言,则被认定为“平等权”。可认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国家一方来说,即表现为一种原则(“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则意味着一种权利(“平等权”)为方便计,也是为了尊崇宪法中平等的多重属性,笔者称之为平等权。

(二)平等权的宪法含义

有关宪法上的平等权,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律面前平等”之规定,而在英法语系国家的表述中,则多表述为“法律上的平等”。我国54年宪法的相应表述为“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在82年宪法中改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因是依据平等的

旧式通说法律适用平等说出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表述更为准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初含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对象,必须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其实质要求为国家权力应当平等地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应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得因人而异适用不同的标准。适用法律平等此时针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约束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而不包括立法权。也就是说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这种传统学说在国内外曾长时间流行,在现时代的我国还有比较大的影响。这种做法的危害是当一个法律本身就不公正、是立法不平等的产物时,愈是不打折扣地坚持法适用平等原则,愈是加重恶法造成的危害。故平等权的新理论认为,若平等权不能有效地约束立法者,那么宪法的平等权便形同具文。因而宪法平等权,不仅是法律适用之平等,同时也是法律制定之平等。法律制定的平等表明立法权受到宪法平等权的限制,要求国家在立法活动中必须依照相同的事件,相同的规范;不同的事件,不同的规范,已导出了人民在相同事件时要求平等对待及在不同情况时要求差别对待的权利存在。并且宪法保障人民平等权利的重心,已经由法律适用的平等,转到法律制定的平等之上。这个重心的转移,也印证出国家迈向法治国家的过程,立法者负担形成、主导国家法律及政治生命的重大责任。平等权的新理论跟法治国家建设与人权保护思想很契合,得到公法学界的响应与支持,成为学术界的主流理论。

因而,平等的法律含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立法上的平等)。立法者在规范法律事实及法律后果的抉择上,要遵循宪法保障的平等原则,须进行理智或合理的考量,根据事务的本质,既禁止恣意又符合比例原则,来进行区别或相同之对待。即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归类,在立法上作出合理的、必要的和适当的区别对待,并不违反宪法上平等的要求,反而是宪法平等原则的体现。相同的事件,相同的规范;不同的事件,不同的规范说明允许差别存在,只是差别存在须有合理理由。也就是说,平等允许合理差别存在,禁止的只是不合理的差别。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的同时会作出一定的差别待遇的规定,因为形式平等的主旨乃在于禁止不合理差别,而实质平等则更是必然承认合理的差别。合理差别既需要合理依据,又不超越合理程度;否则,就是不合理差别,就是歧视。歧视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或者说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处理。至于差别的“合理依据”或“合理程度”的确定,这是宪法学中不易确定的技术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

(三)平等权的效力

平等权的效力有一定的个性特色,表现在平等权既约束国家又约束个人,即能约束国家行为,也能对私人行为具有约束效力。平等权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国家权力,能对国家权力产生直接的效力。平等权能约束国家的立法权,能限制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立法活动要求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意味着禁止歧视效力直接约束立法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立法机构并没有自觉用宪法来约束自己的立法行为,经济方面、刑事方面的立法不平等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某些歧视农村人口的立法,造成的消极后果比较严重。立法的合宪性问题突出,要求我们深化宪法平等权对立法的约束,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平等权也能约束国家的行政权,能限制行政主体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行政主体在工作中经常性地进行差别分类,如分类不合理,极易侵害平等。我国的地方政府中对公民就业作出许多限制性规定,因与劳动职位的实际需求没有相关性,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与平等权相抵触,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矛盾。平等权还能约束国家的司法权,能限制司法机关在司法行为中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实践中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另外则是司法机关在平等权诉讼中发挥的效用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这些都是急需改正的。在国际人权法中,平等权对私人行为能产生直接的约束效力。在欧盟法中,平等权既直接约束国家又直接约束私人行为的权利,由此在法律上确认了禁止歧视的直接效力。平等权可以直接约束私人行为,这里的私人行为,并不是纯粹的私人个人行为,此时的私人行为进行的是与公共服务有关的事项,行为人的私人身份不能使其免受约束效力。也就是所谓“私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具有‘私人’的性质,它受宪法规定的禁止歧视效力的约束,其活动不能违反平等原则”。理由如下:平等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在适用法律时予以遵循。平等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含义要求国家有义务在准公共领域禁止任何私人的歧视行为。

三、平等权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分为一般平等权和具体平等权。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一般平等权与平等原则相对应,具体平等权与作为权利的“平等”对应。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平等权通过具体平等权得以体现和实现,如没有具体平等权,一般平等权就失去了指向和目的。具体平等权需要一般平等权规范要素作指导,或本身就是一般平等权规范在某项具体权利中的运用,是直接的具体平等权,它实际上是一种竞合性权利,是一般平等权的普遍原理与其他某项具体权利的结合。而且法院在对平等权案件进行裁判时,都是将一般平等权理论运用于具体宪法权利之中。具体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迁徙平等权、选举平等权、教育平等权、就业平等权等。

就业平等权,又称为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平等权作为一种具体平等权,当然适用“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就业平等权也理应包含就业形式平等、就业实质平等的内容,而且以就业形式平等为主,就业实质平等辅之。

就业形式平等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机会均等,即每一个劳动者有被一视同仁的权利,被看作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的人。但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实际上每个劳动者都有个体的特质,人们各不相同。此时机会均等不仅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起点的权利,还包括利用开放的机会来开发自身才华和能力的权利。在劳动就业过程中,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能力方面有差别,每一个劳动岗位实际上也有不同的要求。法律只是在就业实践中提供指导,就业平等权并不能提供明确的答案。此时需要不歧视原则来填补平等就业不确定性的漏洞。不受歧视是平等就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劳动就业方面,我们并不是不允许差别存在,我们只是不允许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我们允许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职位所需的条件作为

岗位录用的条件,这是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如果在劳动录用过程中以民族、种族、性别等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来排斥、限制某些劳动者群体从事某类劳动,则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构成就业歧视。即是否构成劳动就业歧视的标准,为是否对劳动能力做出不:适当的归类。至于那种归类为不适当,构成不合理差别,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我国的《就业促进法》通过过程中,某委员建议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也应写入《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正式通过时并没有被采纳。《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表明,能够确定的不适当归类是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来进行归类,而“等”字又说明,其它的不适当归类还有不确定性。实际上,笔者认为,有些条件,如身体残疾,有些时候是适当归类,是合理差别;有些时候,又是不适当归类,是不合理差别;应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故而不宜作为法条的明文规定。目前,在我国的劳动就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不但歧视的名目繁多,有些歧视规定也是明目张胆甚至是荒诞的。最为典型和普遍的劳动就业歧视是对部分劳动群体,如妇女、农民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歧视,常见的有性别、户口、年龄、身高、相貌等方面的歧视方式。就业歧视,不但在企业等私法主体里面严重存在,而且在国家机关等常见的公法主体里也一定程度存在。歧视规定,有的是以明文规定存在的,有的则是“玻璃屋顶”,以无形的壁垒形式存在。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与就业平等权相冲突的。这也表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我国当下极为迫切且十分艰巨的任务。

就业实质平等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事实上的均等或均一化。就业实质平等就是以缩小乃至消灭不平等。实质平等观念是“二战”后人们对平等权的主流认识,许多国家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变社会发展带来的严重的实质不平等情形,对弱者进行扶助。如美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和妇女在工作等方面采取的“积极行动”,是对这些群体直接或间接予以优惠待遇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目的是补偿少数民族和妇女因社会歧视遭受的损失。“积极行动”的实施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分歧,分歧的实质是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和保障社会正义之间维持平衡,其存废与否一直是美国举国上下争议的焦点,反对者主要是担心实施“积极行动”方案会导致“反向歧视”。赞助性行动(“积极行动”)方案一开始集中在雇佣实践上,典型的赞助性行动方案一般属于三个范畴:第一,一些公司把赞助性行动解释为一种达到定额的命令——通常是反映有关未被充分代表者的人口分布的数字;第二,认为公司应该制定目标来雇佣具有代表性数量的以前受歧视的那些类型的人;公司应该把目标对准未被充分代表的各类人。美国学者在阐述“积极行动”的法理时,都套用亚里士多德的两个概念:“纠正或赔偿正义”和“分配正义”。“纠正或赔偿正义”称为“向后看论”,强调加害者应该为受害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前提是,加害者必须承认,造成损害的行为是不公正的,这种行为应予纠正和赔偿。“分配正义”又称为“向前看论”,它强调减少依附,提供机会和增加社会的多元化效应。我国宪法在一些条文中,如对少数民族、妇女等实行特别的保护,体现了保障就业实质平等的理念;在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的第28、29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也体现了这种理念。事实上我国的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也进行了多种类似美国“积极行动”的行为,只是大家觉得这些行为多是可以接受的行为,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少,学者们学理上的诠释性研究也不多见。其实,笔者认为很多问题还是有探讨的必要的。

就业平等权能约束国家的立法权。这我们可从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很好地发现这一点。该法的第3条、26条、27条、28条、3l条的规定从原则上或从某个具体方面规定了就业平等。当然,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主要是位阶层次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我们可通过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原则来解决,具体通过法规的审查备案抑或违宪审查来解决。就业平等权既能约束国家的行政权,也能约束司法权。《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的规定体现了就业平等权对行政权的效力。当各级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或是在份内活动中违反了公平就业的原则,笔者认为受侵害的劳动者可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另外对于私人侵害就业平等权的行为,笔者虽赞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但由于在理论上的分歧还比较多,暂时还不宜付诸司法活动。

总而言之,只有让就业平等权等具体平等权发挥效用,平等权的法治意义才得以彰显,法治社会才能早日建成。

作者:张晓明 朱 霞

第4篇:意见领袖的含义与启示

栽要:本篇论文主要叙述自己学习《传播与沟通》课程中意见领袖的含义,结合自己在学校的做学生管理工作,就大学生班委的组建受到很大启示,精心选拔班干部;培养能力,大胆放手,树立威信;严格要求,恩威并重;加强班干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班长的“班主任”的角色。

意见领导是人们把社区群体

中少数具有影响和改变他人态度的能力的人。意见领袖往往是社区内有威望、文化水平较高,信息灵、善交际的领导或有代表性的非正式领导人物。有时候,这些人可能不是领导,但在群众中起着实际上的领导作用。我是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学习了《传播与沟通》课程中意见领袖的含义后,在发挥意见领袖作用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启示。

在大谈素质教育的今天,大学生班委是班级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也是素质教育的主要实施者,既是联系各科教师及学生之间的纽带,又是班与系、学校沟通的桥梁。正确选拔、培养和使用班干部,是搞好班级管理的关键,如何组建高素质的班委,使之真正成为班级管理前沿阵地的生力军呢?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精心选拔班干部。选拔班干部应从素质、能力、知识三者综合考虑,做到精心选拔,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凭学生入学档案或第一印象而一锤定音,而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不同侧面对选拔对象进行考察,并通过开展一些有目的、有针对性活动,发掘优秀学生担任班干部。为确保班干部的战斗力,班主任对新生班的班干部可采用先试用后任用的方法,给临时班干部1至2周试用期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再任用。同时定期对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表彰优秀班干部,对不称职者要及时调换,注入新鲜血液,保持龙头队伍的先进者。与此同时,我还比较注意不把学习成绩作为选拔班干部的唯一标准。因为成绩好的同学,不一定都具备当班干部的素质。有的学生尽管学习成绩一般,但对班工作有较强的积极性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挑选这些同学当班干部,不仅有利于加强班级管理,而且可以激发这些同学的学习热情,促使他们尽快提高学习成绩。

二、培养能力,大胆放手,树立威信。班干部的人选确定之后,应该重视做好培养的工作。特别对于那些新当选的班干部,班主任应该把工作方法教给他们。学生还不成熟,能力毕竟有限,班主任要精心指导,做个好参谋,小心扶植,加强班干部理论学习和工作方法训练,提高其领导水平,培养其领班、管班的能力。同时,作为班主任应该充分地信任班干部,相信班干部有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大胆放手,把管理工作交给班干部;要鼓励他们敢想敢干,敢抓敢管,让班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尽可能支持他们,尤其在他们遇到困难、失败的时候,老师应鼓励、安慰他们,帮助他们分析事理、明辨是非、正确处理。总之,对于班干部的工作,班主任要做到该静观时且静观,该出手时才出手;不要事事放心不下,事事非亲自经手不可。班主任的威信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力量。树立班主任在学生心目中的崇高威望,是做好班主任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样的要使班干部更好的开展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努力帮助班干部树立威信。针对每个班干部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之处,班主任要有意识的帮助他们扬长避短,不断提高他们在同学中的威信。要尽力创造各种机会,鼓励各个班干部有意识地锻炼自己。要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压担子等方式,尽快培养一支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班干部队伍。

三、严格要求,恩威并重。班干部不是摆出一副空架子,而是需要具有先锋作用,应时时为表率,处处是先锋。有时班干部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毛病,班主任不能太苛求,但也不能放任自流,不能因其班干部的地位而放松要求。班主任必须时时刻刻严格要求班干部,加强对班干部言行监督,违纪班干部要严加处理,做到班规面前人人平等,但要注意不能在全班同学面前说或做任何打击班干部威信的话或行为。

四、加强班干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班长的“班主任”的角色。一个班要团结,一个班的班干部更要团结,因此必须定时和不定时召开班干部会议,班干部与班干部之间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绝对避免班干部各干各的。一个班的核心是班干部,一支班干部队伍的核心是班长。在选出班长以后,要让他深刻认识到他不仅是一个班长,而且是一个“班主任”,与班级有关的一切大事、小事都是他的事,都必须负起责任,这样就相当于有一个“班主任”与学生一起学习、一起生活,可以更及时地了解班级的事务、更有效地处理班务。

总之,时代发展呼唤学生管理工作方法的改革,素质教育呼唤民主型的班级管理。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管理中的意见领袖作用,进而培养全体同学的自管自治能力,这是实施民主管理,优化管理质量的关键,是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根本保证。

第5篇:意见领袖的含义与启示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浅析

摘要:本篇论文主要叙述自己学习《传播与沟通》课程中意见领袖的含义,结合自己在单位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就招商引资队伍的建立和管理受到很大启示,精心选拔、配齐招商引资队伍;培养能力,鼓励实践,树立威信;加强招商引资队伍成员间的沟通、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招商引资队伍的作用。

关键词:招商引资队伍意见领袖建立建设启示

意见领袖是特定群体中少数具有影响和改变他人态度的能力的人,是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意见、评论,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活跃分子”,是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的中介或过滤的环节。意见领袖往往是某个社区或群体内有威望、文化水平较高,信息灵、善交际的领导或有代表性的非正式领导人物。有时候,这些人可能不是领导,但在群众中起着实际上的领导作用。我在从事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过程中,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有些政府官员引不来的商家或战略投资者,某些人凭自己的能力、威望却使商家或战略投资者来本地落地生根或奉上资金。为什么会是这种结果呢?我曾经百思不得其解,通过学习《传播与沟通》课程,从中了解到上述确定的意见领袖的含义后,觉得发挥意见领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用,有利于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顺利的开展。

时下,招商引资已经成为一个地方、一级政府、一家企业所关注和热衷的工作,而招到好的企业落户本地,引进优良的资金注入企业,绝不是仅靠三寸不烂之舌、古弄玄虚就能够取得战略投资者的青睐的。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者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也是招商引资工作得以正确开展的实施者,既是联系本地政府及商家、投资者之间的纽带,又是政府与商家、投资者沟通的桥梁。因此,正确选拔、培养和使用招商引资工作者,是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关键,如何组建高素质的招商引资队伍,使之真正成为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的生力军呢?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精心选拔录用招商引资工作者,尤其是配齐配强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者。选拔招商引资工作者和配备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者,应从德、能、勤、廉、绩等诸多要素进行考察,做到精心选拔,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凭某个人的推荐、档案中的描述或第一印象而“一锤定音”,而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不同侧面对选拔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并通过开展一些有目的、有针对性活动,发掘素质高、能力强、擅交际的人员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及其管理工作,以确保招商引资队伍的战斗力。为此, 1

本地政府或部门对新进入招商引资队伍的人员可采用先试用后任用的方法,给新进入者三个月左右的试用期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再任用。同时定期对招商引资工作者、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者进行述职评议,表彰先进招商引资工作者,对不称职的及时予以调换,注入新鲜血液,保持意见领袖在招商引资工作着这个群体中的威望。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不把招商引资的数量作为招商引资工作者是否称职的唯一标准。因为数量多,并不一定就是质量高,有时因动机偏差,难免会出现滥竽充数的现象。因此在选拔录用招商引资工作者、配备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者,要从有利于引进商誉佳、资金优,能促进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实施之。。

二、培养能力,鼓励实践,树立威信。招商引资队伍的人选确定之后,应该重视做好培养的工作。特别对于新进入招商引资队伍的人员,政府、部门、单位应聘请专家把招商引资的工作方法教给他们。在业务上要精心指导,小心扶植,加强其招商引资工作理论的学习和工作方法的训练,提高其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培养其招商引资工作的能力。同时,政府、部门、单位应保持“用人不疑”的风范,不要事事掣肘,应该充分地信任招商引资队伍的每一个成员,相信他们有独立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能力,大胆放手,把该项工作交给他们;要鼓励他们敢想敢干,敢抓敢管,让招商引资队伍的每一个成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尽可能支持他们,尤其在他们遇到困难、失败的时候,应鼓励、安慰他们,帮助他们分析事理、明辨是非、正确处理。总之,对于他们的工作,政府、部门或单位要做到该静观时且静观,该出手时才出手;不要事事放心不下,事事非亲自经手不可。要使招商引资工作者和管理者更好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政府、部门、单位要努力帮助他们树立威信。针对每个招商引资工作者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之处,要有意识的帮助他们扬长避短,不断提高他们在群体中的威信。要尽力创造各种机会,鼓励每个招商引资队伍的成员有意识地锻炼自己。要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压担子等方式,尽快培养一支具有较强招商引资工作和管理能力的招商引资队伍。

三、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招商引资队伍的稳定,是充分实现招商引资目的,推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当定时和不定时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者及其管理者会议,为招商引资工作者及其管理者加强交流与沟通提供机会和平台,在沟通和交流中及时发现问题,探寻问题的成因并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要绝对避免自顾自、各干各的现象的产生和蔓延。

总之,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旧的体制机制实施改革,需要扩大以引进新技术、新管理经验、新设备为主要内容的开放,这就必须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工作者及其管理者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意见领袖作用,进而促进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及能力的提升,最终达到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实现。

第6篇: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习题

单元习题: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一、填空题

1.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 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2.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 ,推动本国的 ,保障出口商的 和银行的 ,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 的保险业务。

3. 出口信用保险又叫 。

二、判断题

1.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

2.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

三、单项选择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 )。

A. 政府 B.企业 C.行业协会 D. 商会

2.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 )、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A.经济风险 B.政治风险 C.金融风险 D.收汇风险 3. 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类别属于( )风险。 A.无 B.中 C.低 D. 高 4. 出口信用保险的产品功能体现( )服务 A.结果 B.过程 C.结果和过程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D.国家

2. 国际竞争力、出口贸易、信贷安全、非营利性 1.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3. 出口信贷保险

二、判断题 1. × 2.√

三、单项选择题

1.A 2.D 3.D 4.C

第7篇:课程的含义

1.课程是知识

这是一种比较早、影响相当深远的观点,也是比较传统的观点。在世界范围内,近代的课程体系主要是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课程观目前仍然是最具代表性和广泛性的。中小学普遍实行的学科课程及相应的理论,就是这种观点的表现。

2.课程是经验

这种观点主要是在对于前一观点的批评和反思基础上出现和形成的。

人们发现,将课程看做知识,很容易导致“重物轻人”的倾向,即强调课程本身的严密、完整、系统、权威,却忽视了学习者的实际学习体验和学习过程。

而且,尽管从课程是知识的认识出发,课程似乎能够设计编排得十分合理,但在事实上却往往并不能保证达到达到它的预期效果。这样的问题,几乎在各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被人们注意到和批评过。

于是人们提出,实际上,只有那些真正为学生经历、理解和接受了的东西,才称得上是课程。也就是说,只有当学生与知识发生了相互作用,知识才可能真正转化为课程。于是,许多人在谈到课程时开始使用“经验”这一概念,并且进一步认为课程就是学习者本身获得的某种性质或形态的经验。

当课程被认为是经验时,一般特点在于:课程往往是从学习者角度出发和设计的,课程是与学习者个人经验相联系、相结合的,强调学习者作为学习主体的角色。

从心理基础而言,这样的课程跳出了单纯认知的范畴,强调和依赖学习者个性的全面参与及主动性、积极性、选择性、感情、兴趣、态度等。课程不是外在于学习者、凌驾于学习者之上的,学习者的角色是参与者和组织者。

3.课程是活动

这一课程观认为,将课程理解为学科知识,教师容易把握,但也容易导致“见物不见人”的倾向;把课程理解为学习经验,有利于解决“教育中无儿童”的问题,但教师又感到迷惘不知如何操作。

走出这种两难困境的惟一办法是:改变传统的非此即彼——要么是主观学习经验,要么是客观学科教材——的思维方式,将视角转向二者的交合处——活动,从活动的视角看待和解释课程。

这种课程观强调学习者是课程的主体,注意学习者的能动性,强调以学习者的兴趣、需要、能力、经验为中介实施课程,从活动的完整性出发,突出课程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反对过于详细的分科,重视学习活动的水平、结构、方式,特别是学习者与课程各因素的关系。从心理基础而言,这种课程也强调全面性,即除了认知过程之外,学习者的其他心理成分同样是实施课程必须考虑的。

综上所述,课程就是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引导下所获得的经验,这些经验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需求和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的。

从目前而言,“课程是经验”的观点更加符合我国小学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课程的概念

课程是指学校为实现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及其进程安排。它包括教学科目(简称学科)和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组织的课外活动。这是另外教育学书说到的课程概念。在有些教育书籍中,也有把课程狭义地指学科,如语文课程、数学课程,或作为各门学科的总称。

也有些教育书籍把课程广义地理解为学校设置的学科、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和学校有意识地组织安排的教育环境的总和。广义的课程概念把学科和课外活动合称为列入学校课程计划的“正式课程”(也叫“官方课程” 、“公开课程” 、“显性课程”);教育环境称为“非正式课程”(也叫“隐蔽课程” 、“潜在课程”)。

第8篇:责任的含义

设计人:闫香

【活动目的】

1、感受到“责任”的美丽,燃起心中的“责任”梦想,理解“责任”的深刻含义就是扮演好自己应该扮演的角色;做主人,敢担当。

2、从生活实际出发,勇于承担起属于自己的每份“责任”。

【活动重点】通过活动理解责任的深刻含义,并在生活中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活动过程】

一、交流导入:“责任”初体验

活动一:回顾典型人物的事例,体会责任的含义。

案例一:《真正的财富》

弗兰克 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灿烂光辉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但一次银行遭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去了存款。当他带着一个妻子和四个儿女从头开始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所有的人都劝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件事你是没有责任的。”但他回答:“是的,在法律上也许我没有责任,但在道义上,我有责任,我应该还钱。” 偿还的代价是三十年的艰苦生活,寄出最后一笔“债务”时,他轻叹:“现在我终于无债一身轻了。”他用一生的辛酸和汗水完成了他的责任,而给世界留下了一笔真正的财富。

案例二:《历经80年的责任》

武汉市鄱阳街有一座建于1917年的6层楼房,该楼的设计者是英国的一家建筑设计事务所。20世纪末,也即那座叫做"景明大楼"的楼宇在漫漫岁月中度过了80个春秋后的某一天,它的设计者远隔万里,给这一大楼的业主寄来一份函件。函件告知:景明大楼为本事务所在1917年所设计,设计年限为80年,现已超期服役,敬请业主注意。 80年前盖的楼房,不要说设计者,连当年施工的人,也不会有一个在世了吧?然而,至今竟然还有人为它的安危操心!操这份心的,竟然是它的最初设计者,一个异国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案例三:

1920年,有个12岁的美国小男孩和他的伙伴正踢足球时,不小心小男孩将足球踢到了邻居的窗户上,将一块玻璃打碎了。一位老人立即从屋里跑出来,勃然大怒,大声责问是

谁干的?伙伴们纷纷逃跑了,小男孩却走到老人跟前,低着头向老人认错,并请求老人宽恕。然而老人却十分的固执,小男孩委屈的哭了。最后,老人同意小男孩回家拿钱赔偿。

回到家中,闯了祸的小男孩怯生生的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父亲。父亲并没有因为其年龄还小而开恩,却是板着脸沉思着一言不发,坐在一旁的母亲总是为儿子说情,开导父亲。不知过了多久,父亲才冷冰冰的说道:“家里虽然有钱,但是祸是他闯的,就应该由他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停了一下,父亲还是掏出了钱,严肃的对小男孩儿说:“这15美元我暂时借给你赔人家,不过,你必须想办法还给我。”小男孩从父亲手中接过钱,飞快的跑去赔给老人。在当时,15美元是笔不小的数目,足足可以买125只生蛋的母鸡!

从此,小男孩一边刻苦的读书,一边用空闲时间打工挣钱来还给父亲。由于人小,不能干重活,他就到餐馆帮别人洗盘子刷碗,有时还捡捡破烂。经过半年的努力,终于挣够了15美元这一“天文数字”,并自豪的交还给了他的父亲。父亲欣然的拍着他的肩膀说:“一个能为自己过失行为负责的人,将来一定会有出息的。”

许多年以后,这位男孩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他就是里根。后来,他在回忆往事时深有感触的说:“那一次闯祸之后,使我懂得了什么是责任。”

案例四:《最后一分钟》

一名公交车司机行车途中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分钟里,做了三件事:——把车缓缓地停在马路边,并用生命的最后力气拉下了手动刹车闸;

——把车门打开,让乘客安全地下了车;

——将发动机熄火,确保了车和乘客、行人的安全。

他做完了这三件事,安详地趴在方向盘上停止了呼吸。这名司机叫黄志全,所有的大连人都记住了他的名字。

问题设计:上述人物有哪些可贵的品质值得我们学习?

想一想:责任是什么?

二、责任的具体内涵:

活动二:对自己负责。

(一)问卷调查:你是一个负责任的人吗?

1、早上闹钟准时闹醒你,你常常能马上起床。 是 否

2、自己的衣服自己洗,不麻烦别人。 是 否

3、放假期间,作业常常拖到最后几天才潦草完事。 是 否

4、因为沉迷电视或游戏,常常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 是 否

5、做眼保健操时,每个动作我都一丝不苟地做, 决不偷懒 。 是 否

6、医生建议你多做运动,你往往坚持几天就停下来。 是 否

7、我从不抄别人的作业,自己独立思考,认真完成。 是 否

问卷后反思:

1、你哪几项做的比较好?

2、你觉得你最需要加强的是哪几项,你打算怎么做?

(二)小组内讨论交流:(正反两方面)

1、什么样的行为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

2、什么样的行为是对自己不负责的做法?

结论:责任就是分内应做的事,责任感就是要自觉地把分内的事做好的心情。 活动三:对班级负责

访谈:3名对班级负责的同学

(1)作为班长,在班上要管理日常的学习、纪律、卫生等各种工作,我从来没听你抱怨过,为什么?

(2)作为课代表,你能及时收交作业,做好老师的助手。请你谈谈对课代表工作的认识。

(3)作为我们班的主人之一,你认为我们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讨论:在我们班级中,你觉得哪些言行是对班级负责的,有哪些言行是对班级不负责任的表现?

结论: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却能体现出一个人那份可贵的责任心,折射出一个人闪光的心灵!让我们从点滴做起,每个人都对班级负责,相信我们班定会成为一个团结胜利的集体。

活动四:对社会负责

社会远比校园复杂得多,列举不负责任的社会现象,说明不负责任对社会的危害。

1、 反面事例:

(1)水是我们生命、生活的源泉,但现在的水资源却遭受着严重的污染。

(2)最近一段时间,煤矿事故可以说层出不穷,原因是什么?

(3)黑心棉、劣质奶粉、红心鸭蛋、有毒文具等等

2、正面事例:

播放视频:感动中国人物事例

当然,生活中更有许多负责任的人和事。是否有让你感动的很负责任的故事,请你说一说。

这样一对比,看得出,大家都喜欢负责任的人,因为和他们打交道、相处,你舒服、放心。其实对别人负责,对你自己也有好处。

结论:责任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拥有它,生活和谐;缺少它,将寸步难行。 活动五:学生演讲

现在让我们同学的代表,发表演讲传达我们的心声。

《青春,我承担责任》演讲稿

青春,一个多么美好而又令人神圣的字眼。有的人对自己的青春毫不负责,白白蹉跎了岁月,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而有的人则对自己的青春负责,忙碌于学习的他们,其实是在为自己的未来铺路。这就是对自己的一种交代,对父母的一种报恩,对青春的一种责任。 中学生的我们,正是处在青春期,因此我们有很多想法,我们不再想依赖父母,不再想依赖老师,同时,我们也开始主张“个性”。这时的我们以为自己长大了,懂事了,其实并不是的。在我们面前是一条漫长、艰苦、未知却充满希望充满理想的路。而我们在坐的每个人,不都在为这条路奋斗,努力中吗?不都为了使得这条路更顺利.更平坦吗?我们每做一次选择,

【活动总结】

每往前走一步,都决定着我们的未来。让我们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要学会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用承担责任来书写自己美丽的人生,迎接我们祖国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9篇:扶贫的含义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扶贫的含义

中国政府和社会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其基本内容与特点为:①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②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不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经济,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③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的帮助。

四川中公教育官方网站:http://sc.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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