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收入分配调整及财税对策

2022-09-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1.城乡收入差距大。1985年我国城乡差距为1.86倍, 2002年扩大到3.11倍, 2003年扩大为3.23倍, 2008年进一步扩大为3.36倍, 绝对差距首次超过1万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研究报告认为, 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相比, 平均相差在20年以上, 繁华大都市与西部农村的差距, 更是在50年以上。不少落后地区的农民子弟考上大学却上不起大学, 也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现实反映。

2.地区收入差距大。从人均GDP角度看, 1980年, 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1.8∶1.18∶1, 1990年扩大为1.9∶1.17∶1, 2002年进一步扩大为2.63∶1.26∶1。这说明1990年的东部与中部、西部的地区差距比1980年分别扩大了5.9%和5.6%, 2002年比1990年又分别扩大了28.4%和38.4%。而2008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人均GDP比是2∶1∶0.86。地区间人均GDP差距的扩大, 说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水平也在日渐增大。据2004年的调查结果, 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省市的人均收入是宁夏、青海、甘肃、黑龙江和新疆等省区的2倍多。从财政收入水平看, 东部地区平均每镇财政收入2832万元, 西部地区平均每镇财政收入只有477万元。东部有些地级市的财政收入甚至比西部一个省的财政收入还要多。

3.居民收入差距大。据有关专家测算, 2002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58, 2008年超过0.65, 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另据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结果, 高低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之比为9.5∶1, 比上年同期9.1∶1又有所扩大。收入差距扩大的逐年积累必然形成财产差距的不断扩大。从金融资产角度看, 60%~80%的金融资产为20%的高收入者所占有, 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20%左右的金融资产。

4、行业收入差距大。“中国纳税百强”几乎年年是石油、烟草、钢铁、电信、电力、金融等具有国有垄断性质的企业, 上市公司中的能源、电力、钢铁、交通、汽车等企业总能出现在沪深两市业绩增长排行榜的前列, 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在各行业的企业景气指数中总能名列前茅。就行业职工收入而言, 从历史同期看, 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2000年为2.62倍, 2003年为3.98倍, 2004年则达到4.25倍, 行业收入差距逐年拉大。

二、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对策

收入分配问题, 涉及面广, 十分复杂, 一直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当前, 如何处理和协调好收入分配问题, 关系到民生改善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工作实践, 我认为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完善财税调节的市场机制

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也是调控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础。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首要的是推行个人金融实名制与唯一制, 建立以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为基础的支付信用监测系统。其次要由税务机关统管市场收支票据, 在个人金融实名制与唯一制落实后, 可逐步淡化票据的功能作用, 促进市场交易便捷化, 提高对纳税人账务监管的效能。第三, 要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市场主体不诚信行为, 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促进市场秩序的好转。

(二)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 规范国家参与收入分配

公共财政有别于传统财政的根本标志, 就在于它以社会公共需要为依据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包括提供公共物品和劳务, 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公共财政的收支行为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依法理财, 财政收支必须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二是预算管理, 财政收支透明化、公开化, 必须接受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的监督;三是全部政府收支归口于财政税务部统一管理。因此, 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对于调节收入分配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 对政府收支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不允许存在预算外资金的死角, 彻底消除公共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温床。

其次, 强化非税收入管理, 推进税费归位。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坚决取缔制度外收入;取消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 如各种乱收费, 乱罚款、乱摊派;对政府部门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的收取的各种证照费, 国有资产经营、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予以保留;对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短缺问题要通过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更多地通过市场化的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或BOT、TOT以及政策性金融等方式来解决。对其他政府性基金或收费, 原则上通过税收获取收入。税收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 国家参与分配的方式得以规范, 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 为公平竞争提供有序的行政环境。

第三, 降低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税费之和占到GDP的30%左右, 甚至更高, 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2006年, 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过18.2%, 这就出现了政府实际收入占GDP比重过高, 而税收占GDP比重过低的状况。把非税收入大大降下来, 把具有税收特点的收入开征新的税收, 使税收点GDP的比重进一步上升, 达到25%左右, 虽然税收增加, 但政府收入减少, 实质上是“减税”的“扩张性”财政政策, 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 为收入分配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 规范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 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实行的财政平衡制度, 它首先要求法制化。目前《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 显然需要提高立法层级, 由立法机关立法进行规范, 由法制化保障转移支付的科学化和有效性。在支出上, 一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推动东中西部协调发展。二是加大对农村的投入, 例如对农村医保、教育和基础设施的投入, 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三是加大对城市、农村中低收入人群的最低保障投入。

(三) 确立所得课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发挥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 必须按照“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的要求综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 建立整体协调的税收调节体系。

首先, 要确立所得课税的主体地位。所得课税是直接税, 包括一系列税种, 对经济具有“调节器”和“稳定器”的作用, 对收入分配的良好调控作用也得到国际上的一致认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要改革单项分类征收制度, 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扣除方面全面考虑家庭赡养、教育支出等因素对不同纳税人的影响。财产税具有“对人课税”的直接税性质, 是对社会财富存量的课税, 我国应逐渐开征对各类财产, 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征收的财产税, 可以收到增加财政收入, 强化收入分配调节的双重效果。此外, 社会保障税也属所得课税, 纳入税收体系, 有利于建立规范、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渠道。

其次, 完善流转税体系。流转税是服务于财政收入目标在商品流通环节普遍课征的税收。流转税收入比重高, 事实上对企业利润形成了“挤压”。流转税收入比重降低, 就给所得税增长形成了“空间”。因此, 要推进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改革。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后, 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也将推开, 增值税全面转型为消费型已箭在弦上。下一步要扩大征收范围, 对劳务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 要适当降低过高的增值税基本税率, 通过这些措施, 体现对市场弱势群体的照顾, 降低增值税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累退作用。

第三, 实施专门的税收调节。建议开征环保税, 提高土地增值税, 提高各类矿产资源税, 通过税收调节遏制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获取暴利的行为。

第四, 强化征管是税收实现收入分配调节的关键环节。就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而言, 政策规定是一方面, 征管效果如何, 更为重要。强化税收征管是系统工程, 要依赖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 为税收监管提供一个良性基础。税务部门要转换管理方式, 把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履行纳税义务的权责归位于纳税人。特别重要的是, 税务机关要加大对各种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保证税收调节的效果。

摘要:本文拟在财税视角, 分析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现状, 并提出收入分配调整及财税对策。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税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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