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代建制介绍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湖北省代建制介绍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

暂 行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拟定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项目的选址,以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承担项目测绘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应全程参与委托代建项目的前期踏勘和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三、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准备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托代建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并派驻一名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委托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具体负责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并落实专人负责,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对委托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及项目管理负责人名单须报省厅国土整治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竣工前,委托代建项目的负责人及专班成员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换的,应在更换前一个月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上报省厅国土整治办批准。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更换必须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委托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工作,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须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按照省厅规定的遴选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及时成立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行使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跨乡(镇)的委托代建项目在划分标段时,应充分考虑以乡(镇)辖区界限为标段边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省厅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异地监理、双向选择、持证上岗”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委托代建单位整改;委托代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上报委托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健全项目建设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村民代表五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积极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施工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集中支付、确保安全”的管理方法,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程施工费经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委托代建单位签署拨付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报账制管理,费用来源于项目预算的业主管理费,最高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列支使用。项目管理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经费开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六、中间验收和自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及时对完工后的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委托代建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提交省厅组织终验。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移交建设成果,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移交后的管护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暂行办法》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委托代建项目竣工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并组织申报验收。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委托代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登记造册工作。项目竣工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施工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承担单位移交。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如有此行为发生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瑕疵,或未能恪尽职守导致有关人员或单位损失的,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投资金额一律由委托代建单位补偿。

第四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稽查、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委托代建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代理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其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全额赔偿。

第四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因组织不当、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严重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委托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八、 附则

本办法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 日

第2篇:项目代建制

针对贵公司规划中的“盾构设备厂区建设工程”及“道岔厂区建设工程”的项目特点,我所组织专家详细研究后,认为对该项目采用国际通行的“工程代建制”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一、工程代建制的含义及发展趋势

1、代建制的含义

代建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委托代理的合同设计方式,将工程组织与建设的全部或部分职能交由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简称代建人)完成的项目管理制度,其分为全过程代理和两阶段代理。全过程代理包括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规划设计、项目报审以及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而两阶段代理一般从初步设计开始。

工程代建制是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和成熟的项目法人运作方式,在我国是对投资项目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

2、代建制的发展趋势

工程代建制的提出,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建筑业专业化、高级化发展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政府传统投资管理模式主要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各委、办、局系统等领域工程建设,以专门的工程指挥部和各自的基建处为建设单位。1996年国家发改委要求,一般在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批准立项后,组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建设

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及建成后的运营。

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一次性的任务,业主方因技术、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的力量,业主方自行进行项目管理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配备了管理班子,没有连续的工程任务也不合理;况且由于政府项目自建、自管、自用,建设单位出于利益驱动,必然导致投资失控发生“三超”;项目的策划、实施和运营各个环节政府主管部门基本带有指令方式,缺乏比较、竞争,导致“三公”欠失等。

2001年,国内一些主要城市如上海、深圳、珠海等,相继出台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办法、意见,如上海市2001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计2001第0889号),要求从 2002年3月开始,若干局属建设单位将在改革、改制的基础上从3-5个将开工项目、5-10个前期项目入手,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试点工作。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率先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取得突破。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该文件的成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变革的一个里程碑。

二、现行的工程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从工程建设实施各环节的衔接分析

传统模式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基本上由一个系统(比如

建设系统、商业系统、卫生系统等)完成,由于各方同属一个系统,既有便于协调的有点,也有各环节质检责任不明、利益不清的缺点。尤其是对自建、自管、自用的项目,建设组织单位出于利益驱动,建设标准随意提高,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必然导致投资失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又是建成后该项目的使用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往往在设计、施工阶段随意修改设计、扩大规模、增加设备、提高标准、互相攀比,造成了工期延长,投资大大超标,追加预算,即发生所谓的“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的“三超”现象。据有关数据,我国投资工程真正按计划投资完成的极少,多数超过预算的20%~30%,超过1~2倍的也屡见不鲜。

2、从工程建设各环节实施的方式分析

传统模式中的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单位的确定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指令的方式确定,缺乏比较、缺乏竞争、没有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垄断痕迹,容易导致效率的降低。

3、从建设单位的人员组成和转化分析

一方面,传统模式中的建设单位既要参与项目前期的策划、你搞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又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包括基地选址、动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等,乃至项目建设的实施工程控制。应当说,上述工作对专业性要求。建设单位原专业不是工程建设管理,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即非专业人士从事专业性很强的建设工程管理,难以肩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计划和投资效益的责任。投资主体缺位的后果是投资规模无法控

制、腐败现象发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设秩序被破坏等。

另一方面,传统模式中的许多建设单位(尤其是工程指挥部)往往上一个新项目,就专门成立一个基建班子,这使很多行政机构人员膨胀,且这种临时性的基建班子大部分专业不配套,也没有工程管理经验的累积,随着项目完工,他们面临无事可干的问题,或者趋于解体,或者融入项目建成的运营管理主体之中。这就使得,要么是专业化的人才被浪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观念较严重,责任心较差,导致难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难以积累起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要么工程实施不使用专业人才,导致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始终处于个较低的水平。

4、从工程建设的控制上分析

建设工程中的腐败贪污案件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管理制度的不科学、不完善所造成的。业主掌握着在建设项目中最重要的资金使用权,选用哪一家设计、由谁施工、聘请谁监理、配套哪一家设备、选谁来装修等经常由业主说了算,即使在形式上也进行招标、业主的倾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管理制度势必为腐败现象提供可行的空间。代建代管制度可最大限度的杜绝由于业主不懂专业而出现的错误,并且在工程进行当中的重要环节避免暗箱操作,也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的管理能按科学规律有序的进行,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可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助于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面控制。

三、工程代建制的优点

1、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如招标),从机制上确保防止“三超”行为的发生。

2、代建制保证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代建制下,被授予代建资质的代建单位是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有长期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技术人才,利用这样的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比使用单位自建自营更能保证项目设计水平、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

3、工程代建制克服了传统项目的非专业化管理、投资“三超”、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等种种弊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代建合同,选择有经验的专业队伍,依靠专业人士,实行社会化管理,做到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分开”,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方便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规范了投资建设程序;通过市场化运作,确立了投资者和建设者间相互关系,有效地加强了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4、工程代建制同时可以使相关部门单位免去了组织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务,解决了外行业主、分散管理、重复设置机构等问题,体现了专业化的现代生产发展的规律要求。

四、我所对该工程实施代建制管理的自身优势

1、我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事务所,在工程建设方面拥有如下多项资格,可为贵公司提供项目管理的从建设初期到竣工验收的全方位服务。

(1)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评估资格

(2)财政部批准的投资评审资格

(3)建设部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格、通信工程预、结、决算编审资格

(4)建设部批准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

(5)财政部批准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甲级资格

(6)湖南省建设厅批准的房地产评估资格

(7)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土地评估资格

2、丰富的人才资源库使我所在为贵公司的服务过程中可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我所拥有有各类专业人士163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50%,全所具备会计学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工程师等各类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21人,具有会计师、工程师、经济师等各类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98人;注册会计师90人(含证券期货特许资格注册会计师4人),科技咨询师56人,注册资产评估师26人,造价工程师25人,土地估价师14人,注册税务师10人,房地产估价师11人,具有其他执业资格人士7人。

3、我所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服务方面经验丰富

我所是省内最先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结合长期的实践,湖南天华制定了严谨的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近年来已为华菱集团、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等十余家客户提供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为客户合理地节省了大量的投资,深受客户欢迎。

4、遍布湖南主要城市的分所可为业主提供网络化的服务。

我所总部设立在长沙,在株洲、湘潭、岳阳都有设立分所,针对该项目分别在长沙、株洲同时进行的情况,遍布湖南主要城市的分所可为项目提供网络化的、更加优质的服务。

我们非常希望能和贵公司合作,为贵公司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服务,并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为贵公司合理节约工程造价,按期、圆满地完成任务,用我们的智慧和能力为该项目的建设增添光彩。相信我们完全有能力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并一定能赢得贵公司的满意。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3篇:代建制方案

工程代建制方案

我公司从成立至今,希望由原来的单一监理逐步发展到目前有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代建等诸多业务领域。首先我们要对代建制予以理解,认识代建的概念和职责,培育各类人才,对重要岗位骨干人员敢于委以重任,完善企业对人才的激励体制,形成开展全过程代建业务的技术管理。我公司现有人员4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8名,工程师及经济师19名,初级职称人员为18名,公司人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司依托舟山市大陆连岛指挥部,公司大部分人员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公司近五年来的经营业务涉及舟山新区各个区县的公路建设。在舟山新区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业绩,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 我们公司工程代建专于:‚智力服务业‛,他的成果是从业人员的知识,实践经验和智力。对项目代建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及为重要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和社会科学知识,还要有较强的语音表达能力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为此我们向前发展壮大,离不开一支技术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专业基础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团队,而且要不据一格聚集人才,量体裁衣使用人才,积极培育人才,为各类人才提供发挥才能的舞台。我想我公司在这些年的代建工作中已经觉察到我们的不足,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建议领导,加大练内功的力度,才能真正的使公司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要了解‚代建制‛和支持代建制的发展,政府各方应转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推行‚代建制‛是社1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对‚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助力要正确,有效的解决和疏导,要及时澄清对‚代建制‛的误认识。才能确保‚代建制‛健康且稳步的发展我认为代建在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是至关重要。尤其是国家、地方政府没有一个明确法律依据的政策。

我们只能摸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找到到达目标的方向现场管理人员就要依据当地实际,因人而益,因地而益来采取灵活的代建管理方法才能达到目标管理的目的。要正确理解工程代建制的概念及职责。而不是跟着业主意图一条路走到黑。不管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集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具备的工作方法,即达到目标,又团结和协,才能圆满地完成代建工作,让社会改变对代建的积极评价。

近年来,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领域,国际上成熟的一种法人运作方式——代建制正在引起广泛的关注。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上海、重庆、成都、深圳、北京、广州、贵阳、苏州和厦门等地先后开展了试点。2004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一、代建制项目管理的优越性

代建制是我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创新。实践证明,

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后,从根本上解决了同体监督的弊端,是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创新投资体制和流程再造、规范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市场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成本、确保工期的重要途径,既有利于转变管理职能,又有利于节约投资。

与传统的建设组织管理模式相比,建设项目代建有着明显的优势,即:降低业主技术经济风险,体现专业化管理优势,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成本,保证高质量的建设水准;符合国际惯例,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机构、人员较为稳定,便于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违纪的发生。

代建制的管理由专业性强、具备相关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相关工程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这就使得部门负责人可以灵活地委派各子项目的工作人员,使管理工作层次鲜明,职责清晰,约束性强,整个管理系统能够高效地工作,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重点、难点工程都能做到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总结,提高了管理水平。

二、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项目代建资质,同时具有工程监理、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四)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及专

业技术人员。

三、舟山市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行性

随着我市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规模的增加,现有项目业主单位在每个项目组建一套基建班子,在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方面已面临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代建管理公司,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是大势所趋。实行代建制后,业主单位只需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后期运营管理等事项,而无需再抽调人员成立庞大的基建班子,只需成立业主代表处,配备少量工作人员负责业主应承担的相关业务,能大大减轻工作压力。

四、项目代建双方的职责

(一)项目业主的职责

1、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负责筹措项目总投资中政府出资额之外的建设资金,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和投资控制;

2、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3、负责概(预)算及修正概(预)算的报批;

4、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审查和报批;

5、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6、负责选择代建单位并签订代建合同;

7、负责工程计量支付的定期审查和核定,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8、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和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0、参与项目交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公路接管和养护手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建单位的职责

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项目。

1、编制项目代建工作计划书,包括项目代建工作的范围、内容、控制要点、目标,项目代建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置及其岗位职责。

2、依法协助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向项目业主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文本;

3、协助办理由项目业主负责报批的事项;

4、按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业主申报投资计划,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5、负责代建期内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和交工验收,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7、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负责项目竣工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

8、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公路建设中拟采用的代建方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公路及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代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整体项目代建制

整体项目代建,由交通或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勘察设计及监理,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移交等。覆盖了除资金筹措与供应外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全部内容。

(二)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制

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制,是指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建。

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由交通或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

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依据《项目代建合同》,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进行代建管理。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工程招标、设计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交工验收、工程保修、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具体情况,整体项目代建因牵涉面广,条件尚不成熟,建议首先以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制为重点进行试点。

六、代建单位费用管理

1、代建单位管理费用从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确定具体金额。

2、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与管理,项目代建管理费按《项目代建合同》的规定拨付;项目建设所需工程进度款经项目代建单位、业主单位核定后按规定拨付。

3、代建单位在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总投资如有节余,可从节省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的奖励费。具体数额按《项目代建合同》执行。

第4篇:“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的探索

目前,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通常采用政府或投资方直接负责,由最终使用管理单位自建的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常由非专业机构和非专业人员、甚至由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进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管理经验,项目责任主体虚位,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监督失效、失灵,不但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而且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十分

普遍,造成投资额度失控,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代建制”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代建制”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范畴,委托代理是被委托人在委托人委托权限内从事被委托事项,并由被委托者承受结果和承担责任。工程项目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是指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代建机构虽然实施具体管理,但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代建制适用于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其实质是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

益。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深圳借鉴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管理模式,组建工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北京、上海已开始试行项目代建制,贵州、柳州等地先后出台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工程项目代建制的试行办法。山东省也将实行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和一般竞争性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组织实施预算内投资基建项目代建制方案。从目前代建试点的效果来看,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降低了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了工程质量,缩短了工期,提高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和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应看到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市场操作不规范,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下面针对其

中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代建制中参建各方的定义和法律关系

通常代建过程中,参建方包括:项目法人即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

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

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代建机构,也称代建人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咨询、监

理、施工、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资质的专业法人或组织。

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

代建基本过程是由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机构,代建机构选定后,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签定项目相关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全面负责,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选址报批、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件,项目完工后的项目移交。代建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代建机构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在代建期间

要具有项目法人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代建单位被赋予的角色常常无法得到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认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如:征地、拆迁、规划及开工前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没有委托人的配合,几乎无法完成。项目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由于投资、建设、使用常常是分开的,所以使用单位对项目的功能与预想的存在很大差异,也很难达到满意。因此设计阶段充分采纳使用单

位的意见是必要的。

代建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细分项目法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

的职责,明晰三者权利、义务对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非常重要。

二、关于代建机构的选择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机构,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目前可从事类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来看,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根据政府投资代建工程当前的要求,不论哪类公司必须具有咨询或招标或工程造价甲级或工程总承包一级的资质,且具有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能力或业绩。如何选择代建机构要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考虑,首先以满足使用人的合理需求为目的,兼顾资金来源、偿还及管理,综合各项因素使投资和建设的风险降到最小。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代建机构有实施交钥匙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工程总承包

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向业主负责,业主或业主聘请的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管理工程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

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投资公司是投资体制改革中,政府公共项目投资职能的载体,被赋予投资主体的地位,

在委托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单位的干预。

关于选择上述哪一类机构更适合代建工程,看法不同,争议也较大。由于代建工作的产生是近一二年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产物,代建工作尚无较多完整的案例可以总结。项目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的特点是占有技术优势,具备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但要作为项目法人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需要与业主相配合,才能实现项目目标。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进行,政府性投资公司的出现,笔者认为现阶段以资产经营公司为形式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机构更为可行,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的分离,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更容易确立项目法人地位,行使法人各项权利,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工程总包单位工程管理的技术强势,最终能较好的实现项目目标。这种方式也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随着工程管理市场的形成,体制的完善,开放竞争机制的确立,政府性投资公司也将

与其他形式的工程管理机构一样,遵循市场规律生存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的运作模式

关于代建制的运作不同城市采取的模式各不相同,现阶段大部分采用项目法人加代建单位的形式,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初步设计及与项目相关的土地、环保、消防等的报批,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负责做好资金筹措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工程相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进度拨款意见,按进度要求上报资金计划并按月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工程决算并负责工程竣工和相关资料的整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分工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强化了建设单位的地位和作用,监督作用强。缺点是: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的单位,前期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代建单位的作用

有所淡化,没有完全发挥其代建功能。

另外一种形式是根据项目代建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将代建分为前期、实施两阶段,根据代建单位的优势,分别选择代建单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提高了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适用于大的工程项目;缺点是;工程的协调和衔接会有一定难度,责任分散对项目代建

效果的评估不利。

综合上面两种方式的利弊,可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由政府或出资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格的代建单位,签署代建委托合同,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法人权力,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从项目批复立项到保修期结束,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实行终身负责制。代建前期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上,为后续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在设计阶段充分统一使用单位意见,为后期项目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实施阶段从建设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开始,该阶段的工作重点在施工过程的监督及建设资金的审核、批付上。代建单位不具备的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可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与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实行合作,并以工程管

理公司的名义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如总承包单位。

四、关于代建制的行业管理

根据有关单位的调研,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投资全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尽管代建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他的成效已经毋庸置疑。代建制仍然在发展探索中,目前问题多集中在行业管理上,诸如:法人公司和代建单位之间的职责不清、不合理,合同协议内容不全面、不明确;代建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人公司、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代建制的理解观念不

一、思想认识程度不同;政府部门、法人公司和代建单位各自所追求的目的不同以及利益冲突。为了顺利地推行代建制度,避免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反复,代建制度的建立要从实施代建制度的背景和法律环境,理论可行性和实施步骤(模式)、实施的政府控制手段等方面做系统性的考虑。以下是有关的几

个问题:

1、完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代建制还是空白。没有一个严谨、统一的概

念,代建公司的存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

2、建立行业标准。比如市场准入制度,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

代建业绩等。以保证代建公司的水平,保证代建质量。

3、建立代建招标制度。对需要进行代建的工程标准,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招投

标的程序、方法、标准等制度。

4、制定代建合同的标准范本

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各方在协议中的风险,内容应该

涵盖项目全过程。

5、统一代建费用标准。目前普遍做法是代建费用占羡慕概算的2%-3%,其中根据前期

和实施阶

阶段工作比例,前期代建费用占总代建费用的10%-30%.通过统一费用标准,防止代建

标准达不到要求和市场恶意竞争。

6、建立奖惩措施。对达到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的项目颁发完工证书,对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的要进行惩罚或罚款,拒收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结余奖励做出明确规定。

第5篇:代建制的利弊及发展方向

代建制是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推行的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也是我国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正在试行和进一步推进代建制投资项目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普遍性问题。为此,探讨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的利弊与对策,十分必要。

一、实施代建制的优势

一是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长期以来,在我国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一直采用的是在投资方、使用方和建造商之间,由使用单位设立一个临时机构(筹建处、项目建设指挥部、基建办等)来管理建设项目。这种靠行政体制来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弊端较多。据透露,在临时机构管理下建设的工程几乎没有不突破预算的,工期、质量、安全也不易控制。实行代建制后,政府对代建制项目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从而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二是有助于遏制腐败。作为工程建设的投资人,因为具有决策权,历来是工程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攻关”的最主要目标。但实施代建制后,建设方与承包商、供应商的直接接触被压缩到了最低限度,其职务犯罪的几率也就相应降低了。代建人在权限范围内,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而不是一味迁就投资人,亦步亦趋,这样代建人对建设方也有一种制约作用。代建人虽然实施具体管理,面对众多承包商和供应商,但却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受代理权限的限制。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

三是提高了投资效益。由于实施代建制,建设者将对建设资金精打细算,提高了投资效益。

四是抑制了“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痼疾。过去由于一些项目是由政府自己建设的,投资者、使用者、建设者、管理者集于一身,一些不必要的功能纷纷上马,贪大求全,造成预算不断追加、扩大。实行代建制后,再追加财政预算就不大可能。因此,建设者必须考虑好如何在现有预算内保证建设质量。据了解,已实行了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均达到了代建合同的要求,所有代建项目的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确定的项目概算总额之内。

五是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工程款拖欠最为严重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分别占拖欠总额的 39.6%和26.7%。通过代建,这种情况将得以避免,为防止拖欠打下良好基础。

二、代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

当前,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其主要表现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在所有的验收表格中无签字之处,造成工作被动。

2、业主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建设”和“运营”没有真正分离

实行代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矛盾,但有些使用单位为了部门的利益,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而是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做不仅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3、代建取费标准过低,损害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标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有的项目代建费只占项目总投资的0.7%。同时,相关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取费下限,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所签订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担义务多、收费少、管理责任大、权力小等情况,造成了代建单位责权利不对等,影响了代建制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

4、代建制的市场化程度不高

在以政府为主导、组建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下所形成的代建制企业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虽然根据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代建制单位形式上改制成为一个企业,但实质上,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代建制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裙带关系,自然形成一种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代建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对代建制企业的长远发展相当不利。代建市场处于发育期,代建主体少,尤其缺少经验丰富、水平高的代建企业,还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5、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代建范围尚需进一步拓宽

首先,从代建公司内部看,一是大部分代建公司人员配备不足。二是即使是配足了人员,其组织结构也不尽合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其次,能承担各种行业的综合代建工程管理的公司比较少,服务范围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的发展。

6、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代建人选择机制

目前,我国的代建人选择方式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代建单位;二是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具体项目的代建工作;三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项目代建。后两种方式基本上不存在竞争,不能够促进代建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也就不利于提高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三、完善代建制的几点建议

1、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制的立法工作,早日出台比较完善的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立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理顺代建单位与委托人、使用单位的关系,合理清晰地分各自的责权利,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过程。

2、转变业主观念,加强代建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管

通过宣传和试点的示范作用,让业主们真正了解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以此来推动代建制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明确对代建工作实施监管的具体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不断提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

扩大代建企业规模,增加人员配备,并保持其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赢得更多市场。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作者: 赵勇 )

第6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具体操作

所谓代建制,是将有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交给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长期以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揽,政企不分,这种状况必须及时改变。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性项日,在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选择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政府职能重点放在项目决策、资金运筹和监督管理方面。

(一)项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能

初步设想如下:选择若干新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试点,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的形式确定对应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个项目由一家公司负责),由其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成后对政府实行交钥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及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什,专业技术性比较简单,主要是一些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团体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缺乏足够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经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参加项目的工程建设,人员要精干,做到高效运作。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项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权利义务,其工作职能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负责项目开工前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缴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工作,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的投资计划利财务用款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什;项目完工后将建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政府。

项目管理公司的利润来自两部分,一是建设单位管理费,二是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分成部分。具体操作如下: 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管理公司为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建议按项目总投资x2.5%或单项工程费用x3%的标准计算。项目总投资应以发改委或建设部审定的投资概算为基础,最终以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决算为准。建设单价管理费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性资金划拨进度,每年划拨给项目管理公司相应的资金额度,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 “代建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

1.业主管理模式

业主管理模式是传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由业主(项目管理公司)自行选择工程的设计、材料供应、设备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单位并分别与之签署合同,负责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通过对各类合同的管理来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的目的。

在业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合同分别签订,所有合同均由业主(或其受托人)负责管理,就产生了各个合同之间接口的问题。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个合同主体均对业主负责,就会产生一定的合同接口风险。因此,在业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个项目合同主体相互紧密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项目得以顺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使各个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之间能够做到相互衔接,紧密配合。但是项目建设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无法预知的问题,通过合同完全划分各个合同主体的责任或风险界线并不现实,大量不同的合同及合同主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责任相互交叉或落空,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则只能由业主承担。总的来说,在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必将承担一些无法转嫁或难以转嫁的项目建设风险,容易造成投资难以控制、工期难以确定、质量难以保证的缺陷。

2.EPC模式

为减少业主管理模式下业主所承担的风防,在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公益性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业主将包括项目设计(包括概念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直至整个项目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均交由独立的建设承包商负责的一种模式,承包商将在“固定工期、固定价格及保证性能质量”的基础上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由于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兼具业主管理模式下项目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职能及施工单位的职能,并对业主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一般地,交钥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对项目所涉行业的技术有较充分的掌握和理解,并具有很强的项目施工管理能力。而业主将通过合同管理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

交钥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义,即为在项目完工并可投入运行时方才移交给业主,承包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自项目开工起至项目完工投产止L的全过程服务。在此情况下,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参与应当仅限于合同管理及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享有较充分的自主权,业主除按合同规定外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交钥匙承包模式是一项固定工期的建设模式,承包商对项目的整体交付时间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业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迟工朗。因此,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投产基本上有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估,从而使整个项目的建设工期更有保证。

交钥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种固定价格的建设模式,合同价格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出现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原因外,否则合同价格不得予以调整。因此,业主对工程造价有一个比较客观的了解,使工程投资控制能得到有效保证。在交钥匙承包模式下,业主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征地、项目报批、缴纳税费、筹措资金并按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独立承担了全过程的建设任务,从而使业主有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放在与政府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以及其他合同方的协调沟通,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项目代建协议》基本框架

《项目代建协议》是最重要的商务合同,它规定了项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在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项目代建协议》确定了各方在协议中分担风险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一旦在项目寿命期内发生意外事件,政府应提供的支持和各方应采取的行动。

《项目代建协议》应以时间顺序来规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也就是说,从土地获得、设计、建设到最后移交。对项目的好处是可以将《项目代建协议》作为一件工具和合同执行工作的流程图,用以指导工作执行情况。以下是《项目代建协议》的基本框架:

1.土地获得和使用

《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政府应按时间向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所处的状态应该是没有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留置、抵押、抵押权益、环境污染。项目管理公司得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征得政府批准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能挪作它用。

2.设计

《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适用法律;项目设计程序,如审查、批准及设计改变的程序;设计的责任等。

对于政府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初步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项目管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应该进行审核,任何错误和遗漏所造成的后果将由项目管理公司承担。对工程设计,政府可保留审查和批准的权利。

在建设期的任何时候,为了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成本或提高施工质量,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改动的,由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审查认为改动确有必要,政府应该批准改动。但未经政府批准,项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动初步设计。

3.建设

《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活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需要特别强调的条款是:(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政府监督和检查的权利;(3)项目计划和进度日期;(4)重大问题和工程进度改变报告制度;(5)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人的责任;(6)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以及完工后的清理。

在控制质量方面,政府应要求项目管理公司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向政府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政府有权检查项目管理公司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和方法。政府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项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重建合乎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如果政府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

4.完工验收

《项目代建协议》将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确认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和建设要求。 政府在收到项目管理公司的验收请求后,应确认工程是否已达到设计标准。如果己达标准,政府将负责验收并向项目管理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如果不符合标准,项目管理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工程达到设计标准。对于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惩罚,或者罚款,或者拒收项目。

5.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

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政府应对项目管理公司的收入做出保证,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包干节余奖励作出详细规定。

6.移交

《项目代建协议》中将规定移交的范围、程序及标准。移交的范围除了项目设施以外,还应包括设计图纸、电脑软件以及其他为项目今后运营所必需的一切文什、资料软件等。

7.建设期内的合同责任

政府通常的责任包括授权条款,对项目管理公司尽量提供税费方面的优惠;协助项目及有关事项获得批准;当发生实质性法规变化时为项目管理公司做出补偿等等。

项目管理公司通常的责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本地有竞争力的服务和产品等。

(华东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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