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基层机构议事规则

2023-01-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集团基层机构议事规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彭水实践

近年来,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弱、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营管理混乱、医疗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重庆市彭水县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身造血功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在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完善分级诊疗体系、为山区各族群众就近就便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上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探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以“资金池”为核心的资源互助共享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医疗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能力不强,依靠自身“单打独斗”难以较快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彭水县针对这一情况,创新建立集团化管理机制,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抱团”發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体制

作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彭水县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投入基本为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一度非常落后——业务用房严重不足且分布不均,仅有的1.4万平方米业务用房主要集中在8个中心卫生院,有3所乡镇卫生院无业务办公用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只有开放床位12张,8所中心卫生院只配有X光机等基本医疗设备,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检查设备仍是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表“老三件”,提供公共卫生和诊疗服务能力较弱,年均完成诊疗量仅46.4万人次,无法满足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服务的需求。

面对财政无力投、基层无钱建、硬件上不去、公卫网底弱、病人留不住的不利局面,彭水县近年来围绕培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身发展能力,借鉴合作金融、共享经济的理念,探索将全县40个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合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在集团内部建立资源整合共享机制,逐步改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依靠上级投入和帮扶发展的局面。县委、县政府授权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基层医管委),履行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授权县农村卫生管理中心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和政府办医主体,承担集团日常管理职责,负责统筹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战略,综合管理成员单位人、财、物,对服务能力弱、管理水平低的成员单位进行直接参与帮扶或管理,形成了“基层医管委监督、内部集团化管理、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构建以“资金池”为核心的资源互助共享机制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散经营效率低,单打独斗发展慢等问题,县农村卫生管理中心提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的10%、医疗纯收入的10%,再整合各机构闲置资金、原始积累资金以及卫生事业经费构筑资金池,由基层医管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规划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改扩建、医疗设备采购、人才引进和培养等。“资金池”中提取的“两个10%”以及各机构闲置资金、原始积累资金部分带有互助合作金融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这部分资金后,需要免息还款;“资金池”中统筹的卫生事业经费具有“填平补齐、均衡发展”的性质,使用后不需还款。近年来,在县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项目没有投入的情况下,彭水县依靠“资金池”累计筹集资金4.1亿元改扩建基层医疗机构40所、村卫生室355个,新(改扩)建撤并乡卫生分院21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床位数分别较改革前增长7.2、3.4倍;统一配备医疗设备,全县40所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西门子DR(数字化直接成像系统)、数字化影像系统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统一核算的基层财务管理制度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资金和收支纳入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管理,实行“统设账户、归集管理、分户核算、统筹实施”。集团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开支项目、方式、额度等作出明确规定,由县卫生会计核算中心按预算和集团审核意见,每月统一核拨,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行为,降低运行费用,有效控制成本。对成员单位财务收支,领导、职工绩效考核等情况在院务栏上统一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坚持引进培养并重,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保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提升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着力发挥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彭水县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针对基层引才难、留才难,短期培训效果不佳等问题,依靠“资金池”支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本土医疗卫生人才引进、使用、培养机制。一是建立全县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使用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县农村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范围、实际业务需求等情况动态调配人员。二是建立吸引人才向基层流动的人事薪酬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医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考核招聘相结合,对到基层工作的医学类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高定2级薪级工资。从“资金池”中安排经费,对到县内偏远乡镇工作的医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0元~800元特殊工资补贴;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优秀医务人员,再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特殊人才津贴。三是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培训机制。创造性开展“全科医生+临床专科医生”培训,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选派1名医务人员到重庆市三甲医院或县医院进修基层急需专科技术,培训时间为半年或1年,提高基层全科医生医技水平;培训期间由“资金池”按每人每年6万元、2万元,半年4万元、1万元标准对所在单位予以补助,对参训人员绩效工资予以保障。

三、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有效激发基层医护人员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两个允许”的重要指示,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如何创造性地落实“两个允许”,有效提高公平性的同时,又能激发医护人员的活力,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是关键。彭水县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重的特点,建立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并重的绩效考核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充分调动基层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一是创新绩效考核分配方式。建立月度“经营量绩效”奖励+年终“财政工资支付”奖励的“双线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允许基层医疗机构打破现行工资绩效控制。二是建立基本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并重的考核机制。考核分中心卫生院、普通卫生院2类进行,其中基本医疗服务占40分、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占40分,其他综合指标占20分,实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两手抓、两手硬”。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基层医管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员工绩效数额,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绩效工资标准总额的1.5倍加权核发。对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好、但经营绩效欠佳的机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从“资金池”中安排资金予以绩效托底,改革以来累计安排托底资金1050万元,增强了基层医护人员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彭水县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解决了基层建设资金。短缺问题。通过“资金池”机制,将分散的资金“化零为整”统筹使用,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有资金使用效能,既破解了过去基层机构搞建设“等靠要”问题,也解决了基层机构自行投资效率低问题,还提高了对中央和市级卫生项目配套能力。比如,该县高谷镇卫生院基建项目,获得中央国债资金170万元,通过“资金池”筹集投入1330万元,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实施效果。实行集团化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彭水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获得投资4.6亿元左右,其中通过“资金池”筹集资金约占88%,中央和市级卫生项目资金约占12%。

二是基层人员队伍更加稳定、更具活力。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条件的改善和人才引进培养制度的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有显著增长、结构得到改善、收入明显提升,彭水县现有基层卫生技术人员654人,较改革前增长2.7倍;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比提高6.65%、达到82.07%,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了药剂师、检验人员等,改变了过去“一人身兼数职”的状况;基层医务人员2018年平均年收入达12.08万元,较改革前增长5.6倍,为全市平均水平1.5倍。特别是全科加专科培训计划的实施,提高了基层全科医生医技水平,在全科医生基础上又掌握了基层急需专科技能,拓宽了全科医生职业发展通道,稳定了基层全科医生队伍。

三是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升。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增加、设备的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开设更加齐全,诊疗广度得到拓展,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检验检查更加精准有效,公共卫生服务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早管理的能力均得到提升,以前查不出、治不了的病,也能查得出、验得准、治得好了,提高了基层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的认可度,推进了医防融合发展。基层群众对这些变化的感受是直接而深刻的:65岁以上老年人在完成规定的健康管理项目基础上,還可免费做胸部数字化X线检查;基层统一购置、配备有公共卫生工作常备检测仪器和治疗常规疾病药品的救护车每周进村入户上门送医送药,农村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到优质健康管理服务。

基金项目:重庆市科技局资助项目“重庆市探索基层医疗机构体制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cstc2019jsyj-zzysbA0024。

作 者:胡 捷,中共重庆市委改革办

闵 平,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梅 哲,重庆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改革办副主任

责任编辑:马 健

作者:胡捷 闵平 梅哲

第2篇:集团工会议事规则(具体)

工会组织议事规则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组织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为推进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二条 工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集团党委会议精神等的学习和传达。

(二)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意见;研究贯彻执行集团党委决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工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等。

(四)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研究向集团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五)研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相关事宜,讨论确定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集团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

(七)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集体协商职工方的

1 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提案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必要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提案委员会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工会主席请假。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需要报请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提案委员会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报集团党委分管领导审阅。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协调,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九条 工会评比宣传系统以上的各类先进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十条 职工文化建设、职工劳动竞赛、工会宣传工作、送温暖工作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工会专兼职干部落实。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与党群工作部沟通落实。

第十一条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由工会专兼职干部落实。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工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

第3篇: 集团党建 党委 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原则上只讨论和研究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建议事先拟定,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重要议题事先要有预案,应通知党委成员做好发言准备;党办负责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场准备工作。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办主任或秘书作会议记录。

二、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形成决议,待充分交换意见或向上级请示后,进行复议,再形成决议

三、会议决议由党办负责向有关方面传达,并按要求督促检查,保证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五、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六、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会,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围绕会议议题发言,不作无边际发言。

七、要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有义务带头贯彻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委内部交换,或向上级反映,不得在群众中散布,更不得违反决议。会议讨论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应当对外公开的内容及委员个人发表的意见,不得对外泄露。

第4篇: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集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业务中心工作抓好党建工作,抓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抓好企业文化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企业法人治理水平,支持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第二条 为健全集团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使集团党委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范围如下: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部署、会议精神,并结合集团自身实际,提出党委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提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报告和总结,讨论党委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的建立、修订、废除;

(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集团正确贯彻执行;

(四)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批成立或撤销下属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

第5篇:学校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2018.3

顺天镇中心小学学校各机构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全面贯彻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据校长负责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以知、议、决、行、督五个环节为核心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

一、议事决策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决策形式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使行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校务会议的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等。校务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负责决策。

三、议事决策内容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中层干部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奖惩方案; 9.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 10.重大基建项目的确立; 11.制定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2.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3. 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级交流; 14. 其他重大问题。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列入议程。

1.个别沟通。校长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与书记个别沟通后,提出会议议题及初步设想。

2.提前通知。 会议的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议题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交流思想,由校长提交上会。

(二)调查研究,形成方案。

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书记就方案进行个别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会议讨论,形成决议。

1.会议条件。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到会人数须有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2.扩大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必要时,邀请部门分管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3.联席会议。须提交教代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召开校务会与支委会联席会议,共同讨论研究。

4.充分讨论。应安排充足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5.做出决定。校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且与会人员(除列席)赞同的人数超过应到人员的半数以上,校长做出最后决定。

a)决策过程中,允许个人保留意见;对于少数同志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b)会议审议中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成熟时再提交会议讨论。

8.会议记录。重大事项的讨论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和态度(赞同或不赞同)记录要详细,年末将记录簿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四)明确分工,组织实施。

经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支持实施。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教代会讨论。

(五)监督反馈

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议事决策的落实和监督,建立监督反馈制度。

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按照党内“三先”的工作要求,就学校重大事项及重大工作的推进和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内通报。

2.征求意见制度。重大事项的讨论和执行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学校党支部或一定范围内的教职工征求意见,并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搜集整理有关意见后向校务会报告。

顺天镇中心小学

2018年3月

第6篇:某某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决策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讨论研究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守“个别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科学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事项展开议事。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主要工作部署在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工作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决议、重大活动部署;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企业兼并或重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预算决算、资本运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审议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安排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党群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配备;

(九)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法规教育计划;

(十)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一)有关部门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书记确定。

(二)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党委负责人要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四)遇到特殊情况,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临时确定。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五条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各党委成员。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召集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在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党委会不能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其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五)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六)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

(八)党委会议由办公室党员负责人负责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九)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六条

(一)对党委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督办。党委委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带头执行党委决议。

(二)党委工作部要将党委会议重大决定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要求和时限,并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

(三)承办部门要将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一)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集团党委。

第7篇:xxx集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或审批权限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会。

1 第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2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议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

3 的议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计算15日和3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日。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审议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拟出席股东会定期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4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章 股东会召开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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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会议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充分表达意见且各方充分沟通意见一致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传签方式召开,并由各股东在相关传签文件签章确认。

第五章 股东会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议案可投赞

6 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章 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百分之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对股东议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议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议案内容。

第三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7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委托书、表决票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8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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